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男之变身萌娘变身葫芦娃结果被上海美影厂告了,怎么回事

被指“蹭”葫芦娃IP 跑男被上海电影美术制片厂告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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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张一天)作为广大8090后的童年回忆,葫芦娃和西游记都是近来出镜频繁的热门元素。不过80年代才面世的葫芦兄弟毕竟不是西游记那样的“公共IP”,海淀法院11日就通报,受理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对“跑男”制作与播出方的起诉,指责其“蹭IP”,要求道歉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称,《葫芦兄弟》是该厂1986年原创出品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并于同年首次发行。经法院判决已经予以上美厂明确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上美厂认为,浙江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制作的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第四季中大量抄袭和使用了《葫芦兄弟》中的内容,例如该节目的第四季第七期《宋仲基来了!跑男齐变葫芦》,节目中多次使用《葫芦兄弟》中故事发生的场景、人物设定、道具。还以葫芦兄弟作为节目宣传卖点,以期利用“葫芦兄弟”这一经典童年回忆扩大节目影响力。而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网络播放平台上播放了该节目。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上美厂曾两次向爱奇艺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然而该公司并没有删除或暂停播放该节目,也未对节目的侵权部分进行删减,截止日,此节目仍在众多网站和平台上播放。上美厂认为,这些行为已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同时构成对原稿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而爱奇艺网站播放涉案节目,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根据《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0万元并就上述侵权行为在《人民法院报》上消除影响。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链接:为争葫芦娃版权 上美厂曾与“葫芦娃之父”对簿公堂作为“情怀富矿”,做出了葫芦娃的上美厂此前没少与侵权者打官司,其中互有胜负。但上美厂也因为葫芦娃被告上法庭过,状告上美厂的不是别人,而是创作了葫芦娃形象的作者,主创艺术家胡进庆和吴云初。两位艺术家此前曾将上美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而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辩称:涉案影片的摄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完成的,当时著作权法尚未颁布,双方不可能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当时角色造型是由两原告等人绘制草稿张贴于摄制组内,经组内人员集体讨论修改,最终由厂艺术委员会审定的,作品的创作系在被告领导下,体现法人的意志,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系法人作品,原告已从被告处获得报酬和奖励。此外,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是连续的、动态的,角色造型不可以脱离影片单独使用,即使可以单独使用,也应由被告享有著作权,这样更有利于动漫产业的发展。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民事判决,对两原告请求确认“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两原告仅享有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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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跑男”变身葫芦娃结果被上海美影厂告了!怎么回事?
“跑男”变身葫芦娃结果被上海美影厂告了!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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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吧兄弟》第四季在一期节目中使用了《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葫芦兄弟》权利人上海美影厂认为该行为涉嫌著作权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奔跑吧兄弟》出品方浙广传媒等诉至北京海淀法院,索赔200万元。具体案情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葫芦兄弟”不许“跑男”变葫芦娃“跑男”变身葫芦娃,却被《葫芦兄弟》的权利人说“不”!近日,因认为电视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第四季第7期《宋仲基来了!跑男齐变葫芦》(下称“跑男”)大量使用《葫芦兄弟》的内容,涉嫌著作权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葫芦兄弟》权利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美影厂)将浙江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广传媒)和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近年来,电视综艺节目引用动画作品人物形象、剧情等相关内容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我们应如何判定其是合理使用还是涉嫌抄袭?对此,有专家表示,电视综艺节目引用动画作品内容是否涉嫌抄袭,首先要确认引用内容是否属于独创性表达;其次是引用内容是否达到了一定比例,并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葫芦娃引发版权纠纷《葫芦兄弟》(又名《葫芦娃》)是上海美影厂于1986年创作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并于同年首次发行。《葫芦兄弟》作为我国原创的经典动画作品之一,自1986年播出以来,一直受到广大观众,尤其是少年儿童的喜爱。据了解,“跑男”使用了与《葫芦兄弟》中相似的场景、剧情、人物设定、音乐等,爱奇艺在其网络播放平台上播放了该节目。上海美影厂诉称,“跑男”大量抄袭和使用了《葫芦兄弟》剧情、角色形象、音乐、道具等内容;同时,该节目利用“葫芦兄弟”作为节目宣传卖点,以期利用“葫芦兄弟”这一经典动漫形象扩大节目影响力。而爱奇艺在其网络播放平台上播放了该节目,此前,上海美影厂曾两次给爱奇艺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涉嫌侵权行为,然而该公司并没有删除或暂停播放该节目,也未对节目的涉嫌侵权部分进行删减。据此,上海美影厂认为,浙广传媒制作的综艺节目“跑男”涉嫌著作权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爱奇艺未经许可擅自播放涉案节目,涉嫌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就上述侵权行为在媒体上消除影响。针对上述指控,两被告均表示,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三步法”判断是否侵权近年来,电视综艺节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电视节目制作方不断推陈出新,引用经典动画作品人物形象、剧情等相关内容成为其创新形式之一。针对如何判断引用内容是合理使用还是涉嫌侵权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表示,电视综艺节目对经典动画作品的引用是否构成侵权,应按照接触和实质性相似来判断,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提到的“适当”是一个度的考量。“电视综艺节目引用动画作品内容是否侵权,首先应确认引用内容是否属于独创性表达,动画片里的人物、场景、道具等美术形象属于美术作品,是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的作品类型;其次,分析引用内容所占比例,以及其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尹腊梅表示,针对电视综艺节目引用经典动画作品内容是否侵权的问题,可以借鉴美国关于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以此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第一步是分析合理使用是不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例如个人使用、适当引用、新闻报道等;第二步是分析合理使用是否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第三步是分析该引用是否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合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只有满足上述3个条件,未经许可使用权利人作品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促创新方能打造品牌随着引用经典动画作品内容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如何避免纠纷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目前,综艺节目经常以“致敬经典”的形式,将经典作品中的元素融入到新的作品中进行二次创作,但如何界定该行为是否涉嫌侵权仍存在诸多困难。尹腊梅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并实施了复制、信息网络传播、表演等行为,并且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构成合理使用的话,那么被告就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通常来说,在实践中,原告在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还会同时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这主要是因为权利人的作品拥有巨大商业价值,被告涉嫌利用原告的智慧劳动进行“搭便车”等,比如,知名动漫角色名称不属于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但这不代表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权利人可以通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诸救济。此外,尹腊梅建议,综艺节目如果引用他人作品内容,或者承载他人商标等无形财产时,应针对该行为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评估,如果有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应当积极主动地获得权利人许可,以实现双赢。“电视综艺节目因引用经典作品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为避免陷入诉讼漩涡,电视综艺节目制作方应在节目形式、内容等方面加强创新,打造自身特色,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受众。”曹新明表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我们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2016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的著作权纠纷。据悉,2014年2月,《80后的独立宣言》正式上映。新影年代公司制作了一张宣传海报,海报内容除了包含男女主角人物形象及主演姓名外,还有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的卡通形象以及黑白电视机等具有年代感的物品。与男女主角形象相比,葫芦娃和黑猫警长所占比例显著较小。上海美影厂认为,其对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对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新影年代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涉嫌著作权侵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影海报属于适当引用,据此判决驳回上海美影厂的诉讼请求。随后,上海美影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电影海报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具有新的价值、意义和功能,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功能发生了转换,而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了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适当引用,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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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爸爸版权之争无定论 胡进庆告美影陷僵局
80后耳熟能详的“葫芦兄弟”今年2月,著名美术片导演胡进庆与助手吴云初正式提起诉讼,将上海美术制片厂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和《葫芦小金刚》两部作品中12个主要角色的美术造型著作权。年底将至,原被告双方已经进行了四次开庭,但依旧停留在调查阶段。 昨天,双方从早上十点半开始进行新一轮的执证,时间一直持续到傍晚五点。双方争议的焦点聚焦在“葫芦娃”属于个人作品还是法人作品上。从昨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这场葫芦娃之父的纠葛仍旧要持续下去,诉讼很有可能旷日持久。 冒出三个葫芦娃之父昨天的庭审中,被告方有三位新证人出庭作证。龚金福、沈如东、沈寿林三人皆为胡进庆当时的同事。龚金福表示,自己当初担任了《葫芦兄弟》和《葫芦小金刚》的绘景工作,他认为葫芦娃的创作属于集体功劳,这其中也有自己的一份。而沈如东、沈寿林等当初也共同担任了《葫芦兄弟》和《葫芦小金刚》的动作设计。但原告认为,自己诉求的是葫芦娃的美术造型著作权而非其他。 原告孙律师昨日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这三人此前和胡进庆存在“利害关系”。据了解,早在1993年,胡进庆就将龚金福、沈如东、沈寿林等四人告上法庭。原因是,这四人未经美影厂和原告的同意,大量抄袭《葫芦小金刚》分镜头台本画面,并略加改动,擅自制作连环画,署名“继志”交由福建美术出版社出版。随后法院进行了宣判,认定四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沈如东四人共赔偿三原告6千元,福建美术出版社赔偿1千元,并不得出售库存连环画及再版。 当时没有著作权概念一下子冒出了三个葫芦娃之父,这让原告方有些措手不及。原告方孙律师透露,在下次的庭审中,他将会做出应对,交付新的证据和证人。美影厂前任厂长严定宪(曾创作《哪吒闹海》等经典作品)曾做过一份笔录,他承认葫芦娃的形象为胡进庆本人创作。但这一新证能否站住脚跟?孙律师并不确定。 他表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葫芦娃的形象到底是法人作品还是个人作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孙律师解释道:“简而言之,就是创作者是否接受了单位的资金和物力来支撑创作。” 被告认为,当时美影厂曾发放过一笔特别的资金给胡进庆等人,用来鼓励创作。但孙律师表示,这只是美影厂给员工的津贴,和创作本身无关。他认为,胡进庆的创作皆为个人心血,这笔津贴只是劳务酬金,并非著作权的买断金。 美影厂前任厂长严定宪在其证词中如此写道:“当时无法无规,上海美影厂不存在对剧本著作权,角色造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制度。”孙律师表示,当时的确没有著作权的相关概念,这也造成了如今的恩怨纠葛。 孙律师表示,按照正常的流程,本案最快可以在明年年初给出判决,但如今却陷入了反复执证的阶段。如此一来,判决很有可能会一拖再拖。而根据国外相关案例,类似著作权争夺一直是旷日持久。“超人”形象著作权西伯尔的继承人就曾与时代华纳就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诉讼,而“奥特曼”著作权之争也持续了10年之久。(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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