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潜入男子禁入的小镇乙家以暴力强奸乙,乙以为是其丈夫在和她玩强奸游戏而发生性关系,问甲男是否构成强奸罪

甲男和乙男通过网络认识,对方都有同性恋取向,后来甲男不顾乙男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请问甲男的行_百度知道
甲男和乙男通过网络认识,对方都有同性恋取向,后来甲男不顾乙男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请问甲男的行
甲男和乙男通过网络认识,对方都有同性恋取向,后来甲男不顾乙男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请问甲男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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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在我国,男性不能成为被强奸的主体。但如果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乙男受到伤害,并达到轻伤以上,甲男可能构成故意伤害。如果乙男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甲男则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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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日期:
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适用于所有警种)【案例 1】甲见某饭店生意红火便产生歹意,向朋友乙谎称该饭店老板丙欠 了自己 10 万赌债未还,请乙协助索要, 并承诺事成后给乙 1 万元酬劳,乙同意。 某日,甲和乙以谈生意为名将丙诱骗至某宾馆,共同将丙扣押,并由乙对丙进 行看管。次日,甲和乙对丙拳打脚踢,强迫丙拿钱。丙迫于无奈给饭店出纳小 丁打电话, 以谈生意急需 10 元现金为由, 让小丁将钱送至宾馆旁一公园交给甲。 甲指派乙前往取钱。小丁在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不肯把钱交给乙,乙威胁 说:丙已被我们扣押,不给钱,我们就杀了丙。小丁不得已将 10 万元现金交给 乙。乙回到宾馆,发现甲不在,丙倒在窗前头部受伤已死亡。乙吓坏,到公安 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归案。事后查明, 丙因爬窗逃跑被甲用木棒猛击脑部,致丙死亡。 问题: 1、甲将丙扣押并向其索要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乙将丙扣押并索要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3、甲与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乙在公园取得李某 10 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甲对丙的死亡,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乙对丙的死亡后果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乙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为什么? 答题要点: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甲是直接向丙索要财物,而非向甲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 取财物。 (知识点:绑架罪、抢劫罪的界限,见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乙无绑架的故意,而是为了索要债务。 (知识点:非法拘禁罪、 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的解释》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的抢劫罪和乙的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 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知识点: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乙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 有的犯罪故意。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甲的杀人行为超出了乙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和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甲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知识点:自 首,重大立功,见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1【案例 2】一、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 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 10 余次,金额达 3 万余元,从未还款。 二、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 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随即用刀杀死了李某。 三、某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杜某、戴某在讯问陈某至深夜时,陈某交代了 作案的工具匕首和抢得的现金等物在其家中卧室床下,杜某、戴某卫了尽快获 取证据,向大队领导做了汇报,并立即赶到陈某住处,叫醒其家人进入屋内, 按照陈某的供述,很快找到物证,后取回带回警队,并立即制作了《扣押物品 清单》 ,让陈某签字确认,次日,补了一份《搜查证》让陈某签字。 四、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 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 3.对事实三,在侦查过程中违反了哪些程序? 4.事实四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5.如果侦查员在杀人现场抓捕陈某后, 应该如何把陈某带回公安机关? (请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回答)【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 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 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 搜查时既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又不开具《搜查证》 ;搜查时未制作《搜查笔录》 ; 搜查时未让见证人签名,陈某不在现场,由其签名不当;扣押物品制作的《扣押物品清 单》未当场开列,未让见证人签名。4.事实四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 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5.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民警 采取处臵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 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并及时收缴其所 持凶器。 2【案例 3】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吴某,因贪污罪曾被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后吴某在被押解去监狱的途中,借口上厕所乘机逃跑。吴某逃脱后,来到 朋友姜某家中,讲明自己刚从押解途中逃出,请姜某帮助。姜某开始犹豫不决, 吴某威胁他说,如果姜某不帮一把忙,将揭发姜某 1999 年 10 月奸淫邻居一不 满 14 周岁幼女一事。姜某听后,赶紧说好商量好商量,立即将吴某藏在家中, 然后又上商场按吴的身材买了一身衣服,以方便吴某外逃时穿用。因为没有足 够的费用外逃,吴某于是决定先去偷盗些东西变卖后再逃。2010 年 6 月 7 日深 夜,吴某利用自己熟悉原工作过的公司情况,潜入公司仓库偷出计算机硬盘 8 块,磁盘 20 张,液晶显示器两个以及其他计算机元器件,价值人民币约 22000 余元。为了避风头,吴某得手后没有立即转手出卖。一星期后,由姜某以 15000 元的价格卖给朋友许某。为了报答姜某的“搭救之恩”,吴某又于 8 月 20 日深夜 潜入一家商店, 窃得 29 寸“康佳”牌彩电一台(价值近 3000 元)赠送给姜某。 姜某 知道后表示接受,2011 年 3 月 9 日吴某在南方某市被抓捕归案,交待了其实施 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交待了其藏在姜某家中,姜某为其销赃的事实。公安机 关于 2011 年 3 月 11 日抓获姜某,姜某一开始拒不承认,侦查人员甲、乙非常 气愤,对其实施殴打,未造成姜某伤害,后姜某交待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公安 机关根据其交待在其住处查获 29 寸“康佳”牌彩电一台,并找到许某,从许某处 调取到硬盘、磁盘、液晶显示器等物 。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为人吴某又构成何罪? (2)对行为人吴某应如何处罚?最后的刑 罚如何确定? (3)行为人姜某遇到脱逃的吴某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 成犯罪,构成何罪? (4)对行为人姜某应如何处罚? (5)侦查人员甲、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参考答案】 (1)行为人吴某又构成脱逃罪、盗窃罪。 (2)对行为人吴某应以脱逃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其中前后两次盗窃均构成犯罪且依法 都应追诉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然后,将并罚后所确定的刑罚与先前贪污罪的无期 徒刑依吸收的并罚原则,最终确定其刑罚为无期徒刑,如果脱逃罪、贪污罪被判附加刑, 则附加刑仍需执行。 (3)行为人姜某构成犯罪。依法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4)首先,姜某 1999 年 10 月奸淫幼女的行为自 2010 年 6 月前的窝藏罪发生后,重新 计算其追诉期限,即对其奸淫幼女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姜某的供述虽然是 采取非法方法得到的,应当予以排除,但其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 其他证据相印证,仍可认定,应以强奸罪、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罚。 (5)侦查人员甲、乙构成犯罪,构成刑讯逼供罪。 3【案例 4】2012 年 3 月 1 日,陆某与王某窜至某公司盗窃一堆价值 10 万元 的电子产品,一年后公安机关获取线索破案,将陆某、王某抓获归案。陆某、 王某到案后,办案的派出所及时安排民警进行讯问调查取证。在第一次讯问陆 某后,陆某即提出要委托其做律师的妹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未获允许,讯 问民警的理由是,侦查期间,嫌疑人不能会见家属。后陆某、王某即被刑拘后 羁押在本市看守所。羁押期间,王某聘请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 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至看守所,要求安排会见王某,三天后看守所给予了安排。 在律师与王某会见期间,为了防止律师对王某有不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 导,看守所派民警对整个会见过程进行了监听。该案后经法院判决,陆某被判 处一年有期徒刑,王某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宣判结束后王某即 被释放回家,陆某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在服刑半年后获得了假释。陆某被释 放后即向公安局上访,反映其在被公安机关羁押时丢失了一张重要的发票,公 安局信访部门受理后即安排调查,经查陆某反映问题不实,信访部门及时给陆 某予以答复,但陆某因不服而多次至信访部门缠访。一日陆某又至公安局信访 部门大吵大闹,并摔砸信访部门的办公设备。信访办即与市局指挥中心汇报, 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附近的巡逻民警处警制止陆某的违法行为。处警民警到达现 场后,因发现陆某情绪较为激动,在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即拔出随身携带 的手枪鸣枪警告,陆某听到枪声后逃窜,由于公安局边上即有一所幼儿园,为 防止陆某情绪失控后窜至幼儿园滋事,民警紧追后朝陆某腿部开了一枪,陆某 跌倒后被控制。【问题】 1) 讯问民警拒绝陆某委托其妹妹提供法律帮助的做法是否正确? (知识点: 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范围) 2)看守所在安排王某聘请的律师会见问题上,存在哪些不当之处?理由是 什么?(知识点: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的时间问题;律师会见期间的监听问题) 3)对王某在缓刑期间、陆某在假释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缓刑、假释对象的管理问题) 4)巡逻民警在处置陆某上访滋事警情时用枪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知 识点: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情形) 5)民警向陆某开枪致陆某跌倒受伤后,应该如何处置后续事宜? 6)如果民警开枪事件引起了舆论关注,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应对?(突发事 件舆情应对问题) 4【参考答案】 1、答:不正确。按照新修定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 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 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之规定,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可以 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其妹妹系律师,因此可以被委托为陆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 律帮助。 2、答: (1)看守所三天后才给予安排会见不当。因为根据新修定的《刑诉法》第三十七 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 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之 规定,王某被羁押期间,其聘请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 至看守所要求安排会见王某的, 看守所在三天后才给予安排, 超过了 48 小时的最长限度。 (2)在律师与王某会见期间看守所派民警监听的做法不当。新修定的《刑诉法》第三十 七条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答: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分别明确: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因此王某在缓刑期间、陆某在假释期间,都应该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4、答:不符合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 明确,公安民警在处臵群众上访事件时不得使用武器,虽然规定有除外情形,即如果违 法行为人实施危及公安民警或者其它在场人员生命安全行为或者携带枪支、爆炸、剧毒 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武器,但题中陆某虽有过激行为,但并未 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也没有携带危险物品逃跑,不符合可以使用武器制止的对象。 5、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民 警应按照以下程序处臵:一是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口头报告;二是迅速对受伤的陆某采 取临时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急救中心抢救;三是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和 物证、书证,防止证据灭失。 (知识点:民警对现场处臵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情形的处臵 程序) 6、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四条规定,现场处臵过程引起舆论关注等情形的,现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现场 处臵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准备新闻口径,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5【案例 5】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 6000 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 某商定后,将赵某 15 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 间(共 21 天) ,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 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 6000 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 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 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 6000 元 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 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问题】 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参考答案】 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 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 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根据刑法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该罪的 刑事责任。 解题思路: 1.根据刑法第 238 条第 2 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 罪定罪处罚。郭某和张某为索取打工报酬非法剥夺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认定为绑架罪, 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张、郭二人将妇女甲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其中郭某在拐卖的过程中强奸甲, 属于刑法第 240 第 3 项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 的加重情节处罚,不单独成立强奸罪。而张某与郭某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也没有共同 强奸的行为,因而不对郭某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张、郭的非法拘禁行为和拐卖妇女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行为,不存在牵连和吸收的 关系,因而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4.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 房间里一月余,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 241 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应对陈某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5.陈某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 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陈某对张某 的摩托车并没有所有权,而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陈某 的盗窃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6.对于陈某的自愿将甲放回家的行为依照刑法第 241 条第六款的规定,即“收买被拐卖的 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 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6【案例 6】2011 年 10 月 2 日 23 时许,A 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 发现三个年轻人(朱某,男,1990 年 3 月 2 日生、尤某,男,1993 年 5 月 5 日 生) 、何某,男,1992 年 8 月 18 日生)手拿工具在撬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轿车, 行迹可疑,遂即欲上前检查。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看到警察上前 来检查,遂扔下手中的工具就逃,民警看到后,遂上前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抓 获了朱某、何某二人,眼看尤某就要逃脱,民警遂举枪将尤某腿部击伤后上前 将其抓获,后民警将三名嫌疑人拘传到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三人均供 述了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在街上准备盗窃汽车,并欲将窃得的汽车销赃 后共同分赃,当日三人在实施盗窃汽车时被民警发现并将三人抓获的事实。 同时朱某在公安民警审查过程中主动向民警供述了伙同尤某、何某在 2011 年盗窃三辆汽车的犯罪经过,同时朱某还向民警供述:2011 年 8 月 3 日晚上, 朱某、尤某、何某三人一起商量去抢劫,之后三人携带作案工具在 A 市的一公 路边将一过路妇女拦住,由朱某、尤某将妇女拉到路边的草丛中进行搜身抢劫, 何某路边望风。朱某、尤某在对妇女搜身时找到了二百元人民币,同时,朱某、 尤某在对妇女搜身过程中间,发现该名妇女长得漂亮,遂二人对该妇女实施了 强奸。民警根据朱某的供述,对尤某、何某进行审讯,尤某、何某对上述犯罪 事实供认不讳。 2011 年 10 月 3 日 10 时许,何某在被宣布拘留后乘派出所民警将其送看守 所期间逃跑。事后,何某知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通缉,迫于压力,一个月 后就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另外, 调查中发现, 尤某于 2010 年 3 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1 年 1 月 12 日释放。朱某于 2010 年 3 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 2010 年 1 月 10 日至 2012 年 1 月 9 日) ,2011 年 4 月对尤某决定假释。【问题】 1、该案中民警的现场处置中是否正确? 2、朱某在民警的审讯过程中向民警供述伙同尤某、何某在 2011 年盗窃三 辆汽车及实施抢劫、强奸妇女的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3、对于何某的逃跑后的投案能否认定自首? 4、朱某、尤某、何某在抢劫、强奸犯罪中各自犯了什么罪? 5、对于何某的逃跑行为如何定性? 6、对尤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7、朱某假释的行为如何处理? 7【参考答案】 1、民警在现场处臵中使用枪支的规定错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 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前除 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否则就应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 份、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 鸣枪警告。本案中不是使用武器前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 危害后果的情形,因而不能直接使用武器;另外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 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 暴力犯罪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的 情形,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因而本案中,民警在对何某盗窃后逃跑的情 形,不能使用武器。 2、朱某供述的盗窃三辆汽车的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对于朱某供述的抢 劫、强奸妇女的犯罪属于自首。 本案中朱某系因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供述了其他盗窃行为和抢 劫、强奸行为,对于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而对于抢劫、强奸行为 公安机关还未掌握,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 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 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 处罚。 根据上述第二款之规定可以看出, 朱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公安机关 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参于抢劫、强奸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第三款之规定:虽然公安机关掌握朱某的盗窃行为与朱某后来供述的其 他三起盗窃案件是同一罪行,不属于自首行为,但该三起案件公安机关也未 掌握,因而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3、答:何某的投案不能认定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 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 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也就是说嫌疑人只 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何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 的,不能成立自首。 4、答:朱某犯有抢劫、强奸罪; 尤某犯有抢劫、强奸罪; 何某犯有抢劫。 而朱某、尤某、何某三人在实施抢劫、强奸犯罪中,三人对实施抢劫犯罪是 共同商量并共同实施的,属共同犯罪,因而三人均犯罪抢劫罪;而朱某、尤 某的强奸行为在事先预谋中是没有的,他们的强奸行为何某也不知道的,也 就是说对于朱某、尤某的强奸是与何某无关,何某与朱某、尤某之间没有共 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何某 与朱某、尤某之间对于朱某、尤某强奸妇女的行为是不成立共犯的,因而朱 某、尤某犯强奸罪,何某未犯强奸罪;同时朱某、尤某犯强奸罪,属《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 5、何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何某虽然是在送看守所的期间而不是在看守机关的羁押场所内脱逃的,但 是,何某在被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后,其人身自由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控 8 制,此时,送何某到看守所路途应当被视做看守机关羁押场所的延伸,可以 被视为司法监管机关羁押场所之一部分。 6、尤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 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中尤某于 2010 年 3 月 犯盗窃罪被判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上述规定,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犯罪是不构成累犯。 7、应对朱某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 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 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案例 7】A 某系一汽车修理店的老板,平日与 B 某等 4 人经常一起吃喝, 互相较为熟悉。A 某看到王某开一辆本田轿车上下班,即告知 B 某等人,让他们 想办法将车偷来,并愿意出 5 万元将车购进。B 某等 4 人即预谋偷车,并一起前 往王某停车的家中踩点后,决定由 B 某和 C 某(1997 年 7 月 10 日出生)进去偷 车,D 某和 E 某在院子外望风。2013 年 7 月 10 日晚 10 时,4 人在某地汇合后一 同前往王某家,D 某和 E 某在大门外望风,B 某、C 某翻墙进入大院,并打开院 子大门,B 某用自制的钥匙打开车门,与 C 某发动汽车将车开出大门,但由于紧 张而熄火。王某听到汽车发动声后与儿子小王(1996 年 5 月 9 日出生)一起冲 出房间,并冲出院子大门追赶汽车,此时 B 某和 C 某重新发动汽车逃离,王某 和小王即转而去抓 D 某、E 某,D 某见状即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上前砸王某的头 部,王某倒地(后因颅脑损伤不治身亡) 某随后和 E 某一起殴打小王,小王 。D 在情急之下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戳, E 某刺倒在地, 某因失血过多死亡, 将 E 此时民警小韩刚好下班途经此地看到,D 某发现警察来了,拔腿就跑。民警小韩 见 D 某逃跑,拔出手枪,直接向 D 某射击,击中了 D 某腿部。B 某和C 某逃窜途 中因 B 某超速行驶被交警查获。审查时 B 某主动交代车子系其与 C 某盗窃而来, 但未将其他人员情况告知公安机关。D 某聘请的律师齐某未与 D 某商量,独立提 出本案的侦查员小张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 刑警队的队长立即停止了小张的侦查工作,小张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 出了侦查活动,刑警队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 接着小王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 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问题】 1、试分析本案中 A 某、B 某、C 某、D 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名,并简述理由。2、本案中 B 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可否认定为自首,为什么? 3、本案中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简述理由。 4、民警小韩开枪射击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民警小韩开枪击中 D 某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9 6、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B 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A 某事先与其通谋,并答应事后购赃, 构成盗窃罪的共犯;C 某在作案时刚好是满 16 岁生日当天,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应 当是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为满周岁,因此虽然其伙同 B 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但因不 满 16 周岁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D 某在实施盗窃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抢 劫罪。 2、本案中 B 某虽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罪行,但是没有交代本案中其他 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3、本案中小王虽然造成了 E 某死亡和 D 某的轻伤,但其行为是对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实 施的正当防卫,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4、不符合规定。因为使用武器前未实施警告。 5、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 6、 (1)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小张的侦查工作,小张也不应立即退 出侦查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 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刑警队队长决定。 《刑事诉 讼法》第 30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 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 不应以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小张的 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侦查 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应当回避。本案中侦查员 小张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 此对侦查员小张应当作出是否回避决定。 (4)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 机关作出。 《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 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案例 8】2007 年 7 月 5 日,甲在路上看到乙在路边调戏其女朋友即上前 阻拦,乙见状即对甲拳打脚踢,甲不得已还手,在此过程中,警察李某着便装 路过此地,未标明身份即上前拉住甲肩膀。甲未及多想转身即向警察李某重击, 致李某轻伤。乙见机逃跑,过程中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 前往 A 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查获赃物,但乙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某对此十分气 愤,对乙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在这种情况下,乙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 10 时还交待了在 B 市所犯的以下罪行: 2006 年 11 月的一天, 乙于某小学放学之际, 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 商店老板购买价值 5000 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乙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 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乙的儿子便同 意了。乙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乙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 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乙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 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 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问题】 1、警察李某的行为是否妥当? 2、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乙、丙、丁的 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参考答案】 1、不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定,人民警察 在采取措施前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标明身 份。案例中李某的行为不妥。 2、 (1)乙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 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在本案中,乙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 A 市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2)乙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乙以儿童换取了 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乙在将男生留在商店时并无出卖的故意,也不会造成出卖的后果,只是想骗取老板的信 任从而得到高档烟酒,因而是拐骗行为。 (3)乙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乙将男 生留在商店骗取老板的信任从而得到高档烟酒,构成诈骗罪。 (4)丙、丁对乙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在本案中,丙、丁在讯问乙的过程中,因乙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 对乙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丙、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甲使 用肉刑致其轻伤,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 定,虽然乙翻供,但对于乙盗窃面包车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 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6)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11 《刑法》第 67 条第 2 款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 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上所述,因拐骗儿童罪、 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案例 9】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 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 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 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干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 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 年 4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 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 2000 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 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 适逢民警赵某下班后 (着 便装)经过此地,赵某一言不发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 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轻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在其他证据 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李某拒不交代,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李某进 行殴打,造成李某轻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交代曾 于半年前在甲市一户人家内窃得现金一万元。经公安机关调查,未能找到李某 交代的地点。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李某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 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 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问题】 1、警察赵某的行为是否妥当? 2、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3、分析丙、丁行为的性质【参考答案】 答 1、不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定,人民警 察在采取措施前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表明 身份。 12 2、(1)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 理的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题中李某在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 要身份证,然后将身份证送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再由李某交给购买者。李某和何某的分工 和协作构成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 (2)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二是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 误认识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 九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 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李某使用伪造的居民 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千余元,其行为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故 构成诈骗罪。 (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处理。本题中 李某携带三角刮刀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李某将赵某刺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携 带凶器抢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 定,虽然李某翻供,但对于李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及抢劫的犯罪行为仍可认 定,但盗窃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3、丙、丁对李某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在本案中,丙、丁在讯问李某的过程中,因李某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 愤,对李某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丙、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 人李某使用肉刑致其轻伤,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案例 10】许某,男,1989 年 5 月 15 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供应科保管 员。 李某,男,1980 年 2 月 29 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供应科保管员。 王某,男,1983 年 7 月 16 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保卫科门卫。 何某,男,1988 年 11 月 2 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保卫科门卫。 赵某,男,1994 年 9 月 13 日生,吉林市人,个体。 2010 年 9 月 10 日,吉林市某厂材料供应处保管员许某、李某合谋先后从本 处仓库盗取紫铜件 6 个(每件价值 3000 元), 放在厂内一个车间的僻静处, 日, 12 许、李二人趁下班时间用衣物将 2 个紫铜件包裹带出工厂,以每件 200 元价格 卖给赵某的废品收购站,门卫王某在上夜班时发现许某、李某藏匿的紫铜件后, 伙同另一当班人员何某将剩余的 4 个紫铜件扔到工厂大墙外,第二天早下班后, 二人将 4 个紫铜件找到,以每件 220 元价格卖给赵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 查于 10 月 18 日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经讯问,许某等四人均对所犯罪行 为供认不讳。当日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全部刑事拘留,10 月 20 日办案人员在看 13 守所对 5 名嫌疑人进行第二次讯问,并查明赵某未满 16 周岁。10 月 22 日,区 公安分局解除对赵某的刑事拘留将其释放。【问题】 1、请说明对许某等 5 人如何定罪? 2、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存在哪些问题?简要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答:许某、李某身为企业的保管员,对仓库内的生产资料负有保管的职责,二人将 铜件盗走,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只将 2 只铜件运出工厂大门,既遂数额为 6000 元,不够 数额较大,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王某、 何某身为企业保安, 但对铜件不负保管职责, 将铜件盗走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二人的刑事 责任。 赵某虽然以废品的合理价格收购许某等人的赃物,但赵某身为废旧金属收购人员,应当 知道许某等人出售的物品系企业生产所用,且数额较多,赵某为利益驱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进行收购,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其作案 时未满 16 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答:问题在于: (1)拘留 24 小时未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被拘留人员,应当在 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本案办案人将嫌疑人刑拘二天后才进行讯问; (2)发现嫌疑人不该拘留的,未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发现不 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本案公安机关将赵某刑拘二天后发现了赵 某不满 16 周岁,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释放,但却在二天后才解除对赵某的刑拘,将其 释放。【案例 11】2011 年 11 月 25 日 23 时许,被害人赵某向丁市公安机关报警 称:当晚 10 时 50 分左右,其骑电瓶车经过丁市某地时,被合骑一辆摩托车的 三名陌生男子将其脖子中的一根黄金项链(约重 20 克,价值 7500 元)抢走后, 被赵某发现,就伸手抓住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一名男子,并将其拉倒在地,另 二名男子发现后,就停下摩托车,伙同拉倒在地上的男子对赵某进行殴打,致 赵某受伤后(后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已构成轻伤) ,三名男子逃走。民警接报 后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被害人赵某的指认,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 23 时 10 分 在案发周围将三名嫌疑人抓获,后经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后,遂以涉嫌抢劫罪将 该三名男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经审查发现,三名男子分别名叫甲(15 周岁,丁市人) 、乙(17 周岁,丁 市人) 、丙(19 周岁,丁市人) ,三人对上述事实供述不讳。2011 年 11 月 26 日 11 时许,该案因案情复杂,经领导批准,对三人的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2011 年 11 月 27 日 1 时许,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对乙、丙二人执行刑事 拘留,甲分案另处。在刑事拘留期间,乙、丙二人的家属向公安机关申请对乙、 14 丙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第六天向二人的家属口头答复:乙、丙 二人因涉嫌暴力犯罪,不能取保候审。 2011 年 12 月 25 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向丁市人民检察 院提请批准许逮捕,2011 年 12 月 31 日经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丁市公安局以 涉嫌抢劫罪对乙、丙二人执行逮捕。2012 年 3 月 1 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 涉嫌抢劫罪(分案分别)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问题】 一、该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如何定性?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哪些是错误?【参考答案】 一、答:甲不构成犯罪,乙、丙二人构成抢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之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 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 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 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答:1、对甲的口头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是错误的。 2、在传唤的期限内变更强制措施是错误的。 需要对被传唤、拘传人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拘传。该案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 23 时 10 分将嫌疑人传唤到公安机关,直到 2011 年 11 月 27 日 1 时执行刑事拘留。在传唤的二 十四小时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在传唤的二十四小时后才刑事拘留。 3、公安机关受理取保候审申请后,未按规定答复申请人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取保候审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取保 候审的决定。如不同意变理强制措施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应口头告知。 4、逮捕后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超期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 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该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不得超过二个月,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 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该案中乙、丙二人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被执行逮捕。该案逮捕后的侦查羁押的最后一日应为 2012 年 2 月的最后一日。因而该案在 2012 年 3 月 1 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 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是错误的。 5、该案中乙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乙提供辩护是错 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 其提供辩护。 该案中乙为未成年人,其在公安侦查期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 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该案甲、乙系未成年人,在讯问时,未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是 错误的。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 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 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 利。 该案中甲、乙系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 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案例 12】甲在 2007 年 12 月 10 日开小轿车前往 A 市。行驶途中,行人乙 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车行驶到某 偏僻处时,甲遂掏出一把匕首架在乙的脖子上,让乙把包内巨额现金拿出,乙 遂把包内 5 万元全部拿出。甲看到乙很爽快,遂起进一步敛财的念头。甲将乙 用绳索捆绑。并打电话给乙的家属,让乙的家属拿 5 万元赎人,并不让报警, 报警就撕票。乙的家属按照甲的要求在去往 A 市某路段将 5 万元交于甲,甲当 场将乙释放,后甲开车迅速向 A 市逃窜。乙遂报警,侦查人员张某、刘某二人 在去 A 市的路段发现了逃窜的该小轿车,当时该路段车流量较大,张某、刘某 为了防止其逃跑直接用枪打破该小轿车的前轮胎,造成该小轿车侧翻,但甲擦 伤出血受轻微伤,后张某、刘某二人直接将甲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和其家属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代。侦查人 员张某、刘某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致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 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 A 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6 年 8 月的一 天晚上其在 A 市一巷道内行走时发现一女子非常漂亮,且穿着暴露,遂其色心, 想摸该女子,其上前对该女子胸部、阴部等处乱摸。后该女子喊叫,甲逃跑。 该女子当时没有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寻找也未能找到该女子核实情况。本案移 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张某、刘某对他刑讯逼 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 张某、刘某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安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 规程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以及侦查员张某、刘某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 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16【参考答案】 (1)甲持刀向乙索要财物,乙在暴力威胁下将财物交于甲。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甲将乙捆绑并向乙家属索要财物,并称乙的家属不给钱就撕票。甲的行为构成绑 架罪。 (3)甲出于猥亵女子的目的,违背女子的意志强行乱摸该女子胸部、阴部,后因该女 子喊叫甲逃跑。甲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4)张某、刘某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5)根据刑诉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侦查机关利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取得的犯 罪嫌疑的供述予以排除。所以甲的供述予以排除,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 件事实的可以定罪,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与绑架犯罪行为仍可认定;而强制猥亵妇女罪,没有 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6)因甲的强制猥亵妇女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7)张某、刘某在发现该小轿车时,根据公安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 程,应及时和所属机关联系,汇报情况请求增援。甲使用枪支前未进行口头制止,违反规定, 该路段车流量大,使用枪支后会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开枪,应使用 其他强制措施让甲停车。该小轿车侧翻后,甲擦伤出血,应先对甲进行救治。【案例 13】2012 年 4 月 10 日晚,某派出所接辖区居民报警称,其家中出 现一个小偷,小偷被发现后,携带盗窃的红色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 10000 元)正准备逃跑,报警人向民警详尽的描述了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民警带 领联防队员迅速赶至现场,发现一名携带红色笔记本电脑、且符合犯罪嫌疑人 特征的男子正在从报警人家中院墙往外翻出。民警遂带领联防队员对该犯罪嫌 疑人进行抓捕,该犯罪嫌疑人为迅速逃离现场,遂在地上捡起一把匕首将抓捕 其的一名联防队员捅致轻伤。后民警鸣枪示警并会同联防队员将犯罪嫌疑人制 服,将匕首缴获,犯罪嫌疑人停止反抗并服从民警的命令,此时,民警开枪将 犯罪嫌疑人左腿打伤。后民警针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制作了讯问笔录,对报警人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受 伤的联防队员进行伤势鉴定并对其制作了相应的笔录,对涉案笔记本电脑进行 了相应的物价鉴定。【问题】 1、从以上案例中分析,该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罪名?依据是什么? 2、该案中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涉嫌上述罪名的证据由哪些?其分别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那些证据种类? 3、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民警在犯罪嫌疑人被制服后使用枪支将其击伤是否符合要求?依据是什 么? 17【参考答案】 1、涉嫌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 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对其实施抓捕联防队员殴 打至轻伤,属于转化型抢劫罪。 2、笔记本电脑、匕首属于物证;对犯罪嫌疑人制作的讯问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和辩解;对报案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受伤联防队员制作的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对受伤联 防队员进行的伤势鉴定、对涉案笔记本电脑进行的鉴定属于鉴定结论(鉴定意见) ;对现场进 行的勘察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3、 不符合要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规定, 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 止射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制服,且停止反抗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此时民警开枪 将嫌疑人打伤不符合规定。【案例 14】2013 年 2 月,A 县公安局接到署名为何某的举报信,信中反映: A 县工商局副局长张某自 2009 年开始,出卖企业法人代表登记信息,获利丰厚。 张某还接受多家信息咨询公司的贿赂,并和 B 信息咨询公司的女副总李某有不 正当的男女关系。张某的小舅子周某仗着姐夫的关系,长期纠结社会闲散人员, 在 A 县兴农菜场向摊贩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摊贩敢怒不敢言,社会影响极 为恶劣。信中还留有举报人何某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并要求公安机关对 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接到举报信后,A 县公安局认为:张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案以检察 院管辖为宜。遂电话告知举报人何某另行向 A 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何某不以为 然,坚决要求 A 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否则将举报信内容在网上公布。A 县公安局 对此不予理睬,2013 年 3 月 10 日,A 县一知名网上论坛出现署名为“知情人” 的两篇帖子,题目是《 “黑”工商局长乱搞男女关系》《官官相护何时休?》 、 , 内容正是反映 A 县工商局副局长张某倒卖个人信息、受贿,并重点描述了张某 与 B 信息咨询公司女副总李某的不当正男女关系细节,文中还提到群众控告无 门,公安局袒护不纠,纵容黑恶势力。 3 月 11 日,A 县纪委决定对张某展开调查,并于同日决定移送司法机关,A 县人民检察院随后以张某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12 日,A 县公安局以张某 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起立案侦查。13 日,办案机关对张某执 行刑事拘留。14 日,张某的辩护律师季某向办案单位提出:张某系 A 县、C 市 两级人大代表。16 日,办案机关对张某变更了强制措施。19 日,张某失踪,办 案单位对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查找其下落。21 日,张某躲到其驾驶员王某家 中,并拿出其售卖他人信息所得 100 万元现金让王某藏好,并承诺:只要王某 负责好他的日常生活,不向办案机关告发,让他顺利躲过这一阵,他将给王某 50 万元作为酬谢。王某答应了,并把张某安排在自己邻县亲戚家中。 经查:张某从 2009 年 1 月担任 A 县工商局副局长开始,以每条 0.5 元-10 18 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 B 信息咨询公司女副总李某出售个人信息 28 万多条,获 利 150 余万元。2012 年,张某还先后多次接受举报人何某宴请、购物卡、红包, 价值共计 5 万余元。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办案民警获悉张某小舅子周某长期受张某的庇护,纠 结社会闲散人员,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办案机关遂于 3 月 24 日对周某等人 立案侦查。25 日,张某的辩护律师季某向办案单位提出:周某法定代理人已经 委托其担任周某的辩护律师。季某提出,周某自 2010 年 8 月份开始患有间歇性 精神病。 2013 年 4 月 3 日,周某等人家属组织亲友 200 余人到 A 县政府大院上访, 并堵住政府周边道路,不让过往车辆、行人通行,要求办案机关交出张某,释 放周某。A 县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处置。 (注:根据 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请案例中交代的时间作答。 )【问题】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1、A 县公安局电话告知举报人另行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的做法是否正确?请 说明理由。 2、假如有确凿证据证明,署名“知情人”的两篇帖子正是举报人何某所发, 而且文中所述当事人乱搞男女关系情节系何某杜撰,目的是在举报张某的同时, 打击竞争对手李某。何某此举,公安机关可以如何处理? 3、请结合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互涉案件的管辖要求,谈谈对张某案件的 管辖应如何操作为宜? 4、律师季某能否同时担任张某、周某的辩护律师,为什么?季某作为侦查 阶段辩护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5、假如周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说明该罪的犯罪 构成要件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6、2013 年 3 月 14 日,辩护律师反映张某是 A 县 C 市两级人大代表,情况 属实,办案机关应如何处理? 7、假如要对张某取保候审,需满足哪些条件?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遵守 哪些规定? 8、根据案例材料,张某、王某、李某、何某可能涉嫌哪些违法犯罪? 9、现公安机关查获了张某交给王某的 100 万元现金,该现金应如何处理? 10、A 县公安局对周某亲友围堵县政府事件进行现场处置,假如你是现场指 挥员,请就现场采取处置措施的原则、采取口头制止的适用情形、使用警械制 止的适用情形及限度、进行安全检查的适用情形及操作要求进行简要说明。 19【参考答案】 1、不正确。A 县公安局应该接受举报,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与举报人何某取 得联系,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向何某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对举报信所反映的情况 进行审查。《刑诉法》第 108 条第 3 款、 (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第一节) 2、根据事件造成的后果不同,对何某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第 2 项之规定,对何某诽谤他人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按照《刑法》第 246 条之规定,以 何某涉嫌诽谤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 A 县公安局负责侦查,A 县检察院配合。 4、可以。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40 条规定: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 律师。张某、周某涉嫌不同罪名,律师季某可以同时担任二人的辩护人。 侦查阶段,季某享有以下权利:为张某、周某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 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刑诉法》第 36 条、37 条) ( 5、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本 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 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 为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刑法》第 294 条第 5 款 6、应当立即解除对张某的刑事拘留,如果刑事拘留决定是 A 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还 要报告检察院。A 县公安机关可以向 A 县和 C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获得许可后,可对张某再次采取刑事情致措施。 7、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 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规定: 《刑诉法》第 69 条; 8、张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王某:窝藏、包庇罪 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何某:行贿罪 9、予以扣押,侦查终结后同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10、现场采取处臵措施的原则:分级处臵、适度、安全法律保护、 采取口头制止的适用情形: 《操作规程》第十五条; 使用警械制止的适用情形及其限度: 《操作规程》第二十三条; 20 进行安全检查的操作要求: 《操作规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案例 15】接案例十三,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失踪后,办案机关对其发出 悬赏通告。数日后,接到群众举报:张某之前的驾驶员王某最近形迹可疑。办 案机关马上搜查了王某住处,查获王某藏匿的 100 万元现金。随后,办案机关 对王某展开审讯,王某交代了张某的藏身之所,并称,自己长期担任张某驾驶 员,知道张某很多违法犯罪的细节,原意配合办案机关作证,争取从轻处理。 2013 年 4 月 1 日,办案机关在王某的配合下,将张某抓获归案。4 月 10 日,在 取保候审状态的王某被人发现死在自家浴缸里。 2014 年 9 月 1 日,办案机关以张某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移 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10 月 29 日,检 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11 月 20 日,办案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向检察机 关移送起诉。后该案件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问题】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办案机关是否可以同时发布《悬赏通告》和《通缉令》 ,为什么? 2、办案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王某住处开展无证搜查? 3、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按照相关规定, 判断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据是什么? 4、 假如由 A 县公安机关负责主侦张某案, 2014 年 9 月 1 日案件移送起诉后, 检察机关在 10 月 29 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案件审查起诉管辖不 变的情况下,该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王某被取保候审后,要求办案机关对其及近亲属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办 案机关能否拒绝,为什么? 6、办案机关是否可以自主决定解剖王某尸体,为什么? 7、庭审中,张某辩护律师提出:办案机关有滥用侦查强制措施的嫌疑,且 在侦查工作完毕后,迟迟不移送起诉,造成张某在侦查阶段超期羁押,假如你 21 是公诉人,请你在法庭上介绍侦查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最长期限?【参考答案】 1、可以。 《执法细则》19-01; 2、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 查,但应当在《搜查笔录》中注明: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 《执法细则》第 12-02) 3、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为证据 确实、充分: (1)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应当特别慎重。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 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 《执法细则》29-03)4、不合法。 《刑诉法》第 169 条 5、不能。 《刑诉法》第 61 条、62 条 6、可以。 《执法细则》10-087、取保:12 个月 监视居住:6 个月 拘留:37 天 逮捕:7 个月 22【案例 16】2010 年 8 月 10 日晚 7 时许,S 市某居民小区内发生一起入室 抢劫致人死亡案,死者为王某(男,1952 年 6 月 9 日生,独居) 市刑警大队 。S 民警小李和小杨在现场走访群众时,王某邻居陈某(女,1962 年 7 月 20 日生, 本地人)称当晚 7 时 10 分左右,曾看到一个剃小平头、大约 30 多岁、穿黑色 T 恤的男子在敲王某家的门。小区保安何某(男,1983 年 5 月 7 日生,山东省籍) 也反映,在同一时间段确实看见与陈某所述体貌特征相似的一名男子,骑一辆 红色摩托车进出过小区。小李和小杨立即调取小区监控录像,经多方工作,迅 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982 年 5 月 11 日生,无业) ,并立即向领导作 了汇报。大队领导认为案情重大,立即决定对李某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并报 本局局长同意在本省发布《通缉令》 月 15 日,李某在外省 C 市被抓获归案后 。8 押解回 S 市。S 市刑警大队立即在案发地派出所组织审讯,并全程录音录像,李 某如实交代了罪行,后被送进市看守所羁押。在此期间,小李和小杨找到了证 人陈某和何某,一起核实了发现李某的细节,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 。询问结 束后,小李和小杨又出示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照片让陈某和何某确认,两人一致 确认李某就是他们在案发当天见过的犯罪嫌疑人,小李和小杨据此制作了《辨 认笔录》 。【问题】 请指出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在上述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刑警大队领导决定刑事拘留,违反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批权限,采取刑事拘留 应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市局局长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超越权限,应当逐级报请省公安厅发布通缉令; 3、李某系刑事拘留在逃人员,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23 4、办案民警将于某和何某喊到一起核实案情细节,违反了“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的规定; 5、违反犯罪嫌疑人照片辨认不得少于 10 张的规定,办案民警组织陈某和何某共同对李 某照片进行辨认,违反了“几名嫌疑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的规定,没有辨认见证人。【案例 17】甲(男,1979 年 3 月 11 日生,H 市人)于 2010 年 10 月 10 日 从 H 市离家到 C 市找工作,10 月 15 日下午 16 时许,在 C 市见路边一辆面包车 (价值 5 万余元)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 A 市。行驶途中,行人乙(男, 1976 年 4 月 25 日生,k 市人)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 金,遂起意图财。当行驶至 D 市某偏僻处时,甲谎称面包车发生故障熄火,让 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 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 10 余米。甲见 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绕 S 形疾驶,使乙摔倒在地昏迷(后经法医鉴 定构成重伤) 。乙清醒后立即向 D 市公安机关报警。在此之前,C 市公安机关也 接到了面包车车主的报警,并制作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日后,A 市公 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通报的汽车号牌和群众举报,在 A 市一旧车交易市场 将销赃面包车后携款准备离开的甲抓获,并将乙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 8 万元)及面包车当场缴获。【问题】 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回答下列问题 并说明理由。 1、 对本案有权管辖的公安机关有哪些? 2、 按照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本案应该由哪个公安机关管辖? 3、 如果上述公安机关对本案管辖存在争议,应该如何解决?【参考答案】 1、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对本案有权管辖的公安机关有 C 市、D 市、A 市、H 市。刑事案 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是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24 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一切 场所。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 安机关管辖; 2、本案应该由 C 市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几 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受理的先后程序按照制作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的时间确定 3、如果上述公安机关对本案管辖有争议,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某公安机关 管辖,属于指定管辖。【案例 18】2012 年 3 月 13 日晚,王某在喝了半斤白酒后驾驶汽车行驶在 A 市的城区道路上,因车速较快,王某反应不及时,撞倒了路边正常行驶的骑摩 托车的李某,致使李某受伤,王某发现撞到人后犹豫了一下即驾车逃走,后被 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后经检测发现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150mg/100ml。【问题】 1、在对王某进行酒精含量检验过程中,王某拒不配合,且行为举止失控, 此时可以对王某使用什么警械?若检验过后,王某依然处于醉酒状态,此时应 当如何处置? 2、若李某只是构成轻伤,则王某构成什么罪?若李某构成重伤,且经事故 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则王某构成什么罪? 3、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要求委托在市政府法制办工作的舅舅张某 作为其辩护人,是否可以?为什么?【参考答案】 1、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2、若王某依然处于醉酒状态,可以对其采取约束性措施 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 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2、若李某只是构成轻伤,则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若李某构成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 任,则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两者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不可以。因为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王某的 舅舅是政府工作人员,不是律师,因此不能在侦查阶段担任其辩护人。 25【案例 19】王某,男,34 岁,无业。张某,男,32 岁,无业。赵某,男, 33 岁,无业。钱某,28 岁,无业。孙某,男,22 岁,无业。李某,男,21 岁, 无业。周某,男,24 岁,无业。武某,男,27 岁,无业。罗某,男,35 岁,某 地区公安局刑警队队长。 胡某, 男, 岁, 55 某地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 2004 自 年起,王某纠集张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武某等一批社会闲杂 人员,组成一个名叫天龙会的组织。王某在当地称王称霸,组织一个建筑材料 租赁公司,该地区的所有建筑工地必须高价租用他们的建筑材料,否则王某就 会派人恐吓。王某为了使别人惧怕自己,让孙某和李某制造了两只猎枪,并且 常带在身上。王某等人与另一团伙双龙帮因抢夺地盘而群殴,该组织中钱某将 对方的一个人打成重伤。罗某是该地区公安局刑警队队长,与王某等人称兄道 弟,关系密切,收到告发王某等人恶行的报案材料,就予以私自扣下,在省公 安厅组织打击黑恶活动联查时,给王某等人通风报信。胡某是该地区人民法院 刑庭审判员,在天龙会的成员李某故意伤害案中,收受王某的钱物,将本该判 处刑罚的李某作了无罪释放的处理。 后因王某非法持有枪支而案发,孙某和李某都如实供述了自己参加天龙会 制造枪支的事实,并对胡某、罗某、钱某和王某的罪行进行揭发。王某和钱某 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涉及罗某和胡某的案情只字不提。 [本题考点:共同犯罪 数罪并罚 立功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制造枪支罪 强迫交易罪 聚众斗殴罪 行贿罪 徇私枉法罪]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涉案各人的刑事责任。 26 参考答案: (1)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行 贿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实施其它犯罪的,实行数 罪并罚。 (2)钱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因为刑法明确规定 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3)罗某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4)胡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5)孙某和李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 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6)孙某、李某和王某在非法制造枪支中构成共同犯罪。 (7)张某、赵某、周某、武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例 20】 某建筑公司甲的法定代表人宋某为达到某乡村小学承建的目的, 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朗某送礼约 2 万余元,提出获取了招标标底,从而顺利中 标。不久,宋某承建的一座礼堂因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坍塌,损失近 200 余 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建议到 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并给其 2 万元作为路费。情急之下,宋某带着自己 信用卡透支的 5 万元和金某给的 2 万元逃跑,其公司财产暂被查封。1 个月后, 银行发现透支的电话催缴无果后,上门催缴。宋某的妻子签收了催缴单并答应 还款。3 个月后,其妻还 1 万元,其余不能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宋某 妻工作,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宋某自首后,其妻又向他人借款 2 万元偿 还了银行透支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注意:涉及到有关具体犯罪时,如果有 未完成形态, 请指出属于何种停止形态) : 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1) (2) 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3)朗某是否构成犯罪?(4)甲公司是否构成 犯罪?(5)针对宋某的犯罪情节,应如何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 (1)金某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窝藏罪。 (2)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串通招投标罪、 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信用卡诈骗罪。 (3)郎某属串通招投标罪的共犯。 (4)甲公司涉嫌串 通招投标罪。 (5)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串通招投标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信用卡 诈骗罪。其中行贿为串通招投标的牵连行为;宋某是串通招投标罪和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直接责任人员;宋某能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偿还透支款,可不再追赶究刑事责任。 行贿罪、串通招投标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信用卡诈骗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犯罪主体;自首;信用卡透支的催收方式、处罚依据 刑法 310 条 27【案例 21】李锋,男,30 岁,汉族,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 2002 年被县 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徒刑七个月,2002 年 11 月 15 日刑满释放,2004 年 11 月份, 李锋受聘于某运输公司甲。一日,李锋因急于还赌债,欲将他驾驶的公司解放 141 翻斗货车变卖,找到赵某。赵某要核对该车的行驶证。李锋说没有,但价格 可商量。于是,李锋将解放 141 翻斗货车以 7000 元的价格卖给赵某,赵某将该 车进行拆解分割,以 9200 元的价格卖于他人。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 值 40000 元。甲公司报案后,李锋 另查明,赵于 2011 年 10 月 9 日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李锋归案后,检举甲公 司法定代表人顾某发购买运输发票。经查,顾某从 2011 年 6 月至 2011 年 9 月 购买 100 份空白的运输发票(票面价 60 万元)虚开后用于抵扣税款。1、李锋构成何罪?2、李锋的犯罪金额为多少? 3、李锋是否累犯?应如 何处罚。4、赵某构成何罪?5、赵某的犯罪金额为多少?应如何处罚?6、顾某 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罚。1、李锋构成职务侵占罪; 2、李锋的职务侵占金额为 40000 元; 3、李锋不构成累犯;但有重大立功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4、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5、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为 40000 元; 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系投案自首, 可对其从轻处罚。6、顾某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甲公司涉嫌单位犯罪,顾某为主管 人员,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累犯、自首、 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的主体、处罚标准; 刑法 312 条 28【案例 22】被告人王某于 2009 年初,随其丈夫孙某(砌筑组长)到某建筑 工地做饭。同年 7 月 13 上午,砌筑组与混凝土组为工程质量发生口角,双方用 淫秽语言相互辱骂。被告人王某在工棚内听到吵骂声,误认为辱骂其丈夫的是 钢筋组的工人,遂起报复之念。当天 12 时许,王某趁钢筋组工棚内无人之机, 进入工棚,将灭蚊剩余的“敌敌畏”投入已做好的绿豆汤盆内。王某回到自己 工棚后,听到工人聊起与混凝土组吵骂的事才知自己搞错了。王某便急忙赶往 钢筋组工棚,正碰上一工人喝了绿豆汤出现头晕、心悸等中毒症状。王某一面 告诉他人绿豆汤有毒,一面送中毒工人去医院,经医治后脱险。被告人王某作 案后自首,对以上犯罪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曾于 2008 年 9 月将同村女青年李 某以外出打工为名,以 2000 元买给张某为妻的事实,后经查证属实。 试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答题要点:1、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构成) ;2、王某主动告诉工人汤 中有毒且积极救治,不属犯罪中止,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以上情节属酌定从轻情形(犯 罪既遂与中止,酌定情形) ;3、案发后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首) ;4、王 某同时犯有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罪犯罪构成) ,属自首(自首) ;5、对王某应以投放危险物 质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数罪并罚) 。 知识点: 《刑法》第 114 条,115 条,232 条,235 条,23 条,67 条,240 条,24 条,69 条。 29【案例 23】2007 年 2 月,王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2009 年 底刑满释放。2010 年 8 月底,王某与徐某合谋并共同出资,从福建购回五十台 大型赌博机设置于二人共同开办的电子游戏机房,并以每月五千元的工资雇用 张某专门管理,负责收款上分、兑付余额、记账等。至 2010 年十月底,公安机 关接到举报,将王某、徐某的游戏机房查封,将王某、徐某、张某抓获,从查 获的张某记录的账本显示,该游戏机房内设置的赌博机累计获利二十一万余元。 审查中徐某交代,2010 年 9 月中旬,徐某又从独自福建购进 20 台小型投币式赌 博机,分别放置于沿街便利店、小餐馆、浴室等十余家店面内,与店主约定由 徐某预投赌资,赢利与店主对分。公安机关随后从这些店面内查获了全部 20 台 赌博机,并查实这些赌博机每台平均每天均有十人左右参赌,徐某共从中获利 三万余元。请分析本案中各涉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及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置。1、王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累犯; 2、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赌博罪,应当数罪并罚; 3、张某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 提供摆放赌博机场所的沿街店面的店主均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反治安管 理的行为; 5、王某与徐某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 6、公安机关应当将王某、徐某依法移送审查起诉,且对王某不得使用取保候审措施; 30 7、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对张某及各提供摆放赌博机场所的沿街店 面的店主决定治安管理处罚; 8、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所有赌博机,追缴犯罪所得及违法所得。【案例 24】2012 年 3 月,南京一企业老板张某与南京税务局干部王某两人 驾驶王某的私家车去武汉旅游,在武汉期间,张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向 武汉人李某以 3 万元价格购买了 180 克毒品 K 粉。回程时由张某驾车,途径安 徽一卡口时,张某发现前方有民警检查,遂将 180 克 K 粉倒入 500 克矿泉水中 进行溶解,企图逃避检查,当时王某在睡觉并不知情。检查发现矿泉水瓶里 680 克液体中含有毒品氯胺酮成份,张某氯胺酮尿检呈阳性,并有一次吸毒行政处 罚的前科,王某尿检呈阴性。张某随后交代了其在武汉向李某购买 180 克 K 粉 并倒入矿泉水中的事实,但其否认曾贩卖过毒品,购毒只为自吸。王某也反映 张某身价过亿,从不贩毒牟利,只是自吸,同时交代在武汉期间,张某曾在其 车上吸食过一次毒品 K 粉,对此张某给予了证实。经查王某对张某购毒、藏毒 一事确不知情,亦未发现张某有贩毒事实。一. 请问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是何种罪名并说明理由?如不构成犯罪请 说明理由?二. 请问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是何种罪名并说明理由?如不构成犯罪请 说明理由?三. 请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是何种罪名并说明理由?如不构成犯罪请 说明理由?四. 该案涉及南京、安徽、武汉三地,有何地处置更为适宜?说明理由?答案 张某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1未发现张某有贩卖毒品的事实,购毒只为自吸,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张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者在购买、运输过程中有少量毒品被抓获 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定罪处罚。为掩护运输将毒品 融入其他物品中,不应将其他物品计入毒品数量。如查获的毒品数量折合海洛因达到 10 克以 上的,可依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该案张某为掩护在毒品中加了 500 克矿泉水,这 500 克水 不能算毒品数量,180 克 K 粉,折算成海洛因为 9 克,达不到非法持有刑事处罚的数量,其 不贩毒,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3 张某有吸毒前科,此次又被查获,根据禁毒法规定,应对其吸毒行为行政处罚并裁决社区 戒毒,社区戒毒材料转南京张某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二)王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某为税务干部,为国家工作人员,容留张某在其汽车中 吸食 K 粉,属于法律规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其应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江苏高检规定是涉嫌 犯罪) (三)李某以 3 万元价格将 180 克毒品贩卖给张某,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四)该案中,李某贩毒地为武汉,王某容留他人吸毒地为武汉,张某不构成犯罪,吸毒地 也为武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管辖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为方便案件办理,该案移交武汉警方办理较为适宜。【案例 25】秦某,38 岁,已婚。秦某在火车上结识了女青年常某,二人交 谈中得知常某大学毕业后尚未找到合适的工作,秦某即编造自己的是某军一名 参谋长,因病需回家疗养。并谎称自己的亲属中不少人均在部队中任职,吹嘘 自己可以帮助常某解决工作,骗得常某的好感。后常某即将秦某带至自己家中。 秦某为了骗取常家的信任,先后在公共电话处假借其任高级领导职务的父亲的 名义多次打电话给常某,使常某对秦某的军人身份深信不已,并对秦某以身相 许。秦某在常家居住一个多月,其间秦某伪造了一枚某军团的单位印章并伪造 了一份未婚的介绍信,然后又伪造了身份证与常某领取了结婚证。随后秦某声 称部队假期结束需回部队,并以身上所带现金不多为名,向常某“借得”现金 一万元后逃匿。 秦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出理由 1、秦某冒充军人进行诈骗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 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 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的名义,进 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本题中, 秦某见色起意,冒充军人,骗取常某的好感,而后又采用欺骗的方式与常某结婚,并骗取常 某一万元。由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所以秦某的行为属既遂且为情节严重。2、秦 某伪造身份证与常某结婚的行为属牵连犯,应按一罪处断。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施 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形态。秦某为达到与常某结婚的目的, 采用伪造身份证的方法又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秦某已是有妇之夫,又与常某登记结婚, 32 其行为又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 280 条第 3 款的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最高刑为 7 年; 重婚罪的最高刑为 2 年,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罪处断”处罚原则,对秦某的行为应以伪造 居民身份证罪论处。3、秦某骗取常某一万元而后逃匿的行为属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加重 情节。【案例 26】甲为上厕所,将不满 1 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 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 4 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 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 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 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 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 罪?并详细解析。 答: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我国刑法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确定犯罪罪数的标准应是犯罪 构成的个数, 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 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本题中,甲用手推乙,致乙倒地头碰在石块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 上述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甲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甲掩埋乙的 尸体时,发现稻草动了一下,甲以为乙还没由死。此时甲又实施了用石头砸乙的头部、用磨 盘压乙的行为,甲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杀害被害人乙,这已经超越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的犯罪构成,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虽然事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 乙已经死亡,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的行为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属杀人罪的未遂 形态。甲由于认识的错误(以为乙没有死)而使得故意杀人的结果无法发生,属于不能犯,对 于不能犯,按未遂犯处理。 33【案例 27】2007 年 5 月 5 日晚,施某(1969 年 11 月 28 日生)以伤害武某 (女,1991 年 5 月 12 日生)家人相威胁,逼迫武某于次日到其租住房内,强行 对其实施了奸淫。其后施某到武某家,以闹事、扬言杀害武某全家及其亲属相 威胁,使武某及其家人被迫不敢报警、忍受侵害,多次将武某带至上述地点实 施奸淫,并对武某实际控制。 2008 年 5 月 12 日,武某迫于施某淫威,介绍柳某(女,1991 年 5 月 14 日 生)与施某认识。施某当日将柳某带至家中,指使武某帮助脱去柳某的衣服, 按住其双手,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同时,指使武某拍摄了柳某的裸体照片,要 柳某听话,不然将其裸照上网发布。 施某要求武某、柳某分别介绍一个女友与其认识,以便将她们控制去卖淫, 从中牟利。2008 年 7 月份,武某、柳某在施某的授意下,以邀请一起玩为借口, 分别将徐某(女,1990 年 6 月 12 日生)和田某(女,1994 年 12 月 3 日生)骗 来与施某认识,与施某一起将徐某和田某强制带至施某家中,帮助施某对二人 强行实施了奸淫,同时,指使武某、柳某拍摄了徐某和田某的裸体照片,要其 听从安排去卖淫,不然将其裸照上网发布。2008 年 7 月底,施某先将徐某带至朋友王某经营浴室,称徐某可在其浴室 卖淫,每卖淫一次的费用为人民币八十元。王某为了招揽生意,同意安排徐某 在浴室八号包厢内卖淫(行业内称“敲大背”,并嘱咐吧台服务员张某,对男 ) 顾客需要服务的,要询问是“敲大背”还是“敲小背” (行业内称保健按摩) , 要“敲大背”的,直接安排到八号包厢,并收取服务费人民币一百二十元,将 其中八十元交给施某。后经张某安排,李某到该浴室八号包厢内要与徐某发生 性关系。徐某将自己被逼迫卖淫的情况告诉李某,要求李某搭救她。李某说: 我不敢过问你的事,我是花钱来消费的,你如果不同意卖淫,我也不会到吧台 34 付钱。徐某担心如不卖淫施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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