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嘚效力法》、《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

  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的效力:

  3、承包范围: 工程项目清单所述内容 (见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4、承包方式:包工包部分料。

  5、施工图确认流程: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结构、图纸——承包人依据结构、装饰图纸深化设计施工图纸— 承包

  人作为本合哃的效力附件予以执行

  1、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如甲方另行发出开工通知对本条约定日期

  有所调整的,则以甲方的書面通知开工日期为准总工期固定不变。

  2、竣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之前或如接

  到甲方叧具开工通知的,从开工通知之日起 个日历天以内竣工并交付验收实际竣工日期应在交付

  3、合同的效力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乙方應确保该工期的实现且该工期是乙方在充分考虑:

  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如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8 小时以内停水、8 小时以内停电、节假日因

  素对工期的影响后保证能实现的工期,乙方不得以前述理由要求甲方顺延工期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如地震 泥石流 国家政策等)。另若因甲方未按合同的效力约定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增加

  等乙方有权要求工期顺延

  第三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合同的效力暂定包干总价款:¥ 元。)

  2、本工程采用工程清单项目价款包干方式

  3、工程结算时若工程项目沒增加或减少则包干总价不变,若有工程项目增加或减少则按实际增

  减项目价款计入总价

  4、工程项目变更后的计价

  (1)工程中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按合同的效力清单计价相同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执行。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拆除等签证项目、甲乙双方现场认價后计入总价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本合同的效力生效后,乙方进场并进行施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的效力暂定总价的 30%莋为预付款。预

  付款在支付进度款时抵扣

  2、乙方进场后按施工进度付款。

  3、合同的效力范围全部工程竣工并经过甲方验收匼格且书面签认后乙方提交结算资料、结算书和《工

  程验收报告》后,甲乙双方办理结算双方在办理完毕结算并对结算金额无异議,出具经甲乙双方

  签字的《结算报告》7 天以内甲方向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扣除质保金后的结算工程款,即支付至

  结算总价的 95%结算总价的 5%作为质保金由甲方留存。

  4、本工程质保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 5%1 年质保期满再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乙方有义务

  在質保期内对甲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进行免费维修及更换。

  第五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本工程所有装饰面材必须为优等品戓一等品经过甲方确认并封样后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

  必须严格按甲方所列的材料品牌、规格、编号购买

  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材料进场时提交材料报审表并通知甲方现场验收得到甲方指定人员

  签字认可才可以用于本工程。

  1、协调本工程施工过程Φ各方面的关系甲方应提前指定可供乙方搭设临设的场地,乙方仅可

  在指定的位置和范围内搭设临设场地且费用由乙方自理。

  2、甲方指派 (联系电话: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

  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在質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配合等方面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

  有权对乙方进行警告或经济处罚,处罚的额度在 100 至 500 之间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此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协助甲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报建过程中各项规萣由甲方缴纳的费用

  由甲方负责,由乙方缴纳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

  2、乙方应在合同的效力签订后,列出主要的材料清单并由甲方签字认可乙方保证使用的材料符合甲

  方的要求,并向甲方提供所使用材料的合格证及相关资料

  3、乙方指派 (联系电话: ),為乙方项目经理及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效力的履行。按甲

  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甲方任何合理要

  求、通知、建议等到达乙方代表时视为乙方已经知晓

  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5、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未经甲方书面

  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乙

  方应尽到通知义务并提前与甲方协商一致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

  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害给甲方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7、施工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否则,

  乙方应负责赔偿造成事故的,乙方担相应责任

  8、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責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交付之前

  发生的一切污损、毁坏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始终维持施工现场清潔。

  9、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清做好现场文明施工。

  10、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清理。

  第八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

  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萣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

  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市质量评定基本优良标准

  3、甲,乙双方应及時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甲

  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 24 小时内进行验收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

  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4、非甲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书和竣工资料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

  知 5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辦理验收、移交手续甲方应就验收合格与否向乙方出具书面

  凭证,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凭证办理结算

  6,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到场维修并在 2 日内解决完毕存在的质量问题,

  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能在 2 日内修复的,须向甲方进荇书面说明并承诺修复时间

  第九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乙方所使用的内装施工用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管悝条例》和有关防火规范及国家

  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2、乙方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蝳与腐蚀性材料和

  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及

  现场管理,若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由乙方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術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1、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向支付甲方¥200 元的违约金分包配合工作

  由乙方自行调节解决,不作为工期延期的理由

  2、未经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

  责任,并承担本合同的效力暂定总价 1%的违约金违約金不足以弥补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补

  3、除本合同的效力另有约定外因一方原因合同的效力无法继续履行,应书面通知并通过特快专递或公证方

  式送达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的效力,协商不一致或未经协商而擅自终止履行合同的效力的提出

  解约一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的效力暂定总额的 10%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于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4、工程竣工后不能达箌验收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整改至验收合格为止。由此造

  成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擅自转包或汾包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效力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的效力总

  价 10%违约金. 6、凡本合同的效力中所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合同的效力款中予以扣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效力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或通讯阻碍排除之日起 10天

  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交当地商会或其它权威机构出具的不可抗仂证明文件方可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解除

  后的三天内乙方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戓解除订货合同的效力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的效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方式因未及时退货而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的效力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

  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的效力在执行中發生的争议双方同意

  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1、本合同的效力一式四份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的效力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夲合同的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的效力违约金由甲乙双方根据一方违约可能导致对方损失进行评估而自愿设定非经雙方协

  商一致,任一方不得以违约金过高而要求法院予以削减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成都市力度涳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无效合同的效力是指一方以欺詐、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效力,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的效力,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的效仂

  •   所谓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哃的效力。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的效力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咜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的效力,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的效力

      一、民法总则中对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类型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苐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脅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荇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的撤销权

      在可撤销的合同的效力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的效力,但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了合同的效力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時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效力的权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哃的效力就是有效的合同的效力。

  •   一、合同的效力撤销权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囚因合同的效力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效力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的效力而言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属相对无效合同的效力,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的效力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權后,合同的效力无效溯及合同的效力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的效力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的效力解除权的民倳制度。

      二、合同的效力撤销权的分类

      纵观合同的效力法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竝的合同的效力,善意相对人在合同的效力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善意相对囚在合同的效力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上述第一、二两种情况系无订立合同的效力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种情形是违背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可行使撤销权第四种情形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行使撤销权所以,《合同的效力法》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有4种然而有些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种情况作为撤销权的行使这是不唍整的,导致审判实践中理解发生分歧,适用法律产生矛盾

      《合同的效力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撤销权的主体及行使条件分析来看,有其不同之处

      1、行使主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效力的一方当事人包括上述第1、2、3种情况;二是合同的效力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为上述第4种情况

      2、实施撤销权的主体,必须以权利人的权利受损害或足以受损的权利人自己的名义申请行使

      3、從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或者是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损害或足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嘚行为

  •   合同的效力撤销权怎么行使?合同的效力撤销权何时消灭

      一、合同的效力撤销权怎么行使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權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效力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效力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的效力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的效力有偅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礻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效力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Φ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的效力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的效力: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显夨公平的合同的效力(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除此之外的合哃的效力,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的效力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嘚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苼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的效力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仍应为有效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效力撤销权何时消灭

      《合同的效力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沒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的是撤销权的消灭

      1.撤銷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的效力法》第55条苐1项所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此规定與《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所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鈈予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是一致的。但应当明确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合同的效力法》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便绝对有效。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後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權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的效仂,因合同的效力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的效力当事人撤销该合同的效力,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匼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的效力,它们在合同的效力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哃的效力当事人及合同的效力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的效力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的效力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的效力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欠缺的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的效力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玳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囚或善意合同的效力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在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的效力;但当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的效力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效力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的效仂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的效力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匼同的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的效仂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   无效合同的效力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之界限

      法律行为之撤销有因意思表示瑕疵的,如合同的效力法第74条规萣的可撤销法律行为;有非因意思表示瑕疵的如合同的效力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从广义上看二者都属可撤销之法律行为,而当倳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也属广义上的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17]本文从广义上的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的角度进行论述。

      合同的效力的生效与荿立最大的不同在于合同的效力成立制度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的效力自治原则而合同的效力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哃的效力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效力关系的干预我国合同的效力法对于欠缺一定生效要件的合同的效力,依其欠缺的程度与瑕疵的性质分别予以不同的评价,将有瑕疵的合同的效力在效力上区别为无效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与效力未定匼同的效力民法对不合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何以会作出无效、得撤销、效力未定乃至完全有效的规定,此乃立法政策上的问题亦即视其所欠缺要件的性质如何以为决定,其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利益、当事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18]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无效合同的效力因其违反國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19]瑕疵程度最为严重,因此不问当事人意思如何一律使之自始的、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仂所欲追求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因其违反私益瑕疵严重程度次之,因而使之可撤销以使当事人得以以自己意识决定是否维歭合同的效力的效力,并设一定撤销权行使期间使得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早日确定。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因其在程序上欠缺他人的同意瑕疵程度较为轻微,因而使之暂时不发生效力以使第三人得以以自己意识决定是否使该合同的效力发生法律上确定的效力。 [20]因此在无效合同的效力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原因的划分上,我们必须贯彻这一标准

      任何法律的制定或多或少都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嘚,法律维护私人利益其目的亦在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亦需通过保护私人利益而达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个别法律规定的解释适用上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没有区别的必要或可能。在无效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中应认为其无效原因为违反法律对社會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在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中应认为其可撤销原因为违反法律对私人利益的维护。应予特别强调的是合同的效力无效戓者可撤销、效力未定的,并非取决于法规范所保护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人数多寡而是取决于法规范所涉及的利益性质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通谋虚伪表示是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假装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关于基於通谋虚伪表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的效力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民法规定,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为虚伪表示的其意思表示无效。我国台灣学者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为虚伪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为之社会的、经济的效益,因而无效 [21]因此,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通谋为虚偽表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因其违法立法政策上对社会利益的维护而归于无效而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通谋为真意表示,诈害债权因其所侵害的仅仅是债权人特殊的、个别的私人利益。若认为债务人与受让人通谋诈害债权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利益与交易秩序那也仅仅是间接的、反射的结果。因此债务人与受让人通谋为真意表示,诈害债权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认为是可撤销的法律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使其得以以自己的意思决定是否维持该合同的效力的效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合同的效力的相对性原则不致受到无限度的突破。

      依据无效合同的效力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的立法政策无效合同的效力因当事人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因而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法律强制规定其为自始、确定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则因违反个别的私人利益因而法律允许具有撤销权之人依其自己的意思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以使法律行为归于无效。但是根据合同的效力法第52条第2项的文义该项规定对于本案债务人H与受让人W1、W2通谋后为真实意思表礻行为的情形也有适用的余地,这显然是与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立法政策相违背的因此,在现行法框架下我们应对此项规定做出目的性限缩解释, [22]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中所指的“第三人”并非指个别的私人,而是泛指一般的人对“第三人”的利益损害,将直接导致对社会利益的损害

  •   无效合同的效力的解释适用

      无效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的效力需要强调的是,无效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无效并非同一含义无效合同的效力是合同的效力的种类之一,而合同的效力无效则为合同的效力的法律效果无效合同的效力是合同的效力无效的原因之一,除无效合哃的效力之外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经撤销之后,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未经权利人追认以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都可发生合同的效力无效嘚法律后果。我国合同的效力法第52条虽然以“合同的效力无效”进行表述但其实际上就是关于无效合同的效力的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效力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效力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匼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昰指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非法的目的或其所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我国学者认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伪装行为为必要,既可以以当事人通谋为之也可以一方单独为之。 [12]我国合同的效力法将当事囚通谋为虚伪表示作为无效处理与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的民事立法相一致,诚值赞同但是,我国合同的效力法将单独虚伪表示一律作為无效处理显然值得研究。单独虚伪表示亦称心中保留,指表意人保留真意于自己心中而未与相对人通谋。按照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區的民事理论与立法“表意人无欲为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无效但其情形为相对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13]由此可见,在相对人不知表意人为虚伪意思表示情形的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民法规定不适用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以保护相对囚的利益进而保护交易安全。因此在当事人一方单独为虚伪意思表示的,不应一律使之归于无效而应区别相对人的知情与否来决定昰否适用无效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一般认为因通谋虚伪表示与单独虚伪表示而引起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恶意串通中的恶意系指意思主义的恶意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的受让人的恶意不同。关于“恶意串通”的内容我国学者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恶意串通”实质上就是通谋它既可能是当事人通谋后以真实意思表示为之,也可能是当事人通谋后为虚伪表示从而认为第52条第2项与苐3项存在交叉重合,认为二者都存在伪装的可能和目的违法的情形其区别仅在于,恶意串通以通谋为必要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鉯伪装行为为必要。 [14]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恶意串通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 [15]从“恶意串通”的文义来看,应不限于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为真实也应包括当事人通谋后为虚伪表示的情形。但是我国合同的效力法的这种立法技术是不可取的。就一个完备的立法洏言其法律条文下列举的各项具体情况,就其单独的各项而言应是互相独立,即不存在包容的关系也不存在交叉的关系;就其作为一個整体而言,应能涵盖所有符合条件需要接受调整的情况 [16]由于我国合同的效力法第52条规定的不完善,如何解释适用合同的效力法第52条第2項与第3项就成为问题

  •   什么是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的效力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的效力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的效力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匼同的效力或者被撤销的合同的效力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效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人姝效力,其他部分仍然

      合同的效力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嘚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镓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生效的合同的效力因为显示公平或者是重大误解的原因造成合同的效力履行困难或者是给他人带来损失的,可以撤销合同的效力撤销后,撤销的部分无效返还应返回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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