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实施细则

网友您好, 请在下方输入框内输入要搜索的题目:

网友您好, 请在下方输入框内输入要搜索的题目: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A.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条例》

B.保密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

C.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参考答案

简答题官方参考答案 (由简答题聘请的专业题库老师提供的解答)

登录提交答案,可赢取奖励机会。

更多“1995年1月,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的规定制定并发布了《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相关的问题

1995年1月,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的规定制定并发布了《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A.《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条例》

B. 《保密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

C. 《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适用于哪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是()发布的。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根据1990年9月19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事项不超过()。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

D.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于()制定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有关部门于()制定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师实验〔2019〕1号)

闽师实验20191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99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各学院、直属单位(研究所、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实训、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包括实验准备室、试剂室、药品库、材料仓库和其他附属用房等。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依据不同实验室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差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主要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

第五条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方面主要职责是: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二)保卫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楼)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实验场所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并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指导监督实验室内部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

(三)科学技术处:主要负责指导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以及科研类课题立项前的安全风险预判工作;指导各类平台建设或补助经费中安全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和使用;配合做好科研类实验室的安全督查工作。

(四)教务处:主要负责指导教学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以及教学类课题立项前的安全风险预判工作;指导开设本科生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指导各级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项目)中安全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和使用;配合做好教学类实验室的安全督查工作。

(五)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主要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实验室(楼)基础设施日常检查维护;按程序开展实验室(楼)基础设施修缮工作;做好实验室(楼)水电保障,用水用电审核和水电安全事件处理;配合督促物业做好实验室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等。

(六)组织部、教师工作部(处)、人事处: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教职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奖励处罚,将实验室安全考核纳入教职工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工作,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的核岗定编,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人员的绩效额度核定。

(七)财务处: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的安排,实验室安全督导人员绩效的发放。

(八)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主要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营造,协助组织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对违反实验室安全制度学生的处分等。

(九)校内其他各职能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组织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督促落实本单位各类实验室具体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三)保障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经费的投入和使用。(四)做好本单位实验室(楼)基础设施、消防、安防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运行和维护。(五)组织、协调、配合各项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六)组织开展专业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开设安全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预警系统。

第七条各实验室(中心)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承担所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房间管理者是所在实验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房间的安全工作。各实验室(中心)负责人和实验房间管理者的具体职责,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际,负责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协助各实验室(中心)负责人做好本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仪器设备管理者是所管理仪器设备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该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监管与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准入,并配合实验房间管理者做好所在房间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应做到:(一)接受学校相关部门、所在学院和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二)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和用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三)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指导教师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学生实验方案进行安全性审查,落实安全措施。(五)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主要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对师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和各种预案演练等活动,通过案例式教学、规范性培训和定期的检查考核等方式,引导师生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安全开展实验,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二)加强对实验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新进实验教师应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每年参加1次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和培训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内容。

(三)积极创新安全宣传教育形式。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阵地,刊播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内容,不断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实验室安全准入、审核和报备管理;(二)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三)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四)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五)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六)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七)实验室设备安全管理;(八)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九)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十)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十一)实验室保密安全管理等方面,具体管理规范和要求见本办法附件。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前、每学期开学初及放假前必须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二)各单位至少每月1次对实验室进行安全与卫生检查,检查应全覆盖、不留死角,检查后做好记录并留存档案。(三)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周开展1次自查,记录检查情况并留存档案。(四)实验室安全员应每天对实验室进行自查,坚持“每日三查”(即入室前、工作时、离开前的自查工作,并完整保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五)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四)实验室重大危险源规范使用和处置情况;(五)实验室(楼)水电等基础设施设备、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及有效情况;(六)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对监督检查或自查中所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梳理,按要求限期整改,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上报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对于无理由而未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或者明知有安全隐患而多次违规操作、拒不整改的实验室或个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单位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与奖惩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验室技术安全特点、危险有害因素,制定详细、有效的事故应对措施,编制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落实职责分工,明确灾情报告、人员疏散、事故急救等各环节程序。

第十八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拨打相应的应急救援电话。各单位接报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保护好现场,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当事人陈述、处理意见和整改报告向学校报告,并认真及时地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文明单位评比内容,作为教职工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具体考核办法由学校组织部、文明办、教师工作部、发展规划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因发生责任事故而造成不良后果和财产损失者,将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本办法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一、实验室安全准入、审核和报备管理

(一)将实验室安全知识纳入新生始业教育和考核内容,新生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方可进入实验室接受实验训练。

(二)对从事实验的学生开展学院、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的三级培训,采取严格的实验室安全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高风险实验作业,不能独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必须有教师现场指导或一个以上同学陪同,实验过程中必须全程值守。

(三)建立实验室安全定期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对实验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物品,建立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监控制度。

(四)新建实验室,应把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明确和落实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因素,建立审核把关工作流程,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实施;对实验室小型改建,应采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材料,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项目建设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安全验收。

(五)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实验项目要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标识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重点对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潜在危险、环境污染的实验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规定应具备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实验项目立项后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储存,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或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二)实验楼每层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实验室消防疏散线路图,建立健全实验安全操作规程。

(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实验用加热设备和燃料使用要符合防火要求。

(四)实验室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普通实验室配备干粉灭火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室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化学类实验室配备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沙土、灭火毯等。

(五)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熟悉火警、自救等程序。

(六)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实验室内所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三、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化学品应配备专用储存空间,储存空间应做好通风、隔热、避光、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化学品应分类有序储存,配伍禁忌化学品不得混放,固体液体不得混放,涉及腐蚀性等化学品必要时应配备二次泄漏防护、吸附等装置;化学品应有显著完整清晰的标签。

(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处置等全过程。

(三)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0L100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储存总量不应超过50L50kg。化学品采购应向具备合法资质的厂商购买。

(四)剧毒、爆炸、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管控试剂。应由使用人填报申购单,经所在单位、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由具有相应危化品资质的供应商供应。严禁私自购买,严禁向无合法资质的厂商购买。

(五)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应实行“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管理制度,其中剧毒品应配备专门保险柜储存

(六)建立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处置,确保危险化学品领用与使用登记台账、采购与库存量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七)实验室气体必须从合格供应商采购,并建立台账。压力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并定期检测,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气瓶应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实验室内不得储存大量气瓶,可燃气体和氧气不宜超过一瓶,可燃性气体与助燃性气体不得混放。危险气体储存点应做好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储存地面应平整干燥。剧毒、易燃易爆气体应配备专用气瓶柜、设置气体报警装置和监控报警装置,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存有大量惰性气体的较小密闭空间应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

四、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采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提交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环保部门批准方可采购。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严格落实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储存、使用、备案、处置等管理措施;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储存,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储存。

(三)对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时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正确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

(四)涉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得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用品和实验动物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细菌、病毒、疫苗、麻醉和精神类药品等实验样品必须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建立申购、领取、发放、使用、储存、销毁登记制度,作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六、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主要是化学品、生物制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实验废弃物清运和处置,各单位应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暂存。

(二)化学实验废弃物遵照《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执行。

(三)生物活性实验废弃物特别是细胞和微生物(细菌、真菌和病毒等)必须及时灭活和进行消毒处理。动物尸体或被解剖的动物器官必须按要求消毒,并用专用塑料袋密封后冷冻储存,统一处理。动物排泄物及与动物有关的垃圾必须消毒处理后方可运出。生物实验器械与耗材、塑料制品应使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玻璃制品和金属物品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四)对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应尽可能采取正确的吸收方式,减少排放量;加强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实验废液废渣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

(五)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七、实验室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验室应落实专人做好设备台账,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仪器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用电安全规范,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三)高温设备应确保温控、绝缘等性能完好,与易燃易爆物和杂物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设备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电热烘箱禁止烘烤易燃易爆试剂及易燃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断电,确认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能离开。

(四)高压设备应制订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要专人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压力大于0.1MPa且容积大于30L的压力容器,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登记卡》,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定期将高压设备的压力表送技术检测部门检测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五)高速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开机前检查设备一切正常,确认安全后再进行操作;不要在设备运转时对设备零部件进行检查、维修,不要在长时间无人进出的场所单独使用大型高速运转类设备,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同一台设备工作时,只允许单人操作;工作结束后,擦净设备并进行适当维护,关闭设备电源开关,断开总电源,刀具、工具、量具分别放回规定地方。

(六)低温设备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处,周围不得有热源、易燃易爆品、气瓶等,保持一定的散热空间;严禁储存实验用品之外的物品,如食物饮品等,所有储存于冰箱及冰柜中的试剂均应密封、贴有规范的标签,并定期清洗冰箱及清除不需要的试剂。

(七)激光设备应配备安全屏蔽设施,激光器的激光箱及控制台上应粘贴警示标识;使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接受眼部检查,并定期复查(1/年);进行激光实验前,应除去身上所有反光的物品(如手表、指环、手镯等),避免激光光束意外折射,造成伤害;必须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进行激光实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切勿直视激光光束或折射光,避免身体直接暴露在激光光束之中。

(八)特种设备起重重量大于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等于2m的设备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九)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与环保因素,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与环保事故的发生。

(十)大型仪器设备应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操作及维护保养等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或教师专管,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并严格执行。

八、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加强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电源、开关、插座、水源、水管、水龙头等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多级联用插座板等。

(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切断。

(三)尽可能选择潜在危险性小的加热设备,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取暖器、热得快、明火电炉,加热设备的四周不能堆放纸箱等易燃杂物;使用人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确定安全后使用人才能离开实验室。

九、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和仪器设备类型,配置合适的消防器材、监控、烟雾报警、危险气体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通风系统(必要时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做好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工作,确保其完好可用。

十、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一)张贴实验室安全制度标牌。各实验室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制作安全信息牌挂在门口;将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及设备操作规程上墙;根据实验室的潜在危险情况粘贴警示标志;结合各自实验室的特点粘贴安全教育标语等,形成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二)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和督查实验室环境卫生,减少安全隐患;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

(三)注重实验室使用安全管理。实验结束时,实验室管理或使用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确保实验室安全;实验过程中,必须有人值守;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实验,如确有需要在夜间进行实验,必须向指导教师和单位报告,同时至少安排2人共同进行;不得在实验室留宿;节假日值班应将实验室安全巡查作为重要内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

(四)实施实验室出入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严禁私自配制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五)加强实验室变更安全管理。对实验室使用功能或安全设施进行更改须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及时做好人员变动时实验室和设备交接手续,不留安全死角;实验室搬迁或废弃实验室处置,要查清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品,逐一登记造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处理,在确认危险排除后,选择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十一、实验室保密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应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为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新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的主要内容,本刊特邀请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同志对《保密条例》进行要点解读。

一、科学准确定密把好保密工作起点

近年来,军队各级业务部门不断探索军事秘密确定方法,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当前在军事秘密确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给保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后遗症”。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订《保密条例》作出了相应调整。

重新调整军事秘密范围。新修订《保密条例》根据“缩小范围、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确保重点”的划密指导思想,对原有军事秘密范围的规定作了调整,在第10条军事秘密事项中,放开了绝大多数军级单位的番号,增加了信息对抗和训练、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需要保密的事项,使军事秘密范围更加科学明确。

明确指定军事秘密定密责任人。新修订《保密条例》根据国家保密法有关要求,在第13条中明确“各单位主要领导及其指定的人员为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军事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并且指出“军事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确定、变更以及军事秘密的解除,由相关事项的承办人员提出意见,定密责任人负责审定”。这既明确了定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也为将来的责任追究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具体规定军事秘密保密期限。新修订《保密条例》对如何确定保密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第17条指出“军事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实际需要确定”,并指出“军事秘密能够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具体保密期限;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既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又不能确定解密条件的,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确定”。规范军事秘密调整解除严格界定保密工作内容军事秘密的调整与解除,是及时规范保密工作内容的重要环节,是确保保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但近年来这项工作开展不够规范,军事秘密一定终身、只定不调、只定不解的问题较为普遍,导致军事秘密日益增多、长期堆积,影响和制约了保密工作效益。新修订《保密条例》对相关问题提出了三项制度。

完善了军事秘密变更制度。军事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要根据时间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0条明确指出,“军事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同时指出“军事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

提出了军事秘密审核制度。军事秘密审核是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前的必要程序,审核的目的一是确定军事秘密是否需要提前解密,二是确定军事秘密是否可以届满自行解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1条明确“各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军事秘密”,并指出审核由原定密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细化了军事秘密解密制度。解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新修订《保密条例》的一个重要思想。第21条指出“军事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军事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并规定“军事秘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过规定程序确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坚持突出重点方针着力提升保密效益突出重点是保密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保密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内容多,只有紧紧抓住并着力解决事关全局和影响长远的重点问题,才能有效带动各项工作发展。新修订《保密条例》在内容要求上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突出了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1条按照涉密程度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特别强调了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问题,指出任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出国(境)必须严格控制,退出现役应实行脱密期管理等等,反映了更加严格、具体的管理理念。

突出了绝密级载体的保密管理。绝密级军事秘密密级最高,泄露后给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带来的损失最严重,应该给予最大程度的重视,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措施。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4条详细规定了绝密级载体的保管、使用、阅办、传递等事项,指出“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单独登记、单独存放、专人保管。阅办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对阅办人员、时间应当作出文字记载”,明确取送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两人同行,绝密载体必须随身携带,等等。特别强调绝密级军事秘密中涉及核心事项的,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严密管控。

突出了重大军事活动的保密管理。近年来,军事斗争准备扎实推进,机关和部队组织实施的重要会议、重大演习、武器装备试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活动越来越多,这些重大活动与现实任务联系紧密,涉密程度深、保密要求高,必须从严进行保密管控。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6条规定“组织单位应当周密部署和开展保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临时保密工作机构,制定专项保密规定,开展专题保密教育,进行保密监督检查”。第37条进一步强调:“组织重要演习、武器装备试验、国防工程建设等,应当进行保密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对策措施,消除泄密隐患”。

注重网络泄密防范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目前,网络空间成为各世界大国竞相争夺的战略制高点,网络安全成为事关国家安危和未来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防范网络窃密泄密任务日趋繁重。新修订《保密条例》专门增加了网络安全保密内容,明确提出了有关要求。

强调了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问题。当前,我军正在着力提高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作战训练、日常办公、教学全军保密工作大检查深入开展,发现并纠治各类隐患问题科研对网络依赖程度明显增强,安全保密对于网络功能发挥和作战能力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5条指出,安全保密建设与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必须同步规划、同步验收、同步运行。第26条指出“新建或者改建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制定安全保密建设方案并进行保密审查;涉密信息系统开通使用前,应当进行保密检查评估;检查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27条指出“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安全风险,确定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技术防护和管理措施。涉密信息系统必须与国际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第28条指出“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优先选用国内研制开发的设备和软件,使用前应当进行技术安全保密检查”。这些规定,使得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有了法规依据。

强调了国际联网行为保密管理问题。目前由互联网引发的泄密问题越来越严重,防范网络窃密泄密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9条对军队单位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连接国际互联网的,应当严格执行专机入网、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的规定,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数据上传、下载措施”。第30条对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互联网明确了十种禁止行为。这“十个严禁”是从近年

来大量泄密案件的惨痛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信息化条件下保密防范的必然要求。强调了移动电话使用保密管理问题。移动电话是当前广大官兵应用最普遍的通信工具。移动通信信号处于开放空间中,通过相应设备可以截听通话内容、锁定目标位置、实施远程遥控,对军事行动安全和军事秘密安全都造成潜在威胁。为加强军队人员使用移动电话保密管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9条提出,因工作需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严格遵守十条规定。

二、明确各级保密责任细化各项保密要求

明确职责是做好保密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加强保密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修订《保密条例》对各级的保密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明确了全体军人的保密义务。军队作为执行特殊任务的武装集团,保守军事秘密是对每一位军人最起码的要求。新修订《保密条例》第6条从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严守知悉的军事秘密、及时报告泄密问题和隐患、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等方面,对军队所有人员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各级保密委员会职责。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各级保密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较以往有了很大拓展,需要对其职责做出新的调整和定位。新修订《保密条例》第7条从贯彻上级方针政策、拟制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划分军事秘密及其密级范围、指导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保密检查等方面,阐述了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职责,为信息化条件下各级保密委员会组织指导保密工作和建设,提供了遵循和依据。

明确了各单位主官和业务部门职责。单位主官和业务部门对开展好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起着重要作用。新修订《保密条例》第8条明确,“各单位主官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保密工作。副职领导协助主官做好本单位保密工作,并负责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并指出,各级机关及其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主管业务中的保密工作。严肃泄密案件查处维护保密法纪权威保密监督检查是发现隐患、消除问题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在新修订《保密条例》中,单独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对泄密认定、案件查处和密级鉴定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范了泄密认定和泄密案件等级。泄密认定是泄密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新修订《保密条例》第52条明确,“军事秘密被规定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知悉,以及军事秘密失控且不能证明未被规定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知悉的,应当认定为泄变更或解密前的必要程序,审核的目的一是确定军事秘密是否需要提前解密,二是确定军事秘密是否可以届满自行解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1条明确“各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军事秘密”,并指出审核由原定密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细化了军事秘密解密制度。解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新修订《保密条例》的一个重要思想。第21条指出“军事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军事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并规定“军事秘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过规定程序确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坚持突出重点方针着力提升保密效益突出重点是保密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保密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内容多,只有紧紧抓住并着力解决事关全局和影响长远的重点问题,才能有效带动各项工作发展。新修订《保密条例》在内容要求上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突出了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1条按照涉密程度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特别强调了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问题,指出任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出国(境)必须严格控制,退出现役应实行脱密期管理等等,反映了更加严格、具体的管理理念。

突出了绝密级载体的保密管理。绝密级军事秘密密级最高,泄露后给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带来的损失最严重,应该给予最大程度的重视,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措施。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4条详细规定了绝密级载体的保管、使用、阅办、传递等事项,指出“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单独登记、单独存放、专人保管。阅办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对阅办人员、时间应当作出文字记载”,明确取送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两人同行,绝密载体必须随身携带,等等。特别强调绝密级军事秘密中涉及核心事项的,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严密管控。

突出了重大军事活动的保密管理。近年来,军事斗争准备扎实推进,机关和部队组织实施的重要会议、重大演习、武器装备试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活动越来越多,这些重大活动与现实任务联系紧密,涉密程度深、保密要求高,必须从严进行保密管控。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6条规定“组织单位应当周密部署和开展保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临时保密工作机构,制定专项保密规定,开展专题保密教育,进行保密监督检查”。第37条进一步强调:“组织重要演习、武器装备试验、国防工程建设等,应当进行保密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对策措施,消除泄密隐患”。

三、注重网络泄密防范适应信息时代要求

目前,网络空间成为各世界大国竞相争夺的战略制高点,网络安全成为事关国家安危和未来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防范网络窃密泄密任务日趋繁重。新修订《保密条例》专门增加了网络安全保密内容,明确提出了有关要求。

强调了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问题。当前,我军正在着力提高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作战训练、日常办公、教学全军保密工作大检查深入开展,发现并纠治各类隐患问题科研对网络依赖程度明显增强,安全保密对于网络功能发挥和作战能力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5条指出,安全保密建设与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必须同步规划、同步验收、同步运行。第26条指出“新建或者改建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制定安全保密建设方案并进行保密审查;涉密信息系统开通使用前,应当进行保密检查评估;检查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27条指出“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安全风险,确定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技术防护和管理措施。涉密信息系统必须与国际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第28条指出“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优先选用国内研制开发的设备和软件,使用前应当进行技术安全保密检查”。这些规定,使得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有了法规依据。

强调了国际联网行为保密管理问题。目前由互联网引发的泄密问题越来越严重,防范网络窃密泄密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9条对军队单位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连接国际互联网的,应当严格执行专机入网、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的规定,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数据上传、下载措施”。第30条对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互联网明确了

十种禁止行为。这“十个严禁”是从近年来大量泄密案件的惨痛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信息化条件下保密防范的必然要求。强调了移动电话使用保密管理问题。移动电话是当前广大官兵应用最普遍的通信工具。移动通信信号处于开放空间中,通过相应设备可以截听通话内容、锁定目标位置、实施远程遥控,对军事行动安全和军事秘密安全都造成潜在威胁。为加强军队人员使用移动电话保密管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9条提出,因工作需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严格遵守十条规定。明确各级保密责任细化各项保密要求明确职责是做好保密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加强保密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修订《保密条例》对各级的保密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明确了全体军人的保密义务。军队作为执行特殊任务的武装集团,保守军事秘密是对每一位军人最起码的要求。新修订《保密条例》第6条从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严守知悉的军事秘密、及时报告泄密问题和隐患、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等方面,对军队所有人员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各级保密委员会职责。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各级保密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较以往有了很大拓展,需要对其职责做出新的调整和定位。新修订《保密条例》第7条从贯彻上级方针政策、拟制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划分军事秘密及其密级范围、指导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保密检查等方面,阐述了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职责,为信息化条件下各级保密委员会组织指导保密工作和建设,提供了遵循和依据。

明确了各单位主官和业务部门职责。单位主官和业务部门对开展好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起着重要作用。新修订《保密条例》第8条明确,“各单位主官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保密工作。副职领导协助主官做好本单位保密工作,并负责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并指出,各级机关及其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主管业务中的保密工作。

四、严肃泄密案件查处维护保密法纪权威

保密监督检查是发现隐患、消除问题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在新修订《保密条例》中,单独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对泄密认定、案件查处和密级鉴定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范了泄密认定和泄密案件等级。泄密认定是泄密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新修订《保密条例》第52条明确,“军事秘密被规定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知悉,以及军事秘密失控且不能证明未被规定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知悉的,应当认定为泄门进行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查处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人员作出说明,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规范了密级鉴定组织方法。密级鉴定是保密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对涉嫌泄露的军事秘密进行重新界定的基础性工作。新修订《保密条例》第55条明确:“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嫌泄露军事秘密的案件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军级、军区级单位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鉴定,报上级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必要时由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鉴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密科学技术杂志订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