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不起的 别怪时间就别怪时间 什麼意思?

10-2110-2110-2110-2110-2110-2110-2110-2110-2110-21最新范文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蔡昇達的神學園地 | 信仰的每一個層面都需要省思
基督徒應該比別人更渴慕認識真理,更看重真理的價值。
我想基督徒讀者應該都會認同這句話,但在同性婚姻的議題上,我看到的卻不是如此。
我看到的大部分情況是「只問立場,不問是非」,或是任由恐懼及不確定感主宰自己對議題的看法,而不是去仔細思考、深入研究。
例如,當一堆人解釋過,修改民法972,讓同性婚姻生效後,並不會出現日常生活稱謂上的混亂,你還是可以叫家中的長輩爸爸、媽媽,或爹地、媽咪(、(28:00開始)、,族繁不及備載),下一代幸福聯盟還是砸下鉅資購買,放送這樣的謠言。()
還有,已經一堆人解釋過,現在修改的民法,僅僅是讓同性婚姻合法化,並沒有其他的修改,還是一堆基督徒用滑坡謬誤質疑,以後都可以一夫多妻、跟未成年性交、獸交、甚至跟。
訴諸什麼所多瑪、蛾摩拉的,就更不用說了。
也許你會說,他們不是故意製造謠言,而是真的以為會這樣。如果他們真的「不知道」,那問題依然很大,說明他們根本就沒有心去傾聽、對話。這同樣也是一個不追求真理,不願實事求是的態度。11月17日基督徒上街、甚至跪下來,要求政府召開公聽會,結果公聽會開了,正方意見陳述了,反方卻當作沒聽到,繼續講同樣已經被駁斥多次的理由。明明就無心對話,卻還做出這樣的要求,算不算作假見證呢?也許說的對,說謊的人不值得尊重。不過他八成只有想到「別人」,卻沒想到自己人也會做這樣的事情。
一個講求事實與根據的信仰,一個高舉相信「真理」旗幟的組織,不應該培養出這樣的信徒出來,更不要說培養出這樣的教會領袖了。
聖經是非常注重真理的書。聖經不是用一個人的見證,而是四個人的見證,來傳講耶穌的生平、死與復活。保羅書信提到基督徒要「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十三6)、「要凡事察驗」(帖前五21)。十誡的第九誡是「不可作假見證」。這些教導,為什麼沒有在廣大基督徒、甚至基督徒領袖的心中生根呢?
現在我憂心的不是基督徒上街頭,只會用經不起檢驗的理由,用聖經專有的倫理,當作反同性婚姻的論證,因而讓大眾對基督教愈發反感。我憂心的是長期以來,教會的門徒栽培,竟然軟弱到一個地步,讓這些事情發生,教會卻沒有多少人覺得這有什麼問題。
我覺得我寫這篇也沒什麼用處。明天會去遊行,繼續去丟基督教臉的人,還是會去。
我只能禱告,求神憐憫台灣的教會,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知道。
註:我不是反對基督徒參與政治。基督徒應該要參與政治,這是毫無疑問的。重點是,基督徒是用怎樣的方式、怎樣的態度參與?訴諸恐懼、謠言、聖經專有的倫理,來對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喊話,得到的只會有反效果。
參考文章:
張貼在 , , ,
, , , , , , ,
如果問一般人「過程是否比結果重要?」,大多數人應該都會同意。作弊得到一百分、靠壓榨員工換來公司利潤、警察用吃案的方式降低犯罪率,這些行為若被揭發,恐怕都會招來批評,甚至吃上官司。「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在一般情況下不是讚美的話。如果一般人都有這樣的道德概念,那麼基督徒呢?
「教會增長」是教會圈子近年來非常受到關注的議題。誰有辦法讓教會人數快速增長,就會引起注目,讓教會領袖爭先恐後要來學習他們的「秘訣」。誰的教會大,說話就有份量,也容易得到基督教媒體的宣傳。台灣教會組團去韓國「朝聖」已經是常態。小教會如果不搭上大教會引領的潮流,就會被質疑「跟不上時代」、「守舊」。至於那些讓教會快速增長的方式到底正不正確、合不合乎聖經,似乎很少人過問。
同樣令人憂心的是,不只「方式」沒受到檢視,連「人」也一樣沒受到檢視。一個領袖只要可以把人帶進教會,有本事牧養幾千人的會眾,大家就不會過問他的領導方式是否恰當,也不會理會他的私德是否有問題。若有人提出質疑,為什麼主任牧師的職位可以世襲?為什麼某牧師的私德如此糟糕還可以擔任重要職位?這些質疑,輕則馬上被「和諧」掉,重則被大家反過來批評,「為什麼你要敵擋神的僕人?」、「你在破壞教會合一」、「這麼多人因為他而信耶穌,不要破壞聖靈的工作。」、「撒但,退去吧!」云云。
耶利米書二十八章記載耶利米跟假先知哈拿尼雅的對話。耶利米曾預言,那些被巴比倫軍隊擄去的百姓,會在異鄉待七十年才會回歸,但哈拿尼雅卻說他們兩年之內就會回來。想像一下,如果耶利米和哈拿尼雅都在耶路撒冷開教會,誰的教會人數會比較多?大家都喜歡聽好聽的話,所以可預期耶利米的教會會是門可羅雀(事實上有把耶利米的警告聽進去的百姓,也真的十分稀少),而哈拿尼雅的教會,會是門庭若市。如果我們光用教會人數來判斷,是耶利米要跟哈拿尼雅學習。然而,哈拿尼雅所宣講的道,從神的眼光來看,又是如何呢?二十八章16~17節說他很快就被神賜死了。
哈拿尼雅的例子比較極端。無論是神的任憑,還是神的恩典,今天很多不稱職的教會領袖,還是很健康地活到七八十歲。一般信徒也不會拿領袖短命作為否定他們的理由。但重點是,人數多、奉獻多的教會,不見得就是神所喜悅和祝福的教會,還是要看他們所傳的信息是否合乎真道,領袖的生命是否有基督的樣式,教會是否有參與社會關懷的工作。
假設今天在某鄉村的小教會,人數只有三十人,而牧者盜用了自己教會的奉獻,用比市價高出三倍的價格購買自己兒子的公司的股票,使教會莫名虧損了約一千四百元美金。如果這件事情爆發,這牧者會不會被解聘?其他知情的教會,會不會願意聘用他?但現在教會界正在發生的事情是,韓國的趙鏞基牧師讓他的教會虧損了至少一千四百萬美金,也被法官判決有罪,但台灣教會卻迫不及待請他來台灣辦,而且是租用幾萬個座位的體育館,而基督教媒體也協助大肆宣傳。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無獨有偶,遠志明牧師在一年多前被柴玲,他在一九九〇年性侵了她。遠志明否認有性侵,辯稱那是兩情相悅。雖然那是發生在遠志明信主之前,不過他還是辭去他在神州傳播協會的一切事工,但從頭到尾,神州協會都站在遠志明這邊,網站依然持續刊登遠志明的最新文章和影音。今年三月,遠志明還受邀到澳洲的一間華人教會分享。想想看,如果今天遠志明是一個沒有知名度的傳道人,有人如此公開指控他,他所屬的機構或教會,是否會立刻請遠志明交代清楚來龍去脈?是否會啟動內部調查機制,要自己去調查清楚事實,而不是只聽信遠志明自己的辯解之詞?我甚至可以想像的到,該機構或教會,為了自己的聲譽,可能連調查都免了,直接解聘他。但神州協會和遠志明的按牧委員會,表現出來的是不願意去了解事情原委的消極態度,連柴玲想要找他們談,都不得其門而入。為什麼會這樣?除了因為遠志明是,他拍的影片和辦的佈道會,帶領了成千上萬的人信主以外,我想不到別的原因。
到了今年六月,生命季刊公開一份他們委託GRACE這個第三方機構做的(《今日基督教》也有)。當柴玲公開指控遠志明的那時期,另有證人匿名公開表示,她在二〇一三年也在巴黎遭到遠志明不當的身體碰觸。GRACE調查了巴黎事件後,認定證詞十分可靠。(註一)雖然他們也想要訪談遠志明,想比較兩造的說詞,但遠志明還是保持一貫的態度,拒絕了。
即使GRACE的調查報告公開了,但如果我們還是搞不清楚「過程比結果重要」的真理,我相信還是會有不明究理的華人教會會繼續邀請遠志明去開佈道會或其他形式的演講。
平心而論,有沒有可能巴黎事件其實是刻意捏造的,是假見證?凡事都有可能,但重點是,聽聞這指控後的相關人士(神州協會、按牧團、曾經或打算邀請遠志明演講的教會等)是什麼樣的反應?消極應對。為什麼會如此?他們應該曉得,當做沒這件事情發生,也是對控告者(受害者)的一種傷害,但還是不認真看待。為什麼?很可能就是因為,他們還想要繼續跟遠志明合作,借助他的「恩賜」去拓展他們的「福音事工」。這就是重結果、輕過程的思考方式。
盼望我們都能回歸到聖經,讓我們處理事情的方式與態度,是跟聖經的教導一致。我們不要把「教會增長」、「受洗人數」、「蓋大教堂」當成信條,而忽略了其他更重要的原則。如果耶穌要譁眾取寵,祂大可以利用祂的神蹟來輕鬆組織一批龐大的信眾,但祂沒有。當祂用五餅二魚餵飽五千人後,祂隨即又講了一篇大家無法接受的道,讓群眾鳥獸散(約翰福音第六章)。從「教會增長專家」的角度來看,大概會很想責備耶穌怎麼把這麼好的機會搞砸了,但耶穌關心的不是門徒的「數量」,而是「道」。如果我們心中有「道」、行出「道」、也以「道」為基礎來進行教會事工,這才算的上是耶穌的門徒。
註一:可能有些人會認為,GRACE是生命季刊找來的,會不會一開始立場就偏頗,只是拿錢辦事,要順生命季刊的意,找遠志明的麻煩。但如果在網路搜尋過去GRACE處理過的案子,可以曉得,GRACE在2014年曾經被Bob Jones University,要來調查他們校內是否有包庇性騷擾的情事。校方原本很有信心GRACE會說學校制度和人員沒問題,結果事與願違,GRACE挖出一堆學校在制度上的缺陷,也發現學校輔導受害者的方式,實際上是在對他們造成二度傷害,結果學校在GRACE還沒完成最後的調查報告之前,就把他們趕出學校了。這說明GRACE並不是一個會袒護雇主的機構。
生命季刊又寫了兩篇文章,連結如下:
張貼在 , ,
這本書是少數從英文翻譯過來、支持同志神學的書籍。作者Daniel A. Helminiak是Andover Newton Theological School系統神學的博士,也是The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的教育心理學博士,但老實說,這本書的陳述與論證方式粗糙到實在不像一個拿到博士學位的人該有的表現。因為此書犯的錯誤實在太多,我用歸類的方式來分析。不過首先我還是要提一下這本書的優點。
作為一本講論神學議題的書,作者在序言和第一章花了一些時間探討同性戀在社會被歧視的現象,例如被趕出家庭、失去工作、住處被縱火、遭受霸凌等等。作者寫這本書,動機是為了降低這樣的歧視,讓同性戀者有空間在社會存活。作者寫這本書是1994年,在二十年後的今天,同性戀者的權益在西方世界已經取得很大的進展,對作者來說也許是一個安慰。不過對台灣的基督教會而言,卻有一個值得省思的地方。如果有人想發展同志神學,是為了減少同志在教會被歧視的狀況,這說明教會從整體面來看,確實有歧視同性戀的問題。換句話說,有些同性戀很有可能是因為在教會遭受惡待,所以開始覺得奇怪,聖經怎麼可能教導人對同性戀有如此的仇視,一定是哪裡出錯了。於是他們試圖重新詮釋經文,想要得出一個不會讓他們遭受仇視的解經成果。從這個角度來看,是有一點悲哀的。無論同性性行為是不是神所喜悅的,同性戀者都不該被教會排斥、仇視。縱使我希望讀者讀完我這篇書評,能更加確定聖經不支持同志神學,但我不希望讀者因此覺得自己更有「理由」去歧視同性戀者,反倒要因為了解到人性的軟弱,而更加努力用基督的愛去愛同性戀者。
也許想合理化同性性行為的主張,出發點是好的,但我們不能因為人存著善心,就以為所講的一定是對的。批評不是否定作者的善心,也不是帶著惡意,至少我期待此篇書評能刺激支持同志神學的基督徒可以更努力去研究清楚聖經的意思,或提出一套更有說服力的論述。如果因為此書的中文版問世,台灣的同志神學擁護者就覺得同志神學已經取得了勝利,那是十分天真的。在英語世界,這本書的學術水平在同類的書籍中,應該算是敬陪末座的,最起碼絕不可能是屬於前段班的佳作。
這本書最大的缺點在於,有一大堆斬釘截鐵的宣稱,卻沒有提出充足的證據讓人信服。整本書的內文沒有任何註腳,只在最後面提出僅僅21項參考資料。照常理來說,本書的主題非常具有爭議性,所以作者應該想盡辦法增加自己論述的說服力,但是很可惜的,在這方面作者十分失敗。例如93頁說:「為何聖經沒有禁止女人之間的性?答案很簡單,女人之間的性不算性,真正的性意謂著插入,一個女人無法和另一個女人這樣做。」這是一個宣稱,也許是正確的,但作者沒有提供任何論證,就直接要讀者接受。
另一個更嚴重的例子是在126頁。作者試圖證明羅馬書1:26-27的「逆性」指的是違反當時的社會風氣,但他躲不掉「同性戀行為在羅馬時代是很正常又普及的現象」這個事實,於是宣稱保羅講的「逆性」指的是兩個男性成人公民發生的性行為,以及女性主動(而非被動)邀請男性發生性關係。據作者所說,這兩個行為在當時都是不被社會接受的。但是第一,作者並沒有從經文的脈絡證明,保羅譴責的只是這兩方面的行為。若只看經文本身,似乎免不了得出保羅是全面性地譴責同性性行為的結論(「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而不是「成年男子和另一個階級相同的成年男子行可羞恥的事」)。第二,作者也沒提出證明這兩樣行為是不被羅馬社會接納的證據。事實上,有很多證據表明,雖然當時沒有「同性戀」這個字,但是「同性戀」的概念還是有的,有很多那時期的文獻和詩集都提到同性之間的愛情。 柏拉圖也說同性之間的愛情是所有愛情中最高等的。這樣,如果羅馬書1:26-27的「逆性」無法解釋為「違反當時的社會風氣」,那就只能接受Richard Hays所提的見解:「違反自然律」,亦即「違反神的道德律」。作者雖然有提到這個論點,但沒有給予足夠的考量,而是太過輕易就予以否定。
此書作者還有一個致命的論證謬誤,就是不當的二分法。這錯誤在此書隨處可見,大大降低作者的說服力,也透露出他的神學辯證能力並不高明。他在第二章介紹兩種解經方式:一種是字面解經(也就是反對同志神學的解經方式),一種是歷史批判解經(也就是支持同志神學的解經方式)。他的介紹一方面過於簡化,立了巨大無比的稻草人,一方面又把這兩者不必要的對立起來,說「這兩種解經方法如同兩條平行線」(57頁)。他說字面解經就是完全不顧聖經寫作的文化和歷史背景,「不管聖經中的文字是什麼涵義,對今日任何一個人而言,當他領受到什麼涵義,聖經中的文字就是什麼涵義」(57頁),但歷史批判解經則將焦點放在原作者的意思,因此需要了解經文原本的背景。這種描述完全背離事實!我不認識有哪個基督徒宣稱他相信聖經要按字面解釋,又完全不理會背景資料。也許某些靈恩派的信徒會認為他怎樣領受,經文就是那個意思,但這等人應該不會太在意經文字面的意思。從根本上來說,這兩者並不互斥。一個小心翼翼的字面解經家,豈不會仔細推敲聖經的最初讀者是怎樣解讀經文的呢?畢竟現代角度的字面解經,很可能跟古代角度的字面解經不同。另一方面,作者提倡的歷史批判解經,也在很大的程度上仰賴字面解經,只不過是花更多功夫確認經文字詞的「表面意思」是什麼而已(尤其是面對意義不明的詞彙)。作者刻意醜化字面解經,讓讀者首先先對自己信仰傳統的解經方式失去信心,接著又讚揚歷史批判解經,讓讀者從心理上較容易接受他的結論。為了讓讀者取信於他,作者令人驚訝地說:「使用[歷史批判方法]的每個人都會有一致的解讀結果。」(64頁)但我幾乎可以肯定作者是故意扭曲事實!作者自己在此書提到不同的採用歷史批判解經的學者,結果是各家的說法並不盡相同。他21項研究資料彼此都有不同的主張,更不要說作者沒有引述的其他學術界的觀點了。
類似這種不當的二分法不只出現在解經方法的介紹,在解經的過程也多次出現。談論利未記18:22與20:13時,作者強調此處談論的同性性行為,主要是指「不潔淨」,而不是「不道德」。經文提到「可憎的事」這個字,是什麼意思呢?作者宣稱20:25-26提供了解答。這兩節經文談論的是以色列人要把潔淨與不潔淨的動物分開,以免自己成為可憎的,於是作者把「可憎的事」跟「不潔淨」關連起來。但作者有一個重大的疏忽,20:13的「可憎的事」,其原文是towebah,但20:25的「可憎惡的」卻是另外一個字:shaqats。所以從原文來看,兩邊的經文並沒有直接關連。即使我們退一步,承認towebah指的是宗教或禮儀上的不潔淨,這並不代表這行為跟道德無關。這是不當的二分法。一樣行為可以是不潔淨,同時也可以是罪。兩者並沒有衝突!若仔細看利未記20章,會發現談論同性性行為的13節,是一長串神不喜悅的行為的其中一項而已。前面第10節提到外遇,後面則提到亂倫和獸交。如果作者強調同性戀行為只是不潔淨,跟道德無關,那無可避免也需要把其他項目也視為跟道德無關。如果作者想要宣稱,其他項目確實跟道德有關,但同性性行為則無關,那就需要更多證據,不能一廂情願就這樣認定,畢竟towebah這個字,在舊約其他地方出現,也明顯用來描述道德錯誤的行為,例如拜偶像(申命記13:13-14)、商業詐欺(申命記25:13-16)等等。
若作者在舊約的論證是無效的,他之後的論證就岌岌可危了,因為他解釋新約的經文,都是建立在舊約解經的結論上。例如談論提摩太前書1:10的「親男色的」(arsenokoitai)這個字時,他提出有些人認為這字是借用希臘文譯本利未記18:22的內容而創造出來的字。在該經節,arsenos koiten(意思是「上床的男人」或「與男人上床」)讀起來很像提摩太前書1:10的arsenokoitai。而既然利未記18:22明顯是提到男男性行為,那麼可以合理推斷arsenokoitai就是指進行同性性行為的人。但作者斷然否定這種看法:「這樣的說法是如此獨斷!利未記禁止男與男性行為之潔淨律法是根據猶太律法;但是耶穌和基督教的教導是拒絕把潔淨的考量作為道德的基礎。」(163頁)也就是說,作者認定利未記譴責同性性行為是潔淨的問題,所以一定跟道德無關。而提摩太前書1:10談論的是跟道德有關的事情,所以兩者絕對沒有關係!但我們先前已經了解,不潔淨的行為,也有可能跟道德有關,所以作者並不能用這理由來否定提摩太前書1:10跟利未記18:22的關聯性。
除了論證上的瑕疵以外,作者對聖經的態度似乎也不是大多數基督徒認為可以效法的榜樣。他認為聖經有些段落容易被誤解為譴責同性性行為,接著說:「或許某些聖經的段落該被刪掉──或至少不要讓大眾閱讀!」(168頁)這簡直讓人匪夷所思!如果某些經文容易被誤解,那麼好好解釋不就可以了?為什麼會有刪改聖經的念頭呢?此外,雖然作者宣稱歷史批判解經相信聖經無誤(59-61頁),但他卻認為以弗所書、歌羅西書、提摩太前書均非保羅自己所寫,而是保羅後期的門徒寫的,而且內容「軟化了保羅原本深遠的異象」(119頁),特別是擁護奴隸制度的段落。有這樣的見解也許不一定是錯的,但這能跟作者自己宣稱他相信的「聖經無誤論」調和嗎?我不敢肯定。
還有一個小小的抱怨是,作者似乎對傳統解經的結論感到十分不齒,以至於他說:「許多學者又陸續地完成了一些研究,許多令人興奮的成果已經出爐。這些獨創結論的立論基礎比之前還要堅固。這些結論也比以往更加確定。因著這一點,今日若有一位受過教育的人引用聖經經文來譴責同性戀,那麼他應該會被視為是荒謬粗暴的。」(8頁;最後一句話的原文為:"At this point in time, it should be considered outrageous for any educated person to quote the Bible to condemn homosexuality.")作者論述明明十分脆弱、破綻百出,卻還有這樣的自信,讓我感到十分不可思議。或許他沒有跟反對同志神學的解經家辯論過吧?又或者他並沒有仔細審視反對同志神學的意見,畢竟他的參考資料沒有包含重量級的反同志神學解經家Robert Gagnon寫的The Bible and Homosexual Practice以及一些其他福音派學者的著作。你可以不同意其他人的看法,但指稱他們是「荒謬粗暴的」(outrageous)或暗示他們根本就沒受過教育,不會太過頭嗎?
總的來說,這本書被翻譯為中文,對台灣發展同志神學是有幫助,但幫助不大。同志神學若要在台灣的教會取得立足點,恐怕還有一段很漫長的路要努力。但我個人認為,還有另一條更美好的路值得追求,就是同性戀者在聖靈和教會的幫助下,得以活出聖潔的生活。我這個建議是給同性戀者,同時也是給教會。同性戀者要開墾這條道路勢必會非常辛苦,但若沒有教會的支持,甚至教會還反過來扯同性戀者後腿,導致同性戀者不願意走這條路,那是很可惜的。但若教會願意協助,以接納的心態歡迎同性戀者到他們中間,一同走天路,我也期盼同性戀者能重新思考,是否一定要把自己的性傾向作為他們最重要的身分印記來生活。
不過我必須得說,翻譯的品質非常差勁,不只許多地方誤解了原意,有時中文的表達也含混不清。例如"to be out in the left field"應該是「遠在左外野」,卻被翻譯成「左外野出局」。(52頁)"That much I do know"應該翻譯為「至少這部份我很清楚」,卻被翻譯為「我只知道這麼多」。(27頁)
可能會有人認為同運已經過頭了,開始侵害保守人士的權益。不過這是另一個問題了。
儘管我不懷疑作者的動機,但作者時不時就寫出一些不友善的話,例如指稱奧古斯丁有同性戀恐懼症(128頁)。如果作者想主張我們不該把古代規章套用在現代同性戀群體,為什麼自己卻覺得可以拿現代特殊情境下的貶語去套在古人身上呢?
例如Homosexuality in Greece and Rome: A Sourcebook of Basic Documents這本書。
奇怪的是,作者在165頁又承認「當希臘文描寫男與男之間的愛情時,他們稱揚它是情感的最高形式。」
張貼在 , ,
我發現有些人一邊使用科學知識來讀經,卻一邊罵科學。這等人主張聖經的權威高過科學,所以人不可以、也無權拿科學來審核聖經是否有誤,反而應該要拿聖經審核科學、建造科學方法論。這些話聽起來真是好聽、真是虔誠,但在解釋某些經文時,他們卻似乎把這些口號都忘記了,很自然就運用科學常識來判斷這些經文講的是否是「事實」或是「比喻」。若不是現代天文學的啟發,我們怎麼知道約書亞吩咐日頭要停住,只是「現象」的描述,而非「精準的事實」(約書亞記十12-13)?事實上,在現代還有一小群極端的基要派還真的否認日心說,支持聖經敘述的地心說。或許他們才有資格宣稱自己把聖經放在科學之上,其他人只是有口無心罷了。
我們當然可以說地心說不能算錯,因為那只是觀測角度的問題。地心說的模型雖然較為複雜,但一樣可以預測星象云云…只是有一個catch(隱患),你需要從「相對」的角度來主張這種地心說,意思就是說,你不能說地心說是唯一正確的,你也需要承認日心說同樣也站得住腳,但請問,你怎麼知道這是你讀約書亞記時該採取的觀點,而非「地心說是唯一正確」的觀點,如同某些極端基要派所宣稱的那樣?如果你只有聖經,你根本無法評估「相對的地心說」、「絕對的地心說」哪個才是正確的。有趣的是,提出「相對的地心說」來說明聖經在這方面並沒有錯誤、又批評那些使用科學來指出聖經中有些(微不足道、不影響整體信息的)錯誤的人,事實上已經把科學知識帶進解經中而不自知,在許多解經可能中,選一個符合現代科學的解釋(不考慮其他不合現代科學的解釋),然後說聖經沒有錯誤,又說科學無法檢視聖經。這種雙重標準的心態,並不可取。
這帶到下一個問題:那到底什麼解經方法才是正確的?如果我們真的尊重聖經的權柄,就當尊重聖經的原意。當聖經作者寫「日頭停住」,他最可能想要表達的意思是什麼?如果從這個角度去分析,我們不難發現作者最有可能的意思是「絕對的地心說」(如果跟他提日心說,他可能會當你是神經病)。如果我們無法避免這個結論,那是否代表基督徒就需要接受「絕對的地心說」呢?當然不!聖經作者是古代人,他們只是根據自己當時的科學觀去寫作,也是寫給抱持同樣科學觀的讀者閱讀。聖靈在啓示聖經時,並沒有糾正作者或當時讀者的科學觀,因為聖經啓示的目的,主要目的本來就跟科學無關,而是跟神學有關。聖靈透過古代人有限的科學觀,讓他們了解無誤的神學觀,這就是聖靈工作奇妙的地方。
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當我們發現聖經某些經文的原意可能不符合現代科學而採採取不接受或不予置評的態度,這是否代表我們把科學凌駕於聖經之上?不!事實上,這種非黑即白的評論是把整個議題過於簡化了。無論我們喜不喜歡,解經的過程一定會用到我們自身的科學知識。如果我們推斷出某些經文的原意不符合現代科學常識而選擇不接受,這樣就叫做把科學凌駕於聖經之上,那麼根據科學常識來評估經文的哪種解釋比較能成立,為什麼就不算是把科學凌駕在聖經之上?至少前者還尊重聖經的原意,而後者只是把現代人的觀念讀入古代作者的頭腦。如果信徒只是為了要維持「聖經無誤」這個神學立場,而必須要在某些時候忽略聖經原本的意思(或許部分動機是避免被迫要接受那些他們明明知道是錯誤的原意),那我並不認為這立場是在高舉聖經,反而是貶低了聖經。
「使用科學來解經」?這不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怎麼做的問題。
例如這網站,但我不能確定這不是惡作劇的網站。
延伸閱讀:
Peter Enns. The Evolution of Adam. Grand Rapids: Brazos Press, 2012.
這幾則漫畫發生的狀況,不是每間教會都會發生。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希望基督徒(尤其是傳道人)能看到自己在面對這議題時可能會有的盲點。
在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使同性婚姻在全國合法化。之後有一百個在福音派很有名望的牧師共同作了。但這個聲明問題多多,雖然是福音派集結眾領袖寫出來的東西,但有一些蠻明顯的漏洞和考慮不周之處。
(以下標題的數字是對應聲明稿的副標題數字。粗體字為聲明稿原文)
「國家沒有創造家庭,也不應該按照自己的形象重新創造家庭。」國家沒創造的可多了。例如國家也沒有創造人類,那請問為什麼國家有權力去對老百姓管東管西?國家沒創造土地,憑什麼決定這塊土地屬於這個人,那塊土地屬於另外一個人?退一步來說,就算國家可以定義婚姻,請問國家應該要按照「誰的」價值觀去定義家庭?為什麼美國基督徒會覺得國家理所當然就要採用基督徒的價值觀來定義婚姻?國家是教會管的嗎?政教分離的精神跑哪去了?
「最高法院對婚姻重新定義裁決的結果似乎代表了半個世紀裡婚姻衰落的結果。」這個聲明似乎沒提到,美國基督徒的離婚率,跟平均值差不多,都是50%上下,所以自己也是美國「道德墮落」的推手之一。請不要把責任推到世俗文化或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行為對一個已經很動盪的社會結構構成無法估量的風險,會疏遠那些對婚姻有信念的人。」美國宗教自由已經很久了,怎麼沒聽美國基督徒說過讓佛教、道教、印度教一起共存在美國社會,會疏遠對一神論有信念的人?
「聖經的權威見證合乎聖經的婚姻是獨特地建立於男人與女人的互補性。這真理是不能討價還價的。」在教會內,對基督徒而言,確實是如此,但基督徒不應該直接認為,聖經的教導可以直接應用在世俗法律上。基督教傳自己的福音,堅持自己的倫理觀,何須政府背書?究竟教會事奉的主,是美國政府還是耶穌?若美國政府重新定義婚姻,福音派教會難道就無法教導自己會友一夫一妻的真理?是不是福音派教會自認為基督教教育做得很差,所以需要政府幫忙背書才有用?
「漠視歷史和無數文明已經傳遞給我們的」。舊約時代是一夫多妻的文化,新約的羅馬文化並不強調婚姻忠貞。中國古代有妻妾,西藏到現在都保有一妻多夫的文化。而美國到五十年前才廢除黑人不可以跟白人結婚的禁令。所以不知道這份聲明的作者群,心理想的是「什麼歷史」、「哪些文明」?
「6. 培養一個共同的宗教自由文化:容許我們能有自由去活出和相信不同的信念。」既然此份聲明的作者群有「宗教自由」的認知,包容不同的聲音和信念,又為什麼會在聲明的前面強調美國法律需要跟聖經的教導一致才對?難道不知道,聖經的教導跟許多同樣身為美國公民的非基督徒團體的價值觀相左嗎?不是說基督徒不可以要求法律要反映基督徒的價值觀,但總要給出其他團體或人士也能接受的理由吧?
「在未來的年日,福音派的組織可能被施壓要犧牲他們對婚姻和性的神聖信念,為要容納文化和法律的要求。」美國的宗教團體有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此次判決也同樣保留宗教團體有這方面的信仰自由,所以從法律層面來看,還是對基督徒有保障,毋須恐慌。可能會有影響的是孩童在公立學校的教育。既然同性婚姻已經合法,那學童教育勢必會將這納入進去。只是公立學校教的東西,本來就有很多是保守基督徒反對的,例如進化論、墮胎、婚前安全性行為等等,美國基督徒還不是一樣很多人把自己小孩送公立學校?同性婚姻不過就是多一樣而已,真的有很嚴重嗎?
(圖為美國一間基督教小學的小考。第一題:地球有幾十億年。答案:非。第二題:恐龍活在幾百萬年以前。答案:非。第三題:神在第幾天創造恐龍?答案:第六天。第四題:恐龍曾經跟人類一同居住在地球上。答案:是。第五題:人類和動物一開始吃什麼?答案:植物……)
如果考慮的是商業行為,那基督徒真的沒什麼好抗議的。拿最近鬧的沸沸揚揚的賣蛋糕事件來說,奧瑞岡州有兩家蛋糕店,因為店長是基督徒,不想賣蛋糕給某同性伴侶作為結婚蛋糕,所以就被告,最後敗訴。這其實是基督徒自己的問題。如果基督徒期待自己在生活上不該因為自己的信念而被拒絕服務(例如期待無神論的郵差依然幫教會送信,期待回教徒保母願意幫基督徒照顧小孩,期待支持同運的星巴克賣基督徒咖啡),那為什麼基督徒自己要拒絕服務信念跟自己不同的人?而且賣蛋糕的老闆拒絕服務的行為常常是有選擇性的。當記者匿名打電話詢問這兩家店的老闆,是否願意幫忙製作蛋糕來慶祝離婚、未婚生子、幹細胞研究等等,。
有些牧師呼天搶地強調同性戀是多麼嚴重的罪、同性婚姻合法化會帶來神多麼大的審判,會使國家有如所多瑪那樣滅亡,其實他們自己都不相信的,要不然他們也不會繼續住在同性婚姻已經合法化的國家中(例如)。如果真的要找神祝福的國家,那烏干達或回教國家應該是最受神祝福的,因為那些國家不但不承認同性婚姻,連同性性行為都是犯法,會被判刑的。可是卻沒聽說這些積極反對同性婚姻的牧師,邀請大家移民去這些「蒙神眷顧」的國家。
雖然上述的聲明有許多值得商榷的論述,但至少第六部分這句話還不錯:「憤怒和恐慌不是那些對作王的基督耶穌的應許有信心的人的反應。」法律承認同性婚姻,這真的不是什麼驚天地、泣鬼神的轉變。第一世紀的教會身處的環境,明顯比今日的美國社會更加不友善,福音還不是一樣傳開,屬神的價值觀還不是一樣傳遞下來?神比這些社會運動還要大多了,怕什麼?
張貼在 , , ,
由十八位牧師組成的調查團,獨立調查柴玲指控遠志明對她性侵的事件,已於2月23日有了初步的結論,公開在。令人感到震驚的是(對於已經說過性侵犯通常都是累犯的柴玲而言,可能一點都不意外),此調查報告披露了另外兩個女性指控遠志明對她們有不當的身體接觸,而且是發生在2013年左右。那時遠志明早已是具有很大知名度的基督教界人士。很快的,神州傳播協會就發了一個,譴責調查團公開如此的「流言蜚語」,質疑他們的動機,並保留法律追訴權。而遠志明也取消2015年所有的公開行程,宣佈今年為他的。過沒幾天,美國的,就頭條報導整起事件。柴玲也寫了回應調查報告和神州的公告。隔日,2月28日,神州就宣佈遠志明,並且發出,公告他們準備對調查團提告。
我認為,雖然調查過程過於匆促、有些該調查的事情沒有調查(但也可能是調查不出結果,所以沒有提)、給當事人回應的時間不夠、甚至調查團本應要納入更多法律和心理學領域的專業人士來共同評估,而不是清一色都是牧師,但無論如何,即使不夠完善,這個調查報告依然有力地指向一個結論:有多個女性指控遠志明對她們有不同程度的不當接觸。
整起事件讓我最難過的,其實不是遠志明躲在神州後面,不敢自己出面公開說明,而是圍繞在他身邊的神州傳播協會和按牧他的牧師群。這些擁有權力、坐在高位的「長輩」,如果不是一副事不關己的「不沾鍋」心態,從頭到尾不吭一聲,就是只管維護自己的利益和名聲,漠視受害者所尋求的公義,甚至還要揚言提告受害者!這是基督教領袖該有的水準和德行嗎?可慶的是,教內不是只有這些絆人跌倒的反面見證而已,還是有願意為了公義而組織調查團的十八位牧者。
不管是遠志明真的有對這些女性性騷擾,或是這些女性聯合起來作假見證,讀者可以自行判斷。我這篇文章想要談的,主要不是遠志明到底有沒有罪,而是基督徒聽聞這樣的事件該如何消化,並且教會可以採取哪些行動,來降低這類事情發生的機率。
首先,有些基督徒聽聞牧師或資深信徒犯很大的罪,可能會在信仰上受到衝擊。常見的糾結有:「這人講的福音,我還能信嗎?」、「神為什麼不保護這些受害者呢?」、「我以後還能相信誰?」、「神真的存在嗎?」等等。我想要呼籲讀者,其實這類醜聞出現,對於相信全人類都有罪的我們而言,應該不是什麼稀奇的事情才對。不是嗎?如果我們真的相信每個人都有罪(羅馬書三23),相信基督徒也會被過犯所勝(加拉太書六1),那麼縱使我們聽聞信任的屬靈長輩跌倒,短時間內或許會感到迷惘,也應該最終能慢慢平靜下來,更加確信聖經所講的是對的。
人犯罪其實不稀奇,我覺得比較稀奇的是,明明每天打開報紙都一堆社會新聞,大多數基督徒也都聽聞天主教神父的醜聞,以及零星基督教牧師的醜聞,但有些教會卻仍然願意將權力集中在牧師身上,十足地信任他們。我必須說,這樣其實是在害那些牧師。聖經教導我們要遠避試探。這種警覺重要到連主禱文都有相關的內容:「不叫我們遇見(或作「陷入」)試探」。當一個人握有崇高的權力,周遭都是鼓勵和順服的聲音,這是一個很大的試探,讓人不自禁(也是錯誤)地以為,自己可以為所欲為,而且可以逃脫責任。也許一開始只是犯一點小罪,但是當沒人追究,或是有人追究,但卻成功被壓下來,那只會慢慢走向自我毀滅之路。我的意思不是說,牧師犯罪是因為教會沒有好好監督。犯罪的人,自然應該承擔百分百的責任,但如果周遭的人能夠防止犯罪的事情不去發生,那不是美事一樁嗎?如果連培基文教基金會這個專門教導品格的機構,它的創始人,最後都因為眾多而晚節不保、黯然下台,我們憑什麼以為我們的牧師,在獲得我們完全不保留的信任和順服之後,不會因此犯罪?
我之前寫過一篇,說明問責(accountability)的重要性。我想要再次強調這點。天主教有嚴謹的制度,都可以爆發大規模的性侵醜聞,更何況是各據山頭,行政獨立的基督教教會?我的建議是,無論教會的體制如何(主教制、長老制或會眾制),都要好好保護傳道人和長執免於受到試探。要探訪異性,不可以單獨前往。有異性單獨來找牧師協談,需要在開放式的空間或是約師母一起。牧師應該離教會財務的管理越遠越好。牧師應該要定期接受考核(無論是長執會進行,或是總會進行),並且教會要有清楚的解聘條件與流程。這目的不是要壓榨牧師,而是保護他們不落入試探、避免爭議,也間接促使他們積極事奉不懈怠。總而言之,牧師並不是聖人,而是有血有肉,有剛強的一面,也有軟弱的一面。長老執事或其他教會同工當然也是一樣。除了要常常省察自己在進行教會事工時是否帶有個人偏見或喜好,也要積極尋求別人的意見和諫言,以免同樣落入驕傲專橫的網羅中。
這次的事件,遠志明、神州傳播協會和給遠按牧的牧師們,都成了反面教材。但我們不需要落入絕望或憤恨,不是立即把所有周圍的教會領袖,都看成是還沒被抓到的罪犯,也不是從此把「信任」收起來,以懷疑和冷漠待人接物。相反的,我們要更發抓住神的信實與公義。提摩太後書二章13節:「我們縱然失信,他仍是可信的,因為他不能背乎自己。」神的眼目遍查全地,公義最終會彰顯。這是我們可以確信的。
我也在此呼籲神州的董事會,能重新以敬畏神的態度,思考該怎樣進行下一步,才是榮神益人的行為。我建議,不要再用律師作為擋箭牌,而要好好對遠志明進行調查。既然他現在已經辭去一切事工,就代表他有時間接受內部調查。如果遠志明真的無罪,神州自然可以公布自己的調查結果,挽回遠志明和神州的信譽。屆時,再來對調查團提告誹謗都還不遲。但如果現在還沒弄清楚遠是否真的有性侵或性騷擾,就急著要提告,屆時法院必定要對這些受害者的控訴進行調查,看是否確有其事。如果到時候法院認定確有其事,所以誹謗不能成立,那不只是遠志明會更加難堪,連神州董事會自己都跟著難堪。這對誰都沒有好處。台灣就曾經發生這樣的事情。壹週刊報導某個已婚的政治人物召妓。這人不堪其辱,旋即對壹週刊提告誹謗,但卻敗訴,因為法院審理之後,認定召妓屬實。這人因此也成為台灣百姓在飯桌上的笑談。我當然希望神州不要犯下同樣的錯誤。
另外參考:
後續發展:
, , , , , ,
電子報訂閱 Subscribe
若您想要在新的文章刊登時收到電子郵件的通知,請您填寫您的電子信箱,並按「訂閱 Subscribe」按鈕。之後請您查看信箱中的確認信。點選裡面的按鈕,就完成訂閱。
謝謝各位的光臨。您的支持,是我繼續寫下去的動力。
若您想要私底下和我聯絡,請寫信到: andrewtsaiark @ gmail . com (記得把中間的空格去除掉)。
歡迎加入臉書的《基督教神學與聖經研究》群組: goo.gl/dzer3K
歡迎追蹤《研經式靈修網》: goo.gl/q2gD2p
熱門文章與頁面︰
十一月 2017
12131415161718
19202122232425
2627282930
發生錯誤;該訂閱可能暫時失效。請稍後再試看看。
樣版: Twenty Ten.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经不起的 别怪时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