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的宗教政策》这届公开课的教学主要是为了使学生理解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认识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正确性和意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高一政治《我国的宗教政策》公开课教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高一政治《我国的宗教政策》教案

  识记: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理解:(1)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2)理解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3)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能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观点,分析说明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正确性和必要性。

  通过学习,加强宗教的政策观念,自觉抵制和反对各种迷信活动,特别是认清的邪教本质。

  全面理解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是重点又是难点,教学中紧紧抓住中央一再强调的三句话:

  (1)全面贯彻宗教政策;(2)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3)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打出第一张投影)今天我们来学习我国的宗教政策。

  导入新课:(打出第二张投影)最近美国的一些新闻媒体对中国的宗教状况横加指责,认为中国取缔,是对宗教的迫害,它们说,“中国限制宗教活动,没有宗教自由”。是否真象美国所说的中国没有宗教信仰自由。还是先让我们来看看到底是什么货色。

  播放《反对》录象片段大约4分钟。

  结合自己的体会,谈一谈你对我国政府取缔是怎样认识的。学生议论后,找一名学生回答(略)(打出第三张投影)“”不是宗教,是地地道道的邪教。它具备邪教的六大特征。其本质是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的。它对国家、社会、人民的危害极大,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打出第四 张投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4月18日在日内瓦举行唱名表决,通过了中国代表团提出的一项动议,决定对美国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提案不予审议和表决。这是美国在人权会上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的图谋第十次遭到失败。 这充分说明利用人权干涉它国内政是不得人心的。再次暴露了,美国某些人打着“人权”旗号,利用“宗教”问题干涉中国内政的图谋。

  那么,在我国到底有没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对宗教实行什么政策呢?

  (一)、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板书)

  (打出第5张投影)请大家先来看看这几幅画面,第一幅:是按藏传佛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金瓶掣签,诞生于藏北嘉黎县的6岁灵童坚赞诺布,被任命为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的转世真身。中央人民政府特准坚赞诺布继任为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略)以上事实说明我国存在宗教信仰的自由。再来看看下列数字,(打出第6张投影),新中国50年来,宗教的状况,说明我国对宗教实行的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那么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我们又如何理解和贯彻这一政策呢?

  1.要全面理解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打出第7张投影)(见下图)

  1.正确理解宗教信仰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自由的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仰自由政策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

  2. 全面贯彻宗教信 政策的范围内进行

  仰自由政策 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 办

  全面理解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请同学们阅读 并回答。

  学生回答。教师,有“四个自由”(辅板书)从以上含义我们不难看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应该包括两个方面,既保障公民信教的自由,又保障公民不信教的自由。不能只理解为一个方面。“两个方面”(辅板书)

  全面理解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那么该如何贯彻执行呢?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国家要给予保护。但是否是保护一切宗教活动呢?不是,而是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请同学们看书,国家保护的范围有几个方面。学生回答。教师总结,是“三个保护”(辅板书)。

  那么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它又是以什么标准界定呢?请同学们阅读p128最后一段。教师总结,注意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在“宗 教场所内”和“自己家里”进行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到宗教场所外,宣传有神论;同时,任何人不得到宗教场所内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 。由此看出,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与其它一切自由一样,也不是绝对的。公民在行使这一自由权利时,不得超越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范围。也就是说,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政策范围内进行。请同学们阅读P129第一自然段,看一看法律上对宗教活动的规定有几个方面。学生回答,教师总结,对,有“四个不得”(辅板书)。其中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即宗教不得干预政府部门的工作;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司法,即宗教不得干预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打出第8张投影)请同学们分析下列行为,是否符合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学生回答后,教师点评。事例1:是利用宗教干预行政;事例2:是利用宗教妨碍义务实施的活动;事例3:是到宗教场所外传教,宣传有神论。因此,以上三个事例,都是违背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

  全面理解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要坚持一个方针,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的问题。(打出第9张投影)我国政府对“梵蒂纲”封圣一事强烈不满,如何认识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呢?教师回答:旧中国,天主教、____完全被帝国主义势力控制和利用,一些外国传教士曾经是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直接参与者和帮凶。对此,梵蒂冈不仅不表示忏悔,反而要把这些作恶多端的罪人册封为“圣人”,这是对中国人民的 公然挑衅,是为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历史翻案,梵蒂冈的这一行径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和中华民族的尊严。是妄图继续对中国的宗教进行控制。

  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在此基础上,还要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关系,如以傅铁山为团长的中国宗教领袖代表团一行8人,于2000年8月28日出席了,“联合国宗教和精神领袖世界和平千年大会”, 傅铁山代表中国宗教 界人士发言。

  1994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一个规定、一个条例,请看教材P129小字材料,教师问,国家为什么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作出如上规定?教师回答,一方面,通过法律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另一方面,制止一切非法的宗教活动,真正使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所以,要

  2.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打出第10张投影),什么是依法加强对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为什么要依法加强对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学生回答,教师总结,只有依法加强对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才能更好的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一方面: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依法取缔,就是打击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它不仅没有妨碍宗教信仰的自由,相反正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体现了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因此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与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二者并不矛盾,是一致的。

  那么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目的是什么呢?

  3.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A: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含义是什么?

  B:有无这种可能?(学生回答)

  教师总结,相适应是否意味着信仰一致呢?不是的,就是要求教徒在政治上作到“一热爱,两拥护”,就是要求教徒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作到“四维护”(辅板书),并以此作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C:提问: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否克服了消极作用,只存在积极作用了呢?

  学生议论后回答,教师总结:作为与科学世界观对立的宗教,只要存在,其消极作用就不会消失。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把宗教的消极作用限制到最小限度。

  综上所述,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三者的关系是。(打出第12张投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与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二者是一致的。二者的共同目的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教师提问,同学们,你们对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还有那些疑问呢?

  学生举手提问,老师,前边我们学过,宗教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其作用主要是消极的,我国为什么还允许其存在?还对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呢?

  老师:这个问题提的很好,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以下这一问题。

  (二)、我国制定宗教政策的客观依据

  哲学上我们学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要坚持唯物论的观点,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制定宗教政策也要遵循这一观点。(打出第13张投影),提问:你对周恩来的一段话是如何理解的?在我国,宗教存在的条件有哪些?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按照唯物论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社会意识还具有相对独立性。宗教存在的条件有如下几个方面:(打出第14张投影)

  1、传统思想、宗教观念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

  这是因为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

  2、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不可能很快消失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基本消失了,但其社会根源并没有消失。阶级根源是宗教存在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但不等于社会根源。在社会主义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程度,由此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因此人们还不可能从宗教的影响下完全解放出来。(社会根源不等于阶级根源)辅板书

  3、国际影响的存在。

  因此,宗教在我国将长期存在。这也是我国制定宗教政策的客观依据。

  (打出第15张投影),这是灵山大佛的开光仪式,有八万人参加。同学们,想一想这说明什么呢?教师;这一方面说明,在我国的确存在宗教,另一方面说明宗教是一只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我国总信教人数1亿人,如何把这一社会力量,引导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正是制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意义之所在。

  (三)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必要性。(正确性、意义)

  (打出第16张投影)

  1 符合宗教自身的规律

  宗教自身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只要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和条件存在,宗教必然存在,我们要按客观规律办事,不能采取人为取缔宗教的办法。另外,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公民个人的私事,是个人精神生活的一部分,不能用强制的办法解决。

  2.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民族和宗教虽属两个不同范畴,但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在我国宗教在少数民族中,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此处理好宗教问题,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3. 有于团结信教群众

  宗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而且还是一只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就是要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这一目标上来,这也正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这一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本课小结:(打出第17张投影片)

  下面回顾一下本节课讲的主要内容。本节课 我们讲了三个问题即我国宗教将长期存在,这是制定宗教政策的客观依据。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以及制定这一政策的必要性。

  巩固练习:(打出第18张投影)

  下列行为违反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是

  某工人信奉____,周日必到教堂参加宗教活动,天天佩带十字架;②中国天主教发表声明,批评罗马天主教委任犯有反革命叛国罪的龚××为红衣主教,干涉中国天主教事务;③某教 徒在大学利用课外活动向学生传教,并根据自愿原则在学生中发展教徒;④某共产党员经组织批评教育放弃宗教信仰;⑤某教徒据不杀生的训诫在教堂里指责国家对某犯罪分子处以死刑是不道德的;⑥某教徒在家对他正在上中学的儿子系统讲述《古兰经》;⑦某教徒受外国某宗教组织的委托,在国内发展教徒;⑧某教 徒把对方信仰天主教作为自己的择偶条件而刊登在征婚上 。

  A、① ② ④ ⑧ B、② ③ ④ ⑤ ⑥ ⑦

  C、③ ④ ⑤ ⑥ ⑦ D、③ ⑤ ⑥ ⑦

  学生回答:认为正确答案是C

  老师本题应选D,本题所考查的是我国的宗教政策,而全面贯彻宗教政 策可分为以下三点,第一全面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含义,掌握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既保护公民信教自由,也保护公民不信教自由,所以①、④都符合这一政策要求,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即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超出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的活动,就是非法活动。则③ ⑤ ⑥显然违反了宗教政策,第三,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②遵循了这一规定,⑦则违反了这一规定,故而违反宗教政策的是③⑤⑥⑦D。

  有同学提出: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共产党员也是公民为什么共产党员不能信教?

  (1)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是公民的私事,是公民的个人信仰问题,是一个人精神生活的一部分。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2)但是,宗教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则不是个人的私事,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的成员不得信教。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所武装的,共产党员是彻底的无神论者。如果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就要劝其退党,这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矛盾,因为作为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就同共产党员的无神论信仰发生了矛盾,不符合共产党员的条件了。

  1、对政府权力为什么要监督?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就能造福人民,滥用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为防止权力的滥用,需要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利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如何监督(怎样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①关键是: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这个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

  ②建立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群众通过法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

  3、政府接受监督有什么意义?

  政府接受监督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

  ①才能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减少和防止工作失误

  ②才能防止滥用权力,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保证清正廉洁

  ③才能更好地作出正确的决策

  ④才能真正做到对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4、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阳光工程)的原因、作用:一是规范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另一是保障人民的权益。

  开放红头文件的意义:有利于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群众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有利于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5、政府的权威,从根本上讲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政府权威的标志:政府的管理是否被人民自觉地认可和服从,这是区别有权威与无权威政府的根本标志。政府权威的具体表现:有权威的政府必定是依法行政的政府,它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权威的政府必定是廉洁、高效、团结合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有较高的信誉;有权威的政府必定是富有威望和影响力的政府,它得到人民的自觉认可和拥护,有令必行、有禁则止;有权威的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文明、文化繁荣都会有促进作用!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习是听课的基础。新授课要求预习教材,因为授新课是传授教材的新内容、新知识,预习功课可提前发现自己在新课学习中的难点,以及自己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与新课有关的问题,从而增强听课的主动性和理解力。凡新课预习要做到“四出来”,即把简单观点背出来、主要观点标出来、重要论点划出来、不懂的问题提出来。在预习过程中要边读、边思、边划、边记,即一边阅读,一边划出重难点,以便在上课时注意留神,把握重点解决难点;一边读一边把自己发现的问题和难点记下来,把自己的初步体会或点滴看法记下来,准备上课时解决或参考。

  听课是学习的中心环节,获得知识的最主要途径。第一,集中精力,专心听课。这是保证听课质量的主要条件,只有集中精力专心听课,才能跟上老师讲课的思路抓住重点、解决难点,才能从老师讲课中受到启发,发现问题,提高听课质量,才能做好笔记,为课后作业和复习打下基础。第二,眼、耳、脑、手并用,看、听、思、记结合。眼睛要看教材,看板书,看老师的手势表情;耳朵听内容;脑要协调眼、耳、手的活动,思维要跟上老师的讲课思路,手要认真做笔记,在书上划出重点、记符号,同时在四者并用,四个动作结合时,要注意协调看、听、思、记四者的关系。首先是听,听是关键,是基础,特别要听对难点的讲解;其次是记,心记不如笔记,听课笔记一定要记,而且要记好;第三是思,只有思才能受到启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得到更多收获;最后是看,看虽处于辅助地位,但也是必不可少的。

  好脑子不如勤笔头。记好听课笔记可以帮助思考,加强记忆,有利于课后复习,巩固和提高学习效果。怎么记呢?一般采用两种方式记听课笔记。第一种方式是书上批记,即将主要论点、论据、重点、难点及理论知识的层次等在书上逐一做下各种符号,必要时还做一些文字记述;第二种是记录(听课摘记)。但无论怎么记,切忌依葫芦画瓢,照搬照抄老师的板书,老师写在黑板上的不一定都记,老师没有写的也不一定都不记。要听记结合,不要贪多求全,把老师每一句话都记下来,要记关键性内容,特别是教材上没有的知识,凡是课本上叙述详细的地方,可以不记内容而记书码和行数,同时记笔记要精简内容、分门别类、使用统一符号。

  “学而时习之”、“温故而知新”。及时巩固复习是非常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环节。针对目前的新授课,我们学生自己复习的形式主要是日常复习和阶段复习。其中日常复习是最基本最常用的复习形式和方法。根据德国心理学家艾宾浩斯的遗忘曲线,遗忘是先快后慢的。熟记以后,一小时忘56%,两天忘16%,六天忘3%,就是说第一次重复最重要,当天学过的内容一定要进行及时复习,只有这样,才能收到及时巩固增强记忆的效果。否则,日积月累,不会的越来越多,从而导致基础差,以后很难再补,所以当天讲过的内容一定要及时巩固,搞好日常复习。其次是阶段性复习,阶段性复习可以按照笔记把知识编制成简明扼要具体直观的图表,实现知识的系统性。总之通过日常复习和阶段复习就能实现局部到整体,整体到局部知识的相互转化。

  五、规范练习与作业

  练习与作业是学习过程的继续和深化,关于练习与作业要做到独立规范完成,所谓“规范”,谨记:整洁、认真、清晰、条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其他重要的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二是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

三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外,宪法序言肯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四是在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充分肯定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只要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真正地使宪法的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就基本符合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要求。

三、什么是宪法的渊源?我国宪法的渊源有哪些?

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在我国,能够作为宪法渊源的是宪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对宪法典予以修改的宪法修正案。另外,依照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所作出的解释也可以视为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

四、人类历史上,宪法可划分哪几大历史类型?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产物。自宪法产生至今,世界上的宪法根据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反映的阶级本质,可划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历史类型,不同历史类型的宪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社会主义宪法最终取代资本主义宪法成为最后一种类型的宪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较长的时期内,两种不同的历史类型的宪法还将长期共存,既相互斗争又相互借鉴。

五、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法:

(一)《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为新中国的建立而制定颁布的。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基本制度与重大问题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1954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1975年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因特定的历史原因,它从总体上强调阶级斗争为纲,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严重的缺点和错误。

(四)1978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由于当时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尽管经过两次修改。1978年宪法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五)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其体现的基本精神有: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988年、1993年、1999年,全国人大三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七、我国的国体是什么?其本质特征有哪些?

就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原则有:

(一)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二)各民主党派是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党的领导的,与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三)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四)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五)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六)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

(七)以坚持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

(八)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九)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有哪些?

当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主要有: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以及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发挥作用等。

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有哪些?

(一)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和重要机构,但按其性质而言,它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

(二)它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现阶段,我国已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三)它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它不同于一般人的人民团体,而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

十一、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体现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主人翁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经济制度。

十二、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它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如何?

社会主义公有制又称“社会主义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和主体。

十三、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有哪几种?它们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如何?

现阶段,我国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并不排斥其他非主体经济的合法存在,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十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怎样的分配原则?有哪些分配方式?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由于存在多种经济形式,在分配方式上就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除按劳分配这神主要的分配方式外,还有: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由此而出现凭债权取得的利息;随股份经济的产生,股份分红相应出现;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括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

十五、什么是物质文明?什么是精神文明?两者的关系如何?

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成果。它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包括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技术进步,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等。

精神文明是指人类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的精神成果,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等事业的发达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互为条件、互为前提。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最终决定着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精神文明是物质文明的反映,对物质文明的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二者总的发展状况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但又不完全一致,精神文明可相对独立于物质文明而发展。

十六、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一)文化建设的内容包括: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卫生和体育事业、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二)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包括: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各种腐朽思想。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十八、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十九、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它有哪些类型?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它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型。单一制,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国家内部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成。复合制,是指某一个国家整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邦国家或国家联邦的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国家又可分为邦联制和联邦制国家。

二十、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什么?其特点有哪些?

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有下列自己的特点:

(一)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与地方除分别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外,它们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和资格;

(二)在单一制下,为处理多民族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照顾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

(三)在单一制下,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允许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国家其他地区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二十一、什么是行政区划?确定行政区划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的范围,也是国家领土结构。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于管理。

我国确定行政区划采用的原则是:

(一)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

(二)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的原则;

(三)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四)照顾历史状况的原则。

二十二、我国宪法是如何进行行政区划的?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有的省、自治区下设自治州、市,而州、市下属的自治县、县或区又设乡、民族乡、镇的,属于四级制。

(一)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三)特别行政区: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我国目前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十三、什么是国家象征?国家象征包括哪些?

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二十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

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二十五、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决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具体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主要是指公民必须树立祖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同一切损害祖国尊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保护国家的声誉和荣誉不受损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四)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主要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受教育义务。指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

2.劳动义务。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参加社会劳动。

另外,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二十六、什么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有特权;禁止对选民的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在各级人民代考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上,采取一定人口数为基础的原则。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二十七、什么是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关如何分类?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职能的层次,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总称。在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又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等级,又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包括: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特别行政区机关(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会及司法机关)。

二十八、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有哪些?

按照我国先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有: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五)精简、效率原则;

二十九、什么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有哪些?

根据1982年宪法和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村主委员会的任务是: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4.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相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关系为:

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三十、什么是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及基层政权的关系有哪些?

根据1982年宪法和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一)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此外,居民委员会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

(三)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是:

1.以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2.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4.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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