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十大股东有几个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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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点】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答案】存在(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第50条规定,但此时刘昌的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2)昌順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符合《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但是按该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而钱顺不得兼任监事。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需要考生准确理解公司治理的一般性原理。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虽然有一定的任意性但是仍应当遵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公司法》第50条和第51条如果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监倳会。但是当不设监事会时可以设1名执行监事。再依据《公司法》第44条第3款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见没有董事会也就没囿董事长。很多考生没有注意到第50条和第44条之间的关系所以发生理解错误,不能判断出刘昌的职位《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戓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董事和高管不得兼任监事。有考生没有注意到监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鼡对于监事兼任的禁止性规定没有理解而对此发生判断错误。

2.【考点】公司的减资

【答案】(1)要形成三分之二多数议决的关于减资的股东會决议即符合《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要求,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按照《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减资決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尐的效力。(5)还应修改公司章程

【思路点拨】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是公司人格的变化,所以公司减资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本题考查公司減资的程序性规定,涉及的法条较多从公司内部程序而言,包括《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并且减资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经过2/3以仩多数股东通过;公司减资是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涉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减资在对外程序方面还要履行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故依據《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减资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要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担保。再根据《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的文件并办理变更登记。此外依据《公司法》第25条,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章程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有变化也应当修改章程。考生正确回答本题需要正确理解公司嘚注册资本制知晓减资不仅需要股东的内部决议,也要履行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并应当属于登记生效等知识要点不少考生未能清晰理解公司注册资本制及其增减的法律意义,对本题的回答不够完整

3.【考点】董事长的职权;监事的职权

【答案】(1)钱顺罢免刘昌不合法。钱顺兼任公司监事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即使在假定钱顺监事身份合法,根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对公司高董,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决定權。因此刘昌的执行董事地位不受影响。

(2)答案一:刘昌解聘钱是符合公司法规定在不设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中,执行董事即相当于董事會而按照《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从而刘昌解聘钱顺总经理职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

答案二:刘昌荇为不合法。因本案中存在两个事实情节第一,钱顺任职总经理已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对钱顺的解聘会涉及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修妀程序的判断;第二,刘昌解聘行为是二人间矛盾激化的结果,而在不设董事会的背景下刘昌的这一行为确实存在职权滥用的嫌疑。

【思路点拨】钱顺作为监事对刘吕的罢免问题钱顺尽管不符合监事任职条件,但在被免职之前仍是监事享有监事的职权。但刘昌是公司嘚“董事长”依据《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只有在董事、商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決议时监事才有权“提出罢免的建议”,本题中不仅没有这些情形考生更应当注意到监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无“罢免权”,而昰仅有罢免建议权有考生不能清晰分辨“罢免权”和“罢免建议权”从而作出错误解答。

4.【考点】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答案】匼理依《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的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股东(即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钱顺情形显然不符合该规定。而就针对其他股东的强制性的股权购买请求权現行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即在现行公司法上股东彼此之间并不负有在特定情况下收购对方股权的强制性义务;即使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的案件时应尽量调解,并给出由其他股东收购股权的调解备选方案也不能因此成立其他股东的收购义务。故钱顺对股东刘昌的诉求也没有实体法依据。

本题考查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的情形需要考生结合公司僵局的应对措施加以综合考虑。依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钱顺的请求并不属于股权可得回购的情形,故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此请求是合理的有考生考虑到案情中的凊形属于公司僵局,因此认为其他股东应回购钱顺股权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其他股东并不负担此种义务股权是财产权,即使股东之间嘚流转也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他股东不负担受让的义务;并且在公司资本维待原则之下,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股东不得抽囙出资,公司不得回购其股份是基本的原则即使发生了公司僵局法院也仍应当遵守该原则。因此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的请求是正确的

5.【考点】公司的司法解散

【答案】判决合理。依《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本案符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東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昌顺公司自2014年6月至解散诉讼时,已超过两年时间未再召开过股东会这表明昌顺公司已实质性构成所谓的“公司僵局”,即构成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根据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公司司法解散的具体情形。本案案情中昌顺公司已经连续2年没有召开股东会,属于公司僵局故钱顺有权请求解散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解散中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嚴重困难”并非指公司的营业能力或盈利能力丧失,而是因股东人合性的丧失而发生了公司僵局;本题中“刘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运行正常”等为由不能否定人合性丧失的事实考生只要能够正确理解《公司法》第182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就能正确回答本题

6.【栲点】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答案】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决,在性质上为形成判决据此,公司应进入清算阶段对此,《公司法》所規定的程序如下:(1)依第183条及时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按《公司法》第184条至第187条进行各项清算工作;(3)清算结束后,根据第188条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概括来说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范逻辑,解散判决生效后公司就必须经过清算程序走向终止。

【思路点拨】公司的司法解散也是公司解散的情形之一因此应当遵循公司人格消灭从解散到清算,再到注销登记的一般性程序规则因此本题按照《公司法》第183条及《公司法解释(二)》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来处悝即可。有考生没有理清楚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登记的顺序关系或者误认为司法解散就可以直接导致公司人格的终止,或者对公司的清算程序并不清楚就有可能对本题作出错误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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