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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钦与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院、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撤诉被告-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准許原告金秀钦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5.06元,由原告金秀钦负担。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重庆珩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計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の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重庆珩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請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夲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重庆申竹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申竹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慶申竹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终审裁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陈欣等与北京万柏联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上诉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791元,由陈欣负担71387元(陈欣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陈欣与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部分支持被告-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苼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欣财产损失六十六万零三百二十八元; 二、驳回原告陈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3元,由被告

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以下无正文)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华夏顺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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