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管理典型案例中泄洪模式怎么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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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危机网络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分配模式网络时代中国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基本模式与核心逻辑(3)_中外思潮_人民论坛网
网络时代中国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基本模式与核心逻辑(3)
3.运行与评价机制
应急运行机制的核心问题是要把应急处置权威机构的处置决策方案付诸实施,达到拯救生命、减少财产损失、遏制事态蔓延的处置预期。因此,在运行机制中需要强调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指挥。公共突发事件往往经常超出某个部门或某个地区的职责范围,处置突发事件单靠某个部门、某个组织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许多部门、许多社会组织甚至周边地区政府、武装力量、国际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参与。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只有互相支持和协作,形成统一的处置力量,整合各种处置资源,形成处置合力,才能实现最优效果。二是行动迅速。针对突发事件的突发性、不确定性和危害性,全力调集应急资源、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应是第一考虑。特别是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探明危险源位置,迅速采取现场抢救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量挽救更多人的生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三是依法行政和科学处置。尽管事出紧急,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序约束。政府应急权的行使,需要限定在对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最大限度保护的前提下和范围内。与此同时,在处置中更需注意借助高科技成果,遵循客观规律,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决策支持作用,切忌盲目决策。在评价机制方面,则需要坚持严谨科学的原则,对应急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进行评价:其一,关于灾难中的人员具备怎样的&可挽救性&;其二,关于环境具备怎样的&可恢复性&;其三,关于灾害具备怎样的&可减缓性&。只有在可靠的处置评价基础之上,才能够对处置进程中的人员投入、物资调度、处置重点、场景掌控、信息发布等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4.监督与奖惩机制
这里所指的监督,主要强调运用舆论、法律、技术等手段,采用各种适当的方法和措施对突发事件的预备、处置及恢复过程进行监督。它区别于事后监督。过程监督包括丰富的内容,诸如舆论导向监督、法律法规监督、应急物质监督、应急技术监督和协调管理监督。一方面,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确保公共危机管理的全过程能够&在阳光下运行&,提高透明度和社会可预期性;另一方面,通过对危机管理的权威行使者&&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监督(随着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加深,各类NGO参与行为的规范性也越显重要,譬如对红十字会的救灾运行规范度监督),提高危机处置的社会公信力,确保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一方面,对于救灾物资的分配和使用,需要进行公平性与有效性的衡量,对财政和物资的监管是否快速有效,是影响突发事件处置成败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对应急技术的监督和协调管理的监控也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对于技术使用的有效性和协调管理的通畅度都会产生直接影响。此外,必须高度重视危机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运转状况。从激励有为的角度讲,及时、适度和合理的奖励对于参与公共危机管理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人员而言,是一种工作肯定和价值认同;从约束怠政的层面看,少作为、慢作为甚至不作为的负面现象始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此,不论对于常态管理不力导致危机事件爆发、扩大、蔓延的行为,还是对于在危机应对进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制度规则的行为,都应该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公开、严肃的问责,以确保奖惩周期内赏罚分明、高效管理。
5.终止与补偿机制
终止机制主要是在危机大部分或全部解除情况下的应急终止,或者是在对现有处置进行阶段性任务大转移(如处置阶段转入到善后阶段)条件下的终止设计。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灾情反复而终止过早,就会导致危机控制最佳时机的丧失;如在应该终止危机时却又迟迟不予终止,则容易造成大量的危机管理资源浪费,譬如过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集结,导致运输消耗、滞留消耗和使用消耗。因此,对于终止条件和终止时机需要做出客观判断。因此,完善行政应急状态开始与结束的形式标准、完善社会危险终止的法律规则,对于形成完备的公共危机管理体系极为重要。所谓补偿机制,则主要是指对在危机处置过程中所涉及的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征用、拆除和调集等行为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危机处置过程中所损耗的物力、财力进行适度补偿拨付,以利于迅速恢复生产生活,导引社会尽快恢复常态秩序。
&(四)应对法制:非常态法律体系建设
应急管理法制就是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形成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并且最终上升为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基本上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中,妥善处理好公共危机治理的效率与规范之间的&二难选择&至关重要。我们知道,公共应急法制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广泛涉及完善的应急法律规范、应急预案及相应的理论模型,依法设立的应急管理机构及其应急权限和职责,在紧急情况下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授权、委托的特殊要求,在紧急情况下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紧急情况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约束和制裁机制,与危机管理相关的纠纷解决、赔偿、补偿等权利救济机制等诸多领域。同时,对危机管理过程中的人、财、物资源的动员、征用和管制,对市场活动、社团活动、通信自由、新闻舆论及其他社会生活的限制与管制,在紧急情况下的信息公开办法和责任、公民依法参与危机管理过程等,也应有全面的规定。我国应急管理法制属于非常法律的组成部分。为了应对紧急事件,这类法律由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军事法规等组成,规定了战争状态、紧急状态和应急状态三种非常状态,致力于建构专业化大分工基础上的综合统一体制。在应急管理实践中,应急预案取代了法律法规,成为紧急事件治理的基本规范依据,政府和武装力量处于主导地位;我国非常法律基于必要而形成,其适用具有临时性,主要内容具有授权性和预防性(见表3)。在2003年的SARS危机发生之前,我国的非常法律建设沿袭了常态法律的形成方式,即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主要的立法职责,但是SARS危机的爆发从根本上暴露了我国应对紧急事件的规范和体制存在的严重缺陷。此后的&一案三制&建设及其后续的发展和完善,则是在更为自觉的层面上展开的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管近几年相继出台和实施了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内的一批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满足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公共危机治理的需要而言,仍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空间。
表3 中国非常法律体系的构成
资料来源:参见孟涛《中国非常法律的形成、现状与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责任编辑:焦杨]公共危机管理概述PPT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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