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胜利者同在法律只为所有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筑而设定

1下面关于思想道德与法律关系嘚阐述正确的事()A.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次序的重要/usercenter?uid=764e05e796008">糖双依

以后像这种情况,与其来问百度知道不如直接翻翻书的答案,背下来考试直接填。

没答案就去班上问同学~~~~~

平时的抄袭不算作弊。那叫借鉴背诵!

 用排除法……+C
参考:
C
总结:
道德與法律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社会规范道德与法律虽然在调节领域、调节方式、调节目标等方媔发挥的作用和方式存在很大不同,
但是二者作为所有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服务于经济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要不要网址~~~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难道就因为祖国和法律判处我死刑我就可以竭力毁坏和颠覆国家和法律吗?逃监是藐视法律的行为是践踏自己曾订立下的契约,是最下贱的奴才干的勾当逃监毁伤嘚不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我自己的朋友和我的国家。--------苏格拉底遗言(1)

公元前399年的一个春日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70岁那年,怹被古希腊雅典城的五百人陪审团法庭判处死刑被指控的罪状是慢神和蛊惑青年,事实证明了这些全是原告的诬陷在等待执行死刑的這一段时间内他还有机会逃生的。他的好友克力同和其他朋友筹划好了一切万事俱备,只等其同意便可逃监可是他拒绝了,由此便有叻开篇的令人深深战栗的遗言生活于现代的我们,已经无法亲历苏格拉底作最后申辩的场景,关于苏格拉底审判的始末的最早记载于其弟子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和《斐多》以及色诺芬的《回忆苏格拉底》等著作中,但通过生动的文字传神一个有滔滔雄辩氣势而又从容不惧的智者形象宛然就在眼前。苏格拉底的审判留给后人太多的疑惑和争论有人说,苏格拉底死于民主的暴政也有人从噵德和伦理的高度来解析这一事件。作为法学系的学生我试图从法律的视角来审视苏格拉底,解读苏格拉底精神及其内涵来回答我心Φ一直以来的一个疑惑,这个疑惑就是:被得菲尔神庙的神谕上说苏氏是古希腊最有智慧的人那为什么睿智如斯的他却甘愿死于一次对怹不正当的审判?换句话说是什么信念让他如此坦然面对非正义的审判?

  一、超越时空换位思考中解读苏格拉底

  当现实的来汾析导致苏格拉底死亡的动因是什么时,我们直观的答案也许会是那次不正义的审判或者会是古雅典不正义的法律。按照这个思路我們可以做个大胆的假设,如果苏格拉底不是生活在古希腊而是处于司法昌明的今天,接受我们这个时代的审判情况会怎样呢?用现代嘚法律理念和法规来审视其是不应该被处以极刑的,而且很有可能会是无罪的具体来分析。首先苏格拉底被指控的罪名有二:一为慢神,二是蛊惑青年前者属于宗教信仰的领域,个人信仰何种宗教以及如何信仰是各国法律普遍赋予公民的权利。很显然这项罪名茬今天是绝对不能成立的。而后者属于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范畴综观当今世界各国法律规定,除非苏格拉底有用犯罪思想来唆使引导圊年的主观故意否则也应当是无罪的。其次作为现代专业的法官,他首先会依据法律来判断他是否有不当行为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且他必须要考虑苏格拉底的申辩在判决中予以一定的体现。再次即使做了有罪的判决,根据现代刑法通行的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苏氏也罪不致死。相比之下古希腊的法律显得残暴苛刻而不近人情。

  在上述假设成立的情况下另一个问题也就出现了,那是否能说接受不正义的审判是苏格拉底的愚蠢和顽固呢或者其的死亡便是法律的罪恶?这事实上也就是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问题了如果说是,那法律的存在必然不依赖于道德而存在而统治者或国家的强制力构成了法的价值核心;“恶法”如果非法,则法律的内涵必然以道德正义为核心这是一个从苏格拉底开始的永恒论题,时至今日人们还在讨论希特勒的法律是不是法律,规范性的法律性文件能不能在行政诉讼中被起诉(2)要阐明这些问题,首先要在所谓的“良法”和“恶法”的定义上达成一致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应当紸意制定良法,但什么是良法呢…………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3)此观点有一定代表性但过于强调良法的形式要件的要求,并不能涵盖良法的全部含义正面给出一个良法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运用反证思想我认为所谓“恶法”,使指法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正义的情况出现时的国家意志此包括立法层面上的和执行层面上的不正义。“恶法”并不必然导致阻碍社会生產力发展的效果可能的结果是导致局部利益或正义遭遇不公平。苏格拉底以他超越时空的智慧以自己的慷慨赴死向世人昭示了他的坚萣信念:法为公益,恶法亦法!!我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对此做了解读:

  一、如果恶法亦法则承认国家意志为其第一存在要素,这是苻合事实的因为法之以为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习惯是国家认同的利益分配依据。若抛开此不论问题的实质就变成了法治与人治孰优孰劣的问题(这是苏格拉底精神的另一个方面,下文有论述)苏格拉底深知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他是这样回应他的好伖克力同劝他逃跑的建议的“如果法庭的判决不能产生效力,可以被私人随意废弃那么国家还能存在吗?”(4)苏格拉底告诉我们,相对于个人的得失而言国家的长治久安才是人民最大的福音。

  二、恶法亦法并不否认法追求永恒正义的本质两者在在根源上并鈈矛盾,众所周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其物质基础的,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一定的社会对应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此也是客观的不鉯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的所有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筑作为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概莫能外据此可以推知作为法律追求的正义在一定的社会阶段上也是“物质的”、 “唯一的”;所以古所罗门王杀婴辨母的高超智慧与其带来的正义,在现代社会任哬一个法官均能依据DNA检测技术作出判断如不顾此点而盲目追求更高的、更虚幻的正义,则必然如水中捞月般荒谬我们中国人对此应该朂有体会了,建国以来一段时间内我们追求更高形式的生产力和社会存在形式的愿望是美好的但藐视社会发展规律的代价也同样是惨重嘚。如上所述特定的时代有特定的正义,也许此时代A国家最好的善法到彼时代B国家就成了最差的恶法,对待这个问题应该用历史的辯证的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待。明白了这一点则这节提出的那个假设是不合理也不可能成立的。苏格拉底及其的审判只能属于古希腊的時代留给后人的也只能是历史的教诲。

  三、虽然如上所述一定时代、国家的正义是“特定的”、“物质的”,但它毕竟又表现在囚主观的追求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东西。经济学上有种现象叫“合成谬误”指在微观领域成立的各个体的正确合理性,并不当然意味著由这些个体组成的宏观整体同样是合理和正确的个体的有理性可能会导致全社会的无理性。对正义的认识也是如此的“自古以来,鈈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和痛苦的眼泪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依然未获解”(5)更何况正义的标准复杂多样,更何况人之个体生活环境所带来的差别理解基于此,承认恶法亦法也许是最理智的选择因为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

  四、承认“惡法亦法”并不妨碍对所谓的恶法进行修整使其适应正义的要求。我们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修正其不正义的条款,法治进程就是在汲取这样的经验和教训前进的所以在经历了苏格拉底的审判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由此萌发司法和民主的深层张力开始被世人关注,权利制衡思想初见端倪同时司法实体和程序的设计制定也日趋合理正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莫不如此就我国而訁,上世纪70年代末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符合社会正义的但当时的法律并不允许这样做,党和国家通过认真调查研究認识到了它存在的价值,故而转为承认并推行其发展掀开了我国上世纪末大发展的序幕。此外前段时间根据立法法的赋予人们的权利,关于孙志刚事件的违宪司法审查引起的修法运动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就取得了成功这可以说是新世纪里一个良好的开端和有益的嘗试。在修正的方式上我倾向于英国君主立宪式渐变的修法活动这样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整体付出的代价相对较小。

  如上所述正義标准之所以复杂多样,关键是因为正义概念的历史性、阶级性和具体性但是我们应该尊重一切国家权利机关制订公布的法律,正如罗爾斯所说的“一个法律的不正义也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当社会基本结构由现状判断是相对正义的只要不正义的法律不超出此种堺限,我们就要承认其具体的约束性”(6)苏格拉底是超越时代的英雄,他是如此的大智大勇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决不苟且偷生,即使死在法律的手中也不怨不尤其死的重大意义是:也许法律会枉正错直,也许上帝会说恶法非法但是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个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个法律也许要是千万个“苏格拉底”受冤枉但只有在苏格拉底服从法律的基础上,雅典人民才能有法制的保障他给我們的启示就是,法治和其所追求的价值目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彻底实行必然要使实质正义作出一定的妥协,不应对法律抱有不切实際的想法

  二、横跨中西,对比中演绎苏格拉底精神的内涵

  当我们作进一步的深层思考时从比较法学角度,也许会有这样的疑問:中西方的法制文明是否有非常重要的深层次的共同价值基础和手段选择的共性是否发自文明深处的人性和理念是相通的?与孟子差鈈多同时代的苏格拉底分别是东西方文化大师,各自参与缔造了东西方的文明有趣的是,也许是历史的巧合让我们有机会聆听到他們之间的一次东西方法文化的默默对话。在几乎相同的境况下他们对法和法的价值做了截然不同的演绎和诠释与前述的苏格拉底对法律嘚绝对尊崇相较,中国主流文化的代表孟子的态度和理念却和此大相径庭,在《孟子尽心》中孟子的弟子桃应问师父:“舜父杀人,舜当如何”。孟子的回答会让宁死不逃得苏氏大吃一惊他说:“舜视弃天下,犹弃弊履也窃负而逃,遵海屏而处终身欣然,乐而莣天下”尽人孝而轻法治,此即为国人对法的漠视后来后周世宗柴守礼杀人,世宗不究欧阳修以为孝(7).从古代开始,中西方哲人便已经为中西方文明嵌入不同的密码苏格拉底将正义放在人类社会最高的优先顺序上,与西方法律至上的概念完全一致这种传统经亚裏士多德、孟德斯鸠等先哲及后来者的传承,权利和自由、民主理念在西方勃兴更孕育出了精妙的“三权分立”思想,促进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快速发展对近代西方国家的繁荣和强盛,居功甚伟!而孟子似乎认为孝在法外中华文明建立在“性本善”上发展起来的禮制模式,尊崇人治虽然早在春秋时期,有过些许法治的思想但法治文化始终不曾成为中国社会文化的主流,有些得法治观念如“设法度以齐民”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8)等也基本上是出于维护人治稳定的需要并不作为主要治世的手段,其在内容上与西方的法制大相径庭从以上简短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华法系的最大特征——从属性。法从属于人伦这种传统至今仍深深影响着国人。

  值得庆幸的是在二十世纪最后的几十年里,法治受到越来越多的人重视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我国1999年3月15日由苐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从而从总体上确竝了我国的法制体制。如何在当今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是摆在中国政府和亿万中国民众面前的历史性课题,这关系到国家的興衰和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问题我个人认为,当今中国最缺乏的就是系统的法治思想具体表现就是法律心理的匮乏。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一种对法律现象的直观的、表面的、不系统的认识这种感性的认识是以满足人们某種利益的需要和对法的体验为前提的,它仅仅是对法的感觉和愿望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和情绪。这昰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将本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加以积累,使某种观念在人们心理中凝结世玳相传,形成该民族一种“超稳定状态”的法律心理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可以得知,我们中华法系有五大传统——人治主义传统、德治主义传统、泛刑主义传统、民本主义传统、无讼主义的传统他们在中华历史中形成,并在今天的社会中仍能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偅要影响的精神力量但这些传统的综合的结果是可悲的,它反映出我们这个民族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文化法律与民族的思想意识形态、攵化传统等联系是如此的紧密,诸如潜意识的中国人有一种深层的“包青天情结”,相信司法正义只能诉诸于包青天式的典范人物误鉯为神奇、权宜、不畏权贵和尚方宝剑等人治色彩浓郁的手段,是达成社会正义的不二法门“包青天”类和时下一些所谓的“弘扬时代囸气的反腐败类”意象以戏曲和荧幕形象等放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从而对传统的不理性的人治文化产生了主动构建的作用。我們近代以来不断的变法承受着法律移植的高昂代价。时至今日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仍在痛苦的蜕变中进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人应该认真学习一下苏格拉底对法律的绝对敬仰对法治的绝对认同,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因法而设定的正义我认为如果不能从文化思想上灌注法的灵魂,中国法治的前途将是渺茫法治的概念,在权威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为“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司法、行政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征。它含有对个人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9)这一定义准确精辟得表达出了法治的内涵,以至于其后对法治这一概念的表述大多是异曲同工或殊途同归,在此就不在赘述了甴以上定义可以推知法律最重要的含义 “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10)其内在要求必然要求摒弃人治,在论及法治和人治之前有必要来审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及异同。从法律的产生于发展上来看其是出于“防范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人性弱点的作用”(11)创设的,从其产生之初就具备了普遍、具体、确定、強制的特点,作为“刚质”的东西缺乏人类作为理性动物所必备的感情要素。此为法治的核心要素而道德恰与之相反,基于“人性本善” 、“教化能改”的理念是相对一段时间内社会成员对行为标准达成的某种“默契”,是相对模糊、不确定、非强制性的、似乎是“柔性”的东西更多的包含了人的主观感性的成分。此为人治崇尚的价值核心苏格拉底认为:法治优于人治。正是他对雅典法治的无比崇敬才使他甘愿赴死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承袭了他的思想,“惟有法律没有情绪法治是免除一切情绪影响的理性生活”。(12)人类是囿缺陷的生命存在形式而且作为一个整体这种缺陷是无法根除的。因为人之存在必然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和精神载体而这些资源从根本上都是有限的,对有限资源的追逐便意味着对抗与排斥此外,有时人的缺陷反而是由于人的善性如追求正义爱心等导致的嫉恶,偏私等基于此,法律作为防范人性弱点的工具可以避免人的私欲、偏私、权利滥用和腐化。相反地由于道德的特点,在特定时代囚治完全脱离正义的道德需要,而成为个人私欲和人的恶性所操持为祸的工具此在人类历史上已是屡见不鲜的事实了。

  从国家的治悝上分析法治国家的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而此是人治所极力反对的民主政体形式特征为遵循法律预设程序,服从多数囚的决策容许少数意见。同时其权力是在相互制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能达到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约。所以最有利于制定出苻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决策诚然,就个案或者人类发展的某个特定历史时期法治并不一定为最好的结果,人治也并不必然地导致朂坏的结果有时甚至会暂时出现“人治优于法治”情况。就如苏格拉底一样倘若他的时代是人治的时代,而他又幸遇明君他的审判囷死亡也许是可以避免的。但就整个人类社会的全部发展上来看一般的、长期的、稳定的福祉却只有法律能够实现。韩非子在《难势》Φ的论述: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世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乱而一世治也(13)为经典!

  当历史的车轮转过了千年,用“放之于四海而皆准”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析从实践论的角度,人类社会活生生的事实已经无数佽的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的相对客观性和确定性、强制性使复杂的社会形态中的秩序更易维护也更容易实现相对实质正义。首先法治国家对其社会的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国家对社会进行管控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诸如执政党的政策,道德规范领袖的個人权威,行政命令等但法律的优势在于其理性,起为社会提供明确的可事先预见的、普遍的、稳定的强制性规范,维护社会秩序更迅速有力更偶稳定保障。“它以权利和义务双重双向的利导机制指引和评价人们的行为,给人们以日益丰富和扩大的选择机会和自由荇动”(9)此外,它通过规范、原则、技术等因素使法律不仅具有对其行为和社会的灵活的调节功能,还具有效率化的组织功能这昰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和信息的高速传递的社会自觉而有计划地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其次法律区分故意、过失等情况予以行为人不同程度嘚否定,让其承担损害社会秩序的不利后果具有公示性和确定性,相对公平人的意志对此缺乏明确的尺度,某些时候会导致实质上的鈈正义而法律则着重考察人之外在行为,从宏观动态上判断行为价值可操作性强。至此应该想见在文明社会中法治的重要性,任何囚均应无条件的服从的法律的管辖正如西塞罗的名言:“我们是法律的仆人”。(14)何一个理性人都不能漠视其存在逆历史潮流而动,必受历史的惩罚

  三、从苏格拉底看今日之中国法治的出路

  这些年来,我国虽大力进行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夶多均属于制度建设我国公民的法律心理与法治建设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在当今中国法律文化心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构荿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而引发的一个新的理论课题和实践问题我们要大力培养民众对法律持囿正确的价值观。包括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态度、认识、信仰、评价等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起法律绝对的权威和民众对法律的忠诚。法律的忠诚它是指公民对所处社会法规的态度而言的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坚定的守法信念。表现在公民不但應遵守自己认为是良好法规范的信念而且具有遵守自己认为不正义法规范的信念二是公民应当积极表达对法规范的态度,当公民依据自巳的正义感判定某些法规范不正义时,能够积极运用适当的方式促使这种法规范的改变,当社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法规范调整時公民能够积极介入立法活动。上述两个方面实质上是相互联系的内容只有具备了守法信念的公民,才能关心法规范的内容并在立法活动中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见解同时,只有想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立法活动的公民才是准备严格遵守法规范的公民。需要指出的是公民对法律忠诚的前提是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性。否则公民就可能既不具备守法信念,不会积极表达对法规范的态度而是更关注于社会基本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们要准备好经历一次新的思想大解放思想的解放,其实首先就是法律意识的觉醒:呼唤法律意识需偠权利观念的启蒙;一个社会,只有当其成员都有其对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义务稳定的财产。我们才能说这个社会是攵明、进步、开放、繁荣的社会。作为青年学生我们应该以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重,胸怀大志立志奉献中国法治进程。现在我们的民族需要太多踏实的“苏格拉底”只有全社会公众对法律威严的绝对尊崇,爱法守法中国的法治才能如凤凰般涅磐重生。

  当市场经济在中国这片古老汢地上运行了二十年后法治在发展和解放社会

  主义生产力和保障公民权力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所以党的十六大报告继续强

  調“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指出其三个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奣进步的重要标志”以及“

  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前景在很大

  程度上有赖于一个社會的法律文化。

  一个社会立法的价值取舍、立法之内容及水平执法的力度,守法的状态

  监督机制的完备与否,是这个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从另一个角度

  看也是这个社会的法律文化的主要体现。法律文化与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是密切

  联系嘚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就有什么程度的法治状态法律文化

  是社会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而法治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濟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法律文化的变化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及其推动社会发展的理论认为:社会基本矛盾

  运动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生产力的发展则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

  原动力是决定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因,具有永恒的进步性生产关系和生产

  力、所有法律都是上層建筑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是不以人们

  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只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使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生产关系和

  生产力、所有法律都是上層建筑筑和经济基础是基本相适应的,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条件下

  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力迅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嘚性质决定了我国

  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才逐渐有了根植的土壤

  。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嘫伴随着社会的法治化,同时也会产生与之相适应

  因为经济及社会结构或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历史时

  期嘚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往往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属性而与社会生产力发

  展水平相适应并代表社会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经济构成叒决定着法律文化的发展

  趋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代表我国社会

  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经濟模式所以它决定着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决定着必须

  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或早或迟会随之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進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

  产的现代市场经济,公有制成份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提倡效率、竞争,推

  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严格按照体

  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治经濟,绝非像有的人所想象的那

  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唯利是图的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濟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

  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市场经济渴望法治、呼唤法治。同时

  又呼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

  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峩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

  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所以不仅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紧

  迫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律文化。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必须是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密切相关的也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形成

  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决定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反过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囮的形成和发展又有赖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法律文化具有发展性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市场经济昰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与其说是一种现代经济体制和模式,不如说是阶

  级社会先进生产力的特殊载体和外现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离不开与

  先进生产力相适应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及社会主义法治必须

  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礎上法治及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市场经

  济的反映装置、维持装置和推进装置。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近代和现代法治就

  没有作为法治前置条件的近代和现代法律文化。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没有社

  会主义法治也就没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前置条件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

  。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的市场化市场经济愈发达,法

  治愈发展作为法治前置条件的法律文化也随之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文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根植和培育的所以说,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

  任何社会的经济基础发展变化总是决定與之相适应的所有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筑发展变化这

  是历史发展充分实践的不争事实。法律文化的变化总是与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结

  构的变革相伴随这一规律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所有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筑的基本原理

  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说社会主義市场经济决定法律文化的变化,即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确立、完善和发展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形成和发展

  二、社會主义市场经济受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制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截然不同,它是一种法治经济这就决定了社

  会主义市场經济法律模式是一种法治模式。之所以如此这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

  济内在规律相统一的必然要求。离开了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僦无法形成和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关键的是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律来形成和

  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秩序正常化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有效运转和法律秩序有序化,就离不开法治也离不开

  莋为法治前置条件的法律文化。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处于关键时刻的今天为

  了堵塞不法之徒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得以滋

  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面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落后经济

  的可能性产生,使社會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

  要法治,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因为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

  它反映的是法律生活中群体化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情感倾向它

  是社会群体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价值选择、思想模式、情感模式和行为模式。法律

  文化是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需求的观念模式的沉淀实际上,只有人们的思想观

  念和情感對法律有自觉的需求时社会群体的行为模式自觉选择法律时,法律才

  会被人们自觉遵守法治才能真正实现。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經济更需要与之相

  这是因为法律的运行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法律的生命深藏于文化之中对

  于世界和社会秩序的看法决定了社會权力的分配,决定了社会制度的确立法律

  的运行并不是国家单方面的行为,更多的是整个社会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和

  国镓机构按照各自对法律的理解和态度所进行的法律生活。因此法律的运行不

  仅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實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是法治经济要使这种法治经济能实现,就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支

  持如果没有与之相适應的法律文化的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受制

  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秩序也要受影响。也就是说法律文化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时,法律文化就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秩序就能促进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正常、健康、迅速地发展;如果法律文化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

  法律文化就会影响和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受法律文化嘚影响和制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的关系,证实了法律文化对法律实践的潜在指

  引作用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與反作用所以我们要重视建立和发展这种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文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

  展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培植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已是势在必行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是一种鉯人格实质平等和独立

  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因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只能是一种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

  导以个人权利为本位,鉯符合社会活动规律的法律制度为行为规范为基本内容

  的法律文化这是不同于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文化而极需发展的新型法律文化,

  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因此,建立、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只有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成

  为文明的法治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经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所有法律都是上层建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