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自动售货机机有报警装置吗?有人蓄意破坏怎么办?

自动无人售货机会遭人砸吗?会不会和ATM机器一样有被砸的风险啊?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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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无人售货机会遭人砸吗?会不会和ATM机器一样有被砸的风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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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啊,艾米尔无人自动售货机是用全钢机身和防爆玻璃制造的,还能远程联网监控,自动报警,很安全的。再说艾米尔有售后亲机器出现问题找他们售后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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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放在什么地方,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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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您来回答今天在看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时,于156页读到了自动咖啡贬卖器的法律关系问题,遇有不解,在此希望对此有所知识的学友能与我一起探讨此问题,原话如下:
 “要约通常向特定人为之,但向不特定人为要约的,亦属有之,如自动咖啡贩卖器的设置。于此情形,可认为设置贩卖器人,有
今天在看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时,于156页读到了自动咖啡贬卖器的法律关系问题,遇有不解,在此希望对此有所知识的学友能与我一起探讨此问题,原话如下:
 “要约通常向特定人为之,但向不特定人为要约的,亦属有之,如自动咖啡贩卖器的设置。于此情形,可认为设置贩卖器人,有与任何投入约定货币之人,订立买卖契约的默示意思。顾客投入货币应解为系依意思实现而成立契约。自动贩卖器输出咖啡,系给付义务的履行,投入的货币依让与合意而交付(第761条),由贩卖器设置人取得其所有权,故任何人擅取因贩卖器故障而跳出的硬币,应构成侵权行为(188条第1款前段。)”
这里我附上台湾民法相关法条:
第761条第一款: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前句是现实交付,后句是简易交付)
第161条: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须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
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者,准用之。(意思实现)
我有疑问:1、为什么机器是依让与合意即简易交付(即在让与合意)而取得货币所有权,而不是依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呢?难道将咖啡的买受人投入货币进机器的行为视为现实交付行为会产生什么问题?而且据我了解,意思实现是用来解决承诺问题的,假设上述过程真要理解为简易交付而不是现实交付,难道简易交付中的让与合意中投币人的让与物权的单方意思表示也可以用意思实现来解决?因为如果不能用意思实现来理解的话,我认为将会产生以下问题:即输出咖啡只是单方丧失占有,而买受人是原始取得占有,但由于买卖的公示方法必须是交付,所以这时需要一个让与合意(物权转移合意,亦即物权行为)以替代现实交付,而买受人的物权转移的意思表示无法即时传达到机器设置人处,所以只有在稍后机器设置人到现场后见到货币及减少了咖啡后才能接受到此意思,因此之前买受人取得咖啡的行为只是无权占有,构成不当得利,这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2、机器输出咖啡及买受人接受咖啡难道也不能视为是现实交付?
“要约通常向特定人为之,但向不特定人为要约的,亦属有之,如自动咖啡贩卖器的设置。于此情形,可认为设置贩卖器人,有与任何投入约定货币之人,订立买卖契约的默示意思。顾客投入货币应解为系依意思实现而成立契约。自动贩卖器输出咖啡,系给付义务的履行,投入的货币依让与合意而交付(第761条),由贩卖器设置人取得其所有权,故任何人擅取因贩卖器故障而跳出的硬币,应构成侵权行为(188条第1款前段。)”
我的理解:
自动咖啡贩卖器的设置,其实是其设置人的买卖合同要约,这个要约是面对社会上的任何人的,没有特指的对象,任何......
“要约通常向特定人为之,但向不特定人为要约的,亦属有之,如自动咖啡贩卖器的设置。于此情形,可认为设置贩卖器人,有与任何投入约定货币之人,订立买卖契约的默示意思。顾客投入货币应解为系依意思实现而成立契约。自动贩卖器输出咖啡,系给付义务的履行,投入的货币依让与合意而交付(第761条),由贩卖器设置人取得其所有权,故任何人擅取因贩卖器故障而跳出的硬币,应构成侵权行为(188条第1款前段。)”
我的理解:
自动咖啡贩卖器的设置,其实是其设置人的买卖合同要约,这个要约是面对社会上的任何人的,没有特指的对象,任何人都可以投币购买咖啡;当有一具体的人向其投入货币时,该投币行为是合同的承诺,即他表示了要购买咖啡。此时,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自动咖啡贩卖器代替其设置人收取了对方的货币并给付咖啡,是合同义务的履行。至此,双方的合同履行完毕,即投币人取得了咖啡的所有权,而自动咖啡贩卖器设置人取得了货币,这时,该货币的所有权属于自动咖啡贩卖器设置人,那么,除自动咖啡贩卖器设置人的其他人如果擅自拿走自动咖啡贩卖器的货币,就是侵犯了自动咖啡贩卖器设置人的财产权;这个“擅自拿走”如果其中有数额较大以上则是为盗窃,如果其中有对自动咖啡贩卖器的破坏行为则是抢夺。
因此,在相关信息意义上,其他人如果擅自拿走自动咖啡贩卖器的货币,是对自动咖啡贩卖器设置人的非法侵权行为。
因此,机器输出咖啡及买受人接受咖啡不是现实交付,而是简易的买卖合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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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器的设置。于此情形,可认为设置贩卖器人,有与任何投入约定货币之人,订立买卖契约的默示意思。顾客投入货币应解为系依意思实现而成立契约。自动贩卖器输出咖啡,系给付义务的履行,投入的货币依让与合意而交付(第761条),由贩卖器设置人取得其所有权,故任何人擅取因贩卖器故障而跳出的硬币,应构成侵权行为.
我认为该段文章说明的就是机器输出...
“要约通常向特定人为之,但向不特定人为要约的,亦属有之,如自动相关信息贩卖器的设置。于此情形,可认为设置贩卖器人,有与任何投入约定货币之人,订立买卖契约的默示意思。顾客投入货币应解为系依意思实现而成立契约。自动贩卖器输出咖啡,系给付义务的履行,投入的货币依让与合意而交付(第761条),由贩卖器设置人取得其所有权,故任何人擅取因贩卖器故障而跳出的硬币,应构成侵权行为.
我认为该段文章说明的就是机器输出咖啡及买受人接受咖啡之间是现实交付,咖啡机的各种咖啡的价格是要约,投币的行为就是承诺,合同自投币是开始履行,自咖啡交付到购买者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咖啡机故障没有交付因该是违约了。所以不应该是简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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