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还是“全民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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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平:父亲曾上书毛泽东直言全民所有等于全民所无(3)
日 05:17来源: 作者:吴晓蕾
胡德平:“政治体制改革应与经济体制改革配套”
5月5日,结束了约一小时的题为《中国为什么要改革》的演讲后,胡德平与现场的清华学子进行了互动。以下为精彩问答选摘:
问: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的报告当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叫做不搞私有化,那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将来还受不受保护?
胡德平:我们现在发展的民营经济,是不是私有性质的?民营经济的就业人数、产值税收都占了一半以上,这是不是叫私有化?我认为前者回答肯定,后者回答应否定。真正的私有化是通过化公为私的方式产生的利益集团,这才是最可怕的私有化。1994年我们去东欧,那时候,东欧把国有企业证券化、私有化,公有财产都私有化,最后的结局是公司的老板大半都是旧时的党政官员,企业负责人,有的还是政治局委员。在国营企业发展的空白处成长起来,没人来干的产品,没人做的产业,民营企业去做,我们国家的民营经济最初就是这样在夹缝中发展起来的。这和东欧的情况完全是两回事。
如果国有企业是权益、利益的集团化、私有化,成本的社会化,这也是一种事实上的私有化。另外,剥夺农民的土地,把农民所有权上收搞商业,我觉得也是私有化。确实,中国人民应该好好想一想,到底什么是私有化?谁化公为私,谁贪污腐败形成利益集团,这才是私有化。这个问题还没完,应该继续深入讨论下去。
问: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你认为主要症结在哪儿?
胡德平:这个问题确实是个挑战,确实值得我们思考。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之所以不承认我们的市场经济地位,主要是指公有制经济,在他们看来,全民所有、集体所有都不是自然人创立的企业,都是很虚幻的拟制人。这个方面,我们面临的挑战很大。这从另一角度说来,也提醒我们公有制经济的所有者,主要是其权益必须尽早到位。
1985年取消了统购统销,取而代之的是合同订购,多余的粮食就直接进入市场,可以自由买卖,当年我们已经这么做了,最早形成的市场就是农村的粮食副食市场。
当年农村市场的发展势头很好,连商业保险、农村信贷都提上日程。所以不能说我们不能搞市场经济。
如果公有制下的所有者总是不到位,不是自然人,就形不成一个天然的市场机制。所有者要到位,才能真正破解西方国家的疑虑。
问:你刚才提到国有企业存在非常大的弊病,改革面对非常大的阻力。这肯定会牵扯到政治体制改革,那么政治体制改革要推进到什么样的地步才算是成功的?
胡德平:我对政治体制改革是这么看的,我确实觉得,关于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全国人民都有此心。但是,应该怎么做政治体制改革,我还是比较保守。我说政治体制改革,首先要和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来同步配套,我觉得这一点起码应该来做好。我们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提出什么要求来了?我们怎么样解决这方面的事情?比如说我还说农村土地的问题,农村的集体土地虽然受很多外界的欺压和不平等的对待,但是内部民主机制也是不够,这一点我们的基层民主,我们基层的乡村建设,这个就应该来跟上。
另外一个,我们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和一些国家的公有制,我觉得也不平等,在这一方面,要把通过全国人民努力做好,这个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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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 健康胡耀邦忌日特稿:“全民所有”还是“全民所无”
/qzone/.htm&全民所有&还是&全民所无&&&胡耀邦谈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源文/ 胡德平
害怕破除那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全民所有,反而落得个全民皆无,或者全民皆困;丢掉那个把人们头脑缚得死死的空空洞洞的全民所有,倒反而能够实实在在地比较迅速地使全民皆有,全民皆富。编者:
胡耀邦是深受中国人爱戴的政治家,22
年来,对他的怀念从未中断。人们怀念他光明磊落的性格、博大的胸襟抱负、民主的工作作风&&
胡耀邦是一位真正以人为本的政治家,他曾对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胡启立说:&启立,你一定要记住,任何时候,在任何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决不可以鱼肉人民!&正因如此,他赢得了亿万人民的心。
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精神也体现在胡耀邦的经济思想上。我们为什么要改革?改革的目的是什么?其长子胡德平先生说:&很早以前,父亲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很明确的:&藏富于民,让人民富起来。&一直以来,他既不认可苏联和东欧那种加重群众负担的高积累模式,也不赞成高度竞争追求高额利润的资本主义模式,而是希望中国走出一条以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来推动农、轻、重生产为序的社会主义新模式。&
&关于如何看待地尽其利和保护国家资源的问题,耀邦同志曾说:除国家可能和必须经营的大型的、大宗的、关系到整个国计民生的轻重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之外,原则上公社就可以通过上级规划,相互协商,联合起来,地尽其利地有计划地兴办一切可能兴办的工业。
&耀邦同志认为,公社、社队解决资源问题,总的方向是&地尽其利&,变国家独享的资源为全民共享,为组织起来的人民群众开辟生产道路。用他的话来说就是:凡属是中小型的地下资源和地上资源,甚至国家一定时期不能经营的大型资源,都可以放手让当地及附近的人民公社联合起来开采、开发和加工。
&这里,耀邦同志的提法是国家经营资源,而不是说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所有权应属全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采矿业、冶炼业和金属加工业发展势头很猛,最明显的就是煤炭业和钢铁业的生产。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为此作出了巨大贡献,突破了基础工业发展的瓶颈。
&如今我国各类企业享用国有资源已逐渐成为现实,一些私营企业也开始享用国家的公共资源,但不公平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在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国企、私企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定位、发挥作用,如何合理使用占有资源,仍需明确,不能忽而国退民进,忽而国进民退,长期拉锯。公有资源如何按市场配置这篇大文章,还应继续做下去。
&一、是&全民所有&还是&全民所无&我国改革之前,政府直属的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占有全民巨大资源,但和全国人民的利益没有直接挂钩,全民既不知对企业的权益何在,企业也不知对全民有何义务。尽管全民企业为国家财政作出了巨大的利润贡献,但总引不起全民对企业的热爱和衷心拥护,很多大型国企甚至为资源利用和当地群众发生激烈冲突,原因就在这里。耀邦同志向毛泽东主席大胆直言,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要改,全民所有制要有实际内容。他说:害怕破除那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全民所有,反而落得个全民皆无,或者全民皆困;丢掉那个把人们头脑缚得死死的空空洞洞的全民所有,倒反而能够实实在在地比较迅速地使全民皆有,全民皆富。
&耀邦同志认为&大全民&和&小全民&相关,有一致性:大全民是由许多小全民构成的,没有小全民就没有大全民。离开许多组织起来了的共同劳动、共同富裕的小全民所有,就谈不上有什么大全民所有。他认为要把&全民所无&、&全民皆困&变为&全民皆有&、&全民皆富&,我们就不必再拘泥困守&空空洞洞的全民所有&,应给地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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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全民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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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 |个人分类:|系统分类:|关键词:胡耀邦
全民所有=全民没有,我有个博文做过这个论断。现在我发现,原来这个观点不是我最先提出来的。胡耀邦总书记早就是这么认为的。由胡德平著、温家宝代序的《中国为什么要改革—思忆父亲胡耀邦》一书,讲到胡耀邦曾上书毛泽东直言全民所有等于全民所无。
在书中披露,在1969年中共九大召开前夕,胡耀邦曾给毛泽东写过一封长信,信中他就曾大胆直言,认为当时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占有全民巨大资源,但和全国人民的利益没有直接挂钩,全民既不知对企业的权益何在,企业也不知对全民有何义务。因此,他认为所谓的“全民所有”实际上是“全民所无”、“全民皆困”,建议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要改,全民所有制要有实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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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耀邦曾给毛泽东写建言信 讨论全民所有本质
日10:25  
中国改革杂志 
  “地尽其利”和资源共享  要走“亦农亦工、农工结合”的道路,就得解决如何看待地尽其利和保护国家资源的问题。  “是地尽其利还是保护资源”  耀邦同志认为:“除国家可能和必须经营的大型的、大宗的、关系到整个国计民生的轻重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之外,原则上公社就可以通过上级规划,相互协商,联合起来,地尽其利地有计划地兴办一切可能兴办的工业。”在他看来,公社、社队解决资源问题,总的方向是“地尽其利”,变国家独享的资源为全民共享。用他的话讲就是,让集体所有制“共”国有资源的产,“共”全民所有制的产。  耀邦同志还说:“凡属是中小型的地下资源和地上资源,甚至国家一定时期不能经营的大型资源,都可以放手让当地及附近的人民公社联合起来开采、开发和加工。”这里,耀邦同志的提法是国家经营资源,而不是说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所有权应属全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采矿业、冶炼业和金属加工业发展势头很猛,最明显的就是煤炭业和钢铁业的生产。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为此作出了巨大贡献,突破了基础工业发展的瓶颈,但三十年下来,又造成了产能过剩和严重的环境、安全生产问题。怎么认识这一问题,日,耀邦同志在国家制定七五计划时说到“有水快流”。1983年2月,他对湖北黄石市委书记王哲南同志的谈话中,最早透露了“有水快流”的思想:“我的意思是让出一片来,让群众去挖。一个交税,一个技术指导。还可以搞几个不准:不准破坏公路、不准破坏村庄,或者规定几个必须,必须怎么,怎么。……要加以指导,只许你们自己出事故,就不许老百姓出事故呀!山西出事故大的还是我们自己嘛!”  日,耀邦同志在听取有色工业“七五”规划汇报时说:“我们要从争取时间的战略来考虑,而且民富了国家也富了。……进一步放宽矿山政策,有这么三种:一是国家不准备采的小矿;二是大矿、富矿的边沿、外围、小矿脉;三是国家在长时期内无力开采的中型矿。这三种,都要放手让个人、集体开采。  此外,耀邦同志谈能源问题时,还联系到污染治理、生态平衡、核能、风能、太阳能,煤炭的液化、气化问题。在这里要说一下,我国第一座催化气化开采煤炭零排放的技术和生产,还是民营企业搞起来的,这是目前世界的一流技术。很多问题都应是国家计委想到和做的。  对“有水快流”的态度,似乎还应持一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在短缺经济时,“有水快流”是否也是一种边际效应?当官商结合,官员入股,牟取暴利,草菅人命,大叫“有水快流”时,我们还应把他们和一般群众同样对待吗?  如今我国各类企业享用国有资源已逐渐成为现实,一些私营企业也开始享用国家的公共资源。在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国企、私企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定位、发挥作用,如何合理使用占有资源,仍需明确,不能忽而国退民进,忽而民进国退,长期拉锯。公有资源如何按市场配置的这篇大文章,还应继续做下去。  是“全民所有”还是“全民所无”  我国改革之前,政府直属的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占有全民巨大资源,但和全国人民的利益没有直接挂钩,全民既不知对企业的权益何在,企业也不知对全民有何义务。耀邦同志向毛泽东主席大胆直言,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要改,全民所有制要有实际内容。他说:“害怕破除那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全民所有,反而落得个全民皆无,或者全民皆困;丢掉那个把人们头脑缚得死死的空空洞洞的全民所有,倒反而能够实实在在地比较迅速地使全民皆有,全民皆富。”他认为要把“全民所无”、“全民皆困”变为“全民皆有”、“全民皆富”,就应给地方、集体共享全民所有的资源,发展地方经济,发展社队企业,以壮大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基础。  我国现在有各类所有制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发展方向有何异同呢?试问,私营企业摆脱家族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股份制又摆脱多家股东成为上市的公众公司,是不是进步呢?毫无问题是进步,因为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私有制的社会化方向。那么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多个股东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又改为上市的公众公司,又怎样呢?我认为甚为明显的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已变为全民和股民的企业了。但为何股东、股民可以分红,外国的股东、股民也能分红,全民则不能分红?如果这样的模式成为定式,那么全民的企业岂不成为股民的企业了吗?有人说全民不分红,但政府却分到了利润,政府代表全民享受了权益,所以企业还是全民的。  我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肯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把全民企业叫做国有企业也通,但千万要注意应用“国有”注明“全民”,而不能用“全民”去注释“国有”。否则就会大大把事情搞乱。若再把国营企业理解为政府主导的国营企业,那么国企迈向行政垄断企业的障碍就不多了。(自然垄断的企业和国家专卖专营的企业除外)如果此风一起而不可阻止,那么我国就会出现特殊的利益集团,改革就是为他人做嫁衣了。上世纪不就有这样的意见,行政垄断企业的高管人员要求在企业中入股,还要设立期权吗?此事并非空穴来风。好险!幸亏被制止。  1983年中央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以后二十多年来,国企并未上缴利润给政府,只是最近几年才把利润的5%或10%上缴给政府。能否以政府的名义代替全民的名义?能否以政府财政代替全民的权益?我想都不可以。国有独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后,仍要体现它的双重性,作为上市公司,它应该给股民分红,并受股民监督。作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我认为同样应给全民支付红利,政府应得的是税收,而不是利润,因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它占用的资源是全民的资源,利润的一部分就应给全民。国有企业绝不能以给国家上交税收而回避对全民应尽的义务,同时应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为避免形式主义和愚弄全民的做法,不必像俄罗斯那样每个公民领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证券,全民所得的红利或可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或可采用别的形式整体使用。经济学家陈志武给全民所得的红利起名为“全民权益基金”,很恰当。  “全民所有和谁共谁的产”  在谈到了“全民所有,谁共谁的产”的问题时,耀邦同志曾发挥毛主席的话说:“十年前主席就非常深刻生动地指出:不是社共队的产,而是队共社的产。引申起来说,不是国家共公社、地区的产,而是公社、地区共国家的产。”  我认为这种观念若放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就会产生认识上的飞跃。所谓优化配置资源,就是要用市场的方式配置资源,但对社会主义来说,远远不够,因为这种资源不是私有的,也不是国家垄断的,优化配置资源还应该体现在市场配置全民所有的公共资源上,这才能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开辟最经济、最得人心的发展道路。  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水域、沙漠、雪域……都是全民共有的资源,应让国家、地区、集体和自然人“共产”,这些主体可以组成各类公有、私有,国有、国营和混合所有制等形式的企业,平等合理使用这些资源,共享分用全民的公共资源。  耀邦同志所谓的“共产”资源,就是共享分用,有偿租让。其标准就是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而不是国家垄断资源的效益,也不是完全由资本说了算的效益。这种社会经济效益表现在,凡是少数人可以办的事,就不需多数人去办,凡是民间可办的事,就无需政府办,凡是地方可办的事就不需中央办。  这样做就会产生如下效果。在一切谋利性的国有企业中,每个公民都有均等化的一份红利,就不会产生政府与民争利的问题。一切接受政府信托,经营公共产品的国营企业,就不会大赚老百姓的钱。如果公共产品以赢利为目的,即便赢利再多,也会落得个财聚而民散的结局!所以必须把国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严格分开。  此外还要有以赢利为目标,完全以市场为导向的私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为国家提供大量的税收和就业。私有企业好理解,纯属私人性质,民营企业最好的例子就是联想,就是公有资产的所有者请专业人士经营。这两种企业也要严格区分。两种企业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和赢利性的全民企业竞争,全民企业竞争不过,就应让渡其资源或股份,以求让社会的活力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刺激全民企业提高竞争力。  这里之所以要强调最大限度地利用地利、金融和一切资源,讲究效率,其背后的最终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积极增加扩大国家的公共财政和公共事业。  资源向全民开放  耀邦同志主张全民共享分用资源,在“文革”中只分到县市、公社、生产队组合的经济组织,建言信中并没有提到自然人。后来他进入中央领导集体以后,就没有任何偏见地支持工商个体户、个体经济,并把从事这一自谋生路的职业和事业称为光彩事业。同时在中央多次强调要从实际出发看待雇工问题。  他的观点是: “ 现在的私营企业雇佣工人与旧社会情况是截然不同的,……现在,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工人领取工资,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我们也不能说这其中完全不存在剥削,但是马克思的理论是建立在西欧几百年前社会状况的基础上提出的,现在时代不同了。”  此时, 耀邦同志关于全民“ 共产”全国资源的设想已经成为现实,资源已经向全民敞开,也包括向自然人、私营企业敞开。此时,他又想到了新问题:“中国的一些私营企业也要不断地获取资源,它们通过优惠信贷发展企业,这样的发展一旦形成规模,就将其改造成集体企业。对于私企的老板,只要是有能力的人,我们也会把他们提拔为经理或厂长。”  耀邦同志熟悉中国传统文化,在他看来,古代中国“地尽其利“,“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思想,文字表述非常优美,逻辑又相当辩证;同时,他又接受了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矢志献身于中国共产党的崇高事业。对科学理论他务尽其行;对亲身实践他务尽其功。尽管如此,用他的话来说,他仍是一个“历史上的过渡人物”。我相信,他晚年若重读给毛泽东主席的这封建言信,他不会有任何愧怍之心,因为在人民群众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中,他又登上了一座新的思想高峰。([责任编辑:lica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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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国有经济三分天下不足其一(甚至五分天下不足其一)、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甚至公有制本身都已经岌岌可危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向哪个方向改革,按照怎样的路线改革,就是一个天大的事情了。这一步走好了,就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复兴、中国文化的复兴、中华民族的复兴;这一步搞砸了,就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失败、中国文化的败落、中华民族的撕裂。中间的结局是没有的
  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国有经济三分天下不足其一(甚至五分天下不足其一)、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甚至公有制本身都已经岌岌可危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向哪个方向改革,按照怎样的路线改革,就是一个天大的事情了。这一步走好了,就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复兴、中国文化的复兴、中华民族的复兴;这一步搞砸了,就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失败、中国文化的败落、中华民族的撕裂。中间的结局是没有的——虽然“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这一历史发展的最终结局任何人都改变不了。
  政左经右,政治上“坚持”社会主义、经济上搞资本主义,把社会主义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那是绝然不可想象的。科学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每一位中国共产党人都必须时刻清醒地把握住这一点。我们推出的每一项改革举措,都必须保证它是不断地向社会主义方向上迈进,而不是相反,朝资本主义邪路上狂奔。
  通过我们的考察,人们将会看到,马克思所谓“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要在改革中,建立一种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平等地成为生产资料(社会资本)主人的那样一种公有制形式。如果我们真想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分方向,其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必须按照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观点,把我们的国有企业统统改革成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享有完全平等所有权的、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全体人民的企业,让国有企业牢牢掌控在人民群众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全体人民手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很可能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应该推行的最佳模式;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则必须实行党委领导下、企业职工全员参与的总经理负责制。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按劳分配真路子,则是这一改革成功的标尺。
  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加上大量相关的专家、学者都为修正主义等国内外敌对势力洗了脑,真正下功夫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上研究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包括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人少之又少,我们的党和政府虽然长期以来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革,但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被严重边缘化的今天,想拿出一个令亿万人民满意、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社会发展正确方向的、像模像样的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是近乎不可能的一件事。我这里不自量力地做一点尝试,只想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由于题目宏大,其理论性、实用性、专业性等又都很强,所载文字极其冗长,许多道理又很难轻易地说明白,很难使人能够耐着性子看下去、看到底。期望一切有心、有力的好同志认真地读一读,并不吝赐教。
全民所有集体经营
——我对国有企业改革诉求的初步思考
  国有企业必须改革,人们对此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国企改革的出路何在?即向哪个方向改、按照怎样的路线改?可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了。由于人们对这场改革所持的立场不同,依据的基本观点、方法不同,其所认定的改革方向、确定的改革路线、目标,自然南辕北辙、大相径庭。仔细分析一下,又可以将它归纳为根本对立的两大类:一类认为,国有企业的主要问题是产权模糊,必须通过改革,把产权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个人身上,即实行彻底的私有化,才是国企改革的唯一出路;一类则认为,国有企业本就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这没有什么模糊的,必须通过改革,让全体人民都能够成为国有企业的真正主人。两种观点针锋相对、水火不容。我坚定地坚持后一种立场、观点,因为国企的产权就属于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这本来就是十分清晰的,只是绝大多数人没有认清这一点、官僚精英与资本精英们竭力阻挠人们认清这一点而已,国企改革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必须通过改革,让国有企业牢牢掌控在人民群众手里,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全体人民手里。
  为什么?
  因为国有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企业形式。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如果不能牢牢掌控在全体人民手里,名不正言不顺,所谓全民所有制就只能是一个空洞的名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在全国农村的集体经济几乎被彻底改革掉以后,除了土地在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外,国有企业经济就是社会主义的唯一经济基础了,全体人民不能有效地掌控它,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继而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大厦迟早都会坍塌下去。
  我们一直宣传,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这是对的。一步到位地实行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不会是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理性选择。但改革进程中,公有制经济一直在不断地萎缩,不断地被瓜分,不仅集体经济这半壁江山已经微乎其微、消失殆尽,至今难见起色,全民经济即所谓国有经济也三分天下不足其一(很可能是五分天下不足其一)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乃至公有制经济本身都已经动摇,甚至岌岌可危,乃是不争的事实。更要命的是,仅存的这一点点国有企业人家也不放心,非要将它彻底“改制”掉才会心安。习近平同志上来后,一再强调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要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才暂时遏制住了这一势头。但细节决定成败,五中全会“混合所有制”概念的提出和一系列改革举措出台后,国有经济想彻底摆脱不断萎缩的势头,不被逐渐“混合”掉,我看很难。真到了那一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共产党、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可就彻底完蛋了,“中美国”终将堂而皇之地登上历史舞台,偌大的中国、十几亿中国人将如今天之阿富汗、伊拉克、利比亚人一样,永无安宁之日了。
  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一进程从将全民所有、国家经营的“国营企业”改名为“国有企业”时就已经开始了。
  国有企业与国营企业,一字之差,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在“国营企业”那里,“国家”与“全民”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国家”必须看“全民”的眼色行事,不能为所欲为;国有企业,则意味着原有企业已经由全民所有变成国家所有,就是说,虽然人们会把国家所有当成全民所有的同义语,但原有的这个企业已经同“全民”即全体人民没有半毛钱的关系了。“国家”完全不必看“全民”的眼色,想怎么干就可以怎么干了!就在闭幕不久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大会期间,我们的国资委主任还讲,国资委的工作还要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到了这一步,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们真可以为所欲为了,同地地道道的资本家还会有一丁点实质上的差别吗?
  这样讲,不是说要将“国有企业”再重新正名为“国营企业”就万事大吉了。不仅因为我们要的是“实”而不仅仅是“名”;而且,“全民所有、国家经营”恐怕仍然不是我们最理想的科学模式。如果我们能够把“国有企业”的“国”理解为“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的无产阶级”,(《共产党宣言》语:“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或理解成“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全体人民”,“国有企业”就是一个非常贴切、非常科学的名词了——就是说,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本来就应该是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全体人民的企业。
  马克思主义基本常识告诉我们,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东西。而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又是通过劳动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语)这就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人剥削人、人压迫人制度存在的物质基础或经济基础。在当今的世界,劳动同生产资料的这种结合首先是通过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支配劳动,物支配人,劳动从属于资本。资本家或其代理人将手中的资本按一定比例购买到相应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并使二者结合起来,开始了资本主义的劳动生产过程;劳动者的劳动是雇佣劳动,这个劳动属于资本家,劳动产品归资本家或其代理人占有和支配,——这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最基本特点。在这种生产条件下,只要占有大量资本,就可以不劳而获;一无所有的雇佣工人终年辛勤劳动,则只能获得相当于劳动力价值,即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工资,其余部分作为剩余价值都被资本家阶级无偿占有了。资产阶级高喊着平等、自由、民主的口号,其所谓平等,在资本家之间说来,只是意味着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平等,大垄断资本家同中小资本家之间不会有什么“平等”;到了雇佣工人那里,“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其同资本家之间哪里会有一丝一毫的平等可言?自由,只有作为资本家、特别是特大金融垄断资本家才能够享受到为所欲为的自由;雇佣工人的“自由”只在于他们有选择受姓张、姓李、姓约翰、姓松井的资本家剥削的“自由”,而不可能享受到不受任何资本家剥削的自由。至于在资本支配下的“民主”,也只能是资本的主人——资本家才配享有的民主,对千千万万无产者说来,始终只能是十足的欺骗。国内外资产阶级都热衷于高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其实,平等,首要的是经济上、政治上的平等;自由、民主也只有建立在经济、政治平等基础上才会是真实的自由、民主。舍此,所谓法律上的人人平等,实质上只是维护人们之间不平等的政治、经济秩序的“平等”。
  社会主义生产也是通过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同资本主义不同之处仅在于,在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生产资料(资本)公有,人们根据实际需要将社会资本分配到各个企业去,并委托各个企业的劳动者合理使用这些资本(包括购买相应生产资料),并同相应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开始了社会主义劳动生产过程。劳动者的劳动是联合劳动(而非雇佣劳动),劳动产品归劳动者集体所有,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的一定比例分配个人消费品,从而彻底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社会现象,——这才构成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一些基本特点。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完全颠倒了过来:由资本支配劳动,变为劳动支配资本,由物支配人变为人支配物。我们至今没有完全达到这一点,是因为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制度尚不成熟、不完善。但必须明确,只有这一目标才是我们共产党人带领广大人民群众终究要实现的目标。这一目标达成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要求在劳动支配下作为劳动的必要条件之一可以继续获得实现,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的要求将第一次变成活生生的现实,人剥削人的社会现象将真正退出历史舞台,每个人都会逐步获得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民主也会因为不民主的根源被逐渐消灭而在持续获得高度发展之后逐步归于自行消亡过程中。
  我国的今天,还存在着的大量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实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那里的资本家(所谓民营企业和外资独资、合资企业的所有人及主要管理者就都是货真价实的资本家)同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仍然是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虽然一般情况下,这种关系还只是一种非对抗性的关系)。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能闭着眼睛采取不承认主义。但要指望它们也立即实行社会主义的原则,当然不现实、不可能;现在就对它进行新一轮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样不现实、不可能。可对国有企业,要求实行社会主义原则的改革,不仅是合理的与应该的,而且是必然的与必须的。
  这样,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路线就明确了。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只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不能以“同国际接轨”的名义将西方管理模式原原本本地拿过来。
  实行这一指导思想,又必须明确两点:
  1、社会主义不是在空地上而只能在资本主义的废墟上建立起来。鉴于我国并没有经历一个独立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我们尤其必须坚定地执行对外开放政策,与外面的资本主义世界和里面的资本主义企业从而国内外资产阶级广泛地打交道。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这样,才能把资本主义的本质特点全面地把握住,把人类在资本主义阶段创造的一切优良成果统统批判地继承下来;把资本主义条件下产生的一切糟粕统统抛弃;并认真总结苏东和我们自己几十年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从而加上其中包含的资本主义所无法容纳、只有社会主义条件下才会产生的新内容。这样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才会是真正的科学社会主义制度。
  2、社会主义制度是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且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社会制度(虽然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从而需要通过改革把它逐步完善起来)。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总方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资本主义国家光鲜靓丽的外表所迷惑,都不能被国内外的资产阶级牵着鼻子走,都必须牢固地树立两个决不能和两个必然相统一的观念。对外开放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资产阶级可以影响我们,我们也可以影响资产阶级。正因为实行对外开放政策,许多本已经被消灭了的社会丑恶现象又沉滓泛起了,这毫不奇怪,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但我们必须要战胜它们,也一定能够战胜它们,并以此不断影响、推进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进程。否则,我们就真对不起无数牺牲了的革命先烈,也愧对那些坚定地跟着我们共产党走的广大人民群众了。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强调,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利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必须打碎现成的国家机器,用崭新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取而代之。这里讲的是上层建筑领域的事情,经济基础领域是不适用这种“打碎”的。但政左经右,政治上“坚持”社会主义、经济上搞资本主义,把社会主义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那是绝然不可想象的。真正的科学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每一位真正的共产党人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推出的每一项改革举措都必须是不断地往社会主义方向迈进,而不是相反朝资本主义邪路上狂奔。
  二、必须深刻认清国有企业本应具有的真实性质,批判污损国有企业产权模糊的言论,决不允许以“明晰产权”名义,把国有企业拖入资本主义私有化的陷阱。
  精英们说,国有企业产权模糊,全民所有就是全民所无。在他们看来,只有把“产权”量化到一个个具体的个人身上,才是产权明晰。这是他们趁改革开放之机,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而精心挖掘出的一个极大的私有化陷阱。正是利用这个陷阱,他们才能“仰望星空”,敢踏“地雷阵”、敢闯万丈深渊,以“壮士断腕”的勇气,用所谓“明晰产权”的名义,给国有企业套上国企垄断、效率低下、僵尸企业等莫须有的罪名,通过抓大放小、管理层收购、股份制改造、招商引资、引进战略投资者、下岗分流等种种办法,将本来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一个个地蚕食、吞并、贱卖、改制掉,这才造成了我国今天国有经济三分天下、甚至五分天下不足其一的局面,而资本主义企业为主的私有制经济已经达到三分天下有其二、甚至五分天下有其四的程度,既从中凭空制造出一个日益强大的资产阶级,同时又顺便通过设置要求国有企业工人“为国分忧”的骗局,让已经组织起来并逐步变成统治阶级的工人阶级下岗分流再就业而重新分散开来,原本作为国家与社会主人的工人阶级一下子就重新沦落为一无所有的雇佣工人,成了弱势群体,重新沦为受剥削、受压迫的境地。从而使社会重新分裂为两大对立阶级——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资本主义在经济上全面复辟,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在国有企业内部,通过推行“一长制”、厂长(经理)负责制、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董事会制、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改革举措,原有的社会主义企业性质也几乎荡然无存,而在事实上同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相差无几了。
  看来,不把精英们的产权理论批驳得体无完肤,国有企业的改革,就很难走上正确的轨道。
  革命导师马克思在《资本论》这部巨著中,谈到资本主义发展趋势时,曾写了如下著名的一段话:“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论》第一卷832页)对这一段话,尤其是对其中“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应该怎样理解,至今人们对它仍然众说纷纭,在此就不一一转述了。我认为,马克思在这里论述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要重新建立一种公有制或共同占有制。更确切地说,就是要建立真正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就是要重新建立已经组织、团结、联合起来的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完全平等地成为整个社会资本、全部生产资料主人的那样一种公有制或曰共同占有制。
  具体说来,“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就是最初的“个人所有制”。这是否定之否定规律发挥作用的第一阶段:肯定阶段;资本主义私有制对它的否定,是否定之否定规律发挥作用的第二阶段:否定阶段;然后,“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即在社会化生产协作和对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是否定之否定规律发挥作用的最后阶段:否定之否定阶段。在否定之否定阶段,事物的发展似乎是向旧事物的回复,其实只是事物在更高发展阶段上重复最初阶段的某些特征,而具有完全不同于最初阶段的崭新性质了。
  这个崭新的性质表现在哪里呢?马克思说得很明确,最初的个人所有制是“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协作”(即社会化的生产协作,远远不同于“个人的”)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而非私人占有)的基础上。因而,如果说前者是私有制(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话,后者就是(建立在社会化生产协作与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公有制了。说得更确切一些:前者是分散的“个人”对特定的生产资料的一种排他性的“所有”;后者则是联合起来了的“个人”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等资本)的一种非排他性的“所有”。前者的主体是分散的个人,后者的主体则是联合起来了的个人;前者的客体是特定的生产资料,后者的客体则是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等资本);前者的所有是排他性的所有,后者的所有则是非排他性的所有。但两者又的确都是实实在在的个人所有。
  前者的局限性与后者的优越性都是显而易见的。前者虽然同后者一样,都是无须得到他人的允许就能劳动,从而无须得到他人的允许也能生存,可以不必受他人的剥削,但前者的这个地位是极其脆弱的,稍遇天灾病祸就可能轻易地丧失掉(丧失掉这些生产资料);而且他一方面占有这些生产资料,另方面又被深深地束缚在这些生产资料上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自由(如农民就被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其发展是受到严重限制的。何况若其占有的生产资料太少,就仍然摆脱不了受剥削从而受压迫的命运。而后者一旦真正建立起来(前苏联和中国等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主义国家事实上都没有将这样的个人所有制完全、真正地建立起来),其地位就是相当稳固的,不会轻易丧失;任何人都不会为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所束缚,而必会获得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
  问题是,马克思在这里,为什么要把这种公有制又说成是“个人所有制”呢?许多人因不理解而把它称为又一个“哥德巴赫猜想”(千年之谜)。其实,名副其实的公有制必须同时又是个人所有制,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不难理解的(只是许多人没有认真想一想这一问题而已),同一个个具体的个人毫无关系的所谓公有制才是假的、完全不可想象的、莫名其妙的“公有制”。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本来就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两个不同侧面或干脆就是两个不同名字而已。二者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完全一致的。马克思把公有制说成个人所有制,就是旨在强调:所谓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就是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平等地成为生产资料(社会资本)主人的那样一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如果达不到这一点,有的人是生产资料(资本)的主人,有的人不是;有的人占有较多的生产资料(资本),有的人占有较少的生产资料(资本);或有的人对这些生产资料(资本)的所有权较大,有的人对这些生产资料(资本)的所有权较小,那样的所谓“公有”就是名不副实了。
  说得再明确一点,马克思之所以把公有制同时又叫做个人所有制,是因为只有在真正公有制即名副其实的个人所有制的条件下,人们才能自由地劳动,从而自由地生存,而不需要经过他人的允许就能劳动,从而不需要经过他人的允许就能生存。马克思之所以特别强调公有制的这个个人所有制的性质,就是旨在提醒人们一定要认识到生产资料(资本)公有制对每一个人的极端重要性:就像阳光、空气和水一样,人人都不觉得它们有多么重要,其实,一旦失去了它们,每一个人都不能活!每个劳动者都要明确:只要一天不能同其他人一样平等地成为生产资料(资本)的主人,他们就一天不能自由地劳动、自由地生存!!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才会在《共产党宣言》中庄严宣布,“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破字当头,立在其中”,消灭私有制的过程同时就是公有制建立过程。而一旦我们建立起公有制后,又失去了对公有生产资料(资本)的完全平等的所有权,就只能再一次组织全体人民不惜一切代价地把它夺回来!!!
  有人可能会质疑:一旦公有了的资本还会是资本吗?当然还会是。因为它仍然会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只不过这些剩余价值不再为资本家私人占有,而为全体人民共同占有,并会直接或间接地为创造它的那个劳动者服务,“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又会以另一种形式取回来”(《哥达纲领批判》语)。这所体现的恰恰是按劳分配原则。资本不是简单的物,而是在物的掩盖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只不过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体现的是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剥削被剥削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即新型的个人所有制)条件下体现的是劳动者之间完全平等的同志式关系(或作为整体的劳动者与作为个体的劳动者之间完全一致的关系)。
  有人喜欢把以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比喻成一个特大股份公司,我举双手赞成(因为这仅仅是一个比喻,而绝不是说、更绝不能说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一个特大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财产有两个最显著的特点:一是股份公司的一切财产都货币化、资本化了,不管当初人们是以何种方式入股的,以何种形态入股的,一律都须折算成价值的形式、货币的形式来计量,它们之间只有量的不同而没有任何质的差别。二是整个股份公司的财产无论当初是以何种方式入股的,最终都会融合为一个整体而不可分割了,以致任何股东都不能说:这一部分财产是我的,那一部分财产是他的,但这些财产又的确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尽管这些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并不平等,而可能相差得极其悬殊。每一个股东都可以“用脚投票”,的方式自由地买卖股份公司的股票,选择不同的股份公司,但不能退股,也不能以用手投票的方式要求分割公司的股份。
  在社会主义国家这个“特大股份公司”里,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这个“公司”的“股东”,而且是完全平等的“股东”。“公司”的财产人人有份。但任何人都不能说,这一部分财产是我的,那一部分财产是他的。如果这就叫做“产权模糊”的话,资本主义一切股份公司的产权则同样都是模糊的。单单指责国有企业产权模糊也就太不厚道、太居心不良了吧?如果说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产权是清晰的,那么国有企业的产权自然也同样清晰,毫无模糊之处。
  如果说这个特大股份“公司”同资本主义性质的股份公司有什么不同的话,则只有一个区别,这就是在资本主义股份公司里,实行的是一股一票的原则,人们对股份公司的权利是受他在该股份公司里占有的股份大小所支配的(物支配人);而在社会主义国家这个特大股份公司里,已经没有了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区别,只能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人人都是完全平等的“股东”)。上自中共中央总书记,下至平头百姓,人人都是国有企业完全平等的所有者(人支配物);任何特权,无论是官僚的特权,还是资本的特权,都是同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不相容的。当年,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刘少奇曾经握着掏粪工人时传祥的手说:我同你老时一样,你当掏粪工人是为人民服务,我当国家主席也是为人民服务。我们之间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是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完全平等地位的最确切的表述。而这种平等,则完全是建立在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对国有经济都具有完全平等所有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
  说两句题外话:资本主义国家一人一票的选举完全是虚幻的表象,因那个选举完全靠金钱即资本做支撑(有钱人的游戏),一无所有的人之当选概率为零,其实质仍然是一股一票。而且,虚假的一人一票只适用于国家领导人与国会议员的选举,完全无法染指资本的权力——资本主义公司的董事、董事会、董事长的产生只能靠一股一票,绝对不会允许一人一票。正像资产阶级不能容忍国家领导人的世袭制,却会誓死捍卫财产上的世袭制一样。社会主义国家没有搞好一人一票的选举,那是我们的改革不到位,那是我们的权力精英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竭力阻挠这个改革,那是我们党没有按照马列毛主义的要求促成人民群众的觉醒、促成这个改革的实现,完全怨不得别人。
  所以,国有企业的产权本来就是很明晰的,它就属于全体人民共同、平等地所有,任何人都无权将它化为己有或转让给他人所有。改开过程中将大量国有资产以任何方式改制成私人所有的行为都是不可原谅的严重犯罪行为,理应一律受到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追究。
  我想起了上个世纪末的“砸三铁”。
  “三铁”中的铁工资,特别是党政官员中的铁工资,该砸!“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赖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那怎么行?它同按劳分配原则水火不容,早就该砸啦!
  “三铁”中的铁交椅,同样该砸!既然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之间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你凭什么坐“铁”交椅?能上能下、能官能民,才是人间正道!
  “三铁”中的铁饭碗,那是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换来的。既然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生产资料(社会资本)完全平等的主人,就都享有以自己的劳动力同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劳动(从而生存)的平等权利,除了人民的死敌,谁会去砸这样的“铁饭碗”?!
  可有人就敢去砸这个铁饭碗、就能去砸这个铁饭碗,而且做得相当彻底!至于党政官员的铁工资、铁交椅,至今仍然完好无损,纹丝不动。
  “哎……!”对此,我们只能发出一声长叹。
  三、最有充当国有企业出资人资格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国资委代为行使),而不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由于股份公司实行的是一股一票的原则,股东们的地位是极其不平等的,理论上说,如果一个公司由两个股东组成,掌控这个公司的至少应占有51%的股份,虽然只占有49%以下股份的的那个人权力也不可忽视;股东越多,掌控这个公司需要的股份额越少,小股东的权力也越小;如果一个股份公司由成千上万个股东组成,掌控这个公司也许只要占有10%或10%以下的股份就可以了,而小股东的权力则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如今,在由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股份组成的公司中,也许只要控制1—2%有表决权的股票,就可以对公司董事会的人选和决策施加重大影响,而数量极其庞大的小股东们则同一无所有的局外人没有什么两样了:他们同样也是“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从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他们手中握有小额股票的作用除了可以拿到一点点可怜的红利外,就只在于它能进一步增强特大资本家的能量,使本已财大气粗的大资本家们的权力又成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地增长了,从而把自己更深地绑在资本主义的战车上,其对公司的影响力恐怕只能等于零,连出席股东大会的必要性都丧失殆尽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仍然只能处于互相对立的两极:一极是占人口极少数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大股东们所构成的资本家阶级;另一极则是包括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必要补充的小股东在内的雇佣劳动者阶级。可见,在资本主义股份制条件下,股东大会完全掌控在大股东、特大股东的手里;股东大会的一切决策也统统都只能代表大资本家、特大资本家的利益。最有资格充当股份公司出资人的本来应该是股东大会,但为了方便,也只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大股东与特大股东利益的董事会与董事长来代为行使了——说什么股份制产权明晰,说什么股东大会能反映全体股东的意志和利益,统统不过都是骗人的鬼话。
  而在社会主义国家这个特大“股份公司”中,由于人人都是完全平等的“股东”,所谓股东大会就自然转化成人民大会了。但因为“人民”太多了,就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来代替。由于人人在经济地位上完全平等,人民不能平白无故地“被代表”,人民代表的构成比例就必须同人民的构成比例大体上相一致。党政官员位高不得权重,资本家财大不能气粗(他们在人民代表中均只应该占有同其人口相适应的极小比例),工农大众则必须成为人民代表的主体。这是全民所有制即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经济基础的内在要求。有充当国有企业出资人资格的显然只能是以工农大众为主体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绝非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不仅因为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其所管事务极其繁杂;而且由于其惯于以行政命令行事的风格,往往难以适应经济运营的客观要求;更何况由它来行使出资人权利是无端地平添了一个委托代理层次,难以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真实愿望与要求。
  但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不方便直接充当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这就必须由它直接选举产生一个类似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的机构来充当国有企业的代理出资人。为了最大化地减少委托代理层次,使这个机构能够真正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其主要组成部分(主任、副主任、委员)也必须由人民代表(而不是由所谓国家公务员)兼任,且必须以工农大众的代表为主体——虽然其一般工作人员可以选择由人民公务员(即所谓“国家公务员”)担任。同资本主义股份公司不同,国有企业完全不需要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之类的东西存在,我们有更好的东西来代替它。而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不仅要管资本(的保值增值),也必须管企业(管好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监督国家计划、法规、政策在企业的贯彻落实等),保证企业牢牢掌控在全体人民手里。
  四、国有企业的所有职工群众都必须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去。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平等的成为国有企业的主人,但不可能每一个人都直接去经管每一个国有企业。那么,交给谁经营管理最好呢?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基于其声称为千千万万股东服务的理念,做法是由董事会(董事长)代表全体股东选择一位“企业家”作总经理,委托总经理组织一班人马去经管。
  受此启发,现今的各个国有企业,是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国资委)委派一个“企业家”或企业家团队组成一个管理层去经管,大多时候还会莫名其妙的也搞出一个董事会与董事长(真不知道这些成为董事、董事长的人有什么资格当这个董事与董事长,要知道,他们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并不会比全体人民的任何人大一点点)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就完全落入这个管理层手中,企业其他人员则统统沦落到单纯的被管理地位。这就人为地制造出一个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阶层(阶级)对立,将企业其他职工本应具有的主人权利剥夺一空,完全背离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全民”性质,壁垒森严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只能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这哪里还能嗅到一星半点儿社会主义的味道?这种状况不加以改革,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几十年英勇奋斗、流血牺牲的成果岂不被葬送一空了吗?!
  那么,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交给谁我们才能放心呢?
  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交给企业的全体职工即每一位企业职工。更确切的说,国有企业必须交由企业职工集体去经营管理。这一过程从国有企业成立伊始就应该开始。因为一个企业一成立,不仅需要准备好厂房、机器、原材料、资金等大量资本,同时也会分配去大量职工。这些职工不是雇佣工人,而是作为这些资本的主人、这个企业的主人之一分子而存在的。就是说,一个国有企业,从它成立那一天起,就意味着全体人民已经把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这些职工集体了,而不是仅仅委托给总经理等一个人、几个人。承认“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承认人民是国有企业的主人,承认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几十年英勇奋斗、流血牺牲,就是为人民争取当家作主的权力,而不是为了让自己取代地主、资本家,重新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就必须承认每一位企业职工都应该享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正如毛主席所说“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人民最大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对国有企业,企业外的人员自然也具有同企业职工同等的所有权,但由于身处企业外,他们对企业最多只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很难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去。每一位企业职工就不一样了,企业的一切生产劳动,企业职工都是全程参与者,对全体人民所有权在本企业的实现、对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等,自然都负有更大、更直接的责任;其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无疑也应该是他们必须享有的权利和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当然,国有企业的生产是社会化的大生产,必须服从一个强有力统一指挥,必须像一个人一样地协调一致,决不允许各行其是。这样就需要有一个指挥系统,有一个总指挥,正像一个人需要有一个大脑一样;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这个指挥。但这个指挥系统和这个总指挥不能单纯由外面的人(哪怕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来委派。如果非要这样做,这个总指挥与指挥系统就成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对立面,企业职工的主人地位就将荡然无存了。正确的办法则有两个:或者是由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这个指挥系统和总指挥,交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资委)任命;或者由国资委提出候选人,交由职工大会最终决定。这样,总指挥(通常称为总经理)、指挥系统(通常称为经理班子)同职工群众的关系就理顺了:因为这样产生的总经理与经理班子(可一并称之为企业经理人)才必须服从职工群众的集体意志,并且随时可以改选、更换,而不能为所欲为。
  而且,企业经理人的“指挥”活动也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实施,以取得职工群众的自觉配合。这就需要总经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划、政策与本企业实际,在广泛征求包括职工群众在内的一切有益意见与建议基础上,就企业经营管理的一切重大问题,提出决策、计划、设想和分配方案等,交由职工大会审查、修改、批准和决定。然后,这个被批准和决定了的决策和计划、方案就成为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意志的体现,再由企业经理人具体负责执行之。如需要变动,也应及时向职工群众说明。这样,每个企业职工自然会绝对地服从这个指挥,在以自己的劳动与企业占有的社会资本相结合的生产劳动中贡献自己的体力与智力、聪明与才智。总经理还要将执行情况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当然,同时也要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接受有关国家机关、职工群众和企业党委的三重监督)。
  这样,名义上是总经理或经理人在“指挥”,其实,整个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有职工都是全员、全程参与的,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也会在这个参与中获得有效地落实,社会主义企业本应具有的样子、从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必将充分地显示出来。
  如果企业太大,职工太多,也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代行职工大会的某些职权。但是,职工代表的产生过程必须反映职工群众的真实愿望和意志,职代会的一切决议都必须在充分征求职工群众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做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而企业经理人则必须通过每一位企业职工(而不是仅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选举或决定产生,而且,企业经理人班子中,还必须有相当数量的普通职工代表和工程技术人员代表参与。这些都是不能动摇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出于应对右派分子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模糊”的指责,有人建议鼓励职工持股,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让这些职工感觉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这是一种相当肤浅、相当糊涂、相当没有水平的建议(当然我只是反对只有“持股”才能成为国有企业主人的想法,并不反对工人持股的做法。因为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一个人无论持股与否,都是企业同样平等的主人),是落入到资本的逻辑陷阱里去的表现(只有资本主义企业里,一个人对企业权力的大小才会同他拥有的资本数额成正比),也是有意地撕裂工人阶级队伍的行为。我们的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只能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每一位企业职工本来就是企业的主人,而且都是完全平等的主人,完全没有以持股的形式显示其“主人”地位之必要。一个人即使拥有再多的企业股票,也不能允许他享有比其他人更大的权力(只能允许他获得相应的企业红利)。因为在这里,社会主义原则已经成为、也必须成为国有企业的普照之光。
  针对大量右派分子攻击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其实是全民所无”,还有一些左翼学者提出要变全民所有制为集体所有制,以充分调动企业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对此,我也是相当不赞成的。在工商业领域大力推行集体所有制,国际共运史上并非没有先例,当年的南斯拉夫就广泛实行过,但它照样不成功。因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商企业同落后国家的农业不同,最适合社会化的生产协作。作为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比集体所有的企业,更有利于打破企业间的藩篱和一个个孤立的集体企业的狭隘眼界,实行更有效的社会化生产协作,其优越性更明显得多。将今天的国有企业说成“产权模糊”,“全民所无”,不是因它真的“模糊”与“所无”,而是因为以往的改革不到位,或改革的方向搞错了。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了少数权贵,没有交到广大职工群众集体即每一位企业职工手里。何况即使将“全民所有”改成“集体所有”,如果没有其他改革措施相配套,仍然阻止不了少数管理者对管理权的垄断,阻止不了管理者同被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对立。
  这样,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经营管理权则属于企业的职工群众集体。这种模式,我想,用八个字就能概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总经理的工作是极其重要的,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在总经理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而且,国有企业在运转中能否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国家规划的要求,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预定目标,生产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精神、发展和社会保障等多方面需要的物美价廉、适销对路的产品,进而实现全体人民对一个个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总经理的工作至关重要、不可或缺;同时,国有企业运转中,能否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与积极性,保证职工群众集体对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实现,同样离不开总经理的工作。如果说,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因为其对企业的掌控权而成为当然的法人代表的话,我国国有企业总经理因为身负保证企业生产效率以及国有企业所有权与企业职工集体经营管理权最终实现的职责于一身而同样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企业的法人代表。
  在这种模式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但大会不能天天开,为此,就有必要设立大会的常设机构——工会委员会,来代行大会的某些职权。
  工会是干什么的?大多数人们认为工会就是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这当然没错,但却是相当片面的。工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职工群众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促进工人阶级的大团结、大联合,将工人阶级组织、锻炼成一个强大的统治阶级。“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然后,工人阶级必须“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共产党宣言》语)到此,事情并没有完结,因为工人阶级已经夺取的“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还随时都有得而复失的危险。工会组织应该经常考虑的,就是如何不断地巩固和加强工人阶级的统治地位,把已经夺得的“全部资本”牢牢地掌控起来,把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以及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所有权牢牢地掌控起来,以服务于工人阶级更长远的目标。这一步搞好了,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就是小菜一碟了。否则,任凭人家将工人阶级的队伍打散架了、把工人阶级的铁饭碗砸碎了,把工人阶级的权利剥夺一空了,也不管不顾,所谓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在这种模式下,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就更加重要了。
  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是随心所欲的领导,不是任何个人的领导,不是为任何个人私利的领导,从根本上说,党的领导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领导。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首要任务是加强自身建设,要坚持定期、不定期的、经常性的组织活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开展经常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保障企业党组织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然后就是要经常研判企业形势,检视全体人民对本企业所有权和企业职工集体对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落实情况,同企业经理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保证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企业的贯彻落实;领导并坚决支持企业工会工作,保证国有企业牢牢地掌控在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全体人民的手里。如果发现国有企业有大权旁落的非常情况,企业经理人又独断专横,拒不服从党的领导,不尊重职工群众的监督意见与建议,党的各级组织必须不惜一切代价地领导人民群众把这个权力夺回来。这“不惜一切代价”,就包括支持工会运用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从事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活动,甚至罢工夺权活动。不能把这些活动当做不稳定因素,恰恰相反,保证这些权利的正确实施,正是稳定人民政权,包括巩固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掌控权的必要条件。有了这一“杀威棒”,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才会是实实在在的了。根据党对人民军队的领导“支部建在连上”的成功经验,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党支部则必须建立在企业的车间、部门一级。
  中国共产党是靠工人运动起家的,党本身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这个“本”我们永远不能忘记。有人认为,共产党在没有取得政权的情况下须领导工农大众革命,一旦取得了政权,就要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不应该再组织和支持任何革命活动了。这是极其危险的叛徒思维。取得政权,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以后革命的任务会更艰巨、更复杂,更松懈不得。国有企业是工农大众的命根子。如果连这个命根子也保不住,要企业党委何干?!要共产党何干?!
  由此,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必然是党委领导、总经理负责和全体职工全程参与三者的统一。概括起来就是:国有企业应该而且必须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由企业职工全员参与的总经理负责制。
  五、国有企业的运行必须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任何生产方式下,都是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有什么样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必会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与之相适应;同时,分配关系又是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的表现形式与实现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哥达纲领批判》语)在非劳动者掌握着物质的生产条件(资本),劳动者只掌握个人生产条件(劳动力)的情况下,劳动虽然是由劳动者进行的,但是却只能牢牢地掌控在非劳动者(资本家)的手中(劳动者只有得到资本家允许才能劳动和生存):每个劳动者在资本家眼中都不过是他的雇佣奴隶,其付给工人工资,只是为了让供他奴役的劳动力得以不断地被生产、再生产出来,同其给牛马猪狗喂食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区别;手握大量资本的资本家无需劳动,单单凭借其对资本的所有权,就能够无偿占有雇佣工人的劳动,源源不断地获得大量剩余价值,满足自己的无限贪欲。相反,如果像国有企业本来应有的性质那样,每个劳动者不仅掌握个人生产条件(劳动力),而且也成为物质生产条件(资本)的主人,每一个人都同其他任何人一样,只能成为完全平等的劳动者,资本的特权将不复存在:任何人都无法奴役他人;任何人都不必受他人的奴役。劳动必然成为决定消费资料如何分配的唯一尺度,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即必然实行按劳分配。同时,也只有真正实行按劳分配,全体人民(从而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人)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才算最终实现了,人们在政治、经济上完全平等的地位才算得到了落实。否则,名义上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但仍然实行按资分配、按要素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那个“国有企业”事实上就仍然是资本主义企业,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完全搭不上界。
  马克思曾经设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即在“自由人联合体”中),每个劳动者在向社会提供了一定劳动量之后,“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向社会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哥达纲领批判》语)。这是马克思对如何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最初设想。
  我们知道,马克思的这一设想,是以消除了商品经济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在那时,“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同上)。但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条件下是不能消除商品经济的,甚至可能还必须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只能在市场上(而不是脱离市场)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因为,劳动者的劳动在市场上不是直接以劳动的形式而是以劳动产品的形式呈现出来的;而且这一劳动产品还不是表现为劳动者个人的产品而是首先表现为各个企事业单位全体劳动者集体劳动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通过市场卖出去、证明它不仅仅是一般的使用价值,而且是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即获得社会的承认,成为“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的一部分,从而完成从使用价值形态向价值形态的转化,并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后,按劳分配才能开始。马克思曾把商品卖出去、即完成劳动产品向货币的转化、从而商品被社会所承认的过程称之为“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说“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资本论》第一卷124页)如果产品卖不出去,没有转化成货币,所谓按劳分配,自然无从谈起。卖出去所得的货币越多,可分配的数额才越大,反之,则越小。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仍然只能以货币工资的形式来体现。
  但是,市场经济是直接面对市场需求而不仅仅是满足社会正常需要的经济。只要能赚钱,它是不会在乎这个需求对社会有益还是有害的。例如,我国一些城市的交通拥堵现象已经十分严重了,但市场上对私家车的需求依然可能还相当强劲,从而必然带动私家车价格的上扬和该商品成交量的上升并伴随着私家车生产者工资利润的提高以及私家车生产量的进一步地恶性增大,这显然是同按劳分配原则完全不相容的,任其发展下去,城市交通拥堵的现象只会更加严重,且会带来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再如,我国今天的房市已经冲上了一个惊人的天价了,但大量城市的房价还在不停地上扬。许多人不是靠自己的辛勤劳动,而是依靠做房地产投机买卖大发横财。我国今天两极分化严重情势的形成,同房地产业的恶性“发展”关系极大。与此相对应的是,大量居民因买不起天价房而望房兴叹,一些人因举债买房而成了房奴,但另一方面又有大量住房被空置、被用来投机、甚至被用来反复地做着自己不断地卖给自己的游戏,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这些不仅仅是市场机制解决不了,而恰恰是市场机制本身造成的。这时,如果我们的政府仍然企图让房地产市场去拉动经济,那就把满足人民的正当消费需要之目的同经济发展这一手段之间的关系弄颠倒了,必然形成一方面经济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住有所居”的目标遥遥无期这样的一个尴尬局面。 而在非物质生产领域,上述问题更表现得十分严重了。例如在传媒广告领域、文体演艺领域和公务员行业中,如果仅靠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去调节,将很难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在CCTV播放十几秒钟的广告几个月,就要拿出几千万人民币的广告费,这就使得电视台的掌控者几乎不费吹灰之力就能拿得天价高薪,国家的GDP数值也会跟着增高不少,但这除了只会徒然给生产企业带来更大的成本重负外,对人民群众物质精神生活的改善又有多大益处呢?一位当红明星光是出场费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这与他们所付出的劳动也完全不成比例!至于鼓吹在公务员队伍中实行什么“高薪养廉”,这显然也是一句资产阶级的口号。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本已享有崇高的声誉,又掌管着比普通百姓更多的政治资源,还号称“人民公仆”,实行巴黎公社提出的“工人工资”原则才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所以,实行市场经济而不加以限制,必会造成人民生活环境的严重污染以及资源财富的极大浪费,并会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引致人民大众的强烈不满和社会秩序的动荡。后果极其严重。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实行按劳分配,但这个市场决不能是自由放任的市场,而必须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这一点是我们时刻都必须牢牢地记住的,遗憾的却是大量精英包括我们的党政高官拼命反对的。孰不知,这样下去,我们的经济发展想不走偏方向都难。更不须讲卖淫、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会自然地形成一个“强大”的市场需求,若任凭市场机制去调节人们的收入分配,那将出现一个什么样的局面,任何人都可以想象出来,何况我们早已深受其害了。
  这样,按劳分配的第一步只能通过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机制,把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分配”到各个生产领域、各个生产部门乃至各个生产企业、各个单位中去实现的。
  为此,我建议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应该专门设立一个计划与改革委员会(计改委),同样选举人民代表担任计改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取代各级人民政府的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主要负责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工作。这里就不详细谈了。
  可是,各部门、各领域、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分得”的价值(货币额),不能一下子分光,按劳分配也不是什么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还必须从中做出以下各项扣除:
  1、应该扣除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因为这一部分价值是在过去生产过程中由其他劳动者创造而转移到本产品中的旧价值,不是当期劳动者新投入的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如果它不能以折旧费、所消耗的原材料费等形式得到补偿,再生产将无法继续进行。
  2、应该从中提取国有资本占用税与国有资本增值税。因为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资本,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这些资本作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其带来的剩余价值自然应该归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我们知道,由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竞争,必然使全社会范围内利润率平均化,形成平均利润,使得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或规律。虽然平均利润率形成后,各个企业所获得的实际利润率并不一致,但由于全体人民(国家)不是这些资本的直接生产经营管理者,只有企业本身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理论上,国家就应该根据各国有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数额,按照大体相同的资本利润率向各个国有企业征收国有资本占用税与国有资本增值税,以促进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其中国有资本占用税须直接上缴国家财政;而国有资本增值税则仍留在企业里,作为国有资本增量,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费用。
  3、应该向国家财政上缴相应的级差税。级差收入实质上是各个国有企业因占用较优的社会生产条件,本来由其他劳动者创造而转移到该企业来的那部分价值。以极差税的形式扣除了这部分价值,才能让每一个企业劳动者集体的劳动在量上同其实际创造的价值相对应。
  4、还应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国家上缴相应的所得税。
  5、各个国有企业还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中提取一定的企业利润,以满足企业后续发展、集体福利、各种必要的非生产性费用、乃至自身扩大再生产等等多方面的需要。
  这五项扣除中第一项是“过去的劳动”创造的旧价值,扣除它后的其余部分才是“现在的劳动”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从这些“新价值”中再扣除的另外四部分价值,则是劳动者为社会基金提供的劳动。全部五项“扣除”后余下的价值总额(货币总量),就是各个国有企业劳动者集体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应得的货币工资总额。从企业总经理,到每一位普通工人,全部工资都只能在这个工资总额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往后的进一步的分配,就是如何将这个货币工资总额再具体地一一分配到企业的每一位劳动者的手中。
  我认为,在一个企业中,各个工厂、车间、部门,以及同一个车间、部门的不同班组,谁提供的劳动量大,谁提供的劳动量小,是不难估量的;同一个班组哪一个人提供的劳动量大,哪一个人提供的劳动量小,人们也都是心中有数的。只要充分地发扬民主,由总经理提出初步方案,交由工会、职代会和全体职工群众充分讨论后修改通过,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将这些钱作为工资逐一分配到各个工厂、车间、部门、班组乃至每一个职工是不难做到的。虽然这种按劳分配不可能像秤称斗量那样分毫不差。
  这样,国有企业工人的劳动仍然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来满足自己生活消费需要的劳动,另一部分则是为社会基金提供的劳动。两部分劳动都是必要的,不仅前一部分会直接分配到工人的手中,后一部分因为“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语),所以,两部分劳动都是必要的。如果我们把前一部分劳动称之为直接必要劳动,那么,后一部分劳动则就是间接必要劳动。
  这种直接必要劳动与间接必要劳动的划分,不是我们别出心裁,它同资本主义性质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划分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体现了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分配原则。
  资本主义条件下,因为工人的劳动属于资本家,工人工资(劳动力价值)一旦确定下来,在一定时期内就是相对固定的;而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比例则是不固定的。在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一定的情况下,工人工资越高,资本家所得的剩余价值越少;反之,工人工资越低,资本家所得剩余价值越多。二者完全成反向变动,表明工人阶级同资本家阶级的阶级利益是根本对立的。
  当然,资本家可以对工人采用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的形式。似乎工人劳动时间越长,或生产出来的产品越多,其工资所得也会跟着越多,似乎也会贯彻一点按劳分配原则。这完全是一个骗人的假象。因为一旦工人工资水平提高了,资本家又会想出各种借口,降低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发放标准。无论如何,工人所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超出其劳动力价值的。
  而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工资总额是不固定的,它随着工人给社会基金提供的劳动量的大小变动而同步变动;但直接必要劳动与间接必要劳动的比例则是相对稳定的:其为自己劳动即直接必要劳动的量越大,其为社会基金劳动即间接必要劳动的量也会同比例上升,反之,则会同比例下降。表明国家、企业集体同劳动者个人三者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这样一来,如果工人劳动自觉性很高,其创造的价值加大了,按劳分配所得自然会高于(或大大高于)其劳动力价值;但若其偷奸耍滑,创造的价值缩小了,其按劳分配所得当然也有低于其劳动力价值的可能,从而连基本工资也不能全额拿到,更别说附加工资了。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因为他作为社会资本的主人和自己劳动力的主人,命运完全掌握在他自己的手里,怨不得任何别人。但只要他正常劳动了,依据按劳分配原则,一般一定会拿到比自己劳动力价值更大的价值。这是他作为国有企业主人的应得回报。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我们假设,一个企业原来的产品价值构成为:
  80C+20V+20M=120W
  在其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的情况下,其生产资料耗费与产品总价值也会跟着提高一倍。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其产品价值构成会变为:
  160C+20V+60M=240W
  资本与劳动的对抗性质,以及其或迟或早必会带来对抗性的生产过剩危机(因为归根结底,社会生产出来的产品归根结底要靠人们正常的生活消费解决,占人口多数的劳动者的工资不能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大体上同步提高,生产过剩就是不可避免的),都会让人一览无余。
  若按劳分配,其产品价值构成则会变为:
  160C+40V+40M=240W
  这里,国家、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三者之间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以及社会生产的和谐性质也会让人一目了然。
  当然,两种分配原则都是以一定的劳动力、使用一定的劳动手段、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之劳动过程的存在为前提的,而不论这一过程是发生在“分配”前还是发生在“分配”后。没有劳动过程就谈不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也不会有按劳分配。其次,按劳分配量与劳动价值大小往往正相关:在劳动时间与劳动强度既定的情况下,按劳分配的价值量同劳动力价值(从而劳动熟练程度)则完全成正比。
  而且,社会主义本身也无法完全摆脱它脱胎而来的那个资本主义旧社会的痕迹。体现在劳动力上,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仍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表面上的商品性质。这是因为:一、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开始前,不仅要事先准备好相应的生产资料,而且应准备好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因为按劳分配应在生产出劳动产品、并在市场上卖出去后才能进行,但我们不能让工人饿着肚子劳动。而在劳动开始前,存在的只是工人的劳动力,而不是劳动产品,更看不见劳动创造的价值在哪里。这时发放被称为基本工资的东西的依据,只能是劳动力价值,而谈不上按劳分配。二、任何生产劳动中,投入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都应该保持一定的比例,而不是生产资料与劳动者人数保持一定比例。如,一个人的劳动力特强,可以同时照看两台机器;另一个人的劳动力较弱,他则只能照看一台机器。如果一台机器价值10000元,人们需要关注的就是:若前一个人劳动熟练程度较高,劳动力价值为一个月4000元,后一个人劳动熟练程度较低,一个月劳动力的价值就只能有2000元;再假设其所需生产资料只有机器一项,我们就可以说,其生产资料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比例均为5:1(即资本有机构成C:V=5:1)。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二者必须按照这一比例配备才算科学,而不是考虑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人数按什么比例配备。
  但是,表面上的形式代表不了实质上的内容。虽然表面上看,劳动者按劳分配所得的工资只是他们创造的一部分价值,另一部分价值作为社会基金并不直接发放到劳动者手上,但由于它并非归资本家无偿占有,而由包括特定劳动者在内的全体人民或企业全体职工共同所有,并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在这个劳动者身上。所以,从本质上看,它完全不同于劳动力价值,而成为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
  而且,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工人工资不是只有基本工资一项。我认为还应该在其劳动产品价值实现、并做出各项扣除后,再发放一次附加工资。而发放附加工资的依据,只能是按劳分配应得工资减去基本工资的差。换句话说,就是: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工人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应得的全部工资。这样,如果说一个人的基本工资是相对稳定的,那么,他的附加工资每个月都会不一样,因为其每个月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不会完全一样,或者说其每个月劳动产品最后实现的价值量不会完全一样。所以,附加工资不是社会主义工资的附加部分,在它身上(同基本工资之和)才直接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我们之所以将它称之为附加工资,只是因为同基本工资比较起来,它的量相对会小一些而已。
  由此,社会主义劳动者所得的全部工资,虽然其中会保留一个疑似劳动力价值的尾巴,但它同资本主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本质上完全不同,体现的只是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也已经不是商品、也不能成为商品了。
  而且,实行按劳分配,既可以杜绝绝对平均主义,又能有效地遏制人们之间收入悬殊的状况。像资本主义企业那样,总经理等企业高管拿天价年薪,普通企业职工只能得到很低的工资,二者之间的差距动辄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情况,绝不允许在社会主义企事业单位中发生。应该看到,二者之间差距巨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有其存在的理由:因为企业高管名义上是资本家的高级雇员,实质上则是资本家的代理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保证资本价值的实现(实现剩余价值),帮助资本家赚钱。不是说资本家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吗?资本的不停地带来剩余价值这一灵魂是通过企业高管们的工作才能实现。因而这些高管们会要求成为剩余价值的分享者。他们所得的高薪里面既可以包含有一定的劳动力价值的成分,更主要是由他们所能够分享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构成的。资本主义企业的高管们本来就已经属于资本家阶级的一部分了,他们的高薪同雇佣工人工资的差别完全是阶级的差别,同雇佣工人的工资完全不是一个范畴的事情。而社会主义企业的经理人,则只能是普通劳动者队伍中的一员,他们同普通工人的差别只是分工的不同,完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所以,从原则上讲,他们所应该获得的就只应该是同普通工人一样的“工人工资”。
  有人会说,真想要求国有企业经理人拿“工人工资”,谁会干呀?我要说,这样想,完全是不懂马列、不懂历史的表现,是一种崇尚不平等、追求做人上人的剥削阶级思想意识在作祟。革命战争年代,我军的各级指挥员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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