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几级残疾人有国家补贴残

残疾证分几个等级,各有什么好处?
残疾证分几个等级,各有什么好处?
不区分大小写
这个好像分1 2 3 种等级,每个等级有不同的待遇对于残疾人的待遇和优惠政策,除了国家统一有规定外,各地区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也出台一些有关优惠救助政策.好的地区对没有工作和较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每月有定额补助等政策.貌似三类的可以免费坐公交车,还给点钱啊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 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2、 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注: 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 、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1、可以去街道办事处领生活补贴; 2、申办营业执照可以减免相应税收; 3、可以免兵役; 凭残疾证可享有国家统一规定及各地区出台的:劳动就业 康复医疗 文化教育 法律援助 经济救助等方面优惠政策. 至于你需要哪方面的优惠政策,可找当地残联。
单手十指全缺为什么不能办残疾证啊
十级有好处吗
三级残疾有什么政策补助
我是肢体残疾为什么给我给按
残疾人的标准是如何分的
肢体残疾没有直觉为什么是三级
我是二级视力残疾有什么优惠吗
我是一级肢体残疾人在这四年没有照顾
无左手小拇指算几级残疾
我想开化工商店,我有三级残疾证,可以开吗
一级残疾证也有分等级吗
我是一个残疾人,名字,张人林,家住新化县白溪镇白溪村第十村民小组004号,小时候小儿麻痹症双脚皮包骨,走路非常困难,我办第一代残疾证2级。办第2代残疾证给我办4级,但是我当时没看里面内容,我拿来一直放在家里,这次政府部门救助政策,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每月有定额补助,我到县残联领导讨个说,领导答复这样—答复,你现在2代残疾证是什么。写什么是什么?我回答一代办2级,到办二代4级是,你们工作人办错了,那我没有办法了。我总什么是好。我请求政府给我一个正确回复。
我亲戚的二代残疾证让村委会把照片剪了,请问为什么
股骨头坏死者可被评为几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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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请问我左眼完全失明,这算不算残疾?是第几级?
请问我左眼完全失明,这算不算残疾?是第几...
请问我左眼完全失明,这算不算残疾?是第几级?
共3条医生回复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仅供参考
职称:医师
专长:外科
&&已帮助用户:74954
问题分析:你好,你现在的情况饮食要清淡的,到医院眼科检查的, 好明确的。意见建议:建议你加强营养的,避免受凉的,配合医生积极治疗的。
职称:医师
专长:五官科
&&已帮助用户:6031
问题分析:无光感的眼睛应该是单眼盲,关键是看另一只眼睛,如果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就是戴上最合适的眼镜的视力)大于0.3(含0.3)的话就不是任何视力残疾。意见建议:如果好眼矫正视力小于0.3,但大于0.1,属于二级低视力,属于四级视力残疾。如果好眼矫正视力小于0.1,但大于0.05,属于一级低视力,属于三级视力残疾。如果好眼矫正视力小于0.05,但大于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10°,属于二级盲,属于二级视力残疾。如果好眼矫正视力小于0.02,但大于0.01;或者视野半径小于5°,属于一级盲,属于一级视力残疾。
职称:医师
专长:内科
&&已帮助用户:245428
指导意见:你好,你现在的情况饮食要清淡的,到医院眼科检查的, 好明确的。建议你加强营养的,避免受凉的,配合医生积极治疗的。
问我右眼睛失明算不算得上残疾呢
职称:医学会员
专长:糖尿病 高血压
&&已帮助用户:65983
病情分析:这个要 看情况的,因为眼球穿通伤,根据其伤情,伤处的不同,相差是非常大的,并没有说,一定要治疗住院多长时间的。意见建议:目前还定了伤残的,要等病情稳定后,再根据视力等情况判断的,祝你早日康复
问左眼失明,右眼视力可能是1.0,几级伤残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高血压、肝病
&&已帮助用户:33756
指导意见:这个不好确定的,只能是通过是否鉴定确定的,最好是请求司法鉴定,普通的医生是没有这样的权利、
问请问失明一只眼睛,算不算残疾
职称:医师
专长: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
&&已帮助用户:30635
问题分析: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一般失明一只眼睛应该是残疾的,要及时去残疾人管理办公室办理残疾证。意见建议:建议根据具体的残疾人劳动能力鉴定明确残疾等级,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问你好!我因车祸左眼失明,嘴巴张不大...
职称:护士
专长:呼吸系统疾病
&&已帮助用户:22612
问题分析:你好,从你的病情描述分析来看,你的左眼失眠、嘴巴只能张正常人的一半,可能可以评4-5级的伤残级别,但最后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意见建议:建议咨询当地的伤残鉴定委员会成员,他们会根据你的情况定伤残级别的。
问右眼睛失明残疾,是为几级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疤痕,毛囊炎,脂溢性脱发
&&已帮助用户:33661
病情分析: 残疾评定标准: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意见建议: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祝您健康
问工伤导致左眼完全失明算几级残疾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糖尿病,高血压
&&已帮助用户:8672
病情分析: 你好,这样的情况需要法医进行伤残鉴定来确定。意见建议:这样的情况一般的情况下应该是六级伤残,但还有很多其它因素,不能完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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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近视目前只能是通过手术矫正。
持续的高眼压可给眼球各部分组织和视功能带来损害,造成视力下降
成人近视目前只能是通过手术矫正。
眼睛近视,可以做视力矫正吗,需要注意什么?
持续的高眼压可给眼球各部分组织和视功能带来损害,造成视力下降
当孩子视力出现问题的时候,很多家长会把近视和弱智混为一谈
习惯造成的,过度用眼或是用眼不当都会造成,但是右眼视力突然模糊
黄斑区是视网膜的一个重要区域,主要与精细视觉及色觉等视功能有关
干眼症指任何原因造成的泪液质或量异常,导致泪膜稳定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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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右手食指没有了是几级残疾
怎么定级南。请教各位
 问题来自:四川 - 成都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5:11 咨询人:ter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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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15条回复
[VIP+版主]
你申请伤残鉴定后方可确定
回复时间: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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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申请伤残鉴定后方可确定
回复时间: 15:1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如果你是因工伤造成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显示:“一手食指2~3节缺失”,可评定为9级伤残,但有点吃亏。
回复时间: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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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8及以上,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活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16:0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你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如有疑问或需法律帮助,可来电咨询或预约面谈。
回复时间: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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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首先,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其次,做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伤残等级以鉴定报告为准。最后,依据伤残等级标准计算出赔偿金额并申请赔偿。由于工伤赔偿非常复杂,建议聘请律师处理。以便最大化的保障你的合法权益,获得更多的赔偿。如需帮助,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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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劳动工伤评级不一样
回复时间: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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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司法机构鉴定。
回复时间: 15:2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根据不同的受伤原因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伤残鉴定,具体等级鉴定后就知道.赔偿的情况和残疾等级有关.若还有疑问或者需要帮助,欢迎来电咨询或者预约时间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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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伤残认定。
回复时间: 15:3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可以申请伤残认定,如仍有疑问可来电详询,或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15:3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申请伤残鉴定为准
回复时间: 15:3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建议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评定
回复时间: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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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申请伤残鉴定后方可确定
回复时间: 22:1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要进行具体的鉴定。
回复时间: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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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  我是一名先天性的双手双脚残疾,县医院的所谓评定专家说我是双手双脚都有照顾下给了我一个三级残疾。我就拿着三级残疾证到处找工作,那些企业老板听我说是三级残疾,让我去他们厂里上班,可是问题就是出来了。因为我的双手残疾的而丧失了劳动能力老板一看我的双手跟双脚就说,这么会这样的的,我以为你三级的可以工作的才叫你来到我厂里工作赚钱养活自己的。你的手都完全没有工作能力的怎么会是三级的呢,最起码也应该是二级啊。要是我知道情况的话也不会叫你跑一趟冤枉路了。直人的很的抱谦,你这样的情况我们厂没有工作适合你做的。你的脚又不方便的,脚要是方便嘛给你安排个到是可以的,真是不好意思害白跑一趟了。我把我的情况找县残联说了之后残联领导说好在给了你一个三级,要是二级的话人家理都不理你。这我就不懂了,二级没有企业要我,那我就在家没有企业要我去工作,三级残疾企业老板让我去见工,一见面就说没有适合我的工作。这样的三级跟二级有区别吗?因为给了我一个三级还要我跑来跑去搭上路费还找不到工作,这对我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
楼主发言:11次 发图:0张 | 更多
  领导说我是四肢健全就是个子比她矮了点,是三级没有错。有没有工作能力不归他们管。
  会长说我四肢健全就是个子比她矮了点。负责人员说我最起码自己可以吃饭,走不稳最起码可以出去走走。我就是不知道,自己可以吃饭,我的饭在哪里
  @ywqtl 1楼
12:00:00  领导说我是四肢健全就是个子比她矮了点,是三级没有错。有没有工作能力不归他们管。  ----------------------找政府,政府说他们不管的
  @ywqtl
12:00:00  领导说我是四肢健全就是个子比她矮了点,是三级没有错。有没有工作能力不归他们管。  ----------------------  @ywqtl 3楼
21:26:00  找政府,政府说他们不管的  ------------------------残联领导让我跟那些聋哑一级二级的,一级二级的盲人推拿师比。说他们都能赚钱而我三级没有工作能力,这就说明跟残疾的等级没有问题。我让他能出来跟我一样是肢残三级而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出来。他就避开这问题,只拿盲人、聋哑人来跟我的情况比。你们说有这样的为人民服务的公朴的吗?
  @ywqtl
12:00:00  领导说我是四肢健全就是个子比她矮了点,是三级没有错。有没有工作能力不归他们管。  ----------------------  @ywqtl
21:26:00  找政府,政府说他们不管的  ------------------------  @ywqtl 4楼
11:06:00  残联领导让我跟那些聋哑一级二级的,一级二级的盲人推拿师比。说他们都能赚钱而我三级没有工作能力,这就说明跟残疾的等级没有问题。我让他能出来跟我一样是肢残三级而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出来。他就避开这问题,只拿盲人、聋哑人来跟我的情况比。你们说有这样的为人民服务的公朴的吗?  -----------------------------这样的三级跟二级有区别吗?因为给了我一个三级还要我跑来跑去搭上路费还找不到工作,这对我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
  我的饭在哪里
  @ywqtl 6楼
11:39:00  我的饭在哪里  -----------------------------  让他能找出来跟我一样是肢残三级而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出来。他就避开这问题,只拿盲人、聋哑人来跟我的情况比。你们说有这样的为人民服务的公朴的吗?
  难道说共产党的残疾人等级评定是以是否自己能否吃饭为标准的吗?而不是以自己能否工作而能赚到一口饭钱为标准的。
  @ywqtl
11:39:00  我的饭在哪里  -----------------------------  @ywqtl 7楼
14:40:00  让他能找出来跟我一样是肢残三级而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出来。他就避开这问题,只拿盲人、聋哑人来跟我的情况比。你们说有这样的为人民服务的公朴的吗?  -----------------------------
  @ywqtl
11:39:00  我的饭在哪里  -----------------------------  @ywqtl
14:40:00  让他能找出来跟我一样是肢残三级而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出来。他就避开这问题,只拿盲人、聋哑人来跟我的情况比。你们说有这样的为人民服务的公朴的吗?  -----------------------------  @ywqtl 9楼
13:21:00  -----------------------------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受害人如何大概判断自己的伤残等级?
笔者在代理各种侵权案件时,受害人总是很关心自己的伤情能否构成残疾以及构成几级伤残.因为在侵权案件中,能否鉴定为伤残直接影响到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目前,北京市伤残鉴定机构在鉴定伤残等级时,参照&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北京市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度鉴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鉴定原则
鉴定应当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伤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
1.4 鉴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1.5 残疾等级划分
本标准依据伤者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将残疾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残疾等级划分依据
1.5.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意识消失;
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
⑸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
⑹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1.5.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⑸不能工作;
⑹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5.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⑸明显职业受限;
⑹社会交往困难。
1.5.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⑸职业种类受限;
⑹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5.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⑷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⑸社会交往贫乏。
1.5.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⑷不能胜任原工作;
⑸社会交往狭窄。
1.5.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有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⑷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⑸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1.5.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⑶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
⑷断续工作;
⑸社会交往受约束。
1.5.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⑶工作、学习能力下降;
⑷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5.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⑶工作、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⑷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1.6 多处(种)残疾的评定
被鉴定人有2处(种)以上的残疾等级者,应分别进行评残,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可晋升一级。
1.7 对原有残疾和疾病的处理
受伤器官原有残疾或疾病的,应以本次损伤后实际致残后果或结局为依据进行鉴定,但须说明原有残疾的等级或伤病参与度。
1.8 鉴定人
1.8.1鉴定人条件: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
1.8.2鉴定人权利和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及相关资料,勘验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1.9 劳动能力丧失与伤残程度的比对
本标准1-4级伤残相当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相当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相当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1 一级残疾
2.1.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1.2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3 三肢瘫(肌力1级);
2.1.4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5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6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7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小肠切除90%以上;
2.1.10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1.11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偏瘫(肌力1级);
2.2.4 面部明显瘢痕9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2.5 双眼球缺失;
2.2.6 双眼盲目5级;
2.2.7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8 一侧上颌骨及下颌骨对侧完全缺损;
2.2.9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呼吸困难Ⅲ级;
2.2.10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1 心功能不全三级;
2.2.12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2.13 肝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4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2.15 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2.17 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2.18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能减退;
2.3.2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3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4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5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3.6 面部明显瘢痕7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下颌骨一侧完全性缺损;
2.3.12 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 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
2.3.15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6 肝切除3/4以上;
2.3.17 全胰切除;
2.3.18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19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20 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21 二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 四级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明显瘢痕5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4.6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2.4.7 双眼盲目3级;
2.4.8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9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10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1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2 下颌骨缺损6cm以上 ;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不全二级;
2.4.19 小肠切除3/4以上,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切除2/3以上;
2.4.22 肝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2.4.23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2.4.24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5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6 双侧输尿管损伤致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7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2.4.28 膀胱全切除;
2.4.29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30 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2.4.31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32 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33 枢椎齿突骨折或环椎骨折脱位,遗有脊髓受压或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
2.4.34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5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6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4.37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4.38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2.5 五级残疾
2.5.1 单肢瘫(肌力1级);
2.5.2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3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4 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明显瘢痕2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2.5.10 双眼低视力2级;
2.5.11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2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3 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5.14 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或下唇长度;
2.5.15 呼吸困难Ⅱ级;
2.5.16 两肺叶切除;
2.5.17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
2.5.18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9 心脏瓣膜置换;
2.5.20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安装起搏器后;
2.5.21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
2.5.22 全胃切除;
2.5.23 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2/3以上;
2.5.24 肝损伤致轻度肝功能损害;
2.5.25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6 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7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8 重度排尿障碍;
2.5.29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大于或等于50毫升;
2.5.30 阴茎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5.31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并发或继发椎管狭窄,遗有脊髓或脊神经根受压;
2.5.32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3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4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5.35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完全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6 六级残疾
2.6.1 中度智能减退;
2.6.2 四肢瘫(肌力4级);
2.6.3 单肢瘫(肌力2级);
2.6.4 不完全性失语;
2.6.5 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 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6.7 面部明显瘢痕1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6.8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毁损;
2.6.9 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容貌毁损;
2.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6.11 一眼低视力1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
2.6.12 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0.5,或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眼睑严重畸形;
2.6.13一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
2.6.14双侧耳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2.6.15 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脱落12枚以上;
2.6.16 下颌骨缺损4cm以上;
2.6.17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8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9 肺叶切除并肺段楔形切除;
2.6.20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2.6.21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
2.6.22 排便重度障碍;
2.6.23 肝切除1/2以上;
2.6.24 胆道损伤致轻度肝功能损害;
2.6.25 胰切除1/2以上;
2.6.26 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7 肾功能中度障碍;
2.6.28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6.29 尿道瘘不能修复;
2.6.30 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31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32 骨盆环三处以上骨折,遗有髋臼向盆腔内突;
2.6.33 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34 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5 一手缺失;
2.6.36 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7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8 一下肢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9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2.7 七级残疾
2.7.1 三肢瘫(肌力4级);
2.7.2 单肢瘫(肌力3级);
2.7.3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4 不完全性失用、失读、失写、失认等;
2.7.5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2.7.6 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 中度尿崩症;
2.7.8 面部明显瘢痕30cm2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7.9 面部轻度毁容;
2.7.10 外鼻部缺损1/3以上(或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容貌;
2.7.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7.12 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明显萎缩有眼球摘除适应证者;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7.15 耳廓缺失或明显畸形达两侧耳廓总面积的75%以上;
2.7.16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2.7.17 舌缺损1/2以上;
2.7.18 张口度1cm以下;
2.7.19 颞下颌关节强直关节成形术后;
2.7.20 器质性失音;
2.7.21 限局性脓胸部分胸廓成形术后;
2.7.22 一肺叶切除;
2.7.23 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4 心功能不全一级;
2.7.25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6 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7 肝切除1/3以上;
2.7.28 胰切除1/3以上;
2.7.29 一侧肾切除;
2.7.30 青年脾摘除;
2.7.31 肾损伤致高血压;
2.7.32 膀胱大部分切除;
2.7.33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4 子宫切除;
2.7.35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80%以上;
2.7.36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7 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8 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39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0 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1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3 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4 髋、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8 八级残疾
2.8.1 轻度智能减退;
2.8.2 截瘫、偏瘫(肌力4级);
2.8.3 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8.4 第III对颅神经麻痹;
2.8.5 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6 面部瘢痕30cm2以上,影响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碍;
2.8.7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8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8.10双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2.8.11 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12 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8.13 一侧耳廓缺失伴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8.14 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5 一耳听力损失≥91dBHL;
2.8.16 牙齿脱落或折断14枚以上;
2.8.17 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1/2以上;
2.8.18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9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20 肺段切除;
2.8.21 心脏异物滞留;
2.8.22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3 胃大部分切除;
2.8.24 小肠切除1/2以上;
2.8.25 结肠切除1/2以上;
2.8.26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7 胰切除1/3以下;
2.8.28 成年脾摘除;
2.8.29 轻度排尿障碍;
2.8.30 双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8.31 阴茎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2 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3 阴道狭窄;
2.8.34 双侧乳头缺失;
2.8.35双侧输卵管切除;
2.8.36 一侧卵巢切除;
2.8.37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60%以上;
2.8.38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 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 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43 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30°或旋转&30°;
2.8.45 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6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7 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 四肢长管骨骨折不愈合;
2.8.49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遗留功能障碍;
2.8.50 四肢长管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2.8.51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2.9 九级残疾
2.9.1 单肢瘫(肌力4级);
2.9.2 颅骨缺损25cm2以上,伴脑膨出;
2.9.3 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 脑叶切除;
2.9.5 颅内异物;
2.9.6 第IV、Ⅴ、Ⅵ对颅神经麻痹;
2.9.7 轻度尿崩症;
2.9.8 面部瘢痕18cm2以上,影响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碍;
2.9.9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 )25%以上,影响容貌;
2.9.10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它部位秃发50%;
2.9.11 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9.12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9.13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2.9.14 双眼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双眼睑畸形;
2.9.15 复视伴有眼球运动明显障碍;
2.9.16一眼盲目3级或视野半径≤10°;
2.9.17 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药物控制;
2.9.18双眼睑球粘连明显影响眼球运动;
2.9.19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2.9.20 耳廓缺失(或畸形)达两侧耳廓总面积50%以上;
2.9.21 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2 牙齿脱落或折断7枚以上;
2.9.23 舌缺损1/3以上;
2.9.24 支气管成形术后;
2.9.25 八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2.9.26 肺内异物滞留;
2.9.27 呼吸困难Ⅰ级;
2.9.28 心脏、大血管修补;
2.9.29 心脏异物摘除;
2.9.30 食管切除不影响进食;
2.9.31 胃部分切除;
2.9.32 小肠切除小于1/2;
2.9.33 排便轻度障碍;
2.9.34 肝切除小于1/3;
2.9.35 胆道修补;
2.9.36 胰修补;
2.9.37 脾部分切除;
2.9.38 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 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0 膀胱部分切除;
2.9.41 输尿管修补;
2.9.42 尿道修补;
2.9.43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2.9.44 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9.45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 一侧输卵管切除;
2.9.47 子宫部分切除;
2.9.48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40%以上;
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有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
°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 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减少2/3以上;
2.9.52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 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及两侧骶髂关节脱位;或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2.9.54 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 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 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 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 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0 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2 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3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4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无功能障碍;
2.9.65 创伤性关节炎;
2.9.66 阴茎外伤导致阴茎严重畸形。
2.10 十级残疾
2.10.1 边缘智能状态;
2.10.2 颅脑损伤开颅术后;
2.10.3 颅骨凹陷性骨折20cm2,深度0.5cm以上;
2.10.4 脑脊液漏修补;
2.10.5 人格改变;
2.10.6 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7 面部瘢痕4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8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30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9 头皮损伤疤痕形成或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2.10.10 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2.10.12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10.13 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14 一侧人工晶体植入或外伤后无晶体;
2.10.15 外伤性青光眼术后无功能障碍;
2.10.16睫状体脱离术后;
2.10.17玻璃体切割术后;
2.10.18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2.10.19一眼睑球粘连明显影响眼球运动;
2.10.20 单纯性复视;
2.10.21 一眼低视力1级;
2.10.22 耳廓缺失(或畸形)达两侧耳廓总面积的15%以上;
2.10.23 一耳听力损失≥56dBHL;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
2.10.24 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
2.10.25 舌尖部分缺损(畸形)影响进食、语言功能;
2.10.26 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1/2牙冠以上;
2.10.27 张口度轻度受限;
2.10.28 面颅骨部分缺失或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29 器质性声音嘶哑;
2.10.30 五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2.10.31 二肋以上缺失;
2.10.32 胸导管损伤;
2.10.33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2.10.34 肺修补;
2.10.35 肺内异物摘除;
2.10.36 膈肌修补;
2.10.37 消化道修补;
2.10.38 肝、脾修补;
2.10.39 肾修补;
2.10.40 膀胱修补;
2.10.41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0.42 子宫、输卵管、卵巢、阴道修补;
2.10.43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0%以上;
2.10.44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三个椎节以上自然或手术融合;
2.10.45 枢椎齿突骨折;
2.10.46 胸、腰椎骨折,遗有小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10.47 外伤性颈、腰椎间盘突出;
2.10.48 颈、腰椎椎板减压;
2.10.49 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50 二个以上椎体横突骨折不愈合;
2.10.51 骨盆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2cm以上;
2.10.52 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及单侧骶髂关节脱位;或骨盆畸形愈合;
2.10.53 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54 一手掌缺失5%;
2.10.55 上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6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7 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8 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9 一侧髌骨切除;
2.10.60 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5°,或反屈畸形;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62 下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63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4 阴茎损伤,影响勃起功能。
3.1残疾程度判定基准
3.1.1生活自理范围,护理依赖分级
3.1.1.1生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大、小便;
穿衣、洗漱;
3.1.1.2护理依赖是指因伤致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
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a、b二项加上c、d、e三项之一需要护理者;
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3.1.2 医疗终结、 医疗依赖
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医疗依赖是指因伤致残后达到临床症状稳定,但仍不能脱离治疗。
3.1.3损伤参与度
损伤参与度是指人体损伤与自身疾病或残疾(共同作用),判断损伤在后果中的作用程度。
根据外伤在不良后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损伤参与度分为六级。
A级:不良后果完全由自身疾病或残疾造成。
B级:不良后果绝大部分由自身疾病或残疾造成,外伤在后果中作用轻微。
C级:不良后果主要由自身疾病或残疾造成,外伤在后果中起次要作用。
D级:不良后果由外伤与自身疾病共同作用导致。
E级:不良后果主要由外伤所致,自身因素起次要作用。
F级:不良后果完全由外伤所致。
损伤程度参与度对照表
划分等级 理论系数值(%) 责任程度 参与度系数值(%)
B 10 轻微 1~20
C 25 次要 20~40
D 50 共同 40~60
E 75 主要 60~90
F 100 全部 90~100
3.1.4 智能减退
3.1.4.1智能减退的诊断:
a) 智能缺失,IQ低于84,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
b) 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
c) 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性;
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它障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
4)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
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病程至少四个月。
3.1.4.2 智能减退分级:
  a) 极重度智能减退:
  1)IQ低于25;
  2)语言功能丧失;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重度智能减退:
  1)IQ25~39之间;
  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3)生活不能处理。
  c) 中度智能减退:
  1)IQ40~54;
  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d) 轻度智能减退:
  1)IQ55~69;
  2)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e) 边缘智能状态:
  1)IQ70~84;
  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3.1.5 植物性生存状态: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醒周期;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3.1.6 迁延性昏迷状态:类似植物性生存状态,但对外界刺激有时有反应,但不会说话,长期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
3.1.7 器质性精神障碍
3.1.7.1 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a)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
  b) 症状表现为:
  1)意识障碍;
  2)遗忘综合征;
  3)痴呆;
  4)器质性人格改变;
  5)精神病性症状;
  6)神经症样症状;
  c) 现实检验能力或社会功能减退。
3.1.7.2 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
  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障碍程度: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见第44页表一: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 陷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3.1.8 人格改变
3.1.8.1 人格改变指:
  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
  e)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f)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3.1.8.2 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3.1.9 外伤性癫痫
3.1.9.1 外伤性癫痫:要有颅脑损伤的确切病史和癫痫的临床表现,脑电图、MRI或CT显示异常。
3.1.9.2 外伤性癫痫的分级:
  a)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
  b)中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六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重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局限性发作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周一次以上;
3.1.10 运动障碍
3.1.10.1 肢体瘫的运动障碍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3.10.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完成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3.1.11 面神经损伤的鉴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病变。
  一侧面神经完全性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面部肌肉瘫痪,表现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面神经不完全性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3.1.12 面部的范围
  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3.1.13 面部的分区、瘢痕面积的计算
3.1.13.1 面部分区:采用九分法分为中央区与周边区,中央区和周边区分三级(三级九分法)
a) 九分法:以双侧眉毛上缘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红唇与皮肤交界处作水平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
以上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央区,其余部分为周边区。
b) 三级区:根据上述九分法将面部区域分为三级
一级区:即中央区;
二级区:周边区中与中央区紧密相邻的部分;
三级区:周边区的四个角区。
3.1.13.2 各级瘢痕面积的换算为
一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3cm2
二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1.5cm2。
3.1.14 颜面毁容分度
3.1.14.1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3.1.14.2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翼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3.1.14.3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3.1.15 脑外伤致中枢性尿崩症分度:
  a)重度:每日尿量在10000毫升以上;
  b)中度:每日尿量在毫升之间;
  c)轻度:每日尿量在毫升之间;
3.1.16 成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见第51页表二 )
儿童头颈部为9+(12-年龄),躯干为3&9%,双上肢为2&9%,双下肢为46-(12-年龄)
注:手掌估计法:伤残者并指一掌面积为1%。
表二 成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部位 面积% 中国九分法%
头颈  & (1&9)9
前躯干& 13
后躯干& 13 (3&9)27
上臂(每侧3.5%)& 7 (2&9)18
双上肢 前臂(每侧3%)& 6(每上肢9)
手(每侧2.5%) 5
臀(每侧2.5%) 5
双下肢 大腿(每侧10.5%)& 21 (5&9+1)46
小腿(每侧)6.5%) 13
足(每侧3.5%)& 7
全身合计& 100
注:此表以成年男性为标准,成年女性双足及臀部各为6%
3.1.17 视力障碍鉴定
3.1.17.1 视力检查。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
3.1.17.2 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纠正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视力障碍分级见第53页表三。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表三 视力障碍
级 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最好矫正视力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 4 0.02& 光感
& 5 无 光 感
3.1.17.3 周边视野检查: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a)视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b)周边视野缩小鉴定以实测得的8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500
3.1.18 眼睑畸形指眼睑外翻,缺损或闭合不全,致角膜、巩膜外露。
3.1.19 鉴定听力损失的方法
3.1.19.1 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取该耳语频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法进为整数。
3.1.19.2 听阈值计算: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第55页表四:
表四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性 别 男 女
年龄 0.5kHz 1kHz 2kHz 0.5kHz 1kHz 2kHz
30& 1 1 1 1 1 1
40 2 2 3 2 2 3
50 4 4 7 4 4 6
60 6 7 12 6 7 11
70 10 11 19 10 11 16
3.1.19.3 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
[PTA(好耳)&4+PTA(差耳)dB]/5
  听阈均值采取4舍5入法进为整数。
3.1.20 牙齿脱落计数时双侧上下第8个磨牙除外(不计入)。
3.1.21 张口度的测量: 张口时测量上、下切牙切缘之间的距离。(正常张口度为4.5cm左右).
3.1.22 呼吸困难分级
  1级 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气短。
  2级 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年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3级 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
  4级 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3.1.23 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3.1.23.1 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b)BMR&-30%
  c)吸碘率&1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3.1.23.2 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 -30%~-21%
  c)吸碘率10%~16%(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3.1.23.3 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 -20%~-10%
  c)吸碘率 15%~2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3.1.24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a) 重度 空腹血钙&6mg%
  b) 中度 空腹血钙6~7mg%
  c) 轻度 空腹血钙7.1~8mg%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3.1.25 肺功能损伤分级见第58页表五
表五 肺功能损伤分级
  正常 轻度损伤 中度损伤 重度损伤
FVC &80 60~79 40~59 &40
FEV1 &80 60~79 40~59 &40
MVV &80 60~79 40~59 &40
FEV1/FVC% &70 55~69 35~54 &35
RV/TLC% &35 36~45 46~55 &55
Dlco &80 60~79 40~59 &45
PaO2Kpa&&&&&&
PaCO2Kpa&&&&&&
(A-a)O2Kpa&&&&&&
注:FVC、FEV1、MVV、DLco为占预计值百分数
3.1.26 心功能不全
  a)心功能不全一级& 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b)心功能不全二级 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c)心功能不全三级 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3.1.27 肝功能损害分度见 表六
3.1.28 肝功能的测定包括:常规肝功能试验及复筛肝功能试验,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A:常规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谷丙转换酶(ALT即GPT)、血清胆红质等。
B:复筛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蛋白电泳,总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GOT,r-GT,ITTT,IGG,单胺氧化酶等。
表六 肝功能损害分度
分级内容 轻度 中度 重度
中毒症状 轻度 中度 重度
血浆白蛋白 3.0~3.5g% 2.5~2.9g% &2.5g%
血内担红质 1.5~5mg% 5.1~10mg% &10mg%
腹水 无 无或少量,治疗后消失 顽固性
脑症 无 无或轻度 明显
凝血酶原时间 稍延长(较对照组>3S) 延长 明显延长
谷丙转氨酶 供参考 供参考 供参考
3.1.28 肝功能的测定包括:常规肝功能试验及复筛肝功能试验,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常规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谷丙转换酶(ALT即GPT)、血清胆红质等。
  复筛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蛋白电泳,总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GOT,r-GT,ITTT,IGG,单胺氧化酶等
3.1.29 肾功能不全分期
3.1.29.1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症象。
3.1.29.2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内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u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它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
3.1.29.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它肾功能出现减退。
3.1.30 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3.1.31 肛门失禁分度
  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0。
  轻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0
3.1.32 排尿障碍分度
  重度 系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50ml者。
  轻度 系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50ml(&10ml)者。
3.1.33 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
  一手拇指占一手指的50%,食指占20%,中指、无名指和小指各占10%。本标准中的双手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比例系按前面方式的累加结果。
3.1.34 手掌缺失程度的区分
  第一掌骨缺失占一手掌骨的40%,第2、3掌骨各占20%,第4、5掌骨各占10%。
3.1.35 足趾功能丧失:以百分率计算, 母趾功能占一足的40%; 其它各趾均各为15%。
3.2 标准使用说明
3.2.1 反复发作性的意识障碍,作为伤残的症状表现,多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作的一种形式,故不单独鉴定其伤残等级。
3.2.2 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等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并非颅脑损伤所致,不适用本标准。
颅脑损伤后出现精神障碍持续时间不满一年者不评定伤残程度。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人格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鉴定精神障碍程度时,若五项评分总分为0分或1分的不属精神残疾范围。
3.2.4 植物性生存状态和迁延性昏迷状态的鉴定应自确诊三个月后进行。
3.2.5 对由神经损伤所致的手、足部肌肉完全性瘫或不完全性瘫的,应参照本标准有关四肢缺失或关节功能障碍条款进行鉴定。
3.2.6 外伤引起的周围神经损害,如出现肌萎缩者,应参照本标准有关四肢损伤条款进行鉴定。
外伤性白内障未手术者,应参照本标准有关人工晶体植入条款进行鉴定;如术后致视功能严重障碍,应按有关视功能障碍条款进行鉴定。
3.2.8 颅神经损伤致偏盲,应参照本标准有关视野缺损条款进行鉴定。
3.2.9 一眼外伤引起另一眼继发性病变如交感性眼炎,应参照本标准有关双眼视功能障碍条款进行鉴定。
3.2.10 外伤因素诱发功能性(如癔症等)疾病,不适用本标准。
3.2.11 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的,应参照本标准有关气管、肺损伤致呼吸困难的条款进行鉴定。
本标准七级伤残以下的面部瘢痕面积是指面部三级区的面积标准,面部一级区、二级区的瘢痕面积需折算成三级区面积后,参照三级区面积条款进行鉴定(计算方法见本标准附则)。
明显疤痕是指除萎缩性疤痕(外观多平坦,与四周皮面等齐或者稍低,平滑光亮,色素减退,一般不引起功能障碍)外的其他疤痕,如增生性疤痕、疤痕疙瘩、蹼状疤痕等。
3.2.14 颈前部疤痕,应参照本标准有关面部三级区疤痕的条款鉴定;
因颈部瘢痕挛缩致颈部活动障碍,应参照本标准有关颈部活动障碍条款鉴定。
烧伤面积、深度不作为评残标准,需等医疗终结后,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颜面瘢痕畸形程度和瘢痕面积(包括供皮区明显瘢痕)大小进行评级。
阴道损伤成形术后遗留功能障碍者,应参照本标准有关阴道狭窄条款进行鉴定;如术后功能基本正常者应参照阴道修补术条款进行鉴定。
脊柱、四肢损伤后的残疾程度鉴定适用本标准,其他如先天畸形、类风湿性关节炎或随年龄增长出现的退行性改变等不适用本标准。
3.2.18 有关节内骨折史的骨性关节炎或创伤后关节骨坏死,按该关节功能损害程度,列入相应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外伤性滑膜炎,滑膜切除术后留有关节功能障碍或人工关节术后残留有功能不全者,根据关节功能障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
外伤致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后残留有神经系统临床表现者,应参照本标准有关神经类残疾条款进行鉴定。有手术适应症而不接受手术治疗者,暂不评残。
3.2.21 损伤后有颅骨缺损,虽经原位骨覆盖、自体骨移植、异体骨移植或其他代用品治疗者仍应视为颅骨缺损。
3.2.22 对上肢损伤评残时,利手可上调一级。
3.2.23 脾外伤性切除评残时,青年指年龄在35岁以下者,成年指年龄在36岁以上者。
3.2.24 如一处(种)损伤涉及本标准中二个以上条款的,应适用级别高的条款定级。
3.2.25 未成年人因内分泌器官(包括性腺器官)损伤影响其生长发育的,在依据有关条款鉴定时应上调一级。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的分级:结合法医学鉴定特点及本标准之规定,限定如下:&
3.2.26.1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NPT检测:阴茎硬度及周径均无改变;或A.V.S.S.监测:阴茎硬度及周径均无改变。
3.2.26.2阴茎勃起功能显著障碍
NPT检测: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大于0小于40%;或A.V.S.S.测试: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大于0小于40%或阴茎勃起角大于0度小于45度。
3.2.26.3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NPT检测: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大于40%小于70%;或A.V.S.S.测试: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大于40%小于70%或阴茎勃起角大于45度小于90度。
3.2.27 适用本标准进行评定时,应直接引用条款。
实际应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标准中列入者,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照本标准残疾等级划分依据以及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评定。
3.2.29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2.30 本标准如与国家新颁标准、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抵触的,应按国家新颁标准、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规章规定执行。
3.2.31 本标准由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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