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破坏私人财产怎么定罪所有财产的范围

试析法律意义“财产”的内涵

常听人说“最简单的问题往往最难理解”,就同数学上“一加一为什么等于二”之类的问题一样,对于“财产”这一人人挂在嘴边的词语,却未必有人真正去探究它的应有内涵。在法学领域,立法者和执法者们也天天在讨论着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可一旦进入司法实践,却产生出来些许匪夷所思的事件,让人无从搞清楚法律要保护的财产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或概念。如我国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刑法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要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在有关具体的涉案罪名(如侵占、挪用、贪污、诈骗等)中,又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直接规定为“财物”。这里的“财物”是否就是财产的全部?“财产性权益”(如股权、债权、不动产权益等)算不算“财物”?如果股权、债权、不动产等财产性权益不算“财物”,那么通过侵占、挪用、贪污或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这些表征更多财富的财产性权益是否就不构成犯罪?笔者正是带着这些疑问,本着求真求实的态度,对“财产”的法律内涵做些必要分析,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对这一问题的普遍关注。

一、首先关于“财产”及相关词汇的语义探析
“财产”一词有“财”和“产”两字组成。“财”字语义学上通常的理解是“钱和物资的总称”;“产”字从语义上讲,又具有“分离”、“分出”、“增殖”(引申义为财富增加)等含义。
我国新华词典将“财产”的解释为“属于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物质财富”。很显然,这里对财产的解释具有很强的政治经济学上的“所有制”烙印。按照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对物质财富的拥有主体可分为“国家”、“集体”和“个人”(其中国家和集体所有又称之为“公有”,个人所有又称之为“私有”)。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主体已充分多元化,对物质财富的拥有仅归结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级所有主体显然是欠周延的。我们在此可先不去分析关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表示物质财富所有的方式是否科学严谨,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将各种形式的主体统称为“法律主体”或“利益主体”。这样,财产便可被定义为“法律主体或利益主体所拥有的物质财富”。
与“财产”相关联的几个比较重要的概念分别是“财富”、“财物”和“财产权”,其中传统语义学上对“财富”的解释是“具有价值的东西”、对“财物”的解释是“钱财和物资”、对“财产权”的解释是“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跟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继承权等”(另通常意义上“财产权”又简称为“产权”)。
如果再需要探求一下“金钱”和“价值”等概念,恐怕问题又会变得更加复杂起来。因为这又涉及到对传统经济学理论的探讨,如“金钱和货币”是什么(是否就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价值是什么(是否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尽管弄清这些根本性的问题对我们所讨论的“财产”概念至关重要,但是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必然会远离书写本文的目的,所以只好暂且搁置一下,以便我们紧扣文章主题来展开分析。
总之,从语义学角度,“财产”一词至少涵盖“主体”(就是国家、集体、单位或个人等权利主体)、客体(就是“可以价值进行衡量的物质财富”)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就是主体对客体“所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控制形式)。

二、我国刑法总则关于财产范围的界定
我国刑法总则根据所保护的财产所有属性,在将财产分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前提下,又将财产分为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两类。其中刑法第91条和92条分别对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作出了界定。
刑法第91条关于公共财产的界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刑法第92条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的界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如果我们对刑法91条和92条的规定做些必要分析,我们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在91条关于公共财产的规定中,没有对公共财产表现形态的规定,即刑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共财产具体如何表现的,如是否包括现金、物品、股权或债权等形式。而在92条关于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中却直接描述的是财产的表现形式,即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表现为现金(合法收入和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能够以现金计量且产生财富的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可以变现的权益性财产(股份、股票、债券等)。另刑法对企业法人的财产范围和表现形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就产生关于公有财产的模糊内涵。比如某人侵占公民个人和国有企业各自占一半股份企业的财产,到底侵害的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就不好说清。

三、我国刑法分则在具体罪名中所规定的财产表现形式及存在问题
(一)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我们会发现分则中涉及财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货币(资金、现金或款项,如刑法第175条中提到的“信贷资金”、第176条提到的“公众存款”);2、物品(包括一般可流通物、生产或经营设备、用于扶贫或救灾等特定用途物资,如刑法第276条中提到的“机器设备、耕畜”、刑法第384条中提到的“救济物”);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或商业秘密所体现的财产性权益,如刑法第113条中提到的“商标权”、第116条中提到的“专利权”、第117条中提到的“著作权”、第119条中提到的“商业秘密”等);4、金融票证(主要有支票、本票、汇票、信用证等,如刑法第194条中提到的“金融票证”、第195条中提到的“信用证”);5、特殊有价票证(主要包括国库券、邮票或税务发票等,如刑法第197条中提到的“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第205条中提到的“增值税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等);6、其他财产性权利凭证(主要是股票和债券,如刑法第179条中提到的“公司股票或企业债券”等);7、特殊无形财产(主要指计算机系统资源和通讯资源,如刑法第265条中提到的“电信码号”)。
(二)刑法分则关于财产规定主要存在问题:1、尽管刑法分则中所涉及的财产表现形式可能比较多样,但刑法对大多数涉及财产权益的保护往往不是站在保护财产所有权角度进行考虑的,如刑法对保险或信贷资金、金融票据、股票或债券等现金或财产性权益保护是站在维护金融秩序角度考虑的;对增值税和各类税务发票保护是站在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站在正常的经济市场秩序考虑的;凡此等等。2、刑法分则第五章中关于财产内容的规定与总则规定的财产内容完全不相符合,大大缩小了财产的外延。因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第263条至第276条)是专门规定侵犯财产方面犯罪的,可是这一章中涉及的财产基本上是“公私财物”的概念,这里的财物是否包括国家、一般企业(非股份或上市公司)或公民个人的股权或债权、须经专门登记的不动产(如房屋)和其他需要特殊登记的动产(如车辆)等内容尚存疑问。单从字面上来看,如果仅对“财物”理解为“钱财或物资”,那么股权、债权、或房产就不应当被包括在内;对车辆来说,被理解为“物资”似乎还能说得过去,但司法实践中对机动车辆的所有权转移需以办理转移的行政登记为要件,一般不认为存在被非法侵占或转移所有权的可能性。但是从法理学、经济学或财务角度讲,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而言,其所拥有的财产权肯定包括股权、债权、房产、车辆、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或商业信誉)等各种形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公私财物”内涵或外延的理解还存在争议。

四、司法实践中对所有权或财产性权益的保护及所存在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对所有权或财产性权益的保护。法律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所有权或财产性权益的保护,如民法保护法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所产生的合法债权或物权,刑法保护合法的财产不被非法侵占或转移等。毋庸质疑的是,刑法对所有权或财产性权益的保护措施是最为严厉的,对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人不仅可以对其实施财产性惩罚(罚金)或限制其对某种权利资格的享有(如剥夺政治权利),还可以对其处以限制自由的徒刑、剥夺其生存权利的死刑等。
(二)对财产性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对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而言,从刑事司法实践看,我们没有发现国有企业老总将国有企业的股权或债权非法变更至私人名下后被以“贪污罪”或“挪用罪”进行定罪处罚的实际案例,也没有发现类似张三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李四签名的方式将其在某公司的股权变更至自己或他人名下后被以“职务侵占罪”定罪的实际案例。至于类似王五通过伪造证件或其他等手段将属于赵六的房产或车辆变更至自己名下的案件,一般都是通过民事纠纷形式进行解决的,几乎没有司法机关将房屋或车辆看成是普通的私人财物而通过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或“诈骗罪”来进行处罚解决。
难道这里的“股权或债权”、“房产或车辆”就不是刑法所保护的财产了?难道“财产”的外延就这样被刑法以“侵犯财产罪”名义规定的“公私财物”缩小了?难道将国有或私人的股权、债权、房产或车辆进行非法变更或转移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要比贪污、盗窃、侵占或挪用少量的现金财产或普通物品会小一些?难道真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五、明晰财产的法律内涵是保护财产的关键
(一)法律上该如何界定财产的内涵问题。从语义学上,财产被定义为“物质财富”的范畴,应当说其内涵较小,而外延相当广阔。如果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也等同于语义学上“物质财富”所表述的财产,那么我们就很难对财产的内涵进行把握,更不利于对财产的利用和保护。法律上所关心的财产内涵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包括财产的载体或符号。所谓具有法律意义,应当是法律认可或保护的“物质财富”,非法的物质财富不应当被归入“财产”的范畴;所谓财产的载体或符号应当理解为“称之为财产的物品或物质本身及对这些物品或物质进行支配的权益”。如果非要做进一步细分,我本人以为,法律意义上财产的内涵至少应包括以下三重含义:1、第一重含义是,受法律认可或保护的对人类有价值的物品或物质本身,如土地、房屋、矿产、机器设备、粮食等。这些物品或物质不一定就凝结了人类的劳动,也可能是自然形成的产物,如土地、金刚石等。2、第二重含义是,围绕这些物品或物质所形成的合法支配权、请求权,如对土地的使用权、对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对一方当事人交付这些物品或物质的请求权等,即法律上通常所讲的物权或债权。第三重含义是,衡量或代表这些物品或物质权重本身或代表对这些物品或物质拥有合法权益的符号,这里的权益符号又可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货币或现金(人们观念中的财富尺度);(2)可代替现金的有价证券(如金融票证、购物票证等);(3)代表对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债权等拥有最终支配权的公司或企业的股权、股票或债券等;(4)可以物质财富进行衡量或计价的公共权力符号,如可以抵税的税务发票、采矿权、对某种货币的特别提款权等。其中货币或现金是最基本的财产符号,因为其他的财产符号最终都可以换算或转化为货币或现金符号。
(二)对法律意义上“财产”内涵的理解决定了法律对财产的保护方式。我们非常容易认同的社会现实是,世界范围内对代表物质财富的所有权的侵害,不仅表现于对物质或物品本身的侵害、而且还表现在对建立在物质或物品之上的财产性权益的侵害、对代表财产的权益符号的侵害,其中直接针对货币或现金及一般物品、物资的产生侵害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从法律意义理解,法律所实际保护的就是法律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权益,并不是物质或物品本身。非常容易让我们理解的是,所有的公私股权、债权、房产、车辆等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其价值都是以货币或现金进行衡量或计价的,而且通过交易行为,它们最终都是可以被转换成货币或现金的。从一定意义上,这些公私股权、债权、房产、车辆所对应、代表或体现的现金财产往往数额特别巨大,甚至数以亿计,一般较少情况下也达数万元。如果行为人不是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取得这些股权、债权、房产或车辆等特殊财产,其对公私财产权益的侵害要远远大于通过盗窃、诈骗或侵占等手段侵害少量的现金财产或动产物品财产要严重。如果刑法要发挥出财产保护的职能,就应在分则内容中非常明确地表述出财产的内涵,如将“公私财物”直接修改为“公私财产”。这样,对窃取、诈骗或侵占股权、债权、房产或车辆等特殊财产的行为就可以直接通过实施刑法进行定罪处罚(当然应尽可能采用罚金的形式进行处罚),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法律发挥鼓励社会诚信的职能,从而减少或抑制人们不择手段地对财产盲目贪求的现象,使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总之,我们认为:“财产”的法律内涵应包括“财产权”本身,在同一物质财产之上,可以产生多层次的“财产性权益”。法律(尤其是刑法)对侵害高层次“财产性权益”(如股权、债权或物权)的行为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而不应当停留在仅对现金或物品本身造成直接侵害时才进行保护的层面上。
(作者简介:王政,系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2019年度临武县武水镇人民政府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临武县武水镇人民政府概况

第二部分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附件)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一)镇党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

(二)讨论决定本镇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

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负责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全镇村级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镇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

位的干部教育、培训、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全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七)承办县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镇政府主要职责: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

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

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三)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

(四)为城乡居民提供有效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医疗、人才开发、劳动就业、信息咨询、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服务。

(五)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

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七)推行计划生育,依法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保护妇

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八)负责民政工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保障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

临武县武水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包括:设有4个内设机构,包括:1、党政综合办公室;2、经济发展和规划建设办公室;3、社会事务办公室;4、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临武县武水镇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5个: 1、武水镇农业服务站;2、武水镇文化广播体育站;3、武水镇社会保障服务站;4、武水镇安全生产监察站;5、武水镇城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站。

临武县武水镇人民政府2019年部门决算汇总公开单位构成包括:我镇只有本级,没有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因此,纳入2019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有临武县武水镇人民政府本级。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 年度收入4908.09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940.38万元,增加23.7%,主要是因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019年度支出4908.09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940.38万元,增加23.7%,主要是因为基本建设类项目增加。

本年收入合计4908.0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908.09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本年支出合计4908.0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459.17万元,占70.5%;项目支出1448.93万元,占29.5%;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4908.09,与2018年相比,增加940.38万元,增加23.7%,主要是因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908.09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940.38万元,增加23.7%,主要是因为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908.0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8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940.38万元,增加23.7%,主要是因为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908.0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1448.93万元,占29.5%;一般公共服务(行政运行类)支出3266.24万元,占66.5%;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类、财政对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类)支出145.03万元,占2.9%;卫生健康(行政单位医疗类)支出47.34元,占1%;住房保障支出0.56万元,占0.1%。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为871.8万元,调整预算数为4908.09万元,支出决算数为4908.09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中:

1、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项)

年初调整预算为1448.93万元,支出决算为1448.93万元,完成年初调整预算的100%。

2、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年初预算为87.2万元,调整预算为3266.24万元,支出决算为3266.24万元,完成年初调整预算的100%.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

年初调整预算为145.03万元,支出决算为145.03万元,完成年初调整预算的100%。

4、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年初预算为3.6万元,调整预算为47.34万元,支出决算为47.3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年初预算59.4万元,调整预算0.56万元,支出决算为0.56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459.1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31.2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7.12%,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用经费2103.8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42.87%,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项目支出1448.93万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1448.93万元,占项目支出的100%。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2万元,决算为5.71万元,完成预算的47.58%。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为2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

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预算为10万元,支出决算为5.71万元,完成预算57.1%。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5.71万元,占100%。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

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5.7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71万元,主要是公务用车日常维护维修燃料支出,截止2019年12月31日,我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19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

十、关于2019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情况、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等见附件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9 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03.8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586.22万元,降低21.79%。主要原因是印刷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减少。

2019年本部门开支会议费6.06万元,用于召开人大选举、脱贫攻坚、综治民调、安全生产、防汛抗旱等会议,人数1006人,内容为人大选举、脱贫攻坚、综治民调、防汛抗旱、安全生产等。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2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日常下乡开展各项工作;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3、“三公”经费: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争议焦点:公司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股权被多轮转让后,能否起诉多轮的股权受让人并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恢复工商注册登记原状的义务?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世宏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世宏公司),外方股东是美国路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易公司),占90%的股份。中方股东是天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占10%的股份。

  路易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威廉先生给内地人士张扬和李远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派他们在行为合法且符合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代为处理公司事务,李远任世宏公司的总经理,张扬任世宏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后张李二人产生矛盾,李远乘张扬出国之际,先是假冒威廉先生的签字,签署董事长董事任免函,免去了张扬和另外两名外籍董事的职务,并委派了李远方面的人担任新的董事和董事长,同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相关的变更登记。随后李远又再次伪造威廉先生的签字,以路易公司的名义与李远控制的另外一家公司--时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速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路易公司在世宏公司价值九千万的股份以一元钱的价格转让给时速公司。张扬回国后被新换的保安挡在门外,并被告知其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张扬一查,发现果然其已不再是世宏公司的法人,且路易公司在世宏公司的股份先是被转让给时速公司,后时速公司又转让给自然人董某,董某又转让给自然人杨某。张扬马上将这一情况报告给威廉先生,威廉委托张扬全权处理此事。

  张扬找到我,希望我能为路易公司维权,恢复在世宏公司的股份及其本人在世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张扬还向我介绍说世宏公司的主要资产是一座价值一个亿的大楼,主要业务是对外出租办公。李远本身名下没有什么财产,而且是个很偏执的人,在他头脑里没有什么法律概念。张扬希望能尽快恢复法人和股东身份,拿回公司和大楼的控制权。但又担心李远会想尽一切办法拖延,甚至官司打输了,李远也不会顺利执行法院的判决,配合恢复法人和股东登记。

  听了张扬的介绍,我陷入了沉思,这事该如何入手呢?

  李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冒签字,非法转让其任职公司的价值巨大的股份,其行为应涉嫌职务侵占罪,到经侦报案后,司法机关应该能追究李远的刑事责任,但判了李远的刑并不能自动恢复原先的工商登记,而路易公司最终的目的是要恢复股东身份和法人身份,并最终实现对世宏公司的控制,显然单启动刑事诉讼无法实现世宏公司的目的。如对时速公司提起股权转让无效的民事诉讼,法院会支持这一诉讼请求,但时速公司此后又作了两轮转让,很难判断后两轮的受让人董某和杨某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是的话就无法恢复股东登记,无法实现路易公司的目的。而且李远是个很偏执很没有法律概念的人,其不会顺从的执行法院判决,世宏公司的公章在他手里,他拿着很容易再做些侵犯公司利益的事。

  思虑良久,我拿出一个刑民交叉进行的解决方案,先启动刑事,向经侦举报李远涉嫌职务侵占罪,在经侦对李远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刻组织人员接收公司的公章及财务帐册和一切管理权,同时从股权的受让人是否为李远共犯的角度入手,请求经侦查清相关的股权受让者是否为善意第三人,然后再择机提起恢复股东和法人登记的民事诉讼。

  张扬听了我设计的诉讼方案,很是赞同,**廉先生同意后,立即委托我们全面实施这一方案。

  方案实施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公司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张扬代表路易公司报案后,当地的经侦大队很重视,但几经研究仍无法决定是否立案,在这之前他们从来没办理过公司股权作为职务侵占罪对象的案件,也从来未办过这么大标的的职务侵占案,而且不久前当地经侦总队的一位领导刚发表了一篇论证公司股权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对象的文章。

  张扬在关键时刻表现出十足的韧性,多次找经侦大队的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要求尽快解决。张扬的努力为我们争得了一次与经侦大队的领导及预审、法制部门当面交换意见的机会,我们做了充分的准备,收集并提交了法学专家论著、既有案例、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批复意见和公安部经侦局的工作意见,并结合本案作了详细的说明。

  最后经侦大队终于做出了立案并刑事拘留李远的决定。

  李远被刑拘后,张扬立即组织人员全面接收了世宏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银行预留印鉴及公司的财务帐册等。

  经侦对前后三轮的股权受让人都做了调查,发现他们都是出于帮忙的目的,他们均未支付股权对价,也不知道该股权的巨大价值,有的甚至都没有细看股权转让合同就在上面签了字,经侦排除了他们是共犯的可能,同时也排除了善意第三人的可能。

  获知上情后,我们立即启动了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路易公司与时速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后两轮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李远伪造的董事、董事长任免函无效,并要求与此有关的所有当事人均承担协助原告恢复原工商注册登记的义务。合议庭成立后,我们申请调取了经侦大队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三轮的股权受让人并非善意第三人。合议庭经充分调查,并详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最终支持了路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当地商务局和工商局都根据法院的判决,恢复了路易公司的股东身份和法定代表人登记。至此,路易公司的权利得到了全面的维护。

  办案心得:面对一个复杂的重大争议,理清事实线索后,首先要制定诉讼方案,既不能完全用民事思维考虑问题,也不能完全用刑事思维考虑问题。要用刑民交叉的立体思维,有时甚至还要加上行政诉讼的思维来思考分析问题,方能实现胜诉目的。

  1、《刑法》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2005年12月1日法工委发函[号)

  你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5年8月26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3、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特别说明:本案是真实案例,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起见,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称等做了技术处理。

作者:王刚 来源:北京刑民交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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