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稳定的重要性重要吗?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一)

今年来,xxx按照市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区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和全区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重点围绕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实行督查责任制,完善长效机制而开展工作,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截止到4月30日,我区共接待来访群众147批1602人次,其中进京2批2人次,到市31批577人次,到区114批1023人次。办理国家xxx交办件1件,省xxx交办件1件,市联席会议交办件8件。各级各部门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和群众依法信访反映问题意识明显增强,信访渠道进一步拓宽,依法信访工作进展明显。信访问题的受理和办理程序更加规范,与去年同期相比,信访秩序明显好转。

目前,群众来访呈现“一增两减”的特点,即个访数量增多,集访、来信减少。情况表明,大量的不稳定因素被化解于萌芽,制止于初动状态。这一趋势是我区努力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必然结果。

近4个月多月来,群众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有:(1)三农问题。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村级财务管理、村组干部经济问题、农村低保、困难救助、回村民工要土地耕种等方面。(2)涉法涉诉问题。主要反映法院判决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3)干部作风问题。主要反映基层干部以权谋私、违规建房、财务不公开等问题。(4)城建拆迁问题。主要反映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等问题。(5)其他问题。如原民办教师、退伍军人安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市场管理等。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二)

关于领导批示信访件办理情况的

今年来,县委、县政府领导共向我单位交办信访案12件次。作为全县信访工作机构,我们始终把领导批示信访件的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采取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为广大群众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我局始终把领导批示信访件的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 “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股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每一件信访件,都认真分析梳理、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致地进行调查核实,并明确分工,责任到股室、到人,限时办理,统一归口报结。对领导批示件的办理,主要领导坚持亲自阅批、亲自组织力量、亲自督办、亲自审核把关。确保领导批示件、群众信访件的办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在办理领导批示信访件的工作中,我们按照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的要求,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

则,做好对领导批示件、群众信访件的办理工作中的登记立项、发函转办、催办协调、审核把关、反馈上报和立卷归档等具体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关案件的办理程序。同时根据信访反映的不同情况,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股室的职能作用,把办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落到实处。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三)

年初以来,我局把信访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责任制。重大疑难信访件由主要领导亲自调处,要信要访处理意见均由主要领导经过审核签发后,以红头文件格式呈送区xxx。普信普访处理意见由信访工作人员根据科室答复意见作好汇总整理,报局办公室主任把关后,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时,我局进一步做好信访预警机制的完善工作,认真安排部署做好信访接待。

二、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明确重点,切实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年初以来,我局把基础设施建设、居民违章建筑的违章查处、城区房屋拆迁等工作推进中的矛盾处理作为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做好信访工作:

1、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制度。根据xxx《信访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_____区规划局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了局信访领导小组和部门的工作职责,接待群众来访、信访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对信访员做好信访接待、督办工作进一步明确要求,同时,明确接待群众的礼貌用语和忌语,使我局信访工作规范化;

2、进一步排查信访隐患。每月二次在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上作好信访工作交流,由办公室对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归纳、梳理,及早发现信访隐患,会上做好汇报,各业务科室共同讨论分析,集中力量进行解决;

3、进一步规范信访办理工作。我局坚持“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公室及时做好信访件分类、转发工作,落实相关业务科室处理解决,业务科室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办公室对处理中的信访件做好跟踪、督办工作,及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处理率,有效地减少了群众越级上访和重复访。针对信访件内容涉及业务性较强、情况较复杂的问题,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邀请信访人面对面进行交流,了解具体情况,或深入街道社区,与相关负责人协商解决。

4、进一步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我局主动与区xxx沟通,积极进行工作协调,掌握信访情况,及时上报信访工作动态。同时,科室之间加强联系沟通,交流学习业务政策,共同协调解决。

四、完善机制、坚持依法行政

保持良好的信访秩序,关键是要依法按政策办事。

1、是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有条件能够解决的,限期解决到位,决不留尾巴。对暂不具备解决条件,需逐步给予解决的,给群众解释说明政策情况,尽快按政策规定逐步予以解决。

2、是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行为过激、无理取闹、扰乱信访秩序的上访群众,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介入,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予以处置,维护了正常的信访秩序。

3、是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司法部门给予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群众通过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等途径依法公正解决问题。对进入司法程序的信访案件,人大、政法、信访部门跟踪督办,有效地维护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使来访群众感到满意。

四、积极配合,及时办理,依法调处各类信访案件

一年来,我局积极主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xxx交办的各项任务,做好重要的来信来访,及时上报信息。今年无惧共接到来访、来信、来电共93起,其中来信3起,来电15起,来访75批次,来访来信来电处理率达99、5。来访来信来电者均较为满意。

五、理论结合实际,做好信访工作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努力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紧紧围绕在信访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经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出了“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载体。在引导信访干部把思想认识从那些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做法、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为推动信访工作科学发展扫清思想障碍。

总之,今年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上下齐抓共管,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形势下,新的问题层出不穷,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许多的问题我们需要不断去探索和完善。

一、要继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继续开展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

三、继续搞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各项工作,使信访工作真正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把握形势,主动去化解各类的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无惧的信访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四)

关于信访案件办结情况的报告

根据县xxx的要求,城区对20xx年6月份以前的信访案件办结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城区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xxx的指导帮助下,按照市、县关于信访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自身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落脚点,从提高依法处理信访工作能力入手,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为基础,以抓源头、常预防为重点,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为创建和谐社区作出应有贡献。

1至6月份,城区共受理信访案件2宗,其中县xxx交办1宗。6月5日,城区接待滨河社区居委会河北服装巷居民来访,就居民反映的街巷硬化问题,做出只要县政府有街巷硬化的政策就予以考虑的答复;6月13日,滨河社区居委会滨河住宅小区居民到县xxx反映液化气站安全隐患、小区围墙建设、小区内路面损坏及维修、小区楼内配套设施损坏以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等5项问题。城区在接到县xxx的通知后,积极接访,配合县xxx了解相关情况,县xxx做出如下答复:1、责成安监、消防和城建等部门对液化气站安全隐患排查、处理;2、由义兴镇配合县土地局处理小区围墙建设问题;3、小区内路面损坏及维修和小区楼内配套设施损坏问题,由小区开发商处理解决;4、由城区配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五)

20xx年,接访科共接待来访群众798批次3619人次,同比下降27%,28%,共转交办各类信访件383件,已办结90%,办理“三初”信访件4件。

(一)积极强化信访秩序

一是夯实制度基础,着力规范信访秩序。年初,我办制定了《接访工作制度》,将来访群众接待过程规范化,让接访工作有章可寻。二是加强协作,强化引导员职责。每逢周三或集体访时,科室同志配合引导员积极维护现场,指导来访群众填表并到指定地点等待接访。三是加大宣传引导,将“初访优先,重访顺延”的机制常态化。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初访优先,重访顺延”的原则,将初访和重访分别编号,优先接待“初访”群众,尽力提高接访效率,推动来访群众的事要解决。四是积极参加劝返接返工作。

(二)深入推进逐级走访

一是继续推行村(社区)、乡镇(街道)XX县小三级逐级走访,强化了基层信访机构的职责。二是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国家xxx《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出台后,结合我县实际制发了《XX县进一步规范依法逐级走访办法》。8月30日,对全县信访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有力地推动了逐级走访工作在全县落地生根。三是圆满完成渝东北片区逐级走访“示范点”片会的筹备工作。10月20日,片会在我县成功召开,会后,市信访办领导、11个兄弟区县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一年来,通过逐级走访的信访量占总量的20%,同比上升80%。

(三)规范受理办理程序

一是从实际出发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对每件信访事项做到去向告知、受理告知、处理告知和延期告知。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过程均向信访人出具书面告知书,信访人和承办单位部门各执一份,让信访人在最短的时间内,知晓自己的信访诉求是否被受理、由哪个部门办理、何时能办结。二是将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开通到全县33个县级重点部门。三是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做到来访必登、数据完整、信息共享,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越级走访量。

(四)努力提高服务意识

1、“三初”信访满意度评价工作滞后。截至目前,共收到4件“三初”满意度评价件,其中有三件的信访人因在外省,只通过电话联系几次后无果就放弃了,没更多的去找渠道,想办法,致使没有一件开评。

2、工作缺乏精细化。如针对乡镇或部门的回复没有仔(20xx年社区统计工作总结)细阅读,没有对质量上加以把关,致使各乡镇部门的回复质量差次不齐。

三、20xx年工作打算

(一)巩固依法逐级走访成果。一是加大对乡镇(街道)、部门业务培训和指导,主要针对逐级走访和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精细化的录入及要求;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发放逐级走访便民卡并通过媒体宣传报道。

(二)着重“三初”信访满意度评价工作。吸取教训,知耻而后勇,迎头赶上,找准“三初”信访件满意度评价工作突破口,力争明年全面开评。

(三)夯实日常基础工作。一是完善台账,规范录入。二是加大督促力度,对超期件、回复质量不高的乡镇、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实行通报。三是做好敏感信息的收集。对突出信访件以专报上报主要领导。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六)

银湖街道纪工委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市纪委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纪检工作会议精神,及时排查不安定因素。尤其是在“三转”后,纪工委成员更是放下身段,多与信访人见面,多沟通,做到一边办信一边沟通,互相坦诚谈心,把工作做深、做细、做透、把情况了解的明明白白,提高办信速度,提高效率。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举报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为街道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银湖街道今年1-11月共受理信访件21件,其中署实名信访8件,涉及14个单位、行政村。反映选举不合程序1件,村级集体资金去向4件,工程管理3件,贪污1件,违章建筑3件,以权谋私5件,生活作风1件,其他2件,现已办结19件,正在处理2件,追回集体资金36000多元,转立案1件。

二、信访上升的原因分析

1、今年为换届选举后的第一年,因换届选举产生的信访量增加,集中以选举不合程序、村级集体资金去向不明、以权谋私、工程招投标不规范等形式举报。

2、违章建筑及其它村级事务的投诉没有得到有关业务科室的有效处理而转为纪检信访。

1、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和制度。为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后半篇文章,街道纪工委在原有的基础上结合党的群众路线学教活动要求,修订和完善了信访工作制度,组建了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配备专职信访干部,和信息员。所有信访档案统一归档,并由专人管理。街道还专门设立信访接待室,在硬件上保证了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

2、抓队伍建设。首先街道全体干部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求认真负责,不断提升自我工作能力及工作素养,及时、正确、热情地处理好百姓的办事需求,加强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信访。其次村干部,尤其村监会干部在村级财务、村级工程等工作中做到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老百姓关于这些方面的信访。

3、完善措施到位。一是建立领导包案制度,从信访案件的初核、立案到处理,一包到底,参与其中,随时听取案件调查的情况汇报,亲自指挥和协调。二是实行信访家访制,今年以来纪检干部走访信访人3件共6人,通过纪到署实名信访人家庭走访,采取询问、解释、核实、反馈有关信访问题的工作方法,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心声、解决群众诉求。三是利用村级事务开放日等活动,通过村干部对一些实际问题的现场解释,解除老百姓对各项工作的疑问,有效减少了信访件的产生。四是建立信访观察员队伍,纪工委组建银湖街道信访观察员队伍,要求信访观察员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争做四大员即政策宣传员、干群联络员、群众监督员、苗头倾向调研员,成效明显。

4、对重点信访办理实行一信一方案。街道对重点的群访、越级访、重复访进行分析后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制定方案,如反映东坞山村干部的信访件,反映内容包括村干部收受好处、土地款乱用、违章建筑、环境卫生等问题。街道召开联席会议,成立调查组、走访组、审计组等,形成齐抓共管,多条腿走路。最终,平息了矛盾冲突。

四、抓好信访的后半篇文章

造成众多信访的因素有很多方面,但最终都会指向“钱”(三资即资源、资产、资金),为此,街道纪工委多次召开会议,要求各村严格规范三资管理,并进行检查。

在原来村务公开栏每月逐笔公开的基础上,细化对村级工作经费、项目工程的招投标、一事一议项目、经营费用等的明细公开,方便村民及时了解村级集体资金的使用去向,深化村务公开上华数电视,便于接受群众监督。村级财务收支全面实行每月5日前逐笔公开,每月15日前公开上季村级财务的收支情况在村三务公开栏、华数电视平台、村务开放日进行公开,公开程序按照市有关规定,做到规范有效,逐渐完善公开内容。

要求各村规范村级民主管理,严格遵守“五议两公开”办事流程,各种村民代表决议、合同、财务票据等按规定存档。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七)

信访举报内容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重复信访件较多,有个别信访件在某一阶段重复5次,部分信访件属于以往已办结,反映人不满意,通过来信方式重复举报;二是涉法涉诉等业务外信访件较多,占信访举报总量的50%;三是因拆迁引发反映公职人员享受村民福利待遇问题突出;四是反映党员干部工作作风类问题突出,多数因个人诉求得不到解决,转嫁反映机关党员干部工作作风。

主要做法:一是加大信访案件查办力度。对收到的群众举报件,认真梳理群众举报内容,加强线索分析,及时上报领导阅批后,通过转办、督办等方式,及时进行查办,反馈,建档。二是加强矛盾排查,优先办理初访信件,预防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件发生。三是加强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制定《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立重信重访台账,跟踪案件办理情况。发挥信访举报协调职能,规范业务外信访件办理。

存在不足:一是业务外到、门前非访现象突出。二是案件办理期限较长。三是信访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还不规范。

下步打算:一是加强信访案件督办力度。对转办信访件,定期督促相关部门按期办结;二是继续做好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三是进一步提高信访信息系统操作能力,规范录入内容;四是加强信访信息分析。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八)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

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

(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

(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

(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

(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

(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

(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

(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

(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

第四条 复查单位的确定

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

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

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

(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

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

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

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

(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

(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

(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

(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

(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

(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xxx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九)

20__年以来,林业局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市xxx的大力支持和正确指导下,我局强化领导,拓展新思路,改进新方法,真抓实干,排难而进,扎扎实实为群众解决信访问题,全市林业系统信访工作进展顺利,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强化领导促进“双拥”工作合力形成,乡党委、政府始终把“双拥”工作摆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纳入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常抓不懈。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及时调整充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乡人民政府乡长担任组长,乡党委委员、乡武装部部长、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全乡“双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双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双拥”工作任务,形成了乡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双拥”工作新格局。各职能部门积极发挥优势,加强联系沟通,齐抓共管,互相补台,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广泛开展军民共建活动,确保拥政爱民工作与拥军优属工作协调发展。

一年来,我局共收到了县领导批转信访_件,上级信访部门批转_件,一般直接来信来访_件次,现已办理__建,正在办理的_件,办结率为__%;受理人大代表建议_件,政协提案__件,协办_件,所有建议提案已作出书面答复并送呈各位代表和委员。

年初分局班子成员就达成了共识,专题对全局的执法工作进行了研究,明确提出全年执法质量务必须达到优秀等次的目标。规定各科、所、队长是部门法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全警动员,统一思想,在此基础上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分析疏理、主动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决心逐项整改,从上到下真正把法制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命线,统一思想认识,夯实执法基础。要把法律素质的高低、执法工作的优劣作为考核部门与民警工作的主要依据,在全局上下形成讲法制、重法制的良好氛围,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成为每一个民警的自觉行为。

今年市林业局共接受14件群众信访来访信访件,办结13件。其中省林业厅批转信访件8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件、复核案件1件、市人大信访办1件、市长便民公开电话批转受理事项信访件2件。针对每份案件,局长李博文亲自阅批信访件,明确提出办理意见,适时了解案件的进展程度,使信访工作得到较好的指导。各分管副局长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程序,责令所分管科室做好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要求各涉案信访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坚持依法办事,对反映情况属实的,坚决拿出处理意见,让群众满意,对于情况不实的,也要给群众做好解释工作,还问题于本质,让群众明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针对信访工作,我局从党组到科站,从领导到一般干部职工,都认为信访工作无小事,局领导非常重视信访工作,从扎实为民办实事,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把信访工作列入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范畴,研究制定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安阳市林业局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机制实施办法》、《安阳市林业局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每月都按照市信访工作要求召开信访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遇到重大工作,都要事前分析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不稳定苗头,防患于未然。由于领导重视,组织得力,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落实。

(二)完善制度,全面落实

信访工作大多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只有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部门和单位内部,才能变被动为主动,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创造更好的条件,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我们充分认识到做好信访例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例会制度,信访例会召开时,一把手亲自主持会议,亲自问案询查,亲自拍板定案,亲自研究解决问题,亲自抓好落实,使信访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召开例会时局党组成员、信访件所涉及科室负责人及信访工作人员全部到会,并请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到会作指导,形成决议后,信访工作人员“四件齐全”即事前报告卡、签到表、事后汇报卡、会议纪要等全部信访信息及时反馈到市xxx。在信访登记工作中,我们各种来信来访都进行统计,建立台帐,信访档案管理规范有序。每次信访例会都分别装订成册,完整保存,以备查考。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有案件研究案件,无案件就进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或学习有关信访工作文件,或研究解决信访工作其他重要事宜,不走过场,不图形式,真正解决问题。

着重围绕交办任务是否完成、处理程序是否合法、认定手续是否完备、处理结论是否正确、合理诉求是否得到解决、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追究、停诉息访的目标是否实现、结案上报的条件是否具备等方面,查找问题,弥补疏漏。

(三)突出重点,着力维稳

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切实“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为要务,集中抓难点、突出抓弱点,推动民政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业绩。

特别是今年全国、市“两会”期间,国庆期间、党的xx届六中全会期间,局党组专门召开信访工作会议,排查不安定因素,把安全稳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启动信访工作应急机制,积极保持和市信访工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每天“零报告,日报告”制度,确保了本系统、本单位在信访敏感时期,能够保持稳定局面,不发生来自林业部门的干扰。

(一)努力开创新局面,积极拓展新观念,寻找新思路,大胆实践,努力化解各类林业矛盾,使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增强干部督查力度。增加信访主管干部到基层督查信访工作的次数,指导直属单位对重点疑难案件办理,并提出督办意见。

(三)进一步规范领导接访程序,信访办将不定期抽查领导干部接访情况,适时通报。

(四)严格落实上级机关各个阶段时期的信访工作,完善各项制度,真正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

我局十分重视群众和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将群众和信访工作纳入2019年工作目标任务,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由各股室具体承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局主要领导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和处理群众上访、领导交办的重大信访问题,同时对信访工作的人员保障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了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三项制度。在群众和信访工作中认真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责任追究三项制度,切实提高办理群众和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是深化信访工作办事公开。把信访工作办事公开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统一安排,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是严格信访件的办理。坚持领导信访接待制度,信访接待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对来人来访情况进行台帐登记,以确保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实实在在的办好。

四是加强对信访件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承办的信访件办理情况。对下转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随时进行督促。做好交办件的管理和督办工作。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及时落实分管领导牢头,股室具体负责办理,采取齐抓共管的督办工作机制。通过督办,切实提高交办件的一次办结率和按期办结率。

三、抓好信访件办理,维护群众权益

在抓好信访件办理的同时,我局认真做好水利项目建设事项的群众咨询服务、质量投诉等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合法利益。下步工作中,我局将紧紧结合水务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维护和保障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局群众和信访举报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好新的贡献。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十一)

为进一步引导群众依法、有序、文明信访,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和谐信访氛围,根据__文件的统一部署,我行认真贯彻落实,现将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全面推进《信访条例》宣传工作,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重要保证。我行领导坚持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议常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根据《关于开展信访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充分结合我行实际工作,对全年的信访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认真部署,确保我行全年信访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建立完善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调整银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负全责、直接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具体抓,各科室负责人各负其责的组织领导体系。并将信访工作列入今年工作要点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二、完善银行领导接访下访,畅通群众信访渠道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信访工作流程

一是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全方位摸排。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隐患,都要逐事、逐人建立明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重点人、重点事,要落实责任,明确领导和责任人,分析问题症结,研究有效的化解方法,制定化解措施,落实稳控责任。加大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切实解决上访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二是进行科学分级,实行动态预警,妥善处置群体性信访事件。针对群体性信访事件,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对信访件根据信访风险程度,科学界定信访件等级,不同等级采取不同对策,调动有限力量做好信访评估预警工作。三是规范信访工作办理和转办机制。为保证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能够“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信访工作落到实处,办公室为总牵头部门,对群众信访件统一填写来信来访处理登记表,由领导作出批示后,办公室按科室职责负责信访件的转办和信访件处理结果落实反馈。机关各科室对群众的来访,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将信访人及时带到银行信访接待室,做到热情接待,并做好信访登记。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能现场答复办理的就立即答复办理;不能现场回复办理的,向分管领导汇报,研究答复办理意见;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将信访登记表交给银行办公室,由银行办公室转交办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一是召开《信访条例》学习动员会,组织银行机关全体人员学习领会《信访条例》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接访技巧等精神实质。二是宣传月活动期间,我行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信访接待三级平台,正确引导群众合法合理诉求。

20__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是临海实现千年古城新崛起的承上启下之年,敏感时期多,信访工作压力较大。我行将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民生”为目标,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妥善处理各类信访矛盾,全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十二)

纪委关于××××所的一封信访件后,非常重视,把信访件处理同××所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和查帐等三种方法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如实情况及时向主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和××所班子成员及职工、一线工人代表及时反馈,征求意见,得到了××所职工的好评。经街道党工委联席会、党工委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关于反映班子团结和福利搞不上去的问题。经调查:××所班子团结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工作关系不协调,性格上存在不同的差异,与群众关系沟通联系不够造成。对福利搞不上去的问题,主要是加班资、工龄假、工休三个方面的问题,造成反映福利搞不上去的原因是因为加班发放不及时;工龄假自九八年抗洪以来一直未恢复等方面的原因。如性格有的急躁,有的缓慢;主要负责人刘海沙对工作没有集思广义,与群众和班子成员沟通少,但工作仍能正常进行。××所职工反映福利不好,主要是加班工资、工龄假、工休三个方面的问题。造成职工上访的原因主要是:①节日加班工资到位不及时,平时加班无加班工资;②关于工龄假的问题。自九八抗洪和××体制改革以来,××所停止工龄休假,直至现在还未恢复。③关于工休的问题。目前,××所有97名临时工,设9 个班组,由于××所工作性质实行“三班倒”工作制,倒完早、中、晚三个班,休息一天。

2、关于慰问金不知去向的问题。经查帐,××所2002年和~年春节期间,共接收××政府16200元和15200元慰问金,经查账核实,这两笔钱均已发放到职工个人27400元,其中有4000元未发放给个人,已由××所出纳夏小春进入××所账户(进账凭证和慰问金收据附后)。没有××组织部张部长慰问××所这一回事。

3、关于××所正式职工停薪留职人员工资去向问题。据调查,××××所有4名正式职工自行离岗,人员分别是李莉芬、朱育声、~、陈敏新。通过查账,这笔资金用途一是: 一是由出纳夏小春进入预算外资金;二是用于发放职工××节福利费;三是用于支付南湖垃圾中转台水电、餐费;四是用于发放全所2002年职工年终奖;五是用于借给困难职工、因病住院子职工医疗费等。

4、关于××所职工一名陌生临时工名字的工资问题。经查帐核实,××××所存在一名叫郭翠荣的临时工,自2002年元月至现在每月领取工资,两年期间共计元。据了解,这笔款项主要用途:①用白纸条没有正式发票,造工资名册从中开支;②晚上加班检查用餐费、垃圾站设备及汽车修理工时费及材料费没有发票的开支等,这些都无正规发票,就从工资表中来充销,当时都有白纸条,后来未保存。(附情况说明)

5、关于一线工人迟到5分钟扣一元钱的资金去向问题。据查实,为加强××所工作运行,加强效率与工资挂钩,实行工资浮动,对上班脱岗、违章实行罚款。自2002年至~年9月,共罚款元。这笔款项已由出纳夏小春进入预算外账户。(附进账凭证)

6、关于反映纪律松懈、大吃大喝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有时上行政班的人员含所领导中午下班后打牌,不注意超过了下午上班时间,引起群众的不满,当发工资时,或垃圾运不出去时,所里职工不能离岗,所里领导与其他工人凑份去上餐馆,群众误以为是公款大吃大喝。

1、××所班子成员关系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存在关系不协调,与一线工人沟通联系不够密切。

2、在财务管理上,没有实行财务公开,带来职工的猜疑,在管理上没有创新,按照历史遗留的老方法运行。从调查了解和查账中,未发现××所主要负责人刘海沙有个人贪污行为。但在财务管理上存在不足。

根据调查结果,经街道党工委委员会议、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结合××××体制改革精神,组合新一届××所班子,及时组织协调班子成员关系,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加大收费力度,切实提高××所职工待遇。

2、要加强财务监督,实行财务每季度在××所内公开,对财务开支情况定期向班子成员通报,对重大问题要有××所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及时向街道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通气。

3、要尽快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会议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双向反馈制度、用工人员制度、劳保用品管理等制度,按章办事。

4、加强政治思想和业务技能学习,严禁在办公场所打牌和酗酒,以及酒后睡觉等不良现象发生,发现严肃处理。

5、根据调查结果,经党工委、办事处研究,报请××纪委信访件终结。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十三)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6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2、交办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或机构,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承办单位上报前要报一份给县xxx;

3、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交办部门或机构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xx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十四)

一年来,我委共收到区信访办转来信访件54件,现已办结53件(除天河苑工程和城乡开发公司改制遗留问题)。分别涉及人事编制、企业改制、房屋质量、建筑安全、房产开发、工程款及民工工资、征地拆迁、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伤事故等九大类。其中天河苑项目工程遗留问题重复信访10件,城乡开发公司改制遗留问题重复信访9件,房屋质量投诉9件,征地拆迁7件(其中重复信访3件)、公伤纠纷3件,人事编制问题3件(均为重复信访),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各1件(共2件)其他类信访10件。

全年进京上访1件(城乡开发公司职工卢文华1人),进市集访1件(10月26日天河苑购房户26人),到区集访6件(天河苑购房户5件,城乡开发公司部分职工1件)。

(一)高度重视,严格考核。一年来,我委领导班子高度重

视信访工作,加大了领导工作力度,领导班子进一步深化了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信访工作列入党政议事日程,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年初,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科室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领导小组,实行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将信访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了奥运会、残奥会及重要节日、会议期间无人赴渝进京上访。

(二)建立信访长效机制,搞好信访矛盾排查和处理

切实做好信访案件的登记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定了信访登

记、全委办案和重要案件领导下访、带访、包案等制度。限度地做到将信访矛盾化解在基层。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信访专题会,听取每个包案小组对包案的处理进展情况和人员稳控情况,领导班子再将情况汇总、梳理后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化解方案。对排查出的信访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化解,确保了矛盾不被激化。

二、重要信访案件原因的分析

在54年信访件中,最为突出的是城乡开发公司改制遗留问题和天河苑工程项目遗留问题,这两个信访件均属全区信访件中的“骨头”信访件。

(一)、城乡开发公司改制遗留问题。引起信访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__年改制过程的不尽完善,以及改制后企业没将后续问题彻底落实。另一方面,由于近几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速度的迅猛,城乡开发公司资产进一步增值,加上幕后部分人员与公司领导层的个人恩怨借机怂恿部分职工进行上访,并从经济上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致使部分职工上访势头至今不断。

从职工反映问题至今已达一年多时间,目前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已完善。公司拟定的第三个安置方案已通过相关部门的最后审定,一致认为,该方案在目前的政策法律法规范围内已限度保证了职工的利益。待请示区领导同意后安置方案开始启动。

关于养老保险的转移事宜,由于需要详尽核对的数据多、涉及时间长,目前仍在进行中。就城乡开发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由机保转入到社保一事已得到重庆市劳动局的正式批复,我们已将此情况向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汇报和请示,希望能尽快落实。

(二)、“天河苑”项目工程信访案件。

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了解,造成不稳定的因素:一是天河公司资金缺乏,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引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售房公司及民工不稳定;二是天河苑工程停工后.导致拆迁户和购房户不能按期接房;三是天河公司债务多而引发债权人不稳定。而引起资金缺乏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南川天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注册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后也未及时补足注册资本,致使其在开发“天河苑”项目时,资金短缺;二是“天河苑”项目贷款资金监管不力,未专款专用,待银行发现问题后中止了贷款的发放,继而造成天河苑工程资金断链;三是天河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台帐建立不完善,帐务混乱,造成资金去向不明,继而导致部分资金未用在“天河苑”项目上。

一年来,尽管全委的干部职工为我区的“保稳定、促发展”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但回过头来,我们不得不反思自己,审视自己。信访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形成的,这与我们全体干部职工的自身素质、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有着密切的联系。给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加____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依法行政行为和廉政意识。树立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的思想,大力推行微笑服务、优质服务。大力倡导勤奋务实,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提高服务意识和办事效率。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因我们工作失误引起的信访问题。

另一方面,面对目前不容乐观的信访形势,我们将继续加大协调解决力度,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通过健全机制,落实责任,严格考核,把信访工作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我区经济持速发展和社会稳定。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十五)

××市纪委坚持把查办本地大要案作为工作的突破口,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的案源主渠道作用,多渠道广辟案源,同时进一步加大亏损企业剖析整顿力度,并注意顺藤摸瓜,彻查案中案,努力以小案带大案,以个案带串案,使查案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该市纪委把查处乡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

件作为重中之重,到目前已先后查处了市外经委副主任朱向群受贿案等9起乡科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他们又先后查处了根思乡、原长生乡国土资源所经济窝案,共处分党员干部6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人。与此同时,他们还注意把查案执纪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亏损企业进行剖析整顿,严肃查处侵占集体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企业蛀虫。今年以来,先后对劳动系统包装装潢印刷厂、物资系统运销公司等企业进行了剖析,目前已立案查处企业领导干部2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涉及违法违纪金额200多万元。

实行“一岗双责”,推进信访责任制的落实

落实责任制,首先是落实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在信访工作中,我们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明确党政“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党办和校办的副书记、副校长负直接责任,直接过问、协调、处理重要信访;其他副书记、副校长抓好各自分管方面的信访工作。

落实责任制,关键是落实承办部门,一事一办。在处理具体信访件时,我们的做法是:“领导牵头,归口处理,分级落实”,充分发挥职能处室和学院领导班子的作用。反映干部聘任问题的,归口组织部调查处理;反映违纪举报类问题的,归口纪委、监察室调查处理;反映职称评审、教师聘用方面问题的,归口人事处调查处理;属于综合性的信访件,由党办、校办出面处理。“两办”转发给职能部门的信件,由“两办”负责催办、督办,一事一办,不让信件中途“夭折”。调查中,承办部门积极依靠知情人、依靠两级学院组织弄清问题,化解矛盾。尤其对举报类信访,我们非常慎重,本着对人对事高度负责的精神,经过周密调查,反复分析,做到事实清楚,结论明确,依据充分,处理恰当。

落实责任制,必须严格按照流程,一环扣一环。在处理信访过程中,我们建立了信访处理流程图,职能处室一般都按照信访程序,走流程。如纪委、监察室接到举报件后,先提交纪委书记批办,然后根据批办精神,着手调查,弄清情况后,写出调查报告,经领导同意后回复上级纪工委或者回复举报人。由于流程清晰,紧扣环节,责任落到了实处,提高了结办率和办案准确率。

(三)从制度着手,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1、坚持信访接待制度。长期来,我们坚持周三校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并付印在每周会议表上,公布于众。信访接待日,校领导不仅“等上门”,而且主动“约上门”,经常采用预约谈话的办法,主动约请干部、群众谈话。为畅通信访和举报渠道,我们还设立了学生接待日,公布校长信箱地址,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同时,随访随接,及时化解矛盾,及时处理举报信件。

2、完善排查化解机制。去年开始,我们建立了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书记牵头,分管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集体会诊“疑难杂症”,既排查显现矛盾,又排摸隐性矛盾,工作关口前移,力争主动权。学校有一位教师退休十多年了,因为对评审职称不满意,情绪一直比较激动,今年上半年写信给xxx总理xxx。接到xxx信访办下转的信件后,校领导非常重视,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副校长、退管会主任和人事部门负责人约见该教师,与他沟通释疑。党委书记亲自登门拜访。退休块长几次上医院看望,耐心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政策和原因。经过方方面面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感化了他,取得了他的理解,目前该同志情绪比较稳定。

3、建立校级领导下访制度。校领导到学院,到教育第一线解决突出信访是化解矛盾,共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制度。去年五月,学校新一轮干部聘任中,党委领导带头下基层学院处理突出的群体性信件,与组织部等机关部门负责人一起,直接与信访人员面对面沟通,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了矛盾的化解与和谐校园的建设。

(四)建立信访档案,完善信访基础工作

信访档案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在信访结办后,我们根据一案一档的原则,立卷归档,做到流程规范,案卷清晰。同时,举报件做到调查取证材料齐全、可靠,时间、地点、事实经过清楚,处理依据充分,结论准确。整理归档时,把领导批示、谈

话记录、证据材料,本人认识等全部整理成册。信访档案工作做好了,工作轨迹清晰,有档可查,确保和促进了信访件的顺利办理。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方向

如何将信访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不使初信初访转变为重复信访,不使个别信访转变为集体信访,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进一步提高信访工

作的水平和质量,还需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信访工作,为构建和谐校园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今后信访举报工作的思路和设想

信访工作是学校党政领导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师生员工呼声的窗口、体察民情的重要途径,在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举报信访是师生员工揭露违纪违规现象,维护正义、公平,坚持反腐倡廉的重要渠道,必须以党的xxx精神为指导,牢记“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加强举报信访工作的责任感,标本兼治,多策并举,为改革开放、促进发展,构建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以“为民、务实、清廉”为宗旨,以着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目标,本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举报信访工作处理程序,形成与“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以及“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相适应的举报信访工作的新机制,推进举报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形成一级抓一级的责任体系

1、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举报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举报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抓好协调统筹工作。学校纪检、xxx门是具体处理举报信访件的职能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承办举报信访件的处理和查办。学校和学院两级党政组织都要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一岗双责”的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要直接过问、直接协调、直接处理突出的举报信访件。

2、要加大对举报信访工作的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确保责任制的落实。对因推诿、拖沓、扯皮,有案不办,有信不查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没有有效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有关纪律处分条例和《上海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及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举报信访件处理的长效机制。

1、拓宽举报信访渠道。坚持和完善校领导每周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设立学校纪委监察室举报信箱;公开纪委书记email地址;公布招生、收费监督举报电话等。校领导要合理安排工作,确保接待日在现场接待上访群众;对群众举报信访件要及时批办,跟踪处理。

2、健全对举报信访件的调查核实机制。举报信访往往是发现问题,挖掘腐败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必须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调查核实。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结论明确、处理恰当。对突出的举报信访件要建立一案一档,做到材料齐全、流程清晰、符合归档要求。对经过调查核实,属于违法案件的,经校纪委和党委审批同意后,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3、建立和健全实名举报的反馈回复机制。对实名举报或上级批办的信访,要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核实结果作必要的反馈和回复。充分肯定举报人反对腐败,爱护干部的积极方面,同时如实肯定和指出举报信中的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或者失实的地方;积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更不允许打击报复举报人。

4、强化信访的协调和督查工作机制。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办、校办、组织部、纪委、监察室参加,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牵头,一学期召开一至二次信访联席会议,分析信访特点,前移工作关口,既要排查显现矛盾,又要排查隐性矛盾,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本着“归口管理”的原则,凡是反映干部作风问题或者聘任问题的,应归口组织部处理;举报干部违纪违规或者腐败问题的信访件,应归口纪委、监察室处理。遇到边界不清或者需要跨部门联合调查处理的,可提请信访联席会议协调统筹,落实处理部门。

(三)加强信访和纪检干部队伍的建设。

1、做好举报信访工作,是高校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职责。必须明确举报信访处理的职责、工作流程,明确做什么,怎么做。加强对信访举报处理工作的年终考核,做得好的予以奖励,因责任不到位,推诿、扯皮造成重大失误和恶劣影响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高度重视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配齐配强纪检干部,加大培养、交流、使用力度。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发扬信访工作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切实做好信访工作。

3、充分重视和发挥基层纪检委员和党风督导员的作用,在处理举报信访件时,既要注意保密,又要根据情况,保持与基层党政组织以及纪检委员的沟通和联系,让他们共同协助学校纪委和监察室做好工作,化解矛盾,确保基层单位的稳定。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十六)

(一)不断拓宽信访举报渠道,严格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

1、认真处理信访举报。今年至今,我室共受理种类信访件123件,其中初信初访81件,重复来信来访42件;共接待群众来访65批次,90人次,接待群众来电举报咨询89次。

(二)充分发挥信访职能,加大信访案件的查办力度和督办力度

一是切实做好信访件的分析工作,精心筛选有价值的线索转检查室、下级纪检机关办理。二是做好自办件的查办工作,对简单易查、急需核实以及领导交办件信访室坚持自办。今年上半年,我室自办了一批信访件,查实发现了一些单位或个人存在轻微违纪问题,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三是做好信访督办工作,对转办案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进行督办,对调查事实不清、结论不明的退回调查单位重新补充调查的有4件,维护了转办信访件的严肃性,有效地保证了信访案件的办理质量。

(三)深化信访监督职能,切实推动反腐败的关口前移

我室在廉政审核较多、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的情况下,全部按时完成审核工作,为换届考察和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把好廉政关,保证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纯洁性。我室今年来共受理各类廉政审核26批次,对739人次、136个单位进行了廉政审核。

2、针对苗头性、潜在性问题,发信访整改建议书

我室在受理群众举报及核查信访案件的过程中,针对3个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及时发信访整改建议书3份,引起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整改,达到宣传教育和防微杜渐的作用。

(四)认真做好20xx年迎检工作

根据省纪检工作统一部署,今年对-各级纪检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一是已完成部分需完善的信访制度草拟工作。二是注重收集与检查有关的台帐资料(包括相关会议记录,信访登记原始资料、领导信访接待日照片等)。三是做好20xx至20xx年度的信访归档工作。四是配备信访硬件设施,在李书记的亲自畅导下,按照陈副书记的要求,高标准装修了接访室、配置了录音录像监控系统和配备了应急医疗药箱。

1、信访信息工作:今年报送信访信息6篇,其中被市、区采用2篇。2、做好调研工作:根据本委工作安排,前段时间信访室联合其他室人员对区属物业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摸底工作,走访了区内区外三家单位,草拟了调研方案,收集了一批有价值的文本资料。3、配合其他单位各科室的工作:抽调工作人员参加区委组织部的人事考察工作和参与“三打两建”信息简报的编写工作。编写了五期打贿工作简报,10篇信息。

信访件回复函范文(篇十七)

按照xxx《信访条例》和国家局、省政府等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为更好地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群众对评审中心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来电来信来访的记录、接待、登记、编号、转办、督办等事宜由办公室负责。

二、评审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三、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态度好、作风正。工作人员应熟悉评审中心业务,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秉公办事、工作积极等基本素质。

四、对每一件来信来访,经办人员均应做到不积压、不错转、不丢失、不泄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本部门确实无法独立办理的,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积极联系有关部门会商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拖办。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领导批示件等重要信访件,要随到随办,办后要及时作出书面汇报。

六、对匿名举报的案件(线索),确需调查或查处的,应先在办公室做好登记,并与所辖地有关部门、单位衔接后,方可前往,以防多头查处。

七、对少数无理纠缠的人员,要摸清其思想,对症下药,讲明政策法规的规定,说明情况,说服教育;对个别无理取闹,不听劝阻,扰乱评审中心正常办公秩序的人员,必要时可移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八、对地址不详,反映情况失实的无法处理的以及需要驳回的来信,可存查一年,一年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登记销毁。

九、对结案结论不服,又提出申诉的,经审核,属无理要求的可予驳回;正当、合理的,可酌情再研究处理。

十、检举、揭发、控告及不能下传的信访件,应按《保密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公开信访人姓名,不得将信访件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不能下传的信件,可隐名摘要转办,以防止打击报复。

十一、信访材料应按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年终立卷归档备查。

十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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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4)10号;2、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理解与适用,作者:喻海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现就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1、本意见所称网络犯罪案件包括:
  (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
  (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
  (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
  (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


  二、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2、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3、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5、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网络犯罪案件,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6、具有特殊情况,由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犯罪案件,可以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7、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经人民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


  8、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可以依法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9、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网络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可以由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其所涉及的案件。


  三、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初查


  10、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够确认是否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四、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证


  11、公安机关跨地域调查取证的,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电传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经审查确认,在传来的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可以代为调查取证。


  12、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远程询(讯)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讯)问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询(讯)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讯)问笔录经被询(讯)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询(讯)问人员收到笔录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或者盖章。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证词、供词的,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


  13、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进行。取证设备和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14、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16、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


  17、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一并移送。对文档、图片、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但应当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对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18、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六、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其他问题


  19、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使用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

作者: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学博士)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本文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问题介绍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势头迅猛。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安全隐患和威胁也逐渐显现,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迅速蔓延,社会危害严重。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高度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适应信息时代网络犯罪的新形势,有力惩治和防范网络犯罪,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网络犯罪是传统犯罪在互联网上的新型表现形式,虽然其犯罪本质与传统犯罪并无差异,但具有迥异于传统犯罪的特点:(1)形成利益链条。当前网络犯罪已形成分工负责、利益共享的利益链条,不同的行为人分别负责网站建设、广告推广、资金流转、技术支持等各个环节,一个行为人可能同时为大量其他行为人提供帮助。这使得行为人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同时也大大降低犯罪技术门槛,导致网络犯罪进一步泛滥。(2)跨地域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一方面,借助网络跨地域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以积少成多的方式牟取暴利;另一方面,借助网络跨地域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人共同实施网络攻击、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3)技术性、隐蔽性强。很多传统犯罪与网络技术方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技术型犯罪,如通过盗窃QQ号码后骗好友汇款,通过非法获取网上银行账户、密码进而窃取资金,虽然本质上仍属于诈骗、盗窃的范畴,但其作案技术性特征更加明显。而且,此类犯罪借助互联网实施,容易通过加密等技术措施隐蔽犯罪行为、隐藏身份,侦查、取证难度进一步加大。

网络犯罪的分工合作、跨地域性、技术性等特点,导致传统办案程序相关规定直接适用于网络犯罪案件尚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管辖不明确。计算机网络具有跨地域特性,相应的网络犯罪也存在跨地域特性,与犯罪相关的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相关的资源(银行账户、虚拟身份、网站)等基本要素分布在不同的地方。例如,在网络赌博、传销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层层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涉及全国多地,且人数众多。在此类案件中,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有关机关常因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2.跨地域取证困难。网络犯罪相关网络数据、银行账户等要素分布在不同地方,动辄涉及全国各地,根据传统取证程序,通常需要办案地派民警携带法律文书到证据所在地开展调取工作,工作量巨大,难以有效调取相关证据。特别是行为人借助计算机网络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被害人、涉案人员众多,公安机关难以逐一取证认定被害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3.立案前可采取的调查措施不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未作明确规定。然而,大量的网上违法犯罪线索如不经过调查则很难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如网上发布信息声称销售枪支,如未进行调查则无法确定是否存在销售枪支的事实,难以立案。这一问题致使大量网上违法犯罪线索难以进入侦查程序,很多违法犯罪嫌疑人肆无忌惮地发布销售违禁品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犯罪案件立案前的调查措施作出规范。

4.电子数据取证程序有待规范。认定网络犯罪事实需要电子证据的支撑,虽然《刑事诉讼法》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新的法定证据类型,但对于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出示、辨认、质证等活动缺乏具体规定,亟须作进一步明确。

   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依法惩治网络犯罪。近年来,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更为有力地惩治网络犯罪,2012年1月,根据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联合启动了《意见》的起草工作。在充分了解当前网络犯罪活动情况、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多次研究论证,于2012年6月拟出了《意见》初稿。根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进一步听取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等部分案件多发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送请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综合各方意见,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意见》,于2014年5月正式对外发布。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对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管辖、初查、跨地域取证、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及其他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当前,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应用,越来越多的犯罪与网络交织或者发生关联。《意见》基于网络犯罪司法实践难题的解决,对网络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特别规定,不宜不加区别适用于所有与网络有关的犯罪(涉网犯罪)。实际上,有些犯罪虽然与网络有关联,但实际上与传统犯罪并无差异,如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与他人结识后实施伤害行为。基于司法实践的情况,《意见》将所称网络犯罪案件限定如下:(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涉及《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4个罪名;(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3)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即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以将一般涉网犯罪排除在外。

(二)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1.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原则。根据《意见》的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与传统犯罪一样,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地的具体情形,《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本文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2款作了适当完善。主要有三处:一是用“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替代“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以使表述更准确。二是用“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替代“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强调二者均可,避免适用中引发歧义。三是考虑到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性特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帮助犯与实行犯往往处于分离状态,特别明确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帮助犯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立案侦查。

2.网络犯罪案件管辖争议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意见》明确,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3.网络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网络犯罪分工合作,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导致了此类犯罪在管辖方面更为复杂。根据“六部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意见》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4.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从司法实践看,并案范围为两个案件之间具有直接帮助、组织和非法交易等关系。而网络犯罪的特性恰恰在于间接的帮助、组织和非法交易关系,犯罪形态一般呈金字塔型结构,位于犯罪链顶端的犯罪嫌疑人(如诈骗网站制作者、枪支生产者、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研发者等)往往会给多个不同的下游团伙提供犯罪帮助或支持,但是公安机关往往只对其中的某条犯罪链条(甚至只是某条犯罪链条中相互关联的环节)具有管辖权,不利于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例如,在侦查网络赌博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该赌博网站提供第三方支付帮助,对于该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涉案件无疑可以并案侦查。并案侦查后进一步发现,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时还为其他非法传销网站、诈骗网站提供第三方支付帮助,现在的问题是,可否对非法传销网站、诈骗网站涉及的犯罪一并管辖。如果按照传统做法,对于此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需要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往往需要耗费较长时间。而且,网络犯罪案件涉及的环节众多、人员分散,绝大多数案件需要跨省调查,特别是一些重特大团伙案件往往需要全国的警力协同作战,如果每起案件均需要一案一指,耗费的人力、时间资源难以计数,也会极大地延误侦查时机。

经研究认为,上述情形实际也属于“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情形,理应允许并案处理。而且,基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特性,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严厉惩治网络犯罪。为消除司法实践中的疑虑,确保对形成多层级利益链条的网络犯罪案件顺利并案处理,进一步提升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实效,《意见》对此类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作了专门强调。根据《意见》的规定,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网络犯罪案件,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为确保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主办地公安机关在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一并立案侦查前宜听取同级检、法机关意见,协商一致。而对于涉案人数特别多、涉及面特别广的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公安部在决定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一并立案侦查前也宜通过适当方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听取意见。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犯罪案件的异地指定管辖。在实践中,对于极个别具有特殊情况的网络犯罪案件,如犯罪嫌疑人与本地有关部门有密切联系,有必要指定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 《意见》明确,具有特殊情况,由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犯罪案件,可以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6.网络犯罪案件的合并处理。对于被害人众多的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宜根据《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予以并案处理,以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然而,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主客观原因,经常存在不同地方公安机关根据不同被害人的报案分别立案侦查的情形。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这一问题后,如果继续分案处理,难以对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的事实作出全面、准确的审查、认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对本可合并审理的案件分案处理,也影响诉讼效率,耗费司法资源,且无法及时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此外,分案处理后,将来需要对被告人的同种漏罪并罚,可能加重其刑罚,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权利,也影响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为此,《意见》专门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合并处理作了规定,明确不同诉讼阶段对网络犯罪案件合并处理的情形:(1)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经人民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经人民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

7.对已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处理。由于网络犯罪具有管辖地复杂、犯罪活动关系复杂的特点,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可能出现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情形。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可以依法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8.网络共同犯罪的先行追诉及后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管辖。网络共同犯罪由于跨地域实施且分工合作,经常出现只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而其他犯罪嫌疑人没到案的情况(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甚至位于境外)。针对这一情况,《意见》明确,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网络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据实践反映,在对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后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管辖问题,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指定管辖的案件。为此,《意见》进一步明确,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可以由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其所涉及的案件。

(三)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初查

 为了进一步明确网络犯罪案件的初查问题,规范公安机关在网络犯罪案件初查中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意见》明确,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够确认是否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初查阶段通过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证

 网络犯罪相关银行账户、网络数据往往分布在不同地方,根据传统取证程序,工作量巨大,且难以有效调取相关证据。为此,《意见》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专门对跨地域取证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具体而言:(1)公安机关跨地域调查取证的,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电传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经审查确认,在传来的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可以代为调查取证。(2)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远程询(讯)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讯)问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询(讯)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讯)问笔录经被询(讯)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询(讯)问人员收到笔录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或者盖章。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证词、供词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断扩展,不断有新的证据种类被纳入《刑事诉讼法》之中。在互联网时代,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缺乏电子数据的支撑将难以认定相关犯罪事实。为此,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增列为新的证据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意见》对电子数据取证与审查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1.电子数据取证人员资质与技术要求。电子数据的取证与传统物证的取证方式和过程有很大差别,需要取证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且取证设备和过程也要符合一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基于此, 《意见》明确,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2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进行。取证设备和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标准公安部将通过相关规范性文件作出详细规定。

2.电子数据取证原则。《意见》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以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的规则。同其他证据种类不同,电子数据不存在“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但是有“原始存储介质”的概念。由于电子数据的电子性,电子数据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种类,其可以完全同原始存储介质分离开来。例如,存储于计算机中的电子文档,可以同计算机这一存储介质分离,存储于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之中。而且,对电子数据的复制可以确保与原数据的完全一致性,复制后的电子数据与原数据没有任何差异。与此不同,物证、书证等证据无法同原始存储介质完全区分开来,更无法采取确保与原物、原件完全一致的方式予以复制。例如,一封作为书证使用的书信,书信的原始内容无法同原始载体完全分离,只能存在于原始的纸张这一载体之上,即使采取彩色复印等方式进行复制,也无法确保复制后的书信同原件的完全一致性。基于上述考虑,使用“原始电子数据”这个概念没有任何意义,对于电子数据而言,不存在“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但是,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这个概念是有意义的,这表明电子数据是存储在原始存储介质之中,即取证时是将原始存储介质予以扣押,并作为证据移送,而非运用其他存储介质将该电子数据从原始存储介质中提取。因此,可以将电子数据区分为电子数据是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还是在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通过其他存储介质予以收集。

为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收集电子数据时应尽量获取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对于无法获取或者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通过见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确保其完整性。具体而言:(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2)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从实践来看,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主要如下:(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有些情况下难以将原始存储介质封存或者全盘复制、提取,如网站服务器一般采取集中存储的方式,其硬盘动辄成百上千T,但其中很多内容与案件无关,不必收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提取与案件相关的部分数据。此外,银行、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等证据持有人,在配合公安机关调取注册信息、登录日志、交易流水等证据材料时,一般也是不便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封存,而是提供电子版材料。(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由于这些电子数据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之上,自然无法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而且,这些信息必须在开机运行的状态下获取,一旦关机或者重新启动系统,电子数据就会消失,难以再次获取。(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对位于境外的服务器无法直接获取原始存储介质,一般只能通过远程方式提取电子数据。(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3.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笔录制作要求。为保证获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应当对相关案件情况、对象信息以及取证过程、方法和获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等信息作出记录,以便必要时可以追溯。因此,《意见》要求电子数据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并对笔录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具体而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为了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按照要求在第一时间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在笔录中注明,以确保其在分析前不会被修改。

 4.电子数据的移送规则。关于电子数据的移送规则,《意见》主要明确了如下几个问题:(1)考虑到电子数据存在易丢失的问题,同时也为了便于审查电子数据是否被改动,《意见》要求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一并移送。(2)从司法实践看,电子数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如电子文档、图片等;另一类是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如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对于前者,可以直接通过展示电子数据查看,没有必要移送打印件(特别是在电子文档等特别大,导致打印件的数量繁多的情况下);而对于后者,则无法以打印件的形式予以展示,无法移送打印件。因此,《刑事诉讼法解释》未要求移送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当前少数基层法院的法庭设备尚无法展示诸多格式的电子数据,庭审中对关键电子数据的质证和审查仍通过打印件的形式进行。基于这一实际情况,《意见》专门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同时,为了便于检、法机关审查,《意见》专门规定,对于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此外,对于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无所谓打印件的问题。为了便于检、法机关审查,《意见》专门要求附有相关说明。(3)在实践中,对于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审查经常出现,且审查的难度较大,故《意见》专门要求由公安机关出具说明。数据统计数量在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案件中经常涉及,不同网站对投注额与虚拟点数对应的算法不一致,同一网站对不同层级用户计算方法也会不同,侦查人员需要根据不同算法将虚拟点数折算成真实金额后再提交证据。数据同一性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即认定盗版软件与正版软件的同一性,一般包括软件代码的相似度,安装软件后生成的文件对比,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屏幕显示内容、功能设置等项目比对,通常情况下相似度达到一定程度的都会认定为侵权盗版。

 5.电子数据的鉴定与检验。电子数据鉴定难是困扰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难题。为解决这一实际困难,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意见》规定,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从而确立了鉴定与检验“两条腿走路”的原则。对于电子数据的检验机构(包括公安部门的检验机构和社会检验机构),公安部可以根据《意见》的规定进行指定。在对相关机构的确定过程中,宜综合考虑有关机构的技术、设备情况,并适度考虑区域平衡性。

(六)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其他问题

1.网络犯罪案件的技术侦查措施。从实践来看,网络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有待进一步规范。为此,《意见》对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特别强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使用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

2.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明规则。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分散在全国各地,对于以被害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犯罪案件,通常难以逐一对被害人、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进行取证。例如,对于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动辄成千上万,不具备向所有被害人逐一取证认定诈骗数额的可能性;对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黑客通过网站挂马等方式可以在短时间内控制上百万台计算机,不可能逐一核实被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从而认定被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对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明规则作出明确:“对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可以根据记录被害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在慎重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对相关犯罪事实作出认定。”

具体而言,对于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明规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适用范围为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即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对于一般的网络犯罪案件,不能适用。(2)有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记录被害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即对于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有相应的客观性证据证明,如通过诈骗网站后台获得被诈骗的被害人数,通过银行资金流水记录获取网络盗窃金额等。然而,对这些证据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的言词证据。例如,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号中往往有成千上万笔汇款记录,无法一一找到被害人并制作笔录。(3)在慎重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对相关犯罪事实作出认定。例如,犯罪嫌疑人提出涉嫌诈骗的账户里有合法收入并提供相应证据,经查证属实或不能排除相关财产系合法收入的合理怀疑的,则不能认定该笔犯罪事实。

,该网站汇集了各地信访办公室网站、国务院部门网站,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站提出信访事项。

34.如何进行网上信访?

     网上信访包括以下五个步骤(1)注册,按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2)登录,通过姓名、证件号码或手机号码登录。(3)提交,通过投诉请求建议征集窗口提交。(4)查询,查询提交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5)评价,对受理办理情况进行评价。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信访人是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6.各级机关、单位应当为信访人提供哪些便利?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再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37.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网上信访,以及定期接访、下访吗?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38.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如何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39.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40.信访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吗?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但是如果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仍然应当如实记录。

41.信访人应当对其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吗?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可以向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吗?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4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哪些要求?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如何接待来访?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45.如何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46.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2)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3)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47.有权处理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制作告知书?

2022年,国家信访局印发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四条相关规定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当制作告知书。

48.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涉法涉诉信件,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强调,改革设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49.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50.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当场告知处理情况吗?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51.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53.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谁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54.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5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56.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有哪些工作要求?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57.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有哪些工作原则?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58.什么是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59.什么是信访工作的回避制度?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0.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次规定。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与奖励。

61.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吗?

《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62.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此外,《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63.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査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64.什么是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可以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申诉等程序处理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此条规定与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精神一致,该意见指出,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人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65.如何制作信访处理意见书?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于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66.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或不予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还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67.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如何进行调解?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68.各级机关、单位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的办理期限是多久?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办理。根据该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可以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申诉等程序处理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其办理期限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即不属于可以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申诉等程序处理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69.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要求复查吗?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査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70.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要求复核吗?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71.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投诉吗?

71.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投诉吗?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72.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如何进行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73.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如何救助?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74.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社会救助?

根据2019年国务院修订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特困人员供养。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3)受灾人员救助。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4)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5)教育救助。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6)住房救助。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7)就业救助。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8)临时救助。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75.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2014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指出,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司法救助。

76.信访事项办结后,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还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指出,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人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该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77.如何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进行督查?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査,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人督査范围。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人督査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査情况。

78.如何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各级党政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79.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信访工作中有违规情况、政策性问题的,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80.对信访部门提出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何答复?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81.如何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城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2)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3)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4)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82.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哪些信访工作情况?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83.对于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2)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84.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依法依规办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85.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程序违规的,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2)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3)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86.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1)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2)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3)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4)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87.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2)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3)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4)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6)打击报复信访人;(7)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88.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应当坚持怎样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89.信访工作责任内容有哪些?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责任内容有以下几点:

(1)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人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2)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3)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4)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5)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90.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内容,在哪些情形下,应当追究责任?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3)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是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述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91.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内容的,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具有《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结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92.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内容,通报后仍未整改的,如何处理?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93.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内容,诫勉后仍未整改的,如何处理?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94.对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95.信访人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违法集会、游行、示威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违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将被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

97.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8.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99.什么机构有权解释《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100.《信访工作条例》从何时开始施行?

《信访工作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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