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同宗得可以入同1个族谱吗?

【摘 要】本文旨在使用明代山东济南府莱芜县亓氏的例子,说明该时期山东宗族内部“门”的系谱形成过程与宗族构建之间的关系。宗族系谱在成型过程中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写在纸上的世系图,另一种则是存在于人们记忆中的谱系。在明代前期的山东,存在一个“户”下分“门”的情况,“户”是登记在官府应对差役的单位。在明代中后期宗族构建的过程中,原先“户”下的“门”,便成为宗族内部的一种结构,是区别族人之间资格的重要依据。在族人使用“门”来区别亲疏远近的过程中,亓氏宗族内部作为成文的系谱也在不断完善,以至于完成了他们在万历年间的宗族构建。

【关键词】分“门”;谱系;明代;山东

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在山东莱芜县亓氏家族中有一部手抄本的《亓氏族谱》,该族谱中收录了三篇写于嘉靖年间的谱序。其中一篇谱序由一位年过八十的族人亓銮所写。亓銮在介绍洪武年间亓氏祖先历史时,是这样说的:“此则莱之始祖讳世能者记焉,即户名官亓四是也。生子二人,长曰胤,字茂先;次曰积,字敬先,号曰两门。”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三个名词:一是“祖讳”,即亓世能;二是亓世能在政府登记的“户名”,即官亓四;三则是他家庭的分支单位,也就是“门”。简单来说,亓世能有两个孩子,分为两“门”。虽然分为两“门”,但这个家庭却以“官亓四”的户名在地方政府服差役。从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在明代的山东存在“户”下分“门”的情况。

关于“门”的记载,多出现在族谱中。在笔者目前收集的鲁中地区的族谱中,还存在其他分“门”的情况。比如莱芜县芹村吕氏,自三世祖分为大门、二门、三门、四门、五门(明初占籍情况不详);港里吴氏自明洪武年间迁至莱芜县,占军籍,自二世而门始分,按照二世祖的名字命名为大纲门、天赐门、朝佑门;益都县颜神镇康熙朝大学士孙廷铨孙氏,明初占匠籍,自四世分南、北二门,自七世北门又分前、后两宅。那么问题是,“门”是何种组织结构?为什么在族谱中会保留这种单位的记录?“门”是否是山东宗族内部结构的一种特殊表现?

其实,在山东之外的其他华北地区,也存在一族内“分门”的情况。较早注意到北方宗族结构中分门现象的,是孔迈隆(Myron L.Cohen)关于他在河北杨漫撒村所做的田野调查。他在研究中指出,杨漫撒村胡氏一族分“四大门”,“四大门”代表着他们宗族内部的分支,是由四个兄弟分化而来,相当于“支”,意味着分支的联盟。秦燕、胡红安在《清代以来的陕北宗族与社会变迁》中则提出陕北的宗族结构存在“家--户族”的三种不同层次。他们认为户族即指同祖先、同血缘的大宗族。在一个户族之下,是分“门”的。“门”在陕北宗族结构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层次,主要指“宗族因血缘世代的繁衍分裂中产生的房支”,又因地域不同,北部地区通常称为“门”,南部则多称“份”或“份土”。他们认为陕北的“门”等于房支,是父系血缘谱系世代延续的连接点。这一点与本文中要讨论的明代莱芜县亓氏个案的分门原则有所不同,笔者将在后文阐述。

除此之外,李永菊在其博士论文《明代河南的军事权贵与士绅阶层──归德府世家大族研究》中也提供了宗族分门的个案,比如商丘叶氏在明初迁至归德府下设的卫所中,叶氏一族自始迁祖传至二世分为长门和二门,二门传至四世祖又分东、西、中三门,但就叶氏一族内为何分门,并未更多论述。韩朝建在《“忠闾”:元明时期代州鹿蹄涧杨氏的宗族建构》一文中也提到了崛起于宋、元之际的山西代州鹿蹄涧村世侯杨氏,在明代的宗族建设中形成了八门的族内结构。这八门是元代杨氏的一小分支,成为明代之后鹿蹄涧村杨氏的核心,负责族内田土的管理、轮种以及节庆仪式的筹办等。

通过上述学者关于华北地区“门”的阐述可以看出,他们讨论“门”的出发点,基本都等同于“房”的概念。关于什么是“房”?陈其南认为在汉人家族制度中,“房”是一种家族内部分化的状态,是儿子相对于父亲的身份。即一个父亲有几个儿子,就分为几房。他认为汉人社会与人类学家在亲属研究中的“非洲模式”不同,“非洲模式”强调母子联系所带来的差异,而“汉人的继嗣观念则完全忽略异母的关系”,为“父亲-儿子”的结构。换句话说,陈其南认为在汉人的分房理论中,嫡、庶并不重要。常建华则对宗支结构以及“房”的形成进行了梳理,重视宗祧观念及分房在宗族制度中的表现和作用。他认为宗族制度在宋代以降出现了组织化的特点,族谱等数据中涉及房支结构的数据增多。也就是说,若陈其南向我们揭示的分房理论是建立在对近世宗族制度的考察基础上,那么常建华则是将“房”视作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从先秦至清代,不同时期“房”的含义有所差别。

然而,在钱杭最近关于山西沁县族谱的研究中,提出了“门”以及“门”型谱系是不同于“房”的谱系分配,称这种现象为“中国宗族史上另一种世系学实践类型”。他认为,“门”的中心概念来自同辈兄弟,而不是分“房”理论中的异辈父子。“门”所包含的范畴小于“族”、大于“房”,表现为一人一“门”,也可以是多人一“门”。通过对沁县族谱的解读,他发现每次立“门”都代表着在同辈兄弟中的一次新的组合,所以“在分支林立的同宗全图中形成一组新的世系起点,起点的代表者称‘门祖’或‘门主’”。亦即,作为宗族系谱的分化,族谱中立“门”的现象是使用了与分“房”所不同的系谱原则和表达方式。在讨论以“门”为系谱分化原则的原因时,钱杭推测或与生母不同、所生子分组亦不同有关,或者是与父母偏爱、兄弟恩怨等有关。但究竟为何出现,又是在怎样的社会背景下产生,作者则无更多论述。

笔者在山东省莱芜市调查中所发现的明清时期莱芜县《亓氏族谱》,则是一个可以从另外角度来解释分“门”现象的个案。关于山东的莱芜亓氏,钱杭先生也在文中提到,与沁县的分“门”结果相当接近。而本篇文章正是以莱芜县亓氏宗族作为个案研究的基础,希望通过其他角度来看分“门”的原则。如果我们把“门”的分立视作族人资格的获取和族内权利的分配,笔者希望通过对特定区域内一个宗族的分析,来解释分“门”系谱的建立与宗族构建的过程究竟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换句话说,也就是“族人的资格怎样与宗族建立这个重要过程联系起来?”

嘉靖十七年(1538),曾在河间府河间卫所当过七品经历的亓銮已经八十多岁,已致仕回到乡下莱芜县坡草洼村,开始了亓氏宗族的第一次修谱活动。莱芜县,明代在济南府辖区内,位于中部泰山——沂蒙山山脉群中,毗邻济南府泰安县、章丘县、青州府益都县等。由于地理位置处在山区,又有汶水、淄水两条水系发源,也成为宋、元至明初洪武年间山东地区有名的铁矿出产地和官方铁冶机构所在地。

由于亓銮年纪已大,又在外当过官,在族人中很有地位。这一年的秋天,亓氏族人在上坟拜祭祖先之后,亓銮与弟弟亓鏊闲谈家族历史,亓鏊说亓氏子孙已有男子几千人,女子也有好几百,但是这些人口散落在不同的村落,朝夕不得见,应修族谱,排列关系。亓銮很认同,并讲述从其父亲口中得知始祖亓四的故事,开始编写族谱。族谱约在嘉靖二十一年(1542)编成,亓銮的族弟亓瑾加上了一篇谱序。

关于祖先的来历,亓銮在谱序中有以下的说法:

銮(按:作者亓銮)昔闻祖父遗言,上祖原系江淮人氏,姓亓。当宋末元初兵乱,因流移至此。初至本邑主东关斐氏家,后迁在汶水以南。时至治平,乃就定籍汶南保当差。洪武改元,又移居汶北钟徐村,占军、匠两籍。

这篇叙述,显示到了十六世纪,亓氏对其祖先的来历已很模糊。但字里行间,却透视出祖先出身的卑微。如元代的时候,曾在莱芜城东关某个家庭内居住,随后为政府“当差”,但仍未必有户籍。入明,亓氏开始在政府登记户籍,但并非民籍,而是“军、匠两籍”。或许正因为是军籍,亓銮便曾在北直隶河间卫任经历(从七品)。这个河间卫,就是明代的军区组织卫所。

事实上,元代至明洪武年间在莱芜县均有官方的冶铁机构。元代由“莱芜铁冶提举司”后改设为“济南、莱芜等处铁冶提举司”,下辖冶户四千人。到了明洪武六年(1373)则设“莱芜铁冶所”。根据白寿彝的研究,在铁冶所中参与冶炼的人员在明初既有冶户,也有军户、民户和匠户等,其中调发卫所军充当矿夫的情况比较多见。又因亓氏自称元代已经在莱芜县服差役,明初政府承袭了元代户籍管理的政策。所以,我们有理由推测,亓氏在明初所登记在政府的匠籍,很有可能是在冶铁所中服差役的。其实,在明洪武年间像亓氏这样被编入军籍的户不在少数,据清代康熙年间编修的《莱芜县志》记载,洪武年间登记户口时,有军户1114户,民户5788户,杂役户291户,军户约占总户数的15%

亓氏既属于军籍,自然不会被要求在民户“户帖”登记人丁和事产资料。正如本文开篇所引文字,根据亓氏在嘉靖年间的追述,他们的祖先均是登记在一个叫做“官亓四”的户名之下去服差役。

此则莱之始祖讳世能者记焉,即户名官亓四是也。生子二人,长曰胤,字茂先;次曰积,字敬先,号曰两门。

即是说,户名“官亓四”的,是一个叫做亓世能的人,他生二子,即亓胤和亓积二人。在官亓四户下的差役,便是由亓世能和他两个儿子三人之间想办法处理。不仅如此,在嘉靖十七年(1538)的这篇谱序中提到亓世能的两个儿子分两“门”,即亓胤和亓积是两个门的代表,“门”的名称也第一次出现在族谱记载中。除此之外,却没有说明两个儿子分别代表哪个门。我们只知道登记在官府册籍的是一个户,而不是两个门。“官亓四”的户名也应是登记在军籍和匠籍下面的,服的差役也是军户和匠户所应役的种类。

通过编修族谱来理清族人次序,成为嘉靖年间亓氏族内解决应差不均的办法。虽然我们不能确定亓氏所当为何种差役,但至亓氏第一次编修族谱时,在谱序中多次出现了有关应差不均而引起争端的叙述。亓銮在谱序中称:“及今日年深岁远,累世所孳,枝叶繁盛,人丁众多。晚年辈或命名重复至于上。或各置产业,分派粮差,互相争端,是不可不为之虑者。予不能治家谱,特设方簿一扇。”这扇方簿的作用,就是让后来者能各自按照宗支序列遵行,而不致混乱。嘉靖二十一年(1542),时任宜阳县知县,亓銮的弟弟亓瑾在他的谱序里这样描述自己的担忧:“若夫额差徭役轮周各照定规,粮草二站当纳本于次第。苟有存心机巧者出,颠倒混乱,势必至于相争不已,有乖大体,是吾可忧者二也。”亓瑾认为,在一个族内原本是有一个应差纳粮的次序,只不过这种次序现在被打乱了。在他看来,族内出现了投机取巧之人,把当差的次序颠倒混乱,从而引起了争端。为了解决这种争端,他治谱一册,希望借助“宗族”礼仪来确定一家之法:“吾欲族之人互相劝勉,孝弟成风,礼义成俗,率效古之贤人共成一家之法,固至愿也”,然后达到分清支派,明确尊卑等级,纠正以往差错的目的。不过直到嘉靖年间,他们应还是登记在“官亓四”的户名之下。

亓四可以说是莱芜地区不少亓氏所认定的祖先。在《亓氏族谱》内,抄录了另一份在嘉靖十四年(1535)立于莱芜县城西北矿山之东的墓碣铭。该墓碣铭是由赐进士出身的巡抚山西地方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山东新城人毕昭撰写,主人翁叫作亓弘,生于宣德七年(1432),卒于正德五年(1510)。墓碣铭开首是这样写的:

公讳弘,字仲道,亓氏。世居山东莱芜,先淮人也。当宋之季,始祖避元而携曾祖流诣山东,止于赢,遂家焉,迄今五世矣。高祖生四子,曾祖居季,因讳曰四,其三人失厥讳矣。四生二子,伯曰茂先,生三子,长讳浩,即公之父仲,曰敬先,生七子,其讳不胜纪也。浩生六子,公居五焉。

从这篇墓碣铭可见,亓氏的高祖在宋末避难至山东的赢(莱芜),生四子,其中第四子是四。四生二子,分别是长子茂先和次子敬先。茂先生三子,长子是浩。浩生六子,墓碣铭的主人翁弘则排行第五。这墓碣铭也记述,亓弘虽然葬在矿山之东,祖先亓四等则葬在杨庄(也称“羊庄”)。墓碣铭没有写亓弘住在哪里,他似乎在其村落中是很有地位的人。不仅处理一里之中的纠纷,而且里中有贫困的人,也会以财给济。亓弘有六子,几乎个个很有出息,长子亓?为监生,官至直隶宁津县将仕郎;次子亓万,贡士,历官河南府西鄂王朱諟钦教授;三子亓菶,富甲于邑,当时被称为“人杰”;四子萃也是大丰产业;五子六子也同样知名于时。可以说,亓弘这一家庭既有官名,又富甲于邑,可谓邑中望族。值得注意的是,这篇墓碣铭没有说过亓四是军籍。

当嘉靖十七年亓銮向弟弟讲述先世故事的时候,似乎是将具有军户背景的家族,附和到大户人家亓弘的家族故事里面。在亓銮的故事中,说始祖叫作亓世能,“占军匠两籍”,户名就是“官亓四”,也是葬于羊庄。可见亓銮这个亓四祖先多了军籍的身份。另外,亓弘的曾祖亓四,有两个儿子,分别是茂先和敬先;亓銮的高祖亓世能,也有两个儿子,却名叫胤和积,但他同时也说,“胤”和“积”二人的字分别是“茂先”和“敬先”。从后来族谱的记述,我们知道亓銮就是积的曾孙。因此之故,当亓弘这个在当地有名望的人物声称自己是亓四长子茂先的后裔,銮则宣称他是亓四次子积的后裔。(见图1:嘉靖年间亓氏联宗谱系示意图)

简单来说,嘉靖年间,亓銮一系乘势透过编修族谱,既明确了族内成员的次序以便解决应差不均的问题,又与莱芜地区的某同姓富户家族进行了联宗。

二、科举功名与族谱编修

亓銮等三人在嘉靖年间编修族谱之时,族人已经是“各置产业,分派粮差”。约过了半个世纪,到了万历年间,族中成员的举业非常成功,出了三个士大夫,包括:万历二十二年(1594)亓才中举;万历二十五年(1597)亓诗教中举,翌年(1598)更中进士;天启元年(1621)亓才的儿子亓之伟中举,两年后(1623)又中进士。这三个人均不是嘉靖年间编修族谱的亓銮等的直系子孙,但也是亓积的后代。其中,亓诗教与亓才二人在《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中登记的均是“军籍”,说明到了明代后期他们依旧是军籍身份。

作为宗族第一个有功名的人,亓才感觉有责任重修族谱。亓才于嘉靖三十七年(1558)出生,在万历二十二年(1594)中举,他在中举的七年后(万历二十九年,1601),写了《增修家谱序》。在谱序开篇,他便指出嘉靖十七年六世亓鏊等人所写的序言记载并不完备:“余家六世祖鏊者,盖尝谱之成帙,第略而未详,且至今又更数世。夫家之有谱,宁仅修故事已乎,则亦无为贵谱矣。”从这段话中,看来亓銮等在嘉靖年间只是叙述了祖先的故事,没有认真地把几千亓氏成员排列辈分。亓才表达了对嘉靖谱的不满,认为家谱的编修关键在于明确长幼名次的第序,强调家谱并不能只修故事,而应是联系族众亲疏的重要依据。他说:“试看一门之子姓,竟是谁家之血脉,倘第曰谱者记也。取记其名次,无使陨越,而止如祖鏊与瑾所修者,岂乏谱乃终于弁髦如昨也,更何以慰在天之灵。”故此,亓氏虽然在嘉靖年间开始编族谱,但比较简单,到了万历年间,才真正开始企图把成员排列成“谱”。可惜亓才体弱多病,族谱还未完成编修,便在万历三十五年(1607)因病去世,亓氏重修族谱一事就这样被耽搁下来。

亓氏真正出现族人当官的情况是从亓诗教开始的。亓诗教,字可言,又静初,号龙峡散人。嘉靖三十六年(1557)生于莱芜县南郊李条庄(距离亓銮的坡草洼村约12公里)。四十岁(1597)考中举人,翌年(1598)考中进士。考中进士后初任荆州、淮安二府推官(七品),主两府刑狱。万历三十五年(1607),即在亓才去世的同一年,亓诗教因为执法明允受到朝廷褒奖。万历四十一年(1613),方从哲被神宗选中入阁为相。亓诗教为方从哲门生,依附其下,成为明末党争中“齐党”之首,与“楚党”、“浙党”、“宣党”、“昆党”等形成对抗东林党的党派。万历四十三年(1615),亓诗教调至京城任礼科给事中,开始了他作为言官谏臣的生涯。同年,东省大饥。次年正月人相食,且暴乱一触即发。据抚臣报:“蒙阴沂州昌乐等处群盗纠结,白昼横行,立寨竖旗,弯弓骑马,拒敌官兵数十阵,杀保长一人,猖獗纵横,已有不可向迩之势”,又报“青州之安丘县,已入县城劫毁库狱矣”。面对这种情形,亓诗教向神宗上《饥民疏》,特请赈发帑银二十三万两,救活东省受饥百姓,青州人民并在莱芜县西关城外为其建生祠“亓公祠”。

身任礼科给事中的亓诗教,完成了亓才开始的族谱编修工程。万历四十四年(1616),亓诗教“奉命持节”,册封晋藩,顺便回到家乡莱芜县,对宗族来说是一件光宗耀祖的事。礼科给事中,正七品,但位列京官,稍较同一品第的莱芜知县尊贵。当时亓诗教在家乡,延见族属,族叔亓遇、亓占桂立即与他商议编修刻印族谱,并请他与正在修习举业的亓才儿子亓之伟共同商议修建羊庄祖茔。

万历四十五年(1617)夏,《亓氏族谱》终于编成,并且准备刻印成书。在族谱中,除收集了亓才在万历二十九年的谱序之外,还有三篇分别由占桂、遇和诗教于当年写的谱序(下面便以“占桂序”、“遇序”、“诗教序”代称)。在这三篇序文中,说到修谱的原因,不外乎是说当时族人繁衍,互不认识,修谱以定尊卑等等。

在“遇序”中,亓遇首先考证了自秦汉至南宋朱熹立祠堂、行家礼的一套规范,说到:“自秦以后,宗庙废而谱牒兴,故诸侯行大宗之法,天下士、庶人各行小宗之法,在世家大族尤往往行之。及宋朱文公立祠堂行家礼,继得欧、苏两氏谱例,立法愈详,遇览之,志益勃勃,无敢一日忘修族谱矣。”不过,亓遇虽然强调参考了朱子家礼,却没有跟随朱熹的建议建祠堂。他订立了谱例,综合来说,有三个编纂规则:第一,以“门”分其类,即族人的长幼次第按照“门”来分类,再根据各门世系来排列族人。第二,迁居外乡或外村的人,以“某某人,迁居某府某州县某乡村”的形式加载族谱内,可使其知世系,返回故里时也有据可循;第三,义子、螟蛉子被认为是“盗吾姓者”、“非我族类”,为了“无辱宗盟”,故不将他们录入族谱之内。亓遇强调这些谱例规则,大体遵循欧阳修和苏洵的建议,也加入一些亓遇自己的想法,其目的无非使后来子孙阅读族谱时了如指掌。

在亓遇订立的谱例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亓氏是以“门”划分族人的。族谱的“分门图”中,亓诗教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解释,他说:

门以序分,其常也。乃胤祖长,其子为三门、四门。积祖次,其子为一门、二门。而二门又分以长祖辉暨五祖雄,自次祖桢以下三祖端、四祖正、六祖寿、七祖俊更俱在一门。相传谓是分于母之嫡庶焉。祖宗家法严正如此,其诒谋真大且远矣,厥子若孙念哉。

亓诗教认为“门以序分”,是很平常的事情。可是,他没有解释为什么作为亓世能长子的亓胤的后代是三门和四门,而作为次子的亓积的后代竟是一门和二门?但可以肯定的是,“门”是亓氏宗族内部非常重要的组织结构。这也是继嘉靖年间提到登记为户名“官亓四”的亓世能两个儿子分两门之后,再一次对族内分“门”的情况进行描述,而且亓氏分一、二、三、四门的说法第一次出现在万历年间的谱序中。

所谓“门”,好像就是中国南方“房”的意思,但又不尽然。从族谱的“分门图”来看,亓氏在胤和积的下一代开始分为“四门”,但由于胤有三个儿子,而积有七个儿子,那么所谓分为四门的办法,便是把这十个堂兄弟划归到四门内。于是,在亓胤的儿子之下,长子亓浩为三门始祖,次子亓林和第三子亓升为四门始祖。在亓积的儿子下面,长子亓辉和五子亓雄为二门始祖,次子亓桢、第三子亓端、第四子亓正、第六子亓寿和第七子亓俊五人共同为一门的始祖。(见图2:万历年间亓氏宗族谱系示意图之一)

亓氏在分门的过程中,第一个原则是亓四以下,长子亓胤的子孙属三、四门,次子亓积的子孙属一、二门。在族谱中未有解释为何亓世能长子后代为三门和四门,次子后代反而为一门和二门。笔者猜测这个安排,是编修族谱的亓氏用以划分同姓族人亲疏的办法。万历年间负责编修族谱的遇和诗教等人,均是积的子孙,对他们来说,胤的子孙应是属于“族内的外人”。

万历年间负责编修族谱的亓遇和诗教均属一门,而早年取得功名的亓才则属二门,他们都是积的子孙。既同属一脉,何以又分一、二门?亓诗教的解释是“分于母之嫡庶”。亦即,积与嫡妻所生孩子归入一门,而与庶妻所生孩子则归入另一门。因此,嫡庶之分,是编门的第一原则,族谱没有说明白,但很有可能是嫡属一门,而庶属二门,这次编修族谱的遇和诗教均是来自嫡房。若果如此,那么属于胤的三、四房也是同一原则。

这里也有一点疑问,既然嫡庶之分那么重要,为何三、四门同属亓世能长子后代,不能被编作一、二门,是否因为他们也是庶出?但是,笔者猜测极有可能是从一、二门出发的亲疏关系。胤的后代,即三门、四门,也就是嘉靖年间亓銮(次子积后代)等用以联宗的一支,因此可算是“族内的外人”。简单来说,四大门的次序编排,是根据一门和二门作为宗族核心再加入嫡庶的概念而作出的。

万历族谱的编修过程中,在三门里面,出现了一支叫作“南三门”的认祖归宗。

诗教曰,三门之有南北也,自五世祖敬、茂、亮、襄、青始,盖五祖之始。祖曰宾,初占籍方下保。至成化年间,三门五世祖弘因念同一宗支,乃告归汶南保当差。为设南三门,又各自号北三门以别之,遂有南、北三门云。

根据诗教讲述,这一支亓氏的祖先亓宾,本是居住汶河之北,在莱芜县汶河沿岸以北的方下保“占籍”。成化年间,三门的亓弘(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嘉靖十四年墓碣铭中的主人翁),念及这一支的同代子孙亓敬、亓茂、亓亮、亓襄、亓青等同出一源,遂劝他们回汶南保当差。这一支搬到汶水以南,较接近弘定居村落,同属三门,遂称为“南三门”,亓弘一支则被称为“北三门”。(参考图3:万历年间亓氏宗族谱系示意图之二)

为了达到联宗的目的,就必须追认到同一个祖先。所以亓敬、亓茂等人使用了一个名叫“亓宾”的人作为南三门的始祖:“敬茂亮襄青五人,始祖曰宾,宾以上在元时同一宗枝。”所以,他们认为亓敬等五人的祖先亓宾,与亓弘的祖先亓世能在元代属同一宗枝,因此他们的后代也自然属于同一宗。但是否确有此人?对于这位始祖,他们的记载是:“宾,南三门始祖也,后偶失传,至四世迁,继二□四祖其名始著。”可见,在他们的叙述中,这位“亓宾”的事迹偶然失传,直到四世才有确切的名字记载。而亓敬等五人,也是通过“与三门五世弘祖同辈,以此推之”才世次始明。这样看来,亓弘为了完成这次联宗,很有可能与亓敬等五人共同编造出一个失传的“亓宾”出来,这样便有了同出一宗的理由,用同一宗下不同门来应差也就无可厚非。显然,这是为了分担差役而进行的联宗和分门。但具体是应的何种差役,族谱中仍未提及。

认祖归宗很容易扰乱原来宗族的结构,但从这个安排,可以看到遇和诗教尽量把扰乱减少。首先,他们把世能从始迁祖改为二世祖,然后再在世能上面重新追认一个名叫“士伯”的始迁祖。故事是,士伯有四个儿子,亓世能还是第四,但上面有三个哥哥,其中一个就是宾,也就是南三门的始祖。为了追认新的始迁祖“士伯”,诗教特意撰写一篇《正始解》,他主要参考了来自嘉靖年间的谱序、碑刻墓表等数据,辨析家族内部关于始迁祖的三种矛盾的说法,最终将迁入莱芜的亓氏始祖确定为“亓士伯”,直至今天仍未改变。这个新安排的好处是,没有打乱他们一、二门全是世能后裔的习惯。也是基于亲疏之别,因为三门和四门在宗族关系较为疏远,因此新加进宗族体系的亓氏,置放到这个门系里面,对他们来说是再好不过了。

万历年间亓氏宗族的结构,符合了费孝通所讲的“差序格局”。简单来说,就是分别亲疏你我。首先是一门子孙,然后二门,他们同是积的后代;然后是三、四门,与一、二门同是世能的后代;最外围的是南三门,与他们四门的关联,只是在于新考证出来的始迁祖士伯上。也就是说,即使进行了认祖归宗,若果不拜祭士伯,他们根本不用见面。

其实对于这样亲疏之别的“差序格局”,来自南三门的族人也有所感觉。因此在他们讲述自己祖先的历史中,也着重强调族众出自同一祖先,不应有“亲疏贫富贵贱”之分,相互之间也不应该有“忌嫉者”。在万历四十五年这次编修族谱工程中,上文提到的“占桂序”中的亓占桂,恰好就是来自南三门的族人。在他这篇《重修亓氏家谱序》中,他举了《诗经》中“螟蛉有子,蜾蠃负之”的例子,强调族内应一视同仁,不应因各支派之间的贫富贵贱差异而有嫌隙。亓占桂在言语中透露出一种希望“南三门”被其他四大门认同的意味。当然,那是原来亓氏宗族最为介意的部分。他的这篇谱序,也被收录在清代道光年间南三门一支自己编修的《亓氏南三门支谱》中。

我们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为何在胤和积之下的十个儿子却分为四个门?若按照“门”大约等于“房”的话,应该是十个儿子分为十个门,但在亓氏一族的例子中,显然“门”的数量要比儿子少,这说明,此处的“门”,并不仅仅有“房”的意思。按照钱杭先生的解释,他认为这是“分支林立的同宗全图中形成一组新的世系起点”,以亓氏的例子来说,即四世是他们新的认同起点。笔者推测,除了这种解释外,就南三门的归附看来,它还是一族内部用来应付差役的组织结构。由此,“门”更像是一种合起来应对徭役的方式,而不是分的过程。

在目前关于华北赋役制度的研究中,不少学者把“户”和“门”混在一起理解,并未注意到赋役制度中的“门”与宗族结构中的“门”之间的区别。例如山根幸夫通过对明代地方志数据《山东通志·田赋志》、《邹志》等,以及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等资料中关于明代中后期赋役的记载,认为“门户”的上下,是决定华北徭役科派非常重要的因素,也是明代华北役法的特点之一。而谷口规矩雄在山根幸夫的基础上,除了使用地方志数据外,还根据《山东经会录》和万历年间山东士大夫于慎行的文集《谷城山馆文集》等,进一步考察了明代华北地区的赋役制度,以及明中后期开始实行征收“门丁银”的过程。他认为,“门”是明代中后期山东徭役赋课的重要对象,即将人丁事产评估之后得出的户等分类。他指出,这个时期的明朝政府,对于山东杂役的编审,与华中和华南将田土作为均徭赋课的基准不同,山东地区尤重视“门”的高下,通过对“门”高下的编审,来确定向民户征收“门丁银”的数量。其实,山根幸夫和谷口规矩雄所言的“门户”或“门”,均是在政府登记的纳税人的“户”而已,只是他们想到明初政府是通过户的大小或上下,来决定所需要缴纳的税额多少。但是他们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在山东的宗族结构中,“门”可以是“户”下面的分支,一般情况就像上述亓世能一样,他在官府登记一个户口(官亓四),有两个孩子,便分为“两门”,到了第四代则分为一、二、三、四门,第五代时又有南三门的归附。

通过分户的形式来分担差役的做法,在明代万历年间的山东比较常见。在兖州府峄县、沂水县等地,这种分户来“分门析役”的做法可以说是“比比而是”:

弘、正以前合族为一户,多者三、四十丁,少亦不下数十丁。今(按:万历十年)则由一户而分为二、三十户,亲在父子、兄弟之间,分门析役者比比而是,人各为户矣。

不过,引文“分门析役”中的“分门”可能有“分别”之意,不一定具体指本文所讨论的宗族中的特定结构“门”。但是在万历年间通过“分户”来减轻差役的做法是可以确定的,甚至有一户分做二、三十户的情况存在。

问题是为何分户便可以分担差役?在嘉靖、万历年间的山东,编审均徭时规定,被划为上、中则门的户口,实则只需要缴纳门银和丁银,而无需负担丁差,丁差主要由下则门的户口来承担,而丁差往往又可以通过雇役的方式去解决。一户下分作几户甚至几十户,新分出的户中所含丁的数量自然就减少了,所要分担的差役就相应降低,达到了“析役”的目的。虽然“门丁银”主要是在民户中编审均徭的办法,但在其他户籍中也是存在的。比如明代嘉靖年间辽东军户中就实行编审均徭的办法,均徭的种类有修辺夫、修仓夫、局造、窑造、纳粮、鼓手、水手、司兵等等。不仅如此,在特殊役种养马役中,出现了直接用“门”来签派差役的单位。有几家合成一门,并且登记在同一个“户老”名下。这种按“门”出办的均徭方法,在军籍中的养马军内也存在。

当然,明代法律规定军户不可分户,因此军户在不分户的前提下,便通过分“门”的方式来应对差役。虽然我们目前还不能确定亓氏在明代登记在军籍下具体承办的是何种差役,但是从他们于万历四十五年编修族谱时着重强调分门的重要性可以推测,几个儿子合成一门,正是希望通过这种联合来分担差役。联合的户数越多,可以进行分担的差役就越多。因此可以解释十个儿子为何只分为四大门,这十个儿子,应就是十个户的代表。南三门的出现,说明共同分担差役的人数有所增多,而且他们也把这一支后纳入亓氏宗族的族人编在“南三门”的门下,用这种方式表明他们是有共同承担赋役的资格,也便成为了同一个宗族。

嘉靖二十一年(1542),亓氏开始编修族谱。万历四十五年(1617),族谱被重修。显示亓氏宗族的出现和发展,也揭示了亓氏族人用“门”来构建他们宗族系谱的过程。虽然在亓氏族人的追溯中,亓氏在明初便出现了“户”下分“门”的情况,但我们需要注意记录此事的文字出现在嘉靖年间,第二次分四大门的记载出现在万历时期。以笔者目前找到的族谱材料来看,在山东分“门”的行为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具有相同血缘的一“户”之下,后代子孙按长幼和母之嫡庶进行排列,以“门”相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有一子一“门”或多子联合成一“门”,“户”是登记在官府以应对差役的单位;第二种则是在同姓之间,但并不一定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人群,通过追认相同的祖先联成同一宗,以“门”来区分联宗后各支之间的不同。由此,“门”便成为区别族人之间资格的重要结构。就“门”的内部来说,属于同一“门”的族人认同感更强,他们彼此共同承担着赋役。在各不同的“门”之间,又因为负担差役的多少和时间的先后,迟归附的“门”,虽然是同宗全图中的新世系的起点,但也被早于此前已有的“门”的成员视作“族内的外人”。

宗族的组织是依据血缘,但血缘是依靠想象,包括通过想象找来同一祖先,也通过想象让离居住地很远的人认祖归宗。不过,在认祖归宗的同时,宗族也依据“差序格局”分别你我,于是同族之下,以“门”分别嫡庶,也以“门”分别亲疏。一族多“门”,是明清山东大宗族的普遍特色,恰好却又反映了宗族内部既亲且疏的关系。因此在区别资格的过程中,亓氏宗族内部作为成文的系谱在不断完善,以至于完成了他们在万历年间的宗族构建。不过,明代亓氏的故事并未结束,亓氏在编修族谱的同时,还兴建了“亓氏祖茔”,祭祀从始祖往下世代祖先。并且于崇祯年间与安徽颍州颍川卫所的另一支亓氏联宗,进一步确立了宗族组织,成为莱芜地区的大族。至此,亓氏宗族的基本组织结构已经成型,他们不仅通过“门”的单位区隔着彼此之间的远近,也通过“门”拥有着共同祭祀祖先坟地的权利。当成文系谱逐渐成型之时,无形之中“门”与“门”之间的亲疏也成为了他们自我认同的一部分。

[1]《亓氏族谱》,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共六卷。此族谱现藏于山东省莱芜市农业局宿舍亓氏后人家中,族谱中未标明页码。笔者于2013年在山东省莱芜市做田野调查时收获此族谱,在此笔者感谢莱芜市族谱委员会会长亓克德先生的热情帮助。

[2]亓銮《六世孙经历銮一》,《亓氏族谱》卷一,嘉靖十七年(1538)岁在戊戌秋菊月记,根据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

[3]关于莱芜县吴氏明初占籍的情况,族谱初修为乾隆二年(1737),关于族谱中对吴氏祖先的记述,并未有文字提及在明初占军籍,而是根据查阅《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中记载的万历年间吴氏一门三进士的籍贯发现,万历年间考中进士的吴鸿洙、吴鸿功、吴暐三人均以“军籍”参加科举,再联系明初军户世袭制度,因此在此推断吴氏在明洪武年间登记的是军籍。颜神镇孙氏族谱中记载其始迁祖孙克:“应内宫监青帘匠,业琉璃,造珠灯珠帘,供内庭。”但到了孙廷铨崇祯十三年考中进士时,却是以民籍参考,说明此时起码孙廷铨一支已经摆脱了匠籍的户口。参考族谱有:《莱邑吕氏四门族谱》,民国十九年(1930)七修,现保存在山东省莱芜市芹村吕姓村民家中;《莱芜吕氏族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三年(2012)统修,此次编修分为大门谱、二门谱、三门谱、四门谱和五门谱,现保存在山东省莱芜市芹村吕姓村民家中;《古瀛吴氏族谱》,民国二十二年(1933),敦本堂五修,共四卷本,现保存在山东省莱芜市港里村吴姓村民家中;《颜山孙氏族谱》,民国二十年(1931)四修,共六卷本,现保存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图书馆内。朱保烱、谢沛霖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第554页、847页、866页。

[5]秦燕、胡红安《清代以来的陕北宗族与社会变迁》,西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第65-70页。

[6]秦燕、胡红安《清代以来的陕北宗族与社会变迁》,西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第67-68页。

[7]李永菊《明代河南的军事权贵与士绅阶层──归德府世家大族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7月,第63-65页。

[8]韩朝建《“忠闾”:元明时期代州鹿蹄涧杨氏的宗族建构》,《历史人类学学刊》,第八卷第一期“华北村社与宗族研究”专号,20104月,第45-49页。

[9]陈其南《家族与社会: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第134页、136页。

[10]陈其南《家族与社会: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第134页、137-138页。

[11]常建华《宗族志》,“第三章宗族结构与组织”,“第二节房分与宗族结构”,刘泽华主编《中华文化通志·制度文化典(4-031)》,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165-176页。

[12]钱杭《沁县族谱中的“门”与“门”型系谱──兼论中国宗族世系学的两种实践类型》,《历史研究》,2016年第6期,第52-69页。

[13]钱杭《沁县族谱中的“门”与“门”型系谱──兼论中国宗族世系学的两种实践类型》,《历史研究》,2016年第6期,第53页。

[14]钱杭《沁县族谱中的“门”与“门”型系谱──兼论中国宗族世系学的两种实践类型》,《历史研究》,2016年第6期,第62页。

[15]钱杭《沁县族谱中的“门”与“门”型系谱──兼论中国宗族世系学的两种实践类型》,《历史研究》,2016年第6期,第69页。

Genealogy”,载于“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世家族与政治比较历史论文集》,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上册,第261~296页。本篇文章同时收录在科大卫《明清社会和礼仪》一书中,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第110页。

[17]北宋朝廷在莱芜县设立的官方冶炼机构为“莱芜监”,“监”下再设十八个“冶”。元至元十一年(1274),朝廷在莱芜设“莱芜铁冶提举司”,下辖宝成监、通利监和锟铻监三监。明洪武六年(1373),朱元璋又在莱芜设“莱芜铁冶所”。

[18]亓銮《六世孙经历銮一》,《亓氏族谱》卷一,嘉靖十七年(1538)岁在戊戌秋菊月记,根据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

[19]白寿彝《明代矿业的发展》,《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56年第1期,第114-115页。

[20]洪武二年(1369),皇帝对人户的户籍进行规定:“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可见,在明朝统一之初,对户籍的制定多是遵循元代的“原报抄籍”。李东阳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卷一九《户部六·户口一》,据“明万历年间刻本”影印,扬州:广陵书社,2007,第350页。

[21]乾隆《新修莱芜县志》卷4《贡赋志》,莱芜市史志办公室藏康熙刻本,第1b、第2a

[22]明太祖即位之初,为了掌握民户数字,颁发了户帖。这种“户帖”,简单来说,便是民籍户口的登记单。政府根据由每个民户所上报的男丁数目和田房产业来决定该户需要负担的田赋和差役。

[23]亓銮《六世孙经历銮一》,《亓氏族谱》卷一,嘉靖十七年(1538)岁在戊戌秋菊月记,根据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

[24]亓銮《六世孙经历銮一》,《亓氏族谱》,嘉靖十七年(1538)岁在戊戌秋菊月记,根据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

[25]亓瑾《六世孙经历瑾一》,《亓氏族谱》,嘉靖二十一年(1542)岁在壬寅孟冬之吉,根据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亓瑾在这段话中提到了“额差徭役”、“粮、草二站”,应为他们向官府提供的粮草和差役,但究竟是为哪级官府提供,是州县还是卫所就含糊不清了。

[26]亓瑾《六世孙经历瑾一》,《亓氏族谱》,嘉靖二十一年(1542)岁在壬寅孟冬之吉,根据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

[27]毕昭《仲道亓公墓碣铭》,嘉靖十四年乙未仲冬之吉撰写,《亓氏族谱》卷二,根据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

[28]朱保烱、谢沛霖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第354页。

[29]亓才《增修家谱序》,万历二十九年(1601)辛丑孟秋之吉撰写,《亓氏族谱》,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

[30]亓才《增修家谱序》,万历二十九年(1601)辛丑孟秋之吉撰写,《亓氏族谱》,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

[31]亓诗教《饥民疏》,万历四十三年(1615)撰写,民国《续修莱芜县志》卷32《艺文志·表疏》,亓因培编修,济南:济南善成书局铅印,民国二十四年,现藏于莱芜市史志办公室,第3a-3b页。

[32]亓遇《增修族谱序》,万历四十五年(1617)丁巳撰写,《亓氏族谱》,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

[33]《分门图》,万历四十五年(1617)撰写,《亓氏族谱》,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

[34]《亓氏族谱》,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分门图》。

[35]《南三门宾祖后总系》,《亓氏族谱》,根据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族谱中未标明页码。

[36]《南三门宾祖后总系》,《亓氏族谱》,根据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族谱中未标明页码。

[37]亓诗教《正始解》,万历四十五(1617)年撰写,《亓氏族谱》,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亓诗教在撰写《正始解》时参考的数据主要是嘉靖十七年、二十一年三篇旧谱,嘉靖二十七年七世孙亓恒省撰写《亓氏纨裤子弟墓表》,嘉靖四十三年另一六世孙亓琅的墓碑《醒斎亓处士墓表》,以及万历四十五年八世孙亓遇增修族谱中的记载。

[38]钱杭《沁县族谱中的“门”与“门”型系谱──兼论中国宗族世系学的两种实践类型》,《历史研究》,2016年第6期,第53页。

[39]山根幸夫《明代华北における役法の特质》,清水博士追悼纪念明史论丛编纂委员会编《清水博士追悼纪念明代史论丛》,东京:大安,昭和371962),224-233页。

[40]谷口规矩雄《明代华北における银差成立の一研究》,“山东における均徭法について”,《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同朋舎,1998155-161页。明代中期在编审均徭时实行“门丁银”的征收。征收的办法是三等九则,即分为上上门、上中门、上下门;中上门、中中门、中下门;下上门、下中门、下下门九等。

[41]康熙《峄县志》卷2《户租志》,康熙二十四年(1685)刻本,第16-17页。

[42]冈野昌子《明代辽东における均徭》,收入明代史硏究会明代史论丛编集委员会编《山根幸夫教授退休纪念明代史论丛下卷》,东京:汲古书院,1990,第968页。

[43]明代山东也有以“门”作为佥役的单位。例如明朝初年为了供应驿站所需,便在江南和江北设立了一些“养马户”,并在宣德年间扩展到山东。所谓“养马户”,其实是由三至十家组成,号为三至十“门”,他们不一定同一姓氏。应差的办法是将含丁最多的门作为“马头”,专一养马,其它“门”的责任则是向马头提供钱钞津贴。但是需要注意,明代养马是特殊的差役,不是一般民籍充当。参见李东阳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第页。李开先《苏息民困或问》,《李中麓闲居集》卷12,据“明嘉靖至隆庆刻本”影印,山东文献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山东文献集成·第三辑》第24册,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第642-6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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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无论传统时代,还是当代社会,男女择偶均受到制度的约束。在我国古代存在着对男女婚姻有着不同限制与影响的制度,其中就包括同姓不婚与同宗不婚等,本文对我国古代影响男女婚姻的同姓不婚制度和同宗不婚制度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同姓不婚;同宗不婚;优生;伦理

一、同姓不婚与同宗不婚概念对比

同姓不婚制度始于周朝,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重要原则,是乱伦禁忌在中国的重要体现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重要原则,是乱伦禁忌在中国的重要体现。“姓”在中国社会中是象征家族系统的标志,起着明血缘、别婚姻的作用。同姓不婚主要是以姓作为男女通婚的首要判断原则,姓氏相同坚决不能结婚,结婚会导致孩子死亡率高、会招致灾难或者对家族不利。

比如先秦时期有两条重要的观念性记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不婚,惧不殖也。这是说男女同姓结婚者的后代不旺,原因是死亡率高。这在现代的医学中还是可以找到合理依据的,同姓一般血缘关系相近,基因相似,生出的孩子存在缺陷、身体孱弱的可能性比较大,再加上古代医学不发达,孩子生存率不高很正常。

而《国语》卷10《晋语》记载,司空季子曰: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故异德合姓,同德合义。义以道利,利以阜姓。姓利相更,成而不迁,乃能摄固,保其土房。《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也有提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异类虽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黩则生怨,怨乱毓灾,灾毓灭姓。是故娶妻避娶同姓,畏乱灾也。还有许多类似的记载,这些记述多将同姓结婚视为会带来灾祸、疾病、厄运等恐怖事件的肇端,故不应造次为之,而应趋利避害。

同宗不婚相对于同姓不婚,同宗不婚实际是缩小了禁婚范围,但加重了处罚力度。那么,何谓同宗?

顾名思义就是来自同一宗族的成员,或共祖成员。现实社会中,其范围有一定伸缩性。有的同宗指来自同一先祖的一群人。如住在同一个村庄的同族之人,北方比较普遍。而在南方由于居住较分散,同宗可能包含的范围更大,至少可将同一祠堂所供奉的始迁祖后人视为同宗。相对于同姓不婚,同宗不婚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唐律疏议》中说: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明代法律所作规定值得注意: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各杖一百。这些规定明确表现出在古代社会中是反对同宗结婚的。

通过对各朝代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同宗不婚相比较于同姓不婚未作单独强调,这是为什呢?它或许出于这种考虑,同姓不婚是一个大限定,它已包括了同宗不婚这一次级限定,亦即禁止同姓相婚肯定包括对同宗相婚的限制,若再对同宗不婚作出规定则显得多余。所以在史料中我们看到的对同姓不婚的规定相较于同宗不婚多,同宗不婚有很多规定都只是同姓不婚的子条款。但这里我们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的。

二、同姓不婚与同宗不婚产生原因

古人对近亲繁殖的遗传劣势是有一定的经验上的认识的,只是这种认识很模糊并不肯定。但是根据经验他们依然做出明智的制度选择,同姓不能结婚,同宗同姓尤其不能结婚。

因为当时人们并不排斥同宗异性的结合,说明他们对于血缘关系有着模糊的理解。同宗不同姓并不代表双方没有关系,所以他们对于血缘关系的理解并不明确,有了同姓不婚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孩子是优生的问题,但相比于没有规定,在客观上对优生确实是有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尤其是同宗不婚的规定对优生更是有促进作用,同宗不婚意味着不能从家门口这一片片找对象,男娃不能娶同宗的姑娘,女娃最好也是嫁到比较远的地方,这样对优生确实有积极意义。

先民从原始部落杂交过渡到氏族内部同辈人的群婚,首先排除的就是不同辈分的结合,这正是由伦理意识推动的。周时期,人们以崇尚礼教而著称。礼的基本原则是“别异”,“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礼记·郊特牲》,落实在婚姻行为上就是“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能否遵守同姓不婚的原则具有非同小可的伦理意义,它是人与禽兽的分界线:“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白虎通·嫁娶》。

在同宗不婚方面,法律的重点转向禁止娶同宗成员之妻方面,这完全着眼于伦理关系。从宗族理论上讲,同宗之妻并不等于同姓成员。同姓不婚中没有将其包括进去,故有必要予以单独重申。明清都有禁止娶同宗无服亲之妻的规定。比如明代规定“凡娶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清代照搬过来。我们认为,无服亲之妻主要指丧偶和离婚女性。在中国的村落环境中,特别是单姓为主的村庄中,绝大多数人为同宗之人。禁止族内丧偶妇女与同宗男性结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她们改嫁的机会。清末《大清民律草案》已没有这项规定。而一些家族列入禁条,如清同治年间,广东南海潘氏家规:娶同族妻妾为妇者,重责出族。

出于联盟需要这个特点主要是针对同姓不婚,并且我認为是同姓不婚这个制度在中国古代能够出现最主要的原因,

中国古人认为,“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礼记·昏义》。虽然战争不可避免,但依靠联姻而结交异姓是处理族姓之间关系的主要着眼点:“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礼记·郊特性》。

与异性结秦晋之好尤其是对有政治需求的王公贵族而言意味着双方家族要结百年之好,壮大了自身实力。

“同姓不婚”“同宗不婚”作為我国历史上的婚姻制度曾发挥了其在优生学和伦理学上的双重意义。

相对于同姓不婚,同宗不婚的内在约束要强。它成为禁婚的底线,民间为此特意制定规则者反而较少。

但是从民间实践看,同宗不婚的落实效果较好,这是宗族内部有效的自律和约束使然,相比于同姓不婚具有对男女婚姻更加积极的作用。

“同姓不婚”“同宗不婚”都是我们老祖宗智慧的结晶,虽然当今社会人们更加承认血缘关系对婚姻关系的影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同姓不婚”与“同宗不婚”制度在我国相当长一段历史上对促进优生和伦理道德有着重大的影响。

[1]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

[2]王跃生.从同姓不婚、同宗不婚到近亲不婚

[3]刘国钧.浅谈“同姓不婚”

景倩倩(1994—),女,汉族,山西运城,法学硕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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