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证能否参加河南省执业药师考试试吗

17年执业药师已考过,证到几月份能领?_医学教育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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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执业药师已考过,证到几月份能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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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执业药师已考过,证到几月份能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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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预计是3月份左右,各地区的时间会略有不同,建议您及时关注当地人事考试网或关注网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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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专业可以报考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吗?
转眼之间又到7月份了,距离2017年执业药师报名越来越近,参考去年报名时间最早是7月12日开始,因此或许下周很可能要出报名通知了,建议大家近期要多关注,或,随时推送各省报考通知!考生问:护理专业也可以报考执业药师吗?如果今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不发生调整的话,护士有条件的话是可以参加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今年也很有可能按照2016年公布的执业药师考试专业目录进行审核,这表示:很多地区的护理专业、药品营销专业、社区医学等以前所谓的“偏门”专业,可以有机会参加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年限:参照往年报考条件,可以推断出2017年报名年限为:2010年之前(含2009年)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2012年之前(含2011年)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大专毕业;2014年之前(含2013年)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毕业;2016年之前(含2015年)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双学士、研究生、硕士学位毕业可报考2017年执业药师!注:以上仅为参考,各地在审核时对报考年限有着不同的理解,具体还是以当地要求为准。注意:1、吉林地区去年发布的报名通知补充文件中,有提到限制非药学专业的报考,也就意味着护士已经不能报考了!但是,根据去年当地考生反馈,去年有部分非药学专业还是成功参加了考试。因此建议今年该地区非药学专业的童鞋,可以先提前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了解具体政策再做决定。对于其他地区的考生来说,不妨可以先参考当地去年的报名政策。2、药师法草案意见征求稿中提到药师考试会提高准入,本科以上才能参加药师考试。根据小编的推测,今年实施的可能性很小,但会不会影响今年执业药师报名?目前还不能确定。根据《药师法》草案意见征求稿,以后参加药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准入学历就是本科学历。而近几年执业药师报名时,不少省市增加了很多限制要求,例如需要提供半年以上社保证明、居住证、报名单位营业执照、合同等等!一系列的政策变化,都意味着以后报考药师的门槛会越来越高。所以,今年想报考执业药师的护士们,抓紧时间吧,没准,来年就不能考了!报考关注通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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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考试。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历史沿革
执业药师的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考试工作由、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承担,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2013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确定为10月19、20日)。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设置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
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专业知识(一)
药学专业知识(二)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报名参加考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时间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11月份左右。
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在10月18、19日两天进行。具体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1]
考试时间 
上午 09:00 - 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 14:00 - 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上午 09:00 - 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 - 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根据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2072药学专业知识(一)
12072药学专业知识(二)
12072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2072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2072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持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到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内容
一、考试性质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考试,凡符合条件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其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考试目的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三、考试时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每年10月举行一次,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时间每场2.5小时。
四、考试方法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方法为笔试(闭卷)。试题类型全部为选择题,应考人员的固定的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佳的答案,填写在专门设计的答题卡上,无需作解释和论述。
五、考试科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执业药师共同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选择药学类或中药学类考试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为药理学、药物分析,药学专业知识(二)为药剂学、药物化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为中药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为中药鉴定学、中药化学;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除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外,每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前,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规章,如纳入考试范围,以当年国家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
六、考试要求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考试大纲的内容,均按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要求。在考试内容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四个科目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证书申请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说明: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药师注册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明确:从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法律规定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组织实施。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
报考药学专业的考生1、2、3、4四个科目; 报考中药学专业考生1、5、6、7四个科目。 2010年引(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大纲)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包括执业药师在实际工作中开展业务活动、从事药学服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集中反映了执业药师理论联系实际,独立解决和处理有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是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执业药师的职责与执业活动的需要,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 1.中医理论与中医诊断学基础知识。 2.常见病的辨证论治以及民族医药基础知识。 3.常用医学检查指标的正常值参考范围以及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4.药学服务与咨询的基本内容。 5.中药调剂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 6.中药的贮藏与养护知识。 7.非处方药知识。 8.中药的合理应用与中药不良反应。 9.中医药文献与信息以及医疗器械的有关知识。 2010年执业药师——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大纲 大单元 小单元 细目 要点 (一)中医学的基本特点 1.整体观念 整体观念的主要内容 2.辨证论治 (1)症、证、病的区别 (2)辨证与论治的关系 (二)阴阳学说 1.阴阳的属性 事物阴阳属性的分析和运用 2.阴阳的相互关系 (1)阴阳的对立制约 (2)阴阳的互根互用 (3)阴阳的消长平衡 (4)阴阳的相互转化 3.阴阳学说的临床应用 (1)在疾病诊断中的应用 (2)在疾病治疗中的应用 (三)五行学说 1.五行与五行学说 五行的特性 2.五行的生克乘侮 (1)五行相生的形成和规律 (2)五行相克的形成和规律 (3)五行相乘的形成和规律 (4)五行相侮的形成和规律 3.五行学说的临床应用 (1)在疾病诊断中的运用 (2)在疾病治疗中的运用 (四)藏象 1.五脏的生理功能 (1)心的生理功能 (2)肺的生理功能 (3)脾的生理功能 (4)肝的生理功能 (5)肾的生理功能 2.五脏之间的关系 (1)心与肺的主要生理关系 (2)心与脾的主要生理关系 (3)心与肝的主要生理关系 (4)心与肾的主要生理关系 (5)肺与脾的主要生理关系 (6)肺与肝的主要生理关系 (7)肺与肾的主要生理关系 (8)肝与脾的主要生理关系 (9)肝与肾的主要生理关系 (10)脾与肾的主要生理关系 3.五脏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1)心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2)肺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3)脾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4)肝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5)肾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4.六腑的生理功能 (1)胆的主要生理功能 (2)胃的主要生理功能 (3)小肠的主要生理功能 (4)大肠的主要生理功能 (5)膀胱的主要生理功能 (6)三焦的主要生理功能 5.奇恒之腑 (1)奇恒之腑所包括的组织器官 (2)脑的生理功能及与五脏的关系 (3)女子胞的生理功能及影响其功能的生理因素 6.五脏与六腑的关系 (1)心与小肠的主要生理关系 (2)肺与大肠的主要生理关系 (3)脾与胃的主要生理关系 (4)肝与胆的主要生理关系 (5)肾与膀胱的主要生理关系 (五)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 1.气 (1)气的功能 (2)气的运行 (3)气的分类与分布 2.血 (1)血的生成 (2)血的运行 (3)血的功能 (4)气与血的关系 3.津液 (1)津液的代谢 (2)津液的功能 (六)经络 1.经络系统的组成 (1)经脉的组成 (2)络脉的组成 (3)连属部分的组成 2.十二经脉 (1)走向和交接规律 (2)分布规律 (3)流注次序 3.奇经八脉 (1)奇经八脉的特点和作用 (2)督、任、冲、带脉的基本功能 4.经络的生理功能 经络的主要生理功能 (七)体质 1.体质的形成与分类 (1)体质的构成和特点 (2)体质与脏腑经络的关系 (3)体质与精、气、血、津液的关系 (4)体质的分类 2.影响体质的因素 (1)禀赋、年龄、性别、情志、疾病 (2)饮食、劳逸、针药 (3)地理环境及其他 3.体质学说的应用 (1)个体对某些病因的易感性. (2)影响发病、病变的和传变 (3)指导辨证与治疗 论治 (一)治则与治法 1.治病求本 (1)治标与治本的运用 (2)正治与反治的运用 2.扶正与祛邪 (1)扶正与祛邪的区别 (2)扶正祛邪的运用 3.调整阴阳 (1)损其有余和补其不足治则的区别 (2)损其有余和补其不足治则的临床应用 4.三因制宜 (1)因时制宜的原则和临床应用 (2)因地制宜的原则和临床应用 (3)因人制宜的原则和临床应用 (二)常见病的辨证论治举例 1.感冒 风热感冒、风寒感冒的症状、治法 2.咳嗽 风寒犯肺、风热犯肺、燥邪伤肺的症状、治法 3.喘证 风寒闭肺、痰热郁肺、肾虚作喘的症状、治法 4.不寐 心火炽盛、肝郁化火、阴虚火旺、心脾两虚的症状、治法 5.胃痛 胃寒、食滞胃痛、肝气犯胃、肝胃郁热、脾胃虚寒的症状、治法 6.呕吐 外邪犯胃、饮食停滞、肝气犯胃的症状、治法 7.泄泻 伤食泄泻、肾阳虚衰的症状、治法 8.便秘 热结肠胃、肝脾气郁、津亏血燥、阳虚寒凝的症状、治法 执业药师与药师区别 执业药师:是从业资格,指经(一种从事药学执业工作的资格准入性考试),也可以这样理解:通过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的药师称执业药师,具体也分执业中药师、执业西药师。职称等级相当于医疗机构的中级职称,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从事中级职称级别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国家规定的是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药师,在一些大中型城市要求驻店药师必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药师:是属于职称,药师具体按专业不同分中药师、(西)药师,中药师与西药师都是药师,待遇都一样,只不过具体的专业不同。所谓的初级指的是职称,职称级别:初级、中级、副高、正高。 中药师的晋升次序是: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 (西)药师的晋升次序是:西药师、主管西药师、副主任西药师、主任西药师。中药师与西药师都属于初级职称。 上下级药师之间在业务技术上有指导关系。***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一定是执业药师,但执业药师一定是药学技术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有关规定,结合2009年度国家修订与颁布的药事管理法规情况,我司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一小单元“国家药物政策与相关制度”的考核内容更新为2009年发布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内容。第二小单元“”的考核内容,要求按照2008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号)确定的内容掌握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药品技术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第三小单元“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增加“”的考核内容。 二、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第四小单元“高法、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新为《》(法释〔2009〕9号)。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增加《》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两个规范性文件。 三、对《大纲》第三大单元“药学职业道德”第三小单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对执业药师的道德要求”的考试内容,要求按照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的《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的内容掌握。 附件:2010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及具体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 二○一○年三月五日 附件: 2010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教材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所使用教材,均按照考试科目来编写,分别为: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等七本教材。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率
据统计,从2004年起,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人数和实际参考人数连年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为84407人,合格人数为14174人,合格率为16.79%. 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143681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其西药学类96859人,中药学类46822人。 2008年,据不完全统计,21.8万人报名参加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是我国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最多的一年。 据了解,随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即将实施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逐步推行,执业药师将在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两年来报考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数大幅上升。 到2020年,我国执业药师估计有28万人,但是根本无法满足公众迫切而巨大的需要,中国人民要再等待50年才能普遍享受到执业药师提供的高水平、高质量的药学服务和药学保健关怀。急需刺激执业药师队伍迅速增长。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具体要求
一 药 事 管 理 相 关 知 识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1)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2)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主要内容 (3)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要求和内容 (4)实施方案中五项重点改革的主要内容 (5)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人才保障机制
2.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文件
(1)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2)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规定 (3)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内容
药事管理体制
1.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1)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
2.药品技术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
国家药品编码
(1)国家药品编码的界定和适用范围 (2)编制原则及分类 (3)本位码编制规则
二 药 事 管 理 法 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的认定
(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认定标准 (2)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3) 医疗机构知情使用假药、劣药以销售假药、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4)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 (5)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1)基本药物和基本药物制度的界定 (2)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职能 (3)基本药物使用和销售的规定 (4)基本药物报销的规定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遴选调整管理机制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药品分类的依据 (2)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和动态管理 (3)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条件 (4)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的范围 (5)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的情形
三 药 学 职 业 道 德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对执业药师的道德要求
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及其适用指导
(1)救死扶伤,不辱使命 (2)尊重患者,平等相待 (3)依法执业,质量第一 (4)敬德修业,珍视声誉 (5)尊重同仁,密切协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
关于2014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内容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人便函〔2014〕31号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有关规定和国家新修订、新颁布的药事管理与法规,经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现将2014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调整内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一小单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第四要点“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中,新增《关于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作为考试内容。
二、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二小单元“药事管理体制”中,有关考试内容应按照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办发〔2013〕24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50号)等文件确定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相关职能转变、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等予以调整。
三、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三小单元“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第二细目“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中,新增《关于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作为考试内容。
四、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五小单元“中药管理”第一细目“中药管理有关规定”中,新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号)作为考试内容。
五、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第一小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有关考试内容,依据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8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做出修改的内容进行更新。
六、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第五小单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有关考试内容,依据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做出修改的内容进行更新。
七、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将第六小单元《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安〔号)更新为《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号)。
八、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将第三十九小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新为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九、调整内容和具体要点见附件。
  附件:2014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及具体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  日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及具体要求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国家药品安全规划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
国家基本药物实施电子监管的规定
药事管理体制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2)药品监督管理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2.药品技术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
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的法律效力和基本内容
中药管理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对中药材管理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特殊地理位置原因就近跨区域销售的审批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麻醉药品的品种和精神药品的品种
(1)我国生产及使用的麻醉药品的品种
(2)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
2.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3.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研讨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关于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目标要求,有效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完善社会药店分级分类管理与执业药师的分级定标管理制度,切实发挥好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日至21日在四川成都召开了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研讨会,得到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会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主任周福成主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药品化妆品监管司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出席研讨会并致辞。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执业药师注册职能的部门或机构、部分省级药品市场或流通监管部门、国家有关研究会和协会的负责人、若干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专家等80余人参加会议。
召开本次会议,旨在研讨执业药师注册监管工作与药品流通监管事务相结合并实施联动、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成效相结合并实施联动的机制,以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率,达到动态规范管理,确保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真正发挥好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作用。
会议期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周福成主任做了《发挥好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作用》的主题报告,通过系统、详实的数据分析与对比,深度剖析了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建设的现状、特点及存在问题。并强调指出,改进执业药师管理体系,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应从推进执业药师立法、完善执业药师管理配套政策、严格执行执业药师资格认证、建立完善社会药店分级分类管理与执业药师的分级定标管理制度、重视药学高等教育与行业发展相结合等5个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研讨会上,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执行会长付明仲作了“执业药师——全民健康与合理用药呵护者”的专题演讲;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先军围绕“对执业药师地位和作用的看法”做了专题演讲,阐述了执业药师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医疗保险等方面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市场监管处李江宁处长作了《从〈伊州药房法〉看中国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建设》的报告,提出执业药师作为药学服务的核心与领导者,是药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提出树立执业药师形象要先从建立执业形象标志开始,表示要在北京市率先推行执业药师佩戴专用徽章上岗,树立执业荣誉感,提高社会认知度。
与会代表针对会议报告,就今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的思路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家分别从执业药师注册与药品流通监管有效衔接的机制、进一步调整完善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监管措施、有效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执业药师注册和继续教育效果的联动机制等几方面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和见解。
通过大会发言和讨论,与会代表在加快执业药师制度创新,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和水平方面达成如下共识:
一、推进执业药师立法,完善执业药师管理配套政策。在加快推进执业药师立法的同时,要尽快修订《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并实施《执业药师业务规范》。
二、实施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建立执业药师分级定标管理制度。对药店和药房要抓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依据药品连锁经营公司及单体药店的经营药品种类、营销规模、员工数量和是否为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等不同情况,明确规定必须配备足够的、有资质的执业药师的具体要求。
实行执业药师分级定标,建立科学的执业药师岗位胜任能力评估体系,形成有标志性、代表性的执业药师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和专有的职业形象标识(在岗执业时佩带徽章),提高执业药师的公众认知度、公信力,增强职业自豪感。
三、提升执业药师的准入门槛,严格执业药师注册标准。坚持以科学考试为导向,引领执业药师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提高准入条件,要调整至本科学历并限制专业背景,以满足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技能的需要。
对已经获得执业药师资格或已经注册上岗者,如果其学历和专业尚不够要求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执业能力达不到要求的执业药师,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执业药师惩处及退出机制,实现对执业药师的动态管理。对于执业能力较强的执业药师,应当允许其在同一家连锁公司内、且相距不远的药店正式注册执业而不是兼职,但是不能超过三家药店。同时要打破地区之间、公司之间的壁垒,让执业药师流动起来,促使药店开展药学服务流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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