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的审判到底比熊飞耳是怎么回事事

“伤熊”事件庭审实录(法庭审判十)
“伤熊”事件庭审实录
第二幕& 法庭审判
法官:检控官,你还有证人要向法庭提供吗?
控方:是的。法官阁下。我请法庭允许控方四号证人兽医李勇出庭作证。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控方四号证人李勇带入证人席。
(法庭助理引导李勇从门外入席,站在证人席后)
助理:请证人将右手放在《圣经》上。你发誓只说真话,说的都是真话,而且除真话不说吗?
兽医李勇(以下简称兽医):我发誓!(证人坐下)
法官:检控官,你可以提问了。
控方(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请介绍你的姓名,年龄和职业。
兽医:李勇,29岁,现在天都动物园兽医处工作。
控方:受伤后的黑熊是由您饲养并看护的吗?
兽医:是的。
控方:一共有几只熊受到伤害?
兽医:有4只,其中一只检查其为背部、左臂轻微灼伤外,其它3只伤势严重。
控方:给我们大家简略介绍一下吧。
兽医(打开资料夹):好的。伤势严重的分别是黑熊,马熊和一只棕熊。几只熊不同程度出现表皮灼伤,黑熊灼伤达2%左右,特殊部位烧伤包括双眼部,口腔,食道上部,而且发现皮下感染。马熊胸前有30×10厘米大小的皮肤撕裂伤,右前肢外侧有40×7厘米的伤口。棕熊烧伤面积为5%至8%,下齿龈出血,口颚肿胀,舌面大面积坏死。那里有我递交的照片!
控方:法官阁下,控方请求将熊的照片作为法庭二号物证,展示给陪审团。
法官:好的。
(法庭助理呈上物证——伤熊的照片。控方律师向法官展示,又向辩方律师展示,在得到允许后,向陪审团展示物证。)
控方:谢谢您细致的描述,那么熊康复的可能有多大?
兽医(作痛苦状):不可能完全康复。比如黑熊,可能会造成角膜穿孔,影响视力,直至失明,而受伤的熊因为病情和精神恐惧,已经食欲不振,疏远人类,状况很不妙!
控方:是您从小养起它们的吗?
兽医:是啊!我待它们如儿女一样,可是……(哽咽)它们现在都仇视地看着我,动物已对我们绝望,我……唉!(愤怒,悲痛)
控方:那么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这些熊的种类背景,好吗?
兽医:好。伤势较轻的马来熊,别名小狗熊,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国际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别名狗熊、瞎子,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国际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棕熊,别名马熊、藏马熊,为国家二重点保护动物,国际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控方:很专业,谢谢!这么说,它们是野生动物了?
辩方(起立,大声地):反对,法官大人!反对检控官向非专业人士问专业问题。
法官:反对成立。请检控官问其它问题。
控方:好的。你待它们如儿女,那么我可不可以认为熊是你的宠物?
兽医:怎么会,它们可都是野兽啊!
控方:好的。女士们、先生们,请大家记住:熊是野兽!如果可能,我想去动物园看看,什么时候才能再次见到憨态可拘,活泼可爱的熊尽情嬉戏玩耍呢?
兽医:不好说,也许会很久吧。
控方:也许永远不会有。(面向法官)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走回,落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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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恐惧熊审判作恶多端的狐狸.让一只幸存的母鸡出庭作证.鸡梳啄着被咬断的翅膀.想到死去的同伴.暗自发狠:“一定如实控诉-- 可走进法庭一想.狐狸终归是狐狸.诡计多端.有可能蒙混过关.于是又胆怯了.心想:“我如果放过了他.他一定会感恩戴德.将来一定会惠及我和我的子孙-- 想到此便对法官说:“我是被咬伤了.我的同伴是被咬死了.可我当时吓昏了.无法肯定凶手是狐狸.也许是鼬.或者是狸子.他们都是鸡的死对头-- 狐狸听了.仔细瞧看.他认准了这只肥母鸡.嘴里流下了涎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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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文,完成文后各题。寓言课上的预言李克南刚刚从师范学校毕业的年轻教师姜琳,正在给孩子们讲寓言故事《乌鸦和狐狸》:一只狐狸见到乌鸦嘴里衔着一块肉,就赞美乌鸦羽毛漂亮、身材健美,并说要是再唱支歌那就更可爱了。乌鸦心里高兴就开始唱歌,可是刚一开口,嘴里的肉就掉在了地上,狐狸叼起肉得意洋洋地走了。姜琳讲完故事的寓意,让大家做练习,她说:“同学们,请你们每人对受骗的乌鸦说一句话。”几乎每个学生都是按老师的暗示对乌鸦说,以后别再虚荣了,听了恭维话就得意忘形,要接受教训。只有一个名叫董玉素的胖乎乎的女孩说:“乌鸦,你别难过了,再吃肉时我分给你一块。”小女孩说完,班上同学一阵哄笑。姜老师说:“你这个孩子,是非不分,就像《农夫和蛇》那则寓言里讲的农夫一样,将来走到社会上非吃亏不可。”小玉素心里不服气:乌鸦受骗心里正难过呢,它这个时候一定最需要好朋友的安慰了。接着,姜老师又说:“大家再想想,如果乌鸦和狐狸再见面,会发生什么故事呢?”同学们抢着回答:无论狐狸怎么夸奖乌鸦,乌鸦就是不理它,最后,狐狸只好垂头丧气地走了。老师说:“同学们回答得都很正确。”这时,一个小男孩高高地举起手说:“狐狸是狡猾的,它不会再重复老一套办法了。”老师问:“那你说会怎样?”于是,那男孩绘声绘色地讲道:“狐狸再一次见到乌鸦,就对乌鸦说:‘乌鸦老弟,上次我骗了你的肉,真是对不起,我妈妈知道后狠狠地批评了我,要我再见到你时,一定要向你道歉,如果你不肯原谅我,我就站在这里不走了。’乌鸦见它说得很诚恳,就对它说,‘狐狸大哥,我原谅你了。’乌鸦一说话,嘴里的肉又掉了,狐狸赶紧跑过去把肉抢了过来。狐狸正要把肉吃下去,忽听乌鸦在树上哈哈大笑,‘臭狐狸,这回你死定了,我在肉里下了毒!’狐狸一听,连忙把叼到嘴里的肉吐出来,跑向不远处的小溪边,不停地用水漱口。这时,乌鸦从树上飞下来,不慌不忙地叼起地上的肉飞走了。”小男孩讲完,班上的同学都情不自禁地鼓起掌来,姜老师也用赞许的目光看着他说:“吴宝河同学想象力很丰富,故事讲得也很精彩。好好努力,日后你一定会成为一个作家的。”转眼20年过去了,当年的年轻老师姜琳,已经成为一名著名的特级教师。这天,她作为教育界知名人士,应邀到一所监狱,为那里的服刑人员作帮教演讲。到了那里才发现,一同受到邀请的还有本市享有很高声誉、由下岗职工组成的“三实”家政服务公司的女经理,她就是当年那个安慰受骗乌鸦的小女孩——董玉素。让她料想不到的是,演讲结束,代表监狱服刑人员发言的那个穿着囚服的人,竟是她当初预言会成为作家的吴宝河。两个身份悬殊的人同时叫她老师,让姜琳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听了董玉素介绍她的“三实(诚实、踏实、朴实)”公司经营理念,以及她对服刑人员充满关爱、鼓励的话,姜琳老师突然明白,当年自己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一个小女孩,不顾老师提示的所谓正确答案,去安慰寓言中被讽刺、嘲笑的对象——乌鸦,这是多么可贵的童心、爱心!而那个年纪小小,连狐狸都敢骗的孩子,所表现出的那种“智慧”后面,又隐藏着多么可怕的东西啊。这孩子生活在怎样的家庭?为什么会有这样狡诈的心计?自己当年怎么就没有想过呢?(《小说选刊》2007年第10期〕【小题1】这篇小说在情节安排上有什么巧妙之处,试作简要分析。(4分)【小题2】文中说“姜琳老师突然明白,当年自己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错误”具体指什么?她为什么说“自己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5分)【小题3】你怎样评价小说“寓言课上的预言”中姜老师的“预言”?(6分)
寓言课上的预言&&&李克南刚刚从师范学校毕业的年轻教师姜琳,正在给孩子们讲寓言故事《乌鸦和狐狸》:一只狐狸见到乌鸦嘴里衔着一块肉,就赞美乌鸦羽毛漂亮、身材健美,并说要是再唱支歌那就更可爱了。乌鸦心里高兴就开始唱歌,可是刚一开口,嘴里的肉就掉在了地上,狐狸叼起肉得意洋洋地走了。姜琳讲完故事的寓意,让大家做练习,她说:“同学们,请你们每人对受骗的乌鸦说一句话。”几乎每个学生都是按老师的暗示对乌鸦说,以后别再虚荣了,听了恭维话就得意忘形,要接受教训。只有一个名叫董玉素的胖乎乎的女孩说:“乌鸦,你别难过了,再吃肉时我分给你一块。”小女孩说完,班上同学一阵哄笑。姜老师说:“你这个孩子,是非不分,就像《农夫和蛇》那则寓言里讲的农夫一样,将来走到社会上非吃亏不可。”小玉素心里不服气:乌鸦受骗心里正难过呢,它这个时候一定最需要好朋友的安慰了。接着,姜老师又说:“大家再想想,如果乌鸦和狐狸再见面,会发生什么故事呢?”同学们抢着回答:无论狐狸怎么夸奖乌鸦,乌鸦就是不理它,最后,狐狸只好垂头丧气地走了。老师说:“同学们回答得都很正确。”这时,一个小男孩高高地举起手说:“狐狸是狡猾的,它不会再重复老一套办法了。”老师问:“那你说会怎样?”于是,那小男孩绘声绘色地讲道:“狐狸再一次见到乌鸦,就对乌鸦说:‘乌鸦老弟,上次我骗了你的肉,真是对不起,我妈妈知道后狠狠地批评了我,要我再见到你时,一定要向你道歉,如果你不肯原谅我,我就站在这里不走了。’乌鸦见它说得很诚恳,就对它说:‘狐狸大哥,我原谅你了。’乌鸦一说话,嘴里的肉又掉了,狐狸赶紧跑过去把肉抢了过来。狐狸正要把肉吃下去,忽听乌鸦在树上哈哈大笑,‘臭狐狸,这回你死定了,我在肉里下了毒!’狐狸一听,连忙把叼到嘴里的肉吐出来,跑向不远处的小溪边,不停地用水漱口。这时,乌鸦从树上飞下来,不慌不忙地叼起地上的肉飞走了。”小男孩讲完,班上的同学都情不自禁地鼓起掌来,姜老师也用赞许的目光看着他说:“吴宝河同学想象力很丰富,故事讲得也很精彩。好好努力,日后你一定会成为一个作家的。”转眼20年过去了,当年的年轻老师姜琳,已经成为一名著名的特级教师。这天,她作为教育界知名人士,应邀到一所监狱,为那里的服刑人员作帮教演讲。到了那里才发现,一同受到邀请的还有本市享有很高声誉、由下岗职工组成的“三实”家政服务公司的女经理,她就是当年那个安慰受骗乌鸦的小女孩——董玉素。让她料想不到的是,演讲结束,代表监狱服刑人员发言的那个穿着囚服的人,竟是她当初预言会成为作家的吴宝河。两个身份悬殊的人同时叫她老师,让姜琳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听了董玉素介绍她的“三实(诚实、踏实、朴实)”公司经营理念,以及她对服刑人员充满关爱、鼓励的话,姜琳老师突然明白,当年自己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一个小女孩,不 顾老师提示的所谓正确答案,去安慰寓言中被讽刺、嘲笑的对象——乌鸦,这是多么可贵的童心、爱心!而那个年纪小小,连狐狸都敢骗的孩子,所表现出的那种“智慧”后面,又隐藏着多么可怕的东西啊。这孩子生活在怎样的家庭?为什么会有这样狡诈的心计?自己当年怎么就没有想过呢? (《小说选刊》)1.下列对小说的分析和概括,不正确的一项是(2分) (  & )A.小说的题目《寓言课上的预言》十分新颖,巧妙地运用了谐音,“寓言”是故事的载体,“预言”是故事的焦点,题目引人入胜,读完小说,回味无穷。B.“小女孩说完,班上同学一阵哄笑。”“小男孩讲完,班上的同学都情不自禁地鼓起掌来,姜老师也用赞许的目光看着他。”这是典型的侧面描写。C.小说的主旨是,通过董玉素和吴宝河两个孩子的成长历程的叙述,引发人们进一步对传统教育理念、教育方法的思考,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D.小说结尾“这孩子生活在怎样的家庭?为什么会有这样狡诈的心计?”表明姜琳老师又在犯一个新的错误,难道吴宝河的犯罪一定与家庭有关吗?2.这篇小说的场面安排有什么巧妙之处,试作简要分析。(3分)3.对姜老师的“预言”或“反思”你怎样评价?(3分)&
阅读下文,完成文后各题。寓言课上的预言李克南刚刚从师范学校毕业的年轻教师姜琳,正在给孩子们讲寓言故事《乌鸦和狐狸》:一只狐狸见到乌鸦嘴里衔着一块肉,就赞美乌鸦羽毛漂亮、身材健美,并说要是再唱支歌那就更可爱了。乌鸦心里高兴就开始唱歌,可是刚一开口,嘴里的肉就掉在了地上,狐狸叼起肉得意洋洋地走了。姜琳讲完故事的寓意,让大家做练习,她说:“同学们,请你们每人对受骗的乌鸦说一句话。”几乎每个学生都是按老师的暗示对乌鸦说,以后别再虚荣了,听了恭维话就得意忘形,要接受教训。只有一个名叫董玉素的胖乎乎的女孩说:“乌鸦,你别难过了,再吃肉时我分给你一块。”小女孩说完,班上同学一阵哄笑。姜老师说:“你这个孩子,是非不分,就像《农夫和蛇》那则寓言里讲的农夫一样,将来走到社会上非吃亏不可。”小玉素心里不服气:乌鸦受骗心里正难过呢,它这个时候一定最需要好朋友的安慰了。接着,姜老师又说:“大家再想想,如果乌鸦和狐狸再见面,会发生什么故事呢?”同学们抢着回答:无论狐狸怎么夸奖乌鸦,乌鸦就是不理它,最后,狐狸只好垂头丧气地走了。老师说:“同学们回答得都很正确。”这时,一个小男孩高高地举起手说:“狐狸是狡猾的,它不会再重复老一套办法了。”老师问:“那你说会怎样?”于是,那男孩绘声绘色地讲道:“狐狸再一次见到乌鸦,就对乌鸦说:‘乌鸦老弟,上次我骗了你的肉,真是对不起,我妈妈知道后狠狠地批评了我,要我再见到你时,一定要向你道歉,如果你不肯原谅我,我就站在这里不走了。’乌鸦见它说得很诚恳,就对它说,‘狐狸大哥,我原谅你了。’乌鸦一说话,嘴里的肉又掉了,狐狸赶紧跑过去把肉抢了过来。狐狸正要把肉吃下去,忽听乌鸦在树上哈哈大笑,‘臭狐狸,这回你死定了,我在肉里下了毒!’狐狸一听,连忙把叼到嘴里的肉吐出来,跑向不远处的小溪边,不停地用水漱口。这时,乌鸦从树上飞下来,不慌不忙地叼起地上的肉飞走了。”小男孩讲完,班上的同学都情不自禁地鼓起掌来,姜老师也用赞许的目光看着他说:“吴宝河同学想象力很丰富,故事讲得也很精彩。好好努力,日后你一定会成为一个作家的。”转眼20年过去了,当年的年轻老师姜琳,已经成为一名著名的特级教师。这天,她作为教育界知名人士,应邀到一所监狱,为那里的服刑人员作帮教演讲。到了那里才发现,一同受到邀请的还有本市享有很高声誉、由下岗职工组成的“三实”家政服务公司的女经理,她就是当年那个安慰受骗乌鸦的小女孩——董玉素。让她料想不到的是,演讲结束,代表监狱服刑人员发言的那个穿着囚服的人,竟是她当初预言会成为作家的吴宝河。两个身份悬殊的人同时叫她老师,让姜琳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听了董玉素介绍她的“三实(诚实、踏实、朴实)”公司经营理念,以及她对服刑人员充满关爱、鼓励的话,姜琳老师突然明白,当年自己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一个小女孩,不顾老师提示的所谓正确答案,去安慰寓言中被讽刺、嘲笑的对象——乌鸦,这是多么可贵的童心、爱心!而那个年纪小小,连狐狸都敢骗的孩子,所表现出的那种“智慧”后面,又隐藏着多么可怕的东西啊。这孩子生活在怎样的家庭?为什么会有这样狡诈的心计?自己当年怎么就没有想过呢?(《小说选刊》2007年第10期〕1.这篇小说在情节安排上有什么巧妙之处,试作简要分析。(4分)2.文中说“姜琳老师突然明白,当年自己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错误”具体指什么?她为什么说“自己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5分)3.你怎样评价小说“寓言课上的预言”中姜老师的“预言”?(6分)&
寓言课上的预言&&&李克南刚刚从师范学校毕业的年轻教师姜琳,正在给孩子们讲寓言故事《乌鸦和狐狸》:一只狐狸见到乌鸦嘴里衔着一块肉,就赞美乌鸦羽毛漂亮、身材健美,并说要是再唱支歌那就更可爱了。乌鸦心里高兴就开始唱歌,可是刚一开口,嘴里的肉就掉在了地上,狐狸叼起肉得意洋洋地走了。姜琳讲完故事的寓意,让大家做练习,她说:“同学们,请你们每人对受骗的乌鸦说一句话。”几乎每个学生都是按老师的暗示对乌鸦说,以后别再虚荣了,听了恭维话就得意忘形,要接受教训。只有一个名叫董玉素的胖乎乎的女孩说:“乌鸦,你别难过了,再吃肉时我分给你一块。”小女孩说完,班上同学一阵哄笑。姜老师说:“你这个孩子,是非不分,就像《农夫和蛇》那则寓言里讲的农夫一样,将来走到社会上非吃亏不可。”小玉素心里不服气:乌鸦受骗心里正难过呢,它这个时候一定最需要好朋友的安慰了。接着,姜老师又说:“大家再想想,如果乌鸦和狐狸再见面,会发生什么故事呢?”同学们抢着回答:无论狐狸怎么夸奖乌鸦,乌鸦就是不理它,最后,狐狸只好垂头丧气地走了。老师说:“同学们回答得都很正确。”这时,一个小男孩高高地举起手说:“狐狸是狡猾的,它不会再重复老一套办法了。”老师问:“那你说会怎样?”于是,那小男孩绘声绘色地讲道:“狐狸再一次见到乌鸦,就对乌鸦说:‘乌鸦老弟,上次我骗了你的肉,真是对不起,我妈妈知道后狠狠地批评了我,要我再见到你时,一定要向你道歉,如果你不肯原谅我,我就站在这里不走了。’乌鸦见它说得很诚恳,就对它说:‘狐狸大哥,我原谅你了。’乌鸦一说话,嘴里的肉又掉了,狐狸赶紧跑过去把肉抢了过来。狐狸正要把肉吃下去,忽听乌鸦在树上哈哈大笑,‘臭狐狸,这回你死定了,我在肉里下了毒!’狐狸一听,连忙把叼到嘴里的肉吐出来,跑向不远处的小溪边,不停地用水漱口。这时,乌鸦从树上飞下来,不慌不忙地叼起地上的肉飞走了。”小男孩讲完,班上的同学都情不自禁地鼓起掌来,姜老师也用赞许的目光看着他说:“吴宝河同学想象力很丰富,故事讲得也很精彩。好好努力,日后你一定会成为一个作家的。”转眼20年过去了,当年的年轻老师姜琳,已经成为一名著名的特级教师。这天,她作为教育界知名人士,应邀到一所监狱,为那里的服刑人员作帮教演讲。到了那里才发现,一同受到邀请的还有本市享有很高声誉、由下岗职工组成的“三实”家政服务公司的女经理,她就是当年那个安慰受骗乌鸦的小女孩——董玉素。让她料想不到的是,演讲结束,代表监狱服刑人员发言的那个穿着囚服的人,竟是她当初预言会成为作家的吴宝河。两个身份悬殊的人同时叫她老师,让姜琳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听了董玉素介绍她的“三实(诚实、踏实、朴实)”公司经营理念,以及她对服刑人员充满关爱、鼓励的话,姜琳老师突然明白,当年自己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一个小女孩,不 顾老师提示的所谓正确答案,去安慰寓言中被讽刺、嘲笑的对象——乌鸦,这是多么可贵的童心、爱心!而那个年纪小小,连狐狸都敢骗的孩子,所表现出的那种“智慧”后面,又隐藏着多么可怕的东西啊。这孩子生活在怎样的家庭?为什么会有这样狡诈的心计?自己当年怎么就没有想过呢? (《小说选刊》)【小题1】下列对小说的分析和概括,不正确的一项是(2分) (  & )A.小说的题目《寓言课上的预言》十分新颖,巧妙地运用了谐音,“寓言”是故事的载体,“预言”是故事的焦点,题目引人入胜,读完小说,回味无穷。B.“小女孩说完,班上同学一阵哄笑。”“小男孩讲完,班上的同学都情不自禁地鼓起掌来,姜老师也用赞许的目光看着他。”这是典型的侧面描写。C.小说的主旨是,通过董玉素和吴宝河两个孩子的成长历程的叙述,引发人们进一步对传统教育理念、教育方法的思考,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D.小说结尾“这孩子生活在怎样的家庭?为什么会有这样狡诈的心计?”表明姜琳老师又在犯一个新的错误,难道吴宝河的犯罪一定与家庭有关吗?【小题2】这篇小说的场面安排有什么巧妙之处,试作简要分析。(3分)【小题3】对姜老师的“预言”或“反思”你怎样评价?(3分)
阅读下文,完成文后各题。 寓言课上的预言 李克南 刚刚从师范学校毕业的年轻教师姜琳,正在给孩子们讲寓言故事《乌鸦和狐狸》:一只狐狸见到乌鸦嘴里衔着一块肉,就赞美乌鸦羽毛漂亮、身材健美,并说要是再唱支歌那就更可爱了。乌鸦心里高兴就开始唱歌,可是刚一开口,嘴里的肉就掉在了地上,狐狸叼起肉得意洋洋地走了。 姜琳讲完故事的寓意,让大家做练习,她说:“同学们,请你们每人对受骗的乌鸦说一句话。”几乎每个学生都是按老师的暗示对乌鸦说,以后别再虚荣了,听了恭维话就得意忘形,要接受教训。只有一个名叫董玉素的胖乎乎的女孩说:“乌鸦,你别难过了,再吃肉时我分给你一块。” 小女孩说完,班上同学一阵哄笑。姜老师说:“你这个孩子,是非不分,就像《农夫和蛇》那则寓言里讲的农夫一样,将来走到社会上非吃亏不可。”小玉素心里不服气:乌鸦受骗心里正难过呢,它这个时候一定最需要好朋友的安慰了。 接着,姜老师又说:“大家再想想,如果乌鸦和狐狸再见面,会发生什么故事呢?”同学们抢着回答:无论狐狸怎么夸奖乌鸦,乌鸦就是不理它,最后,狐狸只好垂头丧气地走了。 老师说:“同学们回答得都很正确。”这时,一个小男孩高高地举起手说:“狐狸是狡猾的,它不会再重复老一套办法了。”老师问:“那你说会怎样?” 于是,那男孩绘声绘色地讲道:“狐狸再一次见到乌鸦,就对乌鸦说:‘乌鸦老弟,上次我骗了你的肉,真是对不起,我妈妈知道后狠狠地批评了我,要我再见到你时,一定要向你道歉,如果你不肯原谅我,我就站在这里不走了。’乌鸦见它说得很诚恳,就对它说,‘狐狸大哥,我原谅你了。’乌鸦一说话,嘴里的肉又掉了,狐狸赶紧跑过去把肉抢了过来。狐狸正要把肉吃下去,忽听乌鸦在树上哈哈大笑,‘臭狐狸,这回你死定了,我在肉里下了毒!’狐狸一听,连忙把叼到嘴里的肉吐出来,跑向不远处的小溪边,不停地用水漱口。这时,乌鸦从树上飞下来,不慌不忙地叼起地上的肉飞走了。” 小男孩讲完,班上的同学都情不自禁地鼓起掌来,姜老师也用赞许的目光看着他说:“吴宝河同学想象力很丰富,故事讲得也很精彩。好好努力,日后你一定会成为一个作家的。” 转眼20年过去了,当年的年轻老师姜琳,已经成为一名著名的特级教师。 这天,她作为教育界知名人士,应邀到一所监狱,为那里的服刑人员作帮教演讲。到了那里才发现,一同受到邀请的还有本市享有很高声誉、由下岗职工组成的“三实”家政服务公司的女经理,她就是当年那个安慰受骗乌鸦的小女孩——董玉素。让她料想不到的是,演讲结束,代表监狱服刑人员发言的那个穿着囚服的人,竟是她当初预言会成为作家的吴宝河。 两个身份悬殊的人同时叫她老师,让姜琳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听了董玉素介绍她的“三实(诚实、踏实、朴实)”公司经营理念,以及她对服刑人员充满关爱、鼓励的话,姜琳老师突然明白,当年自己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一个小女孩,不顾老师提示的所谓正确答案,去安慰寓言中被讽刺、嘲笑的对象——乌鸦,这是多么可贵的童心、爱心!而那个年纪小小,连狐狸都敢骗的孩子,所表现出的那种“智慧”后面,又隐藏着多么可怕的东西啊。这孩子生活在怎样的家庭?为什么会有这样狡诈的心计?自己当年怎么就没有想过呢? (《小说选刊》2007年第10期〕 这篇小说在情节安排上有什么巧妙之处,试作简要分析。 文中说“姜琳老师突然明白,当年自己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错误”具体指什么?她为什么说“自己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 你怎样评价小说“寓言课上的预言”中姜老师的“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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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入手机号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熊振鹏、熊云兰与何贤太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贤太,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刘春桂,居民,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建中,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振鹏,居民。委托代理人熊云兰,系熊振鹏妹妹,特别授权代理。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云兰,居民。原审上诉人何贤太与原审上诉人熊振鹏、熊云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华容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华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容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华民监字第02号民事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华容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华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熊振鹏、熊云兰及何贤太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作出(2014)岳中民再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贤太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日作出(2015)岳中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何贤太的委托代理人刘春桂、李建中,熊振鹏的委托代理人熊云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原审原告熊振鹏、熊云兰起诉至华容县人民法院称,2010年12月下旬,原审被告何贤太找到二原审原告商量,称为了把资金搞活,原审被告已与湖北省石首市横沟市镇银兴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兴公司)的王鹏联系好,已搞到200吨棉花质押指标,每吨棉花可以质押贷款15000元,因数量不够,要求二原审原告帮忙。日,二原审原告送去棉花35.85吨,共计417件。银兴公司贷到款后,将质押贷款返还给了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收款后也将质押贷款按每吨15000元付给了二原审原告,共计537750元。二原审原告的417件棉花单独存放在湖北省江陵县秦市信用社指定的仓库内,二原审原告全权委托银兴公司的王鹏销售。王鹏分两次为二原审原告销售了392件,第一次在2011年3月中旬销售238件,计19.944吨。每吨售价28000元,计558432元;第二次在2011年3月下旬销售154件,计12.905吨,每吨售价25000元,计322625元。剩下的25件,计2.1182吨,于2011年7月被销售,每吨14700元,计31131元。二原审原告被质押的棉花共计售价912188元,减去二原审原告已收取的质押贷款537750元及其利息与存放仓库期间的费用19592元。二原审原告还应得354846元。2011年9月,上述款项,原审被告已与银兴公司结清,二原审原告多次找原审被告结账,原审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现诉至法院,要求原审被告立即返还棉花款,并承担利息。原审被告何贤太辩称,一、二原审原告所诉事实不实。200吨棉花质押贷款指标本是二原审原告提供信息后由原审被告联系,具体由原审被告组织200吨棉花送到信用社指定仓库,由银兴公司负责贷款,银兴公司只认可原审被告。首先原审被告组织了一批花,还邀请了魏建文、臧得春、何梅先参加,但数量仍不够,于是再邀请二原审原告参加的,二原审原告数量是35.85吨,417件。二原审原告的棉花送到仓库后,数量还不够,原审被告再从二原审原告处购买了260件棉花,凑齐200吨左右。所有质押棉花都存放在信用社指定仓库,经过磅验收。而且最后堆放在仓库最外面的是原审被告从二原审原告处购买的260件。质押贷款办妥后,原审被告按各自质押的棉花数量以每吨15000元的贷款分发给了各位参与人。后贷款到期,但还贷款的款项未落实,银兴公司称找到了一些销路。在征求原审被告和其他参与人同意后,银兴公司分五次将所质押棉花全部销售。原审被告与银兴公司结算后,剩余的部分准备按平均值与各位参与人结算,但二原审原告认为首先高价销售的部分属于二原审原告,才造成目前账目未结;二、原审被告并没有不当得利,这纯属二原审原告认识错误。二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及魏建文、臧得春、何梅先都是200吨棉花质押贷款的参与者,所送去的棉花均未作任何记号,而且混放在一起;贷款到期后,处理质押物也是原审被告征得各参与人同意后通知银兴公司王鹏销售的。销售所得款项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扣除仓储费用,再与银兴公司结算剩余部分准备与各位参与人结算;三、二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及另外三位质押贷款参与者应是合伙关系。五合伙人以各自的棉花凑齐200吨进行质押贷款。合伙时没有约定各销售各自的棉花,所以,亏损、盈利应一起承担和分享;四、法院向二原审原告释明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委托合同纠纷的行为违背法律原则,应驳回二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如二原审原告需再主张权利,应另行起诉;再者二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之间无书面委托合同,且就是有双方口头委托,也仅仅只是棉花质押一事,原审被告已完成该项委托事宜,故原审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二原审原告仅是200吨棉花质押贷款的合伙人,所送去的35.85吨棉花没有作记号,没有定点存放,没有约定各销售各自的。余款结算方式应按平均值进行,原审被告没有不当得利,双方也不存在委托关系,要求驳回二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华容县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10年下半年,棉花市场不景气,银兴公司、何贤太均积压了棉花,为盘活资金,2010年12月,银兴公司负责人王炎武经刘维洪介绍在湖北省江陵县秦市信用社联系到了办理棉花质押贷款的业务。何贤太找到王炎武,亦要求进行棉花质押贷款。经王炎武与何贤太商量,银兴公司分配给了何贤太200吨棉花质押指标,质押人均为银兴公司,质押棉花经验收后存放在秦市信用社指定仓库,待秦市信用社按每吨15000元标准发放贷款给银兴公司后,银兴公司再将贷款支付给何贤太,银兴公司只与何贤太发生往来。之后,何贤太分三批总共组织了206.945吨棉花送到秦市信用社指定的仓库。第一批总共120吨,其中何贤太33吨、臧得春14吨、魏建文42吨、何梅先31吨;第二批何贤太自己组织27.95吨;因尚差数量,何贤太找到熊振鹏、熊云兰,要求帮忙凑数,二原告于日运送棉花417件,计35.85吨。因仍不足200吨,何贤太便在熊振鹏、熊云兰处购买了260件,计22.935吨,与熊振鹏、熊云兰的棉花同时送至秦市信用社指定仓库。上述用于质押棉花全部经秦市信用社过磅验收后,存放在其指定的一个仓库内。第三批运送至秦市信用社指定仓库的熊振鹏、熊云兰35.85吨和何贤太22.935吨棉花堆放在仓库第二个门口,且包装一致。贷款到位后,银兴公司将贷款支付给了何贤太,何亦按每吨15000元的贷款数支付给各棉花户主,其中付给熊振鹏、熊云兰537750元。2011年3月,因银兴公司质押棉花要出卖,堆放在仓库第二个门口的棉花影响了银兴公司棉花搬出。王炎武便拨打何贤太电话,想征询其意见是否出卖,因未拨通,便拨打熊振鹏、熊云兰电话,想通过二人找何贤太,顺便征询棉花是否出卖。后原、被告均同意出卖。银兴公司首先分两次卖掉392件,其中第一次卖掉19.944吨,单价每吨28000元;第二次卖掉12.905吨,单价每吨25000元,合计销售32.849吨,价款881057元。该两批棉花卖掉后,银兴公司将棉花款用于偿还贷款和何贤太所欠银兴公司借款。后贷款到期,棉花价款直线下滑,何贤太又无力偿还剩余贷款,银兴公司在征得何贤太同意后,便陆续将剩余质押棉花分三次变卖,第一次变卖24.946吨,单价每吨14900元,计价款371695元;第二次变卖126.620吨,单价每吨14700元,计价款1861314元;最后一次销售17.793吨,单价每吨14700元,计价款261557元。农历2011年腊月27日,银兴公司与何贤太就所有账目进行了结算,包括熊振鹏、熊云兰在内的各个棉花户主均到场。何贤太与银兴公司结账后,熊振鹏、熊云兰认为银兴公司首先出卖的二批棉花系其所有,要求何贤太支付按销售价格所得价款减去贷款后的棉花款,何贤太不同意,二原告便诉至法院。另查明,银兴公司销售的原、被告及其他各棉花主的棉花,其中392件在2011年3月销售,需付3个月利息及仓储费,4次力资费;其余在2011年7月销售,需付7.5个月利息及仓储费,2次力资费。利息及仓储费为每月每吨150元,力资费为每件每次1.5元。华容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首先需明确熊振鹏、熊云兰与何贤太在此次棉花质押贷款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二原告起诉时认为系不当得利,而何贤太认为系合伙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何贤太掌管二原告的棉花,且二原告的棉花被处理后棉花款被何贤太结算均是经得二人同意,具有合法性,该法律关系显然不是不当得利。合伙关系是各合伙人共同出资进行经营活动,合伙人提供的财产是合伙财产。本案中各棉花主进行质押贷款并不是生产经营活动,而用于质押的棉花均是机包,系特定物,所有权没有转移,仍属各棉花主,故本案法律关系也不符合合伙关系特征。本案应系委托合同关系,是熊振鹏、熊云兰将其所有的棉花委托何贤太进行质押贷款的活动。至于熊振鹏、熊云兰的棉花由王鹏变卖处理,则是何贤太的转委托。本案的原、被告之间既然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故何贤太结算后取得的熊振鹏、熊云兰的财产应当转交给二人。本案处理的另一焦点在于确定熊振鹏、熊云兰的棉花价款。用于质押的棉花分五次出卖,其中第一、二次销售392件,32.849吨,价款881057元,熊振鹏、熊云兰认为该两次被出售的棉花均属于两人的,银兴公司为销售自己棉花需打开仓库通道,一定首先销售堵住仓库门的棉花,而庭审查清堆放在仓库门口的棉花有原、被告棉花,与熊振鹏、熊云兰棉花包装一致,即使销售了,也应有何贤太部分。故银兴公司首先销售的392件棉花也为混合销售,该棉花为原、被告共同共有,且为按份共有。故王炎武所证实首先销售的392件棉花均系熊振鹏、熊云兰所有与事实不符。销售的该两批棉花价款应按原、被告在该部分棉花中的份额进行分配,熊振鹏、熊云兰有417件,35.85吨,何贤太有260件,22.935吨,二原告的棉花在该两次销售中,被销售241件,计20.033吨,所得价款为537312元,何贤太在该两次棉花销售中被销售151件,计12.816吨,所得价款为343745元。熊振鹏、熊云兰其余176件,计15.817吨棉花均在其他三次中被销售,二原告起诉时主张认为自己后批被销售的棉花价格为每吨14700元,该主张未损害他人利益,可予支持,故二原告的15.817吨棉花价款为232510元。熊振鹏、熊云兰棉花总销售价款为769822元,需负担仓储、利息、力资等费用为28783元,之前何贤太给付熊振鹏、熊云兰贷款537750元,故还应给付熊振鹏、熊云兰棉花款208562元。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之间在此之前债务并未明确,其要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华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一、何贤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转交给熊振鹏、熊云兰棉花款208562元。二、驳回熊振鹏、熊云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熊振鹏、熊云兰负担4800元,何贤太负担3200元。熊振鹏、熊云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证据显示上诉人的35.85吨棉花运至指定仓库后,不存在与何贤太其他棉花混同放置,无法区分的情况,在销售时也不存在混销。现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棉花销售情况,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华容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支持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何贤太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再审法院变更案由后再开庭,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二、其只是银兴公司指定的联系人,并非共同质押的委托代理人,再审判决认定银兴公司王炎武的销售代理是其转委托行为,系凭空捏造,且无证据佐证;三、由于棉花混放混销,二原告销售的棉花也只能按五次的均价来结算。且共同质押棉花206.954吨,销售202.208吨,损耗4.737吨,再审判决未将其损耗摊派到熊振鹏、熊云兰结算的吨位中,显然不公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再审判决,依法判决。本院二审查明查明的事实与华容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查明,根据熊振鹏提供的入仓称重单结算表显示,入库均含皮重,销售时扣除每件1.2Kg的皮重。而王炎武出示的棉花销售经过说明证实,第一、二次销售的392件,未称重按每件85Kg计算后再扣除每件1.2Kg。本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件的定性;二、第一、二批销售棉花的收入如何分配;三、损耗的4.737吨如何分摊。(一)何贤太从银兴公司得到200吨棉花的质押贷款指标后,组织熊振鹏、熊玉兰等人办理棉花质押贷款。熊振鹏、熊云兰用于质押贷款的棉花由银兴公司销售,销售棉花后的货款在偿还相应贷款本金、利息、棉花存放仓库期间的费用开支后,该货款的权利人为熊振鹏、熊云兰。因在本案中,银兴公司只与何贤太发生往来,质押棉花销售后,何贤太与银兴公司结算完毕,理应将属于熊振鹏、熊云兰的棉花款结算后支付给二人,何贤太占用二原告棉花款不予返还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华容县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并无不当,该院再审判决认定本案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二审予以纠正。(二)银兴公司为销售自己棉花需打开仓库通道,应该首先销售堵住仓库门口的棉花,现已查清堆放在仓库门口的棉花有熊振鹏、熊云兰及何贤太的棉花。双方当事人的棉花包装一致,即使销售的话,也应包括何贤太的棉花在内。故银兴公司首先销售的392件棉花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熊振鹏、熊云兰关于销售的392件棉花均系两人所有,与何贤太的棉花不存在混放混销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华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该两批棉花价款应按双方在该部分棉花中的份额进行分配并无不当,何贤太上诉提出前两次销售的棉花应按五次销售的均价来结算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损耗的计算,根据王炎武出示的说明,第一、二次销售的392件未称重,按每件85Kg计算后再扣除每件1.2Kg皮重。依此计算,熊振鹏、熊云兰所有的417件棉花应计算损耗为:417×0.085吨=35.445吨(少0.405吨),每件少0.00097吨,第一、二次销售的392件×0.00097吨=0.38吨。具体到熊振鹏的第一、二次销售损耗为241件×0.00097吨=0.234吨,扣除皮重241×0.吨,两者合计0.523吨。在最后两次销售的176件共计15.817吨扣除前两次销售应核减的0.523吨和最后销售的皮重176×0.吨,即15.083吨。故熊振鹏、熊云兰剩余176件在扣除相应损耗后,应计算价款为15.083吨×元。15.083吨仓储费(以二原告实际存放时间6.5个月计算)为15.083吨×150元×6.5个月=14705.93元。综上,熊振鹏、熊云兰共应支付仓储、利息、力资费为705.93+=25695元。故何贤太应当支付两人的棉花款为-2元。何贤太关于销售棉花的部份损耗应由熊振鹏、熊云兰分摊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何贤太在销售完质押棉花后,应将属于熊振鹏、熊云兰的棉花款返还给两人。熊振鹏、熊云兰要求何贤太给付属其所有的棉花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熊振鹏、熊云兰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华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华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定性不当,处理欠妥,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本院作出(2014)岳中民再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华容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何贤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熊振鹏、熊云兰棉花款1955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熊振鹏、熊云兰负担4800元,何贤太负担3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54元,由熊振鹏、熊云兰负担3226元,何贤太承担4428元(本院予以免交)。何贤太不服本院(2014)岳中民再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遗漏了诉讼主体,应予再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当时与两被申请人熊振鹏、熊云兰一同送棉花到湖北省银兴棉业公司质押棉花的还有藏德春、魏建文、何梅生等人,他们均是本案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原审未将该三人追加为被告,明显不利于查清全案事实,更得不到公正判决。二、认定不当得利,明显错误。与两被申请人熊振鹏、熊云兰一同去湖北搞棉花质押的发起人并不是申请人何贤太,在整个质押贷款中何贤太仅是为众人代劳而已,没有收取另外的任何费用,结算时全都到场,根本不存在何贤太与银兴公司单独结算。全部质押户一起到湖北银兴公司结算,经结算扣除还银行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后棉花款仅剩5万元,何贤太和另外三位质押户都主张按五次销售的均价结算,因两被申请人熊振鹏、熊云兰不同意,故剩下的5万元一直未进行结算,该五万元申请人根本没有收取,至今还在银兴公司王炎武手中,综上,申请人根本没有占用判决书所判的不当得利195587元。三、关于第一、二批棉花款如何分配的问题。棉花质押时六人并没有事先约定以何种方式销售,六人的206.945吨棉花用的都是一样的包装,包装上未印制各自的名称、做各自的记吨,完全是混放在一起的,其中还经过了一次转库,完全打乱了原来存放的顺序,根本无法分清谁是谁的了,怎么能说前两批的高价只能由两被申请人享受,其他人只能享受每吨14700元的低价,如按此价加上利息、仓储保管费、力资、损耗等,其他的人每吨13000元都享受不到,那么原先发到每人手中的15000元,每人还要倒找2000元,这样两被申请人赚钱,其他人亏血本,根本不公平合理。四、被申请人熊振鹏、熊云兰及藏德春、魏建文、何梅生推选申请人为代表统一结算时并无异议,且该五人从申请人手中分别领取了由王炎武支付的15000元/吨棉花的质押贷款,这说明,他们认可了申请人作为棉花质押及棉花款结算的代理人,棉花质押后,银兴公司王炎武如何销售没有明确约定,两被申请人并没有提出单独与王炎武结算,因此206吨棉花作为一个整体由王炎武统一结算,至于质押棉花是由王炎武一次出售还是多次出售并不知晓,先销谁的后销谁的更没有约定,而且棉花销售的价格可能先低后高,也可能先高后低,因此,五位棉民只能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才是最公正的。而本案,两被申请人只强调高价出售的棉花属于自己,再审判决书支持了这样极不公平也极不合常理的诉求,可见判决极其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再审判决,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熊振鹏、熊云兰答辩称,在原再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在华容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生效,现申请人又申请再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所有再审请求。再审期间,熊云兰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一,华容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4)华执字第880号执行和解协议;证据二,何贤太和刘春桂于日向熊云兰出具的一张欠条,这两份证据拟证明何贤太、刘春桂与熊振鹏、熊云兰在华容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时的和解是双方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何贤太对该两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当时的和解是有前提的,在华容法院执行期间,我一直不服要求再审立案,但是法院到现在才给我立案,当时当着执行法官的面要求将湖北王炎武老板手中的10万元讨回来给熊云兰,但执行法官没有写进调解协议,如果我有能力愿意还清跟熊云兰之间的所有款项,但是现在我没有钱。结合原审查明的事实及庭审过程,本院对熊云兰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一,(2014)华执字第880号执行和解协议是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并经何贤太、刘春桂及熊云兰、熊振鹏签字、捺印确认,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何贤太、刘春桂向熊云兰出具的欠条与(2014)华执字第880号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相符,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再审查明:本院(2014)岳中民再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何贤太又向本院申请再审,在何贤太申请再审期间,何贤太、刘春桂作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熊振鹏、熊云兰于日在华容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2014)华执字第880号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何贤太、刘春桂于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熊振鹏、熊云兰给付50000元,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熊振鹏、熊云兰给付120000元即案结事了,申请执行人熊振鹏、熊云兰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分;二、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三、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如有违约,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四、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另查明,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当天,何贤太、刘春桂向熊云兰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熊云兰现金壹拾柒万元整。¥元具欠人:何贤太、刘春桂号”。再查明:在何贤太、刘春桂与熊振鹏、熊云兰达成执行和解的当天,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华执字第880-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执字第880-2号执行裁定书,于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春桂所有的位于华容县城关镇大港东路房屋权证号为00××09、00××10的房屋两套,现因申请执行人熊振鹏、熊云兰与被执行人何贤太、刘春桂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熊振鹏、熊云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春桂所有的位于华容县城关镇大港东路房屋权证号为00××09、00××10的房屋二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本院(2014)岳中民再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四)项“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和第四百零二条(三)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何贤太不服本院(2014)岳中民再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申请再审期间又在华容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熊云兰、熊振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在该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捺印进行确认,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何贤太在该执行和解协议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另外,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当天,熊云兰、熊振鹏向华容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春桂所有的两套房屋的查封,华容县人民法院应熊云兰、熊振鹏的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刘春桂所有的两套房屋的查封措施,至此熊云兰、熊振鹏在该执行和解协议中应负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因本案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何贤太在该执行和解协议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四)项,第四百零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军审 判 员  万久恩代理审判员  王延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曜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2526002186****0023?756303138****2626?141004132****6936?127205188****4341?8220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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