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诫勉”与“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制度”的四个主要区别

【实务】浅析“诫勉”与“谈话函询”的四个主要区别 |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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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过程中,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中的“诫勉”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谈话函询”,二者概念把握不够准确、界限划分不够清楚,甚至以此代彼,混淆使用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更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造成一定影响。《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方式包括“通报”、“ 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四种,并进一步对实施“诫勉”的标准做出规定:“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方式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也就是说,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具有该条例中第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者,且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方式进行“诫勉”、或者以书面方式进行“诫勉”。&所以说,“诫勉”是对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四种方式之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了“问题线索”的处置方法和方式:“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方式进行处置。”且在第四章又专门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具体程序,“谈话”与“函询”即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其实,早在2014年,中央纪委下发的《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中,已对 “谈话函询”问题线索的处置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所以说,“谈话函询”是对反映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问题线索作出处置的四种方式之一。综上所述,“诫勉”与“谈话函询”具有本质区别,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一是适用的对象不同。“诫勉”适用的对象为“党的领导干部”;而“谈话函询”适用的对象是所有“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前者针对的是 “关键少数”,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后者相对于全党而言,是全覆盖。二是适用范围不同。《问责条例》主要是为了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而制定的,其“诫勉”主要适用于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发生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和维护党的“六大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情形;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党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而制定的,其“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涉嫌触犯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问题线索,且符合中纪办发[2014]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情形。三是立足点不同。“诫勉”立足于即成的违纪事实,而且在情节上属于“较轻”的失职失责事实;“谈话函询”立足于受理的问题线索,与违纪事实还有一定距离,而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又对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进一步作出了规定:“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把经过核实存在轻微违纪问题且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果比较差的,等等即成的违纪事实纳入“谈话函询”之中予以处理。事实上,这些即成的违纪事实本应作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理,却作为“问题线索”处置,违反了常规,本末倒置,实际上是执纪宽松软的一种新表现。四是处理方式不同。“诫勉”是以问责决定形式对违纪党的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处理,该材料本身像处分决定一样,有一定的严肃性,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而“谈话函询”是以电话或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的形式,通知该问题线索所涉及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前来接受谈话或者函询,以此对该问题线索进行核查。“谈话函询”工作办结后,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方式分别处理:“(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由此可见,其第二种处理方式,本身就是立足“问题轻微”这样的违纪事实,而要对其作出的一种问责处置方式,处理决定书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但若把“了结澄清”和“ 转入初步核实”处理的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那么,以后开展的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执纪审查工作中大量材料,也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因为这些材料比“谈话函询”材料更重要。所以说,对于谈话函询材料的处置,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总而言之,“诫勉”与“谈话函询”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上述四个方面的各自特征,分别构成一个统一体,缺一不可。点击可得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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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诫勉”与“谈话函询”的四个主要区别(摘)
&摘自&微信公众号:我们都是纪检人
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过程中,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中的“诫勉”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谈话函询”,二者概念把握不够准确、界限划分不够清楚,甚至以此代彼,混淆使用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更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造成一定影响。
《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方式包括“通报”、“ 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四种,并进一步对实施“诫勉”的标准做出规定:“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方式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也就是说,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具有该条例中第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者,且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方式进行“诫勉”、或者以书面方式进行“诫勉”。&所以说,“诫勉”是对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四种方式之一。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了“问题线索”的处置方法和方式:“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方式进行处置。”且在第四章又专门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具体程序,“谈话”与“函询”即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其实,早在2014年,中央纪委下发的《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中,已对 “谈话函询”问题线索的处置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所以说,“谈话函询”是对反映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问题线索作出处置的四种方式之一。
综上所述,“诫勉”与“谈话函询”具有本质区别,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适用的对象不同。“诫勉”适用的对象为“党的领导干部”;而“谈话函询”适用的对象是所有“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前者针对的是 “关键少数”,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后者相对于全党而言,是全覆盖。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问责条例》主要是为了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而制定的,其“诫勉”主要适用于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发生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和维护党的“六大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情形;
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党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而制定的,其“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涉嫌触犯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问题线索,且符合中纪办发[2014]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情形。
三是立足点不同。“诫勉”立足于即成的违纪事实,而且在情节上属于“较轻”的失职失责事实;“谈话函询”立足于受理的问题线索,与违纪事实还有一定距离,而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又对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进一步作出了规定:“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把经过核实存在轻微违纪问题且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果比较差的,等等即成的违纪事实纳入“谈话函询”之中予以处理。事实上,这些即成的违纪事实本应作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理,却作为“问题线索”处置,违反了常规,本末倒置,实际上是执纪宽松软的一种新表现。
四是处理方式不同。
“诫勉”是以问责决定形式对违纪党的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处理,该材料本身像处分决定一样,有一定的严肃性,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而“谈话函询”是以电话或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的形式,通知该问题线索所涉及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前来接受谈话或者函询,以此对该问题线索进行核查。“谈话函询”工作办结后,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方式分别处理:“(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由此可见,其第二种处理方式,本身就是立足“问题轻微”这样的违纪事实,而要对其作出的一种问责处置方式,处理决定书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但若把“了结澄清”和“ 转入初步核实”处理的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那么,以后开展的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执纪审查工作中大量材料,也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因为这些材料比“谈话函询”材料更重要。所以说,对于谈话函询材料的处置,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
总而言之,“诫勉”与“谈话函询”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上述四个方面的各自特征,分别构成一个统一体,缺一不可。680_961 竖版 竖屏浅析诫勉与谈话函询的四个主要区别 - 浙西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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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诫勉与谈话函询的四个主要区别
浅析 “ 诫勉 ” 与“ 谈话函询 ” 的四个主要区别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过程中,对《中国共 产党问责条例》 (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中的“诫勉” 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谈话函询”, 二者概念把握不够准确、 界限划分不够清楚, 甚至以此代彼, 混淆使用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反腐倡廉制度的 执行力,更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造成一定影响。 《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 方式包括 “通报” 、 “ 诫勉” 、 “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 “ 纪律处分”四种,并进一步对实施“诫勉”的标准做出 规定:“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方式或者书 面方式进行诫勉。”也就是说,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具有该条例中第六条规定的六种 情形之一者,且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方式进行 “诫勉”、或者以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所以说,“诫 勉”是对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四 种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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