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上班玩手机游戏被开除,听听仲裁怎么说

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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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员工伤情变轻为由拒付工伤待遇不成立 公司克扣工伤待遇输官司
稿件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发布时间: 10:13:12  对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其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刘江河在离职后,原单位却以伤情变轻、伤残等级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待遇。近日,经过一裁两审,法院终审判决原单位向他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7.7万余元。  事发:  员工入职3个月发生工伤  2015年8月初,经熟人介绍,30多岁的刘江河被某安保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入职三个多月时,他在工作中不慎造成左腿外伤及跖骨骨折。随后,经公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江河所受上述伤害为工伤。  2016年6月初,刘江河想回老家养伤就主动辞职。在得到批准后,他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公司认为他的伤情根本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双方发生分歧,于是申请鉴定。  不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刘江河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  拿到鉴定结果后,安保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2016年底,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确认刘江河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  过了一段时间,安保公司将工伤保险基金转到单位账户上的4.2万余元,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名义支付给刘江河,此后就不同意支付其他工伤待遇了。  维权:  一裁两审均支持员工主张  无奈,刘江河只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安保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他的主张,裁决公司支付两项补助金共7.7万余元。  公司不服到法院起诉。  得知自己当了被告,刘江河忐忑不安,了解到工会有免费法律服务后就申请了工会法援。因他是农业户口,符合受援条件,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便指派张士军律师代理此案。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安保公司支付刘江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7.7万余元。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时,安保公司代理人一再表示:“我公司不是不支付刘江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是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他发生工伤后公司积极配合其进行医治,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治疗恢复,其伤残程度已经发生了变化,现在已无法达到九级伤残标准。老话儿说伤筋动骨一百天,像他这种骨折3个月就好了,根本用不着再享受工伤待遇。”  对此,刘江河认为:“我的伤残等级已经两次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确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公司就应当支付我相应的工伤待遇。而且,工伤保险基金已将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拨付到公司账户,你们凭什么不给我啊!”  公司认可工伤保险基金已核算并向公司账户拨付了刘江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万余元。  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以伤情变轻为由拒付工伤待遇不成立  安保公司以刘江河的九级伤残等级过高、经过治疗后伤情变轻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刘江河主张既然劳动部门确认其已达到伤残九级,自己就有权享受同等级别的工伤待遇。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安保公司与刘江河谁的主张才符合法律规定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公司为刘江河缴纳了工伤保险,刘江河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部门两次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且上述工伤认定结论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已生效,工伤保险基金已核算并向安保公司账户拨付了刘江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万余元,所以,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安保公司应当支付刘江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公司认为刘江河经过治疗恢复,其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已无法达到九级伤残标准,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尚未向有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所以在现有情形下,安保公司仅以对工伤致残等级持有异议、伤情变轻为由不同意给付刘江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而公司的主张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文劳动争议当事人均为化名)□劳动午报记者 王香阑(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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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1681)“做一天算一天” 是指工资的结算方式还是双方用工关系的区分,下班途中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构成工伤?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结一起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那么这起案件的劳动关系该如何确定呢?
案情简介原来,黄某某在某服装厂从事品检工作,工资为85元/天,加班费另算,正常工作时间为早8点至下午17点,工资由老板或者老板女儿转账支付。某天黄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此后双方发生争议,黄某某认为和服装厂之间是劳动关系,服装厂认为,双方之间系合作松散的劳务关系。庭审时,某服装厂申请证人出庭,证人也是某服装厂处员工,岗位、工资均与黄某某相同。某服装厂另提供录音一份,在该录音中,某服装厂要求黄某某补充病假手续,黄某某则表示“做一天算一天”。2017年4月,黄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服装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裁决支持了黄某某的请求。后某服装厂不服,诉至本院。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服装厂所申请的证人工作岗位与黄某某相同,均从事检验工作,工资水平也相当,但某服装厂则认可证人系其员工,对黄某某的劳动关系则予以否认,另外,在录音当中,虽然黄某某表示自己是“做一天算一天”,但从录音来看,无法明确此表示是指工资的结算方式还是双方用工关系的区分,再者,从某服装厂要求黄某某补充病假手续的表示来看,也可以认定某服装厂存在用工管理的行为,综上,某服装厂应当进一步就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进行举证,现某服装厂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并认定某服装厂、黄某某之间系劳动关系。法官说法确认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用人单位系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作为我国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灵活性、广泛性的特点,但个体工商户也是劳动争议多发的“重灾区”,这与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因此,及时得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有据可查的财务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都能帮助个体工商户有效得防范用工法律风险。除正式用工人员外,如个体工商户需要在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使用临时务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雇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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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ider.nosdn.127.net/f17f794c6d9c316d25bba97a.jpeg以案释法:“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与处理添加时间 :
17:02:11作者 : 王会岸 童曙明 王思淼 & 来源 : 黄冈新闻网  
黄冈新闻网(通讯员王会岸 童曙明 王思淼)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胜之年。如何将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如期打赢,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是摆在每一个法官面前的职责和任务。
英山法院作为执行质效在全市排名前列的基层法院,2018年上半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数量与上年度同比增长100%,结案率也高达70%。但仍有一些申请执行人不满意,因为他们不明白不相信有一种情况叫做“执行不能”。他们认为,官司已经打赢了,法院为什么不能执行到位?执行人员是不是消极执行?有没有办人情案?对方当事人是不是与执行人员有见不得人的关系?当法官向这些申请人解释的时候,还有人认为,法院是不是故意搞个“执行不能”的新名词出来忽悠人。
实际上,“执行不能”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不以执行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从近期英山法院的几起执行案例中可以了解到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以及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应对“执行不能”问题。
“执行难”案件最终被执行。
四川A公司与湖北B公司系生意伙伴,因多年生意往来,B公司欠A公司货款累计达七百余万。后B公司因经营不善,应偿还的货款迟迟未能到位,A公司经仲裁后,向英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英山法院接手案件后,法官经过多次深度调查,发现B公司虽然确实经营困难,欠有多处外债,且厂房设备等都已办理抵押,但该公司仍然在正常运营,有一定还款能力。因此,执行法官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把B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迫使B公司主动与A公司进行沟通,最终两家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B公司分期支付欠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执行不能”案件被裁定终结执行。
张某向曹某借款二十万元,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经英山法院审理判决后,张某没有履行义务,曹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英山法院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情况。通过详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唯一一套住房已经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其在银行无存款,也无车辆、股权、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执行法官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向申请人曹某反馈了财产查询以及采取措施的情况,经合议庭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以上两个案例清楚反映出,“执行不能”披着“执行难”的外衣,但它并不是“执行难”。“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表象都是难以执行,但在“有没有履行能力、能不能执行”这一点上,有本质区别。“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部分履行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虽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能执行的案件。简而言之,“执行难”是有履行能力或者部分履行能力但执行困难,“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
“执行不能”的处理。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一般会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简称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执结案件,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财产查询情况,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而当事人就会疑惑,终本后我的案子还执行吗?毫无疑问,案件既然没有实质性执结,当然要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本案件的后续处理。
英山法院在处理一起刘某与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时,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调查发现该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2016年依法采取终本措施。但终本后,法院依然在关注。2018年元月初,该公司重新启动生产,有了财产线索,案件立即恢复执行,法官迅速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向其重申拒不履行的后果。该公司负责人向法官承诺,之前没有能力履行,现在既然在生产,经营情况会慢慢的好转,一定会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现该案件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正按期付款。
理性看待“执行不能”
案件“执行不能”的状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推移,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开始有一定或者全部履行能力,法院也能够通过强制措施来执结案件,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部分案件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法院即使穷尽所有措施,到最后也无法执行到位。当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院执行并不是万能的,“执行不能”也是当事人本身应当承受的社会风险和法律风险。法院如果过多投入精力在“执行不能”案件中,反而减少了在解决真正“执行难”案件上的时间和精力,那无疑是在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精神。
(见习编辑:蔡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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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化解劳资纠纷,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积极推动以案释法工作,教育引导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形成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以及合法合理维权的良好氛围。  一是案例交流。精心筛选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身边的案例”、“典型的案例”以及“新型案例”作为“释法”重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方式与贵阳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监察大队、以及法律援助中心等兄弟部门进行案例交流与研讨,积极筛选及达成同类案件共识,增强以案释法科学性。并每月按时发布的典型案例调研信息不少于1次。  二是媒体传播。在国家相关普法期间,选取问题比较突出的欠薪、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案例,积极参与人社系统普法宣传;同时,通过贵阳市及云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报刊等渠道,积极推动以案释法工作,增强以案释法渠道多样性。  三是办案说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以案释法,让群众更加了解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过程,了解案件办结的情况,彰显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断推进办案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个案推动依法仲裁,规范仲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仲裁工作中程序及实体上的错误。以此提升以案释法深刻性。  三是宣传讲解。在案件办理结束后,重点针对企业人事及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深入浅出地宣讲法律,释疑解惑,就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通知公告程序、会议记录的员工签名、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等企业与职工高发的纠纷点进行宣传讲解,积极促进企业规范管理,从源头预防及化解劳资纠纷,促进以案释法的有效性。&
(编辑:陈春菊)[以案释法]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能否提出复议?[以案释法]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能否提出复议?峰新新百家号近日,市民贺先生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贺先生说:“我想咨询的是,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还能提出复议吗?”就此,本期律师进社区栏目进行详细解答。解答: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峰新新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原创自媒体,搞笑视频,电影剪辑,爆笑段子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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