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差额选举原则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也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个主要体现。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循?本期《人大换届选举知多D栏目》,记者带大家一起了解。
Q
区、镇人大代表选举需遵循哪些原则?
A
人大换届选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选举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反映选举制度基本价值与功能的原理和指导思想,决定着选举的各项具体制度。根据《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区、镇人大代表选举要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普遍性原则
普遍性原则是指在一个国家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选举权是否具有普遍性是衡量选举制度民主程度的重要尺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上述规定可知,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占绝大多数,因此,普遍性原则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一项基本原则。
2、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是一个重要的选举原则。选举权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体现。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核心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即“一人一票,效力等值”。
3、直接选举原则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采取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经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而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这是关于间接选举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4、差额选举原则
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在提名初步候选人的基础上,经酝酿协商,按照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5、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即秘密投票。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就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无记名投票原则。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的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编辑
醉美南庄编辑部 吴帆
审校
罗振棠、李霭莹
来源
南庄镇人大办公室
点分享
点点赞

【摘 要】 选举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制度是也现代政治中一个的核心体系。目前,中国与美国的选举制度存在着许多差异。中国和美国在选举机构的设置,选举的进程,选举规则以及选举资金来源方面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本文将重点关注两国两国选举制度的异同,然后就如何完善我们的选举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选举制度 中美 差异
一 选举制度概述
(一)“选举制度”涵义浅析
选举制度是由国家的各个职能部门依据宪法、法律共同研究制定的法则,其详细阐明选举各项流程的规章制度,也是公民依法使用政治权利的一种渠道,根据事先通过的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进行条件筛选,根据详细的各项程序,依法、公平、公开、公正、真实、有效的反映民主测评的前提要求,是充分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决定依据。
(二)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在进行选举活动时,都会遵照以下几个准则:普遍选举原则;直接(间接)选举原则;平等选举原则以及秘密投票原则。
普遍原则。普遍原则是在选举活动长期以来不断发展过程中得以实现的。主要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要具有该国的国籍的;其次年龄要求要达到18周岁的;最主要的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公民普遍适用,都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直接(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一般适用于人口集中数量较少选举成本较低的地区和国家,是指直接由该国全体公民进行选举而产生代表其利益对其负责的国家政府公职人员的制度。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人口分散数量庞大选举成本较高地区和国家,是由选民选举先选出选民的代表,再由选民代表进行选举,选出国家政府公职人员的制度。
平等选举原则。平等选举原则主要指的是在选举过程中,每位选举人只能投一次票,且每一位选举人所投票的法律效应是相等的,概括来说就是“一人一票,每票均等”。
(三)选举的主要程序
选举程序,在不同的国家,表现出的形式也就不同。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选举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总结这些相似性可发现,选举大致可以看为以下几个步骤:设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确定选民资格、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竞选、投票记票等。
二 中美选举制度的主要差异
中美两国选举制度由于不同的国家制度、文化、地域等因素在选举规定、机构设置、竞争机制、经费来源、投票制度、诉讼制度这些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的区别。比照剖析中美选举制度之间的不同,有利于推进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目前中美两国选举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既然国家领导人是选出来的,那么就得有人去投票,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活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重要体现。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等一系列权利的总和。
被选举权是指一國公民可以被选举担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美国宪法规定,凡年满25周岁、成为美国公民已7年者,均可竞选国会众议员。不过候选人在参选时须要在选区居住。
(二)选举机构设置有所差异
进行选举活动,就离不开选举机构的支撑。选举机构,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就是进行选举活动的部门机构。中国和美国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因此在选举机构的设置上也有很大不同。我国的选举机构,从纵向上可以分为中央、地方和基层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的选举机构相互补充,相互影响,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选举机构系统。
(三)竞争机制有所差异
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本身就含有一定的竞争成分,但在我国选举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地域广等因素容易造成选票不集中等后果,从而影响选举的结果,因此我国是把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相结合实行的。而美国所实行的竞争机制,是民主党与共和党两党竞争制度,两个党派都会选举一名候选人,来代表本党的意志,采取了间接的选举方式来避免投票悖论。
(四)选举经费的来源有所差异
选举经费,作为选举活动得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选举的进程,甚至选举的结果。中美两国在选举经费的来源上,也存在着很大差异。根据我国《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而美国总统选举则是世界上出了名的烧钱的选举,可以说没有钱就没办法进行选举,总统候选人没有钱也不能参加竞选。美国总统选举费用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私人形式的捐款、企业、公司和利益集团的捐献、联邦政府的补助和竞选人自己承担。
(五)投票制度有所差异
我国《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美国的总统选举是由选举团的票数所决定的,总共538票,根据每个州的人口等因素,决定每个州在国会内议席的数量,除了内布拉斯州和缅因州两州以外,其余每个州都是实行“一赢即赢”的制度,换句话说,就是说哪位候选人在一个州内赢得一半以上的选票,那么他就会赢得该州的全部选举团票。
(六)选举诉讼制度有所差异
在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某部法律或规章对选举诉讼进行定义,但在学术界对于选举诉讼的态度都是非常肯定的。目前,我国跟选举诉讼有关的诉讼程序有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程序,另一种是刑事诉讼程序。其中有关被选举人资格限定的,或是选民资格的确定等案件属于民事案件,需要走民事诉讼程序,贿选、恶意拉票等扰乱选举活动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要走刑事诉讼程序。在美国,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行使选举诉讼的有关职权,他们进行议员的选举以及汇总汇报选举结果等工作,此项原则在各州范围内也同样适用。endprint
三 中美选举制度的相似之处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美国宪法对总统候选人的资格规定非常简单,概括起来就是:无论何人,除了出生在美国或者在本宪法实施之前就取得美国公民身份的人之外,不得当选为总统。我国有关选举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选举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的平等性原则是保障公民选举平等的最重要原则之一,选举的平等是指在每次选举投票活动中,每位公民的投票权只有一次,并且每位公民所投选票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等效的。概括来说即“一人一票,每票同值”。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要求合众国各州必须以人口平等为基础,再进行各级选区的划分,从而确定各州在联邦众议院的席位,最重要的,该修正案确立了“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的重要原则,从法律上保障了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在我国,选举法也确定了类似的原则,我国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自己所在地方享有一次投票权。
(三)秘密投票的原则
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或不记名投票,是指选票不署名,不向他人公开。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签名,填写的选票也不向他人以及外部公开,是公开投票的对称。秘密投票,保障了投票人的隐私,从而可以使投票人无所顾虑地真实地进行投票,我国在选举人大代表时,所采取的就是匿名投票的方法,同样在美国选举国会议员或者是總统选举时,也采取匿名投票的办法。美国早在独立战争时期出台的《纽约州宪法》里就对秘密投票有过规定了。后来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四)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
我国《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一种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模式。而美国在大多数州实行直接预选的方式,这并不是说选民可以直接选举总统,而是由选举人团代表民众进行选举,这从某方面来说,也是一种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五)选举诉讼制度
从选举制度对比来看,中美两国都有选举诉讼。我国虽未对选举诉讼进行明确规定,但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个渠道都可以对选举过程中发生的过错或对选举结果的异议进行诉讼,并且选民对于选举的过程还拥有监督权。在美国,每一位公民都可提出选举诉讼。对于对某项具体选举事务所提出的异议,必需以书面形式陈述事实,并且要在指定时间内递交给选举机构。
【参考文献】
[1] 程宇航.“赢者通吃”的美国“选举人”制度(J).老区建设.2016(11).
[2] 李忠东.金钱政治:美国政治的痼疾(J).检察风云.2016(12).
作者简介:阿布都马力克·吐合提(1987年11月),男,维吾尔族,新疆。研究生,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国际政治。endprint
猜你喜欢中美差异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差额选举原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