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什么时候最终实现城市土地全民农场土地证所有

国土部:今年共核减城市新增建设用地4541.9公顷_中国发展网
国土部:今年共核减城市新增建设用地4541.9公顷
摘要: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截至今年9月8日,国土资源部已全面完成2017年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9日讯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截至今年9月8日,国土资源部已全面完成2017年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在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106个城市中,11个城市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未申报新增建设用地;95个申报用地的城市中,国土资源部对16个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进行了核减,共核减新增建设用地4541.9公顷,占16个城市申报新增用地总规模的46.52%
数据显示,2017年度共批准95个城市建设用地31449.8公顷,其中耕地18837.6公顷,占批准用地总面积的59.9%;核减不合理用地5197.8公顷,其中耕地2881.3公顷。批准用地中,交通运输用地占20.1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占20.32%,商服用地占17.11%,工矿仓储用地占18.48%,住宅用地占22.86%,其他用地占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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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四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章名】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土地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计划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方土地调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土地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评定土地等级。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二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一次性开发一万亩以上二万亩以下土地的,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次性开发二万亩以上土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在前款所指的土地上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采矿、挖砂、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负责复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复垦的土地进行检查验收。  【章名】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管线等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可以分段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其设计任务书确定的工期,分段申请批准和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第二十条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须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或者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征用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下和其他土地一千亩以上合计为二千亩以上。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称征用其他土地十亩以下,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和其他土地十亩以下合计为三亩以上十亩以下。  第二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耕种期间,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并在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按时交还。交还时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设单位应当付给青苗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章名】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乡(镇)村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农业生产用地,不得突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乡(镇)村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依照乡(镇)村建设规划兴建农村集贸市场,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由村民代表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除责令违法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所得50%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除责令违法者退赔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占用款数额30%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除责令违法者交还土地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除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外,处以罚款的,依照耕地保护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除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外,处以罚款的,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对因开发土地造成水土流失的,除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外,处以罚款的,依照水土保持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3‰的滞纳金。  罚款和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荒废耕地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从事其他建设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第三十七条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土地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侵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被侵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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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哪些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1、城市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他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划拨土地转出让地需要办哪些手续,费用大概需要多少划拨土地转出让土地是按现行土地评估价的70%收取,因评估地价由中介评估机构确定,因此,现不能准确计算出出让金补交费用。3、农村村民包括的范围有哪些农村村民宅基地包括农村村民居住的寝室、堂屋、粮食堆房、厨房、厕所用地。4、耕地里能建猪圈吗?如果建成了怎么办?是否要拆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基本农田做他用,所以如果是在基本农田上建猪圈,则要拆除。如果是一般水田,则要补办相关手续。5、土地登记出现错登、漏登怎么办《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更正登记依照一般土地登记程序办理,即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的,原土地证书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6、什么是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就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土地。7、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有哪几种《土地法》规定,对闲置土地处理的方法包括:(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3)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4)承包经营耕种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权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8、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能否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9、临时用地由哪个机关批准?如占用耕地是否需交纳耕地开垦费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不需缴纳耕地开垦费,但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必须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必须交纳复垦费。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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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的问题
我回德国后,就屡次想写国内的房价问题,但总是犹豫不决,写写停停。国内各种论断多如牛毛,彼此相反的论点也让你看的都好像有道理。我去年刚刚在德国买了处公寓,而在国内,由于爹妈所住楼房老旧不堪又是六楼无电梯,他们岁数越来越大,一直想换处房子,我今年夏天回国就帮着看,下面是写写我的一些体会。先把结论说出来吧,如果中国现存的土地供给体质不改变,房价会一直上升,当然这样的奇葩体制能维持多久不知道。下面谈谈这个结论是怎么来的。我是五月份回国帮爹妈看房子。他们都六十多了,腿脚越来越不灵便,就想换个带电梯的楼房。然而我那段时间在济南找来找去,却很难找到合适的房子。一个是新楼盘非常之少,济南西客站建了那么多楼房,还是价格洼地,但一问全部卖空了。当然西部,北部有卖二手新房的,价格从前年或去年购买时的七千多,九千多,一下上涨到一万三,一万五。上涨幅度之快,之大,让人难以忍受。要知道这两年工资可没长多少。而之前的老旧二手房,价格也不便宜,他们实在是不想用毕生的积蓄凑合。我和爹妈在周末时去济南南部的仲宫走亲戚。亲戚的一处院落修的相当别致且闲着,听说我们要买房,就说此处院落八十万卖给我们。但这种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城市人根本无权利购买,签的合同无效,就算是亲戚,最后翻脸不认账也肯定不行啊。与之类似的,是城市里面的,归村集体所有的小产权房。根据国家法律,城市人是不能买的,虽然众多城市老百姓都在购买小产权,但国家咬死不承认。大家知道,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分全民和集体两种,城市的土地归全民所有,农村的土地则归当村的全体村民。中国以前的城市才多大?城市土地资源才多少?更何况不是所有的城市用地都是居住用地。城市扩张中,有的农村变城市,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起高楼,卖给城市人,这就是小产权,按政府的说法,这些都是不合法的。那么什么样的房子是合法的?就是国家说这块地是居住用地,再通过拍卖让房地产商开发,建起的房屋才是合法。国家每年拍卖有限的土地,老百姓如果不想买之前的老旧房屋,就只有挤破头。而广大城市边缘小产权房(事实现在很多小产权房屋所在地已经相当繁华),更广大地区农村的独门独户的房屋,大家都无权购买,或者说你就算买了,最后打起官司,对你也相当不利。也就是说,并不是中国的土地真的短缺到那个地步,而是政府人为设置的土地短缺,最终导致房价一直降不下来。下面我说说中国的房产已经背离真实价值到了何种程度。先说个例子,我大学有个同学现在在北京工作,前段时间生了孩子。中国的传统,孩子都有了,怎么也要有个窝,最后全家人七凑八凑了100来万,在房山区贷款买了套80多平的房子,总价300万。由于房子太远,她们依然还租住在京城里,每月还完房贷,仅剩1200元维持家用,你想想京城的物价,这日子紧吧到了何种地步。我们聊天,我问他为何要买这房子,她说如果再不买,明年就真买不起了,前几年买房的,现在都发了。这样的言论,我已经听到不止一个人说过,就是现在不买房,就跟不上大部队了,买了房的和没买房的,这几年感觉差距越来越大,不时就能听到某某买了某地的房子,一年赚了多少万,可他实际和我一个单位上班啊,都是那么点工资,这么下去,以后就不是一个阶级了,这样的紧迫性,导致我们已经不再考虑房屋本身的价值到底值多少,就是穷尽家产也要拼命买了,谁都认为不值,但每个人都在玩命买,现在成了这种古怪情况。大家注意,我们说一样东西有某种价值(我们今天按西方经济学唯心理论来谈,如果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那房屋更不值这个钱),是看他的效用,房屋的效用在于它能住,附带的效用在于比如周边的环境让你感到愉悦。房屋的真实价值一个衡量方法是出租后的租金,计算在于租售比,就是你出租出去的费用与房屋价格的比例,在西方,比如德国,如果你租住这个房子15到20年,所交的租金基本就可以买下此房。而在中国很多城市,这样的年数有可能达到百年。&我再举一例,德国西部人口密度并不比中国中东部小。但德国土地基本是私有的,无论是城市,郊区,还是农村,都有大量的二手房屋可以购买。法兰克福市中心房屋相当昂贵,很多地方均价在6000欧元(折合五万人民币一平方),但一旦出了市中心,价格就降到,2000,甚至1000多一平方。根据城市区间火车的近远,价格依次降低,我所购买的公寓离法兰克福30多公里,120平方(这是套内面积,只有中国等极少数国家把公摊面积加到价格内),12.9万欧元,折合人民币一平方8600元,而且这房子虽是二手,但质量杠杠的,我想在墙上钻眼都要拿电钻钻半天。要知道,德国人均工资在欧(一万六至两万四人民币),更不要提环境了,这一点更没有可比性。我写这一段并不是要吹牛×,就是要告诉你中国的房价已经严重背离它实际的价值了。类似的例子在西方国家比比皆是,典型的比如日本。如果不是政府控制土地搞这种饥饿营销,房价不可能这样。按理说这样的强势政府是很有办法控制和降低房价的,比如大量兴建廉租房。这件事说起来挺搞笑,我是近期才听说中国的经济适用房过五年后可以买卖的,可以买卖的经济适用房不是滋生腐败嘛!如果政府真的考虑弱势群体,就应该大力兴建每户面积不大(低于50平)的廉租房,只租不卖,租房人不能转租。超过三套的家庭,收房产税啊!下面说说对策。一个是如果城市郊区农村有亲戚,尽量想法把户口迁农村去,即便是偏远的农村,如果能迁也迁。在网络的时代,城市已经逐步去中心化,位置实际已经越来越不重要。更何况农村的老百姓有地可分,这可是免费的。另一个是,如果是刚需,就尽快买房吧。当然我说这话其实有点违心,现在如果再让我重新回到10多年前,再选择一次,是留在国内工作,把出国的钱留下买房?还是出国看那美丽的风景呢?我依然选择出国。但如果你没做好充分的准备,没有破釜沉舟的勇气,那兄弟,还是尽快买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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