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演唱会假票可以治安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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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演唱会假票可以治安处罚吗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人民团体、变造、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船票、变造船舶户牌、人民团体、企业;(三)伪造,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证件;(四)伪造:(一)伪造,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凭证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印章的,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航空客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证明文件、倒卖车票;情节较轻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变造的船舶户牌,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证件、企业、变造的国家机关、文艺演出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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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你的态度和你的应变能力,决定处与不处!
应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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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95《治安处罚法》条文释义与实务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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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治安处罚法》条文释义与实务问题(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条文释义与实务问题(;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条文释义与实务问题(二)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旋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条文释义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②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③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即“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构成本行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即未造成停产停业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为人的扰乱行为经有关人员劝阻后,停止扰乱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则可不予处罚。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情节较重,一般是指造成较大的影响,较严重的后果,如交通堵塞等情形。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本条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行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指停放在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扰乱,主要是指不遵守有关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规定,无理取闹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有很多规定。例如:乘车必须购票;不得拒绝乘务人员查票;必须在站台候车;车到终点必须全部下车;不得违章使用车票、月票;不得在车身和车内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严禁在车内吸烟;严禁携带危害公众安全的蛇、狗等动物乘车;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车;服从船舶以及港站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强行登船、抢下抢上或在港口、渡口、码头、售票处和船舶上滋事打闹等。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影响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他较严重后果的。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他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列车等交通工具。非法拦截,是指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合法的依据进行拦截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阻碍其正常行驶的行为。行为人一般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意图扩大影响而拦截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阻碍交通通行,少数人是为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而实施该行为。本行为在客观上还表现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 具正常行驶。5.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选举时,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选举过程。第二,破坏选举秩序在客观上表现为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的正常进行。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以实现自己操纵、控制、破坏选举或者其他舞弊活动的目的。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包括多报、也包括少报。第三,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对选举活动造成的影响不大。影响不大,是指仅使少数选民或者代表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致使选举结果没有严重违背民意的;破坏选举没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
本行为在主观上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选举工作、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目的,因工作上的失误而造成妨害选举活动的,如误计选票数,误漏合格的选民等不构成本行为。情节较重,是指在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相对较重的情形,如使用了暴力性质、威胁手 段干扰他人选举的等情形。6.聚众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即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人员。二、实务问题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与过激行为的区别?在认定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时候,要注意区分单位职工因对内部利益分配、岗位调整等问题的处理不满而采取的过激行为。这些行为虽然带有扰乱单位秩序的性质,但不足以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或者虽然有一定的影响,但通过说服教育,能及时听从劝阻,改正错误,停止过激行为,则属于一般性的错误行为,不应处罚。但如果屡犯不改,经常扰乱滋事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2.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构成犯罪的严重损失,一般是指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导致生产、营业单位较长时间不能正常生产或营业,从而造成经营损失;导致党政机关不能正常办公,造成不良影响;导致教学、科研机构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科研工作,从而严重阻碍了教学、科研工作等情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的参与者,不以犯罪论处,视情节可以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区别?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后者的客体是交通秩序;二是发生的地点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后者可以发生在道路或交通工具上;三是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可以包括一般参加人员,而后者仅限于首要分子;四是情节不同,前者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情节严重,如导致交通秩序严重破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5.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与破坏选举罪的区别?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上。情节不恶劣,没有造成严熏后果的,如破坏选举的行为没有致使选举结果严重违背民意,没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构成破坏选举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否则构成破坏选举罪。我国刑法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j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十四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一、条文释义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1)大型活动,是指由个人、单位(社团)主办,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举办的,由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公共活动。主要包括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民间传统活动等。这类活动具有场所公开、人员多、规模大、财物集中、媒体关注等特点。由于社会不安定因素较多,极易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以及群死群伤事故和盗窃、抢夺、打架斗殴等案件.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本法所称的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应该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而不包括展览展销、政府组织的庆典等大型活动。根据公安部1999年11月发布施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为大型活动:①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②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③体育比赛、民问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④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将对大型活动的范围、安全保卫、举办大型活动的许可条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①强行进入场内。具体是指行为人不购买门票或者入场券,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制止,强行进入场内观看比赛或者进行其他活动,或者虽持有票证,但不服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而强行进入场内以及其他强行进入场内的情形。②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或者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从而危及公共安全,发生群死群伤的事件。因此,对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从管理规范上健全这一防范性要求,禁止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其他物品包括衣物、报刊等。③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此种行为多发生在体育比赛等对抗性强的大型活动中,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易挑起双方观众的对立情绪,伤害受侮辱一方运动员的比赛积极性,引发球员之间、观众之间的冲突,同时也对他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侵害,必须从法律上加以禁止。④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它直接影响到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实施此类行为的人员应当从严处罚。如果围攻行为导致他人受到轻微伤的,则在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和故意伤害中择一处罚重的行为处罚。如果对他人造成了比较重的伤害,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则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⑤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在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观众情绪往往随着活动的进行而发生变化,有的观众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向场内投掷矿泉水瓶、食品等杂物。这种行为容易对其他观众或者运动员造成伤害,同时也影响了比赛等大型活动的正常秩序。如果行为人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工作人员制止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⑥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包括在大型活动场内起哄滋事、煽动观众不满情绪、用恶意语言攻击运动员、裁判员等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不听工作人员的制止,造成较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等情形。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二、实务问题1.怎样理解责令禁止观看比赛?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本款赋予公安机关两种行政强制措施,即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和强行带离现场。在适用本款时要注意以下问题:①适用的条件之一是扰乱体育比赛秩序,条件之二是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两者缺一不可。如果是扰乱体育比赛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秩序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不得适用禁止观看比赛,或者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情节不严重,只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的,也不能适用禁止观看同类比赛。②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也可以不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由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者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这里还要注意对“同时”的操作,一般来说,责令禁止观看同类比赛,应与行政拘留处罚同时作出,而不能事隔一段时间后再施以该种强制措施。③只能责令行为人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如某行为人因扰乱足球比赛秩序,而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只能禁止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足球比赛,但是行为人可以进入体育场馆观看篮球、排球、网球等其他比赛。④对于违反禁令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比赛现场。2.强行带离现场怎样操作?强行带离现场,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治安管理和制止违法犯罪职责时,将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强行带离违法犯罪或者突发事件现场,或者再进行审查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条规定的强行带离现场,只是带离,并未规定进行审查,执行中人民警察只要通过将其强行带离现场而达到禁止其观看同类比赛之目的即可,强行带离现场不一定都要使用强制手段,对于服从公安机关带离命令的可以不强制;对于拒不接受带离的,要使用强制手段,并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有关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及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一、条文释义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认定及处罚(1)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散布谣言,是指捏造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并向他人进行传播的行为。如制造将要发生地震、战争的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是指编造火灾、水灾、地震、传染病爆发、火警、治安警情等虚假险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上述行为的客观后果是引起群众恐慌,干扰了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2)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是为了故意制造社会混乱,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的是出于报复,给某些单位施加压力,有的是出于精神空虚,为了寻刺激、看热闹,等等。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构成,但可以作为给予其处罚轻重的依据之一。2.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认定及处罚(1)危险物质,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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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发布时间: 07:51:10关注刑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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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陈丽平本报见习记者李吉斌
  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在现行刑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些刑法学专家认为,持有类犯罪具有特殊性,将持有数量较大的伪造发票定为犯罪还需要认真研究。
  持有型犯罪具有特殊性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发票犯罪屡禁不止。2010年1月至10月,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打击发票犯罪“深入行动”,各地公安机关对非法制售发票犯罪开展了严厉打击,共破案7361起缴获假发票6.6亿份。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没有将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学中有句古老的谚语:“只有行为才能入罪。”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引用这句谚语说,对“持有”是不是行为在历史上就发生过争议,有人认为是行为,也有人认为是状态,状态不能入罪,正如身份不能入罪一样。随着持有毒品和私藏武器被规定为犯罪,这个问题已基本解决,人们逐渐接受“持有”是一种特殊犯罪形态的观点。
  邓子滨举例说,一个人持有大量的毒品,如果因为查不清毒品的来龙去脉,就放纵持有的行为,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很多国家包括我国都将“持有”毒品定为犯罪。
  “将持有毒品列入犯罪实际上是一个例外,但例外不能太多。”邓子滨强调,持有型犯罪之所以不能太多,主要是考虑到,这种犯罪降低了控方的证明责任,也容易嫁祸于人,对公民的安全构成某种威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根林也赞成持有型犯罪不能太多的观点:“梁根林介绍,持有型犯罪中行为人持有的物品往往是违禁品或者是特定的管制物品,如枪支、毒品等,持有型犯罪在立法上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堵漏性的罪名存在的,持有型犯罪也可以被称为是一种实质预备犯。
  “最典型的如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在行为人身上查获了毒品,但难以弄清楚毒品的来源、去向,难以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但持有的毒品属于违禁品,持有毒品者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高度联系,所以为了防止在某些情况下放纵罪犯,就增加了非法持有毒品罪。”梁根林补充说。
  是否入罪各方观点不同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在防止和打击发票类犯罪上会有积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徐久生对持有伪造发票入罪持肯定态度。他说,目前,假发票现象还是非常严重的。现行刑法对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出卖伪造、变造发票的行为已经有规定。对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目前我国只能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罚,这就可能增加了查处发票类犯罪的困难,放纵了一部分罪犯。
  “持有伪造发票是否入罪需要立法者根据社会治安形势进行判断。”徐久生认为,没有买家就没有卖家,也就没有伪造者,是买方决定了卖方和伪造者的行为。对于持有大量伪造发票的行为人,不需要证明其是准备去卖还是自己制造的,或者用来欣赏的,都应当以犯罪论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达列力汗·马米汗则对刑法拟增加持有伪造发票犯罪的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在社会上比较普遍,而且持有伪造发票与非法持有枪支、毒品以及假币的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有没有必要用刑法来规制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认为,应该着重打击的是伪造发票的行为,只要在源头上打击发票犯罪,就完全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梁根林也对持有伪造发票入罪持反对态度。他说,“我们当然要处罚发票犯罪行为,但应当将重点放在伪造、变造、倒卖发票行为以及利用发票或者伪造、变造的发票实施的逃避税收的犯罪行为。持有发票在从事发票犯罪或者利用发票实施的逃避税收犯罪中处于一个最微不足道的环节。如果认为仅仅持有发票就具有刑法处罚的必要性,违反了现代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
  “立法上考虑设置持有型犯罪时应当特别慎重,否则容易导致刑法处罚的扩大化。”梁根林强调。
  有人建议增加单位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提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了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对个人持有伪造发票数额较大的规定要判刑并处罚金。但未规定对单位犯此罪的处理。建议增加持有伪造发票单位犯罪的规定。
  徐久生认为,单位犯罪在现行刑法中已得到认可,即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出现,但以刑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为限。因此,单位犯罪必须具有法定性。持有伪造发票这一现象如果在单位中比较普遍或者说严重,立法者应当根据现实情况予以确定是否需要入罪。
  而邓子滨认为,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与单位没有特殊关系。单位即使是为了避税,也是不可能去买假发票的。
□相关资料 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主要有: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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