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商标的审查程序是什么?

1 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2 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2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3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3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5 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5 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5 (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6 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6 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6 (四)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7 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7 (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7 (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 11 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11 六、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13 七、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14 (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 14 (二)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足以使公众将其误认为“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的,判定为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近似。 15 八、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15 (一)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的,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 15 (二)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16 九、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16 十、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7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17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17 1.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17 2.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 18 3.由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等构成的。 18 4.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名称或者其领导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18 (三)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19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19 (五)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1 (六)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 22 (七)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23 (八)容易误导公众的 23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23 2.公众熟知的书籍的名称,指定使用在书籍商品 23 3.公众熟知的游戏名称,指定使用在游戏机或者电子游戏程序的载体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23 4.公众熟知的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歌曲的名称,指定使用在影视、音像载体的电影片、电视片、唱片、光盘(音像)、磁带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24 (九)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 24 (十)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6 十一、



对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是在相当复杂的法律、经济和社会背景下进行的。在当今时代下,有很多新方法能够促进作品和其他对象低成本地瞬间被复制、发行、表演和展示,这为权利人、分发商和消费者创造了大量的机会,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挑战。新技术为众多相关参与者(无论是新兴的还是传统的)增加了机会,这些相关参与者包括商业内容提供者(如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的制作者和发行者),以及信息技术、电信和消费电子行业,还包括个人。数字网络的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和数字通信的发展,也不断地改变对创新性作品和信息的进行使用和体验的方式。这对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和许可提出了应对新挑战和新机遇的要求,而这种新挑战和新机遇是由不断发展的数字发行方式所带来的。

最初的数字环境下的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由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统称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创立,上述二者均已于2002年生效且已有100多个缔约方。

目前,各国政府已开始更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中采取的途径。自1996年针对这些条约进行谈判以来,数字发行方式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已存在近25年的主要参与者(如数字中介等)的概念造成挑战,这促使欧盟(EU)颁布了2019年《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DSM指令),并促使美国版权局呼吁对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进行改革。同时,各国政府还在寻求通过创新的执法手段(例如网站屏蔽)以解决数字著作权领域特有的域外挑战。

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是一个用于讨论更新对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以及用于讨论相关例外和限制的平台。2012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TAP)成功通过,更新了数字环境中视听表演者的权利。2013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拉喀什条约》成功通过,对著作权保护设置了部分限制和例外,以考虑到盲人、视力障碍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利益。

著作权依赖型行业的经济贡献是巨大的,但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国家决策者和意见领袖必须提高对著作权的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并且必须认识到众多行业正是依赖于对其著作权的保护和充足的许可机会才能得以保持活力。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持续与世界各地的成员政府共同工作,分析著作权依赖型行业对其各自国民经济的影响。

为了在尊重著作权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能充分发挥数字环境的潜力以造福各方,商界将加强工作,朝向促进著作权保护和电子商务中受保护的商品/作品的合法交易的共同利益而努力。

商界应利用一切机会与立法者交流其关注的问题,以提供一个在信息社会中鼓励创作的法律体系。至少,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考虑到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并促进了相关行业部门的创造力和投入,该条约的实施应当得到鼓励和监督,以此作为实现这些既定目标的基准。商界应与立法者进一步就更新保护数字著作权的法律的重要性而进行沟通,以应对不断发展的数字传输方式和商业模式。

在考虑服务提供者的适当利益的同时,商界应继续寻求恰当适用现行的著作权法来行使授予给权利人的权利。同时,商界应当就如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如何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和后续针对不断发展的数字环境的多边协议(如《欧盟版权指令》、《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在面对各种新的侵权形式时,更高效率地、有效地和低成本地通过著作权权利行使和许可来进行合法交易。也应鼓励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开展持续研究,以确认著作权相关活动对国民和全球经济的贡献并确认应对不断变化的挑战的数字著作权保护方法。

各国政府应通过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并采用具有前瞻性的立法方案,在实质上增强著作权保护,以应对数字环境的后续变化。就均衡的执法机制而言,各国政府至少应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条款。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平衡有效的责任体系,这一责任体系应当尊重国际义务,鼓励行业间合作以制止和应对侵权行为,促进负责任的商业惯例,不为中介机构施加不合理的负担,通过促进合法交易的许可结构来促进其发展,并且为法院预留一个合适角色。

任何关于著作权侵权责任规则的应用的法律都应仔细审视这些规则,考虑如何将这些规则应用于数字网络环境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以确保著作权保护体系的整体有效性。

任何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的体系都应当仅限于损害赔偿及其他金钱救济。取决于所适用的法律的变化,应当提供禁令救济和其他形式的衡平救济。

和.info),以及双字母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如.us、.ca、.uk和.eu,指示某个国家或地区(共238个)。

一个注册管理机构管理顶级域名并维护注册数据库,包括其中注册的域名。现有超过和.net为/en_US/domain-names/dnib//tld。

(来源: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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