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给公民的五大权利六大基本权利

作者:高翼寅 律师助理

近年来,随着生物信息识别技术的问世,日常生活中出现许多利用识别生物信息来进行身份认证的方式,为大众提供便利。例如疫情期间,甚至出现佩戴口罩都能进行识别人脸的技术。但科技亦是把双刃剑,有利亦有弊,假如将人脸信息采集作商业用途,就可能发生信息泄露的风险。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甚至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故应当更加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国内外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立法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以及互联网、通讯技术等产业数字化,各国相继出台对于信息数据保护等法律文件。2016年欧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并于2018年正式实施;英国2018年通过《数据保护法(以下简称“DPA 2018”)》;瑞士也在2020年9月对其个人信息保护法作大幅度修订。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18年率先通过了《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 (以下简称“CCPA”) 》,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美国第一部全面保护隐私的法案。2020年2月15日巴西亦正式实施《通用数据保护法》。

我国也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早在2000年初,我国就提出将个人信息保护成文法化,引进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于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工信部也随之发布了配套的专门性行政法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也从不同角度加强了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规定。2016年表决通过《网络安全法》,奠定了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的基本制度。2017 年5月9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同年 12月29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以技术文件的形式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法律术语,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性的安全要求。2019年10月21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同年10月24日颁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草案)》针对各类应用程序规范了21种常用服务类型的最少信息;2020年5月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全面规定;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一审稿草案(以下简称“本草案”),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各国的立法经验,尤其是对欧盟GDPR的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最少够用原则等六大原则进行了吸收采纳。

就《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定位而言,更倾向于认定为数据领域的基本法,以《数据安全法》为基础,聚焦数据隐私,构建了数据保护和数据利用的整体性法律框架。就其与《民法典》的关系而言,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公法、私法高度融合的法律,既以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为基础建立民事诉讼机制,又通过设立政府监管机构以行政处罚等手段规制企业,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两个有交叉关系的平行法律。

“人脸识别第一案”: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虽未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而是以合同无效为由作出相应裁判,但由于本案的特殊性,被媒体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对解析《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有较大价值,故以此作为本草案的引入案例)

2019年4月27日,郭兵(浙江某大学法学特聘副教授)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相关事宜,要求其进行人脸激活,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本案系因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验证身份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野生动物世界为游客提供包括指纹识别等入园方式,郭兵在知情同意后选择办理指纹年卡,选择权未受侵害。但其后野生动物世界单方改变入园方式,欲将已收集的照片激活处理为人脸识别信息的行为,超出了照片收集的目的,违反正当性原则,故郭兵有权行使删除权,删除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又因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的入园方式,亦应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信息处理者向第三方提供匿名化信息的,第三方不得利用技术等手段重新识别个人身份。

上述案件中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及其可识别出面部特征信息的照片,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特征,具有较强的人格属性,以电子形式被园方储存,属于本草案所定义的个人信息。

本草案借鉴了欧盟GDPR的定义,将保护对象设置为我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同时限定其在“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范围之中。本草案将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排除在外,这无疑节约了执法资源,并在本法第二十四条中制定了禁止匿名化信息逆向处理的条款与之呼应,这与GDPR序言第26条相类似,但与刚刚通过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以“身份识别”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定义存在差异(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对比《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可以看出,匿名化信息的复原将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违法性认定的关键。

对于匿名化的标准,本草案第六十九条定义为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亦可参照对比《GB/T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中对于相关标准的认定。

与GDPR不同的是,本草案并未对“个人信息控制者”与“个人信息处理者”作出区分,本案中野生动物世界欲将顾客的人脸识别信息收集并加以处理,作为入园方式之一,显然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处理者。

第二十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

本草案确立了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信息处理者需举证其确有必要进行信息处理,且采用“单独同意”的方式,并且明确了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是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严格标准。而本草案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采用定义加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前述案例中的指纹、脸部识别信息就属于个人生物特征范畴。

第三条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为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条明确适用效力范围,采用属地原则和保护原则,兼顾本法域外效力。针对因数据采集、转让等环节转移到域外而导致的取证、管辖权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与欧盟GDPR第三条中的指向性和监管性要求相类似。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通过欺诈、误导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

这两条明确了合法、正当、必要三大原则。与欧盟GDPR目的明确原则,即具有合法、正当、必要,明确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相类似,并在之后的条文中进行细化。

本草案规定了六种合法性事由: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或者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前三款与GDPR中相关规定类似;而(四)(五)款对比GDPR相似条款,即“(d)处理是为了保护数据主体或另一个自然人的切身利益之必要;(e)处理是为了执行公共利益领域的任务或行使控制者既定的公务职权之必要;存在明显限缩。

第十四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本条明确了“明示同意”、“授权同意”以及“重新取得同意”三种情形的适用规则。

关于“明示同意”——显然,本条是本草案在《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的基础上进行的细化。本条中的“充分知情”是个人信息处理正当性原则的一种直观表现。例如通过加粗、下划线、斜杠等形式清晰提示用户注意相关内容。此外,明确作出意思表示实则是《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注重“明示同意”的一种体现。

关于“授权同意”——可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条的相关内容,即当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应当视情形采用“单独同意”或“授权同意”的形式。需要注意,此处的“单独同意”需要同时满足“明示同意”的要求,而“授权同意”也必须符合“书面同意”的形式要件。

关于“重新取得同意”——当“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倘若按照原有的授权实则可能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了需要“重新取得同意”。

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需要收集与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不得收集无关且多余的个人信息。

在前述案例中,野生动物世界对指纹信息的处理得到郭兵本人同意,符合合法原则,但是就处理留存的照片这一行为而言,并未取得本人同意,且并非为购买指纹年卡的合同所需,野生动物世界变更合同内容,通过升级年卡系统改变入园方式为人脸识别,并未得到郭兵的进一步追认,故正当性尚缺。

从必要性角度来看,入园方式已有指纹识别方式供顾客选择,升级人脸识别系统并非必要之举,顾客有选择不使用人脸识别方式入园的权利,尤其是面部信息这类身份性极强,且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极易危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园方无权强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其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个人撤销权”仅仅是基于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下予以适用,除此之外法律并未授权个人此权限。第十七条明确了不得因个人拒绝或撤回个人信息的处理授权,进而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该条规定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的规定如出一辙,系个人信息处理必要性的直观体现。

      在前述案例中,若《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实施,则原告请求删除指纹、面部识别信息的诉请就会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当时法院是援引了《消费权益者保护法》第29条。撤回权的设立使得信息主体由被动转化为主动,且信息处理者必须为信息主体提供撤回路径。

草案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明确赋予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决定权、查询权、复制权、更正权、补充权、删除权、解释权等一系列权利,由于篇幅过长不一一列举。相较《民法典》第1037条之规定,本草案使个人信息权的外延得到进一步扩展,但遗憾的是,本草案中并没有设置类似GDPR的“被遗忘权”,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任甲玉诉百度案中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删除在搜索结果页面中自己名字或相关个人信息的请求。

囿于篇幅,有关跨境传输的差异、共同控制、自动化决策等问题就不在此一一讨论。从园方角度而言,人脸识别技术等新兴科技的发展为提升用户体验,开拓服务新路径。以发展的眼光看是种进步,但在满足便利快捷需求的同时, 用户个人信息应当得到妥善保护,法律规制的限度是长期考虑的问题,过抑或过谦都会导致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或阻碍社会发展,如何进行平衡是立法难点。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一案虽然原告胜诉,但野生动物世界依旧可以沿用人脸识别入园的规则,该案仅为个体的胜利,裁判结果暂未具有普遍性,以一己之力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发展可谓道阻且长,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后能扭转这一局面。

HR智慧必备的十个法律公式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知道一些法律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HR智慧的十个法律公式,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HR智慧的十个法律公式

  一、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年休假天数计算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假天数计算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十、二倍工资的时效计算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法律常识》知识点整理

  1、法律的含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2、法律的主要特征: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我国法律的本质: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4、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

  (1)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正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一位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

  (2)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正是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5、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3)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4)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

  (5)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6、公民怎样依法行使权利:

  (1)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

  (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4)不能在合法权利之外谋取非法利益;

  (5)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有权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但必须用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7、公民怎样自觉履行义务:

  (1)凡是宪法和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要积极去做

  (2)凡是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提出具体要求的,就必须去做。

  (3)凡是宪法和法律所禁止的,就坚决不做。否则就是违法犯罪。

  二、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8、地位: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是生命健康权。

  (1)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2)生命一旦失去,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

  (3)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9、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如何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1)生命健康权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当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我们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一要及时报案,不能让侵害者逍遥法外;二要采用合法手段,不能以牙还牙、以恶对恶。

  (2)加强自我保护,学习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我们要珍惜、爱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同样也要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

  11、地位: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

  12、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13、如何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1)要做到自尊自爱,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2)要提高维权意识,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3)要像尊重自己的人格尊严那样尊重爱护他人的人格尊严

  14、含义:公民依法享有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的秘密的权利。

  15、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1)原因:由于人们缺乏法制观念或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方式不当,使侵犯未成年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16、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1)管理好含有自己隐私的物品,一旦发现有人披露自己的个人隐私,要依法制止,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2)我们还有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一)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17、公民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手段:民事法律手段(最常见,最普遍)、刑事法律手段(最严厉,最有效)

  18、如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1)我们要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2)可以与侵害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提起诉讼,请求法律的帮助。

  (3)我们要尊重别人的财产所有权,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19、继承权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眼神和体现,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20、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1、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2、如何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1)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有维权的意识。未成年人被侵权后应当通过自己的法定监护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继承权

  (2)在行使继承权时,要依法进行,不能非法获得继承权、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23、含义:又称:知识产权就是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具体表现:科学技术成就、发明创造以及文学艺术作品。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法律: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

  24、如何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权?

  (1)增强保护智力成果的法律意识。

  (2)当自己的智力成果受到侵好害时,要积极寻求法律帮助,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我们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不做侵害他人智力成果的事情。

  25、内容:消费者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真实情况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监督批评权、人格尊严权、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等九项权利。

  26、如何保护公民的消费者权?

  (1)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首先,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解决争议

  (3)当协商无效时,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7、怎样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建议)

  (1)政府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2)生产经营者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依法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

  (3)销售者要遵循法律法规,信守服务承诺。

  (4)加大宣传力度,消费者要加强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监督权(批评建议权)

  28、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批评建议权。形式:提出批评建议、新闻报刊、来信来访、打电话或向人大代表反应。

  29、公民形式批评建议权的意义。

  (1)有利于国家机关加强廉政建设,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防止违法乱纪现象。

  (2)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

  30、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相关法律有:《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31、怎样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1)珍惜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

  (2)坚持是自己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努力学习,

  (3)全面发展争取接受更高成都的教育,

  (4)积极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学习。

  32、生活中面临哪些不良诱惑?

  “黄”、赌、毒和邪教、抽烟、酗酒、网吧、不健康的娱乐场所等。

  33、不良诱惑的危害

  ①伤害人的身体,毒害人的心灵,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②使人不思进取,放弃美好追求,影响个人进步和发展。

  ③使人无视法律的尊严,损害他人和社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4、怎样抵制不良诱惑?(启示)

  ①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修养和科学素养,慎交朋友,提高自己的判断能力。

  ②克服猎奇和盲目从众心理,提高自己的控制力。

  ③应运用法律手段同他们进行坚决的斗争。

  35、不能抵制不良诱惑的原因:

  (1)思想品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较低,交友不慎。

  (2)认识能力低,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缺乏判断力。

  (3)猎奇和盲目从众心理的驱使。

  (4)经受不住不良诱惑,缺少控制力。

  36、一般违法和犯罪的关系

  (1)两者在违反的法律、对社会的危害、应受到的惩罚等方面存在严格的界限。

  (2)一般违法: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还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1)它们都不同程度的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都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若不及时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导致犯罪。

  (3)二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37、如何预防违法犯罪?

  (1)一般违法和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2)预防违法犯罪,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

  (3)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总之,要防微杜渐,防患于未

  38、为什么未成年人要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①生活经验不足,各方面都还不够成熟,辨别能力不强。

  ②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够强,容易受到侵犯。

  ③未成年人是党和国家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我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民族的振兴,国家的富强。

  39、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看熟即可)

  ①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上的民事侵害,侵害的程度又较轻时,可以:

  一、宣传法律知识、协商和调解;

  二、宣传自己某一或某些权益是合法的,是不许侵犯的

  ②当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歹徒行凶时,我们要依靠自己的智慧迅速而准确的作出判断,采取机智灵活的方法与其斗争。一、有能力将其制服时,要勇敢的同其搏斗。二、没有能力将其制服时,可采取A.呼救法B周旋法C拨打“110”报警法D实施正当防卫

  ③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掌握自我保护地方法技巧,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0、.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看熟即可)

  ①遇到不法侵害时,要学会求得法律的帮助。能给我们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等。

  ②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们可以考虑通过非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它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

  ③当通过非诉讼以及其他方式仍不能解决问题,或者认定只有通过诉讼途径才能维护权益时,我们就要勇敢的到人民法院状告侵权者,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4如果有经济困难,我们可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四、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答:(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42、宪法规定的内容主要有:国家的性质、根本任务、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国家标志(国旗、国徽、国歌、首都)等。

  43、为什么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答:(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更为严格。

  44、为什么说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答:(1)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权大没有法大)

  (2)宪法是一切团体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45、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的表现?

  答:(1)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禁止做的事;

  (2)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做宪法规定作的事;

  (3)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未授权的事。

  46、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它可以不受宪法的约束。这是错误的。(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要以宪法作为最高行为准则?)

  答:(1)我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的法律化;

  (2)中国共产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它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就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

  (3)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得不到党的遵守,也会削弱人民对党的信任和拥护。因此任何团体和组织都必须模范遵守宪法,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47、青少年应怎样增强宪法观念?

  答:(1)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

  (2)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和维护宪法的习惯;

  (3)以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宪法,并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时时处处用实际行动捍卫宪法的尊严。

  五、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8、依法治国的含义及要求。

  答: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它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49、依法治国的意义

  答:(1)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2)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3)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4)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50、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答:(1)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障。

  51、公民应怎样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贡献?(如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答:(1)认真学法,对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去做,法律规定做的事情一定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

  (2)逐步增强守法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律援助基本常识 法盲必备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下,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则管辖: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二)、法律援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三)、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

  (1)、咨询并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在20天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带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

  三、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1)、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3)、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4)、公证证明。

  四、法律援助的范围

  (1)、法律轧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3)、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3)、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4)、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5)、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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