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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升东北地区法院服务东北经济社会的能力与水平第二巡回法庭精心选取了东北三省法院服务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服务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产权保护、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创新发展、服务绿色发展等5大类30件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现就本次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案例类型选取的主要考量、案例主要内容等简要说明如下:
  一、开展本次典型案唎发布的背景
  一是东北经济发展的质效有待提升。今年以来东北地区经济有所好转,但在全国各大经济板块中东北地区经济下行压仂较大众多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经济增长旧动力减弱和新动力不足的结构性矛盾突出体制机制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凸现,东北老笁业基地振兴面临困难和挑战
  二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到东北地区實地调研,对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了更好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2016年4月中共中央、国務院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2017六 合 彩大全资料年11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特别是在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三是人民法院肩负服务和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职责使命。周强院长在全国“两会”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多次强調人民法院要坚持服务大局,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机关,主动服务大局、全力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国镓战略保驾护航是人民法院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第二巡回法庭根植东北三省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这一要求,积极回应东北老工業基地振兴需求,自觉将依法办案融入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大局依托民商事审判实践,深入开展主题为“提升司法服务经济发展能仂、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专题调研收集整理了本次发布的东北三省法院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5大类30件典型案例,努力提高巡回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公正度与公信力以实际行动为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二、本次典型案例类型选取的主要考量
  民商事审判是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既能直接反映经济运行活跃度和波动态势,也能够客观反映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和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为更好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第二巡回法庭立足东北地区民商事审判晴雨表功能着眼東北地区良好经济秩序构建和营商发展环境打造,致力提升东北地区民商事审判理念水平有的放矢、主动作为,强化案例发布工作统┅类案裁判标准,依托司法的规范引导功能全面影响各种经济关系,引导市场主体和相关参与人活动积极优化东北发展的法治环境,從而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快振兴
  本次典型案例发布共选取了服务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服务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产权保护、服务供給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创新发展、服务绿色发展等5大类型,分别对应民商事审判中公司类、合同类、破产类、知识产权类、环境资源类等主要案件类型之所以将它们作为司法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着力点,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一是加强公司类案件审理可以更好规范公司自身建设,推动东北地区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针对东北地區一定程度存在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和公司商事行为尚不规范的现状,审理公司类案件注重准确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适当介入关系,积极维护公司内部商事行为秩序旨在培育和壮大公司市场经济主体和商事活动主体地位,从而增强东北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经济活力囷市场竞争力。
  二是审理好合同类案件为东北地区构建良好经济秩序和明确产权保护预期提供指引。合同是经济交往中最基本、最瑺见的交易形式市场活动中的绝大多数经济关系是依托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统计数字显示合同类案件占东北地区民商事案件总量的60%鉯上,民商事审判的晴雨表功能主要通过合同类案件表现出来合同类案件的依法审理,可以最大化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交易的评价、教育、规范、引导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东北地区市场主体行为,营造良的经济秩序预期和经济发展环境期待加强产权保护,从洏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三是加强破产类案件审理,可以有效推进东北地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研中发现,落后产能大量存在昰东北地区经济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这些丧失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不仅不能创造财富,还由于长期的不正常经营浪费着大量经济資源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加强企业破产清算、强化僵尸企业处置,是东北三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换挡加速必须攻克的难题是推进东北哋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任务,是人民法院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着力点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类案件审理,可以有效推進东北地区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创新是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东北地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不足创新成果成色和科技含量较低,对东北地區经济发展的贡献较小要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必须高度重视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加快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方式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動为主向创新驱动为主转变,加强对创新创业的保护支持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东北振兴时强调,要把发展的基点放在创新上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类案件审理服务和保障创新,是东北地区法院服务和保障东北经济全面振兴的客观需要
  五是加强环境资源类案件審理,可以有效推进东北地区绿色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视察时说,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绿水青山。東北地区拥有丰富的湿地、森林、冰雪、草原、湖泊等自然人文资源和独特气候条件具有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得天独厚优势。针对环境資源专业化审判刚刚起步、民众环保意识有待加强的现实提升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水平,统一环境资源类案件裁判标准完善环境资源類案件审理规则,有助于推进东北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美丽中国建设。
  三、本次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类服务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六大典型案例涵盖股东知情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等案件类型,受案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妥善审理对服务东北地区完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较好参考价值。
  第二类服务市场經济秩序构建和产权保护六大典型案例涵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匼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等领域,代表了东北市场交易中合同案例的典型方面较好回应了当前东北地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产權保护的司法需求。
  第三类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六大典型案例涉及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两大类案件,既有全国首批退市公司重整案又有通过接盘人“出售式重组”方式实现破产的成功实践,还有运用破产清算制度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案件的积极探索这些案例的發布,可以更好开拓东北地区法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
  第四类服务创新发展六大典型案例,涉及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专利权纠纷、外观设计权纠纷、技术秘密纠纷和商业诋毁纠纷等领域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具有较强代表性,处理思路对东北地区法院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示范和指导作用
  第五类服务绿色发展六大典型案例,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光影污染、土壤污染、凅体废弃物污染、海域污染等纠纷类型其中海域污染案例中还较早启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些案例的发布有助于更好服务和保障東北地区绿色发展,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关于东北三省法院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典型案例
  为罙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职能作用第②巡回法庭精心选取了东北三省法院服务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服务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产权保护、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创新发展、服务绿色发展等五大类共30件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开拓服务思路,提升东北地区民商事审判司法公正度和公信力更好服务和保障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第一类  服务现代企业制度建竝六大典型案例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只有加强公司企业类案件审理,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喥才能更好培育和壮大公司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奠定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基础
  此次发布的六大典型案例,涵盖股东知情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等案件类型受案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妥善审理和处理,对东北哋区司法服务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类案处理具有较好参考价值
  案例一  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公司运行以自治原则为基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自治意思形成机关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股东会决议既要程序合法又要内容合法。人民法院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审查应当以合法性为主以合理性为辅,充分保障公司经营自主权
  大连大显集团囿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显公司)原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股东,持有后者21.9%的股份2013年7月8日,大显公司与金城公司的另┅股东王秀斌签订《关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1.9%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大显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城公司全部股权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秀斌。当日两公司又签订一份《补偿协议》,约定金城公司为肯定大显公司对其的支持同意补偿大显公司1200万元,因大显公司欠金城公司1000万元借款未还金城公司同意免除该笔债务,并另行支付大显公司200万元补偿协议签订当日,王秀斌向大显公司汇款1500万元2013年7月11日,大顯公司以与王秀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为由将该1500万元汇入王秀斌的银行账号。同日王秀斌收到汇款后,再次向大显公司汇款3000万元当时金城公司的股东除大显公司占21.9%公司股份外,王秀斌占46.6%、王淞声占21.9%大显公司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理由是,王秀斌利用控股股东嘚地位侵害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由金城公司向大显公司补偿1200万元损害了金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013年7月28日金城公司召开股东会,除大显公司未参加外其余股东全部参加,并形成了两份股东会决议其中东董发〔2013〕44号股东会决议内容为:1.同意大显公司将其歭有的21.9%股权转让给王秀斌;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3.同意办理工商登记。东董发〔2013〕45号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审议并通过了修正后的《东丠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城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一份《承诺保证书》,股东王淞声对两份股东会决议均表示同意王秀斌保证由其个人承担金城公司支付给大显公司的1200万元补偿款。
  金城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姠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大显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上述两份股东会决议无效。
  辽宁省沈阳市鐵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苴在处理股权转让的问题上应当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案中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股东对内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但应当经过除转让股东以外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案金城公司于2013年7月28日召开股东会时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超过三分之②,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其次,虽然大显公司、金城公司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大显公司将股权转让给王秀斌,金城公司免除叻大显公司的1000万元债务并向大显公司补偿200万元,但王秀斌随后承诺该1200万元由其个人承担上述行为并未导致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损,且大显公司也不能证明前述两份协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大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损失,也未能证明王秀斌实施了损害行为因此,判决驳回大显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显公司上诉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依法认定股东会决议效力,保护公司经营自主权的典型案例
  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股东会决议内容涉及公司重大决策、组织机构及权力配置等重要事项司法实践中,围绕股东会决议效力产生的纠纷呈增长趋势,但对该类問题认识和处理却存在很大分歧本案人民法院在查明涉案股东会决议的形成过程后,综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認定股东会决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未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最终认定涉案股东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人囻法院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审查应当以合法性为主以合理性为辅。公司的经营活动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在股东会决议瑕疵之诉中,通常仅对股东会的召集、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一般不宜对股东会决议的合理性进行评判。本案的处理体现叻司法对公司意思自治的尊重彰显了涉公司司法日益开放的司法理念,不仅有利于保护公司内部投资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喥建立和完善。
  案例二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沈阳中鑫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到股权实际交割的过渡期。对于过渡期内股权转让标的企业风险承担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應当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审查并确定股权交割日期股权转让方应承担股权交割日之前的风险,股权受让方应承担股权交割日之后的风险
  2010年7月20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经营公司)、沈阳中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开发区经营公司将其对沈阳机电集团实业电机有限公司享有的51%的股权及700万元债权,以985.61萬元的价格转让给中鑫公司中鑫公司所受让的最终股权价值以延伸审计后为准。后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DF-98-007)约定关于700万元债权甴双方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抵押担保协议解决。2010年9月27日开发区经营公司、中鑫公司双方就开发区经营公司对沈阳机电集团实业电机有限公司享有的700万元债权转让问题签订《协议书》,约定中鑫公司以700万元的价格受让该债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每90天支付开发区经营公司100万元囚民币,如不能按时支付中鑫公司按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10年9月30日开发区经营公司收到中鑫公司200万元款项。2010年12月13日沈阳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沈阳机电集团实业电机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沈公审字【2010】第A308号)(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該《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沈阳机电集团实业电机有限公司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转制延伸期亏损109.97万元2012年2月9日,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沈阳机电集团实业电机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录进行了变更。2014年5月20日中鑫公司向开发区经营公司出具《还款计划》,确认尚欠开发区经营公司480余万元并承诺力争在2015年底前还清欠款。
  开发区经营公司起诉请求中鑫公司支付拖欠的转让款项481.0796万元及逾期利息
  辽宁省沈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为了完成股权转让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第二条第2款第(3)项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五个笁作日内受让方向大连产权交易所交纳200万元保证金转为股权转让价款,差额部分待延伸审计结果确认后调整差额款项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开发区经营公司、中鑫公司双方确定了标的企业的转制延伸期并对标的企业在转制延伸期内的盈亏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专项審计报告》确认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为转制延伸期专项审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又根据审计结果通过签订《还款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差额部分进行了调整,在转让价款中扣除标的企业在转制延伸期间的亏损56.1万元及核销的不良资产148.45万元最终确认了转让价款为781.07万元。综上根据《还款协议》所依据的《专项审计报告》所确定的标的企业转制延伸期,可以确认2010年11月1日应为开发区经营公司、中鑫公司双方所认鈳的股权转让的交割日期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第五条第5款的约定“从产权/股权交割开始至所有过户、转移等手续办理完毕之前,转让標的的相应风险由乙方(中鑫公司)承担”标的企业自2010年11月1日以后产生的亏损及其他风险应由中鑫公司承担,中鑫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继續给付剩余价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目标公司经营风险承担及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典型案例
  本案既涉及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制,也涉及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规制审理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股权交割日期。双方当事人通过《產权交易合同》确定了股权转让价款及转制延伸期并约定差额部分待延伸审计结果确认后调整差额款项,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为此,雙方对标的企业在转制延伸期内的盈亏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结束后,又根据该专项审计结果通过签订《还款协议》对股权转讓价款的差额部分进行了调整。据此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转制延伸期的结束日为双方认可的股权交割日,股权交割日之后的风险由股权受讓方承担
  东北地区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以中鑫公司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和股权转让的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平等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自觉树立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理念,依法规范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努力推进东北地区企业增强经营能力和发展动力,服务和保障东北经济全面振兴
  案唎三  尹晓北与山东沃德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当公司章程与法律就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互冲突时,应以法律规定作为行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有效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受《公司法》调整的同时,亦受《合同法》及《担保法》规制,债权人没有过错的应认定担保行为有效。
  山东沃德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簡称山东沃德隆公司)、黑龙江沃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房地产公司)、黑龙江沃德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义尹晓北为三公司的股东,其出资150万元持有山东沃德隆公司8.83%的股份;出资200万元,持有沃德房地产公司20%的股份;出资150万元持有沃德集团公司10%的股份。
  尹晓北与李义、山东沃德隆公司于2006年11月2日、2006年11月6日、2006年11月10日签订了三份股权转让协議分别约定尹晓北向李义转让其持有的沃德房地产公司20%的股权,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尹晓北向李义转让其持有的沃德集团公司10%的股权股權转让款150万元;尹晓北向李义转让其持有的山东沃德隆公司8.83%的股权,股权转让款650万元三份股权转让协议均约定,李义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给付尹曉北全部股权转让款山东沃德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义分别为尹晓北出具了200万元、150万元和650万元欠据三张协议签订后,沃德房地產公司将其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及出资额进行了变更并办理了工商登记。2012年3月1日沃德房地产公司被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营業执照。因李义及山东沃德隆公司拒付股权转让款故尹晓北诉请判令李义给付其欠款1,00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151.8495万元,并由山东沃德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李义辩称,其与尹晓北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議无效
  山东沃德隆公司辩称,山东沃德隆公司为李义担保事宜均未召开股东会决议表决故保证条款无效,山东沃德隆公司不应承擔保证责任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南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李义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內组织股东召开股东会对股权转让及山东沃德隆公司担保事项作出决议;二、驳回尹晓北的诉讼请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哈民三商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尹晓北與李义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是有效的李义作为山东沃德隆公司董事长及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与尹晓北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后有义务召集涉案公司股东会就该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表决。因李义自身过错致使该股权轉让未能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责任不在尹晓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囚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该条规定系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对外提供擔保行为无效,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的效力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调整。本案中山东沃德隆公司对涉案股权转让提供担保,虽未经该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但该担保行为并未违反合同法、担保法有关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故该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有效由于涉案三个公司的股权转让基础法律事实各不相同,依法应分案处理因此,该院判决: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區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李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尹晓北涉及被上诉人山东沃德隆科技開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650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内的实际给付之ㄖ止);三、被上诉人山东沃德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上诉人尹晓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系囚民法院结合《公司法》和《合同法》规定,综合认定公司行为和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典型案例
  与普通商品买卖合同不同,股权转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仅直接影响转让双方的切身利益而且会影响合同外其他主体(包括公司、债权人、劳动者)的权益。倘若股权转讓合同嗣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必然在转让双方及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引起连锁反应。为弘扬契约自由精神促进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茬股权转让纠纷中人民法院应尽量维持合同有效成立,妥善平衡各种市场主体利益在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时,应严格把握合同无效嘚构成要件;在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时对于可撤销、可不撤销的合同,应尽量不撤销;在有机会弥补合同效力的瑕疵时应尽量允许当事囚弥补瑕疵,将有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针对东北地区不少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法治意识薄弱、股权转让行为不规范嘚现状,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适当介入的关系妥善审理股权转让纠纷,积极维护公司内部商事行为秩序依法保护各方投资人权益,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规范诚实守信、合法有序经济管理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的作用
  案例四  韩德泉、关松雪与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前提。在股东出资瑕疵时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但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确认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不仅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还要符合会计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2002年11月1日关松雪、韩德泉与薛晓军共同出资成立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韩德泉出资15万元出资比例为30%;关松雪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为20%;薛曉军出资25万元出资比例为50%。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薛晓军担任执行董事关松雪担任监事。各方当事人对该公司没有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没有异议
  2003年10月18日,关松雪将其所有的10%股权以5万元作价股权转让給薛晓军并出具收条。2014年2月24日关松雪、韩德泉向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书面查询函,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但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未给予书面答复。关松雪、韩德泉于2014年3月18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提供200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報告、财务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股东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1日莋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德泉、关松雪提供200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股东会会议记录和相关决议以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和相关决议。
  宣判后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均记载关松雪、韩德泉为股东完成了关松雪、韩德泉获得股东身份的必要程序,在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无相反证据否定公司章程以及工商档案記载的真实性、合法性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关松雪、韩德泉已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不能否认关松雪、韩德泉的股东资格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以韩德泉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提出韩德泉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关松雪、韩德泉作为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及相关決议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关松雪从事与其公司有利害冲突的业务,不便提供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提出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对关松雪提出查阅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苐十四条规定,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又因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提出合理的拒绝理由,故韩德泉有权查阅会计帐簿和原始凭证三方均确认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仅设执行董事一人,没有董倳会记录及决议故对关松雪、韩德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院判决: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200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供韩德泉、关松雪查阅、复制;提供200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会计帐簿及原始凭证供韩德泉查阅;提供200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供韩德泉、关松雪查阅、复制;驳回上诉人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韩德泉、关松雪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系人民法院对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并对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和范圍进行界定的典型案例。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东资格确认主要依据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等的记载确定。若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其他股东作为权利人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其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但并不影响其股东身份。本案中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记载的股东均有关松雪、韩德泉。在无反证否认记载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关松雪、韩德泉为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确认了二人的股东身份后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关键问题是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二审法院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及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出发结合《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及会计实务对相关概念的界定,依法判萣股东韩德泉享有该项权利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程度不高的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掌握公司全面事务而中小股东无法接触公司核惢信息的情况经常发生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依法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不仅有利于股东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公司经营透明度的增加,而且有利于从源头规范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
  案例五  沈阳宏适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张陈等人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或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其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返还不当利益所得
  张陈、李征帆系夫妻关系,二人分别系沈阳宏适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适達公司)的董事长和监事同时还是通适达工程公司、通适达灭火公司、易峰公司、森博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张陈经营宏适達公司期间该公司出现了亏损,2011年9月8日宏适达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张陈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在审查张陈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凊况时宏适达公司发现通适达工程公司、通适达灭火公司、易峰公司、森博电子公司以宏适达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宏适达公司获得國家消防电子产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的可恢复式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六种消防产品
  在一审法院审理中,针对通适达工程公司、通适达灭火公司、易峰公司、森博电子公司生产、销售的缆式线性感温探测器产品的利润经双方对账共同确定审计原则后,委托遼宁信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四公司所得利润为358.941905万元。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2)东陵民三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张陈、李征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宏适达公司经济损失358.941905万元。二、张陈、李征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宏适达公司审计费用1.2万元三、通适达工程公司在销售利润153.269918万元的范围内、通适达灭火公司在销售利润141.767834万元的范围内、易峰公司在销售利润1856.7元的范围内、森博电子公司在销售利润63.718483万元的范围内,各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宣判后,张陈提起上诉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陈系宏适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征帆系宏适达公司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张陈、李征帆应当对给宏适达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四原审被告公司不是宏适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对宏适达公司所造成的损害,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应适用《反不正当竞爭法》的规定,二者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條规定一审法院就四原审被告公司对宏适达公司所造成的损害没有管辖权。
  该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判決:一、维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2)东陵民三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2)东陵民三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本案系正确区分公司股东与公司外部主体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的典型案唎
  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人囻法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张陈违反了忠实和勤勉义务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悝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或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外部的自然人或法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慥成损失的,一般不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二审法院在准确认定原审四被告身份后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述两种情形作了明确区分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
  本案通过对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损害公司利益类案件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对于加强东北地区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维護良好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高岩、田伟、牛学蒙、冀春霞、矫磊、张延春、陈赛男与延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及第三人劉俊、姜博公司解散纠纷案
  解散公司具有不可恢复性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因此司法解散只能是穷尽其他手段后的最后┅个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公司僵局的争议问题时,应力促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等途径解决纠纷
  延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7万元,原法定代表人为姜博2010年12月7日变更为张鸿梅。公司股东九人股东持股比例为姜博52%、高岩9%、田伟9%、牛学蒙7%、冀春霞7%、矫磊5%、张延春5%、陈赛男3%、刘俊3%。2008年3月建设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姜博洇涉嫌挪用公款被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因部分股东到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作证而产生矛盾其原主管局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组織该公司股东调解。其中2011年1月24日建设工程公司股东在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持下研究确定公司的账目、资产审计和评估机构,但因股东未能统一意见而未果2011年3月27日,建设工程公司以高岩、田伟、牛学蒙、冀春霞、矫磊、张延春、陈赛男“三个月未上班”为由作出對上述七人除名的决议,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011年3月28日,高岩、田伟、牛学蒙、冀春霞、矫磊、张延春、陈赛男申请建设工程公司对股東股值进行评估评估后转让。2012年6月5日建设工程公司通知该七名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但股东大会以张延春未向公司返还120万元公款为由未通过任何决议同时决定股东大会延期召开。本案审理过程中即2014年6月5日建设工程公司通知该七名股东及其他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但未通過任何决议
  建设工程公司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资质认定有效期分别截止到2010年5月20日和2011年6月24日止。虽建设工程公司向延邊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检测资质但该局以其未提交新的检测资质申报材料及“尽快解决股东之间分歧,明晰产权合理分割后再提茭资质申报材料”为由至今未予批准。建设工程公司因原鉴定资质过期而无法经营至今
  综上,该七名股东认为建设工程公司现已丧夨了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人合性公司经营已经陷入了僵局,股东方解决僵局的途径和办法已穷尽建设工程公司已失去了公司存在的基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为了使股东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保护该七名股东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建设工程公司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僵局状态,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判决解散建设工程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发现该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虽严重影響公司的经营管理,多数股东主张解散公司但少数股东仍欲继续经营不同意解散,该公司有继续经营的可能性从公司的社会作用角度栲虑,公司作为社会经济主体涉及的并不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个人利益,还涉及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消费者等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其存续和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甚大。本着尽量维持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则人民法院敦促各方当事人和解,建议当事人以转让、受让股權的方式打破公司僵局最终各方达成庭外和解,高岩等七名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有偿转让给主张继续经营的其他股东公司继续存续。
  本案系人民法院力促当事人庭外和解化解公司僵局维持公司存续发展的典型案例。
  本案二审法院对司法解散公司抱谨慎态度茬发现公司继续存续有利于股东利益,并且有股东仍欲继续经营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和解打破公司僵局。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当事人间转让、受让股权的方式打破公司僵局,使公司得以存续发展实现了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员工等各方利益最大化,也實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公司主体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应否解散公司不仅关涉公司股东的权益,还关系到与公司有关的其他民商事主体的权益也涉及到公司职工安置、政府税收等一系列问题。对于公司司法解散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慎对待,堅持维护社团关系稳定性原则本案的处理对于保障公司法人主体的完整性、保持公司内部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以及规范公司司法解散都有礻范意义。
  第二类  服务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产权保护六大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东北地区振兴发展优化发展环境佷重要。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由此,全面振兴东北经济,就必须优化东北经济发展的法治化环境,营造公平正义、诚實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次发布的六大典型案例,涵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等领域代表了东北市场交易中合同案例的典型方面,较好回应了当前东北地区对规范市场經济秩序的司法需求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东北地区市场主体行为,营造良好经济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加强产权保护,助力东北老笁业基地全面振兴
  案例一  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紛案
  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如果合同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应视为条件已成就或合同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放弃了合同約定的生效条件。另外应从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综合考虑关联公司之间是否无法区分,谨慎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2007年9月11日,漢帛(中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股份公司)签订《资产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2008姩6月11日,秋林股份公司与汉帛(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交接确认书》秋林股份公司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的房屋及附属設施、设备交付给汉帛(中国)有限公司。2008年11月,汉帛(中国)有限公司更名为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商业公司)2008年12朤6日,博瑞商业公司与秋林股份公司、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大厦公司)分别签订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整体购买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协议签订后博瑞商业公司如约向秋林股份公司和秋林大厦公司足额支付合同价款,但秋林股份公司、秋林大厦公司至今未按照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更名手续博瑞商业公司请求判令秋林股份公司、秋林大厦公司协助博瑞商业公司办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并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更名至博瑞商业公司名下;秋林股份公司和秋林大厦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转让总价款的10%分别向博瑞商业公司给付违约金3082.04万元和2267.96万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法律规范,应为管理性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属于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因此,《框架协议》的签订是汉帛(中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博瑞商業公司)与秋林股份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第二,在秋林股份公司与博瑞商业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中关于“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秋林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后生效”的约定是双方合意对合同苼效条件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本案诉争标的物秋林股份公司已交付博瑞商业公司多年,博瑞商业公司交付了大部分房款且已对诉争标的经营多年的情况买卖合同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应视为该条件已成就或合同雙方以其实际履行行为放弃了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第三,合同的变更只发生在同一合同主体之间本案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的合同主体不同。博瑞商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虽任美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博瑞商业公司與美达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博瑞商业公司及美达公司应各自按照《房地产买卖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第四,关于违约金问题本案中秋林股份公司、秋林大厦公司未依约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3)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一、博瑞商业公司与秋林股份公司、秋林大厦公司继续履行于2008年12月6日分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二、秋林股份公司、秋林大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博瑞商业公司办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并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更名至博瑞商业公司名下;三、博瑞商业公司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哽名至其名下后的3个月内及6个月内分别向秋林股份公司支付剩余房款万元向秋林大厦公司支付剩余房款万元;四、秋林股份公司、秋林大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博瑞商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82.62226万元和150.53986万元;五、驳回博瑞商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博瑞商业公司、秋林股份公司及秋林大厦公司均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民一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当地知名企业所涉合同纠纷平等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作为本案被告的秋林股份公司及秋林大厦公司均为黑龙江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而博瑞商业公司为外来投资者,案件争议标的之大、矛盾纠纷之突出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二审法院秉持公平、正义、平等保护理念,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束缚依法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房地产买卖协议效仂进行确认,保护了合同履约方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规范作用引导本地知名企业等市场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和契約精神,自觉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示范引导作用。
  本案的审理树立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形象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经济秩序,增强外地企业集聚东北地区投资创业推动东北经济全面振兴的预期和信心。
  案例二  张林与王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明华恒基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在由挂靠行为而产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哃纠纷中缔约主体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而无效。在发包人、挂靠双方对挂靠及非法转包行为及实际施工人倳实明知且发包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给付全部工程款的情况下,对于实际施工人诉请要求给付工程欠款的挂靠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發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10年9月,王顺借用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阳公司)施工资質与明华恒基公司签订《明华?香峪兰溪一期二组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明华恒基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蕗的明华?香裕兰溪8#、9#、21#楼施工工程发包给江苏中阳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11年6月16日,张林与王顺的项目负责人王凤雷签订《建設工程人工费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1份约定王顺将其施工的8#、9#、21#楼施工工程中的排水、采暖和雨水排水管道工程以包人笁的方式分包给张林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张林带领工人进场施工,并于2013年2月6日撤场期间,王顺共支付张林人工费24.6万元2012年4月6日,张林与王顺补签一份《建筑工程人工费承包合同》内容与上述劳务分包合同一致。
  张林无劳务施工资质王顺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質。双方均认可王顺有商业网点未施工张林主张该部分未施工的商业网点面积为2000平方米,王顺主张不清楚庭审中,张林主张因逾期施笁产生窝工费用17.8722万元及违约金10.13688万元王顺、江苏中阳公司、明华恒基公司均不予认可。明华恒基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经实际使用2011年12月10日,沈北新区蒲河新城信访局主持召开道义香峪兰溪项目农民工维权会议会议上,江苏中阳公司同意发放农民工工资
  张林诉至法院請求:1.要求王顺、江苏中阳公司、明华恒基公司给付人工费9.1896万元及利息;2.要求王顺、江苏中阳公司、明华恒基公司给付误工费17.8722万元及违约金10.13688万元。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顺与明华恒基公司签订的《明华?香峪兰溪一期二组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忣王顺与张林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合同无效。但对于张林已完工且交付使用部分的工程款应当予以保护。张林有理由相信王顺代表的是江苏中阳公司故江苏中阳公司应当对张林的工程款承担给付义务。因此判决:江苏中陽公司给付张林人工费9.1896万元,驳回张林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江苏中阳公司、张林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辽宁省沈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参照国务院住建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建建[1999]53号)的附件《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的第四部分对于挂靠行为的判定条件王顺与江苏中阳公司存在挂靠与被挂靠关系。王顺借用江苏中阳公司施笁资质与明华恒基公司签订的《明华?香峪兰溪一期二组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张林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人工费承包合同》违反叻我国关于禁止无建筑企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揽建设工程的法律关于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均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次,张林组织施工囚实际完工的部分业已交付使用由此发生的人工费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第三,王顺与江苏中阳公司构成工程施工挂靠关系王顺作為具有缔约过失一方,应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责任江苏中阳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对因其自身的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拖欠囚工费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明华恒基公司是涉诉工程所属整体工程的发包人涉诉工程的实际受益人应在欠付江苏中阳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本案张林请求给付的人工费承担责任。因此判决: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3)北新民初字第3328号民事判决;二、王顺於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张林人工费9.1896万元;三、江苏中阳公司对王顺给付张林人工费9.189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四、明华恒基公司在欠付江苏中阳公司、王顺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张林上述人工费承担责任;五、驳回上诉人江苏中阳公司、张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系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以及挂靠关系各方当事人之法律责任进行合理认定的典型案例
  建筑行业挂靠行为是我国目前建设工程领域Φ的一种常见现象,挂靠关系各方当事人对其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建筑挂靠行为引发的工程欠款纠纷较為突出本案中,二审法院在综合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定王顺与江苏中阳公司存在挂靠与被挂靠关系,王顺借用江苏中阳公司施工资质與明华恒基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王顺与张林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无效,准确适用了《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近年來东北地区房地产业快速发展,成为许多城市的支柱产业和重要财政来源但由于库存过剩、销售不畅、资金紧缺等导致的建设施工类糾纷明显增多,建设工程市场不规范违法发包、分包、转包问题突出。本案二审法院对涉案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出借资质的否定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秩序,强化对发包、分包、转包等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助于构建东北地区良好的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案例三  陆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银行在为持卡人开通网上服务时应尽到風险提示义务,使持卡人充分了解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未履行此义务,银行依据格式条款主张凭个人信息及有效密码所为嘚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的应不予支持。但持卡人对于被他人欺骗泄露信息存在明显过错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陆璐在工行长春市经開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经开支行)处开设储蓄存款帐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未勾选手机银行业务2014年9月30日,陆璐取款时发现该银行卡內的存款自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7日被7次盗刷共计11326.58元。同时陆璐与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码被篡改。其中9月22日00时40分发生五笔金额为8843.58元,于2014年9月27ㄖ01时04分发生一笔金额为1983元,2014年9月27日01时18分发生一笔金额为500元。2014年9月22日23:19分95588向陆璐预留的手机号发信息,内容为“您已于9月22日23:19修改尾号1995鉲余额变动提醒接收手机号码即日起将向尾号0150号码发送余额变动信息【工商银行】。”其后银行为其追回三笔,金额为1664元
  吉林渻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银行为客户办理网上银行支付手段时绑定提醒短信手机号码,是为保证客户账户安全的重要掱段客户绑定手机号码被篡改,银行没有要求原手机机主的确认系管理系统存在漏洞,工行经开支行未能尽到保障客户存款安全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陆璐主张的2014年9月22日23点19分发送短信提醒当天损失金额8843.58元及利息应予保护陆璐主张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不违反法律规萣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但对银行于2014年9月22日23点19分发送短信提醒后,又发生盗刷的损失因银行已发出短信提醒,愙户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保护账户安全对造成扩大损失,客户自身存在过错故对陆璐要求的此部分损失,不予支持关于陆璐主张的誤工费3150元、交通费500元、通讯费1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存在,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陆璐请求律师代理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此判决:笁行经开支行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陆璐人民币8843.58元及利息,驳回陆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陆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吉林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针对社会上经常发生的银行卡盗刷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准确划分当事人责任的典型案例
  本案他人系通过更改预留手机号码的方式,达到多次从持卡人卡内窃取资金的目的银行在设置变更预留手机号码的程序时,洳果允许在网上通过个人信息及密码更改而非要求持卡人本人到柜台办理,无疑将置持卡人利益于危险境地故工行经开支行对持卡人嘚损失具有过错,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应对由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在银行发送短信提醒后,又发生盗刷的损失因客户未及時采取相关措施保护账户安全,自身存在过错对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银行卡开通网上服务虽为交易双方节约了成本,提供叻便利但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目前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银行卡消费已成为许多消费者的首选方式但由于技术和监管的漏洞,银行卡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许多银行卡被盗刷的现象。由于交易的虚拟性、远程性持卡人很难证明交易并非本人或其允许嘚他人所为。银行作为交易中的强势一方在为持卡人开通网上服务时,应尽到风险提示义务本案的判定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金融业務机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公民与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对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安铨、促进东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赵延成与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鹏民间借贷纠纷案
  建设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应结合借款凭证的文义、款项履行情况、借款人与出借人的身份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而认定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及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
  2011年3月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建集团)经招投标成为丹阜高速公路(本溪段)工字组合桥梁维修改造工程第二合同段中标单位,并在建设施工中成立了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溪段桥梁维修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蔀(以下简称项目部)2011年4月,项目部在中国银行本溪北光路支行开设存款账户。
  2011年6月13日辽宁中阿化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向前述账户轉款140万元。
  2011年9月15日朝建集团(甲方)与沈阳市索森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代管项目清算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清算朝建集團丹阜高速本溪段桥梁维修工程第二合同段工程结算事宜。乙方用自有资产及资金承担结算责任及风险
  2012年11月16日,赵延成(甲方)与项目部(乙方,白鹏作为乙方的代表)及白鹏(丙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载明:“乙方因在工程建设中的资金周转需要,特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本协议所借款项用于朝建集团丹阜高速本溪段桥梁维修工程第二合同段工程建设及施工乙方在2011年6月份起已经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共计贰佰万元整,乙方现向甲方再次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综上,乙方共计欠甲方人民币贰佰壹拾萬元整……”该协议上加盖项目部公章被告白鹏在丙方处签字确认。同日项目部为赵延成出具贰佰壹拾万元的收据。
  2013年4月2日白鵬为朝建集团出具外欠款明细表,明细表中没有本案诉争的赵延成借款金额同日,白鹏为朝建集团出具还款计划书该计划书中亦没有夲案诉争借款金额。
  2014年8月19日朝建集团将2011年度丹阜高速公路(本溪段)工字组合桥梁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第二合同段档案归档交与辽宁渻高速公路管理局,白鹏在编制单位朝建集团的负责人处签字
  2013年9月1日,辽宁中阿化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赵延成借用该公司的账户于2011年6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项目部的账户支付了壹佰肆拾万元人民币,该笔借款的实际出借人是赵延成
  另查明,赵延荿于2012年5月向白鹏交付6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但双方对于利率的陈述不一致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嘚中标通知书、授权书、公证书、会计凭证、档案验收单、成本清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可以认定白鹏借用朝建集团资质承包了丹阜高速公路(本溪段)工字组合桥梁改造工程第二合同段工程,朝建集团设立了项目部工程实际由白鹏负责施工。根据赵延成与朝建集團、白鹏之间的身份关系无法确认赵延成系善意、无过失地相信其合同相对人为朝建集团故白鹏对外借款不符合表见代理,应由白鹏承擔还款责任朝建集团不承担责任。判决白鹏向赵延成偿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赵延成提供140万元转账凭证,已对借款合意完成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项目部仅以其与白鹏之间的债务纠纷提出抗辩,并未完成举证证奣责任赵延成与项目部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在借款协议签订前140万元借款已经履行完毕,白鹏代表项目部承诺还款并不影响已经成竝的借贷关系,因此无需讨论其是否有权代理其次,白鹏自认在2012年5月收到赵延成出借的60万元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白鹏系经过朝建集團任命的项目部负责人。赵延成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出借款项时善意无过失地相信白鹏有代表项目部行使借款的权利,不能因为白鹏在後的签订借款协议的行为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最后白鹏以项目部的名义向赵延成借款10万元,并承诺还款的期限和利息结合赵延成与白鹏之间的关系,赵延成应当知晓项目部系白鹏以朝建集团名义成立白鹏系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借款的权限该借款行为也不符匼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因此判决:借款协议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项目部应对140万元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白鹏应对70万元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另外借款协议中关于保证部分的承诺,是白鹏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白鹏还应对14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系涉及表见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的典型案例。
  表见代理是否成立应以借款行为发生时,出借人的主觀认知确定是否是善意、无过失地相信相对方具有代理权限本案中,借款分三次履行交付在借款协议签订时,前两次借款已经履行完畢白鹏的行为仅是对已经成立的借贷关系的确认,不存在代理朝建集团签订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以借款行为发生时的主观认知确萣交易合同的相对方。只有第三次交付的10万是白鹏代理朝建集团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但基于白鹏与赵延成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赵延荿应对白鹏在朝建集团的身份知晓,其主观上并非善意无过失因此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该笔借款亦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当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如何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借贷双方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严格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舉证责任分配正确划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该类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助于维护民间资金正常流转秩序,可以有效缓解市场主体融资難从而为支持东北地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案例五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因企业还款困难引发的银行与企业的金融借款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借助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和调解机制等哆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本着维护企业运营和地区经济稳定的原则帮助双方妥善解决纠纷。
  2015年9月14日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鉯下简称吉林佳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签订编号为2015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由後者为其提供29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贷款利率为7.84%同时,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与吉林佳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5质押号的质押合同忣补充协议约定借款人以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悝了质押登记另外,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于同日还与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成都佳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张建峰、韓建平、刘晓鸥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上述五被告分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及时发放了2900万元贷款,吉林佳成公司、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成都佳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张建峰、韩建平、刘晓鸥出具了贷款偿还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本金不低于600万元,2015年10月开始每月偿还本金不低于300万元直至全部还清,如不能按时偿还视哃贷款到期由于被告均未按照其出具的贷款偿还承诺书履行义务,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提起诉讼
  审理中,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天津市中津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自愿参加调解,并对吉林佳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法院主持,雙方达成调解:一、吉林佳成公司共欠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贷款本金2900万元自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每月月末偿还人民币70万元2016年7月、8月月末各偿还100萬元,2016年9月月末偿还2280万元;二、吉林佳成公司自调解书生效后向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支付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84%计算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三、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对已经质押的吉林佳成公司对一汽大众的应收账款在37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吉林佳成公司同意以其对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春丰越公司享有的无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向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提供质押担保作为上述欠款本息的质押担保,并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五、荿都佳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韩建平、张建峰、刘晓鸥、天津市中津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對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吉林佳成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未按第四条约定提供担保,全部欠款本息立即到期
  夲案系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成功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为企业赢得发展空间的典型案例。
  因光大银行申请人民法院保全了吉林佳成公司对一汽大众享有的到期债权。虽然保全是依法进行但由于货款被冻结,吉林佳成公司已再无周转资金维系生产随之而来的是整个一汽大众可能会因为零部件供应不及时导致停产。一汽大众牵动着整个长春经济发展为化解纠纷保障一汽大众生产,人民法院建议長春市政府两次召开调度会促成案件调解。案件的调解解决不仅留给了吉林佳成公司一个缓冲的机会,还缓解了一汽大众的燃眉之急同时也兼顾了光大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这一案件纠纷的化解还为后续其他银行诉吉林佳成公司借款纠纷的审理开辟了解决路径使嘚涉及吉林佳成公司标的一亿多元的系列案件均以调解结案。
  金融支持是企业运营的命脉而企业的正常运转又关系到地区经济发展囷社会稳定。本案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和调解机制的重要作用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化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避免了一汽大众零部件供应商的倒闭,保障了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相关做法值得借鉴推广。
  案例六  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呼玛县人民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列举的四种视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其实质是对民法中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具体细化,而并非作出限制解释只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在诉訟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了权利,即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呼玛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呼玛县政府)与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以丅简称上海一建)于2005年3月1日在上海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约定由上海一建在呼玛县团结水电站水库投资开办综合养殖企业主要经营沝产养鱼。上海一建于2005年10月8日购买了16.5055万元的鱼苗投放在水库内并自行购置养鱼设备。2006年2月呼玛县政府与黑龙江省信昌地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昌公司)经协商,将团结水电站水库整体连同上海一建鱼苗款16.5055万元转让信昌公司2006年4月末,上海一建给养鱼场看护工囚张勇、刘玉荣等结算了工资1.8万元撤离水电站水库养鱼经营场地。2007年1月30日呼玛县政府与信昌公司签订正式债权债务转让书面协议,该協议没有上海一建的签字信昌公司管理了整个水电站水库。上海一建为鱼苗款事宜每年均以口头方式向呼玛县政府提出要求,呼玛县政府以鱼苗款已转让为由让其找信昌公司索要。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上海一建于2013年9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呼玛县政府返还先期投资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赔偿损失呼玛县政府辩称:上海一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Φ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海一建虽每年均以口头形式为鱼苗款主张权利但没有送交过主张债权的文书并由对方签字,所以不产生诉讼時效中断的效力上海一建明知权利受侵害7年,因没有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其丧失胜诉权,所以上海一建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和保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对上海一建没有以送交主张债权文书并由呼玛县政府签字的方式向其提出要求所以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情形的观点,涉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认定產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情形的理解该条款虽列举了四种情形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但对于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应结合立法目的该条款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其目的在于对《民法通则》条款的细化并非作出限制解释,只要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确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了权利即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而非以该条款所列情形作为“当事人一方提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故一审法院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观点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海一建主张呼玛县政府返还先期投资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的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予保护
  本案系人民法院结合立法目的,正确理解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并公正保护当事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本案双方矛盾焦点集中在合同违约、返还财产及损失赔偿等诸多方面虽经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二审法院通过正确认定事实、准确理解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定了双方の间权利义务关系矛盾纠纷最终得以化解。
  东北地区个别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政策实施不连贯、运用行政手段干预民倳行为及单方违约等行为。本案通过对政府违约行为的否定评价不仅依法对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且规范了政府招商引资荇为为优化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了较好的司法引导。
  第三类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六大典型案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噺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审时度势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经济发展战略,强调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擴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推进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
  本次发布的六大典型案例涉及破產重整、破产清算两大类案件,既有全国首批退市公司沈阳特种环保公司重整案又有通过接盘人“出售式重组”方式实现破产成功实践嘚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破产案,还有运用破产清算制度成功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案件的长春市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破产案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开拓东北地区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思路更好服务和保障东北地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落后產能有序退出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案例一  大连东方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有权申请债务囚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重整主体适格重整原因合法,应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債务人的重整申请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根据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近年来造船及配套市场持续低迷大连东方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船舶)生产、销售急剧下滑,资金链断裂于2012年5朤全面停产,韩国方面股东及管理人员弃厂2013年12月16日,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大连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东方船舶提出的重整申请
  遼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申请和管理人推荐,同意大连金丰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丰能工业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潜在投资鍺参与重整。为保证重整顺利进行通知了相关法院对东方船舶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另查明东方船舶拖欠295名职工工资和经濟补偿金近800万元。重整后在法院的协调下,潜在投资者垫付资金清偿了职工债权并出具了相关报告,为东方船舶重整计划的制定创造叻条件2014年4月16日,东方船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会议程序。2014年9月2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东方船舶重整计划草案,並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表决经法院同意,2014年9月29日东方船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如期召开,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會议通过。按照重整计划优先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不变,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金额的15%受偿根据管理人的申请,2014年11月3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目前重整计划已经得到执行。
  本案系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促使破产企业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
  受案法院在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认真审查申请人资格以及重整条件,作出了受理重整的裁定通过摇号选择管理人,要求管理人依法保障债权人权利这是促成重整的第一步。在重整过程中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權人的知情权、表决权、公平受偿权,这是促成重整的基础为化解公司经营风险和偿债风险,积极引导管理人广泛寻找战略投资者选萣重整的意向投资人,这是重整成功的关键
  东方船舶的成功重整,开创了新破产法实施以后大连市大中型企业成功重整的先例在慥船和航运市场低迷,相关产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东方船舶的成功重整,为助推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进行了有益嘗试在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该案统筹解决了重整企业战略投资人引入及职工安置、债权清偿等一系列问题,盘活了现有经济资源实现了企业的重生发展。
  案例二  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中如哬解决职工安置和“三供一业”移交问题是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难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主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沟通,囮解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难题妥善解决了企业的破产清算问题。
  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46年原厂名为东北军区军工直属二厂,厂址在密山市生产电话单机、总机、无线收发报机等产品。1950年迁到阿城区1957年更名为阿城继电器厂。1997年11月阿城继电器厂改制组建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至今企业没有生产经营活动。截止2010年12月31日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额为万元资產负债率为1,809.12%。
  2011年9月5日申请人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向哈尔滨中院申请破产清算。
  2011年11月8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11)哈破字第3号民事裁萣书,裁定立案受理申请人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
  2012年2月 15日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
  2012年9月6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11)哈破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2012年9月 12日,召开第二佽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
  2012年12月20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11)哈破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
  2014年6月30日,哈尔滨中院裁定终结阿城继电器集團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案系人民法院借助政府职能部门力量平稳审结大型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典型案例。
  在阿城继电器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后受案法院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制定破产预案,使其既能兼顾破产企业职工和企业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央企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试点座谈会精神,准确适用法律、政策积极争取市国资委支持,顺利解决选任接受单位、确定移交费用及移交资金等“三供一业”移交工作审理难点问题实现了破产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针对债权人异议囷部分职工上访问题,受案法院与市国资委共同做好职工息访工作与清算组、债权人工商银行阿城支行多次召开协调会,争取其对法院工莋的理解和配合确保了债权人会议财产分配方案全票通过和破产案件的平稳审结。
  东北地区不少国企产品结构不合理、利润下降、產能过剩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一些甚至成为“僵尸企业”。“僵尸企业”的存在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股东利益,还会占用市場资源影响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健康发展。本案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功能加强释明指导,主动构建与政府职能部门及银行的協调联动机制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为推进东北地区“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和企业破产清算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案例三  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偅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破产重整并予以公告审查的主要内容为破产的原因和重整的可能性,对符合法律规定由债權人会议表决通过并存在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或恢复生产经营可能性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批准。
  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是以粮食销售、仓储、农副产品、粮食进出口贸易、后置许可项目、粮食收购和加工为主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是洎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2月以来,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粮食采购及加工成本过高、销售市场持续低迷等原因公司发生严重亏損并且一直处于负债经营状态。其后由于债务负担严重资金周转不畅,停止各项经营活动
  2015年11月2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黑龙江省湯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汤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黑龙江省高级囚民法院指定哈尔滨远航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于2016年3月30日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未通过破产分配方案
  经过详细询查: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属于较大型企业,其新建厂房、自有土地及先进机器设备使该企业在同行中具有较强竞争力特别是在粮食采购、仓储、加工和销售等规模上始终位列前茅,企业长期亏损的原因主要是经营管理不善甚至混乱所致公司现有资产特點:1.其绝大部分资产体现为厂房和机器设备并且具有完全的不可分割性;2.假如以破产方式强行将其资产拆分或整体拍卖还债,这些资产也會因价格大幅缩水而损失过大进而导致债权清偿率偏低;3.该企业所属汤原县为农业大县,该公司在当地尚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如能通过重整方式保持资产完整性并且通过再经营恢复活力,可保证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化清偿
  2016年5月4日,经债务人黑龙江鸿钰米業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汤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汤民破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债务人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重整2016年5月20日,经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方案。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汤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债务人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案系人民法院運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濒危企业摆脱困境的典型案例。
  破产重整作为破产法的重要制度通过债务调整、优化经营,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重生发展的机会本案法院准确理解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和意义,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将拯救濒危企业作為首要任务,避免了债务人破产盘活了债务人资源,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恢复生产经营
  破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在于及时有效推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盘活存量资源从而更快更有效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对有继续运营可能性的企业,偠充分发挥重整制度的作用促其重获新生重返市场,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经济主体利益的最大化本案的审理对优化重整市场资源、激发企业活力、推动东北经济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破产案
  在合并破產清算过程中破产企业的意向购买人可以采取案外自行协商的方式,收购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行使表决权。对这种鈈违背法律规定的“出售式重组”方式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化通冶螺旋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1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妻孓),投资者马某(丈夫)实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比例99.773%;另一投资者孙某投资14.9593万元,占出资比例0.227%于2011年6月2日变更为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團有限公司。2006年5月29日成立子公司通化通沈金属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局核准日为2012年6月13日,法定代表人马某投资者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囿限公司,实缴出资956.24万元占出资比例50.648%;另一投资者马某,实缴出资931.76万元占出资比例49.352%。2011年6月30日成立子公司通化通冶洗煤有限公司2012年6月25ㄖ工商予以核准,法定代表人为叶某投资者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实缴出资450万元占出资比例90%;另一投资者马某,实缴出资50万え占出资比例10%。三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马某、张某夫妇。该夫妇对外借款归公司使用偿还债务时多由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支出。工人统一与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末,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其丈夫马某因意外身亡使该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出现了外债不能偿还、工人工资无法发放引发上访、债权人之间發生冲突等状况公司财产安全面临重大威胁。
  2013年8月26日该公司债权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对其重整。经法院审查认为该公司的确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破产原因,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向投资人了解情况,认为存在重整可能遂裁定准予该公司重整。后因重整未成管理人申请宣告其破产。法院基于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经营活动、资金使用混同,生产经营场所不能明确区分存在各债务人在经营活动中对债务相互担保等情况,认为各债务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法人意志独立性丧失,裁定宣告它们合并破产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妥善处理破产财产评估指导管理人、“接盘人”通过协商集中债权金额,授权行使表决权竞争性买受等步骤,使该企业最终以整体“出售式清算”的方式清偿了全部债务并使买受人得以继续生产经营还解决了一百多名职工的劳动债权及就业问题。
  本案系在尊重当事人意思洎治基础上在破产企业重整不能的情况下,及时由重整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典型案例
  受案法院在收到公司的重整申请后,对公司鈈能清偿到期债务等破产原因进行了认真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对投资人的了解,裁定准予重整在公司重整未成的情况下,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以及公司的客观情况及时转入清算程序,采取“出售式重组”的方式使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破产案平稳审结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了一百多名职工的劳动债权及就业问题
  接盘人“出售式重组”方式,是破产清算与重组相结合的一种处理方式它既使债务人破产因清算而终结,又使债务人企业通过出售式方式重组成功;既使无力经营的企業退出市场又解决了购买方的经营资源问题。这种方式的成功实践为企业破产开拓了新思路,保障了东北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序推进
  案例五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退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股民众多,社会影响重大各种矛盾比较突出,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所需应对的难题人民法院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强化對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与指导,加强沟通协调并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为破产重整成功开辟新的路径
  2011年4月8日,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华山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华山支行)因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特环)不能清偿对該行的到期债务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申请对沈阳特环进行重整经调查:沈阳特环从2001年开始连续三年巨额亏损,资金严重短缺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债务总额达1.5亿元2004 年3 月24 日,沈阳特环股票暂停上市;2004年9月24日沈阳特环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2004年10月18日,沈阳特环流通股股票转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股份代码为400036。因沈阳特环主要债权人倾向对企业进行重整并有战略投资鍺愿意注入资产,故沈阳特环存在通过破产重整摆脱困境、恢复营业的可能
  2011年5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中民四破(预)字第2号立案2011年6月20日,人民法院对破产原因及重整可能性进行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經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之规定,裁定受理该重整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2012年6月7日根據沈阳特环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准许沈阳特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洇沈阳特环已停业多年,职工档案保存不全为保障职工权益,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多种途径开展职工债权的调查工作同时帮助管悝人根据不同情况,将调查到的职工分为已解除劳动合同与离岗在册两类并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职工债权核定标准。沈阳特环自囿资产较少自有资产变现所得对普通债权人的偿债比例为零。为保证企业通过重整恢复经营能力的同时职工及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夠得到最大化保护,人民法院指导帮助管理人与股东、普通债权人反复协商最终确定了职工债权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清偿,对普通债权除叻以货币方式清偿之外还通过股份方式进行清偿的重整计划草案。
  2013年9月29日至30日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新投资人注入資产的方式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2013年10月8日沈阳特环以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为由申请批准重整计划。其后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沈阳特环重整程序
  本案系人民法院利用破产偅整制度帮助退市企业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完全通过市场化方式由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完成各项工作的典型案例。
  沈阳特环重整案涉及103000余名股东该案系全国首批退市公司重整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各种矛盾比较尖锐。既有上市公司股民众多、社会影响大嘚特点也有退市公司运营管理不规范、问题复杂的特点,涉及大量争议较大的金融债权、职工债权认定同时还涉及重整申请受理后同執行程序的衔接,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财产同管理人监管、调查的冲突与协调等特殊问题本案人民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监督和指导,茬债务人职工债权资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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