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违建强制拆除的程序违法建筑程序是怎样的

    拆除违章建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确定被拆除的建筑是违章建筑;第二,拆除违章建筑的执行者必须有资格进行调查和处理。那么,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拆除违章建筑需要什么程序?

    第一步是立案。立案是执法部门发现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认为违法事实已经发生或者存在,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二步是调查程序。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办案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在被询问和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第三步,决定程序。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四步是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签收并积极回应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生效后,才能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也很复杂。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听证、送达处罚决定四个步骤。经过严格审批才能拆除。同时,在拆迁前要仔细确定该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避免出现拆错房的情况。如果你对此还不清楚,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我们有专业律师向您解释。

【案情】原告刘某房屋宅基地被安置在P市光丰村登丰小区,其于2003年在该宅基地上建成自住房。该房屋前、后和右侧均紧邻小区人行通道,与人行通道相邻的是小区通行的道路。刘某私自在自建房屋右侧和后侧的人行通道公共用地上搭建了一层钢架结构的构筑房,作为经营场所。2018年4月19日,P市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关于光丰村登丰小区刘某房屋的规划情况说明,刘某房屋座向右侧搭建钢棚30㎡、后侧搭建钢棚60㎡,共计90㎡,未办理任何规划手续。2018年4月24日,原P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局作出拆除通知书给刘某,限其在4月27日前拆除违章搭建的房屋,逾期不拆除,则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接到该通知书后,未在期限内自行拆除。2018年6月14日,原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将刘某搭建的钢架结构构筑房拆除。2019年1月4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2018年6月14日原开发区行政执法局拆除刘某构筑房行为违法。

【评析】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原开发区执法局于2018年6月14日实施的强制拆除刘某构筑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关于刘某搭建的构筑房性质认定问题。本案中,规划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构筑物未办理规划手续,在刘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表明其构筑物符合土地、规划等相关法律规定且经过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原开发区执法局认定涉案构筑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关于应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因涉案构筑物占用人行通道公共用地,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故原开发区执法局认定涉案构筑物应予拆除并无不当。值得说明的是虽然涉案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应予拆除,但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该法第四十四条亦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相对人于法定期限内,对限期拆除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亦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履行催告义务后,才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进行公告后方可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同时,按照正当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时,要告知其拟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原开发区执法局仅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开发区执法局强制拆除刘某构筑房的行为程序违法。

行政强拆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是,首先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予以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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