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驾考新规手游新规”与以往的实名政策有何不同

史上最严手游新规实施前必须知道的五点
6月2日,广电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对手游行业做出了更为详细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份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手游新规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消息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游戏企业都“慌了”,这一通知就像给移动游戏套上了“紧箍咒”,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广电总局这一新规对中小游戏CP商(内容提供商)影响较大,未来小规模的游戏公司将面临洗牌。1申请版本号就成头号大事从7月1日起,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对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的升级作品及新资料片,视为新作品,需重新审批。根据新规中的内容,一款手游上线之前必须提供游戏版本号,一些不具备版本号的手游即使已上线运营,很可能也会遭到直接下线处理。其实之前游戏在上线之前也是需要版本号的,但大多针对端游、页游,让手游开发商钻了个不小的空子,新规一旦实施,申请版本号就成了头号大事。2移动游戏恐再难绕开规则据了解,在这次《通知》之前,移动游戏如果要上线,常规做法是只要做个游戏备案,但没有游戏版号,广电总局下发的通知则明确了移动游戏出版管理流程,将移动游戏出版包含在网络出版管理之中,出版流程和一般网络游戏出版流程无异,均需先申报版号,然后才能上线收费运营。如果说移动游戏此前还可以躲在角落默默绕开规则,如今广电总局的新规一出,它们就无法再像以前一样轻松上线了。3审批时间长《通知》明确将移动游戏分为两个大类:一种是不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题材内容,且无故事情节或者情节简单的消除类、跑酷类、飞行类、棋牌类、解谜类、体育类、音乐舞蹈类等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另一种是除上述以外的其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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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游戏分级制度,并且行之有效地让全社会参与其中,是目前对于游戏市场内存在的未成年人群体最高的管理方法之一。【本文来自于腾讯游戏频道原创作者招募活动,不代表腾讯游戏频道立场。作者:沙砾,。转载请注明来源。】5月1日,文化部印发的《规范运营》正式开始实施生效。自此,继多年以前的PC网络游戏后,移动游戏也将陆续开始要求玩家进行实名认证。实际上,业内对于这一规定的实施已有准备。在日,文化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除了强调运营者对于游戏内支付购买系统需进行必要的规范外,比如抽卡或物品掉落需要提供确切的概率、虚拟物品或货币不能兑换法定货币等,更是首次强调运营企业应当要求游戏玩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而今年5月1日,正是这一通知的实施日期。于是问题来了:面对一个年龄层次更加复杂,游戏产品实际收益逐年递增的游戏市场分支,这一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严格的管控措施,究竟会在未来对整个产业产生怎样的影响?相信很多人还记得,在端游最火爆的那些年,作为一个玩家,我们从包括像《石器时代》、《()》、《传奇》以及后来红遍大江南北的《魔兽世界》等游戏身上第一次体验到游戏这个虚拟世界同互联网相结合后,所产生的巨大魅力和体验感。而在网络游戏这种低成本、高回报的娱乐方式成为当时大多数年轻人甚至是未成年人消磨时光的首选之时,有关于沉迷游戏所产生的网瘾问题这一现实问题也开始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2005年,年仅13岁的天津少年“小艺”因为沉迷游戏而无法自拔,最终模仿游戏中的场景从楼上一跃而下的新闻成为了当年整个社会讨论网瘾少年问题的引爆点,包括玩家在内的所有人都开始正视在自己或在别人身上曾经出现过的“网瘾”问题。在移动智能设备成爆炸式发展的今天,手机已经成为了每个人必备的工具,越来越多未成年人也开始拥有手机甚至是平板电脑设备,而伴随着移动游戏的高速发展,“小学生”玩家再也不是一个调侃对方游戏水平差的段子,而是真真正正出现在我们身边的一个玩家群体。一路走来的游戏实名制1993年,知名杂志《纽约客》刊登了一副名为“On the Internet, nobody knows you re a dog”(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的漫画,首次拉开了人们对于虚拟世界是否需要实名制的大讨论。而对于互联网文化在进入国内就以星火燎原之势迅速成长的中国,网络实名制的讨论和出现始于像OICQ等聊天工具与论坛,但最终成型却是在网络游戏这个影响力更大的平台上。2005年,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发布了首个有关于网瘾问题的数据报告《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5)》,其中明确表示全国青少年网瘾比例为13.2%。而在同一时期正是因为《魔兽世界》等游戏的迅速火爆,使得中国网络游戏玩家这一群体的成长已近2000万人,这使得网瘾少年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当年一部《网瘾战争》,表达出了从玩家群体这一角度对于沉迷游戏等众多事件的看法同年8月,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曾下发了《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更是直接将中国网络世界带到了实名制这一阶段中。2006年1月,当时的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宣布,为了达到削减18岁以下玩家的游戏时间,保护青少年健康的目的,将会推出"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以及相关的实名认证机制。在该机制的作用下,未通过系统审核的玩家受到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在游戏内获得的收益会减半甚至是归零,从而在不影响大多数玩家游戏体验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未成年玩家的游戏时长。日,文化部公布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同年,玩家期待已久的《魔兽世界:巫妖王之怒》终于上线,网易除了宣布游戏获批外,还在官网上宣布所有魔兽玩家均需要实名注册,15岁以下的玩家将被直接拒之门外,15岁以上18岁以下的玩家在游戏时将会受到相关保护措施的限制,这就是我们所熟知的防沉迷系统。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移动游戏逐渐超越端游成为整个市场中的领头羊之后,加之游戏设备相较于传统游戏载体更容易被获取,如何有序、健康发展手游行业,并限制未成年人参与其中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堵”与“疏”的他山之石建立游戏分级制度,并且行之有效地让全社会参与其中,是目前对于游戏市场内存在的未成年人群体最高的管理方法之一,那么如果没有分级制度或者说拥有了分级制度国家或地区对于游戏管理制度有哪些看点呢?1994年,美国业志愿组织并成立了“娱乐软件分级委员会”,通过模仿已有的电影分级制度,对网络游戏进行分级。由于当时美国玩家并没有形成在网吧玩游戏这一习惯,所以通过分级制度同游戏分发源头对游戏种类进行管控就成为了美国避免未成年人暴力游戏以及沉迷游戏的措施,但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仍旧有一大批青少年玩家可以接触到超越他们年龄限制的游戏,所以目前开发商将管控游戏的权力交回给父母,尽可能多的提供从游戏时间到游戏内容管控的产品或功能。德国内务部长曾将恐怖袭击源头直指暴力游戏在欧洲,德国先后推出的《青少年保护法》和《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被视作为保护德国青少年减少发生网络沉迷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就要求网络游戏必须和电影、电视节目等娱乐平台一样执行严格的年龄准入制。供应商必须在发行的产品中标注游戏所适用的年龄范围,如果标错最高将面临50万欧元的罚款。此外该协议还要求必须通过实名认证等技术手段限制包括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传播范围,或者在游戏中必须提供被官方认可的未成年人保护软件。为了应对未成年人游戏及防止沉迷,任天堂为新主机Switch推出了新的家长监控系统而在我们一衣带水的邻邦日本,2004年在关东经济产业局的支持下,“日本网络游戏协会”正式成立。该协会在2006年制定出了相关指导方针并且与相关日本政府部门沟通一并推出了“网络游戏安心安全宣言”。除了我们所熟知的CERO分级制度之外,日本网络游戏协会还规定,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游戏时需要提前获得监护人的同意,并且制定出了如果未成年人在游戏中产生消费,必须向监护人发出征询同意的信息,以防未成年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被过多的收费。韩国游戏界自发捐款创办的首家防游戏沉迷咨询治疗中心在2011年6月开始运营对于曾经的网络游戏大国韩国来说,2010年4月,韩国国会通过了限制未成年人在深夜进行网络游戏的《青少年保护法》,该法案规定未满16岁的人群将不得在凌晨12点至6点间进行游戏,相关企业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这一法案因此也被称为“灰姑娘法”,而违反这一规定者将会被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及1000万韩元以上的罚款。事实上自2004年以来,韩国政府就曾在5年内投入100亿韩元来开发相关软件,用以加强对网络的监管。2012年7月,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再次推出更加强硬的游戏防沉迷制度,严格要求游戏运营企业针对18岁以下的游戏群体限定游戏时间,并且在有未成年人加入游戏时必须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2014年,韩国针对游戏中的消费推出了更为严厉的规定:游戏用户每月用于游戏结算的额度不得超过30万韩元(约合当时1600元人民币),每次用于购买概率性道具的结算额度不得超过3万韩元(约合当时160元人民币),如果有玩家在博彩类游戏中一天损失超过10万韩元时(约合当时550元人民币),就会被禁止在24小时内再次游戏。厂商和玩家的态度对于已经在5月1日正式实施的《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已经有厂商做出正面回应。比如网易《阴阳师》规定5月1日后未进行实名注册的玩家将无法进入游戏,而包括《崩坏3》、《
()》等一系列热门手游也逐步在游戏中加入了实名认证机制,在渠道方面,国内的Android渠道也均已要求联运的手游加入身份实名认证系统。除了实名制外,这次配套推出的还有更为严格的防沉迷系统,尤其是针对“肝游戏“这一环节在所有接入防沉迷系统的手游中,未成年人累计游戏时间超过3小时,游戏收益减半,超过5小时,受益为零。而对于广大适龄玩家而言,由于现有大多数手游产品更加偏向于强调竞技性和团队协作,对于大量未成年玩家涌入游戏世界中也大多持反对态度。从一开始因为对方竞技水平差故而嘲讽对方为“小学生“玩家,到后来发现生活中确实有大量未成年人在进行游戏,并且是参与到像MOBA这类更强调专注度与对抗性的手游中,更让不少成年玩家对未成年玩家无限制的出现在手游中提出了异议和需要管理的态度。而对于广发父母而言,实名制的出台能够更好的防止孩子在游戏中乱刷父母银行卡的问题出现,进一步的遏制未成年人不受管控的使用充值服务的情况出现。如今的实名制对于一个移动智能设备用户保有量已经超过10亿的国家而言,早已经超越传统的端游和主机游戏渗透到了每个人的生活当中,无论你是否拥有对于游戏本质上的理解和积淀,也无论你是否处正在一个可以自律的年龄范围内,手游都无时无刻的陪伴在每个人的身边。也正是因为这种对于普通生活的无缝连接、更加随意的内容展示和设备极易获取的特性,让未成年人在接触手游时,需要更多强制的手段来加以限制。游戏不是唯一的娱乐方式,在享受游戏的同时,我们也希望孩子们可以拿起书本,拥抱大自然。而我们相信,手游实名制以及防沉迷系统的推出,会帮助孩子的家长们去实现这一目的。欣喜的是,从去年确定要在手游市场推出实名制,到4月大部分厂商开始推出相应的功能,再到如今政策落地,相比于多年前的网络游戏实名制,无论从厂商到媒体再到玩家本身,大家对于这一政策的推出和实施,少了一些“针锋相对“式的讨论,多了一些对于相关政策和功能本身的研读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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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史上最严借壳新规正式稿发布,附全文
借壳标准增加了净利润指标、发行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指标;明确禁止借额配套募集资金;对借壳股份新增锁定:“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借壳的新控股股东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其他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 证监会修订并购重组规则,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停牌时间,缩短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冷淡期”,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3个月内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应当在再次启动的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重点披露前次重组终止的原因,短期内再次启动重组程序的原因。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一、 第十三条修改为: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 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 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三) 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四) 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 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 3 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 3 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净利润以被投资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 “上市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 ”四、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 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 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 52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 2016 年 9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第九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 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60 个月内, 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 3 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 3 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计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净利润以被投资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 ; 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四) 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 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与证券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非因正当事由不得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确有正当事由需要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陈述意见。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第二十条 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相关资产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说明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相关资产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净率等通行指标,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前二款情形中,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 并单独予以披露。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调查、组织证券服务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作出决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开承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交易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对原交易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公告相关文件。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上市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关于其申请的表决结果的通知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复牌。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第三十三条 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 60 日内,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 30 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 12 个月未实施完毕的, 核准文件失效。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该事项导致本次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还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第三十五条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下列情形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一)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前,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者因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二)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第三十七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 应当不少于 3个会计年度。第三十八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 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 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第四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 ,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章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 3 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外 , 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编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 、 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第四十六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 起 24 个月内不得转让。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8 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前款规定的特定对象还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向特定对象购买的相关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就过户情况作出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上市公司完成前款规定的公告 、报告后,可以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申请办理证券登记手续。第五十条 换股吸收合并涉及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定价及发行按照本章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第六章 重大资产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第五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一)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完整经营实体,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业务和经营资产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二)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三)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能够清晰划分;(四)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程序,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报告 , 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重大资产重组涉嫌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上市公司作出公开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在公开说明、披露专业意见之前,上市公司应当暂停重组;上市公司涉嫌前述情形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应当暂停重组。涉嫌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作的公开承诺,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得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或者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有关负责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导致重组方案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 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持续督导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前二款规定情形的,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第五十九条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因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预测金额的80%, 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第六十条 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1 月 23 日起施行。 2008 年 4月 16 日发布并于 2011 年 8 月 1 日修改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73 号) 、 2008 年 11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 (证监会公告〔2008〕44 号)同时废止。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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