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天然狗头金块归属权可以是个人作品权利归属证明吗

狗头金的归属之争折射法律短板|法律|黄金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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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的归属之争折射法律短板
  【说法不武】对于狗头金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对于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
  近日,新疆青河县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重约7.85公斤狗头金的新闻,在网上持续发酵,它的归属引发热议。目前,青河县政府正在召开协调会来最终断定“狗头金”的归属问题。
  笔者认为,“狗头金”究竟是归国家还是个人,法律该给个说法,不能再像之前频繁发生的乌木事件那般含糊其辞。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相关法律或者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狗头金之争”的本质,是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之前四川乌木之争就引起诸多网友质疑:没有利益的时候,需要承担义务的时候,“国家”不出来,而有“利益”的时候,“国家”咋就冒出来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但现有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法律,均未对狗头金、乌木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模糊性导致狗头金的归属权难以确定。狗头金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从法理上还是现行法律都存在一定的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就法理而言,狗头金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对于狗头金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对于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就应该归谁。谁先发现就归谁最具有合理性。有专家观点认为,不论古今中外,捡到造物主遗留的无主之物,从来都是归拾得者所有,这叫做物权的“先占取得”原则。对于人的自然权利,国家立法不可以剥夺之,至多只能因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原故,对其作限制,比如出于文物保护的目的,唐律规定,发现“古器、钟鼎之类”,必须送官府收购,但显然狗头金不是文物。物权的“先占取得”原则得到中国历朝律法与现代西方国家立法的承认,这完全符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
  民法通则是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1986年制定实施的,带有明显的“国家立法主义”色彩,遵循所谓“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一律归国家”的立法逻辑。只要法律不回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以人为本的轨道,私人的权利,就可能堂而皇之假以“法律之名”被不公正地变相“剥夺”。对于偶然性的有利益的“值钱”的发现,强势地位的国有权大可不必介入,而是宽容对待公民之偶然所得,只要所得过程和方式不违反法律。
  理论上讲,国有权是“全民所有”,而实际上很难实现全民普惠性。确权后的私权,往往更具备市场流转的功能,可以创造新的价值,国家也可以通过藏富于民增强综合实力。片面地规定将一切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反而不利于对资源的开采、保护、利用。
  狗头金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法律明确的厘定,否则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建议适时修改现行《物权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出发,对《物权法》第116条之天然孳息进行广义上的解释,包含狗头金、乌木等土地出产物。同时,将用益物权人扩充到包括以占有为条件的债权人等在内的一切自主占有人,将不经意发掘或发现的自然形成之天价物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在现行法律依然不明确的背景下,解决乌木之争不妨采取协商的办法。可以由当地政府通过协商从发现者手中“购买”归属权,双方依法签署协议,这样既能有利于狗头金、乌木的保护,也最大限度尊重发现者本人的意愿,保证发现者的利益,避免打着公权力的旗号对狗头金、乌木的恶意侵占。
  狗头金之争折射了市场经济背景下法律的缺憾和立法导向的偏差,倘若还不能从法律上给个具体的说法,打上相关的法律补丁,或许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没完没了。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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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狗头金们一个法律归属
  近日,新疆青河县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重约7.85公斤狗头金的新闻,在网上持续发酵,它的归属引发网络热议。笔者认为,狗头金究竟是归国家还是个人,法律该给个说法,不能再像之前频繁发生的乌木事件那般含...
  近日,新疆青河县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重约7.85公斤狗头金的新闻,在网上持续发酵,它的归属引发网络热议。笔者认为,&狗头金&究竟是归国家还是个人,法律该给个说法,不能再像之前频繁发生的乌木事件那般含糊其辞了。
  近年来,公民捡拾到乌木、古文物等无主物事件屡有发生,有的还打起官司。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但现有的《民法通则》以及《》等法律,均未对狗头金、乌木等物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模糊性导致狗头金的归属权难以确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何为埋藏物或隐藏物进行界定,但狗头金不属于埋藏物或隐藏物,&埋藏&或&隐藏&是有意识地、人为地将物品埋藏起来。如果政府主张这是埋藏物或隐藏物,那么就有义务举证证明是有人埋藏或隐藏的,而这显然无法证明。《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等,这并不意味没有被列举的均当然地收归国有。
  就法理而言,狗头金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狗头金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就应该归谁。物权的&先占取得&原则得到中国历朝律法与现代西方国家立法的承认,这完全符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
  狗头金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法律明确的厘定,否则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建议适时修改现行《物权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出发,对《物权法》第116条之天然孳息进行广义上的解释,包含狗头金、乌木等土地出产物。同时,将扩充到包括以为条件的等在内的一切自主占有人,将不经意发掘或发现的自然形成之物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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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
  狗头金之争,终迎来结果。记者11日从新疆青河县国土部门获悉,该县一牧民捡到的狗头金鉴定结果还没出来,如果牧民愿意,政府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存放县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
  狗头金的归属,犹如动了网民心中的“奶酪”。
  公众关切之情可以理解,因为按照之前网上一些律师的说法,狗头金和以往各地出现的天价乌木一样,都属于国家所有,不上交就有违法的嫌疑。现在,对于新疆牧民捡到的这块狗头金,当地官员解释:因为矿产指的是地下物,这个(狗头金)是散落在表面的不属于矿产,再说也不是偷盗来的,不属于乱采乱挖来的,所以,还属于牧民所有。这样的结果,也算多少让大家得到点安慰吧。
  一般来说,为了保护古生物、文物、矿产等特有资源,通过《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这样的法律就可以得到明确的界定。对这些东西的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法则。
  有时候,就算一些“地下埋藏物”不属于文物、矿产,也不应该被随意采掘、占有。比如前面提到的天价乌木之争,据报道,“在四川彭州村民发现天价乌木后,2011年底至2012年底,四川全省的楠木滥伐案件比过去增加超过50%。由于对乌木的大规模滥伐滥采,导致当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由于乌木埋藏较深,深藏几米或几十米的都有,大规模的滥采对河道、田地以及周围的生态环境都有重要影响,甚至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在这样的情况下,限制个人对乌木随意采掘,应该说无可厚非。当然,把村民偶然发现的乌木强行“收归国家”,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限制”究竟合不合适,是另一回事。
  如果说,通过法律明确了哪些东西是文物、哪些东西是矿产需要保护,哪些东西因为滥采会发生环境问题需要限制没有问题的话,现在很多跟资源保护无关的、模糊不清的无主物、埋藏物一律都归属国家所有,可能就让人无所适从了。在某种程度上说,狗头金的归属之争,其中固然有当下法律相关规定欠细化的原因,但很明显,民间舆论一边倒地认为狗头金应该属于拾得者时,又不仅仅是源自对法律条款的“死磕”。在此前有关乌木、青铜剑等类似案例中,都曾出现过相似的民间舆论,这种公共情绪所对应的某种大众心理倒是更值得正视。
  从法律上来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源于咱们《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这个法条,看似没问题,但在现实中却容易产生很荒诞的效应。用法律学者顾则徐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的一篇评论中的话说:按照这一规定的字面形式,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隐藏着的所有垃圾物、有害物是否也都归国家所有?它们难道不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吗?总不能认为一切无价值、有害的物质归公民所有,而一切有价值、有利的物质就归国家所有吧?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荒诞情形呢?这些年,从天价乌木之争,到公众舆论对狗头金归属问题的关切,我们都能看到“官民争利”的影子。要知道,在上世纪80年代颁布《民法通则》时,当时咱们还是计划经济主导社会生活,在几乎所有财产都属于国家、集体的产权背景下,“官”与“民”即政府和个人之间,“争利”根本没有存在的前提。但在越来越强调私权的今天,“官民争利”现象的频频出现,意味着这些年随着市场原则的确立,“私权”觉醒与原有法律之间的冲突也就被凸显出来了。
  在尊重“私权”的立法原则下,对于无主物品,所有权“先占”原则,曾得到中国历朝律法与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立法的普遍承认,也完全符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比如说,拾荒就是大家日常都自觉认同的一种“先占”行为。不过,“先占”制度显然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相冲突,由于咱们现行的物权法没有涉及,于是,按法律,只要是“无主物”,都会掉入“国有”的箩筐。
  所以说,虽然目前保护私人财产已被写入宪法,物权法也已出台,但客观而言,产权的保护现状仍旧未催生足够稳定的社会心理预期。比如,公共利益与公民财产之间的界限,依旧有待强化,可能导致公权与民争利的法律模糊地带仍旧存在。狗头金之类的归属权争议,不过是脱胎于这种产权保护状况下的尴尬现实。
  个人偶然发现类似狗头金、乌木这样的情况,究竟“国家所有”是例外,还是“个人所有”是例外?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国家应该通过“列举”和“有限排除”的方式,界定在我国现行的产权制度下,国有与集体所有的财物的范围。对于那些国家与集体所有之外、又不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应视为无主物,立法明确归“先占”者所有,让每个捡到从天而降“大宝贝”的梦想,都能找到合情合理又合法的现实归依。本报评论员 肖金
(责任编辑:UC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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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疆青河成立调查组调查“狗头金”归属权问题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新疆青河县一位牧民近日捡到一块重达7.85公斤的“狗头金”,这块“狗头金”的归属权引发媒体与网民的热议,当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往牧民家了解情况。   青河县史志办主任朱新峰第一时间在牧民家见到了这块“狗头金”,他告诉记者,这块天然金块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最厚处约8厘米。最奇特的是,它有如人工镂空艺术品,俯视看外形如同中国地图,但从不同的角度,又能看到不同的造型。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狗头金”是矿藏,应上缴国家,否则将涉嫌“侵占罪“;而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单独一块从地表上捡拾到的“狗头金”算不上矿产资源,应由拾获者自行处理。   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永生:矿藏应当是指具有一定体积和容量的矿产的总称,单独的一个个体的矿石,不能叫矿藏;《矿藏资源法》规定的是‘成规模、大批量的开采和挖掘矿场资源,如果不经过国家的批准和许可,这是违法的,公民捡的这个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基于这两点我认为,公民捡得这个‘狗头金’,应当属于他个人所有。   青河县政府已组织国土、矿产、公安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往拾获地点和牧民家了解核查情况。青河县外宣办副主任罗雪梅说,此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这块“狗头金”是不是真金,它的重量、含金量等,调查后将全面回应网民关切:   罗雪梅:官方会有一个正面的回应,因为现在网上比较热,后面等官方的东西给你们通知。   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归属权问题,罗雪梅并没有表态,但她透露,当地政府将为此专门召开协调会。据了解,阿勒泰地区曾因盛产黄金名扬天下,曾有过大规模采金历史。素有“七十二条沟,沟沟都有黄金”的说法,“阿勒泰”在蒙古语中就是“金子”的意思。(新疆台记者哈米提、柴林、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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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矿产归国家所有
  新疆牧人捡到一块7.8公斤重的狗头金,本是一则轶闻,看了新闻的人都在羡慕他的运气。不过,当有律师声称这块金块需要上缴国家时,就立马引发了热议&&网友态度立场很明确,不该上缴。法律上到底该不该上缴?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这都是很有意思的问题。
  狗头金不需要上缴,法律上应该是明确的 狗头金不应该算作矿产 &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狗头金算矿产吗?按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的看法,狗头金是一种矿产品,&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然而,严格意义上这块狗头金恐怕不能算作矿产。按一般词典的说法,矿产指的是&地下有开采价值的物质,如铜、铁、云母、天然气、石油、煤等。&矿产是否非得在&地下&,大概是有争论的,如刚才引用的法条就规定了&地表&的矿产资源。但不管是法条还是各种词典的解释,对矿产的行动都是&开采&,那么,孤立的,能被&捡到&的狗头金,称之为矿产是非常勉强的。否则的话,随意一块石头都可以算作矿产了。
  据报道,狗头金也不是埋藏物,只是无主物 狗头金的报道让人联想起几年前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这起案件中,乌木持有者吴高亮最终败诉。不过,按法院的说法,原因是&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亦非在吴高惠的承包地内发掘&,回避了法学界热烈争议的问题&&乌木是不是埋藏物,这种埋藏物发现了又该归谁。
  相比之下,这块新疆牧民发现的狗头金,其性质要简单些。据报道,虽然这位牧民来这里是与朋友&合伙探金&,但是&他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一处矿区转悠,突然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如前所述,就是捡来的,不是挖来的。如果报道所说是真的,这显然就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的范畴。
  那么,这块狗头金就是一个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就应该归属于这位牧民。
  司法考试真题曾有类似题目,答案是&不需要许可即属于发现者& 2011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有一道选择题就与这个新闻说的情形非常类似。题干是这样的,&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说法一: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说法二:.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说法三: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说法四: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
  答案就是说法四&&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其他几个答案不正确的理由分别是&奇石不是物权法规定的国家财产&、&不需要通过任何部门许可认定&、&长江是国家财产,石头既然是独立物,那石头就不是国家财产&。
  无主物归发现者所有,符合社会习惯 事实上,若不是这次7.8公斤重的狗头金引发这么大关注,其归属权一般是没啥争议的,&没有主人的东西,谁捡到就该归谁。&去年也曾经报道过一起关于狗头金的新闻,是&当地一户牧民放牧时偶然在废弃的金矿中捡到的。&然后被内地商人高价收购,这新闻没多少人觉得不妥。
  为什么人们认可&无主物归发现者所有&?为什么一听说&要上交国家&这么多人群情激愤?答案也很好理解,因为这符合社会习惯。有人曾对此做过精辟的描述&&&人们对物的支配取得,最远古者,莫不出于鱼鸟虫兽,石块木棒,土地洞穴之类。土地洞穴满足人之栖身之处,木棒石块乃获取食物之具,果兽鱼鸟之类则满足人之食物。人们在获得这些本属无主之物的时候,根据自然理性要求,归最先占有者,乃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因为后来者再占,必引起纷争打杀。而欲平和,避免争斗,似乎只能是实行先占规则,即谁最先占有该物,此物就归属于谁。&&因此,根据此天经地义的占有原则,取得所有权的物,包括各种物之类型,大到土地岛屿、山川洞穴,小到鱼鸟虫兽、石块竹木。涉及动物者,以最先捕获者为据; 涉及非动物者,以实际占有支配为据。&
  往大了说,中国方面认为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理由也是如此,中国官方先发现了钓鱼岛并曾对之利用,属于&先占&。
  而且自古以来,中国人也是这么认识的。东汉《风俗通义》曾有过这么一个记载,&河南平阴庞伶,本魏郡鄉人,遭仓卒之世&&流转客居庐里中,凿井,得钱千余万,遂温富&&时人为之语&庐里诸庞,凿井得铜&&。可见当时人认为无主物被发现者占有是理所当然。唐代法律也规定,&得宿藏物者收听&,如果是没有主人的&宿藏物&,即归发现人所有。而如果&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即在别人家发现无主埋藏物,就与地主对半而分。这些规定,与很多现代国家,如日本、法国等等是一样的。
  但为了保护资源不受破坏,国家往往占据了很多无主物的所有权 为保护古生物、文物、矿产,国家对特定无主物拥有所有权说得通 如前所述,&先到先得&是那么的符合社会习惯,因此,一旦要&上缴&就让很多人不服气。不过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不仅&上缴&确实是必要的,而且是不应该随意占有取得的。这些情况主要是为了保护古生物、文物、矿产等特有资源,因为这些资源包含很多特种价值、文化价值、资源价值、环境价值等等。基本上,这些都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里有了体现。
  在四川天价乌木案之后,实际上就出现了有人觊觎并滥采烂挖的问题。据报道,&据相关统计,在四川彭州乌木事件后,2011年底至2012年底,四川全省的楠木滥 伐案件比过去增加超过50%。由于对乌木的大规模滥伐滥采,导致四川当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由于乌木埋藏较深,深藏几米或几十米的都有,大规模的滥采对河道、田地以及周围的生态环境都有重要影响,甚至会引发地质灾害。&
  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国家所有,对贵重资源进行保护,当然是有其理由的。
  调和两种矛盾,权威部门需要做出解释 显然,民众对先占原则的认识,与国家对保护特定资源的需要,是有矛盾的。然而,问题就在于,物权法之类的法律既没有规定&先占原则&,反而在很多情况下,让很多跟资源保护无关的、模糊不清的无主物、埋藏物都归属于国家所有。这就让人无所适从了。国家应该通过明确列举加有限排除的方式对无主物的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即国家明确在我国现行的产权制度下,明晰国有与集体所有的财物的范围。对于那些落于国家与集体所有之外的财物,又不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应视为无主物,归先占人所有。
  像天价乌木、天价狗头金这样的事件,正是权威部门出来解读,向民众普法,又或者讨论修改法律的好时机。总而言之,要体现出&不与民争利&的态度,民众应得的,让他们放心拥有,需要上缴的,则应该做出恰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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