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的钢铁飞龙奥特曼之再见奥特曼》为什么会有争议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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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关于版权有什么后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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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的翻拍是合理的,有版权,已定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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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版权有争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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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争议并未授权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奇奥天尊)、北京天悦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天悦东方)未经圆谷株式会社(简称:日本圆谷)许可,擅自发布了将要使用“奥特曼”系列作品的原...
版权争议并未授权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奇奥天尊)、北京天悦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天悦东方)未经圆谷株式会社(简称:日本圆谷)许可,擅自发布了将要使用“奥特曼”系列作品的原作进行影视改编企划的消息。就此事件,日本圆谷在发布郑重声明,强调了其从未向奇奥天尊以及天悦东方做出过任何许可授权。“奥特曼”系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总代理为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创华),任何有关奥特曼系列的业务都应与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联络。伪造假版权不仅如此,在《奥特曼元神归位 天悦东方抢获影视版权》文中被反复强调的所谓的权力来源——1976 年缔结的奥特曼形象的授权文件(以下称“1976 年文件”)确系一份伪造文件。对此,就所谓的“1976 年文件”签约主体之一辛波特先生有直接司法管辖权的泰国最高法院,已于 2008 年 2 月 5 日做出了认定“1976 年文件”系伪造的终审判决(案件编号)。此终审判决代表辛波特先生没有任何可以对外进行授权或转让的权利。UMC 所谓的其自 2008 年 12 月 24 日从辛波特处取得该文件的所有权利之转让,也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UMC 并不享有“奥特曼”系列相关的任何著作权利。日本圆谷自始至终是“奥特曼”系列作品的制作人以及著作权的所有人。[4]&日方回应圆谷制作以及奥特曼英雄的官方微博上,同步释出了对于该做的侵权抗议声明。在声明中指出,虽然许多初期的作品如《奥特曼英雄(超人力霸王)》、《奥特曼英雄七号(超人力霸王七号)》等…作品的海外使用权争议尚未解决。但无庸置疑的是,圆谷制作仍为奥特曼英雄的制作者、并拥有其著作权。这次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过授权,擅自使用奥特曼英雄并损害其品牌形象,圆谷制作表达严重的抗议,并且将会针对举办发表会的公司、以及制作电影的公司寻求法律途径解决。[5]&片方回应在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对该问题,日本最高法院、泰国最高法院分别作出过不同的判决,因日本、泰国法院判决的效力未经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承认,两国判决在中国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约束力,该案不应以日本、泰国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泰国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缺乏法律依据,最终维持了二审判决,驳回了日本圆谷的再审申请,认定《1976年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辛波特享有上述9部作品中两部作品的著作权,7部作品在日本市场以外的独占使用权。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实际上已经解决了日本圆谷与辛波特之间关于《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问题。”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康添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有效,根据《1976年合同》辛波特拥有上述9部作品中两部作品的著作权和其他7部作品除日本市场之外的独占使用权。根据辛波特和UM公司之间的协议,自2008年起,《1976年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均已交由UM公司代为行使,TIGA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现为UM公司唯一合法的独家授权商。因此可见,中国片方的授权链条是清晰的,获得了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并非“山寨”。同时,他认为,日本圆谷当年签署《1976年合同》的时候,可能没有预想到几十年后国外市场的发展而做出了错误的商业判断,但无论如何,不能无视中国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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