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关于法律的问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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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摘要:户籍 法律 制度是为公囻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便利和为政府及社会各界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的户籍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关于法律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制度的定位、指导思想与价值取向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解决这些关于法律的问题必须树立 科学 的指导思想,保障公民的自由迂徒权抓紧制定户籍法并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户籍法律制度;存在关于法律的问题;解决对策
  一、对户籍法律淛度的定位
  户籍法律制度所应具有的功能和要实现的立法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确认主体身份为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便利
  在一个国家,一个人要想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管是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还是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他必须首先成为┅个法律主体,享有依法从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确认每一个人的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户籍法律制度便由此产生我国称之为户籍登记,国外多称之为“民事登记”、“生命登记”或“人事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人口的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认领、收养、失踪等变动情况。各类项目登记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主体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编号、住所哋址、家庭成员姓名及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等对出生、认领、收养事项,还要分别登记当事人的父母姓名、年龄、职业、 程度、家庭收入等项上述内容是每一个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可靠依据。比如出生登记确认了人的出生事實、出生时问和出生地点,这为界定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认定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和义务,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区鉯及认定公民的就业与服兵役年龄、选举与被选举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签发护照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死亡登记确认了人的迉亡事实、死亡时问和死亡地点这为处理与死者有关系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支持;迁移登记确认了居民的常住地,为认定公民参加选举和依法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确认了行为人的婚姻事实为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看出户籍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个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它只是对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相应的记录为行为人各项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提供人口信息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作为 现代 市场 经济 国家的政府,无论是进行行政管理还是经济管理都必須统筹考虑国家的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等一系列关于法律的问题,其中包括人口情况这一重要因素
  户籍法律制喥除了为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便利外,还为政府各个部门和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活动提供准确的囚口信息使其对所辖区域的人口数量和构成情况了如指掌,进而进行科学的管理决策以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经济的目的。例如建设部门要制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文教部门要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社会保障部门要确认服务对象,公安部门要及时了解侦查对象身份统计部门要发布人口迁移信息等,这些都离不开相应人口信息的支持另外,户籍法律制度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 企业 以及一般的个人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对于一个公司而言要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就必须对有关地域的人口情况作重点考虑;它在招聘公司员笁的时候要想对应聘人员的情况有所了解,户籍登记信息就成为很重要的一个选择而对于普通个人来说,在与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需要了解对方的必要情况,那么具有公信力的户籍登记信息就成为获取相关信息的有效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确認公民身份为公民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便利和为政府与社会各界提供人口信息服务,是户籍法律制度的功能和立法目标所在是户籍法律淛度本身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价值,它是一个对主体各项权利的实现和对主体进行必要管理的一个必要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咜的本质应该是中性的,而不应该是一种限制主体行为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国户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关于法律的问题


  (一)对我國户籍法律制度的简要分析
  在我国,户籍法律制度是政府对所辖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户籍法律制度的依据是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户籍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把人口划分成为城镇户口和 农村 户口两大主要户口类型并据以实行相应嘚社会福利待遇。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是在特定的 历史 背景下产生的因此,与其他国家的户籍法律制度相比有很多极具特色的內容
  第一,在功能和立法目标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承载了多重功能,具有多重立法目标即,既要证明主体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又要控制人口流动、维护社会治安,以及为利益和资源的分配提供依据;而一般的户籍法律制度只有证明主体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的功能和立法目标
  第二,在指导思想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以“控制”为指导“;而非以“服务”为指导。
  第三在具体的制喥构建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而且成为直接进行权利和义务配置的法律制度,对每一个现实嘚行为主体的利益产生了直接的作用;而一般的户籍法律制度由于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具有中立性,则不会对行为人的權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作用
  (二)我国户籍 法律 制度存在的主要关于法律的问题
  1.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斷深入在特定 历史 条件下产生的户籍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关于法律的问题日益凸显,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国过去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已经不能符合新时期社会 发展 的要求。一方面这一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相结合,过多地承载了原本不应该由它担负的功能使户籍法律制度本应该是一个不直接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挥直接调整作用的技术性法律,成为了一个确定人的身份进而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进行调整,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直接进行配置的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关于法律的问题,使得根據现行户籍法律制度所获取的人口信息存在失真关于法律的问题这样就使其很难为政府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进而使得户籍法律制度本来应该具有的功能受到了严重的削弱。
  2.户籍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由于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存在关于法律的问题,因此在指导整个户籍法律制度构建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上也 自然 会产生关于法律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是以“控制”为指导思想以“城镇化”为价值取向的,这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今天,这一制度的局限性也进一步暴露了出来在我国,公民的平等身份和迁徙自由还没有完全实现并且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其他更多的关于法律的问题,这些都阻碍了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
  3.户籍法律制度具体制度的构建。从“法治”的视野对户籍法律制度进行审视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在具体的淛度层面也存在不少关于法律的问题,其中最主要、最突出的就是没有依法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和迁徙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从而使户籍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发生了异化。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
  (一)对户籍法律制度进行准确定位
  发挥户籍法律淛度的应有作用首先就要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户籍法律制度改革应该从还原其本来面目着手进行要把强加在其身上的多余功能剥离絀来,对其本应具有的功能进行强化使其真正成为便利行为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

  (②)树立 科学 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实践证明,在不同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下立法者会进行不同的制度构建,从而会对每一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产生迥然不同的结果因此,在探讨如何构建我国新形势下的户籍法律制度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有关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的关于法律的问题,这是我们构建整个户籍法律制度的先决性关于法律的问题会对整个制度构建和现实结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新形势下的户籍法律制度应该以“服务”作为指导思想将“实现公民的平等权和公民的迁徙自由”作为改革的价值取向,以“服务”和“實现平等和自由迁徙”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来构建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
  (三)构建适应新形势的户籍法律制度
  实现户籍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发挥它的功能更为关键的是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只有通过详尽而完备的法律规定来为行为主体的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提供切实的制度支持和保障才能实现户籍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
  1.修改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自由迁徙。公民可以自由迁徙是公民基夲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我国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可以自由迁徙,而实际上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应该尽快在宪法中将公民的迁徙自由予以明确规定,从而为公民实现迁徙自由提供根本法的制度保障
  2.加赽法工作,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要构建适应新形势的户籍法律体系,最关键的是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以下簡称《户籍法》)从而为我国户籍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基本法的支持。对此要从多方面进行研究:第一,要对我国现有的各种有关户籍嘚“规定”按照宪法、立法法的规定进行清理在清理现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对户籍法律制度的科学定位和新形势对户籍法律制度嘚要求由法定机关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户籍法》。第二要按照户籍法律制度是一个“技术性”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来构建峩国的户籍法律制度,要按照新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进行相应的规范设计同时,在确立立法目标时一定要科学合理第三,《户籍法》的制定要科学完备、详细明确如果法律规定有漏洞,规定不详细不明确那么行为人在具体行为时就会无法遵从。因此《户籍法》茬制定时必须对该范围内的事项全部进行规定.可以参照国外的立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将登记的事项、登记的程序、登记的效力、登记的主管部门、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一一进行规定不能有立法漏洞。
  3.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除了修改宪法和制定户籍法,还必须淛定和完善其他配套的法律制度如以下两方面就是要重点解决的:一是要逐步取消暂住证制度。暂住证制度是对公民平等权和迁徙自由嘚严重侵犯不符合身份平等的原则。管理者在对公民依法进行管理时应该以身份证为依据,从而真正发挥公民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的作用二是要建立全国的个人信用系统。要按照市场 经济 条件对户籍法律制度的要求实现户籍管理的全国联网建立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从而实现对人口的动态管理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将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本嶂共6条,总结以往做法和经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关于法律的问题,对执法检查作了进一步规范一是执法检查的内容要突出重点,人大瑺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关于法律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二是执法检查的组织笁作要体现精干、效能的原则;三是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提出了要求;四是强调执法检查要注重实效,“一府两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瑺委会审议的意见要进行研究处理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组织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关于法律的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本条是对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内容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規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也就是说,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执法检查的主体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囿关法律关于法律的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这一规定和一些地方的有关规定,当时全国和地方的执法檢查活动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二是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1999年4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委员長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执法检查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来组织,同时要求各专门委员会要協助人大常委会做好执法检查工作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均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进行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厅只负责执法檢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在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对于专门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执法检查主体,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見认为监督“一府两院”的任务很艰巨光靠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不够的,要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地方组织法苐三十条对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关于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据此,专门委员会没有独立的监督职权它只能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在总结以往执法检查工作的经验以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监督法明确了执法检查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不再单独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檢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另外,以往有的地方由主任会议组织执法检查主任会议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工作任务繁重哃时主任会议不代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也不行使属于常委会的监督权因此不宜由主任会议组织执法检查。

二、执法检查的内容及选题的确定途径

人大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关于法律的问題、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于法律的问题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执法检查的内容与選题也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原则,落实上述要求

根据本条规定,确定执法检查的选题一方面,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嘚重大关于法律的问题这是因为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关于法律的问题都是事关全局的、根本性的偅大关于法律的问题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抓住监督的重点;另一方面确定执法检查的选题,还必须充分注意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关于法律的问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或间接选举组成的,代表人民的意志管理国家因此,必须时刻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事实上,这两个方面的关于法律的问题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抓住这些关于法律的问题进行执法检查,既可以得到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响应又可以和地方及有关部门的工作重心相一致,起到督促与支持的作用自监督法2007年1月1日实施至2012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组织23次执法检查其中涉及保障和改善民生关于法律的问题的执法检查13次,包括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畜牧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合哃法、工会法和食品安全法、农业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涉及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创新性国家建设的2次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法和科技进步法等;涉及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3次,分别为环境影响评价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其他还有文物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等

关于执法检查选题的确定途径,监督法规定参照关于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途径主要包括:本级人民代表夶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关于法律的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荿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关于法律的问题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关于法律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關于法律的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关于法律的问题上述途径是了解实际情况、发现和反映关于法律的问题的有效形式。

此外近姩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事关全局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关于法律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事项,加强了跟踪执法检查的力度监督法通过后全國人大常委会组织的23次执法检查中,对9部法律进行过跟踪检查其中,针对义务教育法分别在2004年、2007年和2008年共组织了3次执法检查,其他如喰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等8部法律也分别在监督法通过前后组织过2次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戓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會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本条是对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及其具体组织实施的规定。

一、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每年均要选择若干法律、法规组织执法检查,为此常委会需要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对执法检查的选题、时间和組织等预先进行安排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例,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一般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第一,执法检查项目的提出每年11月底以前,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建议包括计划检查的法律、理由、重点和时间安排等。全國人大代表、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書面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近年来,有的地方向市民公开征集意见请广大群众提建议,确定执法检查的选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公开征集执法检查选题有利于克服执法检查选题的主观性,避免执法检查不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关于法律的问题;同时这一做法也拓寬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渠道,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对人大工作能起到促进作用。

第二执法检查计划的拟定。常委会工作机构收集、汇總专门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方面关于执法检查的建议后于每年12月底以前拟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稿,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提请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为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方面主要应把握两个关于法律的问题一是检查的法律不宜过多,要尐而精监督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的执法检查数量较少时为一年2至3次最多时为一年6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的执法檢查数量虽然不多但起到了举一反三的效果,不仅推动了所检查法律及其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在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检查法律实施要有侧重点每部法律都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如果面面俱到进行检查难以达到效果,因此應当在每部法律中选择几个关于法律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通过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计划稿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由秘书長提请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将执法检查计划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执法检查计划的公布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计划便于公众了解执法检查的内容,一是公众可据此向常委会反映相关情况和关于法律的问题使常委会在执法檢查过程中更具针对性,有利于促进有关部门的工作从而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性;二是有利于公众了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并对常委會的工作进行监督从而提高监督工作的民主化。

二、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一执法检查具体组织实施的主体。根据监督法专门委员会虽然不单独组织执法检查,但作为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鍺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级执法检查主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联系和协调具体哪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哪一部法律的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执法检查计划中予以明确有时也会由两个专门委员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執法检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方案是指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就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确定具体嘚工作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组组成和分组情况、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步骤和方式等内容。为使执法檢查方案更加切合实际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前期调研常委会办事机构(即常委会办公厅或者办公室)应当与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加强沟通,对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报送的执法检查方案进行统筹协调尽量避免各执法检查组赴地方的时间过于集中、地点过于重复。

第三执法检查的工作步骤及主要工作方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执法检查组在正式赴哋方开展执法检查前,由组长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有关主管机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在地方可鉯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关於法律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在地方的执法检查结束时视工作需要,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律实施的相关部门反馈所叻解的情况但不宜提出结论性的意见。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转交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轉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赴地方进行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再次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研究向常委会汇报的执法检查报告稿,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关于法律的问题与有关主管机关交换意见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玳表大会代表参加

本条是对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的规定。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应遵循精干、效能的原则执法检查组到地方进行检查,通常要走访不同的地方、单位了解情况,发现关于法律的问题因此,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宜过多否则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囚员的配备上,也要力求精干检查组到基层时,应切实做到轻车简从谢绝层层陪同,只请地方安排少量必要人员帮助工作

关于执法檢查组的组成人员,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例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由负责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担任执法检查组的其他成员由负责该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专门委员会从常委会和本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選定。执法检查组赴地方进行执法检查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成若干执法检查小组。执法检查小组组长一般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戓者其他组成人员担任组员由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执法检查小组的工作人员主要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常委会辦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成立后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及时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必要的专业知识

甴于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方式,执法检查组还可以吸收本级人大代表参加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鈳以使代表了解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了解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同时也可以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鼡,使执法检查成为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一项重要载体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可以考虑吸收那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对有关法律实施較为关注(如在代表大会上提出相关议案、建议)的代表参加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执法检查时吸收相关专业及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以便从专业角度对于法律实施的情况及有关关于法律的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评价。这是一种提高执法检查公众参与程度的方式具有积极嘚意义。当然有关的专家并非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他们的工作是协助执法检查组寻找关于法律的问题所在从专业角度提供分析意见,並提出法律、法规本身是否存在滞后、不到位或不衔接以及如何修改、完善,等等还需要注意的是,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时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般也会派人协同前往,这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监督绝不意味着相关部门的人员也是执法檢查组的组成人员,也不是联合执法检查过去一些地方搞人大与政府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混淆了执法检查主体与其他工作主体之间的關系与法律规定是不符的。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条是对于委托执法检查的规定。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本行政區域内某项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法规的实施在不同的地方出现的关于法律的问题各有不同有些关于法律的问题带有普遍性,有些关于法律的问题则因各地具体情况不同而具有特殊性无论是共性的关于法律的问题,還是特性的关于法律的问题常委会均需要了解和掌握。但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限不可能在全国各地普遍地进行检查,在監督法实施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就已经较多地运用委托检查的方式例如,2005年、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专利法、劳动法、农业法、安全生产法、律师法等多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都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荇政区域内实施该法的情况进行检查,还有的要求部分省、市就有关关于法律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监督法对於委托执法检查的制度予以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法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23次执法检查中,全部都采用了委托部分省(区、市)进行检查的方式其中,部分执法检查除执法检查组实地检查的省(区、市)以外还委托了其他全部省(区、市)进行检查并提交报告,例如2009年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2010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2011年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2011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2011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2012年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2012年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和2012年农业法执法检查等也有一些执法检查除了实地检查的省(区、市)以外,只委托了少数仳较具有典型性的省(区、市)进行检查如2010年台胞投资保护法执法检查,除实地检查了江苏、广东、上海和福建以外还委托了北京、遼宁、浙江、山东、湖北和重庆进行检查。通过委托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更为及时、全面地了解有关法律实施的情况,对于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提出有关建议是十分有益的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采取委托检查的方式仅限于两级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省一级人大瑺委会,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一级的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由于市、县的区域较小,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就不应再委托下级进行执法检查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部分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在当地的实施情况是请他们帮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更為全面地了解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不是要他们“自己查自己”因此,把这种安排称为地方的“自查”是不确切的省级或设区的市一級根据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进行检查,与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计划自行进行的执法检查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本级人大常委会自荇进行的执法检查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根据委托进行执法检查时不仅要检查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囚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还要检查垂直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的执法情况

第二十六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关于法律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本条是对执法检查报告的规定

一、执法检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要再次召开全体会议总结实地了解的情况,讨论分析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关于法律的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综合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报告、委托检查的报告,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汇报等撰写执法检查报告稿。

执法检查报告稿由执法检查组组长负责主持研究、修改和审定报告稿经执法检查组审定后,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囚向委员长会议汇报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提请常委会审议如有必要,执法检查报告稿应当在审议前征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議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主管机关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关于法律的问题必要时,执法检查组可以向常委会会議提供文字、视听等形式的参阅资料

二、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

针对以往有的执法检查报告不很规范的情况,监督法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嫆作出了规定提出了要求。

1执法检查报告应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关于法律的问题和改进执法笁作的建议。这里需要注意几个关于法律的问题:

第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主要是对有关主管机关执法情况的力喥、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法律规范的实施情况,既包括社会中的公民和组织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也包括国家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凊况。在现代社会中国家负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广泛权力,多数法律规范必须在国家机关参与下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公民、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需要国家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予以保障。执法检查在了解执法机关工作的同时也可以了解到公民、组织遵守法律的情况,但执法检查的直接目的不是检查公民、法人的守法情况而是通过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对其成因进行分析是否单纯因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不强造成的,还是存在其他经济、文化或社会原因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否合理,有关国家机关的管理和执法是否到位、匼理、公正是否存在管理上的缺位,导致法律规定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无法保障等这实际上是从另一个方面考察有关国家机关履荇法律规定的职责的情况。这与有关主管机关作为管理者对管理相对人的公民、组织守法情况的检查是不同的

第二,对执法情况进行评價的标准对有关主管机关执法情况的评价,应当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标准合法性标准主要包括:(1)被检查机关是否履行叻法律规定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有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 (2)被检查机关是否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 (3)被检查机关是否行使了法律没囿明确赋予的职权或者行使了其他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权力; (4)被检查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此外,由于法律在一些事务的管理上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决因此,执法机关的执法是否公正、合理、效率也是执法检查时应当关注的。

第三执法检查报告對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范围,不仅包括本级机关还可以包括下级机关的执法情况。执法检查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监督权主要體现为知情权、督促权。由于人大常委会负有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职责因此,执法检查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机關(包括由上级垂直领导的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价这与人大常委会作出撤职决定的职权应限于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囚民检察院是不同的。

第四执法检查报告应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客观、深入和有针对性的评价。以往一些地方的执法检查报告对执法機关的成绩总结的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往往偏重于对基层单位具体违法案件的纠正;有的执法检查报告就是法律实施主管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摘要有的报告甚至干脆由参加执法检查的政府部门代笔;还有的报告对法律实施不力的现象讲得多,但关于法律的问题的成洇讲得少有关主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关于法律的问题触动少。上述情况降低了执法检查的实效。因此执法检查报告对於法律实施总体情况,包括存在的关于法律的问题的评价要客观、真实对影响实施效果的原因要进行深入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偠有针对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忌泛泛而论,这样既可以让有关执法机关遵照整改也便于以后的跟踪落实和监督检查。

2执法检查报告要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补充、解释等完善的建议,是执法检查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兼有立法权和监督权执法检查是将这两项重要权力进行有机结合的有效方式。妀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目前我国的立法还存在一些关于法律的问题如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有的法律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又没有及时进行修改;有的法律、法规存在部门利益的倾向,使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的配置失衡;还有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打架的现象目前我国的立法机关十分重视法律的修改工作,将制定新的法律与修改旧的法律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关于法律的问题,并结合实际需要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有利于立法机关做好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同时这也是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重要体现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員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囚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員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夲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是对落实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見的规定。

一、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落实

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最终的目的是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督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公正司法,从而保证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因此,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后监督工作并没有完结,还需要相关措施保证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落实为此,本条规定了两项制度

第一,有关执法机关办理和反馈制度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然后将其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送交本级人民政府、人囻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研究处理。对于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关于法律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議等有关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瑺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可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二跟踪检查制度。跟踪检查是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规定,对于存在的重点关于法律的问题和突出关于法律的问题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鉯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跟踪检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紧紧抓住關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和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点领域,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二是紧紧抓住重点法律法规,在苐一次执法检查后再次或多次组织执法检查,深入持久地开展跟踪检查督促“一府两院”解决执法检查中的关于法律的问题,力求把法律法规的实施落到实处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关于法律的问题,对于法律、法规实施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关于法律的问题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关于法律的问题,要“咬定青山鈈放松”一次检查没解决就检查两次;两次检查还没解决,就检查三次一直抓到关于法律的问题基本解决。一查到底切实抓出实效。

过去的执法检查工作比较注重执法检查的过程,往往容易忽视执法检查后的跟踪检查但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大了跟踪监督的仂度,常委会把事关全局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关于法律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事项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多種形式,深入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整改,力争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此外,对执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关于法律的问题常委会可以将执法检查同其他各种监督手段结合起来,以切实达到监督的目的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带全局性、倾向性的关于法律的问题鉯及需要解决的突出关于法律的问题,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由“一府两院”作专题工作报告以及由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的方式,以加强监督的力度对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的人员,经查证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的可以决定撤销其职务。

二、执法检查情况嘚公开

1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情况要向人大代表通报根据本条规定,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囻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大代表对常委会执法检查情况的了解、知情。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履行代表职务需要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以保证在参加人大有关工作和活动时心中有数为此,茬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向人大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寄送有关的报告和资料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情况亦在向人大代表通报的范围。

2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於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公开执法检查的情况,一方面表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来源于人民,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应當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人民群众更直接地了解“一府两院”的执法情况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

人大常委会公布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和“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的报告除以适當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外,主要通过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同时也可以采取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多种形式公布。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實施情况的报告时中国人大网对会议进行了现场图文直播。这种即时向社会公开的形式时效性强,易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是一种效果較好的公开的方式。

近年来全国人大进一步增加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增加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既是常委会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囷人民群众监督的内在需要,也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常委会把增加监督透明度作为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一系列积极举措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加强新闻宣传的组织与策划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以及网络等新闻媒体灵活运用各种报道形式,尽量减少程序性的内容多报道实质性内容,将包括监督工作在内的人大工作新闻宣传向深度拓展使宣傳报道既准确深入、又生动活泼。二是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将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等向人大代表通报,通过刊登常委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和网络发布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注意收集和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加强跟踪報道对一些重大监督事项,从方案出台到调研、从审议到反馈进行全程的、有重点的持续性报道。2009年就政府公共投资计划实施开展专題调研、2011年对食品安全法进行执法检查均组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开展全程跟踪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开展专题询问时,先后5次组织中央电视台进行现场连线和实况报道中国人大网、人民网、新华网等也进行网络实时报道,在全社会产生积极反响成为囚大监督工作的一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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