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办法出炉,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独角兽公司企业得到

今年3月30日,《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 的正式发布,宣布中国版存托凭证正式拉开了序幕。然而,时隔一个多月的时间,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而这一举动,也恰恰说明了CDR的推进步伐在显著加快,未来独角兽企业乃至超级独角兽企业有望加快回归至国内资本市场。实际上,就在CDR办法出炉之前,港交所的IPO新规也于今年4月30日起生效,并正式允许同股不同权企业的上市申请。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今年5月3日,作为超级独角兽的小米公司,也正式在港交所提交了上市的申请,而这也将会成为港交所同股不同权的首家上市公司。从CDR形式的讨论到CDR办法的出炉,其推进速度确实出乎了市场的预期。与此同时,对于港交所IPO新规的加快落地,并开始引发部分超级独角兽企业的上市申请,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内地市场CDR规则的落地。从CDR办法到港交所IPO新规的出炉,实际上也反映出两地资本市场正在加快吸引独角兽乃至超级独角兽企业的关注,并积极引导这些巨头企业的回归。事实上,虽然两地市场都在为独角兽企业的回归做好了政策制度上的创新与让步,但这一思考过程,也并不短暂。其中,对于港股市场而言,曾经也因“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而错过了一些互联网巨头企业,而随着部分互联网巨头先后远赴海外市场上市,却或多或少削弱了港股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港股市场的投资吸引力。由此可见,对于近期港交所的IPO新规,实际上还是吸取了以往的经验教训,并一举改变以往的治市风格。其中,对于港股市场同股不同权模式的开放,也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港股市场的开放与包容性在不断提升,而在政策制度创新方面,港股市场也比内地市场稍显优势。不过,对于独角兽企业尤其是超级独角兽企业的积极引导,内地市场却于最近一段时期内转变了态度,甚至敢于为部分同股不同权、VIE结构的独角兽企业开通了绿灯,并试图加快引导这类符合条件的独角兽企业回归内地市场上市。实际上,对于独角兽企业的引导回归,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进程。或许,对于独角兽企业而言,既可以选择IPO的上市方式,也可以选择借壳上市的形式,但对于部分本身股权结构比较复杂,甚至存在同股不同权形式的企业来说,却更可能通过CDR的形式回归至内地市场。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独角兽的市场关注度水涨船高,CDR也逐渐成为了一个新鲜的热门词。事实上,对于CDR而言,本身属于中国存托凭证,而它的出现,不仅会以人民币进行交易结算,而且还有效打破了注册地在海外的公司不能直接在A股市场上市的约束限制。与此同时,凭借其发行成本不高、上市手续与流程比较简便的优势,也将会从一定程度上激发独角兽企业以CDR形式回归至国内资本市场的热情。时下,无论是内地市场还是港股市场,都似乎对独角兽企业抱有欢迎与开放的态度。但是,从两地市场的具体实施规则来看,也并非盲目任性引导独角兽企业的回归,而是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准入条件,尽可能降低独角兽企业回归所带来的负面冲击。需要注意的是,从最新公布的CDR办法中,我们可以发现CDR的发行要求以及交易程序还是不少。其中,不仅强化了信披、强调了CDR的上市交易条件与程序,而且还要求建立存托凭证的存托与托管制度,并按照规定禁止从业人员买卖CDR等。除此以外,从之前的CDR新规中,我们还可以发现独角兽发行CDR回归内地市场的门槛并不低。其中,试点企业市值不得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再者,对于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而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此外,对于个别独角兽企业而言,若不能够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可能需要满足“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等条件。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提及的条件与门槛之外,对于试点企业而言,仍需经过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进行甄别等,而对于试点企业的标准要求同样颇显关键。对此,在CDR办法与规则严格执行的背景下,实际上还是可以起到较好的过滤作用,并把一些浑水摸鱼的伪独角兽企业拒之门外。其实,不仅仅是国内资本市场对独角兽企业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而且连港股市场,同样在港交所IPO新规中,拟对采取同股不同权的企业,设置了一定的门槛条件。例如,最低预期市值达到400亿港元,而对于市值低于400亿港元的企业,要求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内,收入不低于10亿港元等。除此以外,对于港股市场而言,除了准入门槛的约束外,还会对同股不同权的独角兽企业,设置了一定的约束条件。例如,上市后不得提高不同投票权的比例;同股同权股东必须占投票权的10%以及重大事宜必须按照“一股一票”的基准投票表决等。对于港交所的系列举措,确实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监督,并对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构成了或多或少的保护,而这更需要值得A股市场去借鉴的。从《2017年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资料显示,中国独角兽企业数量规模达到164家。换言之,如果让这164家独角兽企业回归至内地市场乃至港股市场上市,显然并不实际。然而,随着详细的规则落地以及相应约束条件与准入门槛的出炉,却从一定程度上筛选出一些优质的独角兽企业,并尽可能降低独角兽企业集中上市给二级市场带来的冲击影响。引导独角兽企业的加快回归,实际上还是离不开核心竞争力、核心创造力的争夺。简而言之,谁掌握了独角兽尤其是超级独角兽的资源,谁将会更有底气地发展市场,并从一定程度上增强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与投资吸引力。归根到底,对于当前的全球市场而言,还是处于优质人才、核心技术、核心资源的激烈比拼,而作为新经济代表的独角兽企业,无疑也会被市场赋予了较高的厚望。不过,仍需警惕的是,对于国内的独角兽企业,并非都具备较强的核心技术以及核心竞争力。在实际情况下,对于部分独角兽企业而言,虽然打着独角兽的旗号,但其核心技术含量并不高,甚至营销成分远高于核心技术的成分,而这也更像是伪独角兽企业。由此可见,给予独角兽回归上市设置一定的门槛与要求,还是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淘汰一批伪独角兽的企业,并让部分掌握核心技术、技术含量高的独角兽企业获得更多的机会,这也是一个明智的做法。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http://dingyue.nosdn.127.net/E36N68eoLiMo51856KVhJcGCr9sYaxR5eb6fnq6QybpUW1.jpegCDR最早6月可申请,公募可入市投资CDR最早6月可申请,公募可入市投资中华看点百家号当“BATJ”出海上市时,境内监管者与投资者一样扼腕叹息。如今,监管层正在搭建起境内投资者投资海外创新巨头的桥梁——境外企业回境内发行CDR(中国存托凭证)。那么发行CDR意味着什么?谁可以申请?谁可以投资?投资者受损失了又该怎么办?这些问题在最新监管规则中都将得到解答。证监会5月4日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CDR办法》),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具体法律依据,打开实际操作的新路径。该办法不但为海外创新公司回归A股打开路径,还兼顾了未来沪伦通下伦交所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CDR的安排。据证监会介绍,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日。有了解政策制定流程的相关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考虑到征求意见之后还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完成后续程序,预计《CDR办法》最快将于6月份正式发布。待相关配套规则发布之后,企业即可制定申请文件,并申请开始试点。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只要基金合同约定可投资境内上市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就可以投资CDR。如果没有约定,基金管理人只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后,即可根据表决结果投资CDR。谁可以申请国务院3月30日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要求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工作,其中对试点企业做出原则性规定。这意味着,想要申请发行CDR的公司,目前必须是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就整体标准来说,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同时,还必须满足《CDR办法》当中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五项规定。第一,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即、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第二,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三,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四,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第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之后,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严格甄选试点企业。咨询委员会由各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将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谁可以投资此次所指的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即“参与型存托凭证”。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申请发行CDR,需要符合交易所即将出台的上市规则,然后提出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上市之后,境外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需要遵守境内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另外,境外企业不能通过发行CDR的方式,在境内重组上市。除发行企业之外,证监会还规定了存托人、托管人的条件。村托人可以由三类机构担任,一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 二是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 三是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担任存托人的具体资质条件,由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另行规定;证券公司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根据《CDR办法》,公募基金可以投资CDR,一方面,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资存托凭证;另一方面,基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如果投资存托凭证,基金管理人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至于公募基金投资CDR的比例限制、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可以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对于个人投资者如何投资、是否有投资门槛,前述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投资者保护具体规则还在研究制定过程中,监管部门有自己的内部工作计划,会根据进度陆续公布。“发行一个新投资品种肯定是有一整套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的,但是是否设置保证金门槛,目前还都在研究中。”前述人士称。投资者受损失了怎么办投资CDR与买A股股票不同,试点发行的创新企业多为 VIE 架构的红筹公司,境外红筹公司与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在股权结构上完全独立,其权利义务仅依靠合同约定。如果红筹公司在发行CDR的过程中,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投资者是很难通过起诉红筹公司获得赔偿的。为了加强责任承担,《CDR办法》有意将红筹公司与实体运营企业关联在一起,明确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应当对与其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并针对CDR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特点,就存托安排、不同投票权、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披露要求。同时,设置多项特有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如存托凭证持有人特别事项单独表决机制,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退市回购义务等。此外,还规定了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采取监管措施,实施市场禁入等。“我们现在试点企业的上市地,一定是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过跨境监管框架协议的,”前述负责人告诉记者,除规则设计上加入了很多特色的要求之外,还将通过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对境外发行主体进行约束。根据办法,“最牛小股东”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服中心”)也将购买最小交易份额的存托凭证,进行持股行权。同时,投服中心也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存托凭证持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证监会也规定了处罚措施。比如,对于违反减持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证监会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万;对于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承销期或期满后6个月内买卖CDR、自接受境外发行人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买卖CDR等短线交易操作也将依法处罚;对于存托人未按照境内相关规定履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万元,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更换、36个月不受理相关申请文件、取消存托资质等措施。《CDR办法》还提到CDR与股票之间的转换问题,但只表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在当前时点发行CDR期间,暂时没有转换路径。但是,未来在沪伦通方案中,会考虑转换的具体问题。对于市场广泛关注的发行规模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前述人士表示,监管层在考虑推出一个新品种时,对流动性是有考虑的,但是对于具体发行比例目前还在研究。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不会是简单的规定一个比例“一刀切”。目前这个环节的规定,是放在证监会的规则中,还是由交易所层面的规则来限定,也还在研究中。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未经第一财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1-;。编辑:黄向东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中华看点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做最权威、真实、正能量的泛娱乐媒体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快讯:空间号入围2018中国美好生活首批候选独角兽企业|独角兽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快讯:空间号入围2018中国美好生活首批候选独角兽企业
快讯:空间号入围2018中国美好生活首批候选独角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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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办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宣布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试点。
对于试点企业的选取标准,《若干意见》明确,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政策倾向推动科技股大涨
虽然还没有正式开展,但是政策的倾向以及《意见》的发布表明,中国股票市场发行制度改革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意见发布之前,市场在“独角兽”概念的带领下,已经掀起了一波浪潮,很多个股的连续涨停带动其他概念股的飙升,直接引爆创业板的火爆行情。而之前的炒作基本上是片面的,即只要有沾边的概念都或多或少的收到追捧。
市场热点逐步集中
但在我们注意到,《若干意见》明确试点企业属于互联网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同时,我们回到市场去看,板块和概念涨幅比较好的,基本上也都是围绕着这些概念和板块在轮动,而集成电路等更是强势中的强势。
观念发生重大的改变
《若干意见》提出,遵循服务国家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稳步有序推进和切实防控风险的四项原则,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
可以看到,我们以前更多的是鼓励和支持传统的工业企业上市、推动和推进那些盈利能力强的公司,而现在是有所改变,尤其是此次在入门标准中并未提到关于盈利的相关指示,也就是说这种观念正发生这重大的改变。
多方关注下或现牛股集中营
同时,从资本市场角度,它的大门也是再次开启,而且是向着更多的新兴产业开启,足见我们管理层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重视程度,而对他们的支持,资本市场将是重要的渠道之一。
当下,市场风格正在发生转变,虽然还没有十分明显的迹象表明完全转换,但在资金追逐、政策倾斜、风险偏好的倾向下,创业板为首的新兴产业标的已经跃跃欲试。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这些方向将会受到更多的关注,资金追逐的步伐也会逐步加快,很多牛股也或将在这里诞生!
(作者:巨丰投顾郭一鸣, 执业证书号: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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