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门口的符号叫什么?

实施部门或受委托实施部门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未领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不得在招牌、食品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七条 清真食品的名称、标识、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上不得出现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内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将清真食品的名称、标识、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上的字样、图像、图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用于包装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申请材料及清真食品专用包装及标识备案有关证明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备案的审核意见 。 4.送达责任:对准予备案的,将书面审核意见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2、审查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3.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四条。 4、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二条;《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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