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淘宝积分兑换商品品异常积分会恢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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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积分兑换赠送电信服务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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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中翰税务提示】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的原理在于积分是产生于此前的已税服务,可以将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服务理解为是原已税服务的一部分,其所隐含的价值利益在此前已经实现。对于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营改增应税服务。最早的财税【号文针对航空运输服务做出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后来的财税【2013】37号文在附件2中继续沿用了这一规定。再其后,财税【号文继续保留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对于航空运输企业以里程积分兑换形式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已经成为营改增的惯例。但实务中,航空运输企业的积分不仅可以兑换航空运输服务,还可以兑换其他服务或者商品,对其他服务或者商品兑换是否课征增值税、营业税并未得到明确。这一次在电信营改增的财税【2014】43号文中,做出了与航空运输企业类似的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也同样不征收增值税。同样文件也没有明确如果采用积分兑换形式赠送其他应税服务、应税劳务、应税货物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另外,由于税法规定,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实际上这部分赠送的电信服务也不会征收营业税,这就是说,在积分兑换的情况下,电信企业提供了一部分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的服务,这部分服务所对应或者消耗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转出呢?
该贴已经同步到
积分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消费一定量以后的一种折扣,所以不征增值税,按此理解,其中进项税额也不用转出。
兑换其他商品或劳务、服务的,是要征税的!
依法处理即可!
我认为不需要作进项转主出处理.因为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的原理在于积分是产生于此前的已税服务,可以将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服务理解为是原已税服务的一部分,其所隐含的价值利益在此前已经实现。所以说不征收增值税是外象,实质还是征收了增值税,因此对这部分服务所对应或者消耗的进项税不需要做转出.个人对此的理解.
还有提供电信服务并无偿赠送实物行为,43号文第四条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征税是正确的,但如何确认电信服务销售价格和货物销售价格没有讲,个人认为应按所得税买一赠一处理方式,按公充价值比例,确认服务和货物的计税价格.
这类问题不应该是楼主提出来的吧?
支持2楼的观点,从商业的模式看,此类不属于无偿赠送。
43号文第四条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如何确认电信服务销售价格和货物销售价格没有讲,个人认为货物销售价格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关于是否作进项转出处理.我同意五楼意见。因为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的原理在于积分是产生于此前的已税服务,可以将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服务理解为是原已税服务的一部分,其所隐含的价值利益在此前已经实现。所以说不征收增值税是外象,实质还是征收了增值税,因此对这部分服务所对应或者消耗的进项税不需要做转出。
版主您好,特别希望可以借助您的专业知识,能否回答一下关于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的征税问题。下面是视野里面的帖子链接:
举个例子,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货物,共计收到价款5000元,货物市场公充价值200元,那么如何确认电信服务销售额?有一种观点认为,电信服务销售5000元,货物销售200元.另一种认为电信服务4800元,货物销售200元.个人认为后一种计算方法是合理的,就是按所得税买一赠一处理方法处理.
积分兑换电信服务的,同意5楼的观点,
在计提积分冲减收入的同时,并未冲减销项税,因此实际已承受税务负担,进项无需转出
这部分我的疑问是:
1、如果兑换小商品100元(平进平出,17%),那确认出售商品收入是100元还是85.5元?
2、如果是85.5元,同时确认的14.5元销项税,是否与计提积分时的销项重复,是否需要冲减?
3、如果兑换的是新兴产品,如电信的翼支付卡(可兑换电信业务、购物和加油),如何纳税?
个人认为应该转出,理由:
采取积分无非是为了增加电信企业的销售收入,鼓励大家多缴费多消费以换取积分,因为电信推出的各种消费套餐中的收费标准不同而且积分积累的速度也不同,就是说,每月积分一万和每月积分一百的消费者享受的消费折扣存在差异,电话费消耗越大,积分越快,相对的享受的优惠可能也越多。
同样的一套基站设备,采用同样的积分奖励政策和相同的套餐假如每月能取得100万的话费收入,消费者可以积分1万,但是采取不同的套餐情况下能取得200万的话费收入和消费者积分有2万,这多出来的1万还可以享受其他的服务,比如继续享受抵顶话费或者购物卡或者加油卡什么的服务,那这本质上是将未来提供的服务或者一些小商品作为了促销的手段。
因此,本企业继续按照积分奖励抵顶话费应该是视同销售吧?因为客户继续取得相同服务支付的价格小于没有积分以前。这差额的部分如果电信视同白送,那是不是应该确认收入并交纳税金?
因为以前的服务已经按市场价格提供并取得收入,我认为不存在 “可以将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服务理解为是原已税服务的一部分,其所隐含的价值利益在此前已经实现。”,因为本质上积分兑换的服务与原服务是脱节的,是新的服务或者是取得某种物质奖励的对价。
所以,如果积分兑换的服务没有作为销售,那相应的提供兑换服务的进项税等需要转出。
个人意见。
计提积分是冲收入 但是税务抵不掉 等于交过了 无需转出
其他产品是需要视同销售 上海那个文件里都有
需要转出的是免征增值税项目,而非不征增值税的情况。
兑换其他商品或劳务、服务的,是要征税的!
麻烦解释一下原因。电信积分服务兑换其他服务或商品也是产生于以前的已税服务,也可以理解为对应的价值在以前已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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