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泼德诉约翰马克斯韦尔思韦尔案回顾

    公平正义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是构建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的核心。公平正义在个案中的实现,要求法官所作出的裁判具有“三性”,即:合法性、正当性、可接受性。“合法性”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正当性”要求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正当、合理为价值追求;“可接受性”要求法官所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诉讼参与人乃至社会公众的认同。要想实现公平正义,并且让公众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得到了实现,裁判的这“三性”缺一不可。

    在新媒体时代,裁判“三性”都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媒体时代的主要特征,一是传播主体多元化,微博、微信、手机平台使人人都可成为“记者”,同时人人又都是受众;二是信息数量无限扩大;三是信息的内容不再仅仅具有官方性、唯一性、确定性,而是出现“官方话语空间”和“民间话语空间”的双重话语博弈,或称“民意的碎片化”;四是传播载体、传播方式的更新,使得信息传播速度具有爆炸性、实时性。在这四个特征的影响下,长期以来没有走入公众视野,甚至带有一定隐秘色彩的司法行为,也逐渐成为公众热议乃至热炒的话题。因为媒体监督与媒体影响的混杂、司法人员对新媒体时代的不适应、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认知不够、个别当事人借助媒体炒作案情等因素,法官裁判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正当性可能会受到舆论的质疑,可接受性可能受到舆论的挑战。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毫无疑问的是:采取消极态度,在司法领域限制媒体发声,靠“一篇新闻通稿打天下”是不行的。一是因为限制媒体的做法,很容易侵犯言论自由;二是因为秘而不宣的司法行为更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司法的猜疑和误解;三是因为传播主体和传播载体的弥散化,限制媒体的做法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不具有可行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需要的高度,正确看待和分析当前的舆论发展趋势,自觉主动地适应媒体舆论新发展、新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特别是对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这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司法和媒体的特性和规律,既尊重媒体自由,同时又从裁判“三性”的要求出发,充分利用好新媒体时代带来的机遇和便利,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我国的宪法原则;而言论自由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二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价值追求,而结合点就在“依法”二字。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为了不受外界的不当干扰,做到依法裁判;而媒体自由所要求的对于司法行为的知情权、监督权,归根到底也是要监督法官是否依法裁判。因此,裁判的合法性要求:面对媒体,法官必须守住法律底线,确保裁判合乎法律规定。

    (一)依法裁判是最根本的民主,法律条文是最大的民意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法律的权威性与正当性不来自于王权,也不来自于神权,只能来自于民主。用哈特的“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观点来解读,现代社会中法律的有效性的来源就是:法律通过了这样一条承认规则的检验——“民主地制定的法律应被遵循”。该承认规则认可了民主地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权威性与正当性,使得法律成为公众行动的准则和法官司法的准则。反过来讲,如果没有法律,民主也就失去了秩序和正当程序,无法得以制度化;正是因为依法执法、依法裁判,民主才得以实现。因此,民主与法治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同构关系,没有非民主的法治,也没有非法治的民主。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可见,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的;在司法领域,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意味着必须坚持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裁判,因为只有依法裁判,人民意志才能够得到贯彻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裁判是最根本的民主,法律条文是最大的民意。可见,新媒体时代所展现出来的民主精神,与依法裁判在根本上是统一的。

    司法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通过媒体监督的方式,消除权力腐败、保障公民权利得以行使,这既是民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于司法运行和法官裁判行为,我们应当主动披露,并欢迎媒体进行监督。如果法官的裁判本身有瑕疵、有错误,甚至枉法裁判,还期待媒体能够为其喝彩、美化、唱赞歌,那是违反媒体自由的本质特性和运作规律的。不仅如此,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对于司法行为的理性质疑声音是非常宝贵的,“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媒体的监督是法院和法官改进工作方式、推进司法改革的原动力之一。因此,“实情第一,舆情第二”,这是每一位法官都应当秉持的信条。法官不能当鸵鸟,更不能为舆情而舆情,而是应当依法做好每一个裁判,自然就会受到舆情的好评。

    (三)突破法律底线地逢迎舆论,也必将在长远和全局上受到媒体的谴责

    媒体自身的工作规律决定了其要寻找亮点,要强调新闻价值,而不一定关注事件的全貌。特别是在自媒体(We Media)发声时,每个人传播的都是从自己的观念和立场出发,认为值得传播的内容。而司法的本质规律则要求法官掌握事件的全貌,以事件的法律要素为关注重点,注重依法裁判。这说明媒体与司法在旨趣上是有所差别的。

    当司法行为的走向与个别媒体的期待发生偏差之时,法官要以“依法裁判”作为处理二者关系的准则。一味地逢迎或者畏惧舆论,在裁判时突破法律底线的司法行为,一是违背了民主原则,因为如前所述,违背法律就是违反最根本的民意;二是违背了平等司法原则,导致同类的案件,因为媒体关注与炒作程度的不同而形成不同裁判;三是侵犯了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引起民众对裁判标准的质疑,从根本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从长远和全局来看,这样的司法裁判也必将受到媒体的谴责。

    为了防范司法裁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很多国家都做了大量尝试,以期寻找到依法裁判与媒体自由的最佳契合点。有学者总结了各国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自我约束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司法限制媒体模式、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司法向媒体开放模式。这三种模式并不互相排斥。首先,法官根据职业伦理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是前提。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在职权范围内确保公正审判不受外界干扰。例如在美国著名的1966年“谢泼德诉马克斯韦尔案(Sheppard v. Maxwell)”中,克拉克(Clark)法官指出,该案在原审时未能排除媒体对于选定陪审员、举证以及认定事实的影响,导致被告人失去了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克拉克法官批评了原审法官的失职行为,并推翻了原判决。其次,如前所述,法官向媒体开放是时代的要求。最后,媒体报导司法行为,应有底线性的限制,否则构成媒体侵权。例如1994年《媒体与独立司法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对媒体自由作了一些底限性的限制,包括:对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进行保护;防止对被告人的严重偏见;防止对证人、陪审员或被害人形成压力或造成损害;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也作了关于审判公开的一些例外性规定。以上三种模式结合,可以形成较好的防范不当干扰的体系。

    二、正当性要求:通过传媒信息把握社会情势,准确行使裁量权

    法官裁判,仅仅做到“依法”还不足以实现公平正义。因为在成文法的法律框架内,还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能够正当合理地行使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法官在司法裁判时,可能会遇到成文法的保守、滞后与当下案件之正当性需求之间的冲突和困境。这种情况下,法官裁判仅仅做到“依法”还是不够的,其在成文法的框架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之时,应当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在准确把握当下社会情势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法律规制的结果和目标,确保裁量权的行使能够正当合理,能够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为法官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便利。因为社会公众均可以通过新媒体发声,这为法官全面了解公众的所思所想、所期所盼提供了有效路径。法官应当通过对大量传媒信息的汇总、归纳、分析,抽丝剥茧地从中提炼出当下的社会情势和民众的期待,以此作为准确行使裁量权的依据。以刑事裁判为例:

    首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需要考虑社会情势和民众反应。以盗窃犯罪为例,两名盗窃数额相同的被告人,虽然其侵害的客体都是他人的财产权,但是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完全等同。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如何确定具体的宣告刑,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反应,因为社会反应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例如“许霆案”的被告人论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是此案一经媒体曝光,引起轩然大波,普遍反映量刑过重,认为此种盗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盗窃,ATM机故障引发的“犯罪风险”不应全部由取款人承担。最终,此案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究其法理缘由,当前的社会情势和公众对于此种盗窃行为之危害性的认知,表明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同等数额盗窃行为,因此应当在更轻的量刑档次判处刑罚。

    其次,媒体可能会传达一些足以影响裁量权之行使的案件细节。在卷入诉讼之后,案件当事人可能会通过自媒体的形式将一些案件信息透露出来;新闻媒体也会从挖掘新闻热点的角度,对案件事实做一些深入的调查采访。媒体善于挖掘事件背后的故事,而这往往是司法机关所疏于调查的。例如:被告人的犯罪生涯;导致其走向犯罪的深层原因;被害人在被害之后所经历的苦难;双方亲属在案件发生后的反应;当地民众对于案件及其当事人的评价等等。这些都有助于法官正确认知案情、准确行使裁量权。

    当然,由于新媒体时代的传媒信息具有纷繁驳杂、真伪共存的特性,法官在通过传媒信息把握社会情势时,要注意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确保真实。对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媒体信息只能作为线索,法官在必要时要做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二是要尽量全面。司法具有专业性,媒体报道则具有大众性,二者对于案件事实的着眼点存在一定差异。媒体报道往往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往往会同情弱者,或者谴责不道德者。但是,弱者不一定行为合法,不道德者也不一定行为非法。法官要从法律的准则出发,尽量全面地收集双方乃至多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从而使裁判所能反映的社会情势和公众意见更加准确和客观。

    三、可接受性要求:通过传媒释放信息,增强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

    法官的裁判不仅要实现公平正义,而且要让公众能够感受到裁判中体现的公平正义。正如美国道格拉斯(Douglas)法官在“克雷格诉哈尼(Craig v. Harney)”一案的裁判中所指出的:“审判活动是一个公共事件,法庭中所发生的一切都是一种公共财富。”法官只有在裁判的可接受性上下功夫,主动发声,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等功能,这笔公共财富才能真正为公众所享有。通过传媒释放信息,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角度:

    一是从实体的角度,要推动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文书是法院最好的宣传册。不仅要公开,还要强化说理;不仅要让公众了解裁判结果“是什么”,还要让公众明白裁判结果“为什么”这样作出。一方面,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今年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了第一批生效裁判文书。根据该《暂行办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均要上网公开。另一方面,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特别是从2010年起开展的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要求规范量刑方法和量刑程序,法官在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逐步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这一量刑方法体现在裁判理由中,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于量刑结果更加心中有数、心服口服。

    二是从程序的角度,要推进直播录播庭审活动。长期以来,很多国家并没有把庭审录音录像纳入媒体自由的范畴。但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对于直播录播庭审活动也逐渐开始持开放态度。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为了使庭审更加公开、透明,近年来我们在不断推进庭审的直播录播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在2012年审理的“湄公河‘10·5’中国船员遇害案”,整个审判过程完全对外公开,尤其是全程对新闻媒体开放,58家中外媒体的180余名记者到庭审现场进行采访报道,中央电视台对庭审和宣判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直播。此案成为我国法院审理外国人在外国针对我国公民实施犯罪案件的一个司法典范。

    三是从审判执行其他工作及法院事务的角度,要推进司法事务公开。例如今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除广泛邀请传统的纸质媒体参加外,还首次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微博等媒体共同现场直播、联机的方式进行现场发布。发布会召开后的3天时间内,新闻媒体报道数量就已经达到2710篇,新浪、搜狐、腾讯等门户网站转载159万次,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了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所采取的制裁措施。

    四是从舆情应对的角度,要积极作出“响应型”的发声。即在部分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产生质疑之时,迅速找准问题产生的根源,对于属于法院或者法官自身因素的,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对裁判的可接受性进行补强;对于属于社会公众掌握信息有误、不全面或者理解偏差的,要尽快通过有效的媒体形式作出解释澄清,不能拖延不予响应,更不能遮遮掩掩、释放不实信息,否则就是错上加错。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指出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大商业秘密,就应当及时主动公布真相,让人民群众用心中的那杆秤去衡量和评判。”

    法院通过传媒释放信息,一方面,从释放信息的载体和方式上看,必须适应新媒体时代的要求,不能仅仅固守“新闻通稿”,而是要通过微博、新闻发布会、影视作品、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将法院依法公开的信息与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问题结合起来,以求实效;另一方面,主动发声也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和法官职业伦理的底线。

    总之,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对于法官做到裁判“三性”、实现公平正义,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法官要以开放和自信的心态去应对媒体,在坚持依法裁判、不违背职业伦理的前提下积极吸收信息并且主动释放信息,在“一收一放”之间实现公平正义,并且让公众感受到这种公平正义。

  • 道格拉斯·韩歇尔,艾丽森·奥唐奈尔,史蒂文·罗伯特森

  • 让·布拉萨尔,雅士利·伯奇,内奥米·埃克佩里金,杰茜·恩尼斯,伊马尼·哈基姆,大卫·霍恩斯比

  • 贾斯汀·塞洛克斯,梅利莎·乔治,洛根·波瑞丝,加布里埃尔·贝特曼,阿利安·巴克瑞,娜塔丽·科尔多瓦

  • 查理·汉纳姆,舒巴姆·沙拉夫,艾丽卡·基尔贝,费萨尔·巴齐,卢克·帕斯夸尼洛,安东尼娅·德斯普拉特,阿利·汗,萨贾雅·达什古普塔,文森特·佩雷斯,大卫·菲尔德,亚历山大·希迪格,加布丽埃尔·沙尔尼茨基,埃勒姆·埃哈斯,蕾切尔·卡马特,马修·约瑟夫,希夫·帕莱卡,亚伦·格伦尼,拉迪卡·艾普特,伊斯梅尔·巴希,迈克尔·M·福斯特,Mel Odedra,Ra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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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奥·詹姆斯加盟[绝密档案](Archive,暂译)。该片是[月球]的概念设计者加文·罗瑟里的导演处女作。故事设置在近未来,提奥饰演的科学家,创造出一款与人类十分接近的机器人,他的科研成果背后,却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摩天大楼]摄影师劳里·罗斯将为本片掌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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