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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海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十项措施
  为积极应对世界性金融危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武清海关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深入走访、调研,制定并实施了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十项措施。
  这十项帮扶举措分别为:
  一、在对双A类企业实行免担保"一站式"通关服务的同时,对辖区B类以上企业开展网上支付模式,允许采取担保放行等便捷通关措施。
  二、成立通关机动小组,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确因生产急需进口的原材料和设备,做到24小时预约通关、验放。
  三、协调天津海关职能部门,对区内企业实行出口货物运至区内海关监管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库或渤海物流查验场地即视为符合运抵条件,企业即可正常向海关申报出口。
  四、优化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作业流程,简化海关审批手续,做好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整合、政策叠加"工作。
  五、在加工贸易和减免税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六、加快加工贸易手册,特别是涉及台账保证金实转和风险担保金征收的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进度,提高核销工作效率。
  七、帮助企业规范内销商品归类及申报,简化保税货物内销手续。
  八、在企业分类管理中,对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导致级别下调的企业,建立三级报批制度,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九、完善岗位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海关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意识,保证区内企业能够享受到天津关区最快捷的通关效率和最优质的服务。
  十、对相关企业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措施。
  通过以上十项帮扶举措的深入实施,希望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冲击的能力获得大幅提高,区域经济发展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良好趋势。
  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诚信守法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
  企业所有进出口活动应始终遵循"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做到以下几点。这既是海关实施有效监管的要求,也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参与国内外竞争的基础:
  一、如实申报
  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应按规定的格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真实、准确地填报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内容,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内容与合同、许可证件、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证件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特别是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等内容必须真实。电子舱单数据必须真实、规范、准确,并与书面舱单内容完全一致。海关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申报内容和货物进行审核和查验。
  二、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和保证,国家依法向公民和法人课税,公民和法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缴纳应缴税款,并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国家赋予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的权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负有交纳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税的义务。纳税义务人若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此间,需提请您了解和注意的是:
  ---关于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包括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全部款项。
  此外,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或价值也应当计入:
  (一)由买方负担的以下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三)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有权提出质疑,并可以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同时,海关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价格磋商。
  ---关于海关征收税、费的种类&&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税、费,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列为反倾销货物的征收反倾销税;逾期纳税货物征收滞纳金;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对暂时进出口货物或根据有关规定征收保证金的征收保证金。
  ---海关税费的补征和追征&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纳税期限及强制措施&&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如不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应按日加付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将实施下列强制措施:海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或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依法使用、处置海关监管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一切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企业在使用、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当事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二)海关监管货物,非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卸、搬移、交付、提取、开拆、改装、调换、抵押、质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四)对各类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处置,包括改变货物使用的特定地区、企业、用途,以及调换、内销、转让、租赁、抵押、质押等,均须事先向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和批准。
  ---企业应加强海关监管期内货物的管理& 重点要放在那些海关监管期限较长的货物,如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建筑材料等)、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暂时进口货物等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货物。
  在货物监管期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补办有关手续,不得擅自决定处置。货物监管期满时,企业应及时向海关提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申请或保税货物的核销申请,以便于海关核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
  企业应将企业自身的管理要求与海关的各项管理规定相结合,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包括:
  ---岗位责任制& 加强企业管理人员、报关主管或进出口部门负责人、报关人员的岗位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的进出口业务操作程序、工作标准及报关员管理规定。
  ---完善的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包括报关管理制度、外汇核销管理制度、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批文、配额等进出口专有权利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明确的进出口业务分工和完整的作业程序规定。
  ---印章、合同、票据、单证收付、档案、仓储管理制度和规定& 有专人保管报关专用印章、手册、报关单、清单、转厂资料以及有关进出口资料,并有明确的保管、交接、存档制度和手续。企业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等资料的保管要求和时限,应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的要求严格执行,加强会计监督。
  ---企业内部协调联系机制& 保证进出口业务的有序衔接和手册、报关单、转厂资料等有关进出口资料的妥善交接、保管,避免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无法提供有关帐簿、资料等情况的发生。形成进出口业务管理协调、统一的整体系统。
  五、主动接受海关稽查
  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要求,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对象是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具体包括的企业、单位有:(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海关稽查内容& 在稽查期限内,海关可以对进出口相关企业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稽查期限
  (一)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3年内;
  (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
  (三)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四)其它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货 运 监 管
  一、进出口货物通关
  1、 预录入:报关人预录入可采用以下3种方式:
  (1)前往报关大厅委托预录入企业使用连接海关计算机系统的终端录入。
  (2)在本企业办公地点使用EDI方式自行录入。
  (3)委托预录入企业使用EDI方式录入。
  2、电子申报:报关人向海关审单中心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海关进行电子审单,并将审单结果和提示信息通过设置在报关或预录入大厅的显示屏幕和自助终端、寻呼机及EDI通关系统等手段通知报关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海关申报。逾期申报的,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有报关权的企业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代报单位代理申报;无报关权的企业委托代报单位代理申报。
  3、现场交单/税费处理:报关人收到海关发布的"现场交单"信息后,至预录入处打印纸质报关单,备齐提(运)单、发票、合同、装箱单、许可证件等随附单证并签章后,到海关接单现场交单。现场关员审核单证和电子数据,打印、签发各类税费缴款书后,收发货人缴纳各项税费并凭税费缴纳凭证到接单现场核注税费。收发货人应在海关填法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逾期缴纳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海关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查验货物:海关确定是否对货物实施查验以及查验方式采取机器查验还是人工查验,并通知收发货人。收发货人按照海关通知配合海关实施查验。查验货物结果正常且已缴纳税费的,办理放行手续。
  (1)工作流程:查验工作流程分为人工查验工作流程和机检查验工作流程。
  a、人工查验工作流程:查验现场在接到查验指令后,从事人工查验的部门按照派单、查验、出具查验记录、复核、放行等程序开始进行货物查验工作。其中包含报送化验、申请归类、单据传递交接等业务问题。
  b、机检查验工作流程:分为报关后机检和转栈前机检两种作业模式。报关后机检工作流程是海关机检查验现场对已报关布控货物实施机检查验,对于没有"嫌疑"的货物直接转核放环节;对于有"嫌疑"的货物转人工查验,人工查验无问题的转核放环节,人工查验有问题的转缉私、调查、稽查等部门处理或查验现场即决处理。转栈前机检是查验现场在货物抵港未报关前,通过舱单进行大范围分析筛选,对风险值较高的货物布控机检,并将机检布控要求在货物卸船前提前通知码头,码头可以在货物卸船后向后方堆场转移的过程中按海关要求进行机检。机检关员依据舱单并结合机检图像分析,对重点及有嫌疑的货物进行舱单布控,报关后实施人工查验。
  c、货物查验工作时限:人工查验(在具备查验条件且从开始查验时起)4小时内完毕,机检查验30分钟内完毕。查验完毕后,经关员出具查验记录确认无问题的货物,1.5个小时内放行。
  (2)机检:机检查验是海关利用"H986"集装箱检查设备对集装箱货物进行扫描成像,通过分析机检图像判断实货与申报是否相符的一种新型查验手段,该设备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海关人工掏箱查验费时、费力的局面,大大提高了海关查验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被誉为海关查验手段的革命。H986系统一般包括:运行检查系统、加速器系统、探测器系统、图像获取系统、传送控制系统、传送装置系统等。
  (3)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实行双人查验制度,查验人员根据查验布控要求对货物采取彻底查验、抽查和外形查验等方式,查验货物完毕后,查验人员填写并打印查验记录单,查验人员和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当场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字。
  5、放行货物:放行环节关员在提运单上加盖放行章退还报关人,并将放行电子数据传至海关监管场所及卡口,报关人即可提取或发运货物。
  6、签发证明联:进口货物放行后,出口货物核销清洁舱单后,海关向进出口企业签发各种报关单证明联。
  二、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批
  1、企业应如实填写《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一式5份,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
  2、企业向天津市外贸办报请核定企业申请条件,外贸办审核通过后在一式5份《备案审批表》相应栏中加盖公章。
  3、企业向天津海关报请核准所适用的通关便捷程序,天津海关在一式5份《备案审批表》相应栏中加盖公章。同时加盖有外贸办和天津海关公章的《备案审批表》企业留存一份。
  4、企业与天津海关签订《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一式5份。
  便捷通关措施主要包括预归类、预审价、加急通关,担保验放、一般不验、预约通关、设立快捷通关窗口等。
  加工贸易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一)申请备案的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
  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1万美元以下的进口辅料除外);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其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供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给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国税部门备案证明(来料加工除外);
  5、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
  6、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7、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需提供对口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
  8、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9、《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10、《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
  11、《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
  12、《单耗备案申请表》;
  13、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1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15、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16、从事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还应提供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注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17、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备案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设立台账
  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一万美元以下的合同除外)。
  4、核发手册
  按规定已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设立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四)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一)申请合同变更的条件:
  1、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已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经营企业已签订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3、申请变更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由商务部门审核批准;
  4、合同的变更应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变更时应提交的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3、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合同变更申请书;
  5、《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单耗备案申请表》(填写变更部分);
  6、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变更部分);
  7、为确定变更后的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8、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变更台账
  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变更后不超过一万美元的合同除外)。
  4、核发手册
  按规定已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变更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变更后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四)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三、加工贸易核销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
  2、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料件已加工复出口;
  3、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已核算清楚,能向海关如实申报;
  4、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了内销征税、退运、放弃或余料结转等手续;
  5、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6、加工贸易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齐全、有效的进出口报关单(按《登记手册》的进出口记录顺序编列);
  进出口报关单票数和相关内容应当与登记手册进出口登记栏的进出口记录一致;
  4、核销核算表;
  5、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过内销征税、放弃、销毁等手续的,应提供税单复印件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6、备案后因故中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合同,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
  7、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提交报关单留存联、补发联,或加盖原报关地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
  8、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应向海关提供遗失情况的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手册遗失证明;
  9、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如排料图、线路图、配方表等。
  (三)办理程序:
  1、报核受理
  企业向海关递交核销所需要的各项文件。海关审核后受理。
  2、海关核销
  海关对企业报核的合同审核,并出具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凭海关开出的台账核销联系单到中国银行核销台账。
  3、核销结案
  海关凭银行开出的台账核销通知书核发加工贸易合同结案通知书。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报核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天津市海关网址:所在位置:&&&经信动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17:18]受理号为 46-25121的事项 已办结
[ 17:18]受理号为 46-25122的事项 已办结
[ 17:18]受理号为 46-25123的事项 已办结
[ 17:18]受理号为 46-25124的事项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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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中事项【39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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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MENT INFORMATION
最新信息公开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工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加快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打造一批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工业. . .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完善上海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上海制造业创新能力,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 . .
政府信息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信息公开受理/公众监督
依申请公开
食盐企业备案信息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法规及解读
部门财政预算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行政权力及行政责任清单
INFOERMATIN CENTER
今天(26日),由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吕建院士、工业和信息化部总经济师王新哲、中央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局长王雁宾等带队的中央党校调研组一行赴上. . .
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出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当选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栗战书、. . .
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当前去产能和去杠杆加快推进。前三季度全国工业产能利用率为76.6%,比上年同期提高3.5个百分点。去杠杆和降. . .
2017年三季度的宏观经济数据公布在即,由于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继续深化,新旧动能不断转换,企业提质增效显著,反映经济稳中向好,因此多家. . .
新闻发言人
戎之勤 【Rong Zhi Qin】副主任
新闻联络电话:
发言人助理林主恩:办公室副主任
联络员杨勤伟:办公室
上海工业信息
产业和信息化发展报告
PUBLIC SERVICE
专项资金服务
【通知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服务本市产业和信息化建设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进作用,进一步促进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 . .
共有【12】个行业服务平台
共有【7】项便民查询
INTERACTION PLATFORM
【来信选登】
问:李先生来信咨询国家要求平台退回私募货币后的退币事宜。
市经信. . .
2017年电力迎峰度夏从6月15日开始到9月23日结束,共100天,电力高峰期间实施夏季有序用电预案,工业企业采取错避峰、轮休、让电措施,优先确保居民用电,您对政府的这项举措持何态度?
重点行业总产值(1-6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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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走势图(6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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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被评为“2014年上海市重点网站运行安全保障”优秀网站
2014年11月,上海经信委政务微信荣获2014互联网政务创新奖
2014年3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2013年度 “上海市优秀政府网站”;
2013年11月,获上海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颁发2013年上海市重点网站运行安全“优秀工作单位”;
2013年4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2012年度 “上海市优秀政府网站”;
2012年4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 “政府网站优秀集体”;
2011年3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2010年度上海政府网站 “优秀案例奖”,主题:构建制度与科学融合的专项资金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
2010年4月,荣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2009年上海市政府部门“综合优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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