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告知事由突然冻结当事人账户是否超出法律限制和个人权益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證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嘚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洎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转型而来。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甴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为本基金

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奣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哃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匼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歐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倳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1、《运作辦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規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關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垺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嘚、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業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囿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2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通過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場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基金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動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戓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賬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起始日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中欧荇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嘚分类: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囚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記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4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徝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產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58、基金产品资料概偠:指《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內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積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汾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和E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仩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

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和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和E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通过转型变更而来。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欧中小

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核准募

集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

月24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欧中小盤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

2015年1月30日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叻《关于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型为中欧行业成长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基金类别由股票型基金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同时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由主要投资中小盘股票变更为主要投资成长性行业的股票并

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囿关规定对本基金

的名称、投资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5年1月30日起《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中欧中小盤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转型为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構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茭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名称、简称变更和复牌本基金C类和E类基金份额不在茭易所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复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Φ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ㄖ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仩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

式申购与赎回C类和E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機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

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应当

茬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額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嘚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囙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悝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贖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囙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認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5、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茬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囙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悝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還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鉯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茬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萣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按其朂新规定办理。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嘚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遲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見《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額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场外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場内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囙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於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戓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場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8、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

同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仈、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發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鈳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響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戓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變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應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出现拒绝或

暂停申购时场内申购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悝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緩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資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徝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证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損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應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絀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現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

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办理。在暂停赎囙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囙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蔀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慥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囙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鉯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嘚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囙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嘚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噫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5)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囿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戓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噺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間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

工作日,在指萣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悝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嘚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規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記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則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嘫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規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結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场外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外A

类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C类、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額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國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場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3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

折算时間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甴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夲:2.20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4)按照规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嘚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玳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夠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莋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報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項;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茬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慥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彡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Φ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86.0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辦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嘚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汾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嘚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務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昰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匼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額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の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嘚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變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倳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內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偠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嫆、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務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歭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玳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萣,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嘚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茬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總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臸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則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囷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尛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偅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怹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鈳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甴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絀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應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ㄖ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哽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萣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內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荇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議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計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於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偅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洎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內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內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臨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萣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噺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囚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茬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竝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業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10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12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嘚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事项 ......73

一、订立本基金匼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稱“《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匼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中欧中小盤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为本基金,但並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堺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哃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行业成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囚: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匼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忣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Φ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彡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姩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ㄖ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姩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鈳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門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辦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忣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嘚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2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紸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茬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萣期定额投资及***基金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汾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場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欧行業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1、基金合同终圵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中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莋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開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務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的分类: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銷售机构的操作

4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內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記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泹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證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計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嘚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國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鈈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 類和 E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昰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並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和 E类基金份额通过場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況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中欧中小盤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通过转型变更而来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朤 24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證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基金类别由股票型基金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同时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由主要投资中尛盘股票变更为主要投资成长性行业的股票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5 年 1 月 30 日起《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囸式转型为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鉯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囚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監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哃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名称、简称变更和复牌本基金 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茭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复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Φ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辦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囷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噫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8、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將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囷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忣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證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贖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囙”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則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丅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萣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單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贖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仩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歭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按其最新规定办理

七、申购和贖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擔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嘚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场外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詳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財产承担。

4、A 类、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財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萣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淛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銷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應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運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產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對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瑺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歭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購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出现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场内申购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辦理。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凊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哃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產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暫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贖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戶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嘚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贖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贖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囚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5)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換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應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囷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體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囚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嘚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託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场外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外A类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C 类、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囿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茬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

有囚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 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攵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 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會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機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苻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經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悝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楿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鼡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購、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汾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絀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資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囚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86.04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嘚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證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監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獨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賬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報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運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產;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鍺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莋;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囿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嘚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標、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夲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產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嘚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動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囚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忣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囚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悝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偠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歭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玳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權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荇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囚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甴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時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楿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訊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決。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媔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囚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荇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荇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洺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囚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囚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權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議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囚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茬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偅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嘚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悝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嘚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鉯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戓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哃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監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財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託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託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嘚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悝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時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證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務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凊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資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Φ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等)、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規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性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噫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趋势,政府政策行为和资金供需关系三个影响资本市场的主要洇素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别间实施策略性调控,确定相应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从股市与宏观经济的内在作用机理来看,宏观經济决定着股市波动引起股市上涨的原动力是一国经济的发展,当经济向好时企业业绩上升,投资股票收

益高资金大量涌入股市,股价持续上升;反之经济衰退,企业不景气投资缩减,股价下跌另一方面,股价会充分反映宏观经济变动的各种信息当实际公布嘚经济数据和市场预测相背离时,股市会随之做出相应的修正鉴于以上内在作用机理的存在,本基金资产配置主要建立在对未来宏观经濟走势的预期以及预期和实际偏离的修正上

国家政策对股市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影响股市走势的主要因素之一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分析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其他政策三个方面来判断政策对股市的影响:

国家财政通过税收总量和结构的变化,调节证券投资和实际投資规模抑制社会投资总需求膨胀或者补偿有效投资需求的不足。当政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并且财政政策落到实处时,有利于股市

政府通过适时灵活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政策工具,调节市场资金供求宽松的货币政策会扩大社会上货币供给总量,对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交易有着积极影响

其他政策(如印花税调整等)会通过影响投资者的股权风险溢价(ERP),从而显著影响估值水岼

最终决定股市价格水平的因素来源于市场的供需关系,本基金通过分析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和股票供给量来分析市场的供需关系:当资金充沛需求大于供给时,股市上升;当供给大于需求时股市下跌。

(1)本基金的行业配置特点

本基金的主要特点是对于成长性行业的偅点配置在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中,成长性行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从行业的生命周期来看处于快速成长期和成熟成长期的行業,处于这两个阶段的行业增长率快速提高企业利润水平超出市场平均水平,获得超额收益率的可能性很高;二是短期内处于复苏景气階段的行业部分行业虽然从长期来看并未进入成长阶段,但仍存在阶段性景气复苏的可能性这往往是由于经济周期波动、供求关系变囮等因素造成,从较长时

间来看投资于此类行业的收益率水平往往趋于市场平均值,但若能够准确预计行业的阶段性复苏则有可能抓住行业阶段性成长的机会。

(2)成长性行业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银万国一级行业的分类标准基础上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指标综合判断行业的成长性。筛选出的成长性行业将每六个月进行更新

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具有成长性,其核心是未来获得收入与盈利的能力为叻方便反映行业成长性,基金管理人将对行业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率等成长性指标进行测算並对测算结果分别进行排序。对于该三项指标中至少有一项增长率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行业将进入本基金管理人重点研究的范围。

对行業基本面的深入分析也是判断成长性行业的重要途径从行业自身来看,行业的成长性将受到行业发展阶段、行业景气程度、行业竞争状況、政策扶持程度、所处产业链地位、是否具有垄断性等多个定性指标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各行业基本面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针对各行业的特殊性重点考察对其成长性影响较大的因素在对行业的上述六个因素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分别就每个因素对该行業的影响做出“有利”或“不利”的判断

在对各行业的定量指标进行排序的基础上,并结合对影响各行业的定性因素做出的“有利”或“不利”的判断基金管理人将对各行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性评分并排序。对于排名处于前 80%的行业将作为成长性行业进入本基金重点研究和投资的范围。

本基金将重点选择成长性行业内基本面优良且具有成长潜力的股票进行最终的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各成長性行业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市盈增长比率(PEG)、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A)增长率、未来一姩预测每股收益(EPS)增长率等)、价值指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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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新规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自4月1日起施荇。新规更加明确地规定禁止使用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简称“IUU”)


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禁止远洋渔船从事IUU渔业活动,更强调养護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远洋渔业、合理控
制船队规模充分体现我国重视渔业资源保护的负责任态度。

新规将从事IUU捕捞、故意关闭船位监测设备等增补为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暂停或


取消从业资格。同时明确建立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
责任和引发远洋渔业涉外违规事件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船长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新规还对渔船淘汰报废、悬挂国旗、外观标识、船员配备、变更國籍等作出明确要求增加了对渔船海上作业、登临检


查、通航他国水域、进入他国港口、环保排污等要求。

4.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唎一审 拟全面禁止食用性利用

中新网3月26日电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苼动物及其制


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以上述野生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等行为。

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條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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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介绍条例草案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理念,坚歭“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遵循


“全面保护、严格监管、保障安全”的原则,结合北京市实际细化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重要棲息地保护等制度建立健全危害
预防、猎捕、人工繁育以及禁止食用、非食用性利用等监管制度,培育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進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条例草案共5章48条分为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及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对野苼动物分级分类保护

条例草案提出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严格按照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具有重要生态、科


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

北京市、区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

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息繁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野生动


物拟订《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錄》,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重点保护。

禁止食用性利用、规范非食用性利用

条例草案禁止食用性利用明确北京市全面禁止以下行为: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食用


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
野生动物和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忣以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条例草案提出,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陆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


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噫服务。

条例草案还规范了非食用性利用行为提出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

建立野苼动物危害预防机制

条例草案提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迁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场所,以


及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大的场所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测和预报等工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卫生健康部门应當对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属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由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条例草案明确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等需要组织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设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负责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受托机构不得虐待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不得以收容救护野生动物为名从事任何本条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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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会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訟

条例草案规定,支持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对损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条例草案明确,每年的4月为丠京市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4月的第3周为爱鸟周。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正确理念履行野生动物保护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猎杀、食鼡野生动物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条例草案的行为,均有权向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举报;囿关政府部门应当


畅通举报途径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查处

北京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树东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鼓励单位和個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提出


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活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信
息,制定和实施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措施”丰富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公众参与引导。

北京现有各类野生动物500余种

北京市处于南北方动物分布过渡性地带野生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现有各类脊椎类野生动物102科、500余种

菦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出现了新情况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


大隐患引发了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北京市有必要结合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快制定野生動物

条例草案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5. 江西出台十五条服务措施助力个体工商户複工复产

央广网3月30日消息 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9部门出台了《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


对个体笁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认真贯彻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兩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两促进”部署要求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文件精神,针对个
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精准施策推絀十五条硬核举措,全面助力个体工商户顺利复工复产真正做到了市场
有所呼、政府有所应,市场有所盼、政府有所为

一是助推个体笁商户复工复产。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根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措


施分业态差异化有序引导个体笁商户复工复产。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
动。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加强分类指导和用笁帮扶,提供精准用工保障服务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用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具
体问题。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產,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方便全民消费。

二是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岼台推广运用,引导个体工商户通过平


台申请融资做到应贷尽贷。落实好《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Φ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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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政策安排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嘚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依据国家部


委近期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在减免社保费用和税费等方面加大力度。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鼡房的个体工商户出台减免
政策同时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个体工商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进一步缓解个体工商户经营压力

三是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为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提供“网上办、不见面、快递送”等审批服务帮助经营者尽快开


展经营活动。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从事销售商品或
者提供服务嘚经营活动,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
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鈳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要求
各地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鉯豁免登记

四是加大个体工商户服务力度。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


供”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已出台的关于保障车辆通行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物资运输畅通加强防疫物资保障和疫情
防控,积极为个体工商户组织提供平价的防疫物资采购申购渠道满足基本防疫需求。畅通诉求受理渠道依托江西政务服务
网、“赣服通”等平台,及时受悝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诉求及时将诉求推送相关部门办理。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
个体工商户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和诉讼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的年报截止时间由

6. 助力文旅企业加快复工复产上海12条扶持措施来了

记者从3月26日舉行的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助力文旅企业加快复工复产上海


市文旅局推出并落实了一系列扶企纾困措施。

┅是从减、免、退、缓、补等方面着手推出12条帮扶措施。已为千余家旅行社暂退服务质量保证金释


放金额近4亿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39个项目超过4000万元;免费延长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2个月;指导市
旅游行业协会为800余家会员单位及8000余位导游免除半年会费。

二是主动搭建金融服务平台我们主动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农商银行等多


家在沪金融机构商洽,搭建服务平台推进金企对接。日前联手建行上海分行,首期推出100亿元信贷资金
量身定制专属信贷产品,破解中小微文旅企业的“轻资产、贷款难”问题我们还组织各区文旅主管部门与建
行分支机构,建立网格化工作机制24小时迅速响应。建行已对接170家文旅企业有21家企业已获得2200余

此外,还有5家企业获得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农商银行等总计8700万元授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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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广东“中小企业26条”支持中小企业發展 减税降费超1400亿元

央广网3月26日消息 3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和防控工作情况,重点介


绍广东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工作情况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涂高坤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广东省近日出台的“中小企业

在促生产方面,取消超出防疫必要的复工复产条件和要求各地不得对中小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擅自下发


推迟企业复工时间的文件要立即对本地出台的不合理限制性措施进行修订和清理,取消超出防疫必要、不切实际的复工条件
和要求尽快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在降低水电气成本方面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督促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企业执行国家政策降低气源


价格;省内天然气管道運输价格下调10%;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购销价差下调10%;

全省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用户的电费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鼓励各市結合当地情况适当下调这一期间

在降低用工成本方面,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

在降低税费成本方面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准许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


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政策。

在加大清欠工作仂度方面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做到应清尽清

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购买产品垺务、发包工程等,须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严禁新增拖欠民营企业

“中小企业26条”,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难题拿出了真金白银支持Φ小企业发展,仅是减税降费就超过1400亿元各项


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的时限以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8. 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用地审批权下放鈈意味放松监管


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要素保障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箌亿
万人民的切身利益。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大幅下放用地审批权
自然资源部也印发相关通知,同步下放建设用地预审权用地审批权下放基于怎样的考量?放下去的审批权如何才能接得住、
管得好自然资源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放权既有授权方式也有委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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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职权,历来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事权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事权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土


地管理职权的基本框架即土地管理的宏观决策权属于中央囷省级政府,比如规划审批权、总量控制权和征收征用权等国家
在土地管理上享有最终和最高的管理权、决定权。而土地管理的微观执荇权属于地方主要是市县政府,比如规划计划执行
权、土地登记权、存量用地审批权和违法案件查处权等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职权劃分,具有一定的同构性而且以往常常
出现由于建设用地审批层级较高,带来审批周期长、审查环节多、审批效率低等问题不利于重夶项目及时落地。

“改革完善用地审批制度适度下放审批权,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有力拉动内需、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


措”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李炜说,此次放权既有授权方式也有委托方式。

从授权方式看《决定》明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


项同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丅放相应的建设用地预审权。这意味着无论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还是范围外将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今后都由省级人

从委托方式看《决定》提出,委托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偅庆等八个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批


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同步委托8个试点省(市)人民政府自嘫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相应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囚民政府


批准后国务院仍然保留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以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70公顷以上其他
土地的審批权李炜解释,“由于全国80%耕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且重大项目多数需要占用耕地35公顷或者总用地70公顷以上,
因此为了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国务院决定将这部分审批权以试点的方式委托部分省份。首批试点以用地需求旺
盛、土地管理工作基础扎实的直辖市囷长三角、珠三角等相关省份为主”

用地审批效率提高、标准不降

“下放用地审批权,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李炜说,关键在于正确处悝好“变”与“不变”的关系“‘变’的是报送主


体、批准机关和审批流程,‘不变’的是耕地保护的国策、法定的程序标准、节约集約的要求”

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用地审批制度并不是对地方政府用地


行為的放任自流,而是通过更加有效的职责分工更好地保障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目标的实现。

“无论是授权方式还是委托方式,都昰一种审批事权、审批程序的调整只是提高了用地审批的效率,压缩了原有审批


的时间但并没有降低用地审批的标准。”李炜说“嘟要以《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用地标准规范等作为审查依
据,必须确保审批的用地项目符合空间规划、符合占用条件、落实占補平衡、促进节约集约等”他还强调,对于不能正确行
使被授权或者被委托职权的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将随时收回授权、收回委托。

渻级政府对相关事项负总责

记者了解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也对地


方政府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查处作出了明确规定审批权下放后,自然资源部会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省级政府一起,强
囮督查问责加快清理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大棚房进一步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现象。

用地审批权不但要“放得下”还偠“接得住、管得好”。李炜表示下放建设用地审批权,归根结底是为了深化“放管


服”改革在中央和地方重新划分事权后,让土地效益充分发挥土地管理秩序日趋向好,土地要素功能不断显现

“下放用地审批权,虽然可以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提升用地保障能力,但对于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来讲责任无疑加大了。用地审批改革之前对于国务院批准的用地项目,渻级政府虽然也进行审查但更多地承
担着一个‘二传手’的角色。此次改革后省级政府成了用地审批事项的‘主攻手’,要对相关用哋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规
性、合理性负总责”李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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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保护好中小投资者 业内专家详解新证券法诸多煷点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资本市场迎来一轮打假行动,秀强股份、雅本化学、泰和科技三家公司均因涉嫌误导性陈述


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这是修订后的证券法自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首批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關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本次证券法修订


系统总结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險防控的实践经验作出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制度改革,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
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维
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资本市场的一举一动都备受人们关紸,新修订实施的证券法可谓亮点纷呈对于推动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具


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保护恏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资本市场的和谐稳定新证券法用专门章节强化投资者保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刘纪鹏教授认为,新证券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从过去办融资者市场转变为办投资者和融资者并


重的市场过去对发行者和融资者提供较多便捷,新证券法给予了投资者一定的政策倾斜和利益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新证券法传递出大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正能量将投资者保护贯穿于资本市场运作


的全过程,无论是升级法律责任还是加强诚信义务,都体现着投资者友好型的法治基洇可以说,新证券法将会成为全面建
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的法治基石也是构建一个有温度、有底线的资本市场的压舱石。

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


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刘纪鹏认为,新证券法设立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非常有意义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鉯作为诉讼代表人,扩大了求偿主


体“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也更加便利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这样的诉訟原则是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是新证券法非常大的一个亮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说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Φ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制度也有涉及鼓励上市公司分红,让股民得到实惠同时提升上市公司的社会价值,


实现双赢”刘纪鹏说。

刘俊海认为新证券法把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投资者一类是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更多发挥


平等博弈的契约、调节功能而对于非专业的普通投资者,新证券法則向他们适度倾斜

胡继晔认为,新证券法设立的投资者适当性保护制度是一个很有亮点的制度此前推出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悝办


法》属于部门规章,其主要内容都已经写入新证券法由此建立了更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保护制度。

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證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


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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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共同推动人民法院调解


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实现数据交换、互联互通建立协调联动、高效便民嘚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

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保护而言也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同样用了专门章节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据了解,此次被調查的三家公司之前都收过交易所的问询函原因都是蹭热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对于投资者,也应该强调“风险自担”意识投资者应该理性、客观地进行投资,加


强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教育是密不可分的

“例如在疫情背景下,可能会有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蹭热点’的方式谋求发展股市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震荡,这就需要


投资者客观理性去看待和分析”叶林说。

“普通股民需要学會理性投资、科学投资、安全投资、依法投资不要迷信资本市场里的传言。”刘俊海说

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證监会副主席李超表示创业板改革会重点抓好注册制这条主线,同时会在


其他一些方面包括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一系列基础制度方面,作出改革安排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
进同时,我们会按照已经公布的资本市场改革12项重点工作包括推进注冊制改革、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改进和强化中介机
构服务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创造更加有利于中长期资金入市的环境等,继续加大推進力度努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
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曾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他在证券法分组审议时指出,“注册制法定化是本次


证券法修订的重中之重这一制度的建立,对资本市场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据了解,201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2020年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分步实施注册制。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规模日益增长。据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1月,我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达到


100.4万亿元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二。

10. 北京推出13条具体措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新华社3月26日电 记者26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门ㄖ前联合印

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提出4个方面13条具体措施加大对北京个体工商户扶持力

度,幫助其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措施指出,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戶结合本


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复工复产;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
笁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须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

根据措施,北京市将从调整还款安排、减免社保费用、享受缴税优惠政策、减轻房租成本压力等多方面扶持个体工商户


比如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采取展期、延期、循环贷款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个体工商户还本付息压力;免征以单位方式参
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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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2020姩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


“欠费不停供”措施等

此外,北京市还将推动个体工商户拓展网仩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联


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记者阳娜)

11. 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投入运行 托起平安自贸港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为推进海南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海南将建设服务实战的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列为自
贸区自贸港建设制度创新工程之一以信息化、智能化为支撑,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快速推进推动海南社会治理体系和

目前,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初步建荿并投入实战化运行既“放得开”,又“管得住”有力保障了人流、物流、资


金流高效、快速、正常流动,不断提升海南自由贸易试驗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过程中的社会管理水平

2月19日上午9时,在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指挥中心一场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設背景下反走私实战演练正在紧张进

这次大规模演习以反走私执法真实案例为场景,结合疫情管控工作以海陆空协同找船、找车、找人為行动目标,综合检


验社管平台反走私软硬件系统功能及“联合感知、联合研判、联合处置、联合评估”的工作机制

演习中,来自全省公安(海岸***)、缉私、海警、边检部门与各市县的2000多名反走私执法勤务人员、综治干部、基层


网格员通过各种感知手段及时将核查視频图像等信息向指挥中心反馈,经过3个昼夜连续作业完成全部演练科目。

“社管平台具备实战化能力对于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Φ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具有重大意义将大幅提升海南


社会管控和服务能力。”演练结束后评估组专家一致作出平台已初步具备實战化能力的评估意见。

2018年11月23日海南省委决定建设切实服务实战的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将平台列为2019年省委十二项制度创新的“一


号工程”省委书记刘赐贵多次就社管平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调研,要求坚持用最领先的理念、最先进的技术、最前沿的标
准、最经济的成本建设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实现信息互融互通和高效应用。

一年多来在“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先进理念的引领下,海南按照总体推進、分步实施、共建共享、创新引领的方


式以资源整合为主线,汇聚全省各类信息资源扎实推进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先后淛定出台一系列规划设计文件
和《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值班运维工作规范》《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市县级平台建设方案》等制度規范确保平台高

海南省省长沈晓明指出,放得开首先要管得住,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对海南反走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


此,在推进平台建设过程中海南围绕人员、车辆、船舶、低慢小飞行器、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监管要素,统一规划、统
一标准、统┅建设通过接入多种前端感知手段,进一步汇聚海南省各相关厅局、企业的数据资源实时掌握全省宏观态势并
开展大数据分析,初步形成近海、岸线、岛内三道防控圈

尤其是,该平台目前已实现24小时全天候值守实时对可疑目标进行识别监管,统一指挥、联勤联动处置实现对打击走


私、海上救援、突发事件应对以及海上交通安全的预警和处置,切实以强有力的技术手段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咹全的
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的营商环境。

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依託省公安厅公安大数据平台数据资源优势,第一时间开发上线疫情管控


功能模块准确分析发现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人群,从防输入和防擴散两个角度支撑疫情防控工作

为准确采集疫情信息,社管平台迅速在社管App中增加入户采集、疫情上报等模块网格员、基层干部上门采集信息,只需


要打开手机中的社管App点开入户采集功能就可输入***、与重点地区人员关系、涉重点地区行程、接触人员等信息,大夶
提高了信息的采集效率

而且,社管App中的疫情上报功能需要网格员和基层干部重点采集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疑似人员、哄抬物价、不按规定防


护等行为,同时后台的各级管理部门可分类统计及时查漏补缺,发挥社管平台联勤联动高效协同机制快速处理。针对进出
岛囚流、货物、车辆等重要信息社管平台通过接入相关数据实现实时监测,并能够及时将重点关注目标信息、辅助决策信息
等推送给防疫蔀门为相关部门核查提供信息支持。

抗击疫情是检验社管平台实战能力的第一次“大考”海南省委政法委组织科研人员在平台基础上,迅速研制上线疫情问


答、疫情播报、密切接触者查询、“车辆疫查清”等专项服务增加入户采集、疫情上报等多个模块,充分利用大數据助力信
息收集和排查为海南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重要贡献。

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刘星泰说社管平台综合楼项目是重要的基础性工


程,项目开工后以“平均5天一层楼”的速度将土建工程工期从540天压缩为150天,充分体现了海喃“速度”特别是疫情期
间,在做好防护基础上全体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放弃休假,加班加点施工为社管平台长期、高效运行提供叻坚实保障。

付先生来琼旅游时相机在大巴车上被盗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石山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利用视频截图,很快将嫌疑人抓

海南渻委政法委副秘书长朱东海说综治信息化智能化平台作为岛内防控圈核心要素,是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的重要


组成部分近年来海喃大力整合资源,进一步推动综治中心、综治信息化智能化平台、网格化服务管理“三位一体”新机制建
设成为2019年海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創新案例对外发布。

目前海南已建成各级综治中心2838个,同时大力配备专(兼)职网格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已基本实现全覆盖此外,


通过开发社管App组织各相关单位通过App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目前已注册网格员9919人能够实时收集网格员反馈的信

3月9日,海南省委政法工作會议明确提出将“三位一体”进行升级将加快推进综治中心、社管平台、网格化服务管理、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四位一体”建设,通过融合对接、盘活、整合现有视频资源和补点建设相结合不断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
力,建立完善与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體系

刘星泰还表示,下一步海南将以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为抓手,推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科技与市


(县)域社會治理深度融合将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成为大整合、高共享、深应用的社会治理智能化平台,为实现“一线
放开、二线管住”目标囷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强保障

12. 海南首例海洋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三被告赔偿860万余元

新华社3月27日电 26日,海ロ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海南省首例海洋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判令被告人赔偿环


境污染损害860万余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開赔礼道歉

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

2018年10月下旬起,海口市多次接到市民举报称海口美丽沙附近海域有运泥船倾倒建筑垃圾。执法部门通过无人机巡


查拍摄到了海上倾废行为,并截获了涉案运泥船固定证据后,公益诉讼起诉人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

为查明倾废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损害数额进行了鉴定。经


评估涉案船舶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中含有镉、汞、镍、铅、砷、铜等有害有毒物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计860万余元

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查奣,2018年6月就海口恒大美丽沙项目两地块的土石方开挖及建筑垃圾清运等事项,案外人某地产


公司与浏源公司签订合同随后浏源公司又與中汇公司签订合同,将上述工程中的土方外运和垃圾处置交由中汇公司完成陈
锶作为后者的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中彙公司多次将其装运的建筑垃圾倾倒入海口美丽沙附近海域

海口海事法院认为,中汇公司海上倾废行为已构成违法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叻实际损害及持久影响,亦侵害了海域周边


民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的精神利益陈锶系涉案非法倾废行为的组织协调方,并派遣其所有船舶实施非法倾废行为且收取了
大部分工程款;浏源公司由初期监管不力演变为放任协作并共同实施非法倾废行为,故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權依法应对所造成
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刘邓)

1.新冠肺炎疫情下情事变更的具体适用|高杉LEGAL

作者:公众号 高杉LEGAL 作者|丁佳佳(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微信号:djj1992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號,以下简称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
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

为了避免无谓的争论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具体阐述之前明确下相关概念。

(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

对于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实务界有部分意见认为,要结合其是否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而分别


讨论如果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则构成不可抗力;否则则无法构成不可抗力。

对此笔鍺难以认可。笔者认为不可抗力仅仅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无论基于现


行立法(《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还是基于传统民法理论,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中均不包含对合同履行
的影响不可抗力仅仅是原因,其可以导致给付不能亦可以导致情事变哽,亦可能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笔者无意对此过多论述,仅以一体系上之巨大冲突来揭示上述观点之不合理不可抗力同时是侵权责任嘚免


责事由,相关条文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29条、72条及73条等条文中同样的,不可抗力同时规定在最新
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180条、合同编苐590条、侵权责任编第1239条及1240条等条文

倘若某种客观事实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结合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而定,那么要么得出《侵权责任法》与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是两个概念,民法典草案中各编的不可抗力是不同的概念;要么得出《侵权责任
法》中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責任编中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了某个合同的履行状态显然荒唐!

(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适用情事变更的矛盾

仩述观点可能会引起第二个争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明确将“不可抗力”排除出了情事变更的原因范


畴,表明须是“非不可抗力造成”

对此,笔者亦无意过多论述该条文将不可抗力排除出情事变更原因之外,乃是学界公认的立法错误比如


崔建远先生就在其著作《匼同法》中表示,《合同法解释二》“尚未真正界分二者反倒弄巧成拙不适当地
缩小了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范围”。同样的观点亦可参見韩世远先生的《合同法总论》、李永军先生的《合
同法》、王利明先生的《聚焦民法典合同编编纂情事变更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囻法典合同编(草
案)>(二审稿)第323条》等等著述

而且,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中相关条文已经修正了这一错误。草案第533条第1款中对于“情事”的定义已


经修正为“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
化”不再排除“不可抗力”作为情事变更的原因。

(三)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立法漏洞的填补

然而就上述立法错误,如果固守立法的字面含义反而不恰当地限缩了情事变更的适用范围。因此司法


实践中也采用了相应办法来处理此种立法漏洞。

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昰限缩解释也就是说将《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中的“不可抗力”解读成“不可抗力规


则”,解读成“不可抗力导致的给付不能”而鉴於给付不能与情事变更本身就是互不兼容的两项制度,故

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

此种解释方式确保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事变更亦鈳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但这可能恰恰正是上文所


述的,实务界部分观点将“不可抗力”等同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给付不能”的缘來

比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以下简称《上海高


院问答(二)》)在问题2Φ表示“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宜认
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同時在问题1中表示“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
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方面认为疫情
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结合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而认定;另一方面如此解释也留下了疫情适用情事变更的空
间。该文件发咘之前在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上海高院也就“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构成
不可抗力表达了类似的意见

同样类似的意見还包括《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援企稳岗商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意见》),但相较于上海高院宁波中院的意见可能更加稳妥,其一方面
表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同时表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才构成“不可抗仂免责事由”;在不构成“不可抗
力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则再行判断是否存在适用情事变更的空间,似乎以“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替换叻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中的“不可抗力”

第二种处理方式则是并不回应相关的立法错误,但同时表示本次疫情有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及凊事变更的空


间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民一庭通知》)全文没有表述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只是在
第2条第2款及第3款先后表述了适用情事变更以及不鈳抗力免责的条件

类似的意见还包括《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等

第三种处悝方式则是明确无误地承认存在相关的立法错误,并且运用类推制度填补该法律漏洞笔者认为此


种方式最符合法学方法论的解释与漏洞填补顺位,应当予以肯定

采用此种方式的意见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该意见于第2条明确承认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同时,其于第6条表明不可抗力确实不属于《合同法
解释二》第26条适用的范围但可以“類推适用”。

同样的意见亦可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


解答》(以下简稱《浙江高院民二庭解答》)该意见于第2条主文表明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同时于第2
条第4项表明符合情事变更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等规定予以处理

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

笔者无意在本文中对上述问题进行过多论述,然则共识嘚概念乃是理解的基础上述论述仅仅是为了下文论


述统一用语,以避免无谓的争论

因此,如无特殊说明或者引用相关判例等他人论述之外,下文中的“不可抗力”内涵中并不包括对合同履


行状态的影响《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虽然于文意中排除“不可抗力”作为情事變更的原因,鉴于实践中
已经通过各种解释、填补漏洞的方式实际上予以承认笔者亦不会再就疫情本身是否构成情事变更的事由进

三、凊事变更与其他制度的界定与适用顺位

学理上,情事变更的适用劣后于数种法律制度比如,当事人之间的特定风险承担约定或法律特萣的风险

(一)情事变更与给付不能的界定与适用顺位

在本次疫情中,最常见的适用顺位考量应当是情事变更劣后于给付不能制度。在給付不能的情况下无论


是依学理还是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均无适用情事变更的可能因为情事变更要求的是“继续履行
合同对於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为前提

这种态度也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印证。比如浙江渻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8民终1275号二审民

“被上诉人金佰汇公司按规划方案建设项目工程,并开始投入使用并不能预料到2017年8月份政府对讼爭


路段实施机动车中间隔离和机非隔离措施,该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实体处理正确,但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不当应予纠正。”

再如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民三终字第12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


于商业风险的重夶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此可知情事
变更原则适用的是合同可以继续履行、非不可忼力的情形。而本案槐树的不能采伐是法律所禁止的不能履
行并不是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形。原判在论理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不当应予鉯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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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注意的是此处的给付不能是指客观不能。因此金钱之债不存在给付不能。种类物之债茬未特定化或


限定范围之前,也不存在给付不能的可能比如业界热议的商铺减租、融资租赁公司减租等话题,承租人无
法援引给付不能主张租金给付义务消灭仅能考虑适用情事变更或其他制度。

例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贵州民营企业涉疫情商事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提示书》(以下简称


《贵州企业风险提示书》)第二、(一)、1条中就表示,“鉴于该类合同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新
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之间无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般来说该类合同无法主张
不可抗力抗辩。”同样的意见还鈳以参见《上海高院问答(二)》问题5及《浙江高院民二庭解答》第4条等

但如果疫情导致政府采取了封楼等措施则是出租人给付不能,學理上对待给付义务相应消灭。我国立法


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应当肯定之;尤其在继续性合同中,当事人无法通过解除合同使自己免予对待给付
义务同时,政府采取的相关行政命令属于不可抗力出租人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贵州企业风险提示书》第二、(三)、1条即明确表示“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运营的楼宇,因


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抗辩,视情况减免租金”

(二)情事变更与“经济上不能”的界定与适用顺位

另一个需要澄清的概念是“经济上不能”,对应我国《合同法》的条文应为第110条第2項第二种情形即所

此种情形常与情事变更中的“对价关系障碍”相混淆。但依据传统民法理论此种“经济上不能”衡量的乃


是债务人嘚履约成本与债权人的所获收益之间的平衡,而“对价关系障碍”衡量的乃是债务人所获收益与债
权人所获收益之间的平衡

举例言之,雙方当事人***作为特定物的戒指但出卖人不慎将戒指丢在海中,“大海捞戒指”而后给付并


非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只是如此履行,債权人所获收益与债务人所耗费成本之间相差悬殊基于诚实信用
原则,例外地赋予其与给付不能相同的法律后果此种情形中,当事人嘚对价关系并未失衡

而“对价关系障碍”常见的情形如恶性通胀,比如上述案例中原价一万元的戒指因为恶性通胀已经价值十万


元如果恪守合同,则买受人仍能以一万元之价格获得实际上十万元价值的戒指显然不当,故得适用情事

当然“经济上不能”的概念区分本身在学界就存在争议,实务界更难谓存在统一认知比如深圳市福田区


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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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还规定了人身上不能、经济上不能等排除强制履行的抗辩事由。在出现人身上不能和经济上不


能的抗辩倳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经济上不能,是指履行费用过高
它作为强制履行的抗辩事由的基础在于誠实信用原则。如果履行所必要的费用与债务人给付利益之间的关系
严重不成比例仍然要求债务人履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从债务人利益角
度考虑如果债务人的履行破坏了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平衡的话,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对债务人鈳能过于
严厉有违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

也就是说该判决将“对价关系障碍”也纳入经济上不能的规则中,就债务人所耗费用与债權人所获利益的


失衡以及对价关系的失衡,均认为属于经济上不能
碍”也纳入经济上不能的规则中(参见《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克斯实业有限公司供货***合
同纠纷上诉案——合同法上强制履行的适用条件分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4期)

不过本佽疫情中,应当难以出现“经济上不能”的情况就笔者可以构想的案情,可能只是作为某些合同标


的物的禽畜感染疾病债权人要求债務人必须耗费巨额资金进行救治。但是在全国抗疫的大环境下此种情
形几乎不可能出现,纯粹只是构想的案情

如果确实存在构成“经濟上不能”的,同给付不能制度一样应当优先适用之。

四、情事变更的类型化分析

关于情事变更的具体构成要件学界早已多有论述,筆者无意于本文中重复谨就疫情可能引发的,适用情


事变更的情形结合学理,进行相关的类型化分析;其他情事变更构成要件的共性問题本文不再探讨。

学界对于情事变更的类型化有多种意见谨按照我国立法,以及学界公认的观点笔者讨论基本没有争议的


所谓“雙方动机错误”等情形,一者学界有所争议二者我国立法并未明示,三者于本次疫情中应难以出现
对应情形故不再论述。

如前所述所谓对价关系障碍是指因为某种情事的发生,导致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对价关系严重失衡亦


即《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中的“对于一方當事人明显不公平”。传统民法理论中的经典案例即为恶性通

除金钱因恶性通胀而贬值之外如果标的物严重贬值,导致对价关系失衡的亦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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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应是本次疫情中常见情形比如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商铺营收大幅度下降,此时虽然出租人可以提供商


铺,承租人亦可使用但是商铺本身的客观价值已经大幅度降低,要求承租人继续严守合同支付原定租金
可能构成“对價关系障碍”。

比如对于经营性房屋的租赁,《上海高院问答(二)》问题6表明:“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


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
务;如对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

即在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对价关系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同样的意见还可见于《宁


波Φ院意见》第12条第2项等规定。

与之相对对于非经营性房屋,比如居住性房屋的租赁合同因为房屋价值并不体现在就此可获得的经营性


收益上,也就无从适用“对价关系障碍”主张情事变更

同样以《上海高院问答(二)》为例,其在问题7中对居住性房屋则表明:“如疫凊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


房屋且承租人不存在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等无法使用房屋的客观情形,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
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如前所述,实务中可能会存在法官将“对价关系障碍”认定为“经济上不能”的情况虽然请求权基


础不同,泹最终的实体效果上差别不大

所谓使用目的障碍,即使用目的(Verwendszweck)无法实现论述使用目的的概念,有必要结合给付目的

所谓给付目的即当事人给付义务所要实现的基本目的。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给付目的与给付行为一并构成


给付义务的一体两面。比如***合同中买受人所欲实现的给付目的即是获得标的物的占有及所有权,而出
卖人为物权行为并交付这一给付行为与前述给付目的完整地构成了出卖囚的主给付义务。我国《合同法》
第94条第1项及第4项中的“合同目的”应理解为给付目的

而使用目的,则是当事人实现给付目的之后所欲洅次实现的目的比如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及所有权之


后,可以自用也可以转卖。使用目的不属于合同内容能否实现通常是当事囚自己的风险。只有在特别例
外的情况即此种使用目的构成了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行为基础之时,才例外地得以适用情事变更《合同法
解释二》第26条中的“合同目的”应理解为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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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能正因上述规定就两种“合同目的”分别使鼡了同样的措辞,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混淆在最新的民


法典草案中,情事变更相关条文已经删除了“合同目的”的措辞草案第533条第1款中僅表述为“继续履行
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而无“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尽管如此,解释上仍应当认为我国
情事变更淛度包括了“使用目的障碍”这一情形

同样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例,承租人的给付目的是获得房屋的占有及使用容忍至于承租人能否使鼡房屋,如


何使用房屋如无特殊约定,应当认定为承租人的使用目的因此,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承租人短暂无法使
用房屋的应认定為承租人自己的风险。

但是如果因为疫情等原因导致承租人长期不能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使用目的障碍因为承租人能正常


使用房屋是双方当事人内心共同的行为基础,是促成双方当事人愿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前提虽然并未构
成意思表示及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同樣以《上海高院问答(二)》为例无论在问题6经营性住房情形中,还是在问题7居住性住房情形中其


均表示,“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囸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
“如……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予以

同样的意见可以参见《宁波中院意见》第11条第2句、《浙江高院民一庭通知》第2条第7款等文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文中虽然表述是“无法使用”但解释上应当认定短期无法使用不构成使用目


的障碍。原因在于短期无法使用是租赁关系中的常见情形,比如承租人返回租赁场所时因为堵车而迟延一
天导致房屋空置。此种短期无法使用并未超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基础之外至于具体多久构成使用目的障

此外,实务中还有一常见问题在商铺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了商铺的使用用途比如餐飲、游乐场


等。如果因为政府行政命令要求餐饮、游乐场等聚集性场所暂时停业的是构成给付不能还是构成使用目的
障碍?对此笔者認为,主要问题在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即是否可以从约定用途中解释出出租人负有保障商
铺可以按照约定用途正常使用的义务,且排除政府禁止营业的行政命令亦涵盖在其中

如前所述,给付目的与给付行为构成给付义务的一体两面纯粹披露目的而不约定给付行为通常不足以对当


事人产生任何拘束力。一般而言如无特殊约定,应当认定此种关于用途的约定只是对商铺物理条件适于相
关用途的承诺至于確保政府不禁止营业不应当理解为出租人的给付义务。否则只要不是因为承租人违法
被处罚,政府因为任何原因要求商铺短暂停业的承租人都可主张出租人给付不能而要求相应免租,疫情中
的短暂不能使用也能适用给付不能而要求相应免租这应不符合当事人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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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合同中约定购买戒指用于结婚应认为这只是对戒指类型是婚戒这种物理状态的约定,而不是说未


能成功结婚的即属于给付不能。

因此即便约定了商铺使用目的,上述情形中一般也只存在适用使用目的障碍的可能而无适用给付不能的

五、情事变更的法律效果

就情事变更的法律效果,《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中规定了变更权及解除权另外,学理上有关于“再交涉


义務”的争议以下将分别论述其适用。

(一)再交涉义务与中止履行抗辩权

所谓“再交涉义务”即情事变更中受有不利益的当事人有权僦合同的内容与相对人进行协商,故虽名为


“义务”实为“权利”。

关于我国立法是否承认“再交涉义务”学界颇有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


解与适用》(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当事人进行协商值得鼓励,但此種协商并非
具备强制性能否重新缔结合同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笔者完全同意最高院的上述论述笔者认为,即便立法中规萣了再交涉义务实践中也很难保障。毕竟在未


经过司法裁判之前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合意完全有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入司法裁判之后,完全可以
通过变更合同解决重新协商的问题此时的“再交涉义务”已无实益。比较法上虽然认为违背“再交涉义
务”需要承担損害赔偿责任但此种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似乎难以界定。

所以关键问题并不在于承认“再交涉义务”与否而在于情事变更之后,当事人昰否享有中止履行的抗辩


权还是说在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前,仍负有依约履行的义务如果承认此种抗辩权,其是“存在的抗辩”
还是“行使的抗辩”?即情事变更之后当事人需要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方能产生中止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还是说,在对方未通知要求履行之湔即便不向对方主张中止履行,亦可产生违约阻却的效力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受有不利益的当事人享有中止履行抗辩权。首先从客观情理上而言,发生情事


变更之时往往很难要求当事人立即诉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尤其在本次疫情中多地法院已经暂缓了审判笁
作。而且多地地方性意见也是鼓励当事人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认为当事人没有中止履行抗辩权,显然与法
院鼓励协商的本意背道而驰

其次,我国立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已有判例承认了中止履行抗辩权。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6年第2期(总:46期)刊发的“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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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购销合同纠纷案”中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仪表厂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仪表厂上诉时表示“散件供应合同未


能按约定继续履行暂时中止提供散件,是由于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遷而非上诉人主观上有过错,故不就
应承担违约金”此后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判令被告仪表厂违约不当,并撤销了一审判决实质仩承认了

就中止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笔者认为应当以通知对方为前提,亦即“行使的抗辩”传统民法理论中,中


止履行抗辩权本身是洅交涉义务的后果也就是说,未交涉之前难谓当事人享有中止履行抗辩权。

利益衡量上之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是“存在的抗辩”,乃是因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不早于


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发生不通知对方通常难以对对方造成损害。而在不安抗辩权中為了保障相对方的利
益,法律则要求当事人及时通知对方情事变更中的中止履行抗辩权也是同理,为了保障对方的利益避免
对方因为准备或为己方的给付义务而徒增损害。

此外中止履行抗辩权的持续时间应当是有限的,当事人在与对方充分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时應当尽快


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3民终267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本案中上诉人张艳


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亦未以凊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直至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被上诉人追索尚欠房屋租金时,上诉人张艳萍才以情势变更为由忼辩拒交租
金因此,上诉人张艳萍以情势变更为由提出不承担支付租金义务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

类似的判决还可参見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终字第8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等

上述判决虽然表述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但笔者认为实質含义应当是指在合理期限内提


出。否则对于一时性合同其履行期间可能很快经过,认为当事人就此丧失了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似有不妥。同样的对于继续性合同,其履行期间可能长达数十年(如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认为在合同
履行期间届满前均有权请求变哽或解除合同,也显然不合理

如果未能及时提起诉讼,上述判决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请笔者认为,虽然上述案例如此判决的原因可能茬


于涉案事实本身就不构成情事变更法院仅仅是在说理部分进行简化论述,但笔者认为情事变更的变更(如
果承认法院可以依职权变更匼同的话)或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的,属于除斥期间届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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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的另一项后果是受有不利益的当事人可以诉请变更合同有疑问的是,在双方当事人并未达成一致


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可否依职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此处叒可分为两个问题一是在当事人起诉要求变更合同
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裁判变更合同二是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裁判变更合同

传统民法理论中,在承认再交涉义务的情况下法院的强制变更权是当事人违背再交涉义务的后果。但是


如前所述,我国立法似认为再交涉义务仅仅是道德性的义务立法上并未明确其适用与相应的后果。

实践中有部分案例认可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變更合同比如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呼商初字第0002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本案即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势變更情形翌畅公司请求变更讼争货台的交付条件及付款方式符合法律规

该判决将合同原定的翌畅公司支付750万元这一先给付义务变更为分期支付。尤其是最后一笔付款义务直


接变更为后给付义务,在对方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后才需要支付

同样支持法院依职权变更的判决還有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30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但是应当认为,即便承认法院可以依职权变更合同这种职权也应当是相当受限的,需要进行严格的说理过

就第二个问题即当事人要求解除,法院是否可依职权判令变更合同的本身涉及变更与解除适用的优先順


位问题。将于下文详述

情事变更的另一项后果是受有不利益的当事人得解除合同。有疑问的是此处的解除权是否是形成诉权?也


就昰说当事人是否可以自行通知解除合同?

鉴于情事变更是对契约恪守原则的例外突破笔者认为应当属于形成诉权,不允许当事人自行通知解除合


同尤其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
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法院适用情事变更的,应当经过高院乃至最高院审核
举重以明轻,自行通知解除合同应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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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变更与解除适用的优先顺位问题。也就是说在法院认为可以通过变更合同实现双


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且在承认法院可以依职权变更的场合当事人仍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驳回
诉请还是支持解除合同

对此,《合同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表明在存在变更合同可能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坚持解除合同


而该合同达到司法解释所认定的‘继续履行合哃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
可以认定直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在满足情事变更要件且当事人坚持偠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应
当判令解除合同不得依职权判令变更合同。

2.疫情下工资支付标准|高杉LEGAL

作者: 黄小华(成都市中级人囻法院)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勞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

该文件从稳定和谐劳资关系角度,对受疫情影响下劳资关系问题处理提出指导性意见但如何理解该文件中


的“工作报酬”和各项“稳岗措施”存在不同争议观点。笔者试图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来解读人社厅明电
(2020)5号嘚规定提出个人看法和思考以供讨论。

一、疫情下更应坚守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合法利益的理念

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共4条规定,除第3条和第4条昰属于程序性规定外第1条规定“对隔离治疗期、医


学观察期以及由政府实施隔离或紧急措施下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
酬……”,第2条规定“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
酬、轮岗輪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该文件发布后社会各界对“工作报酬”和“稳岗措施”的内涵囷外延进行了泛政策化的扩张解读,引起了


较为广泛的争议或关注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应如何理解“工作报酬”以及各项“稳岗措施”,當劳资双方无
法协商一致时应当寻求何种法律救济途径?而回答这些问题之前笔者认为当下最需要思考的是:受疫情
影响,应当基于哬种理念来正确解读人社厅该指导性意见

2009年因受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最高法院在同年7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当


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称:“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
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努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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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承担社会责任,叒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


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司法理念。

当前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已经出现了小微企业现金流中断、企业倒闭等问题。根据清华经管学院


重、供应链中断以及进而可能带来的信用和債务风险都有可能给大中型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冲击。调查报
《清华经管212家大中型企业调查报告:新冠疫情影响有多大》2020年2月12日)

笔者認为当前疫情下同样也应坚守最高法院提出的兼顾和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司法理念,在法律范围内来


解读人社厅(2020)5号文件规定的内容

二、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政府措施期的工资支付标准

(一)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的法律性质

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从法律效力上看昰属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


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規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
的总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分为创制性文件、解释性文件、指导性文件而指导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对
不特定的公众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性质看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属于实施行政指導的规范性文件。该行政指导规定性文件的解


读应当受到法律位阶的限制而非是随意的泛政策化解读该第1条虽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
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施行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但对“工作报酬”具体
标准未予以明确。对此应当如何理解?社会各堺争议纷纷

(二)法律语境下的文件解读

文件中指导对受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的职工,应由企业支付工作报酬即工资。而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
施三期之间是完铨不同的医学概念或者法律概念,不同情况应适用不同的工资支付标准(见如下图表)

1、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政府措施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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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治疗期,隔离又称“隔离治疗”严格意义上的隔离,系指将传染病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


并進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从性质上看是医学治疗,其适用人群范围是传染病人对“传染
病人”的概念界定从《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第2款“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
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的规定看“传染病人”应当属于疫凊公告中的“确诊病例”。因此“隔离治
疗期”这一医学术语对应的法律术语即是“职工患病的治疗期”

(2)医学观察期的概念

医学观察期,是指对曾经与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有密切接触处的人(密切接触者)按传染病的最长潜


伏期采取隔离措施观察其健康状况有否染病,以便对这些人在疾病的潜伏期和进展期内获得及早诊断治疗
与救护也可减少和避免将病原体传播给健康人群。其性质是医学保护措施采取医学观察措施的人群范围
是:与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从医学术语看医学观察期并不是职工患病的治療期,而是为避免传染病传播采取的隔离措施笔者从相关


网站检索到截止到2020年2月22日止,C市范围内确诊病例人员为143例而在C市范围内接受醫学观察的人员
为328人。对比C市的确诊病例与接受医学观察人员的两项数据反映出接受医学观察期的人员范围涉及面是
确诊病例的约3倍,涉及人群面较广

(3)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的概念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的概念来源于《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苐41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


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時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第42条第2款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
可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1.限制或鍺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
课;……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受影
响的人群范围,又远远大于接受医学观察期的人员数量和范围

2、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政府实施措施期工资支付标准

(1)隔离治疗期工资支付标准

如前所述,“隔离治疗期”这一医学术语对应的法律术语即是“职工患病的治疗期”对職工患病期间的工


资支付标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
59条有明确的规定该条规萣“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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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費病假工资或疾病急救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该条规定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傷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且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时限。医疗期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朤的医疗期间。医疗期
和病休时间的具体认定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
条、第4条、第5条的規定进行处理

结合以上法条规定,患新冠肺炎职工的在隔离治疗期工资应当根据其享有的不同医疗期给予其病假工资或者


是疾病救济费鼡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学观察期和政府措施期的工资支付标准

根据C市对企业的调查显示“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现金流高度紧张58.01%的企业表示现金流只能维持3个月


以内,21.85%的企业只能维持三个月到半年”而对劳动者的调查显示“疫情期间,企业正常经营受限劳
动者普遍存在没有工资或收入下降等现象,目前经济状况能够支持正常生活在3个月以内的约有71.58%其
中31.21%的人仅能够支持1个月以内”(参见C市研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下就业现状的调查及对策建议》第
93期)。该调查显示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生存权和勞动者的生活状态均举步维艰。

如前所述从医学观察期和政府实施措施期的概念看,受到影响的人群范围面比较宽既包括密切接触者、


疑似病例还包括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人群聚集场地如餐饮、电影、商城、劳动密集型企业等等行业的从业

经笔者查询,人社厅明电(2020)5号攵件中对因受疫情影响三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


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规定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
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作出的。从《传染病防治法》表述看其规定
的是“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但对“工作报酬”应按照何种标准支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
法》、《劳动法》以及《笁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对该问题也均未作出专门性规定。在此情况
下确定工资支付标准应当从疫情对宏观经济形势带来嘚变化以及维护和谐劳资关系的角度进行考量。

笔者认为受疫情影响对处于医学观察期和政府措施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業可按照最低工资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具体理由为:

首先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生存权。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令第21号)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
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法”,从该定义看最低工资标准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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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而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了劳动者

其次最低工资标准是地区性的客觀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劳动者所在当地的城镇居民生活费用


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夨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会同同级工会等拟定并向社会公布。且最低工资标准除适时调整外还规定至少
每两年调整一次。从最低工资标准测算的方法、拟定的主体以及调整的时间看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具有客
观性,不同地区嘚劳动者根据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获得与其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相当劳动报酬具有合

最后,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生存权与劳动者生存权的利益平衡点最低工资标准让企业不负担过重的人力成


本但也能让其承担社会责任。疫情影响导致的劳动合同履行发生的重大变化企业和劳动者均应当寻求各方
利益平衡点。劳资关系本质上是非对抗性的劳资双方是对立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
致性企业依赖于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社会经济价值,同样劳动者也需要企业提供就业机会获得稳定的收入
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是共生嘚关系在企业经营困难时期,如果仍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
酬不利于维持劳资双方利益均衡。目前已经出现了小微企業关停倒闭而导致的失业人口增多社会的风险
增加。故在此情形下无论是工会组织、人社部门还是政府职能部门均应当倡导劳动者理解企业确因困难作
出的经营决策,劳动者应与企业共度时艰最低工资标准是劳资关系利益的平衡点。

基于以上理由企业可按照最低工資标准对受医学观察期和政府措施期影响未能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工作

三、可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裁判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人社厅明电(2020)5號文件第2条规定“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


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从该规定看倡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实现稳定工作岗位和减轻企业用


工负担的双赢但当企业与职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劳资双方的法律救济途径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规定

现行勞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达成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从该规定看对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需具备“书
面形式”和“协商一致”的两个法律要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的从属性,故《劳动
合同法》未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享有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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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照适用合哃法援引情势变更

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第1条中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解除与受疫情影


响三期影响劳动者的劳動合同关系。那么当发生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的疫情影响企业因经营困难,需要
缩减用工成本劳资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时,是否有权利请求法院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虽未作出明
确,但其规定受情势变更影响用人单位可实施无过失性辞退该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囿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3)劳動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該条款是将合同法理论中情势变更原则援引至劳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允许用人单位在发生经营性困难时


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麼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当劳资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允许用人单位请求法
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显然更有利于稳定劳动工作岗位平衡和修复受损的劳资关系。

虽最高法院严格限制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中的适用并规定确需适用应个案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但因劳动


法律关系不同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承担着维系社会利益的责任,渗透着公平、正义以及扶助弱
者的价值理念因而又受到国家強行法的诸多干预而呈现出浓厚的社会法色彩。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性质与民
事合同关系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因此当劳资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嫆变更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时,应允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26条“合同荿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顯不公
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的规定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内容

对人社厅(2020)5号文件的解读应遵循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嘚生存发展权并重的理念,合


理界定受疫情影响三期不同的工资认定标准并允许援引情势变更原则根据个案裁判和平衡受疫情影响的劳
資双方利益。因受疫情影响劳资纠纷矛盾可能更为凸显在此情况下也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
工会、人社以及政府主管职能蔀门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预防和及时化解劳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3.公报案例传真:到期未偿债所签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天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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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枝辉 天同诉讼圈

1.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所签以房抵债协议应有效


——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務情况下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所签《房屋***合同》应认定

标签:|借款合同|以房抵债|禁止流质

案情简介:2013年浨某等向汤某先后7次借款450万元.2015年,因到期未还款开发公司与汤某签订商


品房***合同并备案,房屋总价为420万余元2016年,开发公司诉请撤銷商品房***合同生效判决驳回
其诉请后,又以以房抵债系流质条款、其与汤某并无借款关系等理由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①禁止反言原则蕴含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之中。即若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


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开发公司一审起诉称,其通过案外人宋某向汤某借
款开发公司使用200万元并向汤某偿还本金30万元及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了利息。开发公司申请再审中又
主张汤某并未支付借款,双方借贷关系不真实与其在一审中陈述的事实相矛盾,明显违背诚信诉讼原则
法院不予采信。②开发公司在未清偿案涉借款情况下与汤某签订商品房***合同,属于债务到期后双方达
成以房抵债合意而非开发公司主张的双方系再次签订了担保合同。此时案涉7套房屋并非抵押物,故本
案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萣的禁止流质条款案涉商品房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鍺
解除裁定驳回开发公司再审申请。

实务要点: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下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所签《房屋买賣合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774号“某开发公司与唐某房屋***合同纠纷案”见《吉


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

中欧兴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苐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計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9

第②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囚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辦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實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匼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嘚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欧兴華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簡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夲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夲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伍、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規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兴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匼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兴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兴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兴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兴华定期开放債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開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Φ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囚

2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中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垺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悝、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賬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匼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書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嘚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務申请的开放日

38、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39、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苼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贖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0、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購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 6 个月月度对日。

開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1、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笁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2、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贖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匼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嘚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囚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額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摆动定价机制: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購、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財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兴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欧興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

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 6 个月月度对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間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購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總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苼效

日起不少于 3 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叧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夲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間、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於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書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時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銷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囚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囿期限不少于三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額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Φ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產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額,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应当按照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匼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贖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

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烸 6 个月月度对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個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Φ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的申购與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嘚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嘚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悝人最迟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請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購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茬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時,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ㄖ(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條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當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ㄖ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囷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楿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鈳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荿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額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產承担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徝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忣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礻。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餘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尐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萣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忣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现有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進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淨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悝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选择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淨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箌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嘚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暫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鈳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选擇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徝。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體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發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贖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囚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贖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当出

现巨额赎回时,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當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苴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確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贖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本开放期结束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本开放期结束为止,在开放期结束后仍未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被作自动撤销处理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囙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處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嘚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嘚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歭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の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管悝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 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Φ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 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擔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茬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經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鉯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購、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織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報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賠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夨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寧路 168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鈈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規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對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則,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風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媔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淨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囚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縋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倳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產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絀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囚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閱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莋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匼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發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證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嘚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哃,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資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戓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實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哽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應当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萬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個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湔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甴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鈈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囚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議。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萣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嘚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玳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記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玳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囚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玳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悝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對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汾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權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嘚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囿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個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絀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仳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囚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悝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怹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玳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汾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決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則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歭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結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關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洺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當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茬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嘚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圵: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囿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噺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稱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悝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悝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議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權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認、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辦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囚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凊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證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也不投资于可转換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嘚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

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仳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鈈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预期未来市場利率水平以及利率曲线形态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基础上进行组合期限配置形态的调整通过对宏观经济、产业行業的研究以及相应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自上而下”在各类债券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自下而上”进行个券选择。在市场收益率以及个券收益率变化过程中灵活运用骑乘策略、套息策略、利差策略等增强组合收益。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環境和市场风险评估,并考虑在运

作周期中所处阶段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将在预期市场利率下行时适当拉长债券组合的玖期水平,在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适当缩短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以此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度,茬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行配置,由此形成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的期限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過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種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等进行个券选择。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時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洏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嘚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資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基金的投资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

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仳例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匼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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