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淡水鱼养殖项目计划书国家有没有补贴资金

水产养殖保险农委是否有补贴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大足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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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发布单位:
大足区政府
来信内容:
水产养殖保险农委是否有补贴
尊敬的区农委领导:
我是龙岗街道宝林村村民,在家养鱼40余亩,请问国家对水产养殖保险有补贴吗?在哪里购买?怎样联系呢?
办理单位:
大足区政府
办理结果:
来信咨询,经区政府转区农委回复如下:
国家对水产养保险有补贴政策,我区正在试点搞渔业养殖保险。现将《重庆市渔业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节录回复你,请你认真阅读后,如果有购买保险的意愿,直接与区农委渔政站联系,电话:,联系人:熊兴。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市场化运作为平台,依托农业服务体系为技术支撑,以各级财政补贴保费为支持手段,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努力助推农户增收,加快建立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保障机制。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自主自愿”的原则,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方式,逐步在全市范围内稳步推开。
(三)组织方式。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在满足行业监管要求、有从事农业保险意愿、有农业保险从业资质、有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实际经营能力、有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保险条款的保险机构中,择优选择承办机构组织实施(一个区县内原则上选择一家承办机构经办)。
二、主要内容
(一)保险对象及条件
1、参保对象为持有养殖证或与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专用渔塘渔业养殖业主(其中,专用渔塘是与农业灌溉等农用塘相区别,以渔业养殖为唯一功能的淡水鱼养殖池塘,常指饲养草鱼、花白鲢、鲤鱼、鲫鱼等。其放养鱼苗规格、养殖密度、各层鱼类比例、常年蓄水深度、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其他经济鱼类可参照执行。
2、养殖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养殖水源方便,水质良好,水量充足,集中成片养殖面积在10亩以上;
3、养殖设施配套完善:按标准配增氧设备、进排水、电力设施完善、配有备用电源;
4、管理规范,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三项”记录完整、真实。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所养殖的鱼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渔业物化成本包括:鱼(种)苗、鱼药、饲料等供氧抽水设施投入费用。结合我市淡水鱼养殖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在全市范围内约定专用渔塘亩产量1000公斤,暂定淡水渔业养殖保险的保险金额为4000元/亩,保险费率5%,保险费为200元/亩(每口渔塘保险金额为每亩鱼塘的保险金额与投保面积(亩数)的乘积)。特殊经济鱼类超过4000元/亩的部分可由投保对象与承办机构协议商业附加险。
(三)保费补助标准
渔业保险保费暂定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60%(其中市财政补助40%,区县财政补助20%)保险费,养殖业主承担40%保险费。
(四)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1、保险期限
本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保单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时间满一年时间止。
2、保险责任
(1)疾病:因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症,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等流行性疾病造成鱼死亡;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造成鱼塘漫堤或垮塌致鱼逃跑和鱼死亡;旱灾造成缺氧或缺水导致鱼死亡(需提供区县及以上气象部门的灾害记录、报告或公布的灾害信息书面证明)。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战争等军事行动;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防病治病施药过量,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中毒;哄抢、窃捞、投毒、塘水污染,政府命令下的蓄洪、泄洪、防汛抢险、排渍排涝行为,以及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供(排)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发生在养鱼逃逸和死亡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保险理赔
每口塘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投保面积×死亡损失率。
死亡损失率计算:在保险有效期内,塘鱼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造成塘鱼死亡的损失率(需由本地渔业管理部门出具疾病鉴定证明)计算如下:
死亡损失率=死亡损失的鱼重量/约定的鱼的亩产重量
1、疾病等造成死亡赔偿起赔线
(1)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10亩(含)――50亩(不含)内,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5%(含)以上。
(2)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50亩(含)――100亩(不含)内,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3%(含)以上。
(3)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100亩(含)以上,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2%(含)以上。
2、自然灾害赔偿
(1)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2小时以内,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30%;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2小时以上至10小时内,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50%;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10小时以上,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80%。如保险鱼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鱼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鱼塘存鱼量为本方案约定的鱼亩产量减去已销售鱼产量。如已销售鱼产量超过本方案约定鱼亩产量后所产生的损失,保险机构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发生鱼塘堤坝垮塌深度达鱼塘正常蓄水深度的三分之一,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30%;发生鱼塘堤坝垮塌深度达鱼塘正常蓄水深度的三分之一以上,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50%;发生鱼塘堤坝垮塌至鱼塘坝底,则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80%。如同时发生漫堤和堤坝垮塌,所造成的损失以赔付高者为准(鱼塘存鱼量为本方案约定的鱼亩产量减去已销售鱼产量)。
理赔时,每亩渔塘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约定每亩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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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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