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者大战正义联盟是狂野的正义培根

[转载]佳士得再破世界纪录,培根奇异人生再受热议
上周纽约佳士得秋拍场上,以1.424亿美元成交的弗朗西斯.培根作品《卢西恩.弗洛伊德肖像习作》,再次刷新了“世界最昂贵的绘画”记录。随之,人们又开始热议培根这位经典的天才艺术家及他“神圣的另类个性”和他出奇怪异的一生。许多人认可培根是20世纪最伟大的具象画家,而有些未被其诡异笔触、神秘的色彩及鬼怪般的形态所征服的人,则给他贴上了“堕落的怪物”或“20世纪黑暗灵魂”等标签。
三联画中的卢西恩.弗洛伊德是精神分析学家西格蒙德的孙子,也是著名艺术家,是培根的崇拜者和好友。卢西恩欣赏培根的人生态度,既“不给上流社会以体面和他敢冒法律风险的勇气(直到1967年,同性恋是非法的)”。
弗朗西斯.培根作品在他生前达一百万美元,去世后10年竟飙升至千万美元。2008年一幅他76年创作的三联画,以8600万美元成交。俄罗斯巨富切尔西足球俱乐部老板罗曼.阿布拉莫维奇是此作品的新东家。
培根本人在一次提及自己的作品时表示:“我希望自己的画看起来,就像有人刚刚经过,像蜗牛留下粘液一样,留下人类存在的痕迹。”。培根好像从来没有关心过钱
,好友回忆道:“他说他作品的价值可以折叠的那一刻,他就死了,它们反而都会变得毫无价值。他只是为自己而画,如果别人喜欢他的作品,那是运气。”
培根常避免回答生命意义的问题。他认为在活的那一刻:“我由衷地感到乐观...。”1986年他告诉英国面试官梅尔文.布拉格:“我只是喜欢漂移...从酒吧到酒吧,看看会发生什么吧。
培根(1909年-1992年)出生于都柏林的一间疗养院里。母亲是英籍爱尔兰人,父亲是英籍澳大利亚人的退伍军人,后来成为一名赛马师。培根的母亲是一位铁、煤矿商人的女儿。其父是英国散文作家、哲学家、政治家弗兰西斯.培根子爵同父异母的哥哥。培根的曾曾祖母Lady
Charlotte Harley曾是喬治.戈登.拜倫男爵的亲密伴侣,拜倫称她为Ianthe并以自己著名的诗Childe
Harold's Pilgrimage向她致敬。当培根的祖父得到维多利亚女王赐予恢复家族封号Lord
Oxford的机会时,培根的祖父因为财政原因拒绝了。培根很少谈及其杰出的家族史,更倾向于把自己描绘成被注定走出家族传统的异端,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很恰当的描述。
培根有一个哥、两妹、一弟。他基本是被保姆抚养长大。儿时的培根身体不太健康,有哮喘病并且对狗和马都强烈过敏,常需要嗎啡来减缓过敏症状。随父母经常在爱尔兰和英格兰两地搬家,导致了培根后来无法找到心灵的归宿,常可以从他日后的画中看出那种迷失和扭曲。
培根曾去爱尔兰与外祖父母同住。他是个害羞的孩子,但也很喜欢变装。这种嗜好和他女性化的举止,常惹怒他的父亲并导致了父子关系疏远。据说培根的父亲会让家族马夫鞭打幼时的培根。1924年培根在寄宿学校呆了18个月。这是他仅有的正式教育,他在被开除之前退了学。
一次化妆舞会上,培根将自己打扮成一名穿着珠片短裙,浓妆艳抹并抽着长柄香烟的舞女。之后又因为被父亲发现他穿着母亲的贴身衣物,对着镜子骚首弄姿而被逐出家门。
培根与卢西恩.弗洛伊德(右)
1926年的秋冬,培根以每星期从母亲信托基金得到的3英镑补贴在伦敦度过。无所事事而大量阅读尼采。
为生活他尝试着工作,虽喜欢烹饪,但很快就厌倦了。他也试着在服装店工作,可又因恐吓雇主而被辞退。培根发现自己吸引一部分富有的男性,便很快利用自己的“特点”。他学会了享受上等美食和红酒。其中一位被他吸引的男士是他父亲在军中的朋友,也是一名赛马师Smith。父亲嘱咐他教培根如何做一个男人,但全凭Smith的雄浑阳刚气概,却对他喜欢年轻男人一无所知。培根虽与其父亲难以共处,但也承认曾深深被父亲吸引。
1927年初,Smith带着培根来到当时富饶但文化衰败的柏林,这位赛马师呆了一个月就走了。培根哀叹:“他很快就厌倦了我,跟着一个女人走了。...我不知如何是好,只能多呆一阵子,后来存了点钱,决定去巴黎”。培根在巴黎呆了一年半,后偶遇了一位钢琴家和鉴赏家Bocquentin,并在其夫人尚蒂伊(Chantilly)的家里住了三个月。
那期间他经常进入巴黎市区的画廊。他看到了尼古拉.普桑的Massacre of the
Innocents,此画对培根的作品产生了影响并且在以后的创作中,经常被培根借鉴。1927年毕加索在巴黎Paul
Rosenberg画廊的展览一共展出了其106件作品,更启发了培根,唤醒了他追求艺术的决心。
30年代初,培根开始一些零星创作,但绘画只是他的兴趣。当时他是一位地毯和家具设计师(上、下)。20出头的他,邂逅两位“亲密伴侣”都是老年男性,父亲形象、导师和慷慨的赞助人。
1944年二战结束不久,35岁的培根创作了突破性作品:《以受难三联习作》,震撼的艺术世界
。令人吃惊的橙色三联画描绘了三个人兽兼并的怪异形体的纠结、咆哮与愤怒。英国艺术史论家马丁.哈里森花了十多年时间专研培根其人其画其思想。
面对这幅作品哈里森说:“培根是以希腊神话里的“复仇三女神”的复仇与正义为使然力。培根解释他的作品并没有宗教意义,但象征着人类的兽性、残忍和邪恶。这类具有挑战性的怪异作品在当时并不好卖”。但显然此作为其本人奠定了他抽象肖像始祖级的大师地位。
培根的画室好似一个巨大垃圾房。“培根认为他需要一片混乱,”哈里森说。地板被闷死在雪崩般的书页、杂志和报纸下,数以百计的照片里,许多被折成纸模型一般,以致人像扭曲以符合“培根思想”。
画室桌面摆满了色罐、刷子、抹布、香槟酒瓶和包装盒,墙上和窗帘上布满艺术家尝试用的颜料混合色。
不过培根在巴黎的工作室相比还是完美的,因为他在同一房间睡觉、画画,所以不得不保持一尘不染,以防自己的哮喘发作。他曾在经历哮喘挣扎后对朋友说:“有时我感觉已经活够了”。培根认为人死了没有来世。而他死后不要被埋葬或火化,他喜欢成为一具骷髅形象存在世间。&
50年代中后期,培根处于创作的不确定期,但是你会突然觉得画中有着一股新的能量,和他整个职业生涯的真正方向。你可以看到,培根此时处于他生命中的旺盛时期。
哈里森说:“弗朗西斯是虐恋狂,常从殴打和疼痛后得到性快感”。他在与交往8年的商业银行家埃里克.霍尔(Eric
Hall)分手后,与同样爱酗酒的前英国皇家空军战斗机飞行员彼得.莱西(Peter
Lacy)开始了一段痴迷、疯狂的恋情。但他们“酒精燃烧”后的争论变得无比暴力,两人几乎互相残杀。莱西最终迁至丹吉尔,在酒吧演奏钢琴。
他们相互定期走访彼此沮丧的情人。1962年,莱西终于在酗酒过量后魂归西天。
暴虐的莱西曾把这位痴迷执著的艺术家扔出玻璃窗外。艺评家约翰.理查德森在《纽约书评》中记述道:“他的脸部严重受伤,右眼需要缝合。但培根更爱莱西了。他甚至几个星期都没有原谅好友卢西恩.弗洛伊德对那位施虐者的鄙视和规劝。”。
莱西是培根的毕生至爱,他将自己的情感付诸于这幅哀伤又温柔的《彼得·莱西肖像习作》之中(下图)。而且一直未曾在公开场合进行过展出。直到数年前亮相苏富比拍场。
《彼得·莱西肖像习作》
在《彼得.莱西肖像习作》(上中,莱西手中所持的红酒杯暗指了他的命运。苏富比专家巴克称这是一件“强大的作品”:“站在此画前,画中人物所处位置环境的构图,让人感到震慑,它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此作有可能是在描绘莱西的脆弱面,而且没有什么比这杯红酒更深刻。它充满意义和不同层面的解释。...而它表现的结构和审美,从根本上背离了这位艺术家”。
乔治·戴尔(George
Dyer)乔治.戴尔肖像
(1967年作)
1963年,培根的职业生涯中最值得庆贺的时代开始了。54岁的培根搬进两层高的伦敦马厩的公寓,这是他余生的主要居住地和工作室。在此他巧遇上了新情人,乔治.戴尔(上图),一个英俊的小偷。他小培根25岁。本是潜入培根家行窃的,不想被掳。之后他选择做培根的情人和模特来取代被送警察局。之后培根的灵感大发,频繁地创作代尔的肖像。
镜子前的乔治.戴尔&
被扭曲的乔治.戴尔
据说戴尔受过良好教育,但对艺术一无所知,他崇拜弗朗西斯,像宠物小狗般的做了他的“随从”。但培根从不允许任何人与自己同居,所以和对待其他情人一样,培根在寓所附近替戴尔另租寓所,让他召之即来。培根也从不要任何人来打理他的家。哈里森说“他讨厌‘帐单和柔情细语’般的关系,只喜欢性。从本质上讲,他是一个孤独的人”。
模特乔治.戴尔
1971年10月,培根荣获邀请在巴黎大皇宫举行的大型展览。戴尔陪同一起前往,但他无法应对显贵们的嘈杂和崇拜者包围培根的场面,他独自外出借酒消愁,之后带着一委内瑞拉男舞伴回到酒店(培根本与他同住一间,但抱怨他脚臭而转至另间)
”。次日早晨,戴尔被发现死在卫生间里。
随着戴尔的过世,培根的艺术创作变得更私密,更集中于创作者的感受,同时也变得更内向、黑暗、矛盾;死亡和腐朽变成了重要的主题。其中一幅有鲜明的死亡场景,显现了戴尔呕吐、跌倒、最终死在马桶上。象令人难以忘怀的黑暗挽歌,带着驱魔和赎罪的内疚。流动的形体与线条似乎也展示着他情人生命的流逝。
无奇不有,1962年培根的泰特回顾展开幕式上,莱西的死讯伴随着赞美与奉承之词传到他耳中,让他痛不欲生。而在1971年,培根在巴黎大皇宫的展览开幕的那一天,又被无情地告知了他第二位挚爱乔治.戴尔(George
Dyer)在酒店房间猝死(有人称他是自杀)的消息。
“被折磨的艺术家”1971年62岁的培根
像毕加索(培根第一个导师) ,培根的作品也是他一生的视觉日记。毕加索是一位无节制的疯狂异性恋者,一生画出了他六位系列女情人;而培根是一位猖獗的肆虐同性恋者,也一生画出了他六位系列男情人。
更如同毕加索,培根也具有“危险的爱”,他们各自两位心碎的爱人都因“爱”而被毁灭。
&&& 影片《love is
the devi》(《爱是恶魔》)详尽描述了培根和乔治.戴尔的情缘。
这位“007先生”在《爱是恶魔》中,扮演潜入画家培根家里盗窃的小偷,最后却成了画家的模特兼情人的戴尔。
戴尔死前,培根是一名存在主义者,尽情享乐,经常和卢西安·弗洛伊德,John
Deakin,Daniel Farson,Jeffrey Bernard,Muriel Belcher,Henrietta
等人在伦敦红灯区苏霍酗酒赌博。戴尔死后培根渐渐淡出了这种生活,也减少了寻花问柳的次数。5年后与约翰.爱德华兹建立了他人生的最后一段恋爱关系。哈里森称他是“一个深深崇拜培根的、性格温柔、心肠极好的年轻人。”。和戴尔一样,他也没有对绘画艺术的理解,而培根没有画太多他的肖像。他常问培根唯一的问题是:“为什么你总是画我像一只猴子?”
爱德华兹是文盲酒吧工人
,培根给他的新情人买了一所附近公寓,再加上一个乡村别墅。爱德华兹也是无比敬重培根,但他不同于戴尔的一个关键方面是,他不会说任何废话。当培根开始发脾气、暴躁或释放他的酸舌头时,爱德华兹也只是说:“我暂且离开。
培根随着年纪趋老而变得平静了。他对爱德华兹的情感也更象父爱。培根去世后,无疑爱德华兹做了他唯一的继承人。但好景不长,命薄的爱德华兹并未能过多享受这笔财富,他在2003年死于肺癌,年仅53岁。
晚期培根的创作顶点是1982年的Study for Self-Portrait,和其最著名的杰作Study for a Self
Portrait -Triptych(1985-86)。
培根的一生都在寻找他的理想伴侣,
他说过:“我的理想伙伴是一个足球运动员般的男人,他有尼采的心灵。”哈里森说:“他希望伴侣比自己强,身体和精神上都能够完全征服和掌控他。”。
&& 可惜培根从未真正如愿以偿。
哈里森说:“弗朗西斯只想要一个同性恋关系,他身体顺从,但他始终占据在他伴侣的心理之上,并抱怨他的恋人们是如此之脆弱低智”。
“他认为世上没有真正的爱情,只有性欲。他无法接受两人能有一种持久的,充满爱的关系,分享他们的生活的每一天。心甘情愿为对方做出牺牲,就是满分纯洁的爱情。”
培根坚称自己从不对其创作草图准备,只有即兴创作;可是他死后有部分草图被发现。虽然泰特美術館肯定了这些草图的真伪及其合理性,艺术市场还未能承认
这些作品。1990年代初期,几张被认为已经毁掉的作品,包括50年代初期的教皇和60年代的头像重新浮现在艺术市场,这些作品同样得到了大众的肯定。
正如已故的罗伯特.休斯在2008年写道:“这画家的鸡奸行为,虐待狂,恐惧和死亡的呕吐物已成为20世纪后期英国、乃至世界的最棘手的,最不共戴天的抒情艺术家”。
自培根去世后,其声誉与知名度逐步提高。他的作品获得大众的敬仰和等量的排斥。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曾经称他为:“那位画恐怖画的人”。培根在世时是泰特美術館两度回顾展的主角,并于2008年在同一间美术馆得到了他第三次的回顾展。
如今培根的作品也在渐渐走进中国,据悉培根在中国的首展将于12月2日在南京开幕。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死刑的正义纠结,该死或冤死。
  李昌奎案在折腾一阵后,挺死派终于可以兴高采烈的欢呼胜利,属于人民的胜利。这一仗,舆论主导正确,主导正义的民意,死刑是最终的程序终结,民意认为此为实质正义彰显。
  但昨日,台湾江国庆无罪判决书,被告律师说这是迟来的正义,可是这正义不能还给一个被冤死的死人生命,这样的正义,是如此荒谬可笑,可人们习于为常,反正被判冤死的不会沦到他,一样别人家的孩子死不完。人们认为错非法律,是法官的问题,那么法官既有错判可能,为何将一个人的生命,生杀大权轻易交付给不完善的法律结构?这样一个可以轻易判明的逻辑,却被脑门涨满仇恨的情绪给取代,不得让人低怀无语。
  我们试着再翻翻,一些可见诸报端的,仅管这或冰山一角,但我们都希望在情续渐次消退后,再来看看一二案例。
  1. 聂树斌冤死案。
  据新京报报道, 今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王书金,他交代了于1994年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附近给一家工厂装暧气管道时,奸杀当地一女村民的犯罪事实。
    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凶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
    又一起冤死案。那么聂树斌是如何被冤死的呢?报道说,聂树斌住在与石家市郊区孔寨村接壤的鹿泉市鹿泉镇下聂村,1994年还不满21岁。律师在一次会见聂树斌后告诉其母亲,聂树斌已全部招认了,但他说是被殴打后受不了各种各样的审讯方法才招认的。
    之后,聂树斌什么时候被判的死刑,什么时候被执行,家里人没得到讯息,律师也没告诉过其家属。直到一年以后,聂树斌的父亲赶到儿子被关押的监狱给他送点东西时,狱警才告诉他,聂树斌已执行了死刑。
    令人气愤的事,记者去采访案件是遭到各方的推委。当时参与办案的民警表示警方说:“聂树斌杀人一案是10年前的事了,早已审理终结。不能告诉细节,还是到法院去查案卷吧。”
    而当年审理此案的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郭连申在电话中说,“聂树斌一案由于时间太长,现在回忆不起细节了,中院的档案室里存有档案。”然而,当记者来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时,院办公室一姓杨的主任却说时间太久了,人员频繁更换,找不到记录,而死刑犯的档案在结案一年内都上交给最高人民法院了。
    而原侦破聂树斌“强奸杀人”一案的石家庄警方、公诉机关、主审法院均没有任何动静。
    这样,一件因错判而被冤死的案件就这样搁着,当事方无动于衷。不知道是因为这样的事是经常发生,习以为常,还是这是一件不足挂齿的小事,而不值一提。
    这不仅让我想起了一件多年以前的类似的案件,辽宁营口曾有一件“杀妻案”,案中“罪犯”当时被判无期徒刑。过了若干年后真正的凶手被抓到,发现是一起错案。原因之一就是“罪犯”当初是被屈打成招的。
    应该承认,死刑对重大犯罪行为有一种巨大的震慑作用。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来讲是一种合理的惩罚。
    但是现在,在刑讯逼供和司法腐败还不能根本消除的情况下,对死刑的判决要慎之又慎,决不能再出现错判、误判的现象。
    如果当初是被判的有期(或无期)徒刑,如果罪犯后来被证明是被错判,还有挽回的可能,而如果被判死刑的话,那么就没有挽回的可能了。
    当然,被错判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人的生命是不能被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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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呼格吉勒图冤死案    余律师
16:31  [转帖]内蒙男子被错判死刑 真凶现身4年仍未昭雪    内蒙男子被错判死刑 真凶现身4年仍未昭雪    日11:49   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8月5日报道 1994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孔寨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21岁的河北青年聂树斌被控实施了这起犯罪,并因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于日被处决;2005年1月,身负多宗命案的王书金在被捕后承认,前述孔寨村奸杀案是他所犯,王在供述中提供了“非常人所能供述的案件细节”,并精确指出了案发地点。    
这起曾经轰动全国的案件,于2007年获得突破性进展。聂母多次为儿子的案子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均被以没法提供原审判决书为由驳回。然而就在2007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的王书金向河北高院提出上诉,理由却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  与此案有着类似的一个案件出现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1996年呼格吉勒图因为“涉嫌奸杀”被执行死刑,2006年“呼格吉勒图案”的“真凶”浮出水面,“呼格吉勒图案”一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而今“呼格吉勒图案”再起波澜。    6月17日,对于李三仁、尚爱云夫妇来说,又是一个特殊的星期三。每周周三,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都会有人专门接访他们。    离开法院,两位老人骑上自行车回家。在他们的自行车车篓里,放着两份报纸的复印件。一份是日的《呼和浩特晚报》,一份是日的《内蒙古法制报》。    两份距离9年的报纸,都报道了日,发生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的杀人案。不同的是,《呼和浩特晚报》报道指向的嫌疑人是李三仁、尚爱云的儿子呼格吉勒图;《内蒙古法制报》报道指向的嫌疑人名叫赵志红。    日,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就是报案的呼格吉勒图。在移交检察院、公开审理后,当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日,被当地媒体称为“杀人恶魔”、在内蒙古境内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赵志红在地毯式侦查中落网。赵志红在落网后,承认他曾经在1996年4月的一天,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    此案一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更加认定,一向老实、木讷的儿子是被冤杀的。    2006年,内蒙古司法机构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组复核此案。日,身负重案的赵志红的死刑被临时叫停。    4年过去,此案仍在原地踏步,赵志红仍被羁押。  
  笔录证实并未“供认不讳”    5月27日,记者从内蒙古司法机关一位重要领导处得到一份13年前的笔录,该笔录显示,即使在被枪决前一个月,呼格吉勒图也坚持自己是无辜的。    该笔录制作于日晚上9时20分,询问人为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被询问人是同年6月10日下午2时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    从时间上,1996年的5月7日应当是呼格吉勒图所涉嫌的“四•九”女尸案,经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的一周后。    在这份共计7页、1500字的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在叙述“当晚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呼格吉勒图做了如下陈述:“我当晚叫上闫峰到厕所看,是为了看看那个女子是不是已经死了……后来我知道,她其实已经死了,就赶快跑开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没有办法之后……猜的、估计的……我没有掐过那个女人……”    笔录显示,询问人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    显然,这份笔录并未引起检察机构的重视。而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指控呼格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    枪下留人之后    新华社内蒙古分社政法记者汤计,曾5次以内参形式报道呼格吉勒图案件疑点。    2006年底,就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前12天,新华社内蒙古分社的“内参”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重视。    “赵志红终于在日前保住了性命,这也是呼格吉勒图案件目前看到的唯一希望和最大信心。不过这种信心正在被内蒙公检法三家办案的4年拖拉中慢慢消磨,受害者家属甚至已经重新拾起了屡屡上访的老路。”呼格吉勒图父母聘请的律师苗立对记者说。    曾经多次呼吁重审呼格吉勒图案的一位内蒙古政法系统重要知情人,向记者透露了更多内幕。    据其介绍,1996年“四•九”女尸案案发后,办案单位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侦人员就已经在女尸的阴道内提取了分泌物(作案人的精液),按照最基本的刑侦破案规则要求,这种分泌物是应该、也是必须进行技术化验和分析的。遗憾的是,这个最有力的证据被时任办案领导“遗忘”了。    公检法当事人多已升迁    5月29日,长期关注此案的两名公安部刑侦技术专家杨承勋和吴国庆告诉记者,呼格吉勒图绝非凶手。    杨承勋说,赵志红落网后,他曾经亲自赶赴内蒙古对赵志红做了包括测谎、心理和精神鉴定等技术测定,最后的结果证实赵志红确系1996年“四•九”女尸案的真凶。    曾经多次对比过呼格吉勒图和赵志红卷宗的刑侦专家吴国庆,对此案发表看法时更加直言不讳:“我的态度很明确,我也多次向公安部和中央领导同志汇报过,一案不会有两凶,其中必然有一个是冤枉的。”    在谈到此案因何在赵志红落网4年后,法律程序却没有任何启动迹象时,吴国庆说:“现在这个事情已经反映到中央了,相关方面要求公检法三家给出意见,而公安机关的意见早已经明确,关键的问题在法院。”    “这个案件的事实部分早已经明确,不应该存在任何悬念。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必然就有多名责任人被追究刑责和党纪政纪处分。而当年公检法三家单位的办案人都已经有了相应职务的调整,有的甚至已经升职或调迁,难度可想而知!”向记者提供笔录的内蒙政法系统的那位重要领导,毫不隐晦地对记者说。    而今,距离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已经13年。  
  3. 湖南怀化爆离奇冤案 凶手被毙16年死者仍健在    记者赶赴当年案发地湖南省麻阳县,实地了解当年该案的情况    文 特约记者 向明凯 谭茜琛 本报记者 黄迎峰    16年前,湖南怀化,一个名叫滕兴善的人因“杀人碎尸”被判处死刑并已枪决,而当年公安机关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却至今仍然活着!    今年6月初,记者远赴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采访了滕兴善生前的妻子张某等相关当事人。得知滕兴善的儿子滕辉和女儿滕燕,正委托法律代理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法院“宣判滕兴善无罪,并恢复名誉”,为父亲洗雪沉冤,以慰其在天之灵。    6月12日,记者再次来到张某家,她告诉记者,两天前已正式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了申诉。这宗尘封了16年的“杀人碎尸”案,重新浮出水面。人们关注的是,这么一宗冤案是怎么办成“铁案”的?错杀了滕兴善,也就放过了“杀人碎尸”的真凶!    “凶手”滕兴善16年前被枪决    近日,记者赶赴当年案发地湖南省麻阳县,实地了解当年该案的情况。    1987年4月下旬,在麻阳县城的锦江河中,相继发现了被肢解的6块女性尸块,当地警方当即立为“4.27特大杀人碎尸案”,并展开侦破。该案惨绝人寰,社会影响极坏,警方破案的压力不小。在对失踪人员的排查中,警方发现曾在麻阳县城当时的“广场旅社”做过服务员的贵州省松桃县女子石小荣(当时18岁)离奇失踪。通过血型对比等调查手段,石小荣最终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    于是,曾与石小荣有过往来的人员都被列入排查范围。而根据肢解尸体的手法比较专业这一特征来看,公安机关又将疑凶的调查范围首先集中在医生和屠夫两类人身上。由此,当地马兰村农民滕兴善进入了公安人员的视线,理由是:首先,他是个屠夫;其次,有人反映,滕曾经到过广场旅社嫖娼。    日,当地公安机关将滕兴善收容审查。日滕兴善被检察机关起诉。同年12月13日,滕兴善被一审判处死刑。    记者看到,在当年的怀化地区(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案情是这样认定的:“一九八七年四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兴善与其有暧昧关系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丢失现金,怀疑系石盗走,便追赶石至马兰洲上,将石抓住,石呼救挣扎,被告人将石活活捂死。尔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的尸体肢解成六块,分别抛入锦江河中灭迹……”    记者还注意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终字第1号的《刑事裁定书》中,对案件作出了这样的终审结论:    “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滕兴善对杀人、碎尸的犯罪事实是其主动交代的,并能与科学检验、鉴定结论相符,且提取了部分物证证实,其上诉提出‘没有杀人,以前的交代是乱讲的’的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滕兴善杀人、碎尸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罪该处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三十六条(一)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日,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    “被害人”石小荣一直活着现被劳教    记者看到,滕燕姐弟在为父亲申冤的《刑事申诉书》中这样写到:“当年案卷材料中的被害人石小荣1987年3月在麻阳务工时失踪,以此推论其为死者。实际上石小荣当时被他人拐卖至山东省鱼潭县农民赵洁友为妻,1992年在为赵洁友生育一双儿女后才与贵州省家里的亲属联系上。1993年石小荣返回贵州老家……2002年石小荣在贵州省清镇市与刘某结婚,现生育一女孩,目前居住在贵州省清镇市……”    对于申诉书中所说的石小荣尚在人间的情况,为了慎重起见,记者拨通了远在贵州松桃县石小荣的五姐石桂仙(原名石树珍)的电话——    记者:“你是否知道当年滕兴善故意杀人案?”    石桂仙:“知道”。    记者:“案中‘被杀害’的‘死者’石小荣,与你有亲属关系吗?”    石桂仙:“就是我家妹妹,我家的六妹。”    记者:“你家六妹,也就是石小荣,现在是否还活在人世?”    石桂仙:“当然还活着,她现在被关在劳教所。”    石桂仙随后向记者回忆了18年来的有关情况。她说,1987年春节的时候,她“六妹”石小荣,来到麻阳县城的广场旅社当服务员,可不久就与家里失去了联系。直到后来麻阳县公安局多次开车找到她贵州老家,说当地发生一起碎尸案,死者可能是石小荣。石小荣的四姐按公安局要求辨认了根据死者骨骼复原的石膏像,觉得很像石小荣。最后,公安机关便认定死者就是石小荣。从此以后,家里人就一直以为石小荣已经不在人世。    大概是1992年的某一天,石家收到一封来自山东的信,信是石小荣寄来的,只写了“妈妈、五姐”等几个字(石小荣不大识字),寄信地址是在山东省鱼潭县某地。石桂仙清楚地记得当时的情形:“当时我们感到非常的惊奇,我妈妈当场跪在地上,求天拜地,因为六妹明明已经死了,都成了冤鬼了,怎么会来信呢?”于是,石家立刻让石桂仙的丈夫,按照信上的地址去山东找石小荣,但是没有找到。1993年年中,石小荣突然回到了贵州老家。她告诉大家,1987年她被人贩子从麻阳拐卖到了山东……    石桂仙向记者证实:石小荣与丈夫刘某均因贩毒双双被抓,石小荣现在贵州女子劳教所接受劳动教养。因此,记者暂时无法采访到石小荣。    贵州女子劳教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石小(晓)荣确实在该所接受劳教;目前,石小荣也确实已经委托律师,要求当地法院撤销当年关于她与滕兴善“有暧昧关系”且已被滕“杀害”的错误判决,并提出给予名誉损害赔偿的请求。    滕家兄弟:知道是冤案却无钱申诉    当年案发地点锦江河,是穿过麻阳县城的一条河流。记者在渡口找来一条渡船,横渡水流湍急的锦江河,来到河对岸的高村乡马兰村。滕兴善的家就在马兰村。此村是个典型的傍水而居的拥挤的山寨村落。邻里间屋挨着屋、户对着户,鸡犬相闻。滕家五兄弟(滕兴善排行老二)中的其他四个,都还居住在这里。滕的父母亲均已去世。    记者看到,当年滕兴善紧靠着马兰村小学而建的两间平房,如今依然还在,只是年久失修,一堵墙已坍塌了大半。滕的大哥滕兴本告诉记者:房子里面的柜子、床铺等,依然是当年摆放的位置。只是床上堆积的柴草,满布的蜘蛛网,厚厚的灰尘,向人们表明主人已不在了。    滕家老大滕兴本悲伤地对记者说:“我们全家人一直都坚信他(滕兴善)不会杀人。一是,当时说那个女的到过他家里,但是我们都没有看见过,连他隔壁邻居也从来没有看见过。二是,当时邻村划渡船的船工王明正等人,明明看见那些尸块是从漫水渡那边漂下来的,而漫水渡在马兰洲上游,他们(办案民警)说兴善在马兰洲杀人抛的尸,可江中的尸体哪会朝上游漂呢!肯定搞错了……”  
  说起自己被错定为与滕“右暧昧关系”并“被杀害”,石小荣就觉得委    滕家老三滕兴和带着记者,沿着曲曲弯弯的泥泞山路,深一脚浅一脚地向滕兴善的墓地走去。一边走,一边和记者聊了起来。    记者:“(滕兴善)人被抓了以后你看见过吗?”    滕兴和:“就是开庭的时候看见过。他在庭上喊冤,他一直(对家人)说‘人不是我杀的,政府也不会杀我’。”    记者:“如果现在证明这个案子搞错了,再平反的话,你有什么想法?”    滕兴和:“唉,什么想法不想法,反正人也死了,也不得活过来了。    只是,当时办案的那些人,应当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记者:“当年,你父亲、母亲怎么看(滕兴善杀人)这件事情呢?”    滕兴和:“我们全家人都相信他不会(杀人)。我父母亲哭得要死呢,觉得很冤枉,知道自己儿子不会杀人。我爸爸都因为这事,天天不吃饭,不久就气死了……”    记者:“这个事情给你们家里造成很大的影响啊?”    滕兴和:“当然啊,给家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啊,人家都骂我们是杀人犯家里的,抬不起头。其实以前我爸爸经常教育我们兄弟不要打架、多交朋友……”    记者:“那你们清明节的时候还会来给他(滕兴善)扫墓吗?”    滕兴和:“有,去了那边祖坟山拜了以后也会来他这里的。他(滕兴善)不是埋在祖坟山里,因为别人说枪打死的不好,不能埋在祖坟山上的。”    记者:“你们早就知道那个‘被杀害’的女的还活着,你哥哥(滕兴善)可能是个冤案,为什么不去告呢?    滕兴和:“是听到别人说了那个女的还活着,没有死。但我们家太穷,没有钱就不敢申诉……”    滕兴善的墓地在村西头一处陡峭的山腰上,一堆黄土,杂草丛生。站在墓地边上远远望去,马兰村依稀可见……    当年百人签名,强烈要求“枪下留人”    记者颇费周折找到了当年滕兴善的辩护人之一——今年73岁的滕野。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当年的《申诉状》(当时打印成“公诉状”)。    该《申诉状》的日期是日,诉状中列举了该案中存在的重大疑点十多处,并断定:“1、本案被害人80%尚在人间,(被杀者)90%不是石小荣的尸体。2、案中证据能证明的正是滕兴善绝非杀人,也不会杀人,也无条件杀人。办案人员则:一不深入调查,二不认真通盘研究,三求功心切,非法逼供,四草菅人命,目无法纪。3、希望中院冷静,高院认真,实事求是,为时也还不晚。反之,迁就中院,朱笔一点,冤杀者死不瞑目,办案者将依法追究,后果不堪设想——望三思。”(节录自原《申诉书》,基本未作改动——记者注)    记者看到,该份《申诉状》后面还附有上百名当地党员、干部及村民的签名。湖南高院是日作出终审裁定的,而该份《申诉状》于日由滕野紧急送达湖南省高院,强烈要求“枪下留人”。令人遗憾的是最终无济于事。滕野说:“1月28日,我刚刚从长沙回到麻阳不久,就听说,滕兴善在当天上午已被枪决。有人说,他在刑场还喊冤呢……”    记者采访了当时在该《申诉状》上签名的马兰村部分村民,他们都说,根据各种情况分析,这是一宗错判的冤案,他们都不相信滕兴善会杀人,“直到他(滕兴善)被枪决了,我们也不相信他(滕兴善)杀了人”。 一位签了名的马兰村村民说:“果然,他(滕兴善)死了没几年,就听到有人说那个被杀了的女子还活着。他真是白白被处死了,死得太冤了!”    湖南省高院:连夜研究该案    据接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人士向记者透露,湖南省高法院在接到滕燕、滕辉姐弟俩申诉后的第一时间里,即对该案予以了高度重视。相关人员立即逐级上报。湖南省高院当即连夜召开了有该院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该案。    有分析人士向记者预计,湖南省高院料将迅速立案,确定办案单位和办案团队;同时,纪检、检察等部门也料将介入。    滕燕、滕辉向记者表示:父亲滕兴善当年曾经多次反复表明自己没有杀人,而当时该案的相关定案证据也是漏洞百出,存在严重问题。可父亲最后仍被认定为杀人凶手,最后还被执行枪决。作为儿女,一定会将父亲的冤屈申诉到底,还父亲一个清白。    记者辗转找到滕家姐弟委托办理该案的代理人,该位代理人表示,暂时拒绝对该案发表任何看法。    有关滕兴善一案的最新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并及时追踪报道。    记者手记:比错案更可怕的是冷漠和愚昧    向明凯  
  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司法错误,往往人妖颠倒、草菅人命。这一“杀人碎尸案”发生戏剧般地变化,使人心里不禁犯嘀咕:究竟还有多少个滕兴善在蒙冤?那么,“杀人碎尸案”的真凶又是谁呢?此案背后没准隐匿着又一宗冤案!    《十五贯》和《窦娥冤》里的冤案,旨在唤醒人们秉公执法,切勿善恶不分、冤枉无辜之人。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竟然出现一个又一个的冤案,令人惊心!这既是对我国公检法机关执法的一个严峻的考验,也是对一些地方办案的真实性的一个拷问。    冤案的昭雪,多数情况下有赖于偶然因素。假如那位被司法机关认定被谋杀的石小荣不“复活转世”回到贵州老家,滕兴善“杀人碎尸案”也许会永远得不到洗雪。    如今,滕兴善被错杀一案,终于进入了司法程序。我们相信,依法为滕兴善平反、为其恢复名誉并进行国家赔偿、追究当年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等,将很快会有结果。    在对该案长时间的跟踪采访过程中,有两个案件本身以外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记者。    首先,是一些执法部门和地方基层干部责任感的缺失和对老百姓的冷漠。石小荣已经“被杀害”,这在当地是人人皆知的事情,贵州当地公安机关也早应依法将其户籍作“死亡”注销处理。然而,“被杀害”的石小荣几年后又重新出现,并且经历了到派出所上户口、办身份证、改名“石晓荣”、两次结婚、再次生育一孩、贩毒被劳教等一系列事情,至少要过公安、民政、劳教委、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多个“关口”。可是,偏偏就没有一个部门、一个干部提出这样一个本该严肃对待的问题:她是一个当年“被杀害”的人,因为她的“被害”,有一个所谓的“凶手”蒙冤被处以死刑!    如果当年石小荣一“复活”,就有任何一个部门或个人来重视这个简单而又事关重大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那么,滕兴善一案,完全可以早在10年以前就得以纠正,其所有的亲属就可以少承受十多年的精神折磨。正是这样的冷漠,导致了这起冤案时至今日才迟迟浮出水面。    其次,是滕兴善部分亲属的无知和愚昧。湖南麻阳是个典型的贫困县,滕家兄弟几乎都没有什么文化。10年前,被滕兴善“杀害”的“死者”石小荣回到贵州老家,知情人马上将这一重要情况告诉了滕家兄弟。但是,滕兴善的家人,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居然没有人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申诉。滕的大哥滕兴本、弟弟滕兴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解释说:“我们没有钱,也怕跟政府打官司……”我们不忍心责备这些没有多少文化的善良的农民,但是,这样的无知和愚昧,却又实实在在地差点让这起冤案得不到昭雪。    一起错案可以纠正,而一些“父母官”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对老百姓的冷漠,以及落后地区少数群众的无知和愚昧,又该由谁来纠正和弥补呢?        法律是讲求正义的,但执行和诠释法律的是人,虽然这个执行的精英们,皆有一定相当法学素养。但因为只要是人,都可能犯错,不管这法律架构设计得如何完美,都有可能错判而让无辜者死于非命。先进如欧美等,也一样有冤假错案发生,更何况,被所谓程序正义包裹的法律,因为个人素质及社会架构上先天缺憾,并不能保证所谓的正义是在公平及完全合法上进行的。人命关天,死刑的无可逆性,就算冤案得于昭雪,但已死的人命,谁来赔偿他们呢。      希望这一二案例,能让死刑的坚持者,冷静的思考一下,死刑的真的比终身监禁威慑人们的潜在犯案行为吗?和无辜者的无端冤死,死刑真的无可取代,和唯一的正义吗。  
  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司法错误,往往人妖颠倒、草菅人命。这一“杀人碎尸案”发生戏剧般地变化,使人心里不禁犯嘀咕:究竟还有多少个滕兴善在蒙冤?那么,“杀人碎尸案”的真凶又是谁呢?此案背后没准隐匿着又一宗冤案!    《十五贯》和《窦娥冤》里的冤案,旨在唤醒人们秉公执法,切勿善恶不分、冤枉无辜之人。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竟然出现一个又一个的冤案,令人惊心!这既是对我国公检法机关执法的一个严峻的考验,也是对一些地方办案的真实性的一个拷问。    冤案的昭雪,多数情况下有赖于偶然因素。假如那位被司法机关认定被谋杀的石小荣不“复活转世”回到贵州老家,滕兴善“杀人碎尸案”也许会永远得不到洗雪。    如今,滕兴善被错杀一案,终于进入了司法程序。我们相信,依法为滕兴善平反、为其恢复名誉并进行国家赔偿、追究当年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等,将很快会有结果。    在对该案长时间的跟踪采访过程中,有两个案件本身以外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记者。    首先,是一些执法部门和地方基层干部责任感的缺失和对老百姓的冷漠。石小荣已经“被杀害”,这在当地是人人皆知的事情,贵州当地公安机关也早应依法将其户籍作“死亡”注销处理。然而,“被杀害”的石小荣几年后又重新出现,并且经历了到派出所上户口、办身份证、改名“石晓荣”、两次结婚、再次生育一孩、贩毒被劳教等一系列事情,至少要过公安、民政、劳教委、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多个“关口”。可是,偏偏就没有一个部门、一个干部提出这样一个本该严肃对待的问题:她是一个当年“被杀害”的人,因为她的“被害”,有一个所谓的“凶手”蒙冤被处以死刑!    如果当年石小荣一“复活”,就有任何一个部门或个人来重视这个简单而又事关重大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那么,滕兴善一案,完全可以早在10年以前就得以纠正,其所有的亲属就可以少承受十多年的精神折磨。正是这样的冷漠,导致了这起冤案时至今日才迟迟浮出水面。    其次,是滕兴善部分亲属的无知和愚昧。湖南麻阳是个典型的贫困县,滕家兄弟几乎都没有什么文化。10年前,被滕兴善“杀害”的“死者”石小荣回到贵州老家,知情人马上将这一重要情况告诉了滕家兄弟。但是,滕兴善的家人,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居然没有人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申诉。滕的大哥滕兴本、弟弟滕兴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解释说:“我们没有钱,也怕跟政府打官司……”我们不忍心责备这些没有多少文化的善良的农民,但是,这样的无知和愚昧,却又实实在在地差点让这起冤案得不到昭雪。    一起错案可以纠正,而一些“父母官”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对老百姓的冷漠,以及落后地区少数群众的无知和愚昧,又该由谁来纠正和弥补呢?        法律是讲求正义的,但执行和诠释法律的是人,虽然这个执行的精英们,皆有一定相当法学素养。但因为只要是人,都可能犯错,不管这法律架构设计得如何完美,都有可能错判而让无辜者死于非命。先进如欧美等,也一样有冤假错案发生,更何况,被所谓程序正义包裹的法律,因为个人素质及社会架构上先天缺憾,并不能保证所谓的正义是在公平及完全合法上进行的。人命关天,死刑的无可逆性,就算冤案得于昭雪,但已死的人命,谁来赔偿他们呢。      希望这一二案例,能让死刑的坚持者,冷静的思考一下,死刑的真的比终身监禁威慑人们的潜在犯案行为吗?和无辜者的无端冤死,死刑真的无可取代,和唯一的正义吗。  
  两句话:    第一、死刑对于遏制高烈度犯罪有效果,主要体现在威慑效果上。  第二、死刑有代价,主要体现在不可逆的冤假错案上。    综合考量,在现今阶段的中国,遏制犯罪的积极意义大于错杀好人的消极意义。因此,应该继续保留死刑。    以上是我对死刑问题的分析与判断。一般地说,具备工程思想的理性人大多也是这么思考的。
  专题探讨:终生监禁是否可以全面替代死刑    死刑的震慑力度要大于终生监禁,这个判断应该是无甚疑义的。对全社会而言,上述两种威慑力度所对应的被遏止犯罪数量的差异记作A;两种刑罚造成的冤案数量差异记作B。如果A所体现的价值大于B,那么就不可替代;反之,就应该废止死刑。    对于不同的国度以及不同的发展阶段,A和B也都不尽相同。那么对于我国当今阶段来说,A和B哪个所体现的价值更大呢?这个是可以通过取样统计计算实现准确判断的。
    1.死刑不比終身監禁更具威懾力,中國法學專家和美國刑事專家菲利都曾就死刑的廢止與否和原死刑案件發生率做過分析,死刑廢止並不會讓原死刑案犯罪率增加。    2.冤死者的生命是無可賠償的,這些冤死者有義務為不完美的死刑制度犧牲嗎?大家都是人生父母養的,做人不能太冷血。
  其实这个问题不难解决,死刑不立即执行,给上10到15年的缓期,如果到时没有新证据翻案再执行即可。
  @四號  16:39:38        1.死刑不比終身監禁更具威懾力,中國法學專家和美國刑事專家菲利都曾就死刑的廢止與否和原死刑案件發生率做過分析,死刑廢止並不會讓原死刑案犯罪率增加。        2.冤死者的生命是無可賠償的,這些冤死者有義務為不完美的死刑制度犧牲嗎?大家都是人生父母養的,做人不能太冷血。  -----------------------------  如果死刑和终生监禁的威慑效果基本相同,那么确实应当废止死刑。不过,我对“中國法學專家和美國刑事專家菲利”所作的那个分析存疑。单就感觉上来讲,我就觉得拉出去枪毙远比关一辈子可怕得多。    我想看看那个分析的具体材料,您能否在此提供?
  @pk-09-14 16:45:45    其实这个问题不难解决,死刑不立即执行,给上10到15年的缓期,如果到时没有新证据翻案再执行即可。   -----------------------------  嗯,技术性改进,这个想法的可行性值得论证。    法庭宣布判处死刑,并宣布具体的执行日期。这个日期可以选择在宣判日之后的10年,其间允许被告无限次数上诉,补充侦查以及审理费用(包括原告的出庭补偿费用)均由被告全部承担。如果被告方彻底死了心,可以放弃延期,要求立即执行。
  不错的浆糊脑袋
  昨日較無時間,但基本上死刑威懾力問題,本人將摘撿數則供諸君探討。    首先我們看看張遠煌教授的一篇相關論文。      死刑为什么没有特殊威慑力  ——基于实证素材的解读与分析  张远煌  一、问题的提出    死刑对犯罪具有最强烈的威慑力,一直是国家保留死刑的最主要根据。在各国政府声称保留死刑的理由中,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了这一理由。从立法者或者法官角度看,死刑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为某种犯罪(如谋杀)配置死刑,可以凸显该种犯罪的特殊严重性。这种特殊标定作为一种教化力量可以强化社会成员不去实施该类行为的抑制力。一旦废除死刑,就会降低人们对最严重犯罪的理解力,犯罪率就会相应上升。另一方面,通过死刑的执行所产生的现实恐吓效应,可以制止或阻吓其他的暴行。法国内政部长佩雷菲在本国废除死刑前夕的主张,大致可以代表这类官方立场:“如果废除了死刑,法国将陷入混乱,恐怕将退回到个人复仇横行的社会中去。”    死刑作为国家施于社会的最严厉控制手段,自1764年,在启蒙运动的影响下,犯罪学家基萨里•比卡赖阿第一次提出死刑对国家既无益处也无必要的观点之后,“这个问题被哲学家、法学家、政治家谈论不休。但是,争论来争论去,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事实上,死刑立法及死刑执行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对于其力图控制的行为的实际效果,不同于报应这种深层的人类情感,其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可验证性。随着实证研究素材的积累,死刑威慑力之检验已具有了相当的事实基础。但问题在于:如何对现有研究结论进行正确地解读;如何在正确解读的基础上,去伪存真地作出理性判断。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溯本清源地终结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各种简单重复或漫无边际的无谓之争,而且也有助于认清死刑存废的实质,从而明确在国家层面应该努力的方向。    二、实证研究结论及其应用价值    死刑威慑力的验证,以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系列实证研究最具代表性。目前所获得的有关该问题的重要结论,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一)研究涉及的犯罪类型:集中于死刑立法或死刑执行对谋杀犯罪的影响,没有涉及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和具有政治动机的暴力犯罪。    (二)检验的基本方法:(1)比较同一区域死刑废除前后谋杀的发案情况;(2)比较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不同区域谋杀的发生率;(3)分析死刑实际执行后,同一区域在一定时限内谋杀犯罪的数量是否下降。  
  (三)基本结论    1、关于死刑立法的威慑力    其一,塞林教授: 1977年对在社会组织、人口结构以及经济、社会条件相似的15个州(共分5组,每组的3个州至少有一个州保留着死刑)的调查结论:在1940——1955年期间,这些州的年平均凶杀率与最高法定刑是否为死刑之间不存在联系;    其二,皮特森、拜莱教授: 在1980年至1995年间,对6组规定有死刑的州和取消死刑的州的凶杀率的分析表明,这些州的大部分证据恰恰证明死刑与威慑假设相反;    其三,拜莱教授:在1987年和1994年,分别对50个州1961年至1971年和1973年至1984年两个时期的杀警行为的分析结论是:没有发现证据可以证实在规定了死刑的州的杀警行为,要少于没有规定死刑的州;也即,死刑规定并不能为警察提供额外的可使其免受被谋杀的保障。    上述材料也印证了更早期的舒斯勒教授对1925——1949年间死刑效果的研究结论:没有死刑的州,杀人犯罪率比有死刑的州低;同时,同时期其他国家——加拿大、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丹麦、瑞典、挪威、荷兰、意大利和奥地利——的数据也表明,死刑对凶杀率没有什么影响。    2、关于死刑执行的威慑力    关于一次死刑的执行,是否会减少紧随其后的某段时间内(最长以1个月为统计周期)的凶杀数量,目前的结论不尽一致:    其一,厄林奇教授:1975对美国1935年至1969年间凶杀率与死刑执行率之间的关系的研究结论为:执行率越高,凶杀率就越低;在每年犯罪高发期多执行一次死刑,或许平均可以减少7至8宗谋杀。    其二,莱森教授:1985年对年和年两个时间段的凶杀数据,重复厄奇林的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是:在凶杀率与逮捕率、定罪及定罪后执行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统计学上的负相关,即随着这些惩罚变量的可能性的上升,凶杀率出现下降;同时,其估计的惩罚变量的交换值为:每一次死刑执行可减少8&#宗凶杀案。    其三,拉宾教授:2002年对美国3000余个县年的凶杀率与执行率进行的统计分析认为,一次死刑执行至少平均减少18次谋杀。    对上述结论提出反证的是:塞林教授年在对实施死刑的州和已经取消死刑的邻州的凶杀案数量进行比较后认为,已经取消死刑的州的凶杀案要少于实施死刑的州,最早废除死刑的州,其凶杀案数量最低;莱伯特教授1983年进行的验证性研究结论是:死刑的执行与谋杀犯罪之间没有直线联系。  
  ( 四)实证研究结论的价值    从方法论上讲,任何有关死刑威慑效果的精细研究,都面临着两个无法跨越的障碍:其一,威慑与心理感应相联系,而对心理感应的强弱,难以进行精确统计;其二,更为重要的是,人类至今为止,尚无将死刑威慑力(假定其客观存在)对凶杀犯罪的影响与同时期源于社会因素、个体心理及生理因素的影响剥离开来的手段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从一个角度提出的关于死刑效应的验证结论,往往也可以从另外的角度提出其他的替代解释,从而使人们对死刑效应本身难以得出很确定的明确结论。正因如此,即使在理论界也有“死刑的威慑力不可能被证明”的观点。    但是,在刑事政策层面,上述问题并不足以影响是否选择将死刑作为反犯罪的合理手段。人类作为智慧型动物的特性决定了,人们完全可以根据“重罪和轻罪是由于其他与立法者轻而易举写出的、法官一直适用的刑罚根本不同的原因的共同作用而增加和减少”的犯罪规律和死刑适用机理的经验性认识,获得有关死刑对预防犯罪实际功效的正确推论。现有的各种应用研究,再加上人类与犯罪作斗争的丰富实践,对于人类理性地选择反犯罪手段已经足够,并不需要得到所谓的确切证实的结论后,才能在反犯罪的对策体系中,排除死刑的运用。因为,按照经过理性过滤后的经验行事,原本就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为模式。至于死刑无威慑效力或效力极为有限的经验性结论的刑事政策指导意义,则取决于如何看待这种结论的道德和政治观点,而不应是结论本身。因此,具有美国官方意境的如下论断,是值得高度警惕的当代死刑维护论:将关于死刑的科学证据应用于任何政策,都将要求极其严格的证明标准;而死刑威慑效力的应用研究几乎是确定地无法满足上述证明标准的。这种假借实验科学之精细研究标准,来衡量社会科学研究结论的不切实际的机械言论,极易在原本简单但已被人类弄得十分纷乱的死刑效力问题上乱上加乱,以至使许多不明事理的人无所适从。    三、 死刑立法功效之分析    各类应用研究都一致地证明:死刑的存在并不能产生减少谋杀行为的实际效果。这一结论,由于以下事实和信息,得到了进一步补强:其一,在那些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中,尽管这些国家有大小、强弱之分,也有地域和文化之别,都没有因此发生暴力犯罪爆涨、社会治安难以控制的局面。其二,2004在中国举行的死刑国际会议上,美国学者也确认,现在已经没有人相信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的情报;立陶宛代表也展示了该国在废除死刑后,犯罪率不但没有上升,而且还有所下降的研究结论。    既然“关于威慑力或者一般预防效果的价值,现在不是都承认在科学上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吗?”为什么死刑立法对犯罪有特殊威慑力,还是被反复强调呢?其原因不在于现有的科学认识不足,而在于人们观念上的误区和政治上的误导。  
  (一)立法者忘记了一个基本事实:社会并非简单的同类集合体    在立法者看来,犯罪与将要遭受的惩罚是如此确定,每一个正常的社会成员都应当以其最基本的预见,面对死刑的威胁,在死罪面前望而却步。这种由来已久的习惯性认识,实际上陷入了认识的误区:人类社会是整齐化一的同类集合体。然而,真实的人类却是:“人类的生命如同其他物种的生命一样,永远既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永远既有它的群体表现又有个体表现。”社会作为一个复杂的大系统,是由在生理结构及心理结构特征方面大不相同的、分属各个社会阶层或隶属于不同社会组织的、处于不同生存状态的个体相互结合的产物。社会成员固然有体现该社会基本属性的某些共性特征,但个性始终是标示社会成员真实存在的最基本方面。而立法始终是以社会共性为根基的,其指向只能是过滤掉了具体差异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人。这种本质上的对立决定了,有立法就必然有违法,有死罪就必然有人冒犯死罪。在这种意义上,刑法中的死刑规定,在功能上最多只能表征立法者最憎恶的行为类别。除此之外,在难以有其他的功利价值。这正如钟表上的指针,虽具有指示时刻的功能,但却不能影响时刻一样。    人最初作为生物体,经过制度化的以社会期待的行为模式和社会角色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化过程,才转变为具体的社会存在。但是,“人类并非只是等着接受或安排的被动对象。”“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发展出自我认同感,以及独立思考和行动的能力。”面对死刑这种制度性安排,人们的认识态度本质上存在重大差别。对那些深受主导意识约束、社会规范内化良好、生存竞争能力强的人群而言,不用说杀人,就是一般的违法也是道德或宗教上的可耻行为。对这类群体而言,借助于死刑威慑告诉他“不要杀人”往往是多余的。而对那些因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贫困而陷入生存竞争的原始状态中的人,遵守文明规则本身就是一种奢侈品。其是否犯罪、是否杀人,主要取决于个体攻击性的强弱和所处微观环境中有无相应的刺激源。对这类社会本没有尽到救助义务的人群而言,只有当惩罚实际降临到他们身上时,才会唤起其一直处于潜意识状态的社会良知。对自己行为的社会评价后果,缺乏预见甚至麻木或缺乏社会所期待的感应能力,正是他们生存状况的自然体现。也许,对死刑立法的预期威慑有所认识的,只是那些社会化过程基本完成并在社会监督保持良好状态下,能够基本顺应社会期待的人群。但问题在于:这类人即使对死罪在思想上有所认识,但死刑的威慑力也只有在外在诱发或刺激因素尚未超出其心理承受能力时,才会发生作用。否则,触犯死罪或者是一种理性计算后的自觉选择,或者是原始冲动被激发后的自然反应。既然如此,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特殊威慑力,就只能存在于立法者不明事理的假想之中了。  
  (二 )立法者和司法者对死刑发挥“威慑效应”的苛刻条件缺乏应有认识    从刺激与反应的互动规律看,要发挥死刑预设的心理威慑力,由抽象的死刑立法转化为实际的死刑执行,必须具有必定性和及时性。但当人们在津津乐道于贝卡里亚关于刑罚效率原则的英明论断时,却往往忽视了保证死刑必定性和及时性的前提条件是十分苛刻的:所有为立法悬为死罪的行为,一旦发生都能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公正处理。然而,这正是人力所难以企及的。    其一,侥幸心理的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阻断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然联系。在法的一般观念上,刑罚作为犯罪的应然结果并没有错误,但实际情况却远非如此。由于在实际发生的犯罪、被揭露的犯罪和应受惩罚的犯罪之间,存在着依次锐减的“漏斗效应”,犯死罪后能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在社会各阶层中普遍存在。这种以不会被发现、发现了也能逃脱、被逮住了也能化解的心理确信为基本内容的侥幸心理,之所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现象,是由于:(1)犯罪后客观上存在着大量不被发现的机会。这种机会或者是犯罪人自己制造的,如计划周详、手段高明,没有留下为“寻迹追踪”所需要的线索和证据;或者是因执法者的局限而形成的,如未能收集到本可以收集的线索或证据,错过了查缉犯罪人的时机等。这种实际发生但未能查获的犯罪,其总体规模要大于已被证实的犯罪,不仅仅是一种经验事实,而是被反复验证过的一条基本统计规律。(2)即使犯罪后被发现,同样也存在不少不被定罪或不被判处死刑的机会。如有罪证据不足、政治权力干预、成功收买司法人员以及犯罪人在犯罪前就握有能使自己获得从轻处罚的某种法定事由等。这种具有相当事实基础的侥幸心理,正是犯罪人敢于以死相犯的重要原因,也是将死刑的预设威慑力抵消得丧失殆尽的强大心理力量。因为在这里,对潜在的犯罪人而言,重要的已不是法律中是否规定有死罪,而是犯罪后被发现和被证实的概率。而要提高这种概率,由于受制于犯罪规律和人类认识的局限性,社会即使投入了所有的资源也未必能够明显见效。    其二,从死刑的抽象恫吓到死罪的认定和死刑的执行之间由于存在着重要的时间差距,使死刑的及时性在制度上成为不可能。除了揭露死刑犯罪所耗费的时间周期外,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基于刑罚适用尤其是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和人权保障的考虑,犯罪追诉过程日益高度程式化,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现实化之间间隔的时间越来越长。这不仅客观上增加了免除或减轻犯罪人死罪责任的机会,而且也衰竭了死刑可能具有的威慑效力。  
  (三)政治上的误导强化了依赖死刑的社会心理    死刑“这种暴力虽然往往冠有高尚的概念,但它实际上不外是集体的罪恶感和整个社会的焦虑的爆发。”尤其是面对社会矛盾或冲突比较突出、犯罪形势比较严峻的时局,死刑作为一种仪式或宣言的载体,具有难以被割舍的政治功能:凸显国家打击犯罪的决心和凝聚民心。一方面,运用死刑与犯罪作斗争,可以表明政府维护治安和保护大众利益的态度是坚决的,措施也是严厉和果断的,并且已经做了该做的;另一方面,通过将罪责完全归咎于犯罪者本人,彻底扫除害群之马,既可以转移公众对真正导致犯罪形势恶化的社会因素(尤其是制度性因素)的注意力,也有利于确立对公众负责的政府形象。此外,对社会而言,也许有时“与死刑相关的不是他人的罪责,而是自身的罪恶感,所以要找替罪羊。若替罪羊本身也有罪责,当然更好。没有罪责,也不碍事。因为牺牲者替共同社会负了责。”显然,在这些语境下,所涉及的已不是死刑是否真正具有特殊威慑力的问题,而是死刑本身所具有的象征意义。在政治范畴,这样做可能有迫不得已的情形,但官方的死刑主张与实践,却使盲目信仰死刑威慑力的社会基础越发巩固。    四、死刑执行功效之看待    死刑的执行,作为一种具体的物化力量,就人类的实际观察力而言,目前支持其在短期内可以在一定程度减少凶杀数量的证据要优于相关的否定证据。死刑的实际执行,对知晓或获悉这一事实的人而言,不可能不产生一定的“应引以为戒”的心理影响。具体讲,死刑执行的辐射效应可以基于如下事实而成立:死罪的正确认定与死刑的及时执行,能够在一定时间内使一定范围的旁听传闻者现实地认识到社会对某些犯罪行为的最严厉谴责,促使他们由此进一步联想到,作为一个那样的犯罪者所直接带来的将是鲜活的生命变成死尸的结局。这种心理感应有利于相关的第三者,基于对死刑的本能畏惧而在短时间内抑制自己实施类似犯罪行为的意念。    但是,从刑事政策角度看,即使接受死刑的执行短期内可以减少凶杀数量这一事实,因其对犯罪的实际控制意义极小,代价又过于高昂,因而不应被作为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加以考虑。    首先,这方面的事实最多只能说明死刑的执行可以暂时推迟其他凶杀行为的发生,但从中长期来看,并不能减少凶杀(这种短期正面效果实际上是从反面证明了死刑并没有人们所相信的一般阻吓功能)。同时,从死刑的作用机理看,其威慑力是建立在人类惧怕可感知的死亡这一心理基础之上的。死刑的执行由于将法律规定的死刑现实化了,有助于提醒或强化人们不可以犯死罪的心理。但这种效果在性质上只能是短期的和暂时的。不仅随着时间的推移,要牢记“前车之鉴”是需要被经常教导的,而且针对个案的死刑执行,对人类的攻击本性以及诱发这种本性的众多外在因素不能产生丝毫的限制或削弱作用。    其次,假定政府为维持死刑的短期效应不断地大量执行死刑(这在现代社会是不可能的),也难以收到稳定的威慑效果。因为,死刑执行的威慑效应,除了同样受前述影响死刑立法效应的诸因素的制约外,在现实生活中,还深受以下事实的影响:  
  (1)凶杀行为往往是由激情冲突所致。这种情况所反映的正是人性的本真:人不仅具有按照社会期待行动的理性(这正是为立法者所看到并强调的),而且其行为很大程度上也受情感和本能所左右。这决定了,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遭致死亡的惩罚是缺乏足够想象力的。    (2)杀人如同其他犯罪形式一样,是处于不同情境中的个体,解决所面临的冲突的一种方式,具有其自身的功能价值。为维护尊严、发泄私愤而杀人是如此;在实施一项死罪时发现有目击证人或知情人以及为对抗警察的缉捕而实施的杀人,也是如此。    (3)对于有组织犯罪者,杀人常常是基于内部纪律或排除犯罪障碍的需要。至于刑法中是否规定有死刑和现实中是否有同类人被执行死刑,都难以成为其决意杀人的阻却因素。因为,既然选择了以犯罪为业,不仅对可能到来的相应惩罚具有心理准备,而且这种杀人行为本身往往正是犯罪者求得自保的一种必要手段。    (4)对于那些因政治或宗教信仰而杀人者,杀人是实践信仰的需要,面对可能的死亡,所表现出的往往是大义凛然、视死如归的心理态度。    (5)对索取报酬的职业杀手而言,犯罪被视为一种冒险。对他们真正有诱惑力的是既完成作业又不被擒获。至于擒获后的死亡,作为冒险失败应付的代价,已在其预计之中。    在所有这些情形下,杀人者或者事前对死罪已有认识却自觉为之或不得不为之,或者当时没有认识但事后悔之晚矣!既然有预见也要杀人,无预见也要杀人,死刑即使有威慑力,其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又如何得以现实地产生?    再次,死刑执行原本就十分微小的积极功效,还会受到死刑执行所产生的残酷化效应的抵消。“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死刑的执行在向社会传递最严厉的警告信息的同时,也往往刺激社会暴力。这正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死刑执行功效上的矛盾律或辨证法。  
  五、结论性认识    首先,相信死刑具有特殊威慑力,于官方而言,只是保留死刑的一种托词;于公众而言,大抵上是因为对死刑的事理不够明了。同时,作为一种历史常识,死刑具有威慑作用,本身就是我们文明人类添附上去的功能。威慑的概念,在古代还不为人们所知。因为早期的祖先们所看到的仅仅是恶行本身,即使无恶意的人甚至物件也可以被拿来代替问罪,因此就不需要威慑作用。那么,在本来意义上,死刑究竟因何而存在?对此,曾担任过英国上诉法院院长的丹宁爵士,针对当时要求结束对任何犯罪的死刑判决时,所作的回答是基本正确的:“刑罚是社会表现它对不道德行为的谴责方式;而且,为了维护对法律的尊重,对重罪判处刑罚反映了大多数公民对这些罪行的厌恶感。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威慑或改造或预防而不是其他别的东西,这是错误的。实际情况是,一些犯罪非常残暴,以至于社会必须给予适当的刑罚,因为作恶者应受到这种惩罚,不论刑罚是否是一种威慑因素。”一言以概之,死刑因报应情感的满足需要而存在。这既是死刑存在的心理基础,也是死刑存在的伦理依据。    其次,从人类的自然心理看,死刑反映了人类复仇的本能欲望。存在于世界各地的作为人类服从的最古老的禁忌中,就有了死刑立法的最初形态:“禁忌的体系是要求死刑的呼声的直接前提。”在早期人类的禁忌体系中,最重要的禁忌有两种:一是近亲奸;二是不杀人。这两种禁忌正是针对人类的“性本能及以破坏为目的的攻击本能”而设立的。由于违反这两种禁忌的行为,危及到了人类的自身繁衍和生存,因而在古代几乎所有地方都将之视为死罪。“在这些禁忌的欲望里,关于乱沦的欲望特别重要。你们知道,人类的社会如何憎恶这种兽欲,而悬为严禁。”在今天,虽然乱沦的欲望最终让位于我们理性设计的、并因天长日久习以为常而认为具有当然合理性的一夫一妻制。但是,“杀人者死”的复仇本能,却是人类自身难以泯灭的天性。这决定了,“现代刑法的各种主义也建立在和过去禁忌的体系相同的心理基调上。” “倘使我们把死刑当作‘危害团体罪而为的处罚’,那么置罪犯于死地,就是私人或团体报仇所产生的结果。倘使我们把犯罪解释为‘危害公众福利的行为’,那么死刑大概可作为扫除害群之马的一种办法。”]而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死刑所真正体现的,始终是个人或社会的最强烈的复仇情感。  
  从现代角度看,死刑报应观之所以经过人类理性和人道主义观念与实践的长期荡涤,依然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范围、也不受地域和文化影响的顽强的生命力,除了死刑深深置根于人类复仇的本性欲望这一根本原因外,也因为死刑与朴素的正义观念相契合,具有难以否认的正当性。作为人类制度化体系的组成部分,死刑是基于人们对死亡的本能恐惧和对犯罪的报应欲望相结合,在原始复仇基础上设计出来的一种必要的恶。这种“恶”由于反映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杀人偿命”的深层道德呼唤,非常接近于一种正义的理想,因而具有强大的说服力。既然首创正义定义的古罗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也说,正义就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那么,被害人亲属要求国家判处杀人犯死刑的情感,就成为应当得到尊重的正义诉求;而国家代表社会剥夺残暴剥夺他人生命的人的生命,也就是对这种正义诉求的应有回应。    再次,既然死刑来源于人类的本性需要,对于今天已经进化得高度文明的人类而言,也只能在尊重它的客观存在性的前提下,采取为现代文明可以或更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引导、抑制或缓和,而无法无视它的存在。人类的文明史表明,制度的进步往往是人类理性压制人类本性欲望的结果。作为一个自然的消亡过程,死刑制度的最终命运也将取决于人类自身文化建设对人类本性的压制程度。“因为文化的建设程度有赖于满足本能的牺牲程度,文化的存在有赖于强烈本能要求的不满足(克制、压抑或其他)。”因此,死刑存废的历史轨迹只能表现为如下的互动过程:现代文明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和满足人类“杀人赔命”的报复倾向。当人类的文明理性在压抑这种心理冲动时,尚不能取得优势地位,死刑存在的心理基础和伦理根据就会被强调;再辅之以诸如国情特殊及犯罪形势严峻之类的官方辩解,死刑就更有继续合法地存在下去的充分理由。反之,在文化建设达到了当人们(尤其是政治家)想要将死刑存在的理由体系化都难以办到的程度时,所有反对死刑的观点就会得到无条件的承认。此时,死刑作为反犯罪的必要或有益手段的伪装也将一一被剥去。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死刑寿终正寝的自然趋势,其实际的历程如何,则与政府的引导密切相关。尤其是直接体现国家反犯罪意志倾向的刑事政策导向,与死刑存废的实际状况,更是关系重大。    (本文主要根据《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废除与限制研究》第一章“死刑的功能与命运”整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作者系北师大法学院暨刑科院分党委书记、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教授、法学博士)     
    死刑幾乎和妓女一樣,存在著悠久歷史,但時至今日,死刑的荒謬性漸次被揭露出來,這也是為甚麼世上廢死國家越來越多的原因。      
  翻来覆去地自说自话。  跟传教士一样喋喋不休,祥林嫂。
    閣下意思,如張遠煌教授的論點也是祥林嫂?    你何不駁一下張遠煌先生的論點?看看到底誰是祥林嫂?  
    這裡可以看到,反對死刑廢除者,大部份停罶在情緒性思維上,無法真正分析或理解法律本身的存在意義與否,及某些法律或規定是否背離現代法學意義及脫離時代社會的基本精神要求。其報應觀不過是封建和迷信遺風,竟能毫無長進的將舊甕硬拉上磁浮軌道上,神奇啊。  
  个人没什么理论的想法:    取消死刑,同时允许公民个人在一定条件下持枪。持枪的条件之一是放弃结社的权利。
  不能用废除死刑来换取冤案,法官的腐败是令一回事,不管哪个案例如果不听取该案受害人的心声,都是不公正的,
      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已經漸次消退,冤死的情況卻仍時見,是該檢討了。    李昌奎被喊殺,那些被冤死的,看來好似也沒得到誰的同情,這就是挺死的德性?!  
  再次,死刑执行原本就十分微小的积极功效,还会受到死刑执行所产生的残酷化效应的抵消。“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死刑的执行在向社会传递最严厉的警告信息的同时,也往往刺激社会暴力。这正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死刑执行功效上的矛盾律或辨证法。  ==================================================================  張教授這些話,正如我常說的嗜血性,其實差別也無二致。    另,這些受錯判冤死的,在某些人眼中,大約也是死得其所,反正被錯判冤死,能怪誰?!活該倒楣。  
  楼主给除了一些国外的研究报告,这很好。不过,仔细审读这些报告后,感觉其中可能存在有严重的问题,比较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因果倒置。    研究报告说,取消死刑的州,谋杀犯案数量低于保留死刑的州,因此得出结论,死刑与恶性犯罪存在负相关。    我不认同研究报告的分析,因为其中很可能存在因果倒置的错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吧:美国从未接受过粮食援助,这个国家的民众都能吃饱饭;一些非洲小国年年有人救济,其国民经常挨饿。由此断定:解决饥荒的有效途径是立即切断粮食救济。。。我感觉,楼主给出的研究报告,与上述例子可能异曲同工。
  楼主给除了一些国外的研究报告,这很好。不过,仔细审读这些报告后,感觉其中可能存在有严重的问题,比较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因果倒置。    研究报告说,取消死刑的州,谋杀犯案数量低于保留死刑的州,因此得出结论,死刑与恶性犯罪存在负相关。    我不认同研究报告的分析,因为其中很可能存在因果倒置的错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吧:美国从未接受过粮食援助,这个国家的民众都能吃饱饭;一些非洲小国年年有人救济,其国民经常挨饿。由此断定:解决饥荒的有效途径是立即切断粮食救济。。。我感觉,楼主给出的研究报告,与上述例子可能异曲同工。
  @四號  20:52:20            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已經漸次消退,冤死的情況卻仍時見,是該檢討了。        李昌奎被喊殺,那些被冤死的,看來好似也沒得到誰的同情,這就是挺死的德性?!......  -----------------------------  别卖弄你nc的逻辑了。  冤枉跟废死有什么关系?如果说废死能解决冤枉问题,那真该死的却没死,难道不是另外一种冤枉?  有人被冤枉枪毙的,不也有人被冤枉坐牢的吗?你用废死来解决冤枉枪毙的情况,那是不是要废除有期徒刑来解决冤枉坐牢的情况?  别扯蛋什么补偿赔偿的,被冤枉关在牢里30年,这样的人生时间、自由损失的代价,根本不是什么金钱能补偿的!    谈废死,就谈你们那泛滥的“同情心”,别跟冤枉不冤枉挂钩,你们那nc逻辑是说不通顺的。
  对于冤案,不管是冤死还是冤狱,首先是对受害人同情,其次是要追究办案人员责任,是否枉法或不合格,再次是要完善司法程序与制度。    废死,既不是解决冤案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跟冤案没有什么必然关系。相反,副作用很多很大,与国情民情也不合。    冤死的情况有可能还会出现,但解决办法不是废死,而是对司法人员的严格筛选培训与监督,对司法程序与制度的完善。哪种制度也不能保证万无一失,就像某些人论证程序正义的时候说的那样,没有完美的司法判决。    用废死来解决冤案,比刻舟求剑要蠢,比抱薪救火要坏。
    作者:天河慧波 回复日期: 02:17:08  回复
      楼主给除了一些国外的研究报告,这很好。不过,仔细审读这些报告后,感觉其中可能存在有严重的问题,比较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因果倒置。        研究报告说,取消死刑的州,谋杀犯案数量低于保留死刑的州,因此得出结论,死刑与恶性犯罪存在负相关。        我不认同研究报告的分析,因为其中很可能存在因果倒置的错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吧:美国从未接受过粮食援助,这个国家的民众都能吃饱饭;一些非洲小国年年有人救济,其国民经常挨饿。由此断定:解决饥荒的有效途径是立即切断粮食救济。。。我感觉,楼主给出的研究报告,与上述例子可能异曲同工。  ====================================================================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原非重案之死刑案件改為非死刑後,基本並無因此增加該類刑案比率情況。這足於證明,該類刑案以死刑威懾,或改判其他有期刑法,犯案比率並無因此增加。那麼足 我們可以依此得知,死刑的威懾力,除滿足人們報應心理外,實無有效嚇阻犯罪功能。由這些研究得知,死刑並不能威懾犯罪。    更何況現代刑法理念,寓教於刑是現代刑法本質,死刑與現代刑法理念,恰背道而馳。         
  楼主真虔诚
    标题加黑
  作者:四號 回复日期: 16:03:10  回复
          作者:天河慧波 回复日期: 02:17:08  回复           楼主给除了一些国外的研究报告,这很好。不过,仔细审读这些报告后,感觉其中可能存在有严重的问题,比较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因果倒置。            研究报告说,取消死刑的州,谋杀犯案数量低于保留死刑的州,因此得出结论,死刑与恶性犯罪存在负相关。            我不认同研究报告的分析,因为其中很可能存在因果倒置的错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吧:美国从未接受过粮食援助,这个国家的民众都能吃饱饭;一些非洲小国年年有人救济,其国民经常挨饿。由此断定:解决饥荒的有效途径是立即切断粮食救济。。。我感觉,楼主给出的研究报告,与上述例子可能异曲同工。    ====================================================================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原非重案之死刑案件改為非死刑後,基本並無因此增加該類刑案比率情況。這足於證明,該類刑案以死刑威懾,或改判其他有期刑法,犯案比率並無因此增加。那麼足 我們可以依此得知,死刑的威懾力,除滿足人們報應心理外,實無有效嚇阻犯罪功能。由這些研究得知,死刑並不能威懾犯罪。        更何況現代刑法理念,寓教於刑是現代刑法本質,死刑與現代刑法理念,恰背道而馳。    =====================================================================================    “原非重案之死刑案件改為非死刑後,基本並無因此增加該類刑案比率情況。”这句话说的是,偶尔把一件该判死刑的案子改判为不死基本上不影响该类犯案率。    这个结论我相信,但是,这与明确宣布废除死刑是完完全全的两码事!    交通警因为工作安排的原因而一个月没上街查酒驾,司机们酒后驾车的概率并没有因此而显著提升。不过,你要明确宣布从今以后警察再也不查酒驾了,你试试看,看酒后开车的会不会一下子多起来。  
  作者:四號 回复日期: 16:03:10  回复
          作者:天河慧波 回复日期: 02:17:08  回复           楼主给除了一些国外的研究报告,这很好。不过,仔细审读这些报告后,感觉其中可能存在有严重的问题,比较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因果倒置。            研究报告说,取消死刑的州,谋杀犯案数量低于保留死刑的州,因此得出结论,死刑与恶性犯罪存在负相关。            我不认同研究报告的分析,因为其中很可能存在因果倒置的错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吧:美国从未接受过粮食援助,这个国家的民众都能吃饱饭;一些非洲小国年年有人救济,其国民经常挨饿。由此断定:解决饥荒的有效途径是立即切断粮食救济。。。我感觉,楼主给出的研究报告,与上述例子可能异曲同工。    ====================================================================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原非重案之死刑案件改為非死刑後,基本並無因此增加該類刑案比率情況。這足於證明,該類刑案以死刑威懾,或改判其他有期刑法,犯案比率並無因此增加。那麼足 我們可以依此得知,死刑的威懾力,除滿足人們報應心理外,實無有效嚇阻犯罪功能。由這些研究得知,死刑並不能威懾犯罪。        更何況現代刑法理念,寓教於刑是現代刑法本質,死刑與現代刑法理念,恰背道而馳。    =====================================================================================    “原非重案之死刑案件改為非死刑後,基本並無因此增加該類刑案比率情況。”这句话说的是,偶尔把一件该判死刑的案子改判为不死基本上不影响该类犯案率。    这个结论我相信,但是,这与明确宣布废除死刑是完完全全的两码事!    交通警因为工作安排的原因而一个月没上街查酒驾,司机们酒后驾车的概率并没有因此而显著提升。不过,你要明确宣布从今以后警察再也不查酒驾了,你试试看,看酒后开车的会不会一下子多起来。  
  作者:天河慧波 回复日期: 17:47:22   ----------------------------------------  “原非重案之死刑案件改為非死刑後,基本並無因此增加該類刑案比率情況。”这句话说的是,偶尔把一件该判死刑的案子改判为不死基本上不影响该类犯案率。        这个结论我相信,但是,这与明确宣布废除死刑是完完全全的两码事!        交通警因为工作安排的原因而一个月没上街查酒驾,司机们酒后驾车的概率并没有因此而显著提升。不过,你要明确宣布从今以后警察再也不查酒驾了,你试试看,看酒后开车的会不会一下子多起来。  =====================================================    以天河慧波兄之才思,本應不有此失義之擬,然竟有此說,鄙人以為此說有失仁智者風度,此詭譎之設,非問題的探討本質。  設兄台到日本,看到日本人就算夜間無警哨,仍守法如儀,是否亦可質問,為何日本守法如此,仍設交通條例云云?況日本仍有死刑等,,,。那麼我們是否可以說,沒有比日本人更高經濟條件,三餐只能食地瓜云云?  鄙以為,我們探討死刑,是應以死刑有無違背現代法學精神為要義,並且思考法律的先天不公平性,難於用後天謎補。故法學者和許多國家要不明文廢死,要不實質廢死,要不朝廢死之路前進。這些趨勢和原因才是我們所要討論的,否則思之何義,大家洗洗睡就好了。      
    法律定罪於一個人,除了懲處外,還有矯正一個人的教育工用。國家是不能將一個人區分三六九等,說不喜歡誰,或誰是壞人,這樣分別一個人的生命該死不該死。這樣國家,與一個暴力集團有何差異?    一個醫者,能說誰是好人壞人,因此醫或不醫?一個執政者能說誰是該死不該死?一個人可以說誰是可殺不可殺?那這樣,與一個習慣以自己意念情感去殺人的有何區分?!    改善社會,必須從教育文化著手,而非以死刑作為手段。  
    法律定罪於一個人,除了懲處外,還有矯正一個人的教育工用。國家是不能將一個人區分三六九等,說不喜歡誰,或誰是壞人,這樣分別一個人的生命該死不該死。這樣國家,與一個暴力集團有何差異?    一個醫者,能說誰是好人壞人,因此醫或不醫?一個執政者能說誰是該死不該死?一個人可以說誰是可殺不可殺?那這樣,與一個習慣以自己意念情感去殺人的有何區分?!    改善社會,必須從教育文化著手,而非以死刑作為手段。  
  顶一下,人妖颠倒是非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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