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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量刑标准2016新规定:起点提高到3万元 3万以下如何判?_综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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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量刑标准2016新规定:起点提高到3万元 3万以下如何判?
作者:综投小编&
来源:本地宝
  两高发布最新司法解释:贪污一万元即可追刑责  一图读懂贪污罪受贿罪量刑标准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该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该解释自4月18日起施行。  数额标准:  由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  司法解释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两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比如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如图)。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终身监禁:  一经决定不得减刑、假释  在死刑适用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财物:  用于公务或捐赠不影响犯罪认定  为依法从严惩治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司法解释还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司法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经济处罚:  远重于其他犯罪判罚 追缴不设时限  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八问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  1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是否合理?  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这样是否合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零起点”。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2三万元以下如何追究责任?  调整后,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否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不具有一定情节的以三万元为定罪起点,还是在具有一定情节时一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都是相当低的入罪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通过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之间的衔接更为合理。  3“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  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那么,贪腐犯罪“死刑立即执行”到底该如何判?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依据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裴显鼎同时表示,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4 如何适用“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对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在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如何保证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裴显鼎说,司法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在实体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在程序方面,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这实际上是将终身监禁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替代措施看待,而不适用于因犯有贪污受贿罪原本就应该判处死缓的人,从而防止终身监禁的不当适用。”  5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针对这种情形有何惩治措施吗?  “这种情形的确成为某些领导干部收受贿赂、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苗有水说,根据司法解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6收了哪些“财物”就算“受贿”?  有的行为人通过低买高卖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的好处,有的行为人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些算不算“贿赂”?  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阮齐林表示,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概念扩张到“财产性利益”,将有效应对“请托人将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消费”的情况,易于检察机关成功起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利于法院适用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判刑。  7为何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  追逃、追赃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但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这是否会影响追逃工作的开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实体而不是程序问题,故其中仅一处涉及追逃,即将“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明确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追逃问题已有相关规定。”万春表示,目前贪污贿赂犯罪逃避经济处罚,隐匿、转移赃物的情况非常严重,影响到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对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追缴和退赔。这旨在指引各级司法机关摒弃“重办案轻追赃”的错误观念。  8罚金刑的规定能得到执行吗?  刑法已经规定了罚金刑,但没有具体适用标准。到底罚多少才能既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能避免出现“天价罚金”,确保执行到位?  司法解释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这将更有针对性地惩治此类犯罪,起到更好的行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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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赌博游戏厅 女子被判刑
日 星期二 秦都区人民法院
陈小萍初中毕业后,便外出打工,干过很多行业,也积累了不少社会经验。  
2014年,28岁的陈小萍想自己干点什么,不想再外出打工。经过一番思量,她发现游戏厅生意火爆,而且赌博类的游戏特别受欢迎,便有了开一间游戏厅的想法。  
日至同年6月6日,陈小萍在咸阳市北塬建材市场内租了一间房子,开起赌博游戏厅。因自己是个女孩,不方便管理,便以每月6000元加7‰的利润提成,雇佣37岁的李宏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  
游戏厅共设置21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以现金作为奖品。开始营业后,先后有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共计盈利10万元。但好景不长,公安机关就查处了该游戏厅,陈小萍和李宏先后被公安机关控制。  
法院审理认为,陈小萍、李宏共同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机,以现金作为奖品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盈利,累计违法所得1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共同犯罪中,陈小萍作为赌场的经营者,李宏作为陈小萍雇佣的经理,负责赌博游戏厅的日常管理和业务,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遂判处陈小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李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笔记心情:  
想挣钱,干什么不好,却开赌博游戏厅,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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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所长用2023万公款玩赌博网游 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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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单位公款2000余万元挪用至自己和他人银行账户内,在网站上购买游戏币赌博。
法制晚报讯 将单位公款2000余万元挪用至自己和他人银行账户内,在网站上购买游戏币赌博。时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新建区松湖邮政所原负责人的90后熊某,因贪污罪被江西南昌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指控 90后邮政所负责人 用2023万公款玩赌博网游南昌市检察院指控,日,南昌市新建区邮政局与时任江西省分公司新建区松湖邮政所负责人的熊某签订邮政业务委托代办合同,约定由熊某担任松湖代办所负责人代办邮政业务。然而,熊某却在2015年6月至同年12月期间,利用自己在松湖代办所代办邮政汇兑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汇款业务、伪造汇款单据,但实际不存缴的虚假入账的这一&空汇&方式,将公款汇入由贝贝游戏网站和756游戏网站的中间&银商&提供的银行账户,购买游戏币进行赌博活动。经检方调查,熊某将骗取的汇兑资金汇入多个网络&银商&提供的账户内,一方面又将骗取的汇兑资金汇入由自己控制的两张他人的邮政储蓄卡,再将骗取的汇兑资金汇入网络游戏中间商提供的账户,并以此方法实施侵吞444次,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汇兑资金约2023.26万元据为己有。日,经亲友规劝,熊某来到新建区邮政分公司说明情况,随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将熊某移交至公安机关,至案发,熊某的年龄只有25岁,是一名标准的90后,高中文化。公安机关随后从熊某账户上冻结了17余万元赃款,以及涉事账户约157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熊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贪污罪。供述 被告人无异议 但自认并非贪污而是职务侵占《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曾于日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熊某刑事拘留,后于日改为以涉嫌贪污罪拘留,于20日经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针对指控熊某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委托代办合同、汇款单、归案经过等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和辩解。庭审时,熊某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解,他的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只构成职务侵占罪。熊某辩护人称,熊某的工作行为不具有任何代表单位进行组织、领导、监管和管理的职能,其从事的工作实质上是收取他人汇款并上交至公司指定账户的劳务性工作,其每月获取报酬的多少是根据其完成的业务收入,其工作并非公务性工作,因此,熊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同时,熊某是在亲友的规劝下来到公司说明情况,在公安机关时又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在归案后,其本人及家庭都希望尽可能赔偿损失。审理 归案后如实供述认定自首江西省南昌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此案是否定性贪污一事,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熊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人熊俊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案中,熊某与新建区邮政局签订邮政业务委托代办合同,约定由熊某担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西分公司新建区松湖邮政所负责人,主要从事邮政汇兑业务,将客户款项入账并按照客户要求汇出。松湖邮政所作为国有企业,被告人熊某代表该邮政所接收客户款项后,该邮政所就具有保管客户款项的责任,如该款项未能按照客户要求汇给指定账户,则客户可以要求松湖邮政所赔偿,客户款项已属国有财产,熊某即是保管该国有财产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尽管是聘用人员,但是在承办汇兑业务的过程中应当属于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被告人熊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关于熊某是否构成自首问题,经查,日正值邮储银行年终决算第一次预演,中午14点09分,按新建区分公司经理梁某报告,邮储银行新建区支行通知新建区分公司,辖内松湖邮政营业网点存在汇兑尾箱约2023.26万元未上缴,新建区分公司相关人员遂与熊某联系,但熊某未在单位,于是分公司便与休假在家的分公司员工符某(熊某的表哥),熊某在其表哥的劝说下,来到了代办所工作场地,并协助调查,对资金去向详细作了说明。被告人熊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判决 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熊某将其侵吞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汇兑资金约2023.26万元汇入他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以换取赌博所用的游戏币。熊某在本案中所侵吞的公款属违法犯罪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因此,冻结涉案的283个银行账户中约1576万元应予以发还被害单位。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身为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在担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昌市新建区分公司松湖代办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累计人民币2023.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被熊某赌博挥霍,给国有公司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但鉴于案发后其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江西南昌法院根据熊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熊某账户内冻结的钱款以及在案冻结的283个其他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发还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昌市新建区分公司,并继续追缴430余万元赃款退赔给被害单位。
[责任编辑:赵建波 PG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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