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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定稿版_牛宝宝文章网52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定稿版专题:第一部分 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一、背景1986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了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孕产妇死亡监测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各监测系统通过系统收集资料、严格控制质量和认真整理分析,获得了比较准确、可靠地反映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的基本资料,为制定《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战略目标及其实施进展情况的评价,为妇幼卫生的计划、管理、决策和科学研究提供了十分宝贵的信息和依据。但是,这3个监测系统由于建立的时间和工作要求不同,在监测范围、样本量大小及监测人群等方面均不一致,不便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3个监测系统的统一管理以及监测经费的有效使用,也不便于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有些监测点难以继续维持。为此,原卫生部妇幼保健司、信息统计中心在同各监测系统牵头单位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决定将3个监测系统合并,统一为中国妇幼卫生监测网,于1996年形成并实施了全国“三网合一”监测方案。2001年,由于部分监测点行政区划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在14个省(区)更换了17个监测区县。21世纪初,随着全国人口出生率下降、城乡比例改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已有监测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难以满足妇幼卫生工作和国家决策的需要。2005年8月,原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在北京组织专家论证了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的调整方案,提出2006年度适当调整监测地区,增加监测样本量,以使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更符合妇幼卫生工作形势的发展。同年,在全国64个区县启动了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工作。2010年,在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中选取部分医院开展了危重孕产妇监测工作;2011年,在已有妇幼卫生监测区县中选取80个区县的部分乡镇开展了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工作;妇幼卫生监测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得到进一步拓展。2012年,再次调整、优化了妇幼卫生监测表卡。2013年,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在整合现有的六项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本方案。二、确定监测地区1. 基本原则以孕产妇死亡监测所需样本量及监测点为基础,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点与孕产妇死亡监测点一致。监测点应较均匀地分布在各省(区、市),保证对全国和不同类型的地区有一定代表性,但对各省(区、市)不具有代表性。2. 城乡划分城市以一个区为监测单位,农村以县为一个监测单位。城乡人口标准参考2004年国家统计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市辖区为城市,县(旗)及县级市为农村。使选取的监测人口城乡比例与全国总人口的城乡比例基本一致。3.局部调整(1)各省监测点的确定参考各区县的GDP,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尽量保证监测点在本省范围内分布较均匀。(2)在已确定的监测区县基础上,额外选取石家庄、太原、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郑州、长沙、海口、成都、贵阳、西安、兰州、银川、乌鲁木齐15个省会城市开展出生缺陷医院监测。(3)为使监测点在全国分布均匀,在满足总体样本的情况下,对湖北、海南、青海、宁夏和新疆等省(区)的监测点进行了适当调整。三、监测范围和对象1. 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监测以区县为监测单位,以5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为监测对象。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地区中凡妊娠满28周,出生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指标之一,之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者,均报告儿童死亡及其死因。孕产妇死亡: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者,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者,均报告孕产妇死亡及其死因等。2. 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和人群监测出生缺陷医院监测的对象为监测医院内出生的妊娠满28周至出生后7天内的围产儿(包括活产儿、死胎死产儿),以及在监测医院出生或引产出生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出生缺陷人群监测的对象为居住在监测地区的产妇(包括本地户籍以及非本地户籍在监测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产妇)所分娩的胎婴儿。监测期限为妊娠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至生后42天,在此期间首次确诊的主要出生缺陷均需报告。3. 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以村(居)委会为最小监测单位,监测村(居)委会内居住的所有5岁以下儿童作为监测对象。4. 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监测对象为在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入院的(若妇科、产科未分开,则为在妇产科入院的)或进入ICU的孕产妇以及院内所有科室死亡的孕产妇。排除在产科(或妇产科)以外其他科室住院的孕产妇和接受单纯保胎的孕妇。四、调整后的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1. 监测点开展的工作全国334个区县(其中城市124个区,农村210个县)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孕产妇死亡监测、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其中64个区县开展出生缺陷人群监测,80个区县开展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中有418所医院开展危重孕产妇监测。(1)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在监测区县所抽样的社区/街道(乡镇)中进行。(2)孕产妇死亡监测在监测全区县人群范围内开展。(3)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在监测点的区县级或以上的医院进行。(4)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在监测区县全人群范围内开展。(5)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在监测区县抽样社区/街道(乡镇)中的抽样村(居)委会进行。(6)危重孕产妇监测在监测地区确定的区县级或以上的医院进行。2.层的划分监测区县按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类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9省(市),共89个监测区县。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省,共119个监测区县。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省(区、市),共126个监测区县。3. 监测区县名单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名单52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定稿版_中国妇幼卫生监测网五、样本量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孕产妇死亡监测样本量以活产数计算,再按出生率推算需监测人群的人口总数。出生缺陷监测以在医院出生的围产儿数计算,按简单随机抽样置信度为95%。3个监测系统的样本量计算公式为:n0=(1.962) Pq d式中,1.96是95%置信度的标准正态分布的双侧分位数,P是估计死亡率(发生率),q=1-P,d为最大允许绝对误差。由于实际抽样采用的是分层整群抽样,估计设计效应deff=2,则实际样本量=2n。1.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的设计精度d=1.5?,相当于死亡率为30?时最大相对误差为5%。现334个监测区县的城市监测人口数约4000万,城乡抽样误差小于10%。2. 孕产妇死亡监测孕产妇死亡监测设计精度d=4.5/10万,相当于孕产妇死亡率为45.0/10万时,最大相对误差为10%。其全国活产数样本量为: ?1.96?n= ???0.55 = 853304 ??估计全国出生率为12.29?,则全国总人口样本量需要:n0=30816(人) 本设计为整群抽样,需以简单随机抽样样本量?设计效应(deff=2)=(约14000万)。即全国孕产妇死亡监测人口总数应达14000万,其抽样误差为10%。城市以全区,农村以全县为监测单位计算,124个区监测人口总数为4470万人,210个县监测人口总数为9570万人,监测人口总数为14040万人。3. 出生缺陷监测常见出生缺陷的发生率为6/万左右,故设计精度为9/10万,相当于发生率6/万的最大相对误差为15%。满足此设计要求,围产儿数应为: ?1.96?n=??? 0.4 = 284392(约28万) ??由于需要对监测资料按城乡或性别分类统计,考虑到设计效应,实际需监测的样本量(围产儿数)约为28万?2=56万。现有医院监测的年围产儿数超过150万,完全满足设计要求。现有人群监测的年出生数超过35万,所得数据基本能够反映监测地区的主要出生缺陷的发生水平。4. 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方法,在334个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区县中进行抽样,按城市、东部农村、中部农村和西部农村分别抽取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区县。首先将全国所有区县分为四层。每层再按照人口总数将各区县排序,根据该层所需要抽取的监测区县数,将该层分为相应数目的小层。将全国334个区县分到不同层的小层中。从2每一小层中抽取一个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区县作为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区县。监测区县确定后,各区县内的所有乡镇(社区/街道)按照居委会比例的高低排序,采用等距抽样方法,在每个监测区县抽取4个乡镇(社区/街道)作为监测乡镇(社区/街道),然后根据辖区内各行政村(居)委会的5岁以下儿童数,确定抽样行政村(居)委会的数量,随机抽选部分或全部行政村(居)委会,监测村(居)委会的所有5岁以下儿童均作为监测对象。最小样本量计算公式为:?u?N??α?π?1?π??deff ?πδ?其中N代表样本含量,?代表检验水准,?代表估计的低体重率,?代表相对误差,deff为设计效应。由于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的各项监测指标中,低体重率较低,结合实施的可行性,以低体重率来计算样本量。根据2006年原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开展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评估指标调查数据,估计我国城市、东部农村、中部农村、西部农村的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分别为1.5%、4.4%、7.6%、8.6%,根据以上估计值来估计各层的样本量,总样本量为各层样本量之和。设计的最大相对误差为7.5%,检验水准为0.05,估计设计效应deff=2,则每层所需样本量分别为:城 市: 5岁以下儿童数=(东部农村:5岁以下儿童数=(21.96)?0.015?(1?0.015)??0.)?0.044?(1?0.044)??0.04421.96)?0.076?(1?0.076)?8303中部农村:5岁以下儿童数=0.075?0.076 (西部农村:5岁以下儿童数=(4层共75247人。 1.96)?0.086?(1?0.086)??0.0862实际样本量=单纯随机抽样样本量×设计效应=7494,考虑儿童迁出、失访等问题,适当增加监测样本量,则共监测岁以下儿童。按每个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区县样本量为2000名5岁以下儿童推算城市、东部农村、中部农村、西部农村所需监测区县数分别为47个、16个、9个、8个,全国共需80个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区县。每个监测乡镇(社区/街道)监测500名及以上5岁以下儿童,每个抽取的监测村(居)委会所有5岁以下儿童均作为监测对象。5. 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根据危重孕产妇监测目标,准确获得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主要产科并发症或并发症(产科出血、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等)的危重孕产妇发生水平,估计东、中部地区的产科出血危重孕产妇发生率为0.002,西部地区为0.003。根据样本量计算公式:?u?N??????1????deff(设计的最大相对误差为10%,检验水准为0.05,估计设计????效应deff=2)东、中、西部地区分别需要的监测样本量约分别为38万、38万、26万。考虑到孕产妇死亡发生数,以及监测需获得相对稳定的考察产科质量的核心指标,如“孕产妇死亡与危重孕产妇发生数之比”,每个地区在计算的监测样本量基础上增加20%。因此监测样本总量约为120万例孕产妇。 2六、资料的收集、运转、质控、分析、反馈1. 资料收集工具(1)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1)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2)儿童死亡报告卡(非医疗机构死亡儿童调查表);3)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2)孕产妇死亡监测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死亡监测季/年报表;3)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3)出生缺陷医院监测1)出生缺陷儿登记卡;2)围产儿数季报表。(4)出生缺陷人群监测1)出生缺陷儿登记表;2)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5)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1)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2)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3)1岁以内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4)1-2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5)3-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6)5岁以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记录册。(6)危重孕产妇监测1) 孕产妇个案调查表;2)医院监测机构调查表。2. 资料运转(1)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监测城市要建立社区/街道?区?市,农村建立村?乡?县,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中心的监测系统及相应的资料上报(季报)和例会制度。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和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建立监测医院?区县?地市?省,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中心的逐级报告系统。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建立村(居)委会?乡镇(社区/街道)?区县?地市?省,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的资料逐级上报系统。(2)监测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向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季报表)、孕产妇死亡监测季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围产儿数季报表和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出生缺陷儿登记表、季报时不上报儿童死亡卡。监测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20日前上报危重孕产妇监测的孕产妇个案调查表,每年第1季度第2个月上报机构调查表。监测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审核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乡镇(社区/街道)录入的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5岁以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记录册、1岁以内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1-2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3-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每半年对监测乡镇(社区/街道)进行现场质量控制并填写、上报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质量控制表。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孕产妇死亡监测报表、出生缺陷监测报表等寄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3)每年11月,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把妇幼卫生监测报告卡、年报表和区县级质量控制表、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报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经质量检查后,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妇幼卫生监测报告卡、年报表及区县级、地市级、省级质量控制表和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等,寄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3. 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保证监测质量的重要环节,每个监测单位都要进行质量控制。区县、地市、省和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并认真填写质量调查表。监测质量要求如下:(1)完整率:100%;(2)项目填写错误率:<1%;52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定稿版_中国妇幼卫生监测网(3)漏报率:活产或出生漏报率<10%,死亡漏报率<15%,主要出生缺陷漏报率<1%。(4)计算机录入错误率:<1?。若质量检查不符合以上要求,监测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监测资料重新核查后上报。4. 资料的分析、反馈资料统计分析由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负责进行,于每年2月28日前将年度报告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同时,每年要对各省(区、市)进行总结反馈,平时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及年报通讯》形式向监测地区通报监测工作进展、动态及存在的问题,并交流各省监测工作情况。七、组织领导1.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各省(区、市)卫生厅(卫生计生委)(局)主管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省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各地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主管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市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各监测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主管科室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区县妇幼卫生监测工作。2. 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领导下,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承担业务指导和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包括监测方案修订、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人员培训、质量控制、死亡评审、资料统计分析、信息反馈、技术咨询等。每年对4~6个省(区、市)的监测点进行质量控制,并召开一次全国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年会。3. 在各级卫生行政(卫生计生委)主管处的领导下,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省的人员培训、质量控制、死亡评审、资料收集及技术指导工作。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地区监测单位的资料审核、死亡评审、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地区监测单位的资料收集、死亡评审、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等工作。4. 为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管理,各省(区、市)的监测资料统计分析、上报,统一归口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分管领导负责并协调有关业务科室,共同完成监测任务。监测区县资料,经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主管科室审核后,上报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经各地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主管科(处)审核后,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经各省(区、市)卫生厅(卫生计生委)(局)主管处审核后,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将监测资料上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流程卫生行政部门 技术指导部门第二部分 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一、背景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国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儿童健康,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每十年制定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把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列为国家保护儿童的重要指标。为获得具有全国代表性、动态、准确和可靠的儿童健康状况资料,科学评估我国儿童健康水平,并为国家制定儿童生存、发展、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1991年,原卫生部根据妇幼卫生管理和决策的需要,在全国建立了可持续发展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网。通过20多年的监测,全国的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已被国务院妇儿工委、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广泛采用,并为我国制定卫生政策,尤其是妇幼卫生政策提供了翔实的数据支撑,为“纲要”的评估提供了科学依据。这些指标也被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联合国人口基金(UNDP)等国际组织用于衡量和评价我国儿童健康状况。掌握儿童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儿童死亡,保护儿童健康,并为制定儿童生存、发展、保护战略措施提供循证依据。二、目的1. 获得准确、可靠的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资料。2. 观察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死因谱的动态变化。3. 提供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死因及相关影响因素,为提出和制定改善儿童保健服务政策和策略提供依据。三、范围和对象在全国31个省(区、市)范围内,抽选334个县区的部分地区作为监测地区,监测地区全部5岁以下儿童作为监测对象。监测地区妊娠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之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均报告死亡和死因。日以后,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监测对象的具体规定如下:(一)户籍1. 本地户籍已报户籍的儿童以本人户籍为准;未报户籍的儿童以母亲妊娠期系统管理或户籍所在地为准。(1) 户籍在监测地区,居住在监测地区。包括抽样乡镇流动到县城的监测对象。(2)其母亲户籍在监测地区,在外地工作或居住,妊娠分娩回到监测地区。(3)抱养的子女以监护人户籍在监测地区为准。抱养当年出生的婴儿,须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抱养非当年出生的婴儿,不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若发生死亡,死亡数均须统计。户籍在监测地区,离开本地一年以上者不列为监测对象。2. 非本地户籍(1)非本地户籍:户籍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的孕妇分娩的活产儿,或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城市监测点,指本市城区以外的流动人口;农村监测点,指本县以外的流动人口。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2)非本地户籍居住1年以上者:户籍不在本地而在监测地区长期连续居住1年以上者。(二)活产1. 无论孕周大小,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的出生婴儿均需登记在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2. 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年报表只统计孕满28周或体重超过1000克的活产婴儿数。(三)儿童死亡1. 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2. 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年报表只统计孕满28周或体重超过1000克,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之后死亡的婴儿数。四、监测内容和指标(一)监测内容1. 活产数,1~4岁儿童数和总人口数。2.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和死亡原因。3.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时间、地区、人群分布。4.5岁以下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的基本情况。注意:只统计监测抽样街道(乡镇)的1~4岁儿童数和总人口数。(二)监测指标1. 生命指标:出生率,年龄别死亡率,年龄别死因死亡率,儿童死亡年龄构成和死因构成,死亡下降率。2. 保健服务指标:儿童死前就医情况。五、资料收集1.资料收集工具:一册、一卡、一表。(1)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以村(社区)为单位由村医(社区医生)填写,监测期间每出生1例新生儿(或新迁入的儿童)随时填写。每季度对本村(社区)5岁以下儿童进行核查,如存活,在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的相应时间空格内划√;有死亡、迁出等情况记录在备注中。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存放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将各村(社区)超龄儿童的花名册集中存放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各级人员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2)儿童死亡报告卡监测地区每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由村医(社区医生)10日内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医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医生在7日内进村入户核实,如儿童未住院治疗,在家或就医途中死亡,采用《非医疗机构死亡儿童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推断死因,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如果在医院死亡的儿童,以医院的死亡诊断为准,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并记录在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及儿童死亡登记册上。此外,要求监测地区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时填报来自监测点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每季度交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在例会上核对,解决重卡、漏卡、死因诊断错误等问题。监测县区每年11月将本年度全部死亡卡报送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应将全部死亡卡内容转抄到“儿童死亡登记册”上,作为原始资料保存。“儿童死亡登记册”上所有项目应与死亡卡一致。(3)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填报1张,交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成1张。每年10月,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还要填报1张本年度全年的汇总表上报(包括全年的补漏数)。报表中活产数要分男、女、性别不明分别填写,死亡数按新生儿、婴儿和1~4儿童年龄组分别统计填写。注意各年龄段的死亡数与“儿童死亡报告卡”一致。2. 资料收集方法(1)城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农村建立村→乡镇→县,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中心的三级儿童死亡报告网及相应的监测系统,各级均有专人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2)村医(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每月通过例会上报活产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幼医生汇总各村(社区/街道)的活产数和死亡数,填报本乡镇(社区社区/街道)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表,然后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及死亡卡上报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例会),与综合医院(县医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儿童医院等)报告的属监测52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定稿版_中国妇幼卫生监测网地区的儿童死亡报告卡进行核对,检查、核实各乡镇(社区/街道)婴儿出生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和表卡填写情况。认真检查每张卡片的完整性、正确性,若有重卡,应及时纠正;若有漏卡、漏项,应及时补填;对不符合要求的卡片应及时改正。(3)监测县区的综合医院、具有产科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建立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医院内任何科室每发生1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填报死亡卡,并上报医院医务科(保健科),医院每季度报当地的县或区妇幼保健机构。在城市应建立各区的死亡报告卡交换制度。(4)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新生儿死亡评审,确定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并明确根本死因,同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修改儿童死亡报告卡的死因诊断。县区级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审,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病例,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每年11月上报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病例,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专题或疑难病例评审,每年进行一次评审。(5)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向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上一季度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每年10月将本年度监测地区儿童死亡监测年报表、死亡报告卡、县区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上报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各级的新生儿死亡评审材料,并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各级的评审材料上报至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3. 资料报送方式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死亡报告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材料均采用纸质报告和网络直报并行的方式。六、质量控制保证资料质量,提供准确、可靠的全国儿童死亡资料是做好儿童死亡监测的根本。参加监测的各级人员都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层层把好质量关,在资料的填写、收集、处理、分析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根据既往儿童死亡调查经验,关键是解决漏报问题。漏报的重点是婴儿,尤其是新生儿,特别是不能报户籍的计划外出生儿童。1. 质量要求(1)完整率:100%。(2)错误率:死因错误率<5%,项目错误率<1%。(3)死亡漏报率:城市≤10%,农村≤20%。(4)活产漏报率:城市、农村均≤10%。(5)诊断不明率:<5%。(6)计算机录入错误率:<1?。2. 建立逐级质量检查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对村,利用每季例会制度,进行质量检查。县区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检查。填写“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上报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3. 质量检查内容质量检查包括漏报调查和各种监测表卡的质量检查。(1)漏报调查由于我国生命统计制度不健全,我国儿童死亡漏报较普遍。因此质量控制的重点是防漏,质量检查的重点是查漏。减少漏报率是高质量做好儿童死亡监测的关键。漏报率包括活产漏报率和死亡漏报率。活产漏报率= 漏报活产数?100% 上报活产数?漏报活产数漏报死亡数?100% 上报死亡数?漏报死亡数死亡漏报率=漏报调查方法:可采用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走访、查询医院原始记录和各种登记如出生登记、孕产妇登记、计划生育登记、公安部门登记、预防接种卡等,相互核对,相互补漏。在死亡儿童中,还要注意死胎、死产和活产的区别,既要注意防止将死胎、死产作为活产和新生儿死亡上报,使死亡数增加,也要防止将活产作为死胎、死产而遗漏,使死亡数减少。因此,补漏时应查阅死胎、死产病历,查看母亲分娩记录及Apgar评分等情况。漏报调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利用每季度的例会,每季度进行质量检查。县区级每年抽查本县区4~5个监测乡镇(社区/街道),每一监测乡镇(社区/街道)抽查4~5个村委会(居委会)。地市级每年抽查本地市所有监测县区,每一监测县区抽查3~4个监测乡镇(社区/街道),每一监测乡镇(社区/街道)3~4个村委会(居委会)。省级每年至少随机抽查本省4?6个监测县区(要求质控的县区数占全部监测县区的30%以上,其中城市监测点占1/3,农村监测点占2/3),每一监测县区抽查2~3个监测乡镇(社区/街道),每一监测乡镇(社区/街道)2~3个村委会(居委会)。(2)表卡质量检查1)完整性检查:检查各种数据资料,从各种原始表卡,到计算机录入的各个环节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每一份表卡中各项目填写的完整性。卡片完整率=完整卡片数?100% 检查卡片数2)正确性检查:检查死因诊断、死因分类的正确性,各种表卡填写方法的正确性,以及各项目数据范围和逻辑关系的正确性。死因错误率=错误诊断、分类卡片数?100% 检查卡片数全部卡片的错漏项数?100% 每张卡片的项目数?检查卡片数卡片错漏项率=诊断不明率=死因诊断不明的卡片数?100% 全部死亡卡片数检查各种卡片和表格,要求相互数据一致。死亡报告卡数与儿童死亡登记册中死亡儿童数,上报活产数与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登记的活产数应完全一致。若质量检查发现各种表卡或漏报率未达到质量指标,应责成该地区迅速纠正或重新调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为止。4. 质量检查方法(1)数据资料的检查包括自我检查(自查)、相互检查(互查)和抽样检查(抽查)。(2)村或乡镇(社区)监测人员填写原始资料后,应认真核对进行自我检查,发现错误应迅速更正。(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组织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监测人员对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死亡报告卡进行相互检查,相互督促。(4)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检查监测地区所有花名册、死亡报告卡,及其他原始登记表、册。并抽查部分村(社区/街道),查漏和检查死因诊断正确性。同时将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死亡卡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死亡卡进行相互核对,检查死因诊断是否正确。(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监测区域内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资料与其死亡报告卡进行相互核对,如两者信息不一致或死因有变动,及时进行核实修改,提高死亡报告卡的准确性。(6)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抄录(或打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直报系统”中监测地区的5岁以下儿童名单,与监测地区上报的死亡名单核对,漏报和错报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信息反馈到监测地区进行核实,并收集核实的结果。七、资料分析1. 分析指标和内容(1)计算新生儿、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分析年龄别性别儿童主要死因。(3)分析儿童死亡与保健服务、出生率等因素的关系。(4)动态分析儿童死亡率和死因的变化,计算年平均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下降速率。2. 计算公式新生儿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监测地区当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 1000? 监测地区当年活产数监测地区当年婴儿死亡数 ? 1000? 监测地区当年活产数监测地区当年新生儿死亡数 ? 1000? 监测地区当年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肺炎死亡率=监测地区5岁以下儿童肺炎死亡率 ? 万 监测地区当年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类及病种的构成比以死因别死亡率除以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计算得到。 5岁以下儿童肺炎构成比=5岁以下死亡儿童医疗保健服务指标根据实际死亡卡进行计算。 监测地区5岁以下儿童肺炎死亡率 ? 100% 监测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儿童死亡原因的诊断、填写和分类死亡率是反映儿童生存问题的指标,由于死亡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因此,死亡率的调查是比较易于获得的。然而死亡原因的确定(死因诊断)则要求医务人员具有一定的临床经验和认真求实的态度,特别是对那些死前未去就诊或未能明确诊断的患儿,更要耐心地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地进行分析判断,以做出最接近真实的诊断。现将有关问题列出,供大家参考。一、儿童死亡原因和根本死因1. 死亡原因和根本死因的定义死亡原因是指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情况。不包括临床症状、体征和临死情况,如高热、惊厥、尿毒症、低蛋白血症、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等。死亡原因可能有一个或多个,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则将其作为死因诊断。当有多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则应以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为基础给予记录。从疾病控制的角度来看,确定根本死因并进行群体统计,找出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群体儿童的死因规律(一般列出前五位或者前十位主要死因),对于制订儿童疾病预防规划非常重要。根本死因是“指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事件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产生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情况”。要确定根本死因,首先要确定死因链。死因链就是根据多个死因的发生发展过程,确定其先后顺序,比如意外被撞→颅骨骨折→颅内损伤→死亡,就是一个典型的死因链。其中颅内损伤是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它是临床死因,是因为颅骨骨折引起,而颅骨骨折是因为意外被撞所致,意外被撞就是根本死因。在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时,死亡诊断中的(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就是颅内损伤,(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就是颅骨骨折,(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就是意外被撞,根本死因就是意外被撞。死因链必须是有病理联系或者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成立。2. 根本死因的确定(1)疾病导致死亡其死因链模式为疾病1→疾病2→疾病3?→死亡,那么疾病1就是根本死因,比如麻疹→肺炎→死亡,则最早的“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事件的那个疾病”就是“麻疹”,即为根本死因。(2)损伤/中毒导致的死亡其死因链模式为外部原因→临床表现→死亡,其中外部原因就是根本死因。比如儿童因在道路上行走时意外被卡车撞倒引起颅骨骨折、颅内损伤并最终导致死亡。那么其死因链确定为:意外被撞→颅骨骨折→颅内损伤→死亡, 最早“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事件的那个52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定稿版_中国妇幼卫生监测网损伤”就是“颅骨骨折”,而造成“颅骨骨折”的外部原因是 “在道路上行走时意外被卡车撞倒”即是根本死因。3. 根本死因的分类为便于国际间的比较,监测系统要求对我国5岁以下儿童的根本死因进行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同时考虑到5岁以下儿童的主要死因和基层卫生人员掌握儿童疾病诊断分类的实际能力,提出34种儿童死因。二、儿童死亡原因及根本死因诊断的注意事项1. 临床症状、体征和临死情况,如高热、惊厥、尿毒症、低蛋白血症、高胆红素血症、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等不能作为死因诊断。2. 死亡诊断要按照正确的死因链顺序填写确切的疾病名称,再确认并填写根本死因,按35种分类编号填在死因分类代码中(注意鉴别诊断),系统自动生成ICD-10编码。死亡诊断中的疾病、损伤或事故等名称必须明确、详细,例如意外死亡,不要笼统地填写“意外”,而要确切的填写“溺水”、“意外窒息”、“DDT中毒”等具体的致死原因,先天性畸形要尽量填写出哪种畸形,不要笼统的只写“先天性畸形”。对于死因分类代码为05、07、09、11、13、17、23、29、30、31、32、33、34的疾病、损伤或事故等,均应在死因诊断中写明诊断,不可笼统的使用“其他?疾病”或“?系统疾病”,如死亡诊断不能填写其他意外死亡、其他传染病、其他肿瘤、血液及造血器官疾病等,要具体填写相应的溺婴、传染性肝炎、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脑肿瘤、淋巴肉瘤、ABO溶血等,再填上相应的分类代码29、05、07、31。死亡诊断中的疾病名称和根本死因可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医院保存的一联)来填写。3. 尽量报告疾病的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和部位等,如:(1)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类:需要明确其性质、病原体、传播方式、侵害部位等,如痢疾尽量填报其病原体,腹泻、胃肠炎需要明确其是否具有传染性;肝炎是病毒性肝炎还是其他,如是病毒性感染需明确其病原体;结核病需明确其分型、发生部位及证实的种类等。(2)肿瘤:应明确报告原发部位,尽量报告肿瘤形态学,比如肠道肿瘤,应报告其具体部位;白血病应尽量报告其分期分型。(3)呼吸系统疾病:应明确疾病的性质、部位、病因等,比如新生儿肺炎应明确是感染性的、吸入性的还是先天性。(4)先天性心脏病,尽量填写其是室间隔缺损还是法洛氏四联征,如是室间隔缺损,缺损大小等。4. 起源于围生期的某些情况,包括起源于围生期但在以后发病及死亡的情况:首先尽量报告围生儿本身的疾病,其次报告母体情况对围生儿的影响;应按照疾病严重程度依次报告。5. 对于易混淆的死因,要尽量注意鉴别诊断,如新生儿肺炎与新生儿败血症,流行性乙型脑炎(乙脑)与中毒性痢疾、脑型疟疾,麻疹与猩红热等。6. 确定根本死因时应注意:(1)原发病与并发症:应报原发病,如麻疹合并肺炎,应报麻疹;(2)重病与轻病:以重病为主;(3)意外死亡与其他疾病:以意外死亡为主;(4)传染病与非传染疾病,一般以传染病为主;(5)先天畸形与其他疾病 ,一般以先天畸形为主;(6)死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诊断,应选择死亡疾病链最后一个疾病(d疾病)为根本死因。7. 儿童死前经过医疗机构诊治的,除非有明显诊断错误,原则上直接引用原医疗机构的死亡诊断。8. 死前未经医疗保健机构诊治,调查人员应采用《非医疗机构死亡儿童调查表》向家长和村医详细询问病情,作为死亡推断的依据。基层人员能推断死因者,则填写死亡诊断,如不能判断死因,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员进行死因推断。9. 死前诊断级别:报最上一级的。10. 死亡治疗:村医诊治的报门诊,城市个体医生诊治的报门诊。三、儿童常见疾病死因分类1.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1)细菌性痢疾(菌痢):一般多死于中毒型菌痢所致的感染性休克和呼吸衰竭。患儿多表现高热、惊厥、昏迷、休克,而脓血便可较迟出现。(2)败血症:为严重的细菌感染,多由皮肤、脐部感染引起。患儿表现为高热、皮疹、腹胀、肝脾大,新生儿可有体温不升、拒奶、面色苍白或发灰、全身黄疸及惊厥。患儿多死于感染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心肺功能衰(3)麻疹:有接触麻疹史,以费-珂氏斑及特征性的皮疹为特点。患儿多死于麻疹肺炎等并发症。(4)结核:小儿结核多为原发综合征,造成死亡的多为结核性脑膜炎、粟粒性肺结核,少数死于结核性胸膜炎、干酪性肺炎或结核性腹膜炎。(5)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指除菌痢、麻疹、败血症和结核以外的其他国家法定传染病如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脑)、百日咳、猩红热、伤寒与副伤寒、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乙脑、斑疹伤寒、回归热、黑热病、森林脑炎、狂犬病、恙虫病、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疟疾、血吸虫病等。2. 肿瘤(6)白血病:儿童肿瘤中80%以上是急性白血病。患儿主要表现为骨髓及其他造血器官中白细胞的恶性增生,产生大量幼稚白细胞并释放到周围血液中。患儿常表现为高热、出血倾向、淋巴结及肝脾大、严重贫血。多死于感染、颅内出血等。(7)其他肿瘤:除白血病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如淋巴肉瘤、霍奇金病、脑肿瘤等。3. 神经系统疾病(8)脑膜炎:指除流脑和结脑以外的化脓性脑膜炎。患儿多有发热、呕吐、惊厥,甚至昏迷;可有皮肤化脓灶、中耳炎或脐炎等感染灶。患儿常死于脑疝、全身衰竭。(9)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包括急性感染性多神经根炎(格林-巴利综合征)、癫痫持续状态、脑性瘫痪、脑脓肿等。4. 呼吸系统疾病(10)肺炎:包括支气管肺炎、毛细支气管炎、大叶性肺炎和新生儿肺炎。患儿以发热,咳嗽,呼吸困难,鼻翼扇动,三凹征,肺内中、小水泡音为特点,胸部X线检查有阴影。但是,新生儿肺炎上述症状不明显,患儿仅表现为口吐白沫、反应差、拒奶,甚至体温不升,而咳嗽或发热常不明显,肺内常听不到湿性啰音。患儿多死于心力衰竭、呼吸衰竭、中毒性脑病。(11)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包括哮喘(主要指哮喘持续状态)、脓胸、气胸、肺脓肿、特发性纤维化肺泡炎、支气管扩张。5. 消化系统疾病(12)腹泻:儿童腹泻包括感染性和非感染性腹泻。感染性腹泻常见为细菌性(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肠炎及病毒性肠炎(主要为秋季腹泻)。重症腹泻患儿多因脱水、电解质紊乱及循环衰竭死亡。出血性肠炎也归类于此。(13)其他消化系统疾病:包括胃、十二指肠溃疡,急性阑尾炎,腹膜炎,肠梗阻,肠套叠。6. 先天性异常(14)先天性心脏病:包括各种先天性心血管畸形,青紫型和非青紫型。常见的有动脉导管未闭、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法洛四联症等。(15)神经管畸形:包括脊柱裂、脑膨出、无脑畸形等。(16)唐氏综合征(先天愚型):具有两眼外侧高、内侧低、两眼距离宽、鼻根低平、口半开、舌常伸出口外的特殊面容,智力低下,四肢柔软弯曲等特征。(17)其他先天性异常:除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畸形以外的其他出生时就存在的畸形,如唇腭裂、无肛、四肢畸形、食管闭锁等。7. 新生儿疾病(18)早产或低出生体重早产:指妊娠满28周至不满37足周(196天~258天)间出生者。低出生体重:指出生1小时内(生理性失水以前)测量之体重不足2500克(最高达到2499克)。(19)出生窒息:指分娩过程中发生窒息或宫内窒息,出生时即有窒息,抢救后仍然呼吸困难、发绀或苍白、哭声小,甚至呻吟、体温不升、可有惊厥。该病多见于母亲有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产程过长、胎儿脐带绕颈等情况。如娩出时已无四项生命现象者为死产,不作为此项死亡登记对象。(20)新生儿破伤风:为旧法接生或消毒不严所致,潜伏期为4~6天,患儿有以下特征性表现:牙关紧闭、苦笑面容、角弓反张、反复抽搐,受刺激后抽搐加剧。患儿多因抽搐而窒息或继发感染死亡。(21)新生儿硬肿症:多发生在冬季寒冷季节,常见于早产儿、低体重儿或患病的新生儿。患儿表现为体温不升,不吃,少动,少哭,呼吸浅慢,皮肤硬、冷、红、肿、亮,发生部位常由下肢→臀部→躯干→面部。患儿多因合并肺炎、败血症、肺出血或全身死亡。(22)颅内出血:有产伤、难产或出生窒息等缺氧史,患儿主要表现出神经系统的症状:如眼神发直或凝视、哭声尖或不哭,或有脑性尖叫、呕吐,甚至惊厥、昏迷。体征主要有前囟隆起,肌张力增高或减低,原始反射减弱或消失,病程晚期患儿表现为呼吸暂停、表浅、不匀、双吸气或下颌呼吸等呼吸衰竭表现。(23)其他新生儿疾病:包括新生儿特有的新生儿溶血性疾病(ABO溶血、Rh溶血)、新生儿自然出血、肺透明膜病(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等。而新生儿肺炎、败血症、先天性心脏病、化脓性脑膜炎等应归类于肺炎、败血症、先天性心脏病、脑膜炎中。8. 意外和中毒(24)溺水:指儿童因游泳或落入水中淹死、不包括溺婴。溺婴为其他意外死亡。(25)交通意外:指火车、汽车、卡车等各种车辆及飞机、轮船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26)意外窒息:多为小婴儿被被子捂死、母亲翻身不慎压死、含着母亲的奶头堵死及气管异物等意外原因引起的缺氧窒息死亡。(27)意外中毒:指各种药物、毒物(DDT、农药)、毒气、食物中毒引起的死亡。明确为服毒自杀者,不归类于中毒,而归类于其他意外。(28)意外跌落:指从高处(楼房、阳台、山崖、大树)摔下致死的意外死亡。(29)其他意外:指除上面几种意外死亡之外的损伤或暴力死亡,如电死、砸死、砍死、咬死、烧烫死,以及枪伤、溺婴、弃婴等。(30)内分泌、营养及代谢性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半乳糖血症、苯丙酮尿症、营养不良及其他严重营养缺乏症等。(31)血液及造血器官病:如贫血、溶血性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32)循环系统疾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炎、心包炎、克山病等。(33)泌尿系统疾病:如急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等。(34)其他:已有明确诊断,但不属于以上33种疾病分类。(35)诊断不明:死前未就医或医生未做出明确诊断、经调查确实无法推断死因者。应把诊断不明的比例降至最低限度。52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定稿版_中国妇幼卫生监测网第三部分 中国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一、背景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母婴安全的重要指标。研究并分析孕产妇死亡率和死因变化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有效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是当前妇幼保健的重要任务。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的全国孕产妇死亡监测,初步摸清了我国孕产妇死亡的基本状况、主要死亡原因和影响因素,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二、目的孕产妇死亡监测的工作目的是:①通过监测继续了解全国及不同地区孕产妇死亡率和动态变化规律及其死因分布特点;②根据全国不同地区的死因分布情况,进一步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策略,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改善孕产妇保健服务方案提供可靠的依据。三、范围和对象1. 监测对象监测地区内的所有孕产妇均为监测对象,具体分为:(1)本地户籍监测地区内有正式户籍的孕产妇,包括计划外妊娠的孕产妇。嫁入监测地区,但尚未上户籍者应作为监测对象;从监测地区嫁出,仍未迁出户籍者,不作为监测对象。(2)非本地户籍户籍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的孕产妇。城市监测点,指本市城区以外的流动人口;农村监测点,指本县以外的流动人口。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2. 监测时限孕产妇死亡监测时限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终止后42天内。3. 监测范围2006年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系统调整后的孕产妇死亡监测点为334个区县,城市为124个,农村为210个(其中176个区县为原监测点,160个区县为新监测点),城市以全区为单位;农村以全县为单位进行监测。四、监测内容和指标1.监测内容(1)监测地区内的活产数;(2)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3)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4)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5)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情况;以《监测点活产及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体现具体内容。2.分析指标和内容(1)孕产妇死亡率;(2)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3)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3. 相关定义(1)孕产妇死亡: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期长短和何种受孕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2)活产:活产指妊娠满28周,胎儿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者。如孕周不清楚,可以出生体重(≥1000克)为参考标准。(3)孕产妇死亡率(MMR):指一年内每10万例活产儿中,孕产妇的死亡数。计算方法:孕产妇死亡率=当年孕产妇死亡人数?万 当年活产数(4)孕产妇死亡率的校正计算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区县、地市、省各级核实补漏后,应根据漏报调查发现的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漏报数对孕产妇死亡率进行校正。孕产妇死亡率校正计算公式:抽查查地区漏报孕产妇亡数???上报报死亡??1???抽查查地区上报孕产妇亡数?抽查查地区漏报死亡??孕产产妇死亡??万抽查查地区漏报活产???上报报活产??1????抽查查地区上报活产?抽查查地区漏报活产数?五、资料收集1.资料收集工具(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附卷;(2)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3)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4)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5)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2. 资料收集方法城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区?市,农村建立村?乡?县,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中心的孕产妇死亡报告系统,要求各级均有专人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卫生院)于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报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审核后上报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复核后,将各监测点的数据汇总到1张《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中,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孕产妇死亡报告卡需经省级评审后,每半年(于7月及12月底以前)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将资料审核编码后录入计算机。各级的具体工作和时间要求为:(1)监测地区每发生一例孕产妇死亡,至发现之日24小时内,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有关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报告,农村的村妇幼人员向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报告。(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或乡镇卫生院监测人员接到下级关于孕产妇死亡线索报告后,三日之内须到相关部门、机构或入户核实线索的真实性,并报上级妇幼保健机构。(3)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三日之内须组织专人到与该孕产妇死亡有关的医院,以及乡、村级妇幼医生、接生员或个体行医者处调查了解与死亡有关的病史,包括孕期、产时、产后情况,发病与死亡经过,还要注意询问死者的既往病史。如该孕产妇死亡发生在家里,无医疗保健人员或接生员在场,则应入户调查相关知情人员有关死亡过程及病史情况。然后填写死亡报告卡及调查附卷,并写出病历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上报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4)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专家,每半年进行一次孕产妇死亡初级评审,初步确定根本死因,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个案,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然后上报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5)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专家,对所辖区域内的国家级监测点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评审,审查区县级评审结果,解决其提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根本死因。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个案,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然后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6)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一次专家,对省内所有监测地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省级评审,并将评审结论填入死亡报告卡中,然后将报告卡、调查附卷及评审相关资料上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7)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国家级监测区县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评审。各级评审工作完成后,应完成各自评审结果的网络直报工作。六、质量控制1. 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与运行(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对服务站/居委会,乡镇对村,利用每季例会制度,季季进行质量检查,区县、地市级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检查。(2)省级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区县的监测质量检查和评审。未达到要求的区县全面进行补漏调查。(3)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及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每年对部分省(区、市)进行监测质量抽查和评审。质量检查不合格的省,要组织人力补漏。2. 质量控制的内容(1) 活产漏报率=漏报活产数?100% 上报活产数?漏报活产数(2) 孕产妇死亡漏报率=漏报死亡数?100% 上报死亡数?漏报死亡数抽查卡片的错误项目数?100% 抽查卡片数?每张卡片项目数抽查完整卡片数?100% 抽查卡片总数(3) 卡片填写的错误率=(4) 卡片填写的完整率=3.质量要求(1)漏报率:死亡漏报率≤15%,活产漏报率≤10%。(2)卡片质量:项目错误率<1%,项目完整率≥99%。(3)计算机录入错误率:<1?。4.漏报调查方法首先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乡镇)为单位,建立育龄妇女死亡花名册。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主任或村医填报每例育龄妇女死因时,要入户调查,重点调查死者末次月经,以判断死者死前是否怀孕。育龄妇女死亡花名册是漏报调查的基础,故要求及时填报。详细的漏报调查方法见本手册的《孕产妇、儿童死亡监测数据漏报调查方法》部分。七、孕产妇死因分类1. 孕产妇死因诊断和分类原则(1)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主要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原则,疾病诊断名称参考王淑珍主编的《实用妇产科学》,1980年版及乐杰主编的《妇产科学》,2008年1月第7版。(2)不能以临床症状或临死情况代替死因诊断,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失血性休克等,而必须写出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发疾病。(3)如果死亡只涉及一种疾病,则死亡诊断填写此疾病,如果死亡涉及到两种或更多的疾病时,则选择根本死因。根本死因指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事件的那个疾病或损伤。(4)根据国际疾病分类原则,做死因分类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原发病与并发症,以原发病为主,如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合并胎盘早剥,原发死因是妊娠期高血压疾病。2)重病与轻病,以重病为主。3)传染病与非传染病,一般以传染病为主。4)先天性畸形与其他疾病,如果其他疾病在孕产妇死亡中起主要致死作用,并与先天性畸形无明显关系时,应归类于其他那个致死疾病。2. 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注意事项(1)死亡诊断要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如不要笼统地填写“心脏病”,而要填写“先天性心脏病”或“风湿性心脏病”等。(2) 对于易混淆的死因,要尽量注意鉴别诊断。(3)孕产妇死前经过医疗机构诊治的,除非有明显诊断错误,原则上直接引用原医疗机构的死亡诊断。(4)死前未经医疗机构诊治者,要将死亡调查写清楚,以作为死因推断的依据,也作为上级单位核查时的重要参考资料。3. 孕产妇常见疾病死因分类根据孕产妇死亡原因的特点,从直接产科原因与间接产科原因两大方面进行分类。(1)直接产科死亡:指由于妊娠状态(妊娠、分娩和产褥期)下的产科并发症、由于医疗的操作干预、疏忽遗漏、处理不当或由于上述的任何一个情况而引起的一系列事件导致的死亡。1)流产:妊娠不足28周,或胎儿体重不足1000克而终止者,称为流产。流产发生在妊52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定稿版_中国妇幼卫生监测网娠12周之前者称早期流产,发生在妊娠12~27周者称晚期流产。2)异位妊娠:俗称宫外孕。 3)妊娠剧吐。4)死胎:因死胎所引发的母亲宫内感染及凝血功能障碍而导致的死亡均包括在此项中。 5)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包括子痫前期及子痫。 6) 前置胎盘。7) 胎盘早剥: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慢性高血压等疾病引起的胎盘早剥而导致的死亡应归类相应的原发疾病。8) 产后宫缩乏力。 9) 胎盘滞留。10)软产道损伤:指子宫颈、阴道、盆膈(盆底)及会阴等部位的软组织裂伤。 11)子宫破裂:指子宫体部或子宫下段于分娩期或妊娠末期发生的裂伤。 12)子宫内翻。 13)羊水栓塞。14)产褥感染:指分娩及产褥期生殖道受病原体感染,引起的局部或全身的炎症。 15)产褥中暑:指产妇产褥期在室内高温闷热环境下,体内余热不能及时散发引起中枢性体温调节功能障碍而导致的急性热病。16)产褥期抑郁症:指产妇在产褥期内出现抑郁症状。17)晚期产后出血:指分娩24小时后在产褥期内发生的子宫大量出血。(2)间接产科死亡:指由于以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在妊娠期新发生的疾病,这些疾病虽非由直接产科原因所引起,却由于妊娠的生理影响而加重,从而导致的死亡。1)血管疾病:包括各种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及其他心脏病,原发性、慢性高血压,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2)呼吸系统疾病:包括肺结核、肺炎、支气管哮喘等。3)消化系统疾病:包括急、慢性病毒性肝炎,特发性脂肪肝,肝硬化,各类胆道系统疾病,各种胰腺炎。4)神经系统疾病:包括蛛网膜下隙出血,癫痫等。5)血液系统疾病:包括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其他血液病等。6)妊娠合并糖尿病:在原有糖尿病的基础上合并妊娠;或妊娠前为隐性糖尿病,在妊娠后进展为临床糖尿病;妊娠后新发糖尿病,此3种情况均称妊娠合并糖尿病。7)妊娠期内分泌系统疾病: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妊娠期甲状腺危象等。 8)妊娠合并肾盂肾炎或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 9)妊娠合并各系统恶性肿瘤。10)其他疾病:要求写出疾病的名称。 4. 孕产妇死亡死因分类01流产 23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 02异位妊娠 03妊娠剧吐 04死胎05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06前置胎盘 07胎盘早剥 08产后宫缩乏力 09胎盘滞留 10软产道裂伤 11子宫破裂 12)子宫内翻 13羊水栓塞 14产褥感染 15产褥中暑 16产褥期抑郁症 17晚期产后出血 18其他产科原因 19风湿性心脏病 20先天性心脏病 21其他心脏病 22慢性高血压 24肺结核 25 肺炎 26支气管哮喘 27急、慢性病毒性肝炎 28特发性脂肪肝 29肝硬化30各类胆道系统疾病 31各类胰腺炎 32蛛网膜下腔出血 33癫痫 34缺铁性贫血 35再生障碍性贫血 36其他血液病 37妊娠合并糖尿病 38妊娠合并内分泌系统疾病 39妊娠合并急、慢性肾炎 40肾病综合症 41系统性红斑性狼疮 42获得性免疫缺陷性综合症 43妊娠合并各系统恶性肿瘤 44其他疾病第四部分 中国出生缺陷医院监测方案一、背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出生缺陷则是严重影响人口素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出生缺陷指出生时就存在的结构和功能(代谢)方面的异常,往往是导致流产、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和婴幼儿夭折的重要原因。存活的畸形儿不仅本人痛苦,亦给家庭和社会造成负担,而且直接影响民族的兴旺和繁荣。20世纪60年代初期,欧洲、美国、澳大利亚、巴西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相继报告了孕妇早期服用反应停(沙立度胺)作为镇静或止吐剂后,引起大量以肢体短缩(海豹畸形)为主要特征的多发畸形儿出生。在当时,由于没有进行出生缺陷监测,也无现成的基线资料,各国之间缺乏通报的手段和渠道,所以导致反应停致畸信息的延误,使该药在德国、瑞典和英国市场已经撤销后,仍在一些国家继续销售了6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因而许多国家自1964年起就开始了出生缺陷监测工作,以期及时发现致畸线索;同时,还开展了病因学及发病机制的研究,甚至对某些出生缺陷已提出了预防措施,并于1974年成立了国际出生缺陷监测情报交换所。目前有许多国家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出生缺陷监测系统。1986年10月至1987年9月在原卫生部领导下,由原华西医科大学牵头在全国29个省(区、市)945所医院对120多万例围产儿进行了出生缺陷监测(该项目为国家“七五”攻关课题之一),基本摸清了我国出生缺陷的种类、顺位和分布,并编著出版了《中国出生缺陷地图集》。原卫生部于1988年将出生缺陷监测转为常规工作,于1996年将出生缺陷监测、孕产妇死亡监测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点合并。该监测方案在和2012年经过调整、优化后,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出生缺陷监测是实现《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年)》目标?“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的重要措施,通过监测可掌握我国严重、高发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变化趋势,为病因学研究提供线索,为制定和评价预防措施提供依据。二、目的1. 获得准确、可靠并能反映全国水平的出生缺陷资料。2. 动态观察出生缺陷发生的消长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出生缺陷的可疑因素,为病因学研究提供线索。3. 为制定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以及评价其效果提供依据。4. 为政府部门制定妇幼卫生决策提供依据。三、范围和对象在全国31个省(区、市)范围内,抽取334个区县和15个省会城市作为监测点。本方案采用以医院为基础的监测方法,故在抽取的监测点选择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作为监测医院。监测对象为在监测医院内出生的妊娠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围产儿,包括活产儿、死胎死产儿。凡在监测医院内出生或引产的出生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均需报告。四、监测内容和指标1.内容(1)监测医院内出生的妊娠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围产儿的有关资料。 (2)主要出生缺陷的时间、地区和人群分布以及临床资料。 (3)出生缺陷的可疑危险因素。 2.指标(1)主要出生缺陷的发生率。(2)主要出生缺陷性别、母龄和城乡发生率。具体内容见出生缺陷监测的围产儿数季报表、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五、畸形的诊断畸形的诊断涉及产科、计划生育科、儿科、病理科、检验科以及物理诊断科(如B型超声检查室)等科室的业务人员。具体负责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努力掌握有关出生缺陷的知识,如诊断标准等。对每一例畸形儿都应请相关科室的有关专家进行确认,以保证监测质量,避免误诊、漏诊。尸体解剖、病理检查以及染色体检查均有助于进一步明确诊断,有条件的医院应大力开展。B型超声检查、母血或羊水甲胎蛋白的测定等有助于产前诊断。六、资料的收集在每个监测医院,每一例新生儿出生,由一位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如发现畸形儿,要求将有关内容填入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监测医院每季度分月份将所有围产儿有关数据填入围产儿数季报表。每个监测医院于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报表报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经区县级、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核实后,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复核后于每一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报表寄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监测办公室重新审核资料后,将数据等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统计分析。七、质量控制保证质量,提供准确、可靠的全国出生缺陷监测的资料,是做好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的关键。参加监测的各级人员都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层层把好质量关,对表卡的填写、数据收集、整理、录入、统计分析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1.质量控制系统为避免漏报、重报,监测医院应把好出生、查体、洗澡等关键时期,应反复检查有无畸形漏诊,做好监测资料的自查工作。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收集的表卡进行审核,每年进行本地区监测医院的质量抽查和审核。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审核本辖区各监测医院的表卡,有疑问的表卡应退回更正。每年进行一次本辖区监测医院的监测质量抽查和审核。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审核各监测医院的表卡,有疑问的表卡应退回更正。每年进行一次本省监测医院的监测质量抽查和审核。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每年对部分省(区、市)进行监测质量抽查和审核。监测办公室对表卡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返回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更正。2.质量检查内容质量检查内容包括漏报调查和监测表卡的质量检查。 (1) 漏报调查:漏报包括出生漏报和出生缺陷漏报。 出生漏报率=漏报出生数?100%上报出生数?漏报出生数出生缺陷漏报率=漏报调查方法:在质量抽查中,对被抽查的监测医院进行检查。检查其产房记录,并将其与上报的表卡核对,即可得到漏报数。还应检查新生儿科病房出入院记录本,了解有无出生缺陷儿漏报。(2)表卡质量检查:1)完整性检查:检查各种数据资料,从各种原始表卡到计算机录入各个环节检查其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每一份表卡中各种项目填写的完整性。漏报出生缺陷数?100%上报出生缺陷数?漏报出生缺陷数52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定稿版_中国妇幼卫生监测网表卡完整率=完整表卡数检查表卡数?100%2)正确性检查:检查各种表卡填写方法的正确性,以及各项目数据范围和逻辑关系的正确性。表卡错误率=全部表卡的错漏项数?100%每张表卡的项目数?检查表卡数3.质量要求(1)完整率:表卡填写完整率100%。(2)错误率:表格中项目填写错误率<1%;计算机录入错误率<1?。 (3)漏报率:出生漏报率<1%;主要出生缺陷漏报率<1%。 4.质量检查方法数据资料的检查采用手工和计算机检查。手工检查包括自我检查和抽样检查。计算机检查包括数值范围检查和逻辑关系检查。(1)自我检查(自查):专业人员在填写原始表卡后,应认真核查,对所发现的错误及时更正。(2)抽样检查(抽查):区县级、地市级省级每年自行抽查一次,进行漏报和表卡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监测办公室将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八、资料的分析、反馈及上报1.资料分析计算全国和地区主要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分析其性别、城乡差异。观察出生缺陷发生率的消长,用多种统计方法分析若干主要出生缺陷的时间、空间和时-空聚集性。分析出生缺陷与孕期服药和接触可疑危险因素的关系。2.资料反馈定期编发《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及年报通讯》,向全国各省(区、市)通报工作进展,以及国内外出生缺陷研究最新动态。对各省(区、市)的资料提出反馈意见。3.上报以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提交年度分析报告。九、组织管理1.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领导组织实施全国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各省(区、市)卫生厅(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局)妇幼(妇社)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省的出生缺陷监测工作。2. 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的领导下,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负责方案设计、人员培训、质量控制、资料录入、统计分析等工作;各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厅(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局)妇幼(妇社)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市、省的人员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收集及技术指导工作。3. 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妇幼(妇社)处(防保科)领导本地区出生缺陷监测工作。为了保证监测质量,各级都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到人员、任务、工作质量,以及责、权、利落实,各级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十、人员培训人员培训是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成败的关键,十余年来的全国出生缺陷监测已造就和培养了一支较为成熟的出生缺陷监测队伍,要充分重视监测人员的培训,提高监测水平。1.一级培训一级培训指各省(区、市)卫生厅(卫生计生委)(局)妇幼(妇社)处负责此项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和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出生缺陷监测的专业人员参加全国培训班,就报表程序及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培训。2.二级培训二级培训指各省(区、市)所有参加监测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派一名具体负责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的业务人员参加本省(区、市)的培训班。培训内容除同一级培训的内容外,应重点讲解23类出生缺陷的诊断标准和填表要求。出生缺陷监测医院名单北京(13所) 北京市妇产医院 北京市第六医院 北京同仁医院 北京朝阳医院 华信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世纪坛医院 北京丰台区医院 航天部711医院 航天部731医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 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医院 北京市第六医院天津(17所)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东院 天津市工人医院 天津市第二医院 天津市人民医院 天津市塘沽区妇幼保健院 天津市汉沽区医院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医院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 天津市静海县医院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天津河西产院 天津河北区妇幼保健院 天津红桥医院 天津第三中心医院 静海县妇幼保健院河北(33所)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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