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见法院判决书网上查询,执行庭能否直接追加次债务人还债。

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思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商东雷
   在执行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必要的强制措施以后,被执行人的确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实际上是其财产被其配偶控制或藏匿,而当人民法院欲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就以其配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更不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为由,提出异议来对抗法院执行,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没有涉及,严重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正确行使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权力,对于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和谐执行,缓解执行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上述婚姻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看,显然确立了以下两点:第一,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第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解除婚姻关系之后,首先应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都应该以个人财产负连带清偿责任。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审判程序中就夫妻共同债务实体责任的承担所作的解释,而不是追加变更当事人的直接依据,但正是这些实体上的处理原则成为了执行依据既判力效力扩张的法理依据,执行法院可以据此实体规定决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也都说明了对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直接追加和变更为被执行人。这样立法的初衷也是为了避免夫妻故意以离婚分割财产来逃避债务履行责任,也不致因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任意约定而削弱其他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实现可能。
  二、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在执行中追加未诉配偶为被执行人,既可以有力地打击那些逃债者,又可以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笔者认为,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往往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面临着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一种情况是基于夫妻共有财产关系而产生。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时,发现其配偶为共有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夫妻共有的住房,产权登记证上总是一方为所有权人,而另一方为共有人,如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对该住房予以拍卖,势必损害案外人----配偶的共有财产所有权,如要追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基于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本身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产生。例如对于执行依据只确定一方为义务主体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而其配偶有工资收入,能不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从而提取其工资收入偿还债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以该财产偿还夫妻共债务并无不当,但执行依据并没有确定配偶的主体地位,能否追加亦无明确规定。执行实务中这两种情况实质上是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案件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首先,配偶一方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定的义务主体。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即使执行依据载明的义务主体只有夫妻一方,但这并不能排斥另一方债务主体的地位,而且应对债权人负连带偿还责任,配偶一方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以其取得的共有财产承担债务,正是在实体上责令其依法承担法定义务的体现。
  其次,在审判阶段,原告只起诉了夫妻一方的情况下,当事人讼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争议标的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不会涉及,同时,对可能在执行程序中对被告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涉及配偶共有权利的问题也无从预见。笔者认为,对执行依据未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性质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举证责任应分配给被执行人配偶承担,如其不能证明该债务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执行依据只列有配偶一方并不是漏列主体的错误,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按照执行论据效力扩张的理论,通过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共有财产予以执行来加以解决。
  三、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注意的问题首先是审查确定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对于是不是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处理。
  其次,对已经离婚的被执行人的配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仍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第三,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后注意穷尽对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以被追加的配偶的名义取得的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措施,才能实现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真正目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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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7 以 上 版 本 浏 览 器债务人(公司)拒不交出公司账册等相关资料,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直接到原执行法院追加股东为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情况是:债务人(公司)的收入都是走老板私人账户,09年(公司)就下落不明了。2010年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的申请,现法院也向公司股东发函交出财产和会计账册等相关资料。
但股东可能因为规避法律,不交,因为会计账册里有银行的进账单(即走私人账户的证据)股东想法可能是:一。交出会计账册可能亲戚要被法院以“侵占公司财产罪量刑”坐牢且财产交出。如果不交大不了公司的债务由股东个人承担,但股东也不怕,因为股东个人名义的财产早就转移了。。。。也就是说执行的时候法院只可以执行股东刘X的财产,而不可以执行刘X亲戚比如刘X女儿的财产。。。。
现债权人申请的想法是,公司的财产都是在私人名下,没有证据也不可以起诉股东的亲戚“侵占公司财产”也就是说找不着证据,股东不交财产和会计,法院也没办法。只能过了公告期下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法院必须得下。因为《《破产法〉》里的破产费用没人支付,(没有财产没有数据)这个责任是股东造成的。。。。。如下法律依据债权是可以像股东追索的,但自己的债权早已经过非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判决且立案强制执行了,就是债权早确定了。债权人上执行法院不对股东另提起诉讼而请求直接追回二股东为被执行的想法是:破产程序中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的原因导致公司破产无法清算终结,而债务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债权已判决确定。所以自己不需要另对股东提起诉讼,而且如下法律条文支持向股东追索。所以直接上执行法院追回股东为被执行人)
相关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员下落不明年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限责任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问:1。如果在破产程序中终结程序后,可以直接上原执行法院申请追回股东为被执行人吗?执行法院会拒绝吗?
2。你认为这个破产案件因股东不提交会计账册债权债务表公司印章等资料,导致无法清算,债权人找股东追索适合如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还是《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理由是?
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后,债务人(公司)拒绝交出公司会计账册,导致无法清算
就是说:债务人(公司),08年因欠工商营业法定住所地房东二十几万,房东叫其搬走。。。。。。
之后就下落不明。。。。。。
现在法院已受理了债权人申请这个下落不明的公司的破产还偿。
但叫债务人(公司)提交会计账册时,因公司下落不明,会计账册实质就在大股东手上,法院只知道她的电话,但大股东一看不认识的号码一律不接,法院也难找到她住哪,
另一个小股东会接电话,但会计账册不...
就是说:债务人(公司),08年因欠工商营业法定住所地房东二十几万,房东叫其搬走。。。。。。
之后就下落不明。。。。。。
现在法院已受理了债权人申请这个下落不明的公司的破产还偿。
但叫债务人(公司)提交会计账册时,因公司下落不明,会计账册实质就在大股东手上,法院只知道她的电话,但大股东一看不认识的号码一律不接,法院也难找到她住哪,
另一个小股东会接电话,但会计账册不在其手上,但小股东跟大股东来往密切!
根据这个情况,你认为:如果股东拒绝...
能说细致一点吗?谢谢!新年快乐!
是不是理解为:被申请人债务人(公司)下落不明,无需送达.更不用公告送达.因为法院只是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做出的裁定,并不涉及被申请人债务人(公司)的问题?是这样理解吗? 是不是理解为:被申请人债务人(公司)下落不明,无需送达.更不用公告送达.因为法院只是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做出的裁定,不给予受理破产,并不涉及被申请人债务人(公司)的问题?是这样理解吗?
债权人(上诉人)要交公告送达的费用吗?或者根本不用交,由法院直接打印公告字样的打印纸贴法院"公告栏"内后,自张贴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债务人(企业法人公司)08年度就不在营业执照法定住所地,(属下落不明的那种)且也没参加09年度年审(年审08年度)
1.也就是说:不能把债权人的不服不予受理破产的<>副本,送达债务人,这时债权人(上诉人)应怎办?
2.像债务人(企业法人公司)下落不明这种情况是不是一审法院一定得把:把债权人的不服不予受理破产的<>副本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后,过了债务人收到后的:15天的答辩期,法院才把债权人的<>及案卷和债务人(答辩词)移交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债务人不答辩,...
债务人(企业法人公司)08年度就不在营业执照法定住所地,(属下落不明的那种)且也没参加09年度年审(年审08年度)
1.也就是说:不能把债权人的不服不予受理破产的<>副本,送达债务人,这时债权人(上诉人)应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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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企业法人公司)08年度就不在营业执照法定住所地,(属下落不明的那种)且也没参加09年度年审(年审08年度)
1.也就是说:不能把债权人的不服不予受理破产的<>副本,送达债务人,这时债权人(上诉人)应怎办?
2.像债务人下落不明这种情况是不是一审法院一定得把:把债权人的不服不予受理破产的<>副本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后,过了债务人收到后的:15天的答辩期,法院才把债权人的<>及案卷和债务人(答辩词)移交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债务人不答辩,债务人收到后的:...
接收诉讼材料的书面证明给自己吗?法院会拒绝吗?
就是说:债务人实质不在营业执照地址营业了,法院也打过电话给债务人(企业法人)也不来领取通知书,是不是法院得“公告送达”?这个“公告送达”的时间大概是多久?
能说细一些吗?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是否还能追回欠款?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曾经有个香港人欠我们公司40万的货款,后来他在香港申请破产,四年后也就是今年重新出来做生意,这次正好过来,我们公司的员工恰巧遇到他,请问我们公司还有没有可能追回这笔货款呢?
我于2005年借给朋友何某某现金三万元为期两个月,对方始终未还.2007年我将他告上法庭,日经法庭调解他半年内还清三万元欠款和两千元利息.谁料想何某某一月后突然死亡,他妻子以无钱还款为理由拒绝还款.经手的法官说我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我便于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来执行法官一直以难办为理由没有任何进展.直至日法官约我到法院告知已调查出何某某生前无任何存款,惟有一套夫妻共有房产暂时不好处理,要我签一份何某某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执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同时也欠了供应商的货款,现在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如果申请破产,银行及供应商是否还能向股东个人追讨欠款?
09年找朋友拿了十万的高利贷,约定2010年春节前还,但是没有钱,还不了,朋友起诉到法院,并且申请了财产保全,若判决书生效后,仍没有钱还,法院会拍卖我的唯一的房子吗
我与2003年2月在建设银行宝山支行贷款23万按揭购买蓝鸟轿车一辆《3年期,首付10万,含沪车牌》。此后由于个人原因无力偿还,于是建设银行宝山支行在2003年8月起诉到宝山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宝山法院执行庭经调查后确认我没有工作和经济收入,无偿还能力,也其他财产,所以决定将我按揭购买的蓝鸟轿车强制执行并通过拍卖后偿还建设银行的贷款。但是我贷款总金额是23万,强制执行拍卖出16万,这中间出现7万差额,我确实也无力偿还,当时执行庭法官也表态:车拍卖后的钱归还银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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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理解为:被申请人债务人(公司)下落不明,无需送达.更不用公告送达.因为法院只是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做出的裁定,并不涉及被申请人债务人(公司)的问题?是这样理解吗? 是不是理解为:被申请人债务人(公司)下落不明,无需送达.更不用公告送达.因为法院只是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做出的裁定,不给予受理破产,并不涉及被申请人债务人(公司)的问题?是这样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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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在苏宁电器的总部办公室谈的合作和参与他们的招标。当时放出来的风有三千多万的业务,我们公司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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