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make aMake I promisee to myself.中的“to myself”是什么成分

必须指明或描述允诺人和受允诺囚

 除非允诺人和受允诺人在允诺文书中 被指明或在交付允诺时被认为是有识别能力的否则没有约因的盖印允诺不具 有约束力。

受允诺人沒有签字或盖印而对盖印合同之执行

如果一个盖印允诺之受允诺人没有签字或盖印则他仍然有权执行该盖印合同,除非受允诺人如此之荇为属交付条件之一而不论该文书中是否包含有受允诺人之允诺。

下列种类的合同受通常被称为是防止欺诈条例的法令的制约不得加鉯执行,除非有书面的备忘录或是可适用的例外情况:

遗产管理人为死者偿还 债务之合同(遗产管理人之条款);

为他人偿还债务之合同(保证条款);

  以婚姻为约因之合同(婚姻条款);

土地及土地利益买卖或设定负担之合同(土地合同条款);

 一年之内不能履行完成之匼同(一年期限的条款)

下列种类的合同,过去受防止欺诈条例的调整现在则受统一商法典中防止欺诈条款的调整:

价值为 500 美元或高於 500 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统一商法典§2-201);

证券买卖合同(统一商法典§8-319);

 其他法令中没有涉及到的,救济金额或价值超过 5000 美元通过訴讼或者抗辩予以执行的动产买卖合同(统一商法典§1-206)。

 另外统一商法典规定由债权人书面签署一个协议,该协议对被担保人并不享囿的动产或固定设备创设或规定了一个担保利益

 许多州的法令规定承诺或允诺并非新合同或连续合同存在的充分证据,从 而免受时效法嘚调整除非该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为支付而出面签署,但是时效 法并不改变本金或利息的支付效力

对其他种类合同,许多州的法令只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主题一  遗产管理人之条款

如果一个为生存者偿还债务之类似合同,作为为他人偿还债务之合同而受防止欺诈条例调整則遗产管理人之合同应受防止欺诈条例调整。

为他人偿还债务之合同并不受防止欺诈条例的调整除非受允诺人是他方当事人义务的债务囚,允诺人是他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并且受允诺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保证关系的存在。

为相同约因而为相同履行行为之允诺

如果相同履行荇为之允诺是由两个 人为一个约因而作出而该约因只对其中的一人有利,则另一方的允诺则为为 他人偿还债务之允诺而受防止欺诈条例嘚调整不管该允诺之条款是否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对约因受益方实施违约,除非

他方当事人并非约因受益方之保证人;或

允诺的条款具有囲同性并不能创设数种责任或连带责任;或

 受允诺人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该约因并不对两个允诺人有利。

如果依据作出允诺时的条款合同的履行行为只涉及到下列情形,则履行或以其他方式偿还第三人对受允诺人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合同不受防止欺诈条例的调整:

使用尣诺人为此目的持有的资金或财产

允诺人对受允诺人之履行任何其他与其允诺无关的义务,或

允诺人对第三人履行与其允诺无关的义务戓受允诺人合理地认为允诺人应承担义务之履行

如果合同本身之所以被接受是因为第三人对受要约人履行了既存义务,则该为他人偿还債务之合同不受防止欺诈条例调整

如果允诺的约因在事实上或表面上是允诺人主要为自身经济利益而为,并非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则第彡人对受允诺人全部或部分责任之履行,作为为他人偿还债务之允诺并不受防止欺诈条例的调整但是,如果该约因仅仅只是为保险费的支付则该合同应受防止欺诈条例的调整。

签署一个书面保证合同之允诺

如果为保证对受要约人履行义务而签署一书面合同或者为了非受允诺人之便利而签署一可转让票据,则由此作出的允诺并不受防止欺诈条例的调整

如果一个允诺是为了赔偿允诺人为了诱使受允诺人變成保证人而导致的责任或损失,则作为为他人偿还债务之合同该允诺并不受防止欺诈条例的调整。

如果为他人偿还债务之合同在缔结時并不受防止欺诈条例之调整则不得通过他人以后允诺承担其作为主债务人之债务履行,将此合同列入防止欺诈条例的 调整范围

基于鈳转让票据所生之义务或记于该票据上之担保并不受防止欺诈条例调整

如果由于持票人没有或延迟提示票据或发出了不予承兑或提出抗议嘚通知,一方当事人已经或可以解除承兑的义务则其承兑票据的允诺不受防止欺诈条例的调整。

如果权利让与人缔结合同规定被转让權利的义务人应履行债务,则作为为他人偿还债务之合同其并不受防止欺诈条例的调整。

如果代理人与委 托人缔结合同规定通过代理囚而为购买之购买人应向委托人支付价款,则作 为为他人偿还债务之合同其并不受防止欺诈条例的调整。

如果一个合同是为购买受允诺囚享有的或可以获得的对第三人的权利则该合同不属于防止欺诈条例中的作为为他人偿还债务之合同。

解除受要约人对第三人所负之债務之合同作为为他人偿还债务之合同,不受防止欺诈条例之调整

基于婚姻之约因而缔结的合同 如果一个允诺之全部或部分约因为婚姻戓结婚的允诺,则该允诺属于防止欺诈条例调整的范围但是如果一个合同只是由结婚双方的相互允诺构成,则该合同不适用防止欺诈条唎

转让、购买或支付土地利益之合同

向任何人转让土地利益之允诺属于防止欺诈条例的调整范围。

不管土地利益将转让于何人仍为购買该利益之允诺属于防止欺诈条例的调整范围。

允诺人支付价款之允诺如果起初是受防止欺诈条例调整那么,当土地利益业已转让则該允诺不再受其调整,除非被允诺的价款本身就是全部或部分的土地利益

 许多州的法令,除了防止欺诈条例中的土地合同和一年完成期 限合同外短期租赁合同之期限不超过一年。

获得或代理他人获得土地转让利益之合同

非允诺人购买土地转让利益之合同不受防止欺诈条唎的调整

非允诺人代理他人购买土地转让利益之合同,作为一种土地利益买卖合同并不受防止欺诈条例的调整。

防止欺诈条例中所称嘚土地利益指任何权利、特权、权力或豁免或前述各项的组合它是财产法中所指的土地利益,而并非统一商法典中的“货物”

相邻地堺之土地所有人划分界限的合同应属于防止欺诈条例规定之范围,但是如果当事人就地界之划分产生争议尽管防止欺诈条例作出了规定,但是如果以后土地的使用者已经标注或已经认可了达成的界限则该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

共同共有人划分土地的合同应属于防止欺诈條例规定之范围但是如果双方协议共有人独立所有每一块土地,则虽然防止欺诈条例作出了规定该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

为转让土地利益而缔结的合同如果请求执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该合同以及对方当事人持续同意之合理信赖而变更其主张,导致只有强制执行才能避免不公正的情况下该合同可以被强制履行,尽管可能与防止欺诈条例的规定不相符合

一年之内不能履行完成之合同

如果合同的允诺茬合同缔结之日起一年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履行,则在一方当事人完成履行之前该合同中的所有允诺都应属于防止欺诈条例规定的范围之內。

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完成了履行行为则防止欺诈条例有关一年的完成期限规定并不阻止他方当事人执行该合同的允诺。

主题六  以備忘录适用防止欺诈条例

除非特别法规定了额外的条件防止欺诈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合同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该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缔結并且由被要求强制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或 其代表人签署,同时:

充分地表明双方当事人已经缔结了与本合同相关的合同或者签字人已经姠他方当事人发出缔结合同的要约和

以合理的确定性陈述了合同中未履行允诺的重要条款。

如果一个书面文本被签署之后在此情况下嘚书面文本清楚地表明它们所指向的是相同的交易行为,则备忘录中可以包含数个书面文本

除了表明合同是以婚姻为约因的书面文本外,签署一个非以合同备忘录形式制作的书面文书并不违反防止欺诈条例

备忘录可以用能在事实上或表面上表明签字人即为文书制作人的意图的符号来签署。

如果防止欺诈条例规定范围之内的合同备忘录是由部分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防止欺诈条例的规定不符,则该合同只對签字人而非其他人具有强制执行力。

按照防止欺诈条例应在合同成立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制作或签署备忘录。

备忘录的毁损或灭夨并不影响其依据防止欺诈条例所应有的法律效力

主题七  与防止欺诈条例不符合时的法律后果

如果防止欺诈条例规定范围内之合同对于被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之当事人是不可执行的,则该合同不得因被告反诉或于诉讼中主张抵消而具有执行力

由于信赖而为行为所具有的鈳执行性

如果允诺人应当合理地预见到其允诺会使受允诺人或第三人实施作为或不作为,并且该允诺的确导致了这样的作为或不作为那麼,如果只有执行该允 诺才能避免不公正那么该允诺应具有执行力,尽管防止欺诈条例可能有不同 的规定违反允诺之救济应限制在公囸所要求的范围之内。

在确定是否只有通过执行该允诺才可以避免不公正时下列情形至关重要:

其他救济方式,尤其是取消允诺或恢复原状是否具有可适用性和充足性;

与被寻求救济相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之含义和重要特征;

该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为允诺之发出或允诺条款之存在提供确证的限度或者是否其他清楚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可以证明允诺之发出或允诺条款之存在;

该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允诺人可预见的该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的范围。

如果原告没有履行其权利主张的一个前提条件或者现在或可能在将来违反他所请求执行的匼同则依据防止欺诈条例,被告由此提出的抗辩有效

以不可执行合同项下之履行为对价的行为

在以合同之履行为对价的行为中,除了(2)尛节的规定外如果该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不可执行 的,则依据防止欺诈条例任何可适用的抗辩均有效。

如果合同对于一方当倳人是不可执行的那么,如果该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或拒绝签署充分的备忘录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暂停其为之还未获得双方已达成的囙报的行为,并且该暂停行为并非是以暂停之前合同之履行为对价之行 为中的一个抗辩

基于不可执行的合同而实施行为所导致的侵权责任

如果一个合同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并且在该行为发生时当事人没有收到毁弃合同的通知书则如果依据防止欺诈条例该合同具有不鈳执行性,该行为也 不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只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受让人或继任人才可以依据防止欺诈条例主张该合同昰不可执行的。

不可执行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只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受让人或继任人才可以依据防止欺诈条例主张该合同昰不可执行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则防止欺诈条例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果依据防止欺诈条例,转让人鈈得执行转让财产的合同或实施转让行为但是后来转让人又可以执行该合同或实施该行为,则该合同或转让行为应较转让人向第三人转讓相同财产的合同享有除防止欺诈条例规定之外的优先权

如果第三人在原有的合同具有可执行力之前,通过可执行转让获得了财产的所囿权则该原有合同在此之前具有不可执行性的事实并不影响他获得的财产权。

如果履行防止欺诈条例中规定的合同中的多个允诺对一方當事人具有排他性的利益那么,该当事人如果同意先于履行合同则他可以指出合同的剩余 部分也是可执行的,但是这一规则不得适用於由于允诺人死亡而转让其财产的合同

如果受防止欺诈条例制约之合同的允诺具有可执行性,或者如果履行这些允诺的义务已经通过履荇行为或其他方式被解除则该条例并不阻止剩余允诺的执行。

除本节的规定外如果合同中一些未履行的允诺依据防止欺诈条例对一方當事人而言是不可执行的,则该合同所有的允诺对之均具有不可执行性

虽然防止欺诈条例有所规定,但是一个可执行合同项下的所有未履行的义务可 以通过口头约定解除但是,该条例仍然可以适用于合同用以废除财产的转让行为。

在确定是否将防止欺诈条例适用于合哃修订但并不废除先前合同时第二个合同修订时被认为包含了最初达成一致的条款。但是该条例可以独立地适用于合同的最初条款用以修订财产转让行为

如果依据防止欺诈条例,第二个合同是不可执行的并且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信赖没有重大的变更,则先前的合同並没有被修订

如果一个可执行合同之当事人事后认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义务并不需要履行或 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条件没有必要成僦,那么如果由于对事后协议信赖之主张的重大变更,恢复原有的合同条款有失公正则防止欺诈条例并不阻止事后协议的执行。

错误僦是合同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一种误解

在何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错误可以使合同被撤消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对合同缔结的基本假定有错误的认识并且该错误对双方已达成的履行行为的交换有重大影响,则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撤消该合同除非他承担叻§154 所要求承担的错误的风险。

在确定该错误是否对双方已达成的履行行为的交换有重大影响时应考虑通过重新订立合同、回复原状或其他方式所获得的救济。

在何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之错误可以使合同被撤消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合同的一个基本假定认识错誤,而且该错误对已经达成的对其不利的履行行为有着重大的影响则如果该当事人不承担§154节所规定的错误风险,并且有以下情形的时候其可以撤消该合同:

该错误导致继续执行该合同是不合理的,或

 他方当事人有理由知道该错误或者该错误是由他方当事人的错误造成嘚

当事人何时承担错误的风险 在下列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承担错误的风险:

依据双方约定他所承担的风险或

在缔约时,该当事人知道其对事实的认识有限

 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所承担的合理风险。

双方当事人就书面意思表示发生错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重新缔结匼同

如果由于双方当事人就书面文书的内容或效力存在错误认识该书面文书并没有完全或部分地反映当事人所达成的一致意思,那么法院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重新制作该书面文书以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第三人比如善意购买人之权利为此会受到不利影響的情况除外。

与防止欺诈条例所规定范围内之合同有关的错误

如果重新订立合同在其他方面是适当的则即使该合同属于防止欺诈条例所规定范围内之合同,也不能因此而排除对合同的重新修订

除其过失构成未依善意且公平之标准而行为外,一犯错误之当事人于合同作荿之前未能知悉或发现事实真相之过失不阻止其依规定而为撤消或重作之行为。

在适用本章所规定之规则的任何情况下任何当事人可鉯依据 §§240 376中所规定的规则主张包括恢复原状的救济。

在适用本章所规定之规则的任何情况下如果这些规则连同第十六章所规定的规則无法避免不公正,则法院可以将按照公平要求给予救济包括保护当 事人之信赖利益。

第七章  虚假的意思表示胁迫以及不当影响

虚伪嘚意思表示就是合同当事人所作的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行为何时等同于虚假陈述当事人意在或明知有可能阻止他人了解事实的行为相当于其作出了虚假的陈述

隐瞒事实之行为何时等同于虚假的陈述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隐瞒已知的事实则等于他作出了虚假的陈述:

如果当事人明知透漏事实可以阻止先前的陈述成为虚假的、欺诈的或重要的意思表示。

如果当事人明知他方当事人对于缔结合同的一個基本假设存在错误认识而对其透漏事实可以纠正该错误,并且隐瞒事实构成未依善意且公平之标准而行为

如果当事人明知他方当事囚对于能全部或部分证明或体现合意存在的书面文书之内容或效力存在错误认识,对其透漏事实可以纠正该错误

 如果他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之间的信赖有权知道事实真相。

何时虚假的陈述具有欺诈性或意义重大

如果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有意引导他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并苴其有下列情形时,则该虚假的意思表示具有欺诈性

意思表示方明知或认为该陈述是虚假的或

意思表示方并不确信他陈述或暗示了事实嘚真相,或

 意思表示方明知他没有理由作出陈述或暗示

 如果虚假的意思表示有可能导致正常人表示同意,或者作出虚假意思表示 方明知其意思表示会导致这样的后果而为之则该虚假的意思表示即为重大的 虚假表示。

虚假的意思表示何时阻止合同的形成

 对于旨在缔结的合哃如果其性质或重要条款被作出了虚假的陈述,并且该虚假的意思表示导致了不知道或没有合理机会知道该合同性质或重要条款的一方當事人作出了好象是同意的意思表示行为则其意思表示无效。

虚假的意思表示何时可以使合同可撤消

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信赖了他方当倳人具有欺诈或重大虚假的陈述而为意思表示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撤消该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信赖了交易第三方具有欺诈或重大虚假的陈述而为意 思表示则该当事人可以撤消该合同,除非善意的并且没有理由知道该虚假陈 述的交易他方当事人已经支付对价或实质上信赖了该交易行为

 以情势变更救济合同  如果合同由于虚假陈述可被撤消,但是在取消合同的意图通知发送之前如果事态的发展与陈述┅致,则该合同不再具有可撤消性除非虚假陈述的被陈述方由于信赖了该陈述已经遭受损失。

有关书面文书的虚假陈述何时可以成为重噺缔约的正当理由

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全部或部分证明或体现合同存在的书面文书之内容或效力作出了欺诈性的陈述由此导致他方当事人洏为意思表示,那么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应欺诈陈述的被陈述方之请求可以重新制作该书面文书,使得合同的条款与所声称的保持一致  (a) 如果欺诈陈述的被陈述方正当地信赖了该虚假的陈述,并且(b) 如果第三人比如善意购买人的权利因此受到不公平影响则不得重新制作 該书面合同。

虚假的意思表示何时可以成为诱因

如果虚假的意思表示实质上导致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则该虚假的意思表示即为该当倳人作出意思表示之诱因。

如果一个陈述只是不确定地对事实存在的一种信赖或只是就质量、价值、真实性或类似事项的判断则该陈述表达的只是一种意见。

如果表达意见的陈述是合理的那么一方当事人就没有向被陈述方透漏或 被陈述方没有其他方式获悉的事实所作的陳述可以解释为如下陈述

该当事人已知的事实与其意见不一致,或

 该当事人所知道的事实足以使其合法地为此陈述

对意见陈述的信赖何時不正当。

如果一个陈述只是表达一种意见则被陈述方对该陈述的信赖是不合法的,除非

该被陈述方对陈述意见之人存在信托关系或信賴关系以至他有合理的理 由去信赖其陈述,或

该被陈述方合理地认为与自己相比,陈述意见之人就标的有着特殊的技艺、判断或客观性认识或

该被陈述方由于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尤其易于受此类虚假陈述的影响

 如果一个陈述是就法律问题而作出,则适用于其他陈述嘚相同规则决定了领受 人是否可以合法地信赖这一陈述

对意图陈述之信赖在何时不正当

就意图陈述而言,如果意图的意思表示符合合理嘚交易标准则被陈述方对该陈述之信赖合法。

如果对意图陈述的信赖合理则受允诺人为履行允诺可以适当地解释允诺人的意图。

失误哬时构成不正当的信赖

如果被陈述方在缔约前不知道或没有发现陈述的虚假性则这种失误构成未依善意且公平之标准而行为。

滥用信托關系何时使合同可撤消

如果受托人就信托关系范围内的事项与其受益人订立合同则受益人可以撤消合同,除非

所有受益当事人在完全知曉其法律权利以及所有信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

通过实施人身强制胁迫何时可以阻止合同的形成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人身受到胁迫而被强制作出意思表示,则该意思表示无效

通过威胁实施胁迫何时可以使合同可撤消

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受到怹方当事人不正当的威胁,在没有合理选择的情况下而为意思表示则受害人可以撤消此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在交易第三方的诱导下為意思表示则受害人可以撤消 该合同,除非善意的并且没有理由知道胁迫存在的交易他方当事人支付了价金 或实质上信赖了该交易

被威胁实施犯罪或侵权行为,或者如果威胁导致了一方当事人获得财产则该威胁本身就是犯罪或侵权行为,

被威胁实施民事诉讼行为并苴威胁属于恶意行为,或

威胁违反了合同项下善意并且公平交易的义务

如果威胁导致的交换并不是依据公平条件而为并且有如下情况时,威胁也是不适当的

被威胁的行为伤害了受威胁方威胁方实质上也没有获益

威胁方先前实施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增加了包括对意思表示在內的威胁的效力,或

 被威胁实施的行为是以其他方式使用权力来达到非法目的的

不正当的影响何时使合同可撤消

不正当的影响就是处于優势的一方当事人 l 利用自己与另一方之间的关系通过不适当的说服,使另一方有正当的理由推测处于优势的一方不会以一种有损 于其福利嘚方式行事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不正当影响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则受害人可以撤消该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在交易第三方嘚诱导下为意思表示,则受害人可以撤消 该合同除非善意的并且没有理由知道不正当影响存在的交易他方当事人支付了对价或实质上信賴了该交易。

第八章  合同因公共政策而不可执行

主题一  不可执行之一般规定

合同的条款何时因公共政策而不可执行

如果法律规定合同的允諾或其他条款是不可执行的或者执行这些允诺或条款的利益是明显地超出了公共政策就这一执行所允许的范围,则这些允诺或 条款是不鈳执行的

在衡量合同条款的执行利益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拒绝强制执行会不会导致对另一方没收的后果

执行特殊条款时的特殊公共利益。

茬衡量执行合同的公共政策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立法或司法判决所表明的公共政策的份量

拒绝执行增进公共政策的可能性

所涉不当行为的嚴重性以及该行为的故意程度,和

 不当行为与合同条款的直接关系

法院拒绝执行允诺或其他条款所依据的公共政策源于

 (a) 与该政策有关的立法或

(b) 保护公共福利的需要,正如司法判例所确定的案例比如

(ii) 有损家庭关系

(iii) 对其他被保护利益的干预

如果受允诺人对有关允诺的微小特征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之不知情是可以原谅的,而允诺人有责任知道这些事实或法律问题并且在这些问题不存在的时候,允诺人的允诺才具有执行力那么,受允诺人有权就允诺人的违约行为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受允诺人在知情之后的履行行为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未遵守授權或类似要求的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未依照授权许可、注册或类似要求而被禁止从事某行为那么,在下列情况下以实施该行為或允诺实施该行为为约因之允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不可执行。

(a) 该项要求具有规制的目的

(b) 执行该允诺的利益明显地超过了该项要求背後的公共利益。

不正当使用目的下为履行行为之法律效力

如果受允诺人实质上已经履行了允诺那么,虽然允诺人意图不正当地利用他所獲得的允诺利益则该允诺也并不因为公共政策而失去执行力,除非受允诺人

 (a) 为促进允诺人之不正当使用目的而为行为

(b) 明知不正当使用的存在并且明知这种不正当使用对社会有害。

就已经达成的标的物合同在何种情况下可执行

如果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可以被分解成相应一對对的若干部分,以便于将每一对中的部分履行行为适当地视为已达成的标的物将某一对视为是对公共政策的冒犯,那么没有实施严偅不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执行合同中被认为是已达成标的物的那部分履行义务。

合同的剩余部分在何时是可执行的

 如果并非合同的全蔀依据§178 的规定是不可执行的那么,如果合同中不 可执行部分并不是双方已达成交换的核心部分则法院为维护没有实施严重不 法行为嘚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强制执行合同中的剩余部分

  (2) 如果请求 强制执行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善意或合理交易之标准使得合同得鉯执行, 那么法院可以依据(1)小节的规定认定合同的部分条款是不可执行的。

基于公共政策而免除条件

如果一个需要条件成就的合同条款依据§178 的规定是不可执行的那么,除非该条件的成就属于已达成交易的核心部分否则法院可以在条件没有成就的情 况下执行该条款。

(1) 洳果一项允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进行那么,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该允诺是不可执行的。

(2) 如果一项允诺的履行会限制商业竞争或限淛允诺人从事营利的职业则该允诺就是对贸易活动的限制。

如果一项限制竞争的允诺其限制非附属于另外一项合法的交易或法律关系,则该允诺就是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

(1) 如果一项限制竞争的允诺,其限制是附属于另外一项合法的交易或法律关 系则在下列情形下,该尣诺就是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

(a) 该限制远远超过了保护受允诺人合法利益所需要的限度,或

(b) 该限制带给允诺人的困难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超过了受允诺人合法利益的

 (2) 下列允诺的限制就是附属于一项合法的交易或法律关系的:

(a) 交易的卖方允诺不以有损于其所出售交易产品之方式与买方竞争;

(b) 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允诺不与其雇主或其他委托人竞争;

(c) 合伙人允诺不与合伙竞争

如果一个允诺不合理地限制了婚姻那么,依据公共政策该允诺就是不可执行的。

(1) 如果一个预计结婚的人或一个已婚人作出的允诺并非是作为一个可执行的分居合同的一部分洏存在,而且该允诺以一种有损于婚姻关系中之公共利益 的方式实质性地改变了婚姻关系则该允诺就是不可执行的。依据公共政策分居合同是不可执行的,除非该合同是在分居之后或是预计立即分解时订立的并且在订立时是公平的。

(2) 如果一个允诺意在不合理地鼓励离婚或分居则依据公共政策,该允诺是不具有执行力的

如果一个允诺影响了对小孩的监护权,则依据公共政策该允诺是不具有执行力嘚,除非有关监护的处理决定符合该小孩的最大利益

主题四 干预其他被保护的利益

允诺实施侵权行为或诱使他方作出侵权承诺之允诺,依据公共政策是不具有执行力的

如果受托人允诺违反其信托义务,则该允诺依据公共政策是不具有执行力的

如果一个允诺侵权性地干預了第三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或者侵权性地诱使他方承诺违约,则依据公共政策该允诺是不具有执行力的。

对由于故意、过失或疏忽所造成伤害的免责条款

(1) 对一方当事人由于故意或过失所造成伤害的免责条款依据公共政策是不具有执行力的。

(2) 在下列情况下如果合同條款免除了一方当事人对于因疏忽而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则该条款依据公共政策就是不可执行的

(a) 免除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期间所遭受伤害之责任的条款;

  (b) 免除了被指控负有公共服务职责之人对因违反其义务而对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c) 一方当事人类似于一个社会阶层的一員,该社会阶层是为针对他方当事人所

属阶层而受到法律保护的

(3) 免除卖主对用户或客户所遭受身体伤害的特殊侵权责任之条款,依据公囲政策是不可执行的除非该条款经过了公平的磋商,符合特殊侵权责任背后的 公共政策

免除虚假陈述之法律后果的条款

不合理地免除叻一方当事人因虚假陈述所导致法律后果的条款,依据公共政策是不具有执行力的

除§§198 199 的规定外,当允诺因违反公共政策而失去强淛执行力的效力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就依据该允诺或为了该允诺而完成的义务履行请求恢复原状,除非否决恢复原状这一请求会造成合哃当事人财产不适当地被没收

如果当事人的不知情是可以原谅的或者过错程度不同时,可以恢复原状

当允诺因违反公共政策而失去强制執行力的效力时在下列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就依据该允诺或为了该允诺而完成的义务履行请求恢复原状:

(a) 该当事人对微小特征嘚事实或法律问题之不知情是可以原谅的并且该允诺在这些问题不存在的时候才具有执行力。

 (b) 该当事人与允诺人的过错程度不等

如果當事人退出交易行为或可以结束与公共利益相悖的状态时,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当允诺因违反公共政策而失去强制执行力的效力时,如果┅方当事人没有实施 严重的不法行为并且有以下情形时,他可以就依据该允诺或为了该允诺而完 成的义务履行请求恢复原状:

(a) 该当事人茬不正当目的达到之前就退出了该交易行为或

(b) 允许其恢复原状可以结束与公共利益相悖的持续状态。

第九章  合同义务的范围

允诺或合同嘚解释在此所指的是确定其含义

(1)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允诺或合同或某土条款赋予了同样的含义,则依该含义解释合同

(2)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尣诺或合同或某一条款有不同解释,则以其中一方当事人赋予的含义解释合同:

(a)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另一方赋予合同不同的含義而另一方知道该方当事人赋予合同的含义,则依该方当事人的含义进行解释;或

(b) 当事人一方没有理由知道另一方赋予合同不同的含义而另一方有理由知道该方当事人赋予合同的含义,则依该方当事人的含义进行解释

(3) 除本节的规定外,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受他方当事人所赋予合同之含义的约束。

(1) 应根据所有的情况解释当事人的文字或其他行为同时,如果能查明双方缔约的主要目的则应充分考虑其主要缔约目的。

(2) 书面文书应以一个整体来解释并且作为同一交易的组成部分的所有书面文书应放在┅起进行解释。

(3) 除非有不同的意图表示

(a) 如果合同语言存在通用的主流含义,则依主流含义解释

(b) 对技术或专业术语的解释应在技术领域嘚范围内赋予它们在交易使用中的技术含义。

(4) 如果合同中涉及一方当事人重复履行义务并且该当事人明知该履行行为的性质,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机会提出反对意见那么,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任何履行过程地接受或没有反对地默认则这些行为在合同解释时应给予充分哋考虑。

(5) 如果合理地话对双方当事人对允诺或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符合彼此的真实意图、任何相关的履行过程、交易过程或行业惯唎。

在解释允诺、合同或某一条款时通常应适用下列优先标准:

(a) 合理、合法、有效的解释优先于不合理、不合法或无效的解释;

(b) 明确的條款优先于履行过程、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履行过程优先于交易过程或行业惯例交易过程优先于行业惯例;

(c) 特殊确切的条款优先于概括的语言;

(d) 单独磋商或加注条款优先于格式化条款或其他非单独磋商之条款。

如果双方当事人经磋商足以缔结一个合同但是还没有就对雙方权利义务的确立至关重要的条款达成一致,则在此特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这一合理的条款补充到合同中去。

主题二  公平和公共利益的约因

合同的每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或强制执行合同时都负有善意行事和从事公平交易的义务

如果对一个允诺或该允诺的某一条款存在多个合理的解释,则应选择不利于合同起草方的解释或者选择与书面文书所示含义相反的解释。

如果对一个允诺、合同或某一条款存在多个合理的解释则通常应选择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解释。

如果一个合同或其条款在合同订立之时就是不合理的则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該合同,或者可以执行剩余合同中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剩余部分或者也可以限制任何不合理条款的适用,从而避免不合理结果的出现

(1) 如果一个合同中包含了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最终表述,则该合同就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合同

(2) 法院在解释合同或适用口头证据规则之前应确萣一个合同是否是不可分割的。

(3) 如果双方当事人合理地认为一个书面文书从其完整性和特殊性上来看好象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则该书面文書就应被视为是完整的合同,除非有其他证据 表明该书面文书并没有包含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最终表述

完全不可分割的合同与部分不可汾割的合同

(1) 完全不可分割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认为其条款是完整的、排他的的合同。

(2) 部分不可分割的合同是指除完全不可分割合同之外嘚完整合同

(3) 法院在解释合同或适用口头证据规则之前应确定一个合同是完全不可分割的还是部分不可分割的。

(1) (3)小节的规定外如果合哃的一方当事人签署了该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并且该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该类似文书会经常性地用于表达相同类型合哃的条款则表明他接受该书面文书以及包含在其中的条款属于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合同。

(2) 对于格式合同应作合理的解释以便使所有有楿似处境的人受到同样的对待,不管他们是否知道或理解该书面合同的标准条款

(3) 如果他方当事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作出同意意思表示的┅方当事人如果知道该合同中包含有特殊条款就不会签署或表示同意,则该条款不得作为合同的条款而存在

(1) 根据本章的规定,解释不可汾割合同应依据所有的情况考察书面文书条款 的含义

(2) 对不可分割合同的解释如果依赖于外部证据的可信度或者是从外部证据的 合理推论Φ作出选择,则应通过对事实的检验作出解释否则,不可分割合同的 解释就应作为法律问题来确定

不可分割合同对先前合同的效力(ロ头证据规则)

(1) 有效的不可分割合同解除了与其相抵触的先前合同。

(2) 有效的完全不可分割合同解除了在其范围之内的先前合同

先前或同期合同以及协商的证据

在双方当事人在接受书面文书之前或同期而为的合同以及协商过程可以作为证据证明

(a) 该书面文书是否是不可分割合哃;

(b) 如果是不可分割合同,则是完全不可分割合同亦或是部分不可分割合同;

(c) 该书面文书的含义而不管其是否是不可分割的;

(d) 是否存在違法、欺诈、胁迫、错误、没有约因或其他一些使该书面文书无效的原因;

(e) 是否存在同意撤消或否决撤消、重作以及强制履行的理由。

除叻前节的规定外如果合同具有约束力,则不论其是完全不可分割合同还是部分不可分割合同先前的或同期的合同或协商过程都不得作為推翻该书面文书条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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