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如果没有种族、性别、肤色的区别,是不是会更美好?

——从女权主义到女性主义的演变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从多重视角试图揭示法律在建构、增强和延续对女性的偏见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在从女权主义到女性主义(为行文方便,一概称之为女权主义)的演变中,人们也从着力于分析法律的工具性作用转而质疑法律本身的中立与公正,从争取法律面前男女平等转而强调女性价值应得到更多的认可,这既是女性自我意识的逐步觉醒,却也陷入了“平等”与“差别”的两难困境,而一条可能的出路也许是创造和谐的男女关系。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
    乾道成男,坤道成女。
    乾知大始,坤做成物。
    乾,天也,故称乎父。
    坤,地也,故称乎母。
           ——《易经》
  法律通常作为公平的象征而被人称为“善良与公正的艺术”。但女权主义法律理论要打破这一神话,对法所宣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进行彻底全面的批判。表面上貌似中立的法律,实质上表达了男性的意志,正如普兰·德·巴雷所说:“制定和编纂法律的人都是男人,他们袒护男人,而法理学家则把这些法律上升为原则。”1女权主义法理学在理论上的抱负就是对法律方法和现代法律秩序的实质作出一种女权主义的解释。“在方法上,它不同于传统法律理论或内在(从法律推理或法律实践本身论证与阐释法律的性质和方法)或外在(自觉地站在法律实践之外思考它们符合某些基本政治目标的限度)的进路,而采取第三种可谓解释性的视角,对法律作批判性的解释。”2(784—5)本文试图从多重视角分析在女权主义眼中,法律有什么性别偏见,即法律怎样看待男人和女人,而女权主义又怎样看待法律。
  “女权主义一词是对一种复杂现象的总称。它主要可以被理解为基于妇女因其性别遭受痛苦这种认识而对妇女在过去和现代社会中与男人的关系方面的社会作用的一种关注。”3女权主义者一般都承认性别歧视是首要的、流传最广泛的、或者说根基最深的人类压迫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她们对这一有害偏见的性质和作用有同样看法,也不表明她们对铲除性别歧视的最好形式达成共识。法律在建构、增强和延续对女人的歧视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各种女权主义给出了不同的回答。在自由主义时期因呼吁女性应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法律与政治权利,可归结为一种女权主义法律思想。在激进与后现代时期由于坚持女性以一种不同于男性的方式体验世界,并且最终也以一种不同于男性的方式认识世界,而法律是一种男性化的思维方式,可归结为一种女性主义法律思想。
  但各种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之间的显著差别并不甚于其他理论,这种差别也并非政治上的不团结或智识上的缺陷,作者以一种更具包容性的态度对差别作出解释并指出主要有四种区分的参照。首先是方法论与写作风格的混合。如威廉斯通常采用个人性的叙事分析,跨越抽象化到个人化写作之间的界限,使理论贴近女性的生活体验;而伊利格丽则依一种巧妙的隐喻风格写作,社会批评、乌托邦式的幻想与诗意的冥想交织在一起。作者指出这些区别不仅关涉风格还反映了法律研究的某些概念性框架本身的局限。第二个参照是各自关于性别差异的理论根据。问题集中于女人是天生的还是造就的。有人认为社会性别起根本性作用,波伏娃对此所作的经典表述是“女人并不是天生的,而是造就的。”斯玛特强调妇女的经济地位、妇女和女性气质在法律话语中的建构以及法律制度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康乃尔局限于精神分析,韦斯特看重生理差异,更有甚者否认任何探究妇女受压迫根源的理论必要。第三个重要参照是在内容与方法上与其他法律和社会理论的联系程度。从这一点看,女权主义理论并不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它通常将不同的实质性问题纳入法律研究,充分借鉴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精神分析等研究成果。只有激进女权主义是个例外,它批判社会主义女权主义通常等于将马克思主义适用于妇女,自由主义女权主义通常等于将自由主义适用于妇女,只有自己才是真正的女权主义。(麦金侬,791)不过最明显的参照是其政治定位。作者就是依此继续阐述了几种女权主义理论。仍须说明的的是,分类只是为了分析的方便,有很多女权主义作家介于各种类别之间。
二.纵观:从女权主义到女性主义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法律的性别中立与形式平等
  自由主义已成为现代进步思想中主流的政治表达,但它本身却是变化的。自由主义认为人是理性的个体并拥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假定公民的基本资格是理性。但最初女性被看作天生缺乏理性而被排斥在公民群体之外。在各种人权宣言中主体只是男人(man),女人或含蓄或明确地被排除在人的定义之外。看待自由主义思想发展的一种方式是它的普遍性标准为它自己提供了内在批评的基础。(794)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将形式平等的现代理想适用于妇女,法理学上的目标就是为女性获取与男性公民平等的法律主体性。4她们认为男人和女人在本体上是一样具有理性的人,法律对女人的偏见在于女人的社会性别,即“女人并不是天生的而是造就的。”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应当首先被看作是人。女人需要的是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样的机会、相同的法律地位。就此而言,女性赢得了大多数立法和司法上的胜利。然而存在的问题是既然性别角色是社会建构的,那么为什么这些性别角色如其所是分别归属于男人和女人呢?这仅是一种偶然吗?
  激进女权主义:法律的性别为男
  激进女权主义宣称自己是唯一真正的女权主义。她们将生理性别当作基本的分析范畴,认为生理性别的差别与阶级差别、种族差别相比更根本。如麦金侬所言“性之于女权主义就如劳动之于马克思主义。”
  在激进女权主义内部关于生理特性对女人的价值有不同的认识。其中文化女权主义认为主张我们“首先”是个体,我们每个人在身体上与他人彼此分离对男人而言是“无关紧要的真理”,对女人却显然不真确。女人并不在本质上、必然地并永远与他人分离,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至少在四种周期性的和决定性的经历中女人与生命及其它相联系。这种联系性是女人不同的道德、声音、认识方式、精神、关怀能力、养育能力的源泉、核心、根源与原因。但有的激进女权主义认为这种联系是女人受到贬低、软弱、屈服与悲惨的根源,是引起我们痛苦的原因,是阻碍我们的生命正常发展的理由。因此在制度上这部分女权主义一直更倾向于追求分离主义和抵制性政治,在意识形态上有一种强烈的乌托邦倾向。
  二者的对照与各自的问题
  奥尔森的论文《女权主义和批判法律理论》提出了一种阐明激进女权主义和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区别的有用的方法。奥尔森认为自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兴起以来,也许是自柏拉图时代以来,我们大多数人的思维结构就是一系列复杂的二元论:理性/非理性、思想/感觉、主动/被动、文化/自然、客观/主观、抽象/联系等。首先,二元论是性别化的,前一元被认为是男性气质,后一元被认为是女性气质;其次,二元是等级制的。一元支配与限定另一元。非理性是理性的缺失;思想比感觉更重要;第三,法律认同等级优越的男性气质。法律被要求像男人一样是理性的、客观的、抽象的和原则的,而并不被期望像女人一样是非理性的、主观的、联系的和个人化的。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激进女权主义对这种二元分析的策略回应是不同的。前者通常认同气质的等级秩序,但是试图颠倒这种二元划分的性别化,认为女人具有和男人同样的理性能力、生活于公共领域的资格、行为能力、智识力量与客观性。后者接受划分的性别化,但是试图颠倒等级评价,呼吁在社会实践中女性气质应得到更多的认可。(803—4)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倾向于关注对妇女不利的个别性的法,关注妇女被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激进女权主义者认为法律推理本身增强了男人凌驾于女人之上的权力。简言之,法律所致力于的“法治”价值,如中立性和形式平等,掩盖了它本身的偏私性。因为两性并不具有(也从来没有)平等的权力,法律面前形式平等的原则将真正的无权者和有实权的人等同起来,并要求同样地、“平等地”对待两者(Mackinnon)。根据激进女权主义,在无处不在的男权之下,客观性将不可避免地体现占支配地位的亦即男性的视角。如果说客观性也意味着从有权力的一方的观点来看,支配就被掩盖与合法化了,即权力制度“在形而上学上接近完美”(Mackinnon)。既然女人并不占有这个权力位置,她们就不会从客观的角度言说,她们所说的一切都由于缺乏严格的客观性而将自动地边缘化。像激进女权主义者所相信的那样,如果男人独占了获得客观真理的机会,那么权力失衡就是隐蔽的,这种权力失衡暗含在所有他们对女人的设想中。要推翻这种权力失衡也困难重重。例如,如果男人将女人看作客体,那么这就变成了女人存在的绝对方式。由于不存在中立的基础,那么即使我们用来描绘这个世界的语言也会倾向于增强男人凌驾与女人之上的(性)权力。在麦金侬的最令人难忘的一句警句“男人占有女人,主体主宰客体”中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802—3)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存在一些基本的问题。首先是它强烈的个人主义。对个人利益和资格的关注遮蔽了以妇女的从属为特征的排斥与歧视妇女的体系性方式,将妇女在众多领域的缺位解释为自由选择的结果而被合法化,忽视社会和政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个人偏好、态度和性情以及对妇女可能有重要意义的集体和公共利益。所以它有可能产生个人成就的杰出模式却不大可能产生一种改变女性群体地位的计划。第二种批评主要集中于自由的消极性概念(自由被理解为不受外界的干预特别是不受国家的干预)和公私领域的划分。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以假设这个世界被划分为公共性和私人性的空间与问题为特征。政府行为主要施于公共世界,而个人生活和私人空间则完全属于个人自治和消极自由。在分析上,人们质疑能否清晰地描绘出公私的界线,例如在家庭这种典型的“私人领域”也存在暴力的威胁,这种问题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在历史上,这种划分使人们倾向于将妇女的生活与兴趣放在私人领域而将其界定在政治干涉之外。(795)公私二元论的意识形态是对私人世界的状况不负责任,对私人领域的放任是对现状的巩固,实际上支持在公私领域既有的权力关系和利益分配,而女权主义应更赞同一种更积极的自由概念。最激烈的批评来自“差别女权主义”对自由主义在法律和法律分析中关于性别中立假设的质疑(下文讨论)。自由主义没有回答男女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的“本体论”差异,它无异于一种同化策略,即把女性同化进由男性为男性利益而设的标准之中,将女人等同于男人。
激进女权主义同样遭到了普遍的批评。首先是它具有“本质主义”的危险,认为两性不平等根源于男女身体之间的基本生理差异,这有过分推崇与抬高生理差异之嫌,而忽视了社会性别、经济等因素。(但也必须指出有些激进女权主义的主张建立在历史的或精神分析的论据之上,它们大体上是建构主义的。)并且因此导致了相对有限的实质性问题。其次是来自后现代主义对其所谓的“宏大理论”的批评。另外还有人认为激进女权主义的分离主义立场减少了结成政治同盟的可能性以及与阶级、种族等问题的相关性。
差别女权主义:男女有别,何谈平等?
  差别女权主义对法律的批判比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更复杂更激进,成为现在女权主义法律理论的主要进路。其兴起与哲学上的后现代思潮有关,排斥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激进女权主义的形而上学理论与宏大叙事,质疑性别中立、形式平等等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法治”理想,关注法律对先于它本身存在的性别差异的反映,关注法律在建构、增强与维持性别差异中的有力作用。
1.法律的内容:反映男性观
  基于理性人(男性)的模式建构,妇女的视角与利益并未真正地融入法律而是被更效地遮蔽。例如它将侵权法中结构性的男性偏见掩盖与合法化了。理性人原则上是利己的原子式的个人,很少被期望有利他的行为,只有在某种有对价的条件下才负有帮助他人的积极性义务,而禁止侵害他人的义务在侵权法中只是例外。(815)
  法律的主体暗含是一名男性,他是有理性的个体,受制于认知能力,生活在公共领域。而女人会发现自己是沉默的并且被巧妙地排斥。这一主体与启蒙运动中从身份到契约的政治法律思想相似,是典型的契约主体,是从对情感和身体等的依赖中抽象出来的理性主体。妇女被迫在框架内表达自己,这一框架通过假设一种特殊的有关“正常”的主体的形象,系统地将体验的特别之处和权力失衡的某些重要问题排除于法庭。抽象既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事实,重要的是什么被抽象以及如何被抽象,对此女权主义的策略是强调情景化。
  差别女权主义认为法律方法(推理过程)是社会性别化的,并对女人不利。法律秩序是达致/建构真理的对抗性体制。法律过程是从社会关系和身体性别中抽象出来的假定平等的个体之间的一种博弈。吉利根(Gilligan)发现男人与女人的道德推理是不同的。男性倾向于正义伦理或权利伦理,它植根于社会契约论,基本上以一种法律化的方式进行,即归纳能将价值形成等级结构的规则,然后将这些规则运用于事实之上。男性很少从与他人的联系这一角度看问题,而是更多地从一个与其他独立自我竞争的自我出发。而女性通常采取关怀伦理或责任伦理的进路,探讨联系和关系以及包容的价值,做更为复杂但是更少确定性的分析。“来自不同责任的冲突而不是来自权利之间的竞争,决定了它是一种与周围关联的叙述性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形式的抽象的思维模式。这种道德概念注重关爱的行动,道德的发展围绕着对关系的理解,正如公平道德的概念将道德的发展与对权利和规则的理解联系起来。”(820)
4.男性形象和女性形象:法律话语中的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
  差别女权主义还关注法律在积极建构性别差异和性别化的社会身份时所发挥的有力作用。不仅在法律学说而且在法律语言(由法官阐述原则时所用的结构性语言)都会发现一些强有力而带有偏见的形象,这些形象是关于“标准的”男性和女性及其性别特征的。对麦金侬而言,同一性与相似性分析本身就是歧视的一种表现,因为它要求女性符合男性的标准而不去质疑为什么男性气质首先就被确认为一种规范。康乃尔更进一步指出除非在性别差异的前提下承认女性气质的价值,否则就不能充分质疑性别等级制。(康乃尔,828)
  差别女权主义还关注在法律推理的概念体系以及在法律的实施中的性别偏见。
  在自由主义女权主义阶段,致力于法律的工具性作用,重点放在自由主义对法律面前性别中立与平等的理想上,而在由差别女权主义占支配地位的现一阶段,对中立的可能性持更大的怀疑态度,完全致力于一种更复杂的平等观念,它顺应与珍视而非固化妇女作为妇女的特殊性,  把重点放在法律的象征性与动态方面而不仅仅放在它的工具性作用上。
(四) 性别、种族、阶级——聚焦黑人妇女中的无产者(女人与女人的差别)
  女权主义者认为法律与法律实践的态度暗含为男性的,批判种族理论认为它们暗含为白种的(包括女权主义),而这一切都是无形隐蔽的。换言之,它们典型地表达了优越的白人男性的世界观。特别是黑人妇女的声音在回应形式隔离与奴隶制的历史中一直被边缘化。在这种意义上,批判种族理论的事业可以被描述为揭示法律隐含的肤色,正如女权主义的事业是要揭示法律所隐含的性别。(836)对于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而言其事业是要揭示法律所隐含的阶级性。由拥护批判种族理论的妇女提出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庞大的以性别为导向而无视肤色的女权主义理论与庞大的以种族为导向而无视性别的批判种族理论观点的结合意味着有意识地去揭示即使在智识语境中也被遮蔽的黑人妇女的特殊处境。粗略地说,它隐含这一假设,即所有的黑人都是男性的,所有的女人都是白种的。(873)批判种族理论指责女权主义对妇女持某种本质主义观点,即无视妇女的差别。“其实人们头脑中所谓的女性气质对黑人妇女来说并不准确,她们通常被看作强而有力的,被动的或脆弱的妇女形象是特别针对白人妇女的。自由主义对公私领域的划分同样不适用于黑人妇女,她们并没有象白人妇女那样被限制在家庭中,也没有被禁止从事繁重的“男性化”的体力劳动。”5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试图通过建构一个想象的“二元制”理论来扩展和修正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即把父权制和资本主义同样看作压迫妇女的制度,将经济生产制度中的剥削与人类再生产过程中的剥削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妇女在再生育中的付出被男人剥削正如工人阶级的生产劳动被资本家剥削一样。“显然黑人妇女受到互相连锁的压迫,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阶级偏见即使在理论上可以分开,实际上也是不可分的。这些压迫形式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提前被铲除,不可能在与之相连的其他压迫形式被消灭之前寿终正寝。压迫是只多头兽,暂时砍掉其中的一只头,马上又有新的头从它臃肿的身体上长出来。想要结束其恐怖统治,必须把它的整个身体作为发起攻击的准确目标。”6 Crenshaw认为只有种族/民族和性别/社会性别之间的社会结构的相交处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平等或正义的路径对法律秩序中的少数妇女才是开放的。(838)
  “妇女的境遇有别于其他任何社会群体的境遇,因为她们并不是诸多孤立团体中的一个,而是人类这个整体的一半。恰恰是这种结合——必不可少却又被忽视——决定了她们的命运。”7但并非男性才是压迫者,女性其实也是共谋者。不想成为他者,不想成为交易中的一方,对女人来说将意味着放弃同男人这个优越等级结盟所带来的好处。男君主会为女臣仆提供物质保障,会为她的生存进行道德上的辩护。虽然存在被引向被动、迷惘和毁灭的危险,但这条路也容易走。她们散居在男人中间,由于居住、家务和经济条件及社会地位等原因,而紧紧依附于某个男人——父亲或丈夫,其程度甚于对其他女人的依附。假如她们属于资产阶级,就会认为自己同本阶级的男人利益,而不是同无产阶级的女人利益息息相关。假如是白人,她们就会忠于白种男人,而不会忠于黑人妇女。我们由此可以发现女人的基本特性:她在整体中是他者,而整体中的两部分是相互不可或缺的。
三.展望:困境与可能的出路——和谐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认为女人和男人在本体上是一样具有理性的人,关注法律形式上的平等,由于在思想上远没有对世界的组织方式引起实质性的再思考,并无多大建树;但在现实的斗争中却是激进的,最终成为思想上的贫乏者而行动中的积极者。其困境是如果平等准则是男性的规范,那么它还是应该追求的平等吗?激进女权主义和差别女权主义强调女人和男人在本体上是不同的人,推崇女性的价值和思维模式,而在思想上是激进的;但由于声称男女有别应履行不同的社会责任,将女性气质浪漫化可能在现实中是保守的,恰似建造一座麻醉自己的空中楼阁,最终成为思想上的高贵者而行动中的无能者。其问题是如果差别是值得珍视的,平等又是如何可能的?“女权主义理论家面临着一个选择:将公民身份看作女人应当获得的或者推翻或解构这个理想本身,将其作为一项把女人排除出去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这是一个修辞上或战术上的选择,因此在哲学上庸俗平常。但在其背后确实存在着概念上的困境。”8
  马克思说:“人和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表明人的自然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成了人的行为,或人的本质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了自然。”9女权主义思想家正是因为忽略了男女之间的复杂关系才陷入了非此即彼的两难困境:或者试图让法律成为中立客观的标准,男女因在本体上同样为人而应受到同样的待遇,但这有把女人同化为男人的嫌疑,且本身就是歧视妇女的一种表现;或者强调女性有不同于男性的差异,法律的性质就是男性化的,法治的理想就是排斥妇女的一种策略从而完全拒绝法律。如果说从前的法律不把女性看作主体,忽略她的存在,调整的只是男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的话,那么女权主义法理学也仅仅或者提高女性在法律上的地位,或者拒绝法律本身的所谓的男性气质,最终女权主义成为仅仅是女人的事业而少有男性的参与。这固然与男性维护自己在法律上的既得利益有关,但根本原因在于女权主义者无视问题的关键在于平衡男女之间的和谐关系。自由主义与其他政治传统的区别在于它坚持一个人的生活与他人的分离,每一个生命的同等的重要性,把生命看作它本身的目的而不是一个更大的组织或整体的部分。每个人都应被看作目的而不是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鉴于女人至今仍过于经常地作为生育者和施爱者成为有价值的来源,而不是凭本身拥有权利,所以自由主义对妇女而言是应当接受的很好的观点。不过激进、差别女权主义和批判种族理论对其所做的批判也都不是无的放失。但事物的发展都是辨证的,必须经过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对现今法律及法律思想的批判,才能有其他理论对它的批判,这是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不过最终法律应该朝向完善男女关系来发展。尽管和谐的男女关系并不是仅靠法律来形成的,法律不能沦为排斥妇女仅调整男人之间关系的工具,女权主义法理学也并非仅是女人为女人鼓与呼的声音。女权主义法理学的出路既不能从平等或差异的两极选择中去寻找,也不能靠彻底打碎法律的平等、中立的价值理想来获得,而只能在法律上男女之间完善的和谐关系中发现。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1转引自 [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 陶铁柱译 ,中国书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2本文中凡引用到翻译文本中的内容,直接在正文中加括号根据英文页码注明出处,不再另行加注。
3《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戴维·米勒等英文版主编,邓正来中文版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
4 [英]莫里森 《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5页。
5 [美] 约瑟芬·多诺万:《女权主义的知识分子传统》,赵育春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6 [美]罗斯玛丽·帕特南·童:《女性主义思潮导论》,艾晓明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0页。
7 [英] 朱丽叶·米切尔:《妇女:最漫长的革命》,陈小兰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 页。
8 波考克《古典时期以降的公民理想》,吴冠军译。
9 转引自 [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 陶铁柱译 ,中国书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你知道,在非洲不存在黑人。”当美国普利策奖得主伊莎贝尔·威尔克森听到一位尼日利亚剧作家如此说时,她明白自己永远也不会忘了这句话。只有来到新大陆的非洲人才会成为黑人,此前他们是埃维人、阿坎人、伊博人……而白人在抵达之前,也只是波兰人、英国人、德国人……当黑与白站定光谱的两端后,其余的人夹在中间,成为黄种人、红种人和棕种人。

  我们用种族主义来谴责一个种族对另一个种族的奴役,一种肤色对另一种肤色的压迫,但它同时也释放了危险的暗示:种族是天然的群体,它自古便是如此,黑的不能变成白的,白的不会变成黑的。但当我们凝视自己的皮肤时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用肤色、语言、血统或其他什么标准划分的种族,不过是为了把人框进等级制的框架,好让一群人统治另一群人,就像印度的四大种姓之于达利特,纳粹之于犹太。在种族主义批判力度日益衰弱的时代,威尔克森在《美国不平等的起源》中提出用种姓来思考种族主义问题,因为区隔人的是等级,生理或者文化特征不过被随意截取为工具,用以完成种姓的任务。

  种姓是骨头,种族是皮肤

  人人都知道种族主义,但几乎没有人会在镜头前承认自己是种族主义者。一些刚刚施行了种族歧视的人可能会在众目下羞恼,极力辩解自己一点种族主义也没有,声称自己最好的朋友就是个黑人,还有一些人会明目张胆地使用“白人至上”(或者其他什么XX至上),但他们绝对不会公然大喊“种族主义万岁”——大家心里都清楚,种族主义不是什么好词。

  美国《纽约时报》的非裔记者伊莎贝尔·威尔克森深知自己活在这种既嚣张又叫人缄默的种族主义中。每次开门取东西都有人问她主人是否在家,坐在头等舱一定会引来旁边白人的抱怨,翘首以待《纽约时报》上门采访的零售商再三拒绝相信她就是记者本人,这一切都只是因为她恰好有一身深色的皮肤。没有当事人肯为种族主义道歉,他们甚至不愿意承认这就是种族主义。这个词正在失去刺痛现实的效力,它无法指向言说者自身。

  在一次次与印度的种姓制度遭遇之后,威尔克森像半世纪前的马丁·路德·金一样震惊地意识到,种姓比种族更能直指事情的本质——种族主义实际上是种姓等级制度,黑人就是美国的“贱民”。威尔克森在《美国不平等的起源》中写道:“种姓是骨头,种族是皮肤。”种姓设置了一个巨大的等级框架,把每个人按一定的标准塞进事先规定好的位置,不容置疑,不容更改。在美国,肤色就是用来判定一个人所在位置的记号,这个记号也可以是其他的,例如印度种姓制度用姓名来给人做标记,纳粹则沉迷于测量血统。黑人可以成为中产一员、NBA大明星或是总统,但他永远不能摆脱黑人身份,就连最底层的白人也觉得自己本该凌驾其上,与阶层相比,种姓才是牢最不可破的等级。

  《美国不平等的起源》

  [美]伊莎贝尔·威尔克森 著 姚向辉、顾冰珂

  译浦睿文化·湖南文艺出版社 2021-2

  “种族主义”这个词遮掩了等级制的真相,此外,它还误导人们去相信种族是一个天然而稳定的实体,白人永远是白人,黑人永远是黑人。然而,深色皮肤的非洲人在被运抵新大陆之前,世人还不知道有叫作“黑人”的人,欧洲人在登陆美洲前也不以白人自居。种族的缔造者是给人类定等归类的种姓制力量,前者按照后者的要求来修订边界。早期的美国以盎格鲁-萨克逊血统为尊,东欧和南欧移民直到20世纪初还遭受法律性的排挤,1903年,路易斯安那州曾尝试将意大利选民排除在白人之外,1922年,一对同居的黑人男性和白人女性本来要被判处违法跨种族通婚法,但当法官得知这位女性是西西里人时,便以她“不够白”为由释放了两人。如果像纳粹那般严格地进行血统溯源,现在的许多白人至上主义者或许会因为自己的祖籍而被开除“白籍”。

  讽刺的是,美国为上世纪受纳粹迫害的犹太人提供了庇护,而纳粹却是从美国的经验里寻找种族清洗灵感的。1934年,纳粹分子在讨论如何把雅利安人种族纯洁性写进法律时,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研究美国的种族隔离和外来移民法。美国种族主义优生学家洛斯罗普·斯托达德的著作被当作第三帝国的教科书,希特勒把《伟大种族的逝去》称为“我的《圣经》”,这本鼓吹剔除某些群体基因的著作出自另一位美国种族优生学家麦迪逊·格兰特之手。

  可见,一个人是否会被凌辱虐待,与他原来所在的群体无关,而是看他所在的新社会选择把他纳入上等种姓的种族,还是抛入下等种姓的种族。

  摇摆的模范:“黑-白”光谱下的中间种姓

  把种姓制度完全看成别人家的事或许会让人好受些,我们可以安慰自己说,在人类外貌差别不那么显著的地区,不存在以貌取人的种族主义,但我们无法欺骗自己不存在等级这一事实,种姓还可以通过语言、举止、打扮、职业等多种手段来实现区隔。威尔克森在接触印度学者一段时间后,她无需打听对方的姓名来处,就可以判断其种姓,因为高姓者永远昂首阔步,低种姓者则表现得礼貌谦卑。

  而我们更不愿意承认的另一层事实上,尽管我们努力把种族主义(或者改口说种姓主义)当作美国人、黑人和白人的事,但身为亚洲人的我们其实非常清楚自己的位置在哪里——黄种人处于白人和黑人之间。

  每当黑人走上街头维权时,我们总能听到这样的质问:黑人为什么不能学学模范亚裔,好好遵守规则,靠自己的勤劳努力获得好生活,融入社会?但问题是,位于等级制底端的黑人有机会融入吗?南北战争之后,刚从奴隶制中解脱出来的黑人就落入了吉姆·克劳主义的恐怖统治,种族隔离使得黑人无法获得和白人相同的教育和工作机会,有的州招募黑人老师的标准甚至是“挑其中最差的一个”,等级绝不允许被颠覆。20世纪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也没有将黑人计入其内,联邦住房管理制度明显地向白人倾斜,黑人家庭想要在两三代人以内累积到和白人家庭相同的财富近乎天方夜谭。

  种姓按肤色规定了谁在上、谁在下。来源:视觉中国

  第三种肤色走进这片新世界后,很快便掌握了种姓制度的规则:白人在上,黑人在下,新来者为了生存要向上等种姓靠拢,争取其认可,与下等种姓保持距离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如今,一些非洲移民也会极力划清自己和美国非裔人的界限,尽管他们有着同样的肤色,先祖来自同一片大陆。

  在种族隔离时代,一群古巴人在弗洛里达州伊博尔市的电车上不知该坐在哪个区域,当他们被获准落座白人区时,不禁松了一口气,感到欣喜若狂。威尔克森称之为一场“中等种姓钻入白人阵营的竞赛”,她认为上等种姓偶尔的褒奖和特权施与 “实则源自对种姓秩序的维护”。这种奖励的脆弱和虚幻在2020新冠之年再好理解不过——昨天还是黑人衬托之下的模范亚裔,明天就可能因为特朗普的一句“中国病毒”遭人白眼、担惊受怕。

  历史学者罗新在《世上本无黄种人》一文中指出,色彩是非中性的,它带有文化所赋予的情感和价值,西方人最开始时并不觉得东方人皮肤黄,是在工业革命发展后,才将东方人从象征着圣洁智慧的白色中剔除,归入病态、低俗、恐怖的黄色。随着基因研究与社会科学认知的进步,“黄种人”“蒙古人种”等带有种族色彩的描述已经在淡出西方学界和主流媒体,而我们自己却还在用西方人陈旧的观念来测量自身,无形之中也嵌入了“黑-白”的光谱。即使是在东亚街头,人们对一个白人投注的大多是好奇、好感甚至畏惧,而对黑人则是漠然和避之不及。

  人人都可以欺压最低种姓,哪怕是他们自己

  有等级制的地方人人都不想当末位,即使是被安排在最低等级的人也想踩在同类的背上,好靠向窗边喘口气。统治者鼓励告密和揭发,利用权力和荣誉的稀缺把底层人困在内斗中,任其相互消耗。黑奴工头可以对其他朝夕相处的黑人施以暴行,一方面是为了换取微末的好处,另一方面则如威尔克森所说的,他们不必为背叛负责,“因为那些被背叛与忽视的是低种姓的人。”

  2015年,非裔美国人弗雷迪·格雷因被押前往巴尔的摩警察局,他双手被铐,但没有人为他系上安全带,在颠簸中他因无法掌握平衡撞在了汽车内壁上,脊椎受伤,最终导致死亡。涉事的6名警察要么被宣告无罪,要么被撤销指控,其中3人同样是非裔,包括开车的司机。威尔克森指出,即使不属于统治种姓的人也可以对低种姓者发号施令,他们是种姓制度在各个等级设置的哨兵,依赖这一层身份,他们的暴行免受刑罚,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在帮助维持种姓制度的运转”。

  [美]托妮·莫里森著 潘岳、雷格 译

  新经典文化·南海出版社 2013-6

  还有一种底层人之间的内耗与之相反,即被留下来的人会想方设法拖垮那些试图向上走的人,这种现象被称为“螃蟹心理”。在托妮·莫里森的小说《宠儿》中,老祖母贝比·萨格斯的儿子为她赎了身,成为一名自由黑人,虽然七个孩子都被夺走,但儿媳和孙儿孙女们回到了她的身边。她们家的生活食物充足,心灵饱满,贝比在林间空地训众,赠与他们食物,教他们爱自己黑色的身体,让男人、女人和孩子跳舞、大哭大笑。但贝比的大方和快乐很快引来了妒忌,她在空中闻到一股不属于白人的“肆意飘荡的嫌恶”——那嫌恶来自黑人——她走得太远,施与得太多,“由于不知节制而惹恼了他们。”

  地狱夺走了人类互相祝福的能力,那些得到贝比·萨格斯物质与心灵馈赠的人因为在长期的奴役中被消磨了人性,转而厌恨她的热情和富足——在非人的折磨下,她怎么敢保有健全,怎么可以活出“人”味?我们坚信自己不会如此小肚鸡肠,就像发誓自己不会去残害同类的性命一样,但事实就放在眼前,人人都知道杀人是邪恶的罪过,但每天都有人因为等级的压迫而丧命。我们说在那些最糟糕的时代,人们陷入了疯狂,而这疯狂的逻辑还在我们之中延续。

  《美国不平等的起源》 伊莎贝尔·威尔克森 著

  《有所不为的反叛者》 罗新 著

  《宠儿》 托妮·莫里森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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