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的人和他们做的事 为啥和法理 道理 情理 书里 都不一样 都反着的 而他们却能相安无事?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复议申请书范文,本文共20篇,欢迎您能喜欢,也请多多分享。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字第___号(裁定或决定),特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XX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大街XX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XXXXX

申请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1月12日(X)民字第9号裁定,特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被申请人XX市XX科贸有限公司一案,已于201月10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所欠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计1,550,000元。贵院受理后,被申请人为了阻止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执行,其已开始与其未到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人洽谈偿还其债务。贵院如不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XX分理处的'银行账号为XX-XXXXXXX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赢得本案诉讼后,也会因被申请人无力偿还而使将来的生效裁判不能顺利执行。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此提出复议,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年1月12日(X)民字第9号裁定,并裁定准予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

申请人:XX市XX建设工程公司(盖章)

委托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xx质监罚字xx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一、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申辩、听证的权利,存在程序瑕疵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制作的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了申请人的住所地,却把处罚决定书送达别处,申请人后由别处辗转收到被申请人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在这之前,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送达的申请人依法享有何种权利的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罚程序明显存在瑕疵。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不具有的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法律首先考虑到地域管辖问题,规定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为:生产并销售到湖南省县诚信农资经营部的56%2甲4氯钠农药无生产许可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有二种:一是生产二为销售。首先就生产的违法行为来看,申请人的生产所在地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明为安徽。对于因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地”的原则确定管辖显然不在湖南。其次,从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来分析,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仍然不在被申请人。第一,申请人没有在县实施任何销售行为,自然就不存在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第二、在县诚信农资经营部出现了违法产品,并不能据此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事实。仅能说明被查获出产品的诚信农资经营部存在违法销售行为。在诚信农资不能证明申请人与其在县境内发生销售行为的前提下,不能排除诚信农资去外地购买的事实。因此,实施销售违法行为人仅是诚信农资经营部。

由此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所认定的申请人生产并销售的事实,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都没有一个环节或阶段在县发生,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生产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之规定向贵局申请复议,请依法予以撤销。

申 请 人:李民祥(系铜山县苑西米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187532 电话: 地 址:江苏省铜山县徐庄镇苑西村7队91号

你局(徐州市铜山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罚字[]第Z08号决定书我已收悉,对我所提出的要求处罚100000元整,特申请复议。

1.对你局提出的我厂生产 袋成品大米存有异议,实际上我厂生产的成品数并未达到该数值。

2.对你局认定的我厂的成品单价不认可,由于我厂生产的成品皆为工业用米,因此100000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规。

二、违反法定执行程序:

你局在对我厂成品实施封存过程中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厂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而是一直处于封存大米的状态,且封存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限,致使大米生虫和霉变,影响了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给本厂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无疑是对这个原本就岌岌可危的小加工厂来说是雪上加霜。

三、处罚决定严重超出我厂的实际承受能力:

铜山县苑西米厂,是一小型大米加工厂。由于地处偏僻,交通闭塞,资金短缺,收购粮食困难,造成粮源不足,再加上设备老化,效

益非常不好,因此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现在几乎濒临倒闭!家人只能靠外出打工偿还贷款和维持基本生活,现在已经无力支付两个孩子的学费,无奈之下,让一个孩子辍学在家。因此,实在无力支付巨额的罚款。此外,望考虑到我厂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又在积极办理生产许可证。

据此,特申请徐州市铜山质量技术监督局从轻处罚。

徐州市铜山质量技术监督局

1、济南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复评申请书

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自查报告(包括机构人员情况、

班额、在园儿童情况、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以及制度落实情况等)

3、保健室照片(打印在A4纸上并注明面积)

4、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原《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复印件

6、《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复印件

7、《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8、园长:市儿童保健所颁发的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保健人员:学历证明或医师(护士)资格证、市儿童保健所颁发的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保育员:学历证明、市儿童保健所颁发的保育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炊事员:学历证明、市儿童保健所颁发的炊事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9、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名单表(包括幼儿园名称、姓名、性

别、年龄、岗位、学历)

10、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将带照片一页和当年

健康查体合格一页分上下复印在一张A4纸上)

济南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复评申请书

本园(所)依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向贵单位申请对我园(所)进行卫生保健评价。本园(所)情况如下: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名单表

注:岗位一览填写园长、保健员、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工勤、门卫等

复议申请书,是指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决定或裁定进行复议审查并变更原决定或裁定的法律文书。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字第___号(裁定或决定),特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

请求撤消铁民初字第1158号对申请人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北关小区1层房屋的查封裁定。

本人并未提供任何“借款担保”手续和任何“抵押”给C,其理由如下:

1:C手中的那张“承诺”条是W写好拿来让我签字的“格式条款”,并且W明知我有脑干出血,和脑萎缩等脑部疾病的前提下,趁我神志不清醒时,十分匆忙的骗到我的签字后并匆忙离去,期间非常短暂,没有任何思考余地。

2:事后在法院复印来的那张“承诺”条上我发现,该“承诺”条已经被严重改动过,他们擅自添加的话后还以逗号结尾,明显还要继续添加;并且该“承诺”条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签名左方被明显地全部涂黑。此条落款日期是10月13号,如果真为其被申请人抵押,那么房照应该在被申请人C手中,而此房照是于月16号才被W借走(而且W还签了借具,证明房照是借,而非担保),此房照根本就没在C手中怎么能有“承诺”条中的“绝不抽回”字迹,明显是C,W二人串通的结果,来欺诈我们。

3:房产是我和我爱人王黎共有的财产,未经王黎同意,我是没有权利用这共有财产来给W做任何担保的,王黎也没在W出具的那张“承诺”条上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此条未经共有人王黎同意,并且没有王黎签名。所以此条无效。

4:至此期间,本人并未与C有过任何接触,根本就是不认识。可见,W和C合伙趁我脑袋有毛病期间来骗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所以我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消此存在严重欺骗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

《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同时“主合同中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我并未与C,W签过任何主合同,和提“担保”一说?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就自然也就不存在,所以,C告我“担保”也就是无稽之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此房照是是王某借去的,而且打了借条,证明是借不是C所说的“担保”。

2:《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此房照并未办理过任何登记抵押,未抵押不生效,何谈抵押之说?况且房照有借具证明是借的。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我们没有订立过任何抵押合同。

对于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均有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都必须执行的行为。即,法律明文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中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和一些特殊动产为抵押物订立的抵押合同,非登记不能生效。而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条款,C均未出具相应证据,所以C无理地要求对我夫妻共有的,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大桥街道北关小区44号楼1层的房屋,其价值远大于32万的房产进行查封是没根据不合理的。因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关于“银行收款留联”

1:诉讼方虽有银行收款留联,但着并不意味本人和诉讼方有任何责任关系 ,因为不能省去中间过程,而去 断章取义 ,实际是 W 借我从银行贷的款。到期,他要还款给我,于是他借到原告C的钱还款,拆东墙补西墙地周转资金,而法律程序上W还我款 本人可以不去银行,即W直接把还款打到我贷款户头上即可。 所以,W 拿着C的钱还银行 而收据就在他们手中了。所以 C 手中的收据只能证明 王某 借过他的钱还银行 ,并不能证明本人违约和欺诈。本人并不认识C。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06)铁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北关小区1层房屋的查封裁定,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注明文书名称,居中写明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

(2)事实和理由:主要阐明申请人认为原决定或裁定不当,提出复议申请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所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人:××市××贸易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与××市××科技开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人员陈××回避的决定”,现提出申请复议,请求法院对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

申请人:××市××贸易公司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住所地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xx县城关镇沙埂村康居点,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法人:张秀萍。地址:xx县城关镇梅河路403号。

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申请复议。

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违法。

2、撤销《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

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

申请人于1995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字第030xx6号)和《房地产权权证》(皖舒字第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20xx年,xx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xx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委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国务院,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

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xx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xx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批手续”(有录音证据)。20xx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xx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回复。

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三、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用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是非法的

20xx年9月29日,xx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首先,申请人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根据六安市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平面图来看,申请人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该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需要。

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平等协商。xx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国务院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决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的决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该是建立在市场化平等基础上的公平协商。

综上可知,xx县人民政府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恳请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住所:xxx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83号邮编:________

一、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价格举报件的程序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通过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的电子邮箱向xxx省物价局及被申请人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的电子信箱递交了一份标题为“会成法式软面包投诉书+证据”的价格举报材料。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如下回复:1、您反映武汉中商平价沙市店价格欺诈的投诉书已收悉,我局正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待有结果后再向您回复。

依据《xxx省“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价格举报件后,应当于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前办理完毕。

迄今为止,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未告知申请人该案件的办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会成法式软面包投诉书+证据”价格举报件的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价格举报件后,十日内未通知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的行为,违反了《xxx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xxx省办理价格举报案件工作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未在________年____月21前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违反了《xxx省办理价格举报案件工作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市××贸易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与××市××科技开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人员陈××回避的决定”,现提出申请复议,请求法院对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

申请人:XXX 性别:女 年龄: 岁

被申请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伤

认定结论通知书》(20xxX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XXXXX市**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我丈夫王XX系XXXXX市XX公司职工,X年X月被借调至XXXXX市XXX区XXXX单位,从事xx岗位工作。20xx年3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XXXX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事当即拨打120急求电话,XXXXX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多发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在抢救治疗过程中,XXXX单位、XX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XX于20xx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多发脑干大量出血。

XX公司于20xx年3月30日向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XX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 认定工伤范围。

我认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理由:一是王XX系在XXXX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二、王XX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因此我认为:王XX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

王XX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5岁。如果王XX在48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补偿。但是王XX没有在48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XX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

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劳动者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2

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享受工伤待遇。做为王XX的妻子,我申请XXXXX市**撤销XXXXX市X年X月X日作出的(20xx)X劳工伤认字量(236)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复议书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10份(全部复印2份)

1、工伤认定申请书(1份)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1份)

3、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

5、医院抢救经过(1份)(需准备)

7、工作所在的单位出具的事故报告(1份)

申请人XXX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王XX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注明文书名称,居中写明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

(2)事实和理由:主要阐明申请人认为原决定或裁定不当,提出复议申请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所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住所地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申请人:××市××贸易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与××市××科技开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人员陈××回避的决定”,现提出申请复议,请求法院对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

申请人:××市××贸易公司

申请人:汪茂荣,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舒城县城关镇沙埂村康居点,电话:

被申请人:舒城县人民政府,法人:张秀萍。地址: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403号。

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申请复议。

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违法。

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

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

申请人于1995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字第030xx6号)和《房地产权权证》(皖舒字第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20xx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委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国务院,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

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舒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批手续”(有录音证据)。20xx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回复。

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三、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用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是非法的

20xx年9月29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首先,申请人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根据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平面图来看,申请人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该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需要。

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平等协商。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国务院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决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的决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该是建立在市场化平等基础上的公平协商。

综上可知,舒城县人民政府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恳请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价格举报件的程序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通过地址为的电子邮箱向xxx省物价局及被申请人地址为的电子信箱递交了一份标题为“会成法式软面包投诉书+证据”的价格举报材料。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如下回复:

您反映武汉中商平价沙市店价格欺诈的投诉书已收悉,我局正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待有结果后再向您回复。

依据《xxx省“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价格举报件后,应当于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前办理完毕。

迄今为止,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未告知申请人该案件的办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会成法式软面包投诉书+证据”价格举报件的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价格举报件后,十日内未通知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的行为,违反了《xxx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xxx省办理价格举报案件工作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未在________年____月21前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违反了《xxx省办理价格举报案件工作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导读:80年代中末期到90年代早期,我国民法学界曾就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归责原则进行过理论争论,但是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1)在后来的侵权行为法或者民法的著作中,他们都坚

  80年代中末期到90年代早期,我国民法学界曾就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归责原则进行过理论争论,但是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 ,(1)在后来的侵权行为法或者民法的著作中,他们都坚持了自己原有的立场并作了进一步的发挥 。(2)从现有的文献上看,大多数著作都有一章的内容探讨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每一部著作都会专门讨论公平责任的问题,要么倡导支持它要么反对否定它。但是,从立论和阐述上看,讨论尚流于问题的表面,远非达到深入细致研究的程度,公平责任所涉及的许多问题,比如公平归责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关系,公平的法律含义,公平、平等、正义和衡平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平责任的理论基础等,还没有做出明确和有说服力的解释。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就本文而言,我将借助于法哲学一些思维模式,利用英美侵权行为法的一些成功经验,重新解释公平责任原则,以就教于侵权行为法学的学者们。

  一、 “归责原则”的语义困境

  我国民法包括侵权行为法继受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不管这种继受来自台湾还是来自日本还是来自德国,民事法学的理论结构都包含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有基本的概念,有基本原则,有历史的发展,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奇怪的是,在侵权行为法学中,只有“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而没有“侵权行为法的原则”。以英美法观之,这不是一个问题,因为他们的侵权行为法是以法官个案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在英国的普通法的历史上,也没有一个国王试图或者能够制定一部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侵权行为法以及民法。(3) 英美侵权行为法是没有共同原则的,很少有侵权行为法的著作或者教材列单章探讨法律原则的问题,在大多数侵权法教授看来,这是一个实践理性的世界,而不是纯粹理性的世界,而法律原则之类属于纯粹理性的范畴,不是实证法律所能够解决的问题。在两种意义上,英美侵权行为法出现法律的原则,第一,原则渗透在具体的法律操作过程中,它往往与法律的具体规则混合在一起,法律原则与法律原则之间,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还存在着冲突;第二,法理学家喜欢从宏观上抽象出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而侵权法学家认为共同的法律原则根本就无法科学地存在。在这一点上,大陆法系正好相反,如果一个法律部门没有一些基本原则,那就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这源于德国的概念法学,最后源于古罗马法学家。

  回顾中国侵权行为法,我们只有“归责原则”,没有“原则”。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不是侵权法的原则?学者们的答案是模糊的,在一般否定他们与同一关系的前提下,也认为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4) 我们似乎可以感受到,学者们用心良苦,设计“归责原则”一词以区别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在他们看来侵权行为法学是民法学的一个下级学科,加上“原则”一词以区别于侵权法的具体规则,以使侵权法学更像一个体系完整的科学。以公平责任为例,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公平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在逻辑上不存在着矛盾。[page]

  但是,如果深入下去问题仍然存在,这就是什么是“归责原则”?张佩霖教授采用的是原则的字面含义,也就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principle),(5) 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或者把原则归结为“规则”和“标准” ,(6)或者归结为“标准和原则”,(7)张新宝教授归结为“标准”(criterion of liability)。(8) 应该说,教授们的界定过于随意,很混乱。一个法律的原则,不可能同时等同于原则、规则和标准。民法学者不愿意做出区分,法哲学家则有明确的区分与界定。在德沃金那里,法律原则是“指法律规则之外的其他准则的总体”,法律包括法律的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可以与规则相一致,具有约束力,也可以与规则相互冲突,超越规则。(9) 公民或者法人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或者的,应该承担侵权行为责任,这是一个原则,也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对原告负有注意的义务但是他没有尽到该注意义务,结果导致了原告的损害,被告要对原告承担过失的侵权行为责任,这是一条规则,也就是过失规则;雇主要对雇员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是一条规则,也就是替代责任规则。过错责任原则与第一条规则相互一致,与第二条规则不一致。原则是抽象的指导性的,而规则是具体的操作性的。在哈特那里,规则是法理学的关键,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构成法律科学的中心。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要求你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第二性规则授予权利,承认、废除或修改旧的规则 。(10)法律的世界是规范的世界,规范意味着应当,原则和道德应该排除在法律科学之外,因为他们不能够成为科学的对象。(11)

  原则与规则一致不会发生冲突,而当原则与规则发生冲突的时候,就会有法学流派之间的论战,原则与规则之争便是西方法学中道德哲学与实证哲学之间旷日持久的较量。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英美法系以规则说居于主导的地位,也是普通法的一贯传统,也是直到今天英美侵权行为法学不设立独立侵权行为法基本原则章节的原因所在。这种冲突我们国家实践中同样存在,丈夫将自己财产赠给情人的遗嘱是否合法?妻子认为不合法,因为该遗嘱有悖于民法中善良风俗原则;情人认为合法,因为该遗嘱是丈夫真实意思的表示他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妻子强调的是原则,而情人强调的是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原则与规则混同起来,或者说,把归责责任归结为原则和/或者规则,在理论上值得进一步地思考。

  标准则与原则和规则相去更远,标准是一种尺度,而不是一种指导思想,也不是一种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波斯纳把标准描述为法律推理三段论逻辑中的小前提 。(12)我邻居家房屋装修,电钻发出的声音为80分贝,电锤发出的声音为120分贝,使用电钻是侵权行为吗?如果我们把噪音的音量定在100分贝,那么使用电钻就不是侵权行为,使用电锤是侵权行为;如果我们把噪音定在80分贝,那么使用电钻电锤都是侵权行为。这里,分贝数就构成噪音污染的一个标准。这就意味着,标准与原则规则也是不可以混同的。不过,张新宝教授还是可以原谅的,他在使用“标准”的时候,加注了原文,也就是criterion。这是个标准,但更是一种准则。他没有告诉我们,他所使用“标准”不同于侵权行为法中经常出现在的“标准”(standard),这样就会导致读者的误解。

  虽然我们可以继续使用约定俗成的“归责原则”的概念,但是为了精确起见,我们至少要清楚,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就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它是侵权行为法适用过程中所要遵循的一般指导思想,一种可以作为判断基础的准则,而不是侵权行为法具体的法律规则,也不是判断所需要的量化的客观尺度,也不是我们更少提及的而在侵权行为法中经常起作用的公共政策。这里,我们可以同时得到三个肯定性的命题:第一,公平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第二,公平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第三,公平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正如同,我是一个人,在中国是个人,在地球上是个人,在宇宙中也是个人一样。

  二、 公平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公平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一般而言,有三种说法带有普遍性 ,(13)这里分别予以评析。一是张佩霖教授断然否定说 。(14)他认为侵权法的原则只有一个,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其立论的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任何原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和在实践上是有害的。(15)他认为,只有那种适用范围达到80%- 95%的东西才可以称为原则。这种用数字统计方式确立法律原则的做法很有意思,可惜他没有设计数学模型。而且,当我们改变参照标准的时候,我们所使用的数据比例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民法通则为例,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张教授过错责任的依据,但是,接着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被认为是第二款的例外。同样一个条款,第二款可以构成原则,第三款就不能够构成原则?这说不通。在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张教授所指的过错原则的例外条款至少包括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环境侵权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建筑施工的侵权行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发生的侵权行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分担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等等。以一条之一款对抗该条之另一款外加七条例外,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条款数中占有多少份额?肯定不到80%-95%。而且,把侵权行为法的原则仅仅限定成一个而排除其他,比如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最终会将侵权行为法送进坟墓,因为当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国家保障发展并成气候之后,考察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已经没有了实际的意义,到那个时候,侵权行为法学的教授恐怕就要收起讲稿,到大马路上推销保险单去了。[page]

  二是张新宝教授的有节制的否定说。(16)称有节制的否定,是指在明确否定公平归责原则的前提下,也承认公平原则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起着作用。(17)张教授否定公平责任的理由有二,一为无法律上的依据,二为认识论上的困境。对于第一点,我们要考虑的是,我们应该从那里寻找公平责任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或者法律解释或者法律实践?法律理论或者法律活动?不同的角度答案会不一样。而且,在肯定说者眼中的公平责任法律依据,在张教授看来却不是公平责任的依据,那么问题是,同样的法律规定为什么在一个学者看来是,而在另外一个学者看来却不是呢?这只有两种可能性,首先,“是”与“不是”实际上是学者们自己对法律的一种学术解释,由于各自的期望值不同,因此都找到了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得出的结论正好相反。其次,如果一个法律条文同时被认为是“是”和“不是”的话,那么就意味着这个条文实际上什么也没有说,是学者在那里望文生义。对于第二点,张教授看来,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对,正好完整地构成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内容,他称为“二元归责体系”。(18)过错推定不能够与上述两个原则并列,因为过错推定只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平责任认识上的缺陷在于,在诉讼活动中,原告被告和法官都不能够先入为主的认定公平责任的优先存在,不能够无视过错和无过错责任而直接应用公平责任原则,因为果真如此,那么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以公平责任来“和稀泥”。(19)我认为,张教授在此提出的问题很重要,至少他的看法代表了我国法学界,不仅仅是民法学界,的一个共同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在我们的法学研究中,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依赖形式逻辑的方法?应该说,张教授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表现出了非常强烈的形式逻辑主义的倾向,王卫国教授称之为“实证方法和逻辑方法”。(20)“过错”与“无过错”是同层次且加起来可以构成全体的两个概念,有了这两个概念就可以支撑起归责原则的大厦。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不属于同一个层次的概念,为了保持理论的完整和谐性,张教授牺牲了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以形式逻辑的角度看,张教授的说法很严密,也很有道理,但是,我们探讨的不是逻辑,而是法律。法律是不是逻辑?这又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大陆法系,由于罗马法和德国法的影响,法学过于注重逻辑,而且是形式逻辑,民法学界的爱称为“潘德克顿学派”,而法理界的谑称为“法律形式主义”或者“机械论法学”或者“概念法学”。民法学界的古典主义倾向不可小视。在英美法系,自从霍姆斯提出“法律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之后,法学朝着另外的方向无限发展,严格形式逻辑的思维模式很少再有坚定的传承者。逻辑只是我们认识事物的第一步,而且还不是重要的一步,逻辑的抽象化和简单化排除了法律生活许多活生生的内容,因此逻辑的方法只能够得出初步的也许是局部的认识,远非科学的知识。这也许是奥斯丁被引用越来越少,霍姆斯被引用越来越多的原因。至于张教授对公平责任会导致“和稀泥”的忧虑,我深表赞同,这也是我国法律实践中一个有悖于法治精神的现象。但是,我以为,问题的出现不在于我们提倡一个公平的责任,而在于我们还没有真正地认清公平责任原则,我们还没有找到支撑起公平责任的法律规则,由于没有这种具体的规则,公平责任就会被感情所取代,就会被滥用。[page]

  三是王利明教授的忐忑不安的肯定说。(21)我基本上赞同这种说法,思维模式为什么只能够是一元论或者二元论呢?我们为什么不能够多元地思考问题呢?归责原则为什么不能够是4个呢?或者是5个呢?法律原则之间为什么不能够互相冲突呢?有明确的故意和过失,我们遵循过错责任,无明确过错的特殊一类案件,我们遵循过错推定,不需要过错要件类型的案件,我们遵循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上面所有方法都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我们还可以遵循公平责任甚至其他我们尚未认识的原则。只要一个法律的原则有其自身的内容,有它特定的适用范围,我们就可以视它为一个法律的原则。当然,所有这些原则的运用都不是随心所欲,而是具体的有参照标准的应用,或者说“理性”的应用,或者说是依据规则的应用。我们现在所探讨的只是法律的原则,把原则运用到实际的案件,不是法学家的主观想像也不是法官在主观擅断,而是一种通过规则标准公共政策的综合应用,不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加上法律适用者的主观判断,而是一种我们急需研究和发展的法律实践理性。这一点,大陆法系有着明显的不足,这也是为什么如今的法国侵权法和德国侵权法乃至日本侵权法大量发掘判例的原因,而在英美法,许多东西值得我们借鉴,这是他们的所长,他们的这个优势大到他们可以不要法律的原则,而只要法律的规则。说王教授忐忑不安,是因为他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同时列为归责原则的同时,他还是念念不忘声辩“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最重要的原则,拿他的话说是“基本归责原则”,“最终要件”。(22)是所谓近代“民法三大原则”在王教授的脑子里作祟?还是王教授对反对者的一种妥协?归责诸原则有必要排名次吗?名次怎么样来排?这都是问题。

  因此,我们可以说,过错原则是侵权法中的世贵,而公平原则是侵权法中的新贵。侵权行为法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而不是自我封闭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存在着多个归责原则,或者说是侵权行为法的原则,这些原则之间,谁也不能够说谁比谁重要,他们应该竞争性的和平共处,各有各的特点和适用的范围。

  三、 公平责任原则中“公平”的法律含义

  我设想这样的一个法哲学小问题:五个学生凑足相等的钱,买了一块大蛋糕,想共同食之以解馋。面对着香喷喷的蛋糕,五个人都各自心怀鬼胎,“我怎么能够多分吃一点呢?”情况可能是:出钱多的人想,我应该多吃,因为我出的钱多,如果出钱多的人反而得的份额少,那就是不公平的;出钱少的人想,我应该多吃,因为我穷,富人吃蛋糕的机会多,穷人吃一次不容易,如果富人永远比穷人机会多,那就是不公平的。这是对公平问题的一个直观的描述。[page]

  公平一词,我们经常用,与公平相近的词,一个是“公正”,一个是“正义”,一个是“平等”,一个是“衡平”。就中文而言,平等与公平用得最多,公正用得较少,而正义和衡平则少之又少。而且,从中国思想史或者中国法律思想史角度说,我们几乎没有对他们有过科学的认识。因此,我想把他们转化成英文,毕竟这些词在法律和法学中的出现源于我们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吸收。但是,这是一个危险的工作,因为我们有勇气把英文翻译成相对的中文,但没有把握把他们重新回复到英文。这里,我只能够大胆但不敢确信地这样对号入座:公正为impartial,正义为justice,平等为equality,衡平为equity,而公平,我倾向于fairness。在中文的日常语言中,公平、公正、正义和平等可以混用,但是在英文中,这四个词有联系,但其法律含义可以相去甚远,尤其是正义和平等,他们实际上是法律的两个独立的法律原则。那么,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究竟指的是什么呢?

  先看平等。平等的原则,民法学界谈得不少,特别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化为市场经济民法由此而产生的时候,平等的问题曾经是我国学界的热点话题。(23)但从内容上看,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当事人地位平等、平等地表达意思、商品交换或者分配的平等水平上。西方社会的许多涉及到平等或者说平等法律保护的侵权行为问题,我们或者没有重视或者法律实践尚未出现,比如种族歧视问题、性别歧视问题、正当法律程序问题、对少数民族和社会弱者保护的问题,以及由于对弱者保护导致的反向歧视问题。罗尔斯和德沃金专门但不太详细地从法哲学角度谈到过这种平等,但是离侵权行为法也较远,(24)而贝勒斯认为平等原则贯穿到了所有的法律部门,在侵权法领域,他归结为两条,一个是取消豁免原则,也就是侵权法中没有人享受豁免权,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二是责任分担,损失在各侵害人之间分配,反对共同过失。(25)从内容上看,贝勒斯还是着眼于侵权行为人平等的法律身份,与国内学者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范围,比如民法通则132条,紧急避险,限制行为能力致人损害等相去甚远 。(26)因此,在我看来,公平之“平”,不是平等原则所强调的过程平等,而是达到平等之结果,也就是平等的结果。

  再看正义。我国民法学界的人不喜欢用正义这个词,在涉及到西方正义观的地方,大家似乎都用“公平”取代,因为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正义的原则,而只有公平的原则。其实,自古罗马开始,法律包括私法在内就一直与正义联系在一起,两者亲如兄弟,“法律是公正善良之术”,“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知识”都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律格言。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来看,法律、正义和理性成为自然法学的主题,几乎惯穿于西方法律史。而民法教授不谈正义,在论述民法公平原则的时候,早期的成果是将它视为按照公平观念处理财产关系,以确立权利、义务和责任,(27)公平的观念的实质内容则没有明确和严谨的界定。晚些时候,有民法学者找到了正义论,比较典型的是王卫国教授再版的《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从内容上看,他应用了外国法律理论的文献,把公平归结到正义。不足的是,其思想的火花多于理论的论证。他在侵权行为法价值渊源中,将公平列为一项,括弧注明为“分配正义”,在解释分配正义的时候他以马克思劳动异化论,并认为马克思的这个理论与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相吻合 ;(28)他区分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侵权法的公平责任原则,认定公平责任体现了一种交换公平,它要求的是平等,而公平责任体现了一种分配公平,它要求的是损失分配 ;(29)在定义公平责任的时候又称公平责任“的本意就是赋予法官公平分配损失的自由裁量权”。(30)王教授把公平归结为正义是有思想史作为根据的,这是他的贡献,因为公平之“公”不可避免地与“公正”与“正义”联系在一起。但有些说法值得商榷,比如用马克思的劳动异化论视为一种分配正义,这是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事情,再比如,他把交换正义与分配正义区分开来并配置给公平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多少带有一些主观的想象,这个问题我将在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部分进行必要的解释。从总体上讲,我们可以同意王教授思考的模式,他告诉我们要从正义的角度来认识公平的原则。[page]

  将公平诉之于正义,或者说,通过正义制度的理想设计来达到公平,伦理学家罗尔斯和法学家德沃金给我们更多形而上的启示,这是我们在探讨公平责任原则的时候不得不认真体会的东西。我觉得,罗尔斯著名的“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比较理想揭示出了公平与正义的关系,并为我们理解公平提供了比较有说服力的理论。他以为,公平不仅仅是一种伦理,它需要制度的支撑。一个社会要称得上是公平的,就需要有合乎正义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来分配有限的资源,正如同上面那五个想吃蛋糕学生的情形那样,如何分配蛋糕才能够达到正义呢?每个人吃多少才会感觉到是公平呢?罗尔斯简单地用一句西方的俗语回答了这个问题,那就是“让一个人来划分蛋糕并得到最后的一份,其他人都被允许在他之前拿”。(31) 这个“一个人先分一个人先拿”的制度设计就是一种正义的制度,通过这个正义的制度,就可以达到每个人都可以接受的公平。具体而言,他认为公平原则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所涉及的制度或实践必须是正义的,第二部分指出作为必要的自愿行为的特征”,(32)或者说,第一,制度是正义的或公平的,第二,每个人承担这种制度下的职责。而正义如何实现,则是罗尔斯理论的核心,由此他设计了两条正义的基本原则,一是平等和广泛的自由,二是通过一种差别的原则合理安排经济和财富的不平等。德沃金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为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观点,提倡法律对于公民权利的尊重及对于社会弱者的保护。(33)尽管他们的理论比较抽象且与侵权法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他们给我们提供了思考的方向,这就是:公平依赖于正义的制度,正义的制度可以达到公平的结果。

  与公平责任最容易混淆的,是所谓“衡平”。侵权法的学者们或明或暗地都将衡平视为公平,明确提出并如此解释的是杨立新教授与王卫国教授。杨教授说,“在侵权行为法的历史上,公平责任原则和衡平原则很难区分,基本上是共同发展起来的”,(34)由此将公平责任追溯到古罗马。王教授则把视线转到了英国法的历史,也就是英国衡平法的形成和地位。(35)台湾的王泽鉴教授则直接将衡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之一种,(36)不过,这个王教授只有台湾法实证的描述,而没有理论的说明。张新宝教授在翻译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的时候,则直接将liability equity等同于“公平责任”,(37)在这部大部头的著作里,巴尔教授详细列举了儿童和少年人损害赔偿的公平责任在欧洲各国的表现,特别是他们如何被写进各国民法典的过程。大家的观点都如此一致,以致于不同意都会感到底气不足,但从法律史学的角度看来,怎么看怎么不顺眼。因此,还得进一步地分析。衡平与衡平法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罗马法和英国法中都有其表现的形式。英国法史学家梅因的解释是,法律原则代替旧有法律就是衡平。罗马法的衡平法在结构上是比较简单的,它是罗马法学家用以称呼法律变化的方法之一。法学阶梯说,一个国家的人民受到两种法律的支配,一是国家的特定法律,一是全人类的共有法律。后者基于人类的自然理性,它是衡平的渊源,也是裁判官带入到罗马法律学中的原素。它有时称为万民法,有时称为自然法。英国的衡平是与衡平法联系在一起的,它的结构比较复杂。英国的衡平和罗马的衡平也有一些共同之处, 第一、当新的道德原则进入到法律领域后,这些道德原则变得与法律一样生硬、没有伸缩性,最后同样落后于道德的进步。第二、衡平优于原有法律规定的主张,是一种虚构。人们厌恶法律的变化,同时人类不得不追求道德的进步。(38) 从古罗马法延续下来的衡平,实际上是一种方法,也就是当原有法律不足,或者现有法律不再合乎时代的发展,或者现有法律与道德观念相互冲突的时候,大法官以合理性替代不合法性,以此增进法律的发展。从法律上看,这种以公平判案的大法官法到罗马帝国哈德里安皇帝的时候,大法官法寿终正寝,(39)但是,作为一种方法一直延续下来,或明或暗地表现出来,甚至渗透到民事立法之中。(40) 从英国法的情况看,衡平法它弥补着普通法的不足,强调按照公平正义的观念合理处理合理与合法之间的冲突。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成为与普通法并列的一种法律并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体系和法院体系。19世纪70年代英国的司法改革,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分已经没有了意义,衡平不再为人们明确地使用,而其中合理性和发展法律的思路则更多地通过法官造法的方式曲折地表现出来。因此,我认为,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衡平不再是一个现代的概念,但是作为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法律适用的方法,它可以一直都存在,这就是:通过诉诸公平正义来解决法律规定与道德概念的冲突,换言之,通过衡平的方式达到公平。如果要避免歧义,我宁愿用“合理性”这个概念。[page]

  至此,我们可以说,公平的法律含义是:基于社会正义的制度设计,通过法律的合理性适用,最终达到平等。

  四、 公平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原则直接应用于具体的案件毕竟是特殊的现象,特别是我们在适用公平责任的时候,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因为什么是公平,每个人的理解可以完全相反,以紧急避险为例,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善的行为,因善行为还要付出金钱的代价是不公平的;原告认为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到实际的损害,不得到赔偿是不公平的;受益的第三人认为自己与损害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其所谓的受益只是没有受到损害或者避免了可能的损害,如果要自己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就要支付金钱使自己经济上受损,这也是不公平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则不能够好的解决问题,这就需要规则,因此,原则通常的表现形式应该是规则的应用,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需要规则等具体操作方式的支撑,唯有如此,我们才可以避免张新宝教授所担心的“和稀泥”现象。公平责任适用于哪个领域,就需要那个领域的规则,通过规则的应用来体现公平责任原则。

  张新宝教授在否定公平责任的同时,也不反对侵权行为法体现公平,在这一点上他似乎想说作为民法或者法律的一般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还是有表现的,因此他分列过错责任中的公平,无过错责任中的公平和分担责任中的公平。(41) 而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则把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行为法在一个独立原则,于是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便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第129条紧急避险和第133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42) 角度不同,因此结果也就不一样。解决这个冲突就在于我们的重新认识,如果讲公平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那么思路应该是张教授的;如果讲公平是侵权行为的一个基本原则,那么思路应该是王教授和杨教授的。在王教授和杨教授的理论中,我们还应该做出区分,民法通则第106条是一般原则,第129条和第133条是具体的规则,而且,公平责任不局限于这些,还包括雇主雇员的替代责任,侵权行为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其中,紧急避险、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雇主雇员替代责任,行为人对第三人的责任,都是可以直接适用的公平责任规则,而当我们适用106条第3款的时候,应该找到于之相应具体的法律规则。这里,我们可以来看看美国法的两个案例。

  首先来看一个紧急避险的案例。被告是一艘汽船的船主。1905年11月27日,该船在原告的码头上停留卸货。晚上10点,东北方向刮起了暴风雨,风速达每小时50英哩,且有继续增大的趋势。暴风雨一直持续到29日上午。在这个期间内,没有一个船长能够有效地驾驶他的船舶。当时,汽船卸完船上的货后,被告曾经发出过信号,要求一艘拖船把他们拖出码头,但是因为恶劣的气候没有人能够收到这个信息。当时如果连接船和码头的绳索断裂,那么船肯定会发生漂离。然而实际上绳索却拉得很紧,而且只要一根绳索断裂或者磨损,船上的人就会更换一根更坚固的绳索。汽船靠在码头的外侧,船头朝向东面,风浪有力地撞击着船舷右侧,船体上下颠簸并冲击着码头。结果导致了码头的损坏,码头主状告了船主,法院判定原告胜诉,陪审团认定的损失为500美金。被告提起上诉,最后上诉到了明里苏达州最高法院。[page]

  州最高法院的奥布莱恩法官认为,在那种恶劣的气候下,要求船长离开码头或者放弃汽船是极其不合适的,因为我们不能够过高地要求他们的审慎水平和注意程度。上诉人认为,在将汽船固定在码头的过程中,负责汽船的人保持着好的判断力和较高的审慎度。法官说法院同意这样的说法。上诉人还声称,因为是在那种特殊的情况下无法控制汽船,所以撞击并损坏码头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因此他不应该对因紧急避险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区分了两种情况,即:神力行为和紧急避险的行为。如果事故的发生完全超出了人的控制范围,那么就是神力行为,这样被告就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反之,如果只是紧急避险的行为,也就是有了人的干预,那么就不能够完全排除被告的赔偿责任。法官说,在这个具体案件中,如果汽船在风暴之中驶入港口而瘫痪、撞到了原告的码头而造成损害,那么原告就得不到补偿。或者,连接船和码头的绳索断裂,船体撞在码头或者其他的船上,如果船主不存在任何的过失,那么船主也不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是,实际的情况是,负责汽船的人故意地和直接地将船固定在那个位置,因而造成了码头的损坏,这实质上是以损坏码头的代价来保护汽船,因此船主应该就发生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说,神学家们认为,一个快饿死的人为了活命,可以采取必要的行为来保存他的生命,这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罪恶。但是法官说,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说:这个人“不”应该对他的行为所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另外的情况是,为了公共的利益我们可以牺牲个人的财产,但这也不能够完全排除对受害者给予法律上的赔偿。假如船主为了固定船体而征用了一根价值昂贵的缆绳,那么不管这种征用多么有道理,我们都不能够说缆绳的主人不应该得到补偿。而且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所面临的生命和财产的威胁,并不是来自原告,因而不发生防卫的问题。也不是由于神力行为完全超出了人的控制范围,因此,原告有权利获得赔偿。最后的结论是:维持原判。(43)

  法官深入细致的分析,似乎再说什么都是多余。船长的故意局限于停留在码头和用绳索固定船只,而不是故意损坏被告的码头;其次,船长也不存在着过失,因为他以一个理智人的审慎程度在行为。船只碰撞码头的情形,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就浮出水面。但是,公平责任也不是空洞地说教,有它的逻辑。在论及生命的价值、自然道德和社会利益的公共政策之前,法官都是在进行规则的分析,也就是神力行为(不可抗力)规则和紧急避险规则。如果没有了这些规则的分析,而仅仅以一个道德家的身份在那里空谈公平,那么他的法律推理是无力的,而且一个英美的法官也绝对不会抛弃规则而在判决书上清谈公平和正义。规则的分析加上了道德的说教,整个判决书就显得充实并有说服力。[page]

  再看一个替代责任的案件。被告是一家开发商,是一个价值达150万购物中心的所有人及总发包商。它将购物中心的铺路工程交由一家叫做松木公司承担,19岁的原告就是这家公司的一个职员。被告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松木公司会把工程转包出去,因为松木公司没有自己的卡车队。松木公司将工程转给了温索建筑公司,温索公司的卡车司机在工作的时候,卡车正好碾过原告的盆骨,原告的医疗费用为3万5千美金,但温索公司卡车责任保险只有1万美金,而标准的责任保险应该为25万美金。加之温索公司是一家财力有限的公司,原告得不到充分的赔偿。因此,原告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被告雇佣了经济上无赔偿责任能力的承包商,因为这个失职行为,被告应该承担原告的损害赔偿。地区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判决理由是,一个开发商不为一个独立的承包商承担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原告不服上诉,后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第三巡回法院,巡回法官亚当斯代表法院给出了判决书。

  亚当斯法官说,本案所涉及到的规则是雇佣人与独立承包商的责任关系,这个方面的一般规则是雇佣人不为独立承包商的过失承担代理的责任。但是,这个规则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况,在如下三种特殊的情况下,雇佣人要对独立承包商的过失承担责任:第一,雇佣人对发生损害的过失行为保有控制权,第二,所雇佣的承包商为无能力人,第三,履行合同的行为本身是一种具有内在危险的活动。亚当斯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雇佣一家经济上不能够赔偿损害的公司,是不是属于上述第二种例外?法官认为,新泽西最高法院曾经用长篇大论来分析过这个问题,得出的结论是:“雇佣一个经济上无赔偿能力的承包商”等同于“雇佣了一个无能力的人”,因此属于第二种例外。在那个案件中,主审大法官曾做出过著名的“附带评论”:受伤害的第三人完全是无辜的,但雇佣人却有选择的权力,因此,依分配正义的观念,如果经济上无赔偿能力的承包商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由此发生的损失应该落在雇佣人身上。

  就本案情况而言,原告受到了终身的残疾,由于独立承包商经济上的无赔偿能力,他得不到实际的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觉得有三个方面的理由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赔偿的责任。第一,按照法律的精神,事故损失的负担应该由最适宜的当事人承担,而不应该由无助的受害人来承担。在这个案件中,承包商没有赔偿的能力,事故的负担要么落在开发商身上,要么落在受害人身上,比较而言,开发商是更理想的负担者,因为它是个企业,它可以通过商业活动或者责任保险将该损失消化;第二,按照侵权行为法的原则,谁有权控制导致事故的因素,谁就要承担该事故所发生的责任。本案事故原因有二,一是导致伤害的过失,二是过失地雇佣了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承包人,因此,开发商有理由承担责任;第三,新泽西法院的一个观点是,谁是事故行为的受益者,谁就应该承担责任。开发商雇佣一个经济实力弱小的承包商,实际上是在降低它的开发成本,这是对开发商有利的,所以依据这一点,开发商也应该承担责任。法官最后指出,上述三点都指向一个方向,这就是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修改下级法院的判决,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44)[page]

  按照侵权法替代责任的一般规则,雇主不对独立的承包商承担替代责任,但这个案件是例外,他确立了这样的一个规则例外,如果雇佣人过失地选择了独立承包商,那么他也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称之为“非代理的责任”。这个案件揭示出来的道理是,当受害人得不到充分赔偿的时候,开发商是合适的损失承担者,这可以归结为一种公平的归责原则。同样,公平责任不是抽象的说教,它有具体的参照标准。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分析了三个方面的因素,也就是成本的分摊、损失的最小化和受益人消化风险。

  这里反复提及区分原则与规则,主要是鉴于我国民法研究现状,总体上讲,我们抽象理论的表白多于具体法律的推理,对原理的重视超过对问题的具体研究,学者也罢,法官也罢,缺少的是对法律问题深入细致的法律分析,也就是法律规则的应用,而这在我看来,却是法律活动的核心所在,是一个国家法律水平和法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英美法的具体判例可以是我们参照和借鉴的一个标准。

  五、 公平责任的法哲学基础

  接下来是问题,就是我们如何从理论上认识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公平责任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我称之为公平责任的法哲学基础。

  公平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历史也许比“什么是法律?”的问题更加悠久,因为公平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它同样是一个伦理的概念。人类对善的认识研究应该早于对法的研究,而且善或者公平这样的概念,有了太多的价值评判和主观偏见。每个人每个角度都有不同的答案,从目前学者们的成果来看,至少有三种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论值得我们深入的研究,我分别称之为:直觉主义的道德观,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论,公平责任的经济分析论。

  公平就是一种善德,就是一个社会的美德,就是一个社会得以维系的人类感情。这就是公平的直觉主义解释,正如同我在离北大12公里外我的寓所里遥望未名湖旁的博雅塔,我隐隐约约地看见了塔尖,却也不甚明了,但它的确存在。这种直觉主义的公平说,在我国侵权法学者们中间比较常见,“公平责任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中的公平上升为法律责任的结果”,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的时候,要参照各个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钱多的多分担,钱少的少分担,如此,就可以促进安定团结,缓和矛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45) 这种观点的持有者都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判权,因为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法官根据社会的通行道德或者说一个社会的道德传统来判案并分摊财产的损失。这个观点不能够说错,也许正是后现代主义法学的一个热点,也就意味着,法律毕竟是一个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一个民族法律的成长基于这个民族长期发展起来的民族特性,不存在普遍适用的一般法律,只有各具特色的各民族的地区性的法律。这种看法中国有,国外也有,它既存在于法理学的文献,也存在于侵权法的实践。我邻居家装修的电钻影响了我的写作,他侵扰的行为是否构成一种私害呢?这要看一个普通理智人理解,普通人能够容忍,我就应该能够容忍,普通人能够容忍,我邻居家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中国人重视邻里间的和谐,西方人喜欢个人生活,中国人喜欢热闹,西方人喜欢安静,所以中国人私害的分贝数要求高,西方人私害的分贝数要求低。再如,名誉损害在英国和在美国的特点不一样,英国人更多强调名誉权的保护,而美国人更强调言论自由的价值。名誉受到损害的英国人无法在他的社区里安静地生活下去,而美国人大不了去另外一个州,他也许认为与其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应付麻烦的诉讼,还不如将此金钱和精力赚取更多的金钱。法律结果不同的原因,就在于每个民族的特点不一样,每个民族的道德观不一样。美国有这样一个经典的案件,说是一个法官激情之下未经同意吻了一下他的女下属,女下属状告法官。(46) 我曾经将此问题分别询问了一个年长的中国法制史教授,一个年轻的中国女大学生,一个在纽约某公司工作的华人,三个人的答案是不同的,教授说,肯定不行,因为中国的传统是男女授受不亲,如果他碰了女子的左臂,该女子要把左臂砍下来。女学生说,“这没有关系啊,这说明我有魅力啊,说明那个男人喜欢我啊”。美籍华人的第一反映是“绝对不行,因为他是我的上司,我们地位不平等”,我再问,难道这样不是可以显示你具有魅力吗?她想了一想说,“这也是,那要看我喜欢不喜欢他”。而在真实的案件中,法官判定被告构成欧击和精神损害,他要赔偿原告并支付惩罚性赔偿。从这个例子,我们同时可以引申出两个相悖的命题,第一,道德与法律不可分,我们的法律要增进一个社会的道德良知,因为毕竟道德是维系社会的一个重要纽带,而且在中国,这个纽带也许比法律来得更快捷更有效。第二,在一个现代的社会,道德存在着差异性,新道德与旧道德还存在着冲突,对前者,我们无法科学地认识它,对后者,我们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存在着冲突。“钱多的人多分担,钱少的人少分担”,在传统社会里是合乎道德合乎公平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不合乎道德是不公平的,因为新“地主家也没有余粮啊”。这对矛盾,实际上也是道德直觉主义公平观所要碰到的难题。[page]

  公平就是正义,要弄清正义就要回到亚里士多德。引申亚氏的解释,A出资99圆B出资1圆做生意,一年后除本金后再增100圆,这新增100圆怎么分?一种分法是A99圆B1圆,也就是按照出资额分配,另外一种分法是每人50圆。两种分法体现了两种正义,第一种称为分配的正义,第二种分法体现了矫正的正义 。(47)如果A是父亲B是儿子,就按照第一种分法,因为父与子地位不平等,不平等的前提决定了差异的平等,差异的平等也是一种正义,这在罗尔斯那里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如果A是丈夫B是妻子,就按照第二种分法,因为丈夫和妻子对家庭中的作用是同等的,通过矫正的方法达到一种平等,称为矫正的正义或者平均的正义,这在罗尔斯那里称为差别原则。伦理学家的这种思路,被法学家们应用到了侵权行为法领域。颇具影响的是艾泼斯坦教授,经过多年的思考,他于70年代以矫正正义理论解释了侵权行为法。(48) 他举例说,如果A将B置于危险的境地,最后导致了B的损害,那么不管有无过错或者危险的严重程度,A都 “应该”承担责任。他以上面我介绍过的那个紧急避险案为例说明他的观点,在那个案件中,船长不存在着过错,但是船主要对码头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教授分析,如果依照过错责任原则,码头主就不能够得到赔偿,但是船长以为与码头主受损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他称之为“A冲撞B”模式。在这个案件中,是船冲撞了码头,而不是码头冲撞了船,船是损害的原因,这就足以让船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意味着,不管被告主观如何,因为他伤害了原告,那么就需要法律来矫正这种结果,也就是通过侵权法来矫正,以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他称,矫正正义有助于我们区分不当行为人和无辜行为人,不公的受害人有权利从不当行为人那里得到赔偿,损害事实需要一种补救。(49) 另外一个教授则称,在所谓“相互关系”的 中,矫正正义的应用更加明显。他说,被告给原告造成了危险,原告也给被告造成了危险,如果被告造成的危险大于原告造成的危险,那么被告就要承担责任。(50) 在思想史领域,把亚里士多德两种正义应用到法律领域的一般看法是,分配正义因为是基于不平等上的正义,所以适用于犯罪和刑罚,适用于侵权与赔偿,而平均正义因为是基于平等的正义,所以适用于当事人地位的平等,适用于违约与赔偿。亚里士多德没有研究过法律的具体问题,因此我们无法认定这种演绎是否准确。不知道王卫国教授把公平责任原则归结为“分配正义”是否与这种思路由有关? 由于他没有明确告诉我们,我就只能够猜测这中间可能存在着联系。我觉得,分配正义更多地涉及到权利的配置,而矫正正义则更多的涉及到事后的补救,而侵权行为法的基本作用之一就在于补救,在于将损害回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在这个意义上讲,侵权法或者说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矫正的正义,而不在于分配的正义,即使我们提“损害的公平分配”,也只是在字面上解释公平,至少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传统存在着差异。[page]

  将经济分析法学纳入到公平责任原则的视野,多少有点不可思议,因为自经济分析法学把它的“黑手”伸到侵权行为法领域的那一刻起,传统道德论者就没有停止过对它的抨击。布鲁斯通教授曾对波斯纳关于隐私权的经济分析有过这样的评价,“波斯纳是用大炮来射豌豆,或者是用豌豆大小的射击手来完成一门大炮的功能” , 认为经济分析法学有点小题大做和盛气凌人。但是,经济分析法学似乎并不在意,一个方面承认法律的经济分析与传统的道德正义有着巨大的区别,一个方面他们也试图说明“风险—效率”原则也并非不正义,至少这样一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正义,也就是一种新的对正义经济分析。波斯纳的口号是“财富的最大化也许是实现各种道德目的的最直接的道路”, 称“财富最大化是一种建设性和社会合作的道德——你要对社会的物品和服务拥有主张,你就一定要提供其他人喜爱的什么东西……与我们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诸群体的价值更相吻合” 。这里,波斯纳的厥词多少有点狡辩,但是经济分析对侵权法的影响我们不得不面对,也许经济分析法学与道德法学的争论主要表现在他们之间截然冲突的一面,我们要思考的问题是,经济分析与传统的正义公平观之间是否有某些程度的一致性?我看还是有的,因为最小成本最大收益的观念毕竟是人类本性的一部分,而且,当我们无法用传统的公平正义解决类似于“理性”,“理智”和“合理性”的时候,数字的分析不失为通向公平的一条道路。还是以一个雇主雇员关系的案件来看一个法官的分析。此案发生于1970年的加州,原告是洛杉矶的一名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检查交通的时候,他被一个叫弗兰克的人趋车撞倒。事故后,原告遭受永久性伤害,市政府为他支付了医疗费,也为他提供残疾年金。肇事者弗兰克在一家电气公司工作,原告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也就是说,将弗兰克所在的公司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彼得大法官在分析雇主对雇员的替代责任理论的时候说,现代替代责任的理由则是基于一种公共的政策,即“合理地分摊危险的损失”,也就是说,雇员职务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实际上是雇主的一项商业成本。雇员的职务行为导致了损害,最好的办法是让雇主来承担该损失,而不是让无辜的第三人来承担,因为雇主可以通过价格、费用或者责任保险的方式来吸收和分摊该损失,最后让社会来消化该损失。大法官说,另外一个现代的理论是说,替代责任的基础不是雇主的控制和过错,而是其企业的危险事故。因此,我们不应该去寻找雇主的过错,而应该去寻找他所从事行业的危险性;不应该去探讨雇主是否可以合理地避免事故,而应该去寻找合法企业不可避免的风险和代价。基于此,大法官最后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英美法中的替代责任实际上存在着三种法理基础,第一是“雇主选择雇员的过失”,第二是“合理分摊损失的公共政策”,第三是“公司活动本身的危险性”,本案大法官采取了第二种理论,从他的分析上看,与法律的经济分析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最后要说的是,在论及公平责任的时候,我们现在还不能够说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一种新的公平责任的一种基础,但是,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地思考和探索。[page]

  在平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对某些事或人产生不一样的想法,为了更好的记忆,我们可以把这些感悟都记录下来。但是,你知道要怎么写感悟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生感悟的好句,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人生感悟的优秀好句 篇1

  1、时光果真旧了,好似只是转了一个身,尘世就换了颜色。我此前遇见的你,也开始慢慢褪色,由深入浅,直至在人潮拥挤的城市里,消失不见,小时候,有很多的朋友,一起分享着很多的玩具,如今,依然有很多的朋友,却再也不能分享,哪怕是一个自己做的纸风筝,大了,似乎时光也跟着走了,变了另一个时光。

  2、一个人的美丽,并不是容颜,而是所有经历过的往事,在心中留下伤痕又褪去,令人坚强而安谧。所以,优雅并不是训练出来的,而是一种阅历。淡然并不是伪装出来的,而是一种沉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永远都不会老,老去的只是容颜,时间会让一颗灵魂,变得越来越动人。

  3、清醒地认识烦恼对生活的伤害,忙来添堵,闲来闹鬼,我们对生活的建议,就在让生活平安、平和、平静,不给平常的日子再增添不必要的高低起伏,生活的真谛,和一个人的世界观有非常大的关系,一个人世界观能不能真诚、幸福、知足,生活的感知在于一个人的心态是快乐还是悲伤,是瘫痪还是平静。

  4、我们一直以为最艰难的总是当下,却发现人生从来不曾有最艰难,只会有更艰难。唯一还值得庆幸的是,所有打不倒你的都将使你变得更强大,所有打倒了你的也并没将你彻底击垮。风是无常的,人,也是无常的,我的忙碌,也是无常,世事无常。

  5、人生其实也就是选择,有所放弃才能在有限的生命里,活得充实、饱满、旺盛。没有果敢的放弃,就没有辉煌的选择。放弃是一种灵性的觉醒,是一种慧根的显现,一如放鸟返林、放鱼入水。学会放弃,才会有所收获。当一切尘埃落定,当一切归于平静,我们才会真正懂得放弃其实也是另一种美丽的收获。

  6、我们失望,难过,痛苦,感慨生活为何这样不顺,命运为何这样不公。细细想来,也别失望,留不住并不是今后碰不到,失去碰到都是一种机遇。我们无须评判什么样的人生才是成功的人生。其实,任何一种活法都是人的自由选择,只要从心出发,活得适意而满足,求仁得仁,是谓幸福。

  7、各位,当你醒来的时候,请如此思维:今天,我幸运地获得苏醒,依旧存活,有珍贵的瑕满人身,我不会浪费。我将使用自己的能量发展自身,对他人扩展和敞开自心,提升众生和所有存在的福利。慈悲而温柔地对待他人,而不是嗔恨及怀有恶意。我将尽己所能地去利益他人。

  8、爱恨一念间,淡然得自在。人生只因偶然的相遇,蓦然的回首,就注定了彼此一生,或恨或爱或漠然。也许,爱得最久的,恨也最长;恨得最深的,爱之更切。爱与恨交织,是人如梦的一生。人生如白马过隙,转眼即逝,何必在意太多。无论亲情友情还是爱情,自然而然留在身边的,才是最真,最长久。

  9、每一次失败,都有成功的伏笔;每一次磨难,都有生命的财富。每一次考验,都有一份收获;每一次流泪,都有一丝醒悟。每一次的伤痛,都是成长的支柱;每一次的打击,都是坚强的后盾。活着必定要经历一些挫折,而坚强地战胜一次次挫折,使我们依然活着。

  10、一个懂你泪水的朋友,胜过一群只懂你笑容的朋友。人生能真正懂你的人不多,所以人的世界很嘈杂,却很寂寞。我们的朋友或许很多,但是大多数只能分享欢乐,却无法真正走进你的内心,因为你未必肯,他未必敢。人的真心真性不在笑容里,而在默默的泪光中。他能懂,只因你们彼此深深的信任着。

  11、做一名自信者,牢牢把住自己生命的罗盘,让生命充畅。做一名自谦者,慢慢拓展自己生命的容量,让生命充实。做一名自爱者,深深领会自己生命的价值,让生命充美。做一名自安者,悄悄抚平自己生命的伤痕,让生命充悦。做一名自洁者,时时清除自己生命的淤积,让生命充盈。

  12、凡事须敏于言而慎于行。在别人面前滔滔不绝,看似是展示自己,其实是你赤身裸体暴露在他人的目光下。话不在多,在于份量,有时沉默是一种自我保护,言多必失,别让心中的那些隐私无处遁形。事前必三思,事中要坚韧,事后莫悔恨,只有眼光看远些,脚步坚实些,人生方多些圆满,少些遗憾。

  13、有些事错了,并不是路的坎坷,而是你心里的疑惑。不要轻易的羡慕别人的福气吧!面对遭遇与折磨,我们总是习惯性地选择抱怨,总感觉上天是如此不公平,而走过沧桑,回过头,你会发现:每一种承受,何尝不是一种人生的历练,何尝不是一种生命厚度的累积呢?

  14、生命的意义在于圆满觉悟,即如理了知自己的本来面目,境来不拒,境去不留,一切随缘,能获自在,放下即得解脱。忧则天下皆窄,怨则到处为仇,哀则自己束缚,怒则大敌当头。以虚养心,以德养身,以仁养天下万物,以道养天下万世。善言不离口,善事不离手,善眼不离面,善念不离心。

  15、忽然发觉,在这个世界上,最珍贵的东西都是免费的。阳光、空气、亲情、友情、爱情、目标,还有信念,还有希望,还有意志、梦想所有这一切,都是免费的,只要你想要,你就能得到。还有春风,还有细雨,还有皎洁的月光、灿烂的星辉世间多少滋润心灵的美好风物,都是免费的啊!

  16、沉默也是一种态度,放弃也是一种选择。生活中我们往往不愿意放弃的,一是我们已经付出的努力,二是即将得到的未来。然而,人生苦短,世事无常,我们没有多少时间可以挥霍,也经不起漫长的等待,不要因为过于执着而在一件事情上耗费过多的精力。只有不绝望,也不奢望,我们才能淡定从容。

  17、幸福人生的三种姿态:对过去,要淡;对现在,要惜;对未来,要信。没有人陪你走一辈子,所以你要适应孤独,没有人会帮你一辈子,所以你要奋斗一生。与其用泪水悔恨昨天,不如用汗水拼搏今天。当眼泪流尽的时候,留下的应该是坚强。不求与人相比,但求超越自己!

  18、做事是经常的,出错是难免的。别把自己扮成圣人,别用完美来苛求,只有略去过去的败笔,才能书写未来的华章。我们的错误在于,面对过错不敢正视、不愿承认、不思改正,而是用另外的错来遮掩、来辩解、来衬托,结果错上加错,越错越远。回头多了,路就难走;放过了曾经,后面才有海阔天空。

  19、生命,有长短;生活,有苦乐;人生,有起落。学会挥袖从容,暖笑无殇。快乐,不是拥有的多,而是计较的少,人生无完美,曲折亦风景,看开,想通,就是完美!清清楚楚看昨天,扎扎实实抓今天,高高兴兴看明天。向昨天要经验,向明天要动力,向今天要成果。

  20、别人要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最后会变成苦力。别人需要你时就出现,不需要你时就消失,会慢慢失去自我。做人最大的问题,就是不会拒绝。因为在这个世界上,会哭的孩子有奶喝。你拒绝的越多,得到的才越多。做人就是,忍辱负重的吃苦,挑三拣四才享福。说不,才能得到,懂得拒绝,活得不纠结。

  人生感悟的优秀好句 篇2

  1、一个人若想改变眼前充满不幸或无法尽如人意的时候,那么只要全身心投入,采取行动,再朝理想目标前进即可。

  2、如果一个人,能充满信心地朝他理想的方向努力,下定决心过他所想过生活,他终将会取得梦想中的成功。

  3、要平安,得先心安;要心安,须先得理;理得心安,即合家平安。

  4、时光刻录了很多模板,偶有闲情翻开看看,也是一种乐趣。没了牵挂,没了欲念,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已经入境可以参禅了。想要去看梨花开满树,不知道自己可不可以坐车去看,怕会撑不住,到了已经下不了车,不可以动。晕车会害死我,十里路就会吐,寸步难行。今年要去看海,想了很久很久了,怕是也要落空。夜深了,很静,静的可以听见心跳,不知为何泪会一直流,没有委屈,也没思念什么,或许是心底最深处的悲凉吧。

  5、人的一生总会遇到不快的事,一个付出一个接纳,一个心甘情愿一个理所当然,仿佛宿命,其实是彼此成全。没有谁注定是谁的花朵,每个人身上都带着某种使命,不要埋怨他不懂,最好的懂得是若月亮般为了他而自我圆满。

  6、相逢一笑是一种气度。我们生活在繁杂的人世间,必须和我们周围的人打交道,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性格,我们没有权力要求他人怎么样,唯一可以改变的就是我们的心态,当我们面对那些一贯冷若冰霜、自视清高、目中无人的人,面对那些对我们冷嘲热讽、恶语相向的人,面对那些有意无意对我们造成伤害的人时,粲然一笑,顿时就化尴尬为自如,化干戈为玉帛。人间三干事,一笑皆了之。

  7、每个人生命中都有聆听的耳朵,在被人遗忘的角落听到花开花落,知道那时早已物非物,花非花。很多很多经历与情感、文字无法铭记,心里装不下了,自然缓缓流淌,只留遗憾滋润肺腑,洗去铅华。

  8、阅读得多而不加思考,你就会觉得你知道得很多;而当你阅读而思考得越多的时候,你就会越清楚地看到,你原来知道得很少。

  9、专注、认真是让你产生学习兴趣的内在动因;很多人抱怨自己对学习没有兴趣,其实,这是因为你没有用正确的态度对待学习。其实,认真是和兴趣成正比的,如果你能努力、认真地学习,那么,你就会取得好成绩,你会获得一种成就感,反过来,成就感会刺激你继续认真、努力地学习。这就是兴趣,而兴趣又会促使你更加认真地去学习,从而取得更好的成绩。形成良性循环,互相促进,学习的兴趣会越来越浓,甚至到入迷的地步。

  10、君为情重情似海,我为情深情更浓。是你的情怀,包容所有的悲欢离合;是你的胸膛,让我枕成千年不醒的睡莲。你用爱把我的心填满,情融化;我把生命浸透到你的血液里,与你心心相印,生死相依。如果可以,愿意与你轻竹仗马共度红尘。向南,再向南,绕过断桥,绕过与风细雨的桃花林,把酒轻摇,轻揽流年。

  11、如果我们把苦难视为苦难,那它就真的是苦难了。但是我们如果把它和我们精神世界里最广阔的那片土地相结合,它就成为一种宝贵的营养,滋润我们的心田,会让我们在苦难中如凤凰涅盘,思想上得到升华,会体会到一种特别的甘甜和美好。

  12、人生有两条路,一条用心走,叫作梦想;一条用脚走,叫作现实。心走得太慢,现实会苍白;脚走得太慢,梦不会高飞。人生的精彩,总是心走得很好,而脚步刚好能跟上。掌控好你的心,让它走正、走好;加快你的步伐,让所有的梦想生出美丽的翅膀。

  13、走过的路很漫长,也给自己一个心得,曾经的迷茫,曾经的伤感失落,都在沉淀后显得那么清澈。那一个个走过生命的故事,就像吟唱在时光里的歌,歌声唱出喜怒哀乐,唱出了悲欢离合,唱出了岁月的缄默。渐渐地懂得,从无到有,从有到无,不过是季节的更迭,因为残留着依赖,才没有打开心灵上的结。

  14、我们需要认真反省自己,要对自己诚实,问问自己需要的到底是什么。是银行账户上的数字不断地增加吗?是更豪华的房子、更昂贵的轿车吗?真正让我们感到满足的是什么呢?在物质的拥有上,我们的心常常是个无底洞,在得到想要的以后,又会有更想要的东西,永远不会心满意足,也许一生都耗在对物质的追逐上。但是当物质上的一切都能如愿时,我们真的就幸福了吗?有时物质上拥有的越多,精神上却反倒会越空虚。

  15、在未来之路上,有着昨天设计好的陷阱。

  16、握住的手,始终要放。一边受伤,一边学会坚强。

  17、做人要像蜡烛那样,在有限的生命中,有一分热发一分光,给人以光明和温暖;用自己辛勤劳动为人民奉献一生。

  18、朋友也要分三六九等。

  19、胡思乱想最伤神,而专注,恰恰是养神的。

  20、最不易察觉的冒充伪劣是信赖和恋爱。

  21、能够自己解决的事情,尽量不要麻烦别人。

  22、不努力的人是难以收获美好的人生的。

  23、我总是在微笑,因为那伤已经在我心里伤的太深了。

  24、穷,可以活得有志气、有骨气,但是永远活不出底气。

  25、一个人怕孤独,两个人怕辜负。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爱,不是恨,而是熟悉的人,渐渐变得陌生。看见你这么难过,我又什么都做不了。只好放下手机关上房门,捂着被子开心笑了出来。

  26、一个人无论身处何位,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要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正确看待工作的好处,珍惜工作的机会,体会工作的乐趣,在工作中得到满足和实现,进而到达体验人生的好处。这样,才能焕发工作的热情,从而在内在上具有持之以恒的工作动力。

  27、一寸土地一头牛羊,一袭素衣一亩薄田,一杯清茶一日三餐,一个老婆一张木床,一天过完,无非日升日降,一生过完,无非有吃有穿,一人过一天简简单单,一人过一生平平安安。幸福就是这么简单。

  28、生活一定要五颜六色,但绝不能乱七八糟。

  29、我们认识自己是通过别人的反馈。所以,多和那些鼓励你的人在一起,你就会变得更加自信。

  30、你在,就好了,可以看穿我的逞强,揭下我的伪装,让我的视线有了方向,不落拓不忧伤,你在,就好了,陪我走过无知,走过懵懂,让我在不够年轻也不够成熟的年岁里,镌刻下你稍带稚气的脸庞,然后用一生中很长很长的时光,去磨灭,去遗忘。

  31、知道时间会变老,我站在青春的尖端,静静地望着,期待着风的微笑,期待着这颗温暖的心到老年。看着岁月在指尖流逝,依然明白我和青春不仅相遇。

  32、请记住,无论什么时候,你都需要给自己一个明确的底线,因为很多时候有些人会一点一点磨消你的底线,当你没有底线的时候,你就完全被别人控制。

  33、许多人眼中的自己,其实是被无限自我美化了的自己。

  34、人生百味,惟愿岁月无恙……我用文字说话,泼墨红尘的丹青画卷。

  35、你未来的秘密隐藏在你的日常生活里。

  36、有人埋头手机,有人谈情说爱,有人生老病死,地铁上的每一秒,过了好几生。

  37、"一切来于自已的能力。"

  38、家庭相关成立在婚姻之上,婚姻则植根于两性间自然的相辅相成或相互接洽之上。

  39、在生命里,不管有多少遗憾,多少酸痛,幸也好,不幸也好,都是过去,全是以往,放下,就会简便。于人生中,不管多少辉煌,多少精彩,多少波折,多少失败,都不会尽善尽美,努力了,就应当无怨无悔!

  40、人生有尺,做人有度,我们掌控不了别人,却能掌控自我,不求生命辉煌,但求无悔人生。欢乐是一种境界,幸福是一种追求。走过的路,才知道有短有长;经过的事,才知道有喜有伤;品过的人,才知道有真有假。什么都能够舍弃,但不可舍弃内心的真诚;什么都能够输掉,但不可输掉自我的良心。再多的纠结和彷徨,一笑置之;再多的挫折和沧桑,淡然处之;做好自我,无悔于心。

  41、贪念,过度自信是主要诱因。

  42、给你找麻烦的人,都是有本事的人。

  43、生得要好,老得要慢,病得要晚,死得要快。

  44、炒股的最高境界:世人皆涨我独跌,世人皆跌我亦跌。

  45、幸福就是好身体加上坏记性。带着感恩的心去生活,快乐自然洋溢。

  人生感悟的优秀好句 篇3

  1、我们都是时间的过客。人生,空手而来,必然空手而归。在你我的时间尽头,一切都将化成云烟。因此,在拥有时,要好好珍惜;失去之后,要舍得放开。失去之后还紧追不舍,最终追回来的只有无尽的落寞和悲伤。能拥有的即使再不堪也比会失去的强,只有懂得珍惜,舍得放手的人,才能邂逅越来越好的拥有。

  2、因此,净化心中的烦恼是现代人必需的生活规范。现代生活太忙碌、太紧张、多诱惑、多欲望,所以我们要净化自己的情绪和心境,训练自我内心的力量,做到随缘不变,不变随缘。这样才可抵制各种各样的诱惑,保持一种禅定的境界,才能心性安宁,远离烦恼,从而实现宁静的自我。

  3、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在这山长水远的人生里,终究是要自己走下去。人在旅途,要不断的自我救赎。不是你倦了,就会有温暖的巢穴;不是你渴了,就会有潺潺的山泉;不是你冷了,就会有温暖的小火炉。每个人的内心,都有几处不为人知的暗伤,怎么治愈?如何调节?全凭自己,它在你的心态里,在你的思想里。

  4、幸福之家需要爱的滋润,情的豁达。夫妻互相理解关爱,幸福才能升华。夫杰妻贤子孝,完美风景佳作,幸福家庭继续上演天伦之乐之佳话!梦寐以求幸福,是多数人期望,也是我所希望期盼的幸福。这样的幸福,是每个人都能随遇的吗?难道婚姻就真的这么易如反掌的经营,唾手可得的幸福究竟离我还有多远?

  5、浮世流年,缘来缘去,一音笙箫痛了谁?一曲落红叹了谁?一句珍重念了谁?情不知所起,而一往情深,浮生千变,你终是我千年不变的修行。

  6、悲观与乐观,不过是一颗心的两面,因为身后有光明,所以你才注意到影子的黑暗,但当你懂得回头时,就会发现光明和美丽,从悲观到乐观,不过是一个转身的距离。

  7、总有些令人怦然心动的情感,却不得不留作生命中最美的遗憾。它们不是闪耀成心角最疼痛的一颗朱砂,就是被敲击成屏幕上一篇风月的寂寥。当一切已无处可诉,一切已无处寄存,便只有借这日记里的灵魂寸土,收藏起那粒忧伤的种子了。

  8、每一片烦恼的影子里,都会站着一个他人。追根溯源,你烦的是这个人,恼的是与之有关的事。最顽固的烦恼是,后来,这个人也遁去了,没了踪影,还要跟自己过不去,缠斗个不休。这样的烦恼最是无药可治。

  9、个人的嗜好只是嗜好,时代的嗜好却是商机。

  10、简单做人,认真做事。逢人不急,遇事不恼,用难得糊涂的随遇而安,酿造生活的醇厚佳酿。简单做人,简单做事。简单是一种平淡,却不是单调,简单是一种平凡,却不是平庸;简单是一种美,而且是一种原汁原味的美。

  11、一路走来,我们遇很多事,阅很多人,总有些喜悦与感动,亦有诸多隐痛与伤痕。没穿越过喧嚣,你就无法领略淡然;没有无数的脆弱,谁能沉淀最后的坚强?走远了回头看,原来是那些不堪的往人往事,铸就了我们心灵的优雅、人性的魅力、精神的宁静。我们都会老去,时间会让我们的灵魂,变得越发年轻而动人

  12、亲子共读,父母与孩子共成长。孩子的坏习惯,根源往住在家庭。

  13、人生中有两个场合要特别注意化妆:一是你的结婚庆典仪式;二是你的遗体告别仪式。

  14、她要的自由在那原野上,她要的平淡在这茶杯里,她要的生活总不如诗。

  15、生活的真谛在于创新,生活的理想在于远大,生活的艺术在于选择,生活的步履在于踏实,生活的乐趣在于追求,生活的安乐在于平淡。人生有时就是一场戏。有高潮,有低谷。每个人在这场戏中的角色是不同的,有的人是主角,有的人是配角。并不是主角就一定有好戏,配角也有出彩的时候。与人相处,追求和谐,就如水一样,无形却能演变五彩缤纷,无味却能演绎万味俱佳。

  16、很多时候,我都是一个人,安静的一个人。我的心,每走一步都很轻。就像是夜里突下的雨,那样小心翼翼,那样从容自敛。一个人的时候,看看自己的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空间留言,原来,关心我的,我在意的人,都在。那种从心暖至整个身子的暖,是种无法言喻的感动。时间是智者,他不言不语,却在无形之中,让你在物是人非后,清清楚楚的让你明白,无论过去多少年,有的事,自始自终都无法真正忘记;有的人,足以怀想一生。那是最无可替代的,那是最珍贵的。即便是你早已忘了我,而你依然住在我心里。

  17、如果,某天我行走在路上,你若能一眼看出那份执着,在心中牵绕不散,那便是我对你今生最大的期盼与眷恋,用半生的时间换来的守护。所以,请你停下脚步,轻轻的走到我的身边,让我们成为彼此心中那份空缺的主人,填满那份因为彼此的执着而留下的不可取代的位置。让我陪你看细水长流,你许我一世长情;让我为你洗衣做饭,你许我一生安稳;让我对你温柔体贴,你许我今生唯一。

  18、心态要好,要温和对事对人,不要随便发脾气,因为不是谁都是生来就是欠你的。

  19、我爱你这三个字不是嘴边的话语,而是一生的承诺。

  20、没人会在乎你怎样在深夜痛哭,也没人在乎你辗转反侧的要熬几个秋。外人只看结果,自己独撑过程。这世上根本不存在感同身受,这世上多的是撒盐的人,而不是医生,不要向任何人诉苦,因为20%的人不关心,剩下的80%听到后很高兴。等我们都明白了这些道理,便不会再在人前矫情,四处诉说以求宽慰。

  21、勿让自己陷入人脉孤岛。

  22、沉默是给毁谤最好的回答。

  23、成功的捷径常常是失败的陷阱。

  24、我在最好的时候碰到你,是我的福气。可惜我没有时间了,想想,说人生无悔都是赌气的话。人生若无悔,那该多无趣啊。我心里有过你,可我也只能到喜欢为止了。

  25、任何事情的结果都有一个过程,失望从来都是一天一天积累而成的,离开也是做了长久的决定而导致的。

  26、当我们真正的懂得了放手、放下、想开、看开,就会明白生活其实很美好!

  27、光考虑适合不适合的问题,是没法活下去的。大部分人都生活得不顺当。当我们受到伤害或内心痛苦的时候,就会觉得自己像脱了壳的虾在爬。尽管如此,还是要向前爬。在爬的过程中积累起各种各样的经验,然后渐渐找准自己的目标。

  28、命运的曲折本来就是路,并不为奇,本来就需要一些经过的勇气和思索的耐心。生活的状态既不是沉默寡言,也不是泛泛而谈,生活的方法,就是承载着沉重,寻找着方向,去做那些需要做的事情。

  29、每一个生命的个体,都是从懵懂到觉悟,从挣扎到适应,让自己融入世界。每一个生命,都会在生存与重生之间纠结,在繁华与萧索之间徘徊,让自己在新旧之间选择梦游还是蜕变。

  30、慷时间之概的人,命运之神会对他很吝啬。只有惜时如金的人,只有想尽一切办法挤干时间这头奶牛最后一滴乳汁的人,才会成为人生的阔佬。

  31、世界上有很多大无畏的人,他们之所以无畏,是因为他们有着伟大的信念。

  32、人这一生难免会遇到你不乐意的事,你可以冷眼看世,但是心里一定要明白,孰是孰非,学会释怀坦然,再用一颗明亮的心去善待世界,不求尽善尽美,但求无愧于心,足矣!

  33、每个成功者都经历过许多不成功的岁月。

  34、无论人们如何想逃开苦难,如何想长久拥有快乐幸福,苦难都不会因为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改变。

  35、痛苦是没有生在一个完整的家庭,没有一个幸福的童年。

  36、我们真的要过了很久很久,才能够明白,自己真正怀念的,到底是的人,的事。的时候,让他自由;不爱的时候,让爱自由。

  37、你知不知道,思恋的颜色很纯很纯,你知不知道,思恋的形状很绵很绵,你知不知道,思恋的味道很凉很凉,你知不知道,思恋的感觉,很长很长。

  38、辛苦地赚钱,不是因为有多爱钱!而是这辈子,不想因为钱和谁低三下四,也不想因为钱而为难谁;只希望在父母年老时,我可以有能力分担;在孩子需要时,我不会囊中羞涩。

  39、天冷就给自己多加件外套,不要奢望谁会给你拥抱。不回你消息,我不是高冷,我是手冷。

  40、朋友是一支拐杖,可以让你在倒下后有撑起来的力量,也可以鞭策你不断地迎向磨难让你更坚强;朋友是一支拐杖,不仅仅我们的友谊的见证,还是撑起我们一片蓝天的希望,走向辉煌的桥梁!

  41、在这个地球上生活的人们,每一天只能看到一次日落,但他们仍然拥有在不一样的地方看落日的自由,这或许是部分人漂泊的理由,离去使事情变得简单,人们变得善良,像个孩子那样,我们重新开始。

  42、一命换一命,一份情债连着一份情债,灵姬舍弃灵珠,实为是舍命,当灵珠的灵力摄入雪怜体内时,也便是灵姬的归途了,无论是谁,选择付出一切,让自己所爱之人得到幸福不能说她错了。

  43、突然感悟出一个道理,诋毁你的有两种人:一个是追不上你的男人,另一个是不如你的女人。

  44、当你发现你事事不顺心的时候,你就应该站在体重秤上和照照镜子,这时你就会明白一切的不幸都是这么的合情合理。

  45、人生就像道路,有坎坷的,也有平坦的;在成长的过程中,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有时会跌倒,有时不会跌倒,但总要继续前。

  46、人都是被自己打败的,而且首先给自己的情绪打败。控制不了自己情绪的人,别人的一个字,一句话,你就可以失眠一整晚了。未曾清贫难做人,不经打击永天真。成熟不过是善于隐藏,沧桑不过是无泪有伤。

  47、牵挂是福。牵挂是一种特殊的关爱和思念。无论你身在何方,总有一双眼睛深情地注视着你,总有一颗心灵在深深祝福着你,牵挂着你。牵挂也许并不需要回报,或许你当时并不知道,可是被牵挂的你却是那么幸福,若干年后你知道了或回想起来,也是人生的一种幸福的回味。

  48、随,不是随波逐流,而是知止而后安,因能力与条件的限制,很多人事只能随遇而安,随缘而止。

  49、每天都是自己的代表作,每一天,我们都要对自己另眼相看。

  50、淡是一种宁静,是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的飘逸;淡是一种大气,是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胸襟;淡是一种镇定,是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的从容。

  51、海水梦悠悠,君愁我亦愁。南风知我意,吹梦到西洲。

  52、有些人老说你不好,其实是以偏概全,每个人身上都有闪光点。

  53、凡事心存和乐,不厌烦暴躁。

  54、人生若是没有冒险,保守的好处是什?N事也不会发生,但一生可能就一成不变地过去了。人生最大的风险就是不冒险,不改变的人生在原地踏步,让时间在指缝中溜走。

  55、好和坏取决于人心里的想法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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