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公平正义义的优化配置是怎样决定的

纪检,“党纪检查”或“纪律检查”的简称。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八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X件,仅占比X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落实XX市委“XX”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篇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加强基层干部监督工作,是增强基层政权执政能力,促进党员干部作风好转的重要保证,是预防犯罪、惩治腐败的有效措施。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如何强化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已成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1、监督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有些县乡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认为上级监督是“不信任”、同级监督是“找茬”,群众监督是“不自量力”,思想上消极抵触;二是“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力、群众监督不了”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不少群众对干部监督信心不足,认为“杀鸡给猴看,猴子不看,照样前腐后继”。

  2、党内监督不力。当前,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乏力的主要症结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不到位,班子成员之间、成员与“一把手”之间缺乏强有力的内部约束。班子内部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积极健康的党内思想斗争有所淡化,还没有形成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浓厚风气,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

  3、监督机制不畅。领导干部“下”的机制还不健全,如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干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等,还没有实质性动作。职能部门还没有形成高效联动的全程监督运行机制,有时监督没有到位。人大、政协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条件不完备,渠道不通畅,监督保障体系还不能有效保护群众监督的合法权益。

  4、制度落实不够。当前,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措施已经不少,但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后续措施。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制度不落实关键在党政“一把手”,没人愿意往自己头上戴“紧箍咒”。

  5、监督氛围不浓。群众监督、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时流于形式,有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

  二、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基层干部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要在营造氛围、健全制度、真管严查上下功夫。

  一要加强教育,切实增强监督意识。一方面要通过构筑大宣教格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努力增强基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班子内部和领导干部中间营造“人人接受监督,人人自觉监督”的氛围。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促使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真正能够从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做起,以良好的政风和过硬的作风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二要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在干部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最直接、最有约束力的监督。党内监督的关键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要结合干部考察、日常管理、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能力,特别要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严格进行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政“一把手”,要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内部权力制衡机制,通过合理分权,以权力监督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科学制衡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

  三要抓住根本,切实落实各项制度。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届中考察、届末考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作用。要注重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经常性监督,落实各项制度,关键在党政“一把手”,要严格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保证干部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底,覆盖到边。要通过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强制力,使权力运行机制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要明确职责,切实理顺监督机制。基层组织、纪检部门要发挥党内监督的职能作用,既要明确分工,又要相互协调,形成党内监督的合力。要不断加强以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权力制衡机制。要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整合,互通信息,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

  五要发扬民主,切实搞好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具有直接性、广泛性和有效性的特点。普通群众掌握了知情权,才有监督权。因此,加强群众监督必须切实扩大民主,增强党政机关公务、政务和政治生活的透明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一定程度的决策权。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监督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疏通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创造条件,保障权益,使自下而上、由外到内的监督更加严密有力,将基层领导干部真正置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中。

【篇三】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市4月26日医改工作大会后,我县高度重视,县长会后立即主持召开全县医改工作会,具体安排部署各项医改工作。我局按市县医改要求,积极行动,成立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系统医改工作,及时召开了全系统医改工作大会,拉出了“XX县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年度具体安排及任务分解表”,配备专门力量,抓好具体工作,确保了各项重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20-年全县新农合参合人数29.0545万人,参合率98.49%。制订了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方案,下半年将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已明确乡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二、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面: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出台了《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制订了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具体办法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市医改精神,制定完善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办法,并按照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流程和制订的时间表,积极开展工作。目前,已完成基层医疗机构库存药品清理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招标工作,全县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已全部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5月31日开始实行了基本药物和增补药品零差率销售,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并将零差率销售前后的药品价格张榜公布。

  全面推进人事制度改革,5月15日前,完成了乡镇卫生院核编定岗,并通过招考和民主推荐方式,公开选聘了乡镇卫生院院长。落实安置了分流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绩效考核工作正在实施。

  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目前我县总投资XXX万元的卫生院门诊楼项目已完工,不久将投入使用。县卫生局、县保健站、疾控中心、监督所“四位一体”工程主体也已完工,7月份可投入使用。全县8所乡镇卫生院2010年经过省市考核验收,全部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截止4月底,全县居民健康档案建立8.1万人份;建档率25%,发放健康教育资料19万份,健康教育服务人次4.8万人;3岁以下儿童建册管理11236人;孕产妇建册管理2413人;老年人保健管理8822人;预防接种率98%;传染率疫情率100%;高血压、糖尿病、重型精神病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

  邢台县、临城等兄弟县市多次派人参观取经,市督导组给予我县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高度评价,称“XX模式”值得全省推广,并被列为邢台市试点县。今年,我县将在规范管理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争创省市先进。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目前,我县正在探索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有激励有约束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和多元化办医的竞争机制,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农村医疗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低、待遇低、服务能力差,增加了一体化管理工作难度。需政府出台相应的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工资补助等政策,提高农村医技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医疗单位的吸引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了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并设立专门医改办公室,具体负责医改工作。建立了医改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实行局班子成员分包乡镇责任制,全面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广大医务人员是一支具有奉献精神、值得社会尊敬和信赖的队伍。医改当中,具体措施的实施,我们问计于医务人员,使改革更加符合实际,同时创造更好的职业环境,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医务人员更受尊重,进一步调动他们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大工作指导。及时了解上级医改政策,积极借鉴兄弟县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努力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实行典型引路,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医改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医改的重要意义和方针政策,宣传医改的成效和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使社会各方面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改革。

【篇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准确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比,与民主法治的进步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我国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为此,《决定》特别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主要有两项内容:

  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应该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司法管辖包括司法机关的地域管辖和案件管辖。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立,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的业务量也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闲置。应该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我国在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也在基层,加之司法队伍人数较多,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人多职数少,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不利于提升专业素质,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为此,《决定》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主要有4项改革举措:

  一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完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

  二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建立初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建立预备法官、检察官训练制度,将完成预备法官、检察官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法官、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机制。针对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不同级别检察院的检察官,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实行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进一步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加大警察院校毕业生入警的比例。

  三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选任、惩戒程序,确保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确保法官、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

  四要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从职业特点看,法官、检察官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从事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从职业风险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矛盾的对抗性、敏感性增强,司法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的职业风险增大。现有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不利于推动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

  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

  (四)深化司法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要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公开审判。庭审是审判的中心环节,是诉讼双方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主张权利的平台。庭审全程应该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有利于约束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促进诉讼参与人员依法行使权利,有利于为上诉审、监督审评判案件是否公正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客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开设“中国裁判文书网”,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

  要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

  要不断推进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五)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有助于与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有助于增强裁判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要扩大人民陪审员数量和来源,建立随机抽选的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提高陪审案件比例,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为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而建立的社会监督机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2003年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目前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要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科学设置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拓展监督案件范围,规范和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减刑是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假释是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分子,经有关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取保在监外医治,对其刑罚暂予在监外执行的形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短,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时间间隔短、幅度大,假释和保外就医比例高等,引起了社会舆论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必须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制度。

  要从申请到裁定、决定各环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特别是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实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健全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防止漏管、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提高矫治效果。

  三、始终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为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四)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五)坚持遵循司法规律

  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司法体制改革只有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要求,才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坚持依法有序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重大,必须依法有序推进。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过程中,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实施。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开。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七)坚持统筹协调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兼顾公正和效率,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司法职业特点,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论证,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篇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对规范预算行为,推进科学理财、民主理财和依法理财,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人民当家做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预算审查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常规性的审查监督工作做得越来越细,程序也在不断地规范,但在一些重点问题上,始终难以有所突破,对预算实质性的监督始终无法深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职权还没有完全发挥,主要体现在:

  1、机构及人员配备不适应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财政预算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涉及内容广泛,人大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必须拥有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知识的财会人员。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大多没有预算工委,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由财经委负责,而大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仅有一到二人,缺乏足够的力量和专业人才开展经常性监督,达不到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要求,并且大多数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财经专业人员,缺乏常识,不可能深入、全面地进行审查。

  2、审议时间不足,审议实效有待提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日前向人大提交预算草案。而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往往只提前一个星期左右,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高质量完成初审工作,难度非常大。因为审查的不仅只是粗略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而是预算、决算草案本身,初审期间需要作必要的调查研究,需要核对一些情况和数字,必要时还要做协调工作等。由于审议时间较短,财经委还要忙于撰写审查报告和决议草案,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监督,使初审工作流于形式。

  3、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工作存在制度缺陷。一是每年人代会一般在1月底或2月初召开,此时的预算编制正在进行中,这样就造成预算先执行、后编制、再审批的现象。每年将近有三个月无法按预算执行,不符合“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预算编制存在随意性,预算精准度不够,透明度不高,部门预算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三是每年的预算执行结果中存在着大量的超收收入,为政府随意性理财留下了制度活口。四是转移支付资金在地方可用财力中占有很大比重,但存在着转移支付数额不固定,结构不合理,分配和使用的程序不够规范、透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使这部分资金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五是政府在预算执行中随机性大,临时性追加支出多,人大与政府之间预算资源和预算信息很不对称,使人大无法深入开展实时动态监督。

  4、审计监督缺位,审计结果运用具有一定局限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而不是直接对权力机关负责。审计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问题线索提供者”,属于政府内部审计范畴,人大采用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同级财政本身作为一个政府部门,由政府审计部门来审计政府本身,提供的审计报告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政府如何当好人大的执行者太笼统,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和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的效果。

  5、法律责任缺失,监督手段疲软。一是法律法规对违反预算执行及其他违法行为只有原则性规定,承担责任的规定也非常笼统,法律责任过轻,缺乏约束力度,《监督法》也没有法律责任的专门条款。二是法律只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却没有设定处置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督结果最终成为“建议权”。三是由于人大常委会“权责不对等”,往往导致《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问责性监督手段在实践中运用存在难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权威,导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实效不尽人意。

  二、加强和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几点建议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推进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的转变,促进依法理财,针对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今后加强和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一是地方人大应设立专门的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二是在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精通财经知识的专业人才,加强人大对预算进行实质性审查监督的力量。三是人大财经委可相应聘请有财经专业知识人员,作为财经委的聘请委员,保证审查队伍有专业力量参与审查监督工作。

  2、提前预算编制时间,全面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安排充足的编制时间可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保证预算编制的质量。财政部门编制下年度预算的时间应每年的10月前开始,年底完成整个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逐步扩大预算编制的范围,凡属财政一级预算拨款的单位,都要编制部门预算,并提交人大审查;细化预算的编制和报送人大审批的内容,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预算收支细化到类、款、项、目;规范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专项支出预算要求细化到项目;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

  3、提前介入,加强预算初审。在预算草案编制初期,人大预算审查工作机构应主动地提前介入预算编制环节,与政府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预算编制中的情况和问题,对预算草案的编制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和为预算草案的初审和审议打下基础。扩大初审的主体,组织精通财政、审计、财务的人大代表参与初审工作,提高初审质量。在初审中,要抓住预算审查重点,着重考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4、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控制预算追加,杜绝预算执行的随意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应当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超收收入可纳入下年度预算编制,当年确需使用的,应当提前编制使用,并报送人大常委会审查。要健全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月报告制度和建立定期的检查分析报告制度,可借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人大预算审查工作机构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电脑实行联网,建立实时在线财政预算监督系统,对财政拨付的每一笔资金进行动态监督,增强人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时效性,实现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实时、全程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5、理顺审计体制,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认真做好审计工作,在日常的审计工作中发现预算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要善于指导、支持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详细地反映审计存在问题,使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篇六】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放在党的建设的大局中去把握,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还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入理解。

  领导体制方面,一是在现行领导体制下,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和对同级党委副职的初核等,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二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过多,专职不专现象严重,工作关系不顺,精力难以集中,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工作机制方面,科学的工作机制尚未系统建立,科学的工作方法尚未探索形成,加之缺乏有效的落实措施,工作方法简单、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各项工作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职能发挥方面,一方面职能错位,存在“大包大揽”倾向,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成了“事事牵头、样样主抓”,有时还充当了“开山斧”、“救火队”的角色。另一方面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全面充分。不能准确把握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做到全面履职。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知识素养有待提高,缺乏专业人才;二是系统培训少,培训渠道单一;三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亟待加强。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

  一是干部思想不够稳定,存在不满情绪。

  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畏难思想抬头。

  三是纪律约束不够严明,自律意识不强。

  四是业务培训不够全面,自身素质不高。

  五是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权威监督不强。

  二、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使用等引发的问题突出。

  1、承包合同不规范,给以后生产发展过程中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2、决策运行程序不健全,时有损害村民利益或集体利益的事件发生。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往往不完全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进行,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发生矛盾和纠纷。

  二是查办案件力度不够,惩处腐败分子和整治消极腐败现象有待进一步深入;腐败预防难见效果,腐败大案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和惩治腐败工作的信心。

  三、作风建设存在哪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一是思想观念上浮躁,理论学习松懒。

  二是公务消费上奢靡,铺张浪费严重。

  三是干群关系上“疏离”,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采取措施:

  (一)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先导,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二)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

  (三)以严肃党纪政纪为关键,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以强化监督制约为保障,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若干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根本,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做好治本抓源头工作。

  机关效能建设存在哪些症结,有什么解决办法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工作热情有待提高。

  二是管理制度不尽完善,工作纪律有待加强。

  三是工作作风不够踏实,工作责任心有待增强。

  四是考核制度不尽合理,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确保效能建设进一步深入。

  (二)强化教育,熟练技能,使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升。

  (四)明确职责,加大绩效考核力度,督促效能建设在工作中落到实处。

  (五)加强监察,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效能建设抓出成效,形成机制,影响长远。

  四、当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

  一是农村干部思想认识比较模糊,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不到位。

  二是少数村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时有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

  三是干群之间缺乏理解和沟通,影响村内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不利于村民群众权益的维护。

  四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村民党员或埋头于生产经营或外出务工,村级组织力量有所减弱,村集体凝聚力不强。

  (一)坚持党风廉政教育常抓不懈,按照年初市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规定的要求,在全区广大农村党员干部中开展集中教育活动。

  (二)改进村干部工作作风,特别是要加强干群之间的理解和沟通。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帮扶活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找到群众满意与村务工作顺利进行的结合点。

  (三)加强村一级组织建设,对村级组织建设加强指导,合理搭配两委班子,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和“一村一名大学生”的助手作用,为村级组织建设和各项组织活动的开展贡献力量。

  五、制约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和影响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发挥最大效能的突出问题

  一是权力的授予和行使不够规范,给权利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全面覆盖造成困难。

  二是定岗、定员、定责尚不完善,权利运行监控指向不明,力度不够。

  三是权力行使缺乏有效公开,监控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四是权力监督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影响权利运行监控机制发挥最大效能。

  六、如何加大对政府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

  (一)着力在规范上下功夫,加强对单位和个人“有什么权力,怎样去行使权力”的监督。

  (二)着力在定岗、定员、定责上打基础,加强对“什么人去行使权力”的监督。

  (三)着力在公开上下力气,构建便民服务平台、建造高标准公开栏和利用网络进行公开,加强公开,保障监督。

  如何加强全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教育,怎样创新教育形式和突出教育效果

  (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集体学习党的十七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以及中纪委、省纪委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全区党员干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廉洁勤政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加强正反典型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观看正反面典型电教片、图片展,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让廉政教育入脑入心。

  (三)对比思廉教育。组织开展“爱心一日捐”、“新农村建设帮扶点”、“企业服务月”等社会实践活动,寓“思廉”于“帮扶”之中;进农村、下企业,切实帮助解决现实问题;组织廉政建设及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讲座,使干部职工的心灵在生动的事实面前受到震撼和洗礼。

  (四)加强勤政教育。组织开展以“勤政”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大力倡导“不尽职就是失职,不勤政也是腐败”的理念,树立“无功便是过,平庸就是错”的观念,着力解决好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问题。以改进工作作风为突破口,解决好坚持求真务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问题。

  (五)发展“家庭助廉”教育。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引导全区党员干部家属积极参与到反腐倡廉建设中,常吹家庭廉政风,牢牢筑起家庭反腐倡廉防线,为党员干部家庭祥和、个人幸福、事业成功提供保障。

  七、如何加强我区廉政文化建设

  (一)扩大宣传,以廉政文化“六进”活动为载体,夯实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基层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工作机制。

  (三)广泛发动,推动廉政文化与农村文化、社区文化、机关文化相融合,扩大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

  (四)大力创新,进一步完善“三会一课”制度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丰富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的形式,充实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

  八、我区哪些部门和领域的违纪苗头和问题比较突出,主要存在哪些违纪苗头和问题

  九、对民主评议和网络直评工作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网络直评是对民主评议在形式上的重要创新,促进了民主评议工作的公正性实现新增强;促进了参评单位政风行风实现新转变;促进民主评议工作的效率实现新提高。

  也应认识到民主评议、网络直评在发挥激励约束机制的同时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评价主体的确定上,应当从增强评价主体

  与评价对象的关联度的角度出发,以行政部门的服务对象作为评价行政部门的主要评价者,增强服务对象评价的影响力,赋予行政相对人跟多的话语权。使评价结果更为直观,促进民主评议更具针对性,保障民主评议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对基层股、所、队季度评议工作有哪些建议?

  十、我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存在什么问题,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一)行政执法经费、人员工资渠道不顺,靠收费、罚没养人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有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意识差。

  (三)行政执法监督乏力,不能有效制约行政执法权力的正常行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流于形式。存在问题:

  (一)强化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

  (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1、要尽快建立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统一拨付的制度,坚决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2、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财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3、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障,财产保障制度。

  (三)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2、录用行政执行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

  3、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要通过教育克服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在执法中避免不正之风。

  十一、如何提高我区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在实现科技反腐上有哪些建议

  科技反腐:首先,运用科技手段监督制约权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是保障。新形势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和法规制度尚不完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是反腐倡廉工作必然选择。

  其次,运用科技手段查办案件,提高惩治腐败效能。腐败现象的发生逐渐融入科技因素,需要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以应对“科技”腐败的挑战,提高办案效率,发挥惩腐效能。

  第三,运用科技手段搭建宣教平台,开展互动式反腐倡廉教育。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特别是多媒体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创新宣教形式、丰富宣教内容、开展互动式的反腐倡廉教育,实现宣教效果的最大化。

  十二、如何完善我区反腐倡廉工作的教育制度、监督制度、预防制度、惩治制度和纪检监察内部管理制度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为指导,建立思想防线,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1、党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提高防腐拒变自觉性。

  2、发挥警示作用严肃党纪政纪,规范行政行为。

  3、充分发挥主题实践活动的作用,积极开展自我教育。

  4、把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落到实处,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化建设,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时俱进,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化水平,完善反腐倡廉工作的教育制度、监督制度、预防制度、惩治制度和纪检监察内部管理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三)坚持严格的党内外监督管理程序,完善监督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党内监督,拓展党外监督途径,细化监督管理程序,使监督机制系统化、常态化、体制化。

  (四)坚决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落实反腐倡廉,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到实处。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和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体系。

  十三、如何加强对农村“三资”的管理?如何增加农村集体财富积累?如何做好农村招投标工作?

  十四、如何发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作用,如何改进工作以达到进一步便民的作用?

  如何改进工作,更好地发挥便民服务中心的作用,在不断完善便民服务中心设施建设的同时,更为重要是在便民服务中心的软件建设

  上下功夫,既要完善程序和服务,也要改进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

  在程序建构方面,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提高中心的便民化服务水平,突出程序安排的人性化;细化工作程序,避免服务中的疏漏,让老百姓的困难和问题在便民服务中心得到有效解决。

  在完善服务方面,开展预约服务和电话服务,群众有什么要求和问题,可以通过提前预约和电话咨询,中心可以协调各单位及时提供优质服务;能上门服务的,提倡上门服务。

  还要努力提高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改进服务态度。通过开展业务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要实现“一专多能,一岗多责”;同时必须端正工作态度,增强责任心,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篇七】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形成的。这些年来,财政收入大幅增长,政府的调控能力显著增强。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现行财税体制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必须进行改革。

  一是推进预算公开。政府预算收入取之于民,社会公众有权监督这些钱怎么花、花到哪、效果如何。长期以来,我国财政资金存在使用不规范、效率不高和资金沉淀等问题,部分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也缺乏约束,这些与预算透明度不够、监督检查乏力是分不开的。要进一步加大预算公开力度。一要扩大预算公开范围。各级政府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所有财政拨款的“三公”经费更要公开。除公共预算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进一步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也要逐步公开透明。二要细化公开内容。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尽快公开。完善政府收支预算科目体系,明确公开项目,做到科目粗细有度、表述清晰明了,让老百姓能看懂、社会能监督。三要强化预算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预算公开问责机制。通过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和约束,使预算编制和执行更加阳光,使财政资金使用更有绩效,减少寻租腐败的机会。

  二是推进税制改革。当前的重点是扩大营改增。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系统考虑,营改增还有五步曲。第一步,20-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第二步,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第三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第四步,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第五步,实行增值税立法。今年要走好第一步,除已经确定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实行营改增外,还要将电信业等纳入进来。同时,要清费立税,推进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加快环境保护税等立法进程,继续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总体看,中央政府部门管了不少不该管、管不好的事。去年我们启动了黑龙江“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将中央政府在“三农”方面的审批权下放,各项涉农资金全部直接下拨到省,由地方统筹使用。这项改革取得经验后,不仅要在全国推广,其他方面也要借鉴其做法,把一些不适合中央部门管理的事权与财权下放。当然,中央该加强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也要加强。要通过改革,健全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使中央与地方各安其位、各负其责、上下协同,促进政府治理整体效能的最大化。

【篇八】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监督议题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如何根据实际选准、定好监督议题,是开展工作必须认真思考和面对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选择、确定监督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

  1.内容安排偏多。由于顾及平衡、难以取舍,议题内容的安排往往偏多,造成重点不够集中、准备不够充分、监督不够深入。同时,由于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时间安排有限,相当一部分议题无法纳入会议内容进行审议,只能采取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汇报、组织专题视察等形式进行监督,虽也能起到发现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力度,也影响了实际监督效果。

  2.理念存在偏差。在选定议题时存在两个偏重:一是偏重于工作监督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两种主要形式。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法律监督程序相对复杂,且人大机关法律专业人才欠缺,在监督形式的选择上较多采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工作视察,执法检查明显偏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也刚步入正轨。二是偏重于政府工作。对本级“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但在实践中,由于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解不够全面、准确,对人大在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重视不够,在选择议题时往往过多关注政府工作,针对“两院”工作的监督议题安排较少。

  3.行权不够到位。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实践中,对于常规性的监督内容,比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决算、上年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等议题,常委会每年都依法安排审议,但对于一些事关区域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较大的规划变动和重大建设事项,较少或未能及时列入监督的,导致监督“盲区”、“缺位”现象的存在,影响了人大法定职权的有效行使。

  笔者认为,监督议题的选定,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和持续努力的实践过程。监督法关于发现和选定监督议题的三个标准和六条途径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只有从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出发,积极探索符合监督工作内在要求的选题路子,才能有效避免选题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真正做到突出重点、客观务实、安排合理。

  在选题思路上,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一是全局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人大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性质决定了监督议题必须带有全局性与普遍性。一方面,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监督工作,必须着眼全局,找准定位,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紧围绕区域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行使法定监督职权,充分体现人大工作谋全局、议大事、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检验人大工作成效,最终要看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得到体现、切身利益是否得到维护、民主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人大工作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群众路线,高度关注民生,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在推进发展中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具有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因此,科学选定监督议题,要兼顾和平衡好全局性与普遍性的关系,把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列为监督内容,确保监督议题符合党委总体工作部署、切合地方发展大局、顺应群众实际诉求。

  二是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两大重要手段,能否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监督议题的效果与质量。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要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内容科学安排监督议题,在保证监督效果的基础上合理选择监督形式,使两者互融互补,保证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工作监督方面,重点要放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上,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审查等形式,通过有效监督支持促进“一府两院”工作;法律监督方面,重点要放在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上,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三是严格依法选题与适时调整议题的关系。依法按程序办事是人大工作的基本特点。体现在议题的选定上,每年监督计划都在年初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下发,做到“一年早知道”,且一般情况下鲜有调整,这是由人大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也体现了权力机关履行法定职权的严肃性。但是,当今社会是一个瞬息万变的信息社会,有些新情况、新问题不一定都能在年初前瞻和预计到,也就无法在议题的安排上予以充分的考虑和顾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工作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因此,要在执行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变化,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议题,使监督工作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切实可行。

  在实际运作中,应探索完善“四项机制”

  1、监督议题的征集机制。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相应的议题收集反馈机制,及时把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和监督法规定的“突出的问题”、“集中反映的问题”和“普遍关注的问题”准确全面完整地传递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确保相关信息不迟滞、不阻梗、不失真,为人大更加科学合理地选定监督议题提供原始素材,奠定坚实基础。

  2、监督议题的筛选机制。人大监督议题,重在筛选,贵在精炼。有些议题监督效果不尽人意,与选题不当有着直接的关系。从实践来看,只有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和提纯过滤,才能保证选定的议题、监督的事项属于事关最广大人民利益或是某一社会群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使监督具有更高的社会价值,实现监督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筛选监督议题时要注重选择那些事关发展大局、事关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议题。对准备列入监督内容的议题,事前要组织可行性研究,分析预测可能的监督效果,确保议题的选定切实可行、利于操作。

  监督议题的评价机制。建立必要的评估制度,对经过筛选的议题进行系统评价,以判断是否具有全面性、普遍性和可操作性,是否体现事关全局、事关民生、事关长远的要求。通过对筛选议题的评价,力求使监督议题更能把握全面、服务大局,更加切合实际、体现民意。此外,还可定期对监督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以利于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根源,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监督议题的公开机制。积极探索常委会监督计划、监督内容、监督议题的公开工作。通过报刊、电视、网站等平台,通过与新闻单位建立互动机制,对不同的监督工作,选择合适有效、生动活泼的公开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要进一步公开的形式,丰富公开的内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力求使议题的选定和实施过程成为汇民情、集民意、聚民智的过程,使人大工作自觉置于代表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内容提要:以共同富裕为导向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基础和前提是要深入研究共同富裕的内在规律。正确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消费和投资、基础性制度安排和精准施策、传统产业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关系。税收制度在初次分配环节应注重改进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再分配注重促进公平、强化调节,三次分配环节应注重鼓励高收入群体更多回报社会。以共同富裕为导向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从根本上应依赖于全面深化改革,注重建立内生动力体系,稳定宏观税负,深化间接税改革,健全直接税体系,有效激发制度红利。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其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这为我们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全局站位、宽广视野推进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全面统筹税制的顶层设计、前瞻布局,圆满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本文尝试对共同富裕的内在规律进行研究,认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既应立足于问题导向,巩固政策效果、推动精准施策,又应坚持目标导向,全面提升基础性制度在保障共同富裕目标的能力水平。

一、完善现代税收制度须在深入研究共同富裕内在规律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若干关系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体现和核心内容之一,是为整个人类社会探索出一条共享发展的新路。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完善现代税收制度,首先要全面深入准确把握共同富裕的本质规律。规律源于并反映人民的伟大实践创造,制度跟着规律走,才会更加有生命力、可持续。客观认识税收制度与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关系,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关系。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所要坚持的核心导向。效率和公平并不是割裂的,而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要看到,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继续“做大蛋糕”仍然是重要任务,经济发展将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条件和支撑保障,更好地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更加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早在2019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就已突破一万美元大关,进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仍然与部分先发国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而且我国区域发展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平衡、不协调,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紧紧依赖高质量发展这一根本抓手。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告诉我们:劳动创造世界,劳动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主要手段,历史上经济社会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是劳动创造带来的必然结果。因此,从高质量发展角度来认识共同富裕的本质,要立足于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价值创造能力、活力,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人尽其才、各尽所长”。与此同时,共同富裕则是要强调高质量发展是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个体价值目标要充分服从服务共同富裕目标,让社会财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不断实现,将为高质量发展奠定更加稳固的经济社会基础。简言之,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既要充分发挥杠杆作用,有效撬动激发全体人民的劳动价值创造活力,鼓励持续做大财富“蛋糕”,又要从根本上激励先富群体以人民福祉为担当,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带动、帮助作用,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让大家充分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第二,正确处理好消费和投资的关系。消费和投资的关系是不同时期经济发展战略必须正确处理的重要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会成为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决定因素。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有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巨大挑战,我国根据自身国情采取了“高积累、低消费”的发展战略,将相当比例的社会财富用于生产建设领域,为初步建立国家工业化体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启了经济体制改革序幕,建立并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成功实现向更高工业化阶段的赶超,在短短几十年内就走完了先发国家几百年的工业化道路,创造了人类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是因为我们根据时代发展需要正确处理消费和投资的关系。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发展往往是经济发展向更高水平前进的关键瓶颈。改革开放之初,为了破除发展瓶颈,我国采取了适合国情的发展模式,正确发挥各级政府积极性,充分利用好劳动资源和区位优势,全面融入全球分工格局,在较短时间内构建起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体系。投资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方面,在历次全球经济波动中,投资手段总是能够扮演“稳定器”作用。从税收政策的角度看,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和税制结构在积累资源、鼓励投资等方面发挥了出色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时至今日,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稳步提升,正在从“世界工厂”“生产地”逐渐转向“世界工厂和世界商场”“生产地和消费地并重”,从依赖全球化转向引领全球化。进入新发展阶段,按照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需要重新审视正确处理消费和投资的关系,更加科学合理确定宏观税负和财政支出的总量和结构,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是事关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和重大战略任务,将成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导向之一。

第三,正确处理好基础性制度安排和精准施策的关系。共同富裕目标的圆满实现,制度和政策一个都不能少,必须双管齐下、相互补充,以建立健全制度为主,以政策精准调节为辅。首先,要立足于目标导向,从根本上做好基础性制度安排,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有力有序推进制度建构、创新,特别是更好地明晰税收制度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环节的协调配套功能,提升制度张力,厚植高质量发展能力、动力,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有效发挥制度红利、人才红利,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其次,要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在基础性制度上优化政策实施,使得全局和局部、中长期和短期相得益彰。从基础性税收制度安排来看:在初次分配环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现行税制体系之间仍然存在局部不适应之处。虽然我国为促进科技创新已经出台大量的政策措施,相关政策措施也在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税制整体在促进科技创新市场分工和专业化生产体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中的功能作用还有待强化,对原始创新和基础研究领域的鼓励支持作用还需进一步发挥,对激发提升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创新活力的功能作用还需要优化。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必须从根本上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培育科技创新市场主体成长的“土壤”,将大量政策措施及时转化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再分配环节,现行税制在有效调节收入分配、激发劳动积极性方面的作用发挥仍有不足,直接税课税覆盖面总体较窄,需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的力度。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治本之策。在三次分配环节,促进优化三次分配的基础性税收制度体系还有待全面系统构建,税制应该起到适度激励引导作用,鼓励支持推动与三次分配相关的专业化体系建设。

第四,正确处理好传统产业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劳动驱动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随着数字技术等领域的快速创新创造,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和未来社会财富创造的重要增长点,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趋势不断凸显,正在衍生出更多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社会运行格局和特征悄然发生根本性变化,供给侧和需求侧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在逐渐下降。历史发展进程充分说明,新事物的出现、发展往往会同时带来挑战和机遇。工业革命爆发后,人类社会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升级,工业技术的迅速发展造就了一批不同于传统农业的新产业,与传统农业相关的劳动岗位不断减少,带来不同程度的结构性失业。但这并没有造成长期趋势性影响,工业发展创造了更多的新的非农就业岗位,非农产业成为社会价值创造的主体部门,由此带来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结果。今天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仿佛正在重现昨天的场景,人类社会又面临一次大规模的产业结构变革,市场形态发生变化,资源配置空间从物理空间不断延伸至虚拟空间,数据要素成为生产要素的新类型、新形态,在社会财富创造中正在发挥更大的作用,产业结构迭代正在改变着就业结构,机器人、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正在替代更多的简单技能就业岗位,这就为税收制度提出了新任务、新使命。税制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基本理念,有力保障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高质量发展,使之更加规范、健康、持续。一方面,需要深入研究数字经济和税收制度的内在逻辑关系,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将税制改革和税制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对能够通过体制机制调整解决的问题由税制改革来解决,对于无法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要依赖于税制创新。另一方面,需要全面深入研究数字经济的业务模式、价值分配等,有针对性地强化税法监管、促进依法纳税遵从,充分发挥税制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作用。近来,税务部门依法对部分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这就说明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已经势在必行。

二、以共同富裕为导向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主要任务和着力点

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最终依赖于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制度合力,税收制度是其中重要一环。效率和公平是共同富裕的“一体两翼”,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应立足于构建全面覆盖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的税制格局,更好地明晰不同税种在其中的功能定位,有效发挥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套作用,既要全面提升、激发高质量发展能力,又要强化税制在收入分配中的精准调节力度,更加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初次分配中税收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改进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初次分配中税收制度的主要任务导向包含三个关键词,即“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发展”和“经济运行韧性”。

第一,完善现代税收制度要有助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实践表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紧紧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根本体制基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创造能力与活力,积极引导朝着共同富裕目标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之路就是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之路,具体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税收制度要促进市场分工体系更加细化、延伸,不断拉长、加粗产业链。让产业链不同环节之间的分工成本更低,不断拓宽劳动者参与市场竞争、运用市场手段、依靠市场致富的渠道和方式,从根本上提升专业化生产水平。这对深化增值税等税种改革、进一步提升税制中性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加快推动增值税简并税率档次、缩小优惠范围、完善留抵退税等政策措施,力求制度化、规范化直至税收法定。二是税收制度要促进改善区域市场分工效率、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从先发国家发展经验来看,区域分工和国土空间布局也是市场分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来看,应着眼于问题导向、补短板,完善现代税收制度要坚持“全国一盘棋”,从不断提升我国空间结构现代化水平的角度健全地方税体系,构建基于主体功能区的地方税体系,激励各级地方政府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动机,更好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体系,让各类要素、产品服务在不同区域间自由流动、迸发活力。三是紧紧把握数字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对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构建以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效率为导向的税制体系。随着数字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迅猛发展,市场资源配置的形态和空间正在不断拓展,也为共同富裕目标实现提供了新抓手、新渠道。当前来看,如何以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效率为导向改革、创新税制,仍然是一个新问题、新方向,我们要在数据确权、数据要素流转课税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研究,为税制创新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必须更好发挥创新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中的引领、带动能力。创新是践行统筹发展和安全理念的核心手段,大国之间最终竞争的是创新能力及其制度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不断跨越,发展方式要从数量扩张增长转向创新驱动发展,发展动力从外源式动力转变为内生性动力,全面突破“卡脖子”技术受制于人的难题和瓶颈,确保核心技术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使创新更加适应国内消费升级的趋势,提升消费总体质量水平,加快外需向内需转化,促进内需市场的总体稳定安全。从税收政策角度来看,实现上述目标的关键在于构建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基础税制体系和政策体系,更加深入研究科技创新规律,立足牵住自主创新的“牛鼻子”,更好地引导要素资源向科技创新相关领域集中。一方面,需要统筹考虑科技创新生命周期在不同阶段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加大针对原始创新和基础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另一方面,需要拓展税收政策支持空间,鼓励促进科技创新的专业化分工体系,优惠政策支持对象从“点”到“链”,将更多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企业也纳入优惠政策范围。

第三,完善现代税收制度要立足于提升经济运行韧性,拓展经济的包容性发展能力,帮助广大人民群众稳妥应对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长期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也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也不能掉队。”这显然对经济运行韧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本质来看,经济运行韧性重在强调国民经济运行在面临周期调整、结构转变中的抗冲击能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在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迭代过程中,应注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逆周期调节和跨周期设计中的功能作用,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特别是要帮助受到周期调整、结构转变的部分劳动者提升就业能力,促进解决结构性劳动力短缺问题,筑牢共同富裕的民生之本。对此,税收制度要更好地适应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养老托育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等方面,拓展针对服务业领域的支持范围、提高支持力度,税收优惠政策向相关职业教育体系倾斜,使得劳动者技能水平能够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再分配中税收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促进公平、强化调控功能

再分配税收制度的主要任务导向包含三个关键词,即“健全直接税体系”“劳动积极性”和“区域税收分配”。

第一,健全直接税体系作为完善再分配环节税收制度的重要方面,可以起到强化收入和财富分配调控的功能。从当前我国直接税体系来看,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税基需要进一步拓展,二者对税收收入的贡献度有待提升。根据财政部网站公布的2020年全国财政决算数据,202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50%;如果将财产税口径确定为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三税加总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79%。从国际可比角度看,2018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值为24.67%,财产税收入占比则为5.81%。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显著低于OECD平均水平,财产税收入占比略低于OECD平均水平。税收收入贡献度和税基范围显然会一定程度上限制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有效调控收入和财富分配的能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不断升级,特别是服务业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比重不断提高,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来源和财产形态日趋多元化、多样化,拓宽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税基范围,提升其收入贡献度,特别是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贡献比重,是完善直接税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重要方向。

第二,税收制度要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注重保持合理、公平、有序、适度的社会流动性。要防止社会结构固化,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避免“内卷”“躺平”。这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又能从根本上激发社会活力,构筑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使发展更加具有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激发全体社会成员的劳动活力是保持社会流动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条件。“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劳动积极性是奋斗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之一。在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时,要注重运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劳而获”行为,将劳动活力因素融入到税制之中,既要注重依法保护合法的资本性所得等财产性收入,又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规范制度管理。

第三,按照“全国一盘棋”思路,构建与国土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区域税收分配格局。区域税收分配是再分配环节的一个重要问题,既事关公平,又涉及效率。科学合理的区域税收分配体制机制,将有助于增强区域发展的平衡性,更好保障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激发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区域税收分配的核心导向,在于使其更好地发挥支持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通过优化制度激励各级地方政府维护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不断改善辖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区域税收分配、健全地方税体系,应该充分考虑税收收入增长与人口流动、要素聚集以及城镇化水平的相关性,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体现国土空间布局特色的更高标准的公共服务体系相结合。此外,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税收分配出现了一些新特征、新问题,传统以实体机构为载体的资源配置和区域税收分配格局被数字平台所冲击,国内区域税收分配出现了与国际税收分配相似的问题,在数字经济条件下,依照价值实质贡献原则推动优化区域税收分配规则,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三次分配中税收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鼓励高收入群体更多回报社会

从目前来看,我国三次分配税收制度是亟待完善的重点领域。三次分配不仅事关社会公平,更有着提升效率的重大意义,既要引导高收入群体结合自身情况自愿以实际行动更多回报社会,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又要鼓励其更好地推动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投入,特别是进入原始创新、基础研究以及“卡脖子”技术领域,拓宽社会多渠道投入机制。税收对三次分配发挥调节作用应该考虑到以下方面:

第一,高收入群体回报社会的形式、方式多种多样,税收要全面统筹各种类型,制定优惠目录清单,构建针对实施主体更加精准的税收制度体系。高收入群体回报社会的形式除了实物捐赠之外,还可以采取做义工、参与公益性项目运营、自行设立基金开展公益活动等方式。回报社会既可以采用货币化手段,也可以采取实物化方式。参与领域既可以是扶弱济贫,也可以自愿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者企业或个人在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时,搭配开展三次分配活动。还有一些企业或单位开展内部捐赠,用于内部帮困扶助,等等。因此,为了更好地引导高收入群体形成回报社会的良好氛围,应制定法定优惠目录清单,明确鼓励行业领域,以正列举方式为全社会树立清晰、明确的引导方向,根据实施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税收更好地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应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循序渐进拓宽高收入群体回报社会的渠道,将社会组织监管作为精准实施三次分配税收制度的主抓手。三次分配税收制度要坚持低门槛、广覆盖的实施理念,必须发挥专业化力量的作用,培育社会组织体系,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三次分配分工、专业化中的重要作用,高收入群体回报社会、开展三次分配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要通过专业社会组织体系来实施。与优惠目录清单相匹配,还要培育发展不同门类、不同领域的社会组织,构建与社会组织运行模式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强化公益性,不断降低社会组织运行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三,税收制度与相关制度形成合力,既要鼓励高收入企业和个人回报社会,也要在其进入低谷期时给予帮助扶持,以更好地平滑其不同时期的风险和收益。现实中经常可以发现,一些企业或个人在经济效益较好的时候,往往会有较强的能力积极回报社会,但一旦自身进入低谷期,就无以为继。为了更好地激励高收入群体回报社会的积极性,税收制度应与相关制度(比如公共服务、金融信贷等)协同配合、发挥合力,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和个人平滑不同时期的风险和收益,构建税收信用机制,让信用有价值,使甘于回报社会的群体获得更大的分配份额。

第四,强化税收监管,既要让切实回报社会的企业或个人、社会组织用好用足税收制度和政策,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推动建立社会组织的涉税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强化社会共治、共同监督,厘清税务部门、企业或个人、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的法定权责关系。应提升税收制度和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帮助企业或个人、社会组织用足用好政策,同时注重对企业或个人、社会组织相关信息的双向比对,及时发现风险点,对不遵从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三、以共同富裕为导向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改革建议

以共同富裕为导向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从根本上依赖于全面深化改革,注重建立内生动力体系,勇于善于打破体制机制藩篱,有效激发制度红利,既要激励通过高质量发展“做大蛋糕”,在促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再发力、再突破,又要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政策体系“分好蛋糕”,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

(一)确保宏观税负总体稳定,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无论税收制度如何变化,依法充分筹集税收收入始终是税收制度的基本和首要功能,宏观调控等其他功能必须在此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当规模的财力作为基础、支柱和保障。宏观税负及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对于确保经济体持续从低收入向高收入转型升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最适宏观税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化模式,各国需要立足本国国情,结合本国政府在推动本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和角色,力求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税负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从我国国情和当前所处发展阶段来看,应将确保宏观税负总体稳定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一方面,我国在过去几年间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显著降低微观主体税负水平,在全面激发市场活力、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住基本盘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起到了逆周期调控的显著积极效果。根据财政部网站公布的全国财政决算数据和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20年全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5.19%,比2016年的17.52%下降近2.33个百分点。从国际比较来看,考虑到国际可比口径,将社会保险费收入纳入宏观税负口径,2020年全国税收收入与社会保险费收入之和占当年GDP的比重为20.03%,比2016年的22.23%下降近2.2百分点。而OECD成员国同口径的平均比重,2016年为33.95%,2019年为33.84%。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从发展全局入手,稳定宏观税负,更加科学合理地把握改革节奏、更好地巩固前期政策成果,已经成为现实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在当前和未来的发展中,我国面临多元、复杂因素交织影响,比如人口老龄化、新基建、科技创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因素,与复杂的国际环境相交织,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提出更高要求。

简言之,为了更好实现“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目标,应将激发发展活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机融合,确保宏观税负总体稳定,切实发挥税收制度在充分筹集收入中的功能作用,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不断推动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实现不同税种的有增有减,以更好发挥税收制度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中的协调配套调控作用。

(二)以效率为主要导向全面系统深化间接税改革,厚植高质量发展能力

效率和公平本身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不该是“两分法”思维,深化间接税和直接税改革对效率和公平都会带来显著影响。推进间接税改革以效率为主要导向,也要发挥公平作用,立足短期突破发展瓶颈因素,还要着眼于基础性制度安排,厚植中长期高质量发展能力,特别是需正视数字经济和服务业等领域发展对间接税制度提出的新要求与新任务。

第一,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全面统筹考虑深化改革和税制创新。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不断推进深化增值税改革。直至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导向是税制中性,顺应市场分工不断细化、深化的趋势,打通抵扣链条,提升社会专业化生产效率,显著激发减税效应。时至今日,改革仍然有着深化空间,特别是在推动税率单一化改革、完善留抵退税制度、健全地方税体系等方面,可以在更加出色发挥增值税筹集收入功能的同时,降低其对初次分配环节资源配置效率的过度干预。在推动税率单一化改革时,应酌情考虑对生活必需品实行低税率甚至零税率,以缓解间接税的累退性;在完善留抵退税制度时,应充分考虑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要求,更加科学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的退税负担比例;为更好地激发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应将最终消费环节的增值税划为地方税,中间产品增值税划为中央税。既要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充分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任务实施,强化中央全局统筹调控能力,又要更好健全地方税体系,使地方税增长更好地与城镇化、人口因素有机衔接,构建以扩大消费需求和增加就业为导向的税制体系,更加有助于正确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立足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正确发挥自身积极性。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单单凭借深化改革不足以全面解决当前增值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还必须通过推动税制创新来落实落细。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在于,现行增值税制已经难以适应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趋势。现代服务业的特点是人力资本在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上升、分工非常细化,行业增值率不断提高,由于增值税课税对象是产业链各环节的新增价值,实际上就是劳动新创造价值,只有物质要素投入价值转移部分才能在进项税额中扣除。如果按照现行增值税制,有可能出现人力资本比重高、创新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反而增值税负更高的问题,不仅影响所得税增长,还会影响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形成逆向调节作用。对此,仅凭深化增值税改革、小修小补,难以解决问题,必须推动税制创新,更好地衔接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关系,构建与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增值税制。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即数字经济对税制带来的挑战。数字经济下资源配置模式与传统工业经济存在根本不同,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数据要素投入在价值创造中并不是一次转移、一次消耗,随着数据量的不断积累,科学家们可以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算法,数据要素可能出现要素边际报酬递增的情况,显然会对适应于工业生产投入一次转移、道道增值的现行增值税制产生全面冲击。因此,必须要创新税制,使税收更好地在数字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的价值创造环节筹集收入,要全面深入研究数据要素流转的内在规律,研判运用数据流转替代传统要素产品流转课税的可能性。

第二,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应全面统筹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全面促进消费与合理消费、优化消费结构的关系。进入新发展阶段后,我们仍在不断努力推动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确保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目前,我国无论是消费种类还是消费形式都在不断丰富、拓展,消费税要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消费需要,适应当前和未来消费升级趋势,通过扩大征收范围,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在促进合理消费、理性消费、制止浪费方面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当前,随着产业结构不断转型升级,特别是服务业发展日新月异,诸如文化体育、旅游休闲、酒店餐饮、医疗教育、家政物业、健康养老等领域的服务消费逐渐成为高收入群体青睐的消费类型。将高品质、高档的服务消费纳入征收范围,显然将是更加强化消费税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改革方向。即使在传统产品消费领域,仍然可以挖掘一些高品质、高档消费品的新增课税空间,特别是交通工具、衣物箱包、家具装修、名贵特产,甚至高档住房,等等,这些产品消费都可以作为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研究对象。在考虑税收征管成本的情况下,循序渐进、区别对待,将部分应税消费品征税环节后移,还可以更好地激发各级地方政府坚持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健全直接税体系,更加强化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健全直接税体系,全面提升基础性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调节中的能力水平,可以为精准施策奠定基础。同时,要充分考虑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影响,全面考虑中长期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健全直接税体系应秉持“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严征管”的基本原则。“宽税基”是要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加纳税人数量,提高直接税对税收总收入的贡献度;“低税率”是指总体税率处于低水平,进一步提升税制的全球竞争力。同时体现结构性特征,高收入群体的实际税率要适当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税率要适当降低。“简税制”是指税制简化、税基总体完善,便于纳税人更好地遵从税法。“严征管”是指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构建面向自然人的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制运行更加有序、规范、公平。

第一,继续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深化。优化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设计。免征额的功能定位是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必要成本,应更加科学、合理计算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使个人所得税覆盖范围处于适度水平;逐渐扩大纳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收的范围,以更好地激发劳动积极性,应优先将稳定的、经常性的财产性收入纳入综合所得(特别是房租所得、利息所得);对来源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任务相关领域的资本性所得应给予充分优惠政策,除此之外的资本性所得应酌情提高税负,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继续降低科技创新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特别是强化对原始创新和基础研究领域人才的支持力度,新增科技创新专项附加扣除,更多考虑科技创新人才前期培养过程中的巨大成本费用支出;酌情降低综合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不断提高吸引全球人才的能力等。

第二,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应全面统筹考虑房地产税和间接税改革、其他直接税改革之间的相互衔接,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必要合理住房需求。改革初期将税基控制在适度范围之内,循序渐进、把握节奏,不断提升房地产税对税收总收入的贡献度。税率设计应把握超额累进、简便操作原则,注重优化不同群体的税负结构,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调节力度。坚持城乡一体化原则,城镇地区计税依据以存量价值和房租收入并行,农村地区以房租为依据,无房租者不征。应探索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房地产税改革道路,将房地产税设置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通常认为房地产税是典型的“受益税”,意味着征收房地产税的辖区居民收入水平越高,越能够承担更高税负,公共服务水平越优良。然而,一旦这种情况长期化,就会带来“马太效应”,严重时甚至会形成社会分化,一些国家的经验教训十分深刻。因此,我国在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时,应淡化“受益税”特征,坚持中央统筹和地方分享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贯彻落实中央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第三,以构建统一市场体系为导向推动企业所得税深化改革,尝试开征“数据资源特别调节税”,并以其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走向高水平阶段,市场分工体系更加细化、延伸,生产、消费地的分离趋势更加明显。为了更加激励各级地方政府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体系,继续推动市场分工体系不断细化,要强化企业所得税筹集收入功能,弱化其区域分配功能,按照价值创造因素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分配——对于数字经济发展更是如此。此外,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资源配置的空间和形态更加丰富。由此,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即大数据的产权主体是谁更为凸显,这是涉及数据要素价值分配格局的基础理论问题。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来看,大数据是人民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的痕迹和表现,本身具有客观性和历史必然性,因此总体来看,数据产权应该属于全民。与之相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资源配置模式强调用户参与、数据要素创造价值,应该通过数据确权为广大人民群众新增稳定、可持续的收入渠道。这是一条值得尝试的路径,通过探索尝试开征“数据资源特别调节税”,并以其作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体现税收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功能。

文章来源:《国际税收》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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