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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医疗保险知识-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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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基础上,对参合患者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再给予二次报销补偿,那么,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能报销多少呢?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如下:
(gold.org/),大病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基础上,对参合患者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再给予二次报销补偿,那么,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能报销多少呢?金投小编介绍,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如下:
一、全省统一提高筹资标准和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一)统一提高筹资标准。2015年,我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450元/人,其中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360元/人,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90元/人。
重度残疾人、对象、五保户、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2015年统一提高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参合对象范围
原则上属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均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重点为农业户籍的在校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外出务工、失地农民(农转非)、回农村居住的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农村常住人员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但不得重复参加城镇和,一旦发现重复参合(保),将视情况予以取消待遇。
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有什么变化?
2014年是我省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第一年,考虑到原新农合实行的20类重大疾病的政策过渡,采取了按病种费用补偿与按额度补偿相结合的办法,对20类病种医疗费用单独给予补偿,对其他疾病患者按额度给予补偿。从长远来看,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更加公平合理。因此,按照13号文件的规定,从2015年起,我省居民大病保险取消按病种补偿政策,原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不再单独给予补偿,全部按医疗费用额度给予补偿。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家六部委文件和13号文件规定,大病保险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起付标准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判定标准。根据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状况,《实施方案》规定,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与2014年相比,起付标准提高了2000元,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10万元,补偿比例增加20万元以上一档并提高5个百分点,体现政策进一步向重大疾病患者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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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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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2015新疆参保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2015新疆参保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发布日期: 18:25:18
《2015新疆参保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新疆参保职工医疗报销标准提高  住院报销限额提高、一次性低值耗材取消先行自付......今年,自治区本级参保城镇职工,医疗报销标准提高。  14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表示,自治区本级参保城镇职工,一年内,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可报销30万元,在以往的基础上,提高了12.6万元。  从1月1日开始,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之前的5.4万元提高到8万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之前的12万元调整到22万元。另外,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新增四个病种:血友病、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风湿性&心&脏&病、耐&多&药&结&核&病(MDR-TB)。患此类病的参保人员,个人自付30%。住院期间,对属于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一次性低值消耗材料,价格低于500元(含500元)的,可直接按比例报销。
  今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新疆将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扩大实施范围。今年6月底前,所有地州市都将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我们从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减轻大病重症患者个人医疗负担,新疆把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列入今年的重点民生工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月3日,从新疆库车县社会保险管理局获悉,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该县决定由政府&买单&,为城区3万名在校学生支付150万医疗保险费。   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该县以&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重点,专门召开库车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城镇在校学生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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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乌鲁木齐新农合报销范围与比例,乌鲁木齐新农合报销流程,新农合异地报销。&今后,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可以享受到更高的看病、住院报销比例了!自7月26日起,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开始实行新的报销比例,其中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和常规住院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这也就意味着,乌市新农合参保人员就医需自掏腰包的费用变少了。
&&& 实行新农合新报销标准后,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有所提高,乡、村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涨幅最大,分别由原来的50%调整为乡级80%、村级90%,乡级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元,年累计封顶500元;村级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20元,年累计封顶300元;乡、村两级每人每年合计可报销800元普通门诊费用。上述门诊费用均包含一般诊疗费。值得一提的是,今后乌市参合人员年内门诊就诊次数将不再受限,200元封顶的一般诊疗费也被取消。不过,乌市新农合的慢性病报销标准此次并未改变,依然按可报医疗费用的40%进行报销,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2000元,与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分别计算。
&&& 此次乌市还提高了常规住院报销比例:虽然起付线不变,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200元,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及自治区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但乌市将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由以往的85%提高至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由65%提高至80%,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55%提高至60%,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由45%提高至50%;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违规转诊仍按下浮20%比例进行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8万元,提高额度达2万元。
&&& 到2012年底,乌市农牧民参保人数约23万余人,参合率达到99.6%,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当年8月起,乌市新农合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提高了农牧民门诊就医补助标准。为防止农牧区因大病致贫、返贫,2012年,乌市在不断提高8类、40种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又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等12类重大疾病纳入重大疾病补偿范围。此次再次提高新农合报销比例,将提高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受益水平。
乌鲁木齐新农合报销比例最高达9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提至8万元
   今后,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可以享受到更高的看病、住院报销比例了!自7月26日起,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开始实行新的报销比例,其中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和常规住院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这也就意味着,乌市新农合参保人员就医需自掏腰包的费用变少了。
  实行新农合新报销标准后,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有所提高,乡、村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涨幅最大,分别由原来的50%调整为乡级80%、村级90%,乡级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元,年累计封顶500元;村级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20元,年累计封顶300元;乡、村两级每人每年合计可报销800元普通门诊费用。上述门诊费用均包含一般诊疗费。值得一提的是,今后乌市参合人员年内门诊就诊次数将不再受限,200元封顶的一般诊疗费也被取消。不过,乌市新农合的慢性病报销标准此次并未改变,依然按可报医疗费用的40%进行报销,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2000元,与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分别计算。
  此次乌市还提高了常规住院报销比例:虽然起付线不变,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200元,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及自治区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但乌市将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由以往的85%提高至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由65%提高至80%,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55%提高至60%,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由45%提高至50%;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违规转诊仍按下浮20%比例进行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8万元,提高额度达2万元。
  到2012年底,乌市农牧民参保人数约23万余人,参合率达到99.6%,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当年8月起,乌市新农合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提高了农牧民门诊就医补助标准。为防止农牧区因大病致贫、返贫,2012年,乌市在不断提高8类、40种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又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等12类重大疾病纳入重大疾病补偿范围。此次再次提高新农合报销比例,将提高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受益水平。7月26日起,乌鲁木齐新农合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至8万元。
  7月31日,记者从乌市卫生局基妇处获悉,目前乡、村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分别调整为乡级80%、村级90%;将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由以往的85%提高至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由65%提高至80%,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55%提高至60%,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由45%提高至50%;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违规转诊仍按下浮20%比例进行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至8万元。
  市农合办工作人员韩芩芩说,在新农合普通门诊报销方面,乡级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元(含一般诊疗费),年累计封顶500元;村级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20元(含一般诊疗费),年累计封顶300元;乡、村两级每人每年合计可报销800元普通门诊费用(含一般诊疗费);参合人员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取消一般诊疗费200元封顶。
  而在住院报销方面,“门槛费”仍不变,按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及自治区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
  目前,乌市农牧民参保人数达到23.7387万人,参合率达到99.88%。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厅了解到,今年,自治区将在全疆选取三分之一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将12种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此外,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将从目前的239.1元提至290元,新农合补偿方案也会得到调整,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5%,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农牧民人均收入的8倍,且不低于6万元。
28岁的李竹青在医院躺了三年,为了治她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其父母目前已欠下不少债。
今年,像李竹青这样的患者,有了新的希望,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将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
这对于李竹青来说,她住院的费用可得到报销,报销比例也将提高,“希望这个政策能尽快实行,我爸妈也能松口气了。”她说。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今年新疆卫生部门还将进一步强化新农合风险保护机制,通过建立自治区级统筹基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机制等形式,加强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使重特大疾病补偿水平达到90%左右。
据了解,自2003年以来,新疆新农合制度已覆盖农牧业人口达1000多万人。新农合使新疆农牧民看病报销更方便,大大减轻了医疗费用负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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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比例信息新疆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新疆住医疗保险报销流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新疆个人医保缴纳比例基数,新疆定点医疗机构及药房,农村合作医疗。2011年,新疆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至200元,多补80元,同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3月14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
  日前,新疆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011年度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点》明确,今年,新疆提高城镇居民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增加财政补助的部分主要用于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和完善门诊统筹,不断减轻居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就医负担。
  据人社厅医疗生育保险处有关人士介绍,新疆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240元提到320元,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为每人每年120元,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从而提高保障水平。
  同时,新疆还要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不低于5万元。
  此外,《要点》提出新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已实现75%、60%以上的统筹地区,还要根据基金收支平衡情况,报销比例逐步有所提高;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支付额度要按病种、病程、年龄做适当调整,报销的比例按医疗机构等级进行调整。拉开三级、二级、基层医疗机构档次,住院和门诊报销比例加大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鼓励参保人员首选基层医疗机构。
  今年,新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83万人,即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截止2010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565万人。
  6月底前新疆普建居民门诊统筹
  2011年,新疆全面启动居民门诊统筹,目前尚未开展居民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按要求在6月底之前建立居民门诊统筹,已建立一定意义上门诊统筹的其它地州市要进一步完善资金和支付结构,调整适用范围,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医保基金结余状况较好的统筹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据介绍,乌鲁木齐市已实行门诊统筹,首诊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符合医保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报销4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元钱。
  生育险今年全部实现持卡即时结算
  《要点》还规定,我区也将依据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现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和待遇落实工作,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服务水平,2011年全部实现持卡即时结算。目前,乌鲁木齐市已实现生育保险持卡即时结算,参保生育保险的人员只要先到社区激活社保卡,做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生育都可即时刷卡就医。
  探索儿童白血病等医保支付标准
  《要点》还指出:我区将探索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支付标准。据了解,去年,卫生部在农村开展了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新农合报销的比例达到了70%。近日,自治区卫生厅下发文件称,全面开展农牧区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展大病医疗救助保障病种范围。
  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网上适时监控
  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各经办机构要建立与完善医疗机构医保数据即时结算监控的网络体系,实现网上适时监控,依法加大对医疗机构和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自治区若出现H7N9禽流感患者,因治疗需要由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到高级别医疗机构,医药报销可按当地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4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尚未发现人感染病例,但为提前做好疫情防控,自治区于日前建立了厅际联防联控机制。
  有病例出现,各地人社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救治需要特事特办,在入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转诊的,报销时可执行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或按当地规定适当提高;对参保患者治疗期间,确需使用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各地可参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人感染H7N9禽流感临床专家组制定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根据急救、抢救需要予以放宽。
一、新疆农村医疗保险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社会医疗保险的含义及其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由雇主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雇员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体现为:
首先,两者属性不同。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具有强制性的作为一种社会福利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保障制度;商业医疗保险是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种险种,由个人自愿参保,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其次,两者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当劳动者有医疗支出时由社会保险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基本补偿,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实际上也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方面;商业保险是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作用在于投保人发生意外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和减轻损失,而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也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
最后,两者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医疗保险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履行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有权利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商业医疗保险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并且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2.农村医疗保险的含义及其与城镇医疗保险的区别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医疗保险与城镇医疗保险的区别体现为:首先,两者保险对象不同。农村医疗保险是面对有农村户口的居民;城镇医疗保险是面对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其次,两者缴费金额不同。农村医疗保险相对于城市来说缴费金额较低,且农村医疗保险是由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共同筹集资金;城镇则是由个人和单位或者个人和政府共同缴费。最后,两者享受待遇不同。农村医疗保险由于缴费金额较低所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和报销金额也低于城市。总的来说由于我国农村人口所占的大比例农村医疗保险具有广覆性,低标准和高效率的特征。
(二)新疆农村地区医疗保险的现状
1.新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取得的成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处祖国西北边陲,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共有47个民族成分,常住民族有13个。全区现有14个地、州、市,98个县(市、区)2009年底总人口共2158.63万,其中农村人口1286.16万,占全区总人口的60.6%。自2003年,新疆启动了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之后经历了试点扩面,全面推进和全面建立三个重要阶段。目前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已在全区农牧区全面实行并取得以下成效。
首先,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政策得到了落实。通过推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得到了贯彻落实,农村卫生机构和设施建设得到了补充和加强,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深化。
其次,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给广大农牧民带来了实惠。已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53个试点县(市)占全疆总县(市、区)数的53.5%;覆盖农牧业人口630.5万人,占全区农村人口总数的49.5%;在53个县(市)中,参合农牧民542.8万人,农牧民参合率达到86.1%。截止目前为止,全区已有96.03万人次得到了合作医疗补偿,补偿基金比例占总基金的59.4%,补偿受益率达75.6%,广大农牧民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2.新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1)筹资难度大。虽然大多数农牧民可以从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中获益,但由于新疆农村本身的低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低收入家庭医疗消费的理念尚未建立,部分农民社会医疗保障知识不强,害怕交了钱而不得病,钱被别人使用,心理上不平衡。
(2)定点医疗机构基础条件差,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亟待提高。新疆农村的大本分卫生院的医疗设备空缺,医疗收入水平低无资金积累;高层次的卫生技术人员不愿意来到农村。这些都与“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村”的目标相距甚远。
(3)农牧区合作医疗总体水平不高,保障程度低。不少地方合作医疗制度起付线过高,封顶线较低,补偿比例确定不十分合理,对真正遇到困难的群众帮助不大。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4)门诊报销漏洞较多。有些乡镇卫生院的医生开“人情方”,在农村,拿着别人的就诊卡冒名顶替去看病开药的大有人在。同时,部分农民钻门诊报销政策的“空子”,在政策的“空子”内无病乱开药的现象经常发生。
(5)管理手段落后,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面对庞大的参合群体,手工登记和落后的管理方式严重制约着工作质量和效率,迫切需要辅助于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方式。
新疆农村医疗保险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归根究底都是因为资金的匮乏。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最终实现政策的目标。解决手段之一也是最直接有效的就是提高政府供给水平。
二、新疆农村医疗保险政府供给的理论及现实依据
(一)新疆农村医疗保险政府供给的理论依据
1.公共产品的含义
1954年,萨缪尔森在经典文献《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给出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公共产品是这样一种物品,“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都不需要从他人对它的消费中扣除”。从公共产品的性质看:非竞争性即对于任何给定的公共产品的产出水平,增加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消费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增加;非排他性即个人消费某种产品时,不能排除他人也消费这种产品。从公共产品的生产途径看:它可以由公共部门生产及提供,也就是说以不收费的方式来提供公共产品;由私人生产即由政府购入私人产品,然后向市场提供;混合生产,有些准公共产品为了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政府也会采取有消费者通过付款才能获得消费权的行使。
2.新疆农村医疗保险的公共产品性质
新疆农村医疗保险也具有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其非竞争性表现为:第一,农村居民个人对于医疗保险的消费不会影响到他人,也不会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说所有农民具有平等的医疗保险权利;第二,农村居民对于医疗保险的消费在理论上是有拥挤性的,但是可以通过技术性和策略性的途径加以解决。这种拥挤性只有可能是在一些突发状况或急性传染病是才会出现,所以这只是小概率事件,可以通过政府的应急措施来解决。其非排他性表现为:第一,社会医疗保险在理论上是只要是社会成员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帮助自己分担费用;第二,尽管社会医疗保险在技术上可能有排他性,但对整个社会成员的生命来说,是不具有技术排他性的;第三,针对新疆农村地区,作为国家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方,这里的农民也应该享受医疗保险,着也体现了社会公平的理念。这就是医疗保险作为公共产品所有的特征。
(二)新疆农村医疗保险政府供给的现实依据
1.公共产品投入的体制性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都是“城乡分治”的管理制度,城市主要由政府管理及供给公共产品,而农村则是实行“自给自足”的供给制度。
2.资金匮乏,国家投入不足
由于新疆地域广阔、自然条件恶劣、绿洲经济分散的特点,新疆的各项公共产品成本高、总量大,及其有限的资金只能解决燃眉之急。
3.地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难以落实
新疆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其农村地区的贫困使其社会发展滞后根本无力满足本地发展需要。
4.部门条块分割,致使资金使用效率低
由于项目资金条块分割、部门条块分割,不同的建设资金由不同的部门下拨,资金拨付分散,使用效率低下。此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公共产品供给项目往往脱离现实。
(三)新疆农村医疗保险政府供给必然性
新疆农村医疗保险是一种具有很强公益性的公共产品,政府对其必要的投入是无可厚非的,办好农村医疗保险更是政府执政为民,建立服务型政府的体现。作为社会公众和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有责任供给新疆农村医疗保险并实行公平分配。这一职能是其他私人部门或市场部门所无法替代的。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第一,资金筹集的便利。政府作为权利部门具有权威性,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最大程度的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为农村人口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增强新疆农村地区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第二,立法保护的优势。政府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有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责任,在新疆农村地区推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可以从立法角度来保护新疆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相关法律的确定可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制定符合农民利益的规章制度,使农民切实感觉的实惠;另外也可以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管,规范医疗市场的不良行为,使农民在蒙受损失时有法可依。
第三,增加农民的经济福利,增加政策透明度。政府通过中央税收筹资,转移支付以及地方政府的筹资,对欠发达地区的农合进行投资。政府多投入一点,农民的负担就会小一点,这也是国家为了消除城乡差别消除两极分化所作出的实际贡献。政府供给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可以通过行政网络来宣传农合,让农民知道该制度的好处,增加政策的透明度。
三、完善新疆农村医疗保险政府供给的途径
(一)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新疆农村医疗保险的投入
新疆农村医疗保险事业远远落后与城市,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长期以来公共财政在城乡分配上的严重失衡。要彻底解决农村医疗保险的落后状况,公共财政的投入向农村倾斜是必要的。2005年8月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要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支持力度,不提高农民的缴费标准,不增加农民负担。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坚持多方筹资的原则,争取政府和集体在合作医疗上有更多的投入,减轻农民筹资压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更多地感受到农村合作医疗的优越性,增进农民对长期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信心。
(二)提高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网络化管理水平
目前,新疆各试点县(市)普遍存在管理和报销手段原始落后,农民对因此产生的结报不方便、工作透明度低、手续烦等多有怨言。因此,实现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是解决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的必由之路。实行信息化、网络化,既可以增强资金运作的透明度,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又可以避免人工审核报销的弊端,确保数据准确,方便农民结报,减少农民往返奔波之苦。同时,实时、全面、准确的信息,还让决策者随时调整制度以改善运行机制。要加快县、乡两级信息化建设,实现计算机联网,通过网络来管理农民个人的缴费、就诊、报销等资金运作的各项资料。
(三)构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的多元化、多层次医疗保险形式
1.对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南北疆地区。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扶持建设农村卫生服务设施,实施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可率先在新疆落后地区的农村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保障农民获得初级医疗需求。同时对农村贫困家庭提供非保险性质的各种补助、救助和捐助。
2.对于中等发达地区,应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在新疆中等收入的地、州,可根据地区和农民家庭实际,将保小(基本医疗)与保大(大病医疗)灵活结合,形成“保小为主,保大为辅”方式。资金来源方面,由自治区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承担。可以由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渐过渡到政府投入的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条件许可时适当补助农民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的支出。
3.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尤其是在乌鲁木齐、昌吉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收入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如果社会医疗保险不能满足富裕农民较高的医疗保障需求时,农民可以自愿寻求商业保险的保障,以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要。
在日,国家发布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这份文件明确,今年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由上一年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中央财政已累计预拨2011年医改补助资金906亿元。这些都是国家在对医疗保险上的大力投入,这充分说明了农村医疗保险政府供给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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