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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死刑的判官【沭阳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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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沭阳多孕妇经过科学鉴定,让无数的女孩胎死腹中,使本已男女失衡的中国更是日趋严重。他们鉴定的地点是泗阳县,李仁镇,我只知道此人名叫朱小兵,他的设备都在自己家中。他老婆让去过的人给她大力宣传,说他家上面有人给扛着,不怕别人举报。这个胎儿刽子手让很多人切齿痛恨!希望蒋书记派人给泗阳作个严正交涉,彻底清剿这个屠杀人类诞生的刑场。此事千真万确,本人承担责任。为人类的正常繁衍,请蒋书记百忙中处理,将是功一件,为全人类负责。祝蒋书记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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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楼:你是你爸和你奶生的,怎么不通人气
回复:5楼 接个瞎眼的小b样滴 你妈妈都你被强J过
回复6楼:我就不明白,你妈妈也打过胎?所以你着急?
看来楼主就感同身受过,楼主啊 你姐姐大概也经常打胎吧 孩子也是你的吧
一看就知道,一楼和二楼有利害关系。客观的说,这种事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如果孕妇不同意,孩子就能保住。想必其中的原因是不言而喻的,我国某些地域仍旧存在着这种重那轻女的偏见思想意识,这也是历朝历代沿袭下来的,光靠铲除设备室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要从国民的思想意识和生活水平等等,很多方面上去改善这个大的社会环境, 至于怎么解决?好像很复杂,不懂。
回复8楼:强间你妈我还嫌脏,老比也被你拿来和我开刷。
楼主用匿名说这句“此事千真万确,本人承担责任”。请问你怎么承担?尊姓大名,咋么联系你?
回复11楼:你好!如果是故意攻击,无中生有,我宁愿受法律惩处。
社保政策变更了,在这轻松帮员工缴纳社保,HR 新技能get
沭阳就有吧 我几个朋友都在沭阳查的 还有神马换胎药 太有才了
回复13楼:有人给这些人抗着,所以才人辈出。
回复14楼:报警给谁呢?好像不属于警方管。
关键是观念问题
有需求才有市场 要是这些人不重男轻女了,医生还能强行打胎吗
回复:15楼看接b一天到晚拿着破手机 匿名骂人 就生气
老子对你接 117.136.19 的垃圾ID记得一清二楚!
吗的 得罪人太多 老子就被你骂过!
新华网南京7月29日电 (记者 郭奔胜) 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9日通过禁止非法终止妊娠的地方立法,要求各地综合治理和预防性别比失衡问题,并对举报“选择性堕胎者”者,给予万元重奖。 &&&& 人口大省江苏省,近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现了一定的失衡现象,局部地区的男女比例达到了117:100,人口性别结构严重失调。为了从源头上解决“选择性堕胎”现象抬头问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地方性立法,力图依法解决日趋严重的“男多女少”问题。 &&&& 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打胎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主要在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妊娠**销售这三个环节。为了不给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可乘之机,《决定》规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在指定的机构经“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同意”才行。对于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诊断意见书才能人工终止妊娠。对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销售“终止妊娠**”者,“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完整的购销记录”。 &&&& 《决定》还明确五种行为要被法律追究。一是使用超声诊断和或者染色体检测等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二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三是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四是**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五是**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对于有证据证明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了上述违法行为的,《决定》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有关行政处分。 &&&&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那些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打胎、非法销售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把奖励制度落到实处,防止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双禁”规定,“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举报人一万元以上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回复17楼:或许这些事不该我们关心,杞人忧天。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法制办获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我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草案)》出台,目前已经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呈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7月进行第一次审议。&&&& 《条例(草案)》主要内容有:&&&&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患有遗传性疾病,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可以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经鉴定实施机构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同意。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鉴定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除了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妊娠妇女持有相应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证明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或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可以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拟实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2000元罚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予批准;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违法生育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关工作人员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施行手术或手术记录虚假的,按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处理;&&&& 禁止**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
为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的问题,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已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列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时机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这个规定拟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8月23日法制日报)&&&& 以立法来规范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很有必要。但必须看到,立法固然重要,但立法只能治标,起到“堵”的作用。从长远看,立法禁止选择性别堕胎,首先必须搞清民众为什么要选择性别堕胎。&&&& 在笔者看来,这不只是简单的重男轻女的观念问题,更是如何保证民生质量、解除民众后顾之忧的大问题。在农村,如果不建立覆盖全民的保障制度,尤其是尽快解决农村及城市弱势群体“老有所养”问题,即使立法了,根治“选择性别堕胎”,面临的困难也是可想而知的。&&&& 选择性别生育,不只发生在以“养儿防老”的农村。近年来,很多明星、大款、企业老板等名人富人和个别官员,无视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且选择生育性别,严重破坏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如果对这些人的选择性别堕胎不进行有效遏制,对其他社会群体的执法就缺乏说服力。而名人富人和个别官员的超生问题,根本上是执法“不一碗水端平”、惩戒措施乏力造成的。&&&& 由是观之,根治“选择性别堕胎”,不只要着眼于解决生育观念问题,还必须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着眼于解决社会不公问题。这就是,对农村,必须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名人富人和个别官员的选择性堕胎,则必须进行更周详的制度设计,以有力的惩戒手段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暂不定罪是慎重立法的体现&&&&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后因审议过程中委员们分歧较大,经反复慎重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刑法修正案(六)》暂不规定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进行刑事处罚。&&&& 笔者当初看到审议稿时,曾非常担心该罪名获准通过。因为,我们不应当期望对所有违法行为都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来达到惩戒和震慑。对于“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就不宜通过《刑法》进行调整,而应当主要通过《行政法》予以调整。&&&& 在以往的行政执法过程中,“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公认是一种非常难以取证的违法行为,因为许多违法者的鉴定都是非常隐蔽的,特别是在正规医疗机构内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往往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一个微笑,一句暗示,就完全能够领悟其鉴定结论。试问如果该罪名通过,我们的司法机关怎么能取得有效的证据呢?&&&&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笔者认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在“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与“人工终止妊娠”联动的情况下,才会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政府究竟是应当约束胎儿性别鉴定,还是应当约束人工终止妊娠呢?从发达国家的立法情况就不难发现,发达国家都是将管理重点放在人工终止妊娠环节,而不是胎儿性别鉴定。&&&& 纠正胎儿性别比失衡的对策&&&& 在严格的医疗准入制度之下,目前对于婴儿出生性别比影响最大的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基于这种认识,国家相继立法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引产。也许有人会担忧此种规定是否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相悖。按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后果,只有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和部分行政责任。也就是说,如在人工终止妊娠这一关严格控制,那么性别鉴定也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了。&&&& 美国布莱克蒙大法官在法院意见书中创建了三阶段理论,即将妊娠时间分为三段(孕12周、孕24周、孕36周)。对待不同孕期的妊娠妇女,终止妊娠采取不同的法律态度。孕12周之前妇女和医师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进行堕胎手术,不受州政府干预。孕24周之前州政府虽可以对堕胎作一定管理,可能基于保护母体安全,限制进行堕胎手术,但仅限于规范堕胎的程序,以切实保护妊娠妇女的身体健康。是否堕胎应由妊娠妇女与医师协商决定。孕36周之前州政府对潜在生命利益的保障已达最大程度,所以在孕36周后限制甚至禁止堕胎,除非堕胎的目的是为挽救妊娠妇女生命或健康。&&&&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和分析,笔者认为,要解决目前我国婴儿性别比失衡的现象,立法、执法的重点不应当放在禁止性别鉴定上,而应当堵住非法性别鉴定的出口,即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这才是解决此社会问题的有效措施。我国应当效仿发达国家,严格限制人工终止妊娠的条件:&&&& 1. 在妊娠前14周(妊娠初期),决定和实施流产必须持有妊娠妇女的监护医师出具的医疗诊断。&&&& 2. 在妊娠14~24周(妊娠中期)期间,对妊娠妇女决定和实施人工终止妊娠限于以下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之一的;(2)妊娠妇女或其配偶患有碍优生的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的;(3)继续妊娠对妇女的身体或者健康造成重大危险的;(4)胎儿发育畸形或者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5)胎儿有智力障碍或者其他严重缺陷的;(6)由于强制**受害人要求终止妊娠的;(7)16岁以下的少女要求终止妊娠的;(8)因妊娠或分娩将影响女性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9)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终止妊娠的。&&&& 3. 在妊娠24周以后(妊娠后期),禁止人工终止妊娠,为保护母亲的生命和健康而必须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例外。 (文章出处:中国医学论坛报)
如何救赎堕胎罪业(有需要的看看)堕胎是犯杀戒,在五戒中是最严重的罪行,断其命根,失其人身,同时也断了此世修行得度的解脱因缘,令其又沉沦于茫茫业海之中,求生无门,何其残忍!由于一己的贪欲而怀孕,竟演变为嗔恚的杀戮,如能少欲节欲,则将减少堕胎的悲剧。释迦牟尼佛讲长寿灭罪经中就提到杀胎者,生前要受重病以及短寿之果报,而死后可能还要下无间地狱。而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人虽然诚心在修行,而生活却充满痛苦障碍的缘故了。由于现代医学发达,加上社会型态变迁,使得‘堕胎’几乎已在法律及社会道德尺度上都趋于合法。这是一很不幸也很危险的情况,许多妇女往往将之视为稀松平常的事,甚至把堕胎当作节育的一种方法,而在不知不觉中造下重业,而使自己生命走向黑暗,也抹杀了一个人身难得的求生因缘。有些良心谴责较深的妇女,由于无知与不安,则落入供养婴灵者的敛财圈套,不仅破财,甚至因这些敛财者的绘声绘影而活在恐惧当中。有鉴于此,后学将‘佛说长寿灭罪经’中有关杀胎部份白话翻译,并将要义简介于前。对于杀胎之罪,及如何灭罪,都有详细探索。希望因此可避免时人在习以为常的无知中造罪,也希望能协助已犯过者能脱离罪苦深渊。另外,此部经中,佛陀除了教导众生如何灭罪以外,更提出‘一心念佛’这个最上乘的大法,其实这才是灭罪根本之法,究竟清净心源之义。一心即无心,以无心知无心,知则不起知心,不起则名为智,智亦无为无说不生不灭,而实无智,若无所知,名之为智。智者心之用,佛之名,觉之体,以此心念佛心,佛心无心,无心统万法,万法皆为解脱用。以此心念佛功德,无功之功,无德之德、无因之因、无果之果,以无求之心行无得之德,以佛因成佛果,以无生无灭故,名为一心念佛。无心才能觉,意不染欲,知而不取,明而不惑,是名正真道意,真实念佛。若解唯断取著,不断我见,我见者名为佛性,以贪嗔痴性修炼佛性,佛性者即真解脱,真解脱者即是如来。清净脱解法不在识中,用意识想心求无我法是愚痴白忙的。只有以无所求无所得的心,端正无私的心,才能与佛的德行相应,这才是佛的心,以无我功行成就不生不灭的万德庄严,替天地行好生利生之德,如此乃名为一心念佛。若执相念佛,则入虚妄,不能与佛的心相应,就甚为曲解佛意了。愿此经之印赠可使天下妇女免造杀胎之罪,免受杀胎之苦。
回复19楼:我再次告诉你:我是成年人,也没那么没教养,不喜欢拿父母和别人斗嘴。你说的那号不属于id
一、堕胎是否有罪堕胎在今日仍是一争议很多的问题,有人以为胎儿在未诞生前不能算是‘人’所以堕胎无罪,但多数宗教人士都抱持著生命形成便应受尊重、保护,而不应以个人人为的力量去伤害。就宗教规范与道德规范而论,堕胎是不正义的,但就社会规范或法律规范而言,则是被允许或有条件的容许,尤其在医疗保健的前提下,甚至还被合法化,这是迫于现实不得不抉择的折衷办法。释迦牟尼佛讲这部‘长寿灭罪护诸童子陀罗尼经’更明确指出堕胎的人,生前必受重病及短寿之报,而死后还可能堕入无间地狱,求出无期。为什么堕胎的罪如此的重?因为堕胎相当于杀人,已犯根本戒—杀戒,不仅损己亦害他,最悲惨的是断丧了一个众生作人修行的解脱因缘,丧失投胎作人因缘的众生,就不知道还要等多久才能有作人的机会,他的无奈、遗憾、怨恨是可想而知的,如此对有情众生的伤害,难怪佛经言堕胎者严重的话可能须受无间地狱之煎熬。非但死后受地狱煎熬,生前亦须受重病及短寿之报,确实许多女子在堕胎后生理、心理所受的创伤是无可弥补的,堕胎往往成为生命中一个不可抹灭的疤痕。有些人堕胎后百病丛生,也有人从此不孕,丧失了为人父母的机缘,也有堕胎同时便受短寿之报,与胎儿一起身亡。即使不生病,心中的愧疚、痛苦煎熬,甚至疑神疑鬼的心情,其实亦已可比拟地狱之煎熬了。所以奉劝妇女朋友,切莫轻试,堕胎也许能解决一时的问题,但却会带来终生遗憾与悔恨。有位女性对堕胎的形容很具代表性,她说:‘好像一直有个阴影跟著你,无法忘记自己做过这件事。’当她说出这种感觉,许多女性都有同感。二、如何灭罪若已经犯下堕胎的罪行,要如何解除受恶报的命运呢?在这部经中释迦牟尼佛说得很清楚:(1)忏悔。(2)受持流通长寿经。(1)忏悔本经中言:‘如来众生,造了诸种重罪,若能在佛或僧前至诚忏悔,而且不再犯同样的过错,罪就得以消灭。’修行从忏悔开始,忏悔是从省觉习气开始。承认习气—忍受忠告—决心修正。五蕴从未缚心,是习气自缚,原本无缚而妄自缚。解缚需要细心(稳静)、耐性(坚持)、出力(智慧),从面对习气到深沉观照密不透风的意识操控,拔掉我相的执著,转变业识习气身,进而身心转变,舍轮回身。这个心意识纯化、净化的过程,是名真实忏悔,才能彻改前过,后止不犯,成就清净功德法身。(2)受持流通长寿经本部经中普光如来为颠倒女人说法:‘你今天能诚心在我面前忏悔,我要为你说长寿经,让你免去被无常鬼擒拿之苦。颠倒女人,当知在未来世中,五浊恶世混乱时,若有众生造下诸种重罪,如杀父、害母、用毒药杀胎、破坏佛寺塔、出佛身血、破坏和合僧团......如是等五逆重罪,若受持此经,书写读诵,自己书写也可以请别人书写(印刷)都能消罪,而且死后可以升梵天。’普光正见如来说:‘世间有二种人,甚为稀有,就如昙花般难得一见,一种是不行恶法,从来不做恶事的人;而另一种是有罪却随即能忏悔的人。’在这五浊恶世中,能完全不行恶事的人,实在是甚为稀有的,人们在无知、冲动及许多不得已因素下,往往无可避免行恶,但若能忏悔改过则亦可渐离生死之苦。唯有忏悔能灭除一切罪,而什么是忏悔呢?六祖惠能说:‘所谓忏,即是忏从前所有恶业,永不后起,悔,则是悔其后过,从此永断,更不复作。’简单的说,便是忏罪、悔改。非但要对过去所犯的罪行深自忏悔以外,还要永不再犯,才是真正的忏悔。所以若是心存著犯了罪,再来忏悔,杀了胎,再来补做功德的心理,则便不是普光正见如来说的‘至诚忏悔’,而是明知故犯,如此不管做多少功德都无功德可言,因为没有至诚忏悔。信受奉行这部经,便是要先至诚忏悔自己的过失,且实践这部经的主旨——保护胎儿及初生之幼婴。而如何保护胎儿、幼婴?经中说,孩子生下时不要杀生害命来为其欢宴庆祝,孩童生病时不要饲食杂肉。除此以外,便是流通这部经。流通这部经的深意在于——劝世人不要堕胎。所以若无足够财力印赠,亦可以劝导、宣扬不堕胎来代替印经,其功德是相同的。若有人已堕胎而正身处无边痛苦,可以亲身之经历警惕世人,并且倡印此经引导世人正知正见。
三、清口茹素止恶行善许多妇女堕胎后,心理长存阴影,害怕胎儿心怀仇恨,再度来投胎,因而恐惧怀孕,深怕若生下了冤家债主,非但折磨自己,同时也带给家人更大痛苦,而畏惧不已。面对这个问题,除了止恶行善以外,最好还能够吃素。吃素一方面因为不杀生,可以消罪业。另一方面,长期吃素,对堕胎者身心的净化调养有很大的助益,可减少许多现代基因工程所衍生的疾病,在母体清净后,若功德因缘具足,自然能怀胎里素的福德智慧之男,端正相好之女,非但小时候好养,且长大后都是乖巧、孝顺的好孩子。所以如果心中有堕胎阴影,无法消除者,可以尝试著慢慢吃素,一方面断除杀生,可灭自己之罪,再方面随顺因缘止恶行善,多行利他功德,生育亦可得具善根福德之子。。
胎里素的孩子,通常对荤食都有恐惧感,当然尽量使其吃素。有时父母以为叫孩子吃素,会营养不良,甚至影响小孩的生长发育,从最新的医学文献上看,明智合理的素食是最健康的,有一句预防医学的谚言:真正的健康,不是从孩童时代开始,而是始自母亲的子宫。因为素食有利排毒,肉食则增长毒素,尤其婴幼儿期正值排除胎毒与脑部发育高峰期,素食不但可协助好发育,而且还可增强抵抗力,不容易生病,同时也是现代人饮食健康和净化身心的趋势。四、真正有婴灵吗?近年来,由**传来一阵供养婴灵的歪风,这种风气,在**为一种求心安的方便,而传来台湾,却成为敛财的工具。究竟供婴灵是否能消灾解厄?是否真能使被杀害的婴灵得安养而不生报复之心?工商业社会中,人们总是习惯于用金钱来换得一切,而自然对鬼神也产生了——‘只要花钱就可以收买’心理。其实供养婴灵是一种逃避的行为,非但不能消灾解厄,反而可能惹来更多灾祸。因为堕胎要至诚忏悔才能灭罪,若心存花钱供养婴灵,便可不欠对方,而无忏悔之心,则为心存侥幸,不能灭罪。何况堕胎的罪并不是婴灵来讨,而是地狱鬼使及恶鬼罗刹,所以收买婴灵是丝毫不能灭罪,反而因此变相鼓励无知众生,因而敢于堕胎,心存著杀了他再供养便没事,如此变相鼓励堕胎,反而使得堕胎的人越来越多,而更多无辜胎儿的生命也因此遭受摧折。所以供养婴灵的行为是间接杀胎,只有使罪业更重、灾厄更多,而对灭罪无补。堕胎的罪业并非胎儿来追讨,从因果而言:堕胎者应受重病、短命、无间地狱之罪报,而至于胎儿若怀怨报复,则是另一回事,所以即使胎儿不追讨报后,堕胎者仍是要受重病、短命、无间地狱之罪报。这世间是否有婴灵这回事?即使有也是非常少数,为什么?因为胎儿是因已具足投胎之因缘,才会来投胎,所以堕胎只是杀了他的生命,而不能灭除其投胎的因缘。所以多半胎儿之灵识,在被杀后只好等待下次的投胎因缘,并非像人们所想像的纠缠不清。真正纠缠不清的是良心的谴责而产生心虚,心虚则产生种种恐惧、疑虑、甚至因而招来阴魔附身。至于胎儿若怀怨追讨,则是将来另一种因缘果报,或许是种种不同因缘,不同方式来讨债,而不是以游魂纠缠。经常有人莫明其妙被人误杀、误伤或有人突然神识失控杀人......等行为,多半是业障现前之故。所以若害怕婴灵纠缠,最好的办法还是忏悔及信受奉行这部经,供养婴灵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而且将整部长寿灭罪经读完,你会发现佛陀没有提到任何婴灵报复,罪是由阎王派无常大鬼追讨,而非婴儿本身之灵魂。
三、清口茹素止恶行善许多妇女堕胎后,心理长存阴影,害怕胎儿心怀仇恨,再度来投胎,因而恐惧怀孕,深怕若生下了冤家债主,非但折磨自己,同时也带给家人更大痛苦,而畏惧不已。面对这个问题,除了止恶行善以外,最好还能够吃素。吃素一方面因为不杀生,可以消罪业。另一方面,长期吃素,对堕胎者身心的净化调养有很大的助益,可减少许多现代基因工程所衍生的疾病,在母体清净后,若功德因缘具足,自然能怀胎里素的福德智慧之男,端正相好之女,非但小时候好养,且长大后都是乖巧、孝顺的好孩子。所以如果心中有堕胎阴影,无法消除者,可以尝试著慢慢吃素,一方面断除杀生,可灭自己之罪,再方面随顺因缘止恶行善,多行利他功德,生育亦可得具善根福德之子。胎里素的孩子,通常对荤食都有恐惧感,当然尽量使其吃素。有时父母以为叫孩子吃素,会营养不良,甚至影响小孩的生长发育,从最新的医学文献上看,明智合理的素食是最健康的,有一句预防医学的谚言:真正的健康,不是从孩童时代开始,而是始自母亲的子宫。因为素食有利排毒,肉食则增长毒素,尤其婴幼儿期正值排除胎毒与脑部发育高峰期,素食不但可协助好发育,而且还可增强抵抗力,不容易生病,同时也是现代人饮食健康和净化身心的趋势。四、真正有婴灵吗?近年来,由**传来一阵供养婴灵的歪风,这种风气,在**为一种求心安的方便,而传来台湾,却成为敛财的工具。究竟供婴灵是否能消灾解厄?是否真能使被杀害的婴灵得安养而不生报复之心?工商业社会中,人们总是习惯于用金钱来换得一切,而自然对鬼神也产生了——‘只要花钱就可以收买’心理。其实供养婴灵是一种逃避的行为,非但不能消灾解厄,反而可能惹来更多灾祸。因为堕胎要至诚忏悔才能灭罪,若心存花钱供养婴灵,便可不欠对方,而无忏悔之心,则为心存侥幸,不能灭罪。何况堕胎的罪并不是婴灵来讨,而是地狱鬼使及恶鬼罗刹,所以收买婴灵是丝毫不能灭罪,反而因此变相鼓励无知众生,因而敢于堕胎,心存著杀了他再供养便没事,如此变相鼓励堕胎,反而使得堕胎的人越来越多,而更多无辜胎儿的生命也因此遭受摧折。所以供养婴灵的行为是间接杀胎,只有使罪业更重、灾厄更多,而对灭罪无补。堕胎的罪业并非胎儿来追讨,从因果而言:堕胎者应受重病、短命、无间地狱之罪报,而至于胎儿若怀怨报复,则是另一回事,所以即使胎儿不追讨报后,堕胎者仍是要受重病、短命、无间地狱之罪报。这世间是否有婴灵这回事?即使有也是非常少数,为什么?因为胎儿是因已具足投胎之因缘,才会来投胎,所以堕胎只是杀了他的生命,而不能灭除其投胎的因缘。所以多半胎儿之灵识,在被杀后只好等待下次的投胎因缘,并非像人们所想像的纠缠不清。真正纠缠不清的是良心的谴责而产生心虚,心虚则产生种种恐惧、疑虑、甚至因而招来阴魔附身。至于胎儿若怀怨追讨,则是将来另一种因缘果报,或许是种种不同因缘,不同方式来讨债,而不是以游魂纠缠。经常有人莫明其妙被人误杀、误伤或有人突然神识失控杀人......等行为,多半是业障现前之故。所以若害怕婴灵纠缠,最好的办法还是忏悔及信受奉行这部经,供养婴灵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而且将整部长寿灭罪经读完,你会发现佛陀没有提到任何婴灵报复,罪是由阎王派无常大鬼追讨,而非婴儿本身之灵魂。佛陀说法一向透澈无漏、完备具足一切,若真有婴灵追讨之事,必无遗漏不说之理。当然,众生皆有灵,随其业习于六道浮沉,除非他开悟自己的习气,忍耐自己的贪求,端正自己的心性,才有解脱身心业苦的因缘,否则将随自己的业习所造的后果去承受苦报。五、供养婴灵有何意义?有人认为宁可信其有,不管有没有婴灵,求个心安也好,而去供养婴灵,但往往没有因此而心安。供养婴灵并没有办法化解堕胎的罪业,对婴灵并没有益处,他还是只有等待下次转世的因缘,随他的心性与业力去流转,也可没失去了投胎为人的机缘。所以供养婴灵可能变成:(1)失财。因设这种供养婴灵者,多半以聚敛为目的,而满足别人聚敛不义之财,是帮人造罪。(2)间接鼓励堕胎。这种供养婴灵的风气,容易造成侥幸心理,以为花钱便可消灾,而更不犹豫地去堕胎,所以供养婴灵等于间接杀害更多未诞生的胎儿。(3)对个人而言,可能制造更多不安的幻境,由于想念不止,所以幻境难息,不觉之中而著于虚而不实的幻境,若有任何风吹草动也都可能扰乱其心,反使其不安。(4)造成社会的怪力乱神风气,越多人供养婴灵,则怪力乱神风气就越盛,如此一来邪魔、灵异就有更多的机会惑乱人心,造成灵异的猖獗,人心更不安,如此并非赎罪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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