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荣耀最强中单有争议,现在最菜中单谁有异议

没有单杀算我输!那些LOL单杀能力最强的中单英雄
来源:Miss_game
  LOL里有一百多位的英雄,各有各的特点。有的专注于堆血量,成为坚实的壁垒;有的专注于枪法,打得敌人落花流水;而有这么一批人,专注于秒杀!一言不合就大招呼脸,QWERDF的连招,就问你吃不吃的消呢?今天就来看看联盟中那些惹不得的暴脾气吧!
  妖姬是中单法师刺客的代表人物之一,高机动性的她,能够给敌方的脆皮造成十分大的威胁,妖姬由于技能的冷却十分短,这使得妖姬在游戏中的POKE能力也十分强大,高机动性的技能,让敌人难以捕捉她的身影,而她则可以轻松切到敌人的后排,轻松的完成秒杀。
  在对线期可以频繁的使用QW的连招来进行骚扰,从而压低敌方血线。3级的时候,妖姬便会迎来第一次的爆发小高潮。一旦到达6级,妖姬的爆发就是无人能挡的了。爆发伤害最高的应该是QRWE的连招组合,当然结合实际情况,妖姬总有100种杀人的方法不是吗?
  我还以为会汗流浃背呢!
  相比较妖姬是靠飘忽不定的走位和眼花缭乱的技能组合来杀人,安妮就是靠的眩晕和超高的爆发伤害了。对线期的安妮可以用Q技能补兵,从而达到补兵和叠晕两不误的地步。6级前的安妮因为没有位移技能,只要安稳的补兵就好了。6级之后,找准时机。大招先手晕眩,配合WQ和点燃的伤害,秒杀从来都不是什么难事。当然如果对手比较猥琐,可以在叠够三层的晕之后,瞬间开E技能闪现接近,可以打对面一个措手不及。
  后期的安妮,绝对算是ADC的噩梦了。卡住视野盲区,闪现大招,这是所有ADC都害怕遇到的场景了吧!
  火焰 是我最喜欢的玩具!
  小鱼人
  被动技能的存在,使得小鱼人虽然是一个近战法师,但是同样也可以走位风骚。在对线一些手长的英雄时,前期的补兵可能会收到一些影响,但是这都不要紧。尽可能的不要被消耗太多的血量,到达3级之后的小鱼人,便有了一战之力。Q技能接近目标,配合W的持续伤害,在敌方准备反打的时候,E技能再撤退。这是一套很常见的小鱼人的消耗手段。
  6级后的小鱼人就是一个恐怖的存在了。只要大招放的准,基本上被鲨鱼咬到的人都死了。有了巫妖之祸的小鱼人,在伤害上也可以说是更上一层楼。无视单位体积碰撞,使得小鱼人成为了追杀能手。一旦落单,快看看你身边有没有大鲨鱼吧!
  要我吃掉他们!
  劫在3级前并不是很强势,一级一般都是学Q技能,然后远处用Q补刀,二级不出意外学W防GANK和利用W加Q的技能达到消耗的效果。3级才是劫翻身做主人的时候。W技能起手,在影子的E命中敌人之后,你可以快速的释放Q技能,或者预判下对面的走位再Q,从而到达消耗的目的。
  到了6级时候,如果你选择的是雷霆流,那么在把敌人的血量消耗到70%或者更低的时候,等你的能量和冷却都好了。就可以上去打一套了,在R的过程如果敌人交了闪现,不要吝啬你的闪现。跟上去哪怕多普攻一下把被动打出来都好,理论上6级均势的时候,劫只要打出一发Q,外带一个带被动的普攻,配合点燃和雷霆的伤害足矣秒杀任何一个非坦克类的英雄。
  无形之刃,最为致命!
  好了我心中的那些暴脾气跟你分享完了,你心目中的最具单杀能力的英雄是谁呢?卡特,亚索还是阿狸,皎月?快来也和小编一起说说你心中的那个t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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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为]
我对收到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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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湖, 积分 706, 距离下一级还需 294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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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jc820522 于
20:46 编辑
前天带小孩去一院,一院车位满,我先是把车子停在门口路北边,等小孩扎完针后就赶紧出来把车挪走。因为国庆期间小孩住院的时候我就停在这里被贴了一张单子,所以吃一堑长一智这次尽快把车挪走。我还特地看了一眼车子挡风玻璃,没有单子,松了一口气。
我把车子开到北京东路和淮海北路的交叉口北边,那里在施工,是封闭的,有一道围挡,围挡北边一大块空地已经停满了,于是我就停在了围挡外面也就是南边,当时还有好几辆车停着。后来取车的时候也没注意看,以为停在这里不会有事。昨天又带小孩去一院,一看,咦!一张小纸条,当时就郁闷的不行。
我想问问淮阴区交警,车子停在那个地方真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吗?南北向快车道不同,我又没停在慢车道上,根本就挡不到任何人通行,东西向直行也不会走到偏北的那块停车地点,我挡着谁了啊?如果说我停在一院大门口的路边被贴我也认了,但是我停在施工围挡附近根本就谈不上妨碍车辆行人通行,这样还被贴单子,说实在的我不能理解、不能接受。一院车位是有限的,我在没有车位的情况下已经尽能力把车停在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了。如果说除了停车场和画有停车线的地方、其他都算作是违停的话,那似乎也太不近情理了吧?
还有我想问下,违停通知单上写的淮阴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的地址,“淮河东路与宁连路交叉口”是否正确,为何地图上找不到导航上搜不到?
上一张图片吧,这样大家看的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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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4 上传
上图红圈处就是我的停车地点,交警部门你们摸着良心说,这真的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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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c820522”网友您好,请您按照交规行驶,如果您有疑问,你也可以拨打12345向我们投诉,感谢您的支持。另,淮阴区交巡警大队在淮阴区公安分局向东2公里处!
1、对于民生问题,建议网友通过拨打“12345”进行反映,我们会更快更直接的为您核实处理。
2、您也可以通过关注“幸福淮阴”微信公众号反映您的问题,我们会在第一时间给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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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这样停车,马路就成停车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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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命运就操在人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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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塔湖, 积分 99, 距离下一级还需 1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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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描述的地点我知道 这个处罚的确有点冤
淮阴区交警没少罚款,但城区交通管理却没什么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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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鹭湖, 积分 237, 距离下一级还需 263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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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疯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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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鹭湖, 积分 237, 距离下一级还需 263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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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和我上次发贴结果一样,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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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湖, 积分 643, 距离下一级还需 357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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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次也被贴了,就离停车线隔3米,前面停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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勺湖, 积分 100, 距离下一级还需 100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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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不要乱停乱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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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湖, 积分 3468, 距离下一级还需 1532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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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这样停车,马路就成停车场了,尽量不要乱停乱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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勺湖, 积分 115, 距离下一级还需 85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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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这天,再遮不住我眼;
我要这地,再埋不了我心;
我要这众生,都明白我意;
我要那诸佛,都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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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漪湖, 积分 1423, 距离下一级还需 577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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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淮安的交巡警和央视众曝光的在路上乱罚款的徐州交警相比还真好不少呢。类似被贴条的事情很多人都经历过,忍了吧,破财消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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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湖, 积分 706, 距离下一级还需 294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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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9716442 发表于
估计和我上次发贴结果一样,不了了之。
看了你的帖子,如果连你那样都不能撤销的话,我这个就更没办法了。服了淮阴区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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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漪湖, 积分 1059, 距离下一级还需 941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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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应该学学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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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漪湖, 积分 1331, 距离下一级还需 669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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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冷静燃烧 于
20:21 编辑
乱停乱放被罚是应该的,不要认为不碍事就可以停。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09:40签到天数: 12 天[LV.3]III主题帖子积分
萧湖, 积分 4690, 距离下一级还需 310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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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路段看起来能停车,但只要没划停车位,就要注意罚款。
交警处罚,还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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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淮水安澜春季婚博会
{//结束广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日[1999]民他字第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font COLOR="#15年<font COLOR="#月<font COLOR="#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font COLOR="#次会议讨论通过)
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指引》的起草者深圳中院邢蓓华法官:我们认为这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因为法院对于报销条件、报销标准、费用是否属于因工支出,报销票据的真假等问题,都没有办法核实。这条包括两种,我们都不处理,一种是用人单位预支钱款给劳动者,要求劳动者返还的;另一种是劳动者垫付费用,要求单位报销的。从现行情况看,没有哪个单位可以对其报销制度和报销票据进行举证的。
员工报销款纠纷案例
<font COLOR="#14年7月及8月,原告单位职工李某为落实该单位在郑州、洛阳的项目任务等,填写单位借款单,分别借款5000元、7000元,该两张单据均有单位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及财务领导签字。原告单位称,李某借款后经多次催促仍未归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上述借款等。而李某则称,其差旅发票分别通过邮寄、交由同事代他办理报销事宜,目前他与单位既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不欠单位借款。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他已经将出差票据交给同事代办报销事宜的证据。但单位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称李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也没有将票据交回单位冲账。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单位提交的借款单及庭审情况来看,李某借款时确系单位职工,且在借款用途一栏载明用于出差,执行单位在郑州、洛阳的项目落实,单位虽认为李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但对此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而从借款单的内容来看,李某是受单位委派,向单位预借款项用于出差,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应由该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遂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 &郑民一终字第1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洲,男,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人民政府家属院100号。
委托代理人翟江波,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29号天一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张风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伦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保洲因与被上诉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保洲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江波、被上诉人中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杰、郭伦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机公司于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5123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中机公司开始实行“借款及报销签批流程管理规定”,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公司员工借公司备用金及报销冲账的流程。
原告与被告李保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自日起至日止,月薪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但该合同没有签订日期。
2009年11月,李保洲不辞而别、离开原告处。
被告在原告处期间,因工作关系而共计58次向原告借公司备用金共计188971元,但仅报销冲账137735元,尚欠51236元未予偿还。
日,申请人中机公司以李保洲为被申请人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李保洲支付申请人中机公司欠款51236元。
日,市劳动仲裁委作出004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该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中机公司的仲裁申请。
日,申请人中机公司领取了该004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日,原告中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保洲归还欠款51236元。
庭审中,被告对其向原告借公司备用金共计188971元无异议,但认为已报销冲账了元(其中的元是经过马国强确认的,其中的41972元是经过原告财务部门认可的),并称其现在不欠原告公司备用金。原告对于被告称已冲账41972元无异议,并称报销冲账的41972元已包含在原告已认可的报销冲账137735元中,但对于被告称已冲账元不予认可。但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直接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还称其证据6-11的原件交给原告的财务人员耿丽,还称其证据6-9原始单据其在2009年10月交给原告物资采购部负责采购手续的王丹,原告对此均不予认可,被告未向法庭提交其将上述证据交与耿丽、王丹的直接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有关法律规定:因未及时报销冲帐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在本案中,被告因工作关系从原告处借公司备用金共计188971元,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款凭单及原、被告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予以确认。但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问题,被告到底报销冲帐了多少备用金,被告是否将要报销冲账的票据原件交给了原告的工作人员耿丽、王丹。这两个问题相互牵扯,被告称已报销冲账41972元,原告予以认可,但原告称所报销冲账的41972元已包含在原告已认可的报销冲账137735元中。被告称还报销冲账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被告是否将要报销冲账的票据交给有审批权限的人员进行报销冲账审批,二是被告是否将要报销冲账的票据原件交给办理报销冲账的财务人员处。虽然被告辩称该元的报销冲账票据原件其已交给原告的工作人员王丹,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此问题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直接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显然,被告的陈述其报销冲账的方式没有按照原告财会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且被告离开原告公司没有完备的财务交接手续。因此,造成双方该纠纷的责任在被告而不在原告。在本案中,原告已先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原告提出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拖欠原告的备用金51236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借用的公司备用金51236元的诉讼请求,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保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公司备用金512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保洲负担。
宣判后,李保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认定上诉人不辞而别与事实不符。一审过程中,上诉人陈述了向部门领导提出辞职,经批准并向各部门办理了交接手续才离开单位。并提交了工作清单交接记录,该记录上有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张云涛的签字确认;2、一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了未清帐明细表、冲账凭证等复印资料,上诉人不可能保留上述资料的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5、6--11、17的真实性不予采信,违反法律规定。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均显示,在2009年11月上诉人离职后,被上诉人仍在为上诉人冲账,若上诉人未办理交接手续,被上诉人不可能为上诉人冲账。另,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耿丽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是日,而被上诉人在此段时间开始为上诉人办理冲账手续,时间高度吻合,充分证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交付报销票据的原件。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对上诉人向其索要工资的报复性措施。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中机公司辩称,一审中已经查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任职期间借款188971元,已经报销冲账137735元,上诉人称已经报销冲账元,高出借款金额1万元,不符合逻辑及常理。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财务账目进行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归还欠款5123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支持其上诉请求,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如下证据:1、生产资金使用确认申请单4页(是传真件,马国强的签字是原件,吴卫东的签字也是原件),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生产费用7500元,被上诉人未进行冲抵。2、机械费报销凭证4页,证明7500元机械费实际发生,经过项目经理签字,但由于主管领导不签字未能报销。3、文件交接记录9页,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移交了费用报销凭证;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财务人员闫巧利、李艳移交凭证的内容和时间具有高度吻合性,证明被上诉人故意隐藏证据。4、机械支付对象16张,证明机械费38000元确实发生。5、机械车辆派遣单35张,证明机械费用真实发生。6、张永旗书面证言1份,与证人证言有关的附件共计23张,证明上诉人将上述费用确认表全部交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故意臧匿报销材料,属于恶意诉讼。7、部分运费情况说明11张,证明机械使用情况。8、证人张永旗证言(出庭)。9、证人张永旗养老保险单一份,证明张永旗是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10、生产性资金使用单、确认单、发票各一份,证明被上诉人提交的明细中日地磅校验费用与事实不符。11、设备申请表5页,证明被上诉人提交的明细中日的费用与事实不符。(证据8--11系第二次开庭时提交)
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第1组证据难以分辨是否是原件,第1页和第2页是重复的,被上诉人不认可是传真件。从内容看,不能反映出系上诉人所花费用,与本案无关。并且该证据第1张书写主体不明。第3、4页日期不完整,不能证明是发生在上诉人担任采购工作期间,项目经理没有签字不能证明实际日期。2、第2组证据真实性需要庭后核实,内容上不能证明是民权项目所花费用。3、第3组证据均为复印件,不予认可。4、第4组证据真实性庭后核实,从内容上看与被上诉人无关,不能证明是上诉人经手的费用。根据交易习惯,第一栏应在收款单位方,故不排除上诉人系私开收据,这笔费用没有发生。5、第5组证据真实性庭后核实,内容上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发生费用的金额。6、第6组证据因证人没有到庭不予质证。7、第7组证据真实性庭后核实,证明力不予认可。8、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证人与上诉人分属两个部门,对上诉人的报账情况证人不知情。证人表示在上诉人离职时未将备用金、报账手续移交给证人。9、对生产性资金使用单、确认单、发票、设备申请表真实性均有异议,地磅校验不止一次,上诉人提供的资料显示的是脚手架拆装的费用,与明细表所称的电梯费用不是一回事。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被上诉人提交收据复印件16页及明细,证明被上诉人已经为上诉人冲抵137735元的事实。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冲账明细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明细反映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无相关材料原件支持。上诉人经手的地磅校验费用只有一次,电梯费与上诉人无关。借款均由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不是上诉人的个人借款。收据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收据中冲抵的是哪笔款项不明确。
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结合本案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1、对证人张永旗的养老保险单予以采信;2、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虽系复印件,但均显示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根据证人证言所述,复印件材料中显示的马国强、张云涛均系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上诉人在一、二审中提交的很多证据均有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的签字,上诉人亦陈述将材料交与被上诉人相关工作人员,被上诉人称需核实情况,但未向法院回复相关结果,证据材料所指向的相关人员亦未到庭说明情况。另,证人张永旗认可上诉人已将相关工程预算材料交与证人,证人离职时又将材料交给了被上诉人。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结合双方的举证能力,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同理,对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本院亦予以采信。3、被上诉人提交的收据中有11张系2009年10月份之前的收据,该11张收据与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收据一致,本院予以采信。4、对被上诉人提交的2010年的5份收据,上诉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上诉人在2009年11月已经离开被上诉人处,故本院不予采信。5、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已冲账明细,上诉人不予认可,因其未提交与之相对应的票据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2009年11月上诉人李保洲离开被上诉人处,上诉人称其不再上班的原因系被上诉人拖欠工资,被上诉人称系上诉人不辞而别。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张云涛进行了工作移交并签了移交清单。被上诉人工作人员马国强签字确认的明细表显示,民权项目李保洲借款未清账目为元,多数账目正在走手续,对未进入手续的账目已注明具体原因。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因工作关系,上诉人共在被上诉人处支出备用金188971元,对李保洲借支的备用金是否已经冲抵完毕的问题,双方存在争议。上诉人称上述款项已经冲抵完毕,其中41972元有收据为证,另有元的未清帐,已经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并报请核销,该元的账目中有一部分款项核销后出具了收据,包含在41972元的收据中。被上诉人称上诉人仅冲账137735元,尚有51236元账目未核销,其主要依据为16张收据及被上诉人制作的明细表。从被上诉人提交的明细表可以看出,在上诉人离职后的近半年时间里,被上诉人仍在核销上诉人支出的备用金,此种情形与上诉人所称的已将材料移交被上诉人的说法相印证。同时,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有关本案历次冲账的原始凭证及经办人等相关证据印证明细表以及2010年收据的真实性,其应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尚欠51236元备用金未冲抵,证据不足,对其请求上诉人偿还51236元备用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以上共计20元,均由被上诉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斌
审判员钟晓奇
审判员张林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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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简介:沈斌倜,女,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知名律师,劳动法专家;北京中闻律师所合伙人;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中国众筹精英会副秘书长;点睛律师学院高级培训师。中央电视台CCTV,香港翡翠台、纽约时报、德国新闻社、工人日报、检查日报、中国妇女报、每日经济新闻、国际财经时报等海内外多家知名媒体采访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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