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按抢劫定罪,非得当场击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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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四月份广州市委副书记张桂芳明确提出面对砍手党时,干警要敢于开枪,否则是民警的悲哀之后,六月下旬,湖南长沙警方生重拳出击打击两抢一盗,举措之一即在街头挂出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 抓获飞车抢夺现行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的横幅。这反映了我们的人民
  继今年四月份广州市委副书记张桂芳明确提出&面对砍手党时,干警要敢于开枪,否则是民警的悲哀&之后,六月下旬,湖南长沙警方生重拳出击打击&两抢一盗&,举措之一即在街头挂出&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 &抓获飞车抢夺现行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的横幅。这反映了我们的人民警察为了保卫人民(包括我们的人民警察)生命财产安全而与犯罪作斗争的决心与勇气。其出发点是好的,并且取得了一定效果,据红网湖南频道报道,6月11日至7月7日近一个月时间,长沙全市&两抢一盗&案件发案率锐减57.8%.但是, 笔者认为&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存在问题,本文拟从两个方面发表个人看法。   第一,将飞车拒捕者当场击毙,是否有合法依据?许多人都认为,&当场击毙&于法有据。其大都引用的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十条的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同时引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因此草率并且自信地得出结论:对于&飞车抢劫拒捕者&,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使用枪支等武器将其&当场击毙&于法有据。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无论是《警察法》还是《条例》均只规定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而没有赋予警察&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使用武器&与&击毙&明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何以得出&当场击毙&于法有据的结论?况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从此条规定看,使用武器的目的是在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给人的感觉就是对飞车抢劫拒捕者使用武器的目的是&击毙&,而且无需&减少人员伤亡&。试想,都把人家&当场击毙&了,如何&尽量减少伤亡&?《条例》第五条还规定:&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因此,长沙警方公然对外宣称&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是违法的!   第二,从刑事法治角度来讲,&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有违罪定与无罪推定原则。警察要&当场击毙&飞车抢劫者,必然要先判断嫌疑人是否是飞车抢劫、是否拒捕。但凭什么判断嫌疑人是飞车抢劫而不是飞车抢夺?如果嫌疑人实际上是飞车抢夺而警察认为是飞车抢劫所造成的生命损失怎么办?何谓拒捕?逃跑算不算拒捕?飞车抢劫最高院已经在去年下发了相关,在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里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从这可以看出,飞车抢夺一般定抢夺罪,特殊情形才定抢劫罪,飞车抢劫与否,还是得由法律说了算。同时,《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转化抢劫的情形,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抗拒抓捕,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长沙警方&当场击毙&飞车抢劫拒捕者的条件并没有体现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一重要条件。此外,罪与非罪,同样应当经由法定程序才能确定。我国《》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如果警察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就定嫌疑人&飞车抢劫拒捕&并&当场击毙&,就是违反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   &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是在严峻的治安态势下所作的选择,这不禁让人想起我们建国后的几次&严打&斗争。在我们经历一次一次&严打&后,社会治安理应好转,可为何至今还需要&当场击毙&这样的视生命为玩物的打击活动?我们不更应当反思一下我们的刑事政策么?抢劫者可恨,飞车抢劫者更为可恨,但也许罪不容诛。笔者认为此次湖南长沙警方的行动功利主义色彩过于浓厚,政治色彩浓于犯罪与刑罚的自身规律,而且其&当场击毙&之规定有违法律。长期下去,法律将被执法者自己所践踏!   我们毫不怀疑长沙警方打出&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横幅的初忠,但是在法治社会打击犯罪必须依法进行,否则我们将会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当某些人还陶醉于部分人们对警方所作所为的拍手称快时,笔者却为此而担忧。更有甚者,认为面对带来严重社会危害的飞车抢劫歹徒,民警可以免去鸣枪示警,直接开枪将其击毙。同样让笔者感到担忧的是,某著名院士在丢了手提电脑后,就立即想到了那个臭名昭著的收容制度,难道你忘记了&孙志刚们&所付出的血的代价?这些,无不暗示着我们的法治进程是多么的艰辛与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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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飞车抢夺 当场击毙的话警察需要负责任吗?
有个朋友最近在学习,遇到了一起飞车抢夺的案件,所以想咨询一下如果飞车抢夺 当场击毙的话警察需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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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果飞车抢夺 当场击毙的话警察需要负责任吗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飞车抢夺触犯了刑律,在案件发生时可采取相应手段,当场击毙是手段之一,但不是唯一手段。飞车抢夺触犯了,并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属情节恶劣犯罪手段之一,造成了当地治安的重大影响,容易引发群众恐慌。所以有必要当场制止。但不一定要当场击毙,可射击犯罪分子四肢等非要害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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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抢劫,受害人拥有无限防卫权,就是可以将对方致死也在的范畴,重要的是对方是不是抢劫,如果是其他行为,比如抢夺,就不可以,还有一点就是行为正在进行中,如果抢劫的行为人被制服了就不能打死他,否则属于事后防卫,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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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飞车抢夺嫌犯被击毙 此前曾挥刀袭警
&&&&顺德警方通报称嫌疑人先持刀袭击民警&&&&本报佛山讯(记者曾毅 通讯员温冠华) 昨日中午,顺德龙江派出所官方微博(@龙江派出所)公布了一消息,称前晚10时40分,&两名男子在龙江联星广场附近路段飞车抢夺一女事主财物,龙江派出所便衣民警发现后立即驾车追截。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持刀袭击民警,民警在鸣枪警告无效后,对一名嫌疑人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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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说“当场击毙”
.cn 日&12:37 经济参考报
  为打击辖区内“两抢一盗”犯罪,6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巡警大队挂出“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等横幅,并配以巡逻车喊话宣传。条幅挂出两天来,芙蓉区没有接到一起飞车抢夺的报案。
  “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应该说,公安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犯罪当然是必要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款规定,实施放火、决水、爆炸
、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经警告无效后可以使用武器。但在这里,长沙市芙蓉区巡警大队却简单地表达为“飞车抢劫拒捕者可以当场击毙”,这显然是错误的。芙蓉区巡警大队在公开发布“当场击毙”令的时候忽视了这点。
  这与我们多年以来形成的语言习惯不无关系,即使在日常工作中,有些单位和部门领导也常常喜欢使用一些充满火药味的言辞,尽管初衷是好的,但无形中却有无视法律法规的嫌疑。
  毋庸讳言,我们往往在严厉打击犯罪之时对维护犯罪者权益有所忽略。“当场击毙”并非不可以,但必须严格限定在如不当场击毙则其他人生命安全不保的情况下。一些并非必要的“当场击毙”,是法制观念不强的体现,其骨子里是对人的生命权的漠视。试想,如果有歹徒飞车抢劫一包后逃跑,警方就“果断”将其击毙,是不是违背法律。
  “当场击毙”这样的词语最好也不要出现在公安部门正式的规定中,完全可以采取中性的词语来取代它,并细化前提。
 康永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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